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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化服務公司、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7月16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027   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再2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化服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望江西路860號611室。
法定代表人:許寧,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宏,北京德恒(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北京德恒(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梅園小區。
法定代表人:甘勝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思敏,江西姚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化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肥高新)因與被申請人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賽維)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945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倫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郭清國、審判員王展飛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官助理由李潔擔任,書記員王薇佳擔任法庭記錄。再審申請人合肥高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被申請人江西賽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思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高新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為“因該調解書系各方自愿簽訂的,其中并無關于利息的內容,合肥高新在此要求計算加倍遲延履行利息的理由不充分”,故不支持合肥高新確認遲延履行利息債權的訴請,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即使案涉調解書中未約定支付利息,合肥高新也有權就江西賽維的遲延履行行為,要求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的,此部分不予計算,但對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都應按照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進行計算。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就本案而言,江西賽維未在(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清償責任,且其于2015年11月17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故合肥高新以案涉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未履行的930164221.03元的債務本金為依據,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二審判決在已確認江西賽維應按相關民事調解書履行清償責任且該調解書至今未獲履行的前提下,簡單地以該民事調解書中未確定利息為由,不予支持合肥高新該項訴請,適用法律明顯錯誤。二、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加重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就原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損益等事項,合肥高新在無法獲得江西賽維配合的前提下,為進行債權申報而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以審計結論為依據,要求確認債權,足以證明合肥高新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合理的盡到了舉證責任。二審法院在未出現相反證據的前提下,僅以江西賽維單方不予認可為由,就否定了該審計報告的證明力,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江西賽維在兩份承諾函中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股權評估日與股權交割日期間發生的損益以及股權交割日前發生但股權交割日后支付的費用等。對于上述部分款項,合肥高新在破產債權申報及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程序中無法簡單的提供相關票據等證據進行證明,必須經過專業的會計機構以通行的會計準則進行核算方可確定。在江西賽維不予配合合肥高新對相關數據進行核算的前提下,合肥高新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依據通行的會計準則獨立審核,并出具審計報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具有相應的公信力,已盡到相關舉證責任。如江西賽維不予認可上述審計報告,又未申請鑒定,且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報告真實性存在問題,江西高院應當依據證據規則采信合肥高新的上述審計報告。另一方面,江西高院在判決中認為合肥高新就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所提供的執行情況說明不能證明該情況說明出具日之后的執行情況,故無法認定該筆賬款是否收回。此項認定也明顯超出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能力,不當加重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就庭審程序而言,必定是相關執行法院出具執行情況說明的日期在先,合肥高新將該說明提交給法院進行證據質證的日期在后,故按二審法院的審判邏輯,合肥高新對相關賬款無法收回根本無法做到有效舉證,因為執行法院情況說明的出具時間始終是先于二審法院的證據質證,合肥高新因江西賽維出具的承諾函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根本無法得以實現。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因江西賽維遲延履行(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應承擔的加倍部分遲延履行利息64785937.99元的普通債權以及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其他普通債權278944728.9元的訴訟請求,并由江西賽維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江西賽維答辯稱:1.二審法院關于債權利息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的記載,雙方并未對有關利息問題作出約定,也即該債權是不附利息的債權。合肥高新應當遵守雙方簽署的民事調解書,而不應出爾反爾來要求江西賽維支付利息。合肥高新所稱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概念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從合肥高新向江西賽維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開始直到目前再審,雙方之間的糾紛是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破產管理人當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債權進行確認,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本案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換言之,未附利息的債權不計算利息。合肥高新是申請確認債權,而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有關執行的司法解釋是“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因此不適用于非執行程序中關于利息的計算問題。2.合肥高新稱二審法院未正確適用證據規則、加重了其舉證責任,與事實不符。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的范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舉證責任的核心內容是“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合肥高新為證明其所稱的“損害事實”,委托了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由于江西賽維對2013年4月8日、12日形成的兩份承諾函的法律效力均不予認可,因此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也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只要否認審計報告的必要性就足夠了。在這一點上,江西賽維不是與合肥高新爭論損害結果的多與少、輕與重的問題,而是損害是否存在的問題。合肥高新認為江西賽維應當與其溝通審計報告的數據與來源、共同對賬與核實,甚至認為江西賽維應當向一審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在江西賽維提出審計報告是合肥高新單方委托而缺乏公正性時,合肥高新應當向法院申請鑒定。綜上,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邏輯嚴密,合肥高新的再審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2016年8月1日,合肥高新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確認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因930164221.03元債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債權2.0485311189億元以及其他債權2.9951476312億元(具體為:因應收賬款未能收回而承擔的賠償責任279591428.93元;股權評估日與股權交割日之間發生損益的賠償責任9194933.94元;股權交割日前發生、股權交割日后支付費用的賠償責任7239569.12元;股權交割日前發生的未支付的房產稅的賠償責任796480.75元;存貨損失的賠償責任2692350.38元),合計504367875.01元。二、江西賽維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后,合肥高新追加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930164221.03元債權本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64785937.99元的債權。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合肥高新、安徽賽維LDK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賽維)、合肥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中院)主持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2013年4月12日,合肥中院作出(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的內容為:一、各方確認截至2013年3月31日,安徽賽維拖欠合肥高新借款本金10億元,利息51275221.03元。二、安徽賽維以其持有的合肥賽維100%股權作價12111.1萬元抵償上述債務中等額欠款,將上述股權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轉讓給合肥高新。安徽賽維、合肥賽維共同協助合肥高新向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三、以上述股權抵償等額債務后,安徽賽維尚欠合肥高新剩余債務930164221.03元,應于2014年10月15日前償還。四、若安徽賽維不能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償還債務,合肥高新有權就合肥賽維所有的以下抵押財產優先受償:1.合高新國用(2011)第1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土地使用權;2.房建合產字第210123614號《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書》項下的在建工程;3.055108002012201號《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項下的機器設備。五、江西賽維、彭小峰對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安徽賽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本案訴訟費用5162850元減半收取2581425元由合肥高新承擔。
當日,合肥高新與安徽賽維根據上述調解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中水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致遠公司)對合肥賽維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股權價值評估結果為依據,確定本次股權轉讓價格為12111.1萬元。雙方還約定:評估基準日(2013年3月31日)至股權交割日期間,即股權交割前的合肥賽維損益由安徽賽維承擔,雙方同意由合肥高新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股權交割前合肥賽維損益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確定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割日期間合肥賽維的損益數額。雙方同意合肥高新根據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和股權交割前合肥賽維損益計算出的應付合肥高新的股權轉讓款項,從合肥高新通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委貸對安徽賽維形成的貸款債權中等額抵銷,安徽賽維保證股權交割日前的合肥賽維債權能正常收回,如無法正常收回,安徽賽維須對合肥高新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股權交割日后如出現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未反映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并由此導致合肥賽維和合肥高新損失的,安徽賽維向合肥高新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調解書制作當日,江西賽維向合肥高新承諾:如合肥賽維不能收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合計95657043.11元(具體為: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4908167.3元、上海北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1154790.13元、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9517550.39元、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951094.99元、安徽旭騰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9408000元、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預付賬款23217000元、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預付賬款4500440.3元)造成合肥高新損失的,江西賽維全額予以賠償。
調解書制作當日,安徽賽維、江西賽維與彭小峰向合肥高新出具《承諾函》,承諾如因其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合肥高新接受抵債股權后實際權益受損的,安徽賽維負責賠償,江西賽維及彭小峰承擔連帶責任;如原合肥賽維賬目列示的相關應收賬款無法正常收回,江西賽維、安徽賽維及彭小峰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如原合肥賽維股權交割后,出現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未反映的債務,安徽賽維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江西賽維及彭小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因安徽賽維違反上述承諾以及與該抵債事項有關的其他所有承諾導致合肥高新及其權利繼受方利益受損,而需向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索賠,則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均同意有關索賠事項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本承諾函視作仲裁協議。
2013年10月14日,合肥賽維名稱變更為通威太陽能(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威公司)。
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合肥中院判決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向通威公司支付貨款14908167.30元及相應違約金。2015年10月12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向通威公司支付貨款2951094.99元及相應違約金。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已于2014年7月11日注銷。通威公司起訴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后又撤回起訴。
再查明,合肥中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合肥高新對上述調解書的強制執行申請。2016年4月19日合肥中院執行局通知合肥高新,稱截至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彭小峰在蘇州的兩套住房,尚未執行到其他財產。2015年11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江西賽維破產重整并指定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組織成立破產清算組為管理人。合肥高新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總額為14.3453209604億元,管理人認定債權本金930164221.03元,對本次訴訟主張的債權未予認定。2015年12月29日,通威公司委托北京德恒(合肥)律師事務所向安徽賽維發送律師函,稱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尚欠通威公司款項22078944.26元,要求其接到律師函之日起三日內向通威公司償還該款。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屬破產債權確認糾紛。首先,合肥高新主張依據合肥中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享有利息債權204853111.89元,并享有遲延履行期間利息64785937.99元。經查,該調解書確認股權抵償等額債務后,安徽賽維拖欠合肥高新剩余債務為930164221.03元,并未對利息支付作出安排。因該民事調解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生效,調解受理時停止計息,故合肥高新要求確認上述利息債權為破產債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關于截至2015年11月17日通威公司賬目列示的2013年3月31日前發生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股權評估日與股權交割日期間發生的損益,股權交割日前發生但股權交割日后支付的費用,通威公司未向合肥市地稅局高新分局申報和繳納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宿舍D1、D3的房產稅,通威集團有限公司接管存貨后存貨處置損失是否應確認為合肥高新破產債權問題。
1.關于合肥高新主張應收賬款未能收回,江西賽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引發上述爭議的關鍵是2013年4月12日《承諾函》內容。根據該《承諾函》,安徽賽維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合肥高新及雙方共同委托的審計、評估機構披露合肥賽維的資產狀況和財務信息,否則造成合肥高新接受抵債股權后實際權益受損的,安徽賽維負責賠償,江西賽維、彭小峰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合肥高新接受抵債股權后其實際權益受損,相反,根據合肥高新提交的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所作的《專項審核報告》(會專字〔2016〕0284號),安徽賽維在將其持有合肥賽維100%股權以12111.1萬元抵償給合肥高新后,合肥高新又于2013年9月將上述股權以87000萬元價格轉讓給通威集團有限公司,雙方于2013年9月30日辦理了股權過戶手續,因此2013年11月合肥賽維才變更為通威公司。從合肥高新受讓股權并再次轉讓情況來看,受讓價與轉讓價相差巨大,該價差遠遠超出了其本次訴訟主張的金額,難謂其利益受損。關于合肥賽維賬面列示的應收賬款無法正常收回,江西賽維是否承擔全額賠償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該《承諾函》系江西賽維向合肥高新出具的承諾,而根據合肥高新出示的部分判決書和裁定書,相關應收賬款權利系由通威公司主張,通威公司才是應收賬款的權利人;合肥高新提交證據反映其已將其持有的合肥賽維股權轉讓,其對合肥賽維應收賬款行使權利缺乏事實依據,且合肥高新并未舉證證明所有應收賬款系“無法正常收回”,故合肥高新以此為由要求江西賽維向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的主張難以支持。
2.關于股權評估日與股權交割日期間發生的損益以及股權交割日前發生,但股權交割日后支付的費用,江西賽維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江西賽維在2013年4月12日《承諾函》上并未對該損益及有關費用的支付作出承諾,股權轉讓協議雖約定合肥賽維股權交割前的損益由安徽賽維承擔,但江西賽維并非該股權轉讓協議的相對方,該股權轉讓協議對江西賽維不具拘束力,且合肥高新提交的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該報告確認損益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合計9194933.94元)系其單方委托形成,江西賽維對此不予認可,合肥高新對此未提供進一步證據,故合肥高新要求確認該項損益9194933.94元及費用7239569.12元為破產債權的訴請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3.關于股權交割前發生的未支付的房產稅、滯納金是否應由江西賽維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江西賽維承諾如原合肥賽維股權交割后,出現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未反映的債務,安徽賽維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江西賽維及彭小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合肥高新出示的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核報告》系其單方委托形成,江西賽維對此不予認可,而合肥高新并未提供證據進一步證實相關稅費客觀存在及合肥高新或通威公司已支付該筆費用,故合肥高新要求江西賽維對此予以賠償證據不足,合肥高新要求確認該房產稅、滯納金合計796480.75元為破產債權的訴請該院不予支持。
4.關于存貨損失的賠償責任是否應由江西賽維承擔問題。合肥高新主張的存貨損失系由通威公司資產存貨賬面價值18841402元減去通威集團有限公司接管存貨后已領用存貨價值再減去剩余存貨對外銷售的價值而來。本案中存貨是否被領用、領用了多少、剩余存貨對外銷售價格是否合理均無證據反映,即便存貨有損失,也不能證明與安徽賽維和江西賽維有關,且該債務也不屬于《承諾函》中提及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未反映的債務,故其要求確認存貨損失2692350.38元為破產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合肥高新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江西賽維提出的抗辯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贛05民初96號民事判決:駁回合肥高新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929369.09元,由合肥高新承擔。
合肥高新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確認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因江西賽維遲延履行(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應承擔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64785937.99元的普通債權;3.確認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其他普通債權2.789447289億元;4.江西賽維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正確適用證據規則,錯誤地加重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合肥高新在向江西賽維管理人申報債權的過程中,在江西賽維拒絕配合的前提下,委托第三方對自身的相關損失和賬目進行審計并出具的審計報告足以證明合肥高新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舉證責任和義務,但江西賽維在收到合肥高新上述審計報告的債權申報材料后,既未與合肥高新溝通確認相關數據依據和來源,也未要求共同對有關賬目和損失進行對賬和核實。此外,江西賽維在庭審中也未申請對合肥高新舉證的審計報告內容進行司法鑒定,由此證明江西賽維在合肥高新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后,放棄了舉證和申請鑒定的權利,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一審法院卻在江西賽維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前提下,僅根據江西賽維單方對審計報告的否定,就不予認可審計報告的結果,明顯違反了相關證據規則,加重了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邏輯推斷過程存在明顯漏洞。一審法院認為合肥高新從安徽賽維受讓合肥賽維的股權時,股權作價12111.1萬元,但合肥高新將上述股權轉讓給通威集團有限公司時,轉讓價格為87000萬元,據此認為合肥高新的受讓價和轉讓價相差巨大,價差已遠超出本次訴訟主張,利益未受損。一審法院在作出以上認定的同時,卻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實:首先,合肥高新在接受合肥賽維股權抵債時,對其股權價值12111.1萬元的認可是基于江西賽維等保證對合肥賽維賬目、資產等情況真實、完整、準確的前提下作出。如上述保證不符合相關事實,則合肥高新必然不會接受以上股權抵債的價格。合肥高新對該股權的后續處理價格,與多種因素有關,其價格的高低和價差并不能免除江西賽維任何責任;其次,江西賽維在《承諾函》中已明確表示對或有負債、交割日與評估日之間的損益、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江西賽維也未對上述承諾設定任何限制或解除條件,合肥高新對合肥賽維股權的后續處置價格與江西賽維的承諾無關,不能構成免除江西賽維賠償責任的理由。合肥高新因合肥賽維出現的損益、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已實際遭受了相關損失。三、關于債權本金利息的認定,一審法院事實查明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江西賽維在合肥中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至江西賽維破產重整裁定被法院受理前,一直未按照該民事調解書的規定償還930164221.03元的債務本金。合肥高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以930164221.03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起至江西賽維破產申請之日(即2015年11月17日)止,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計64785937.99元)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債權申報,計算過程和依據完全符合相關法律及生效裁判文書的規定。但一審法院卻以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時停止計算為由駁回,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存在嚴重問題。四、一審法院就江西賽維向合肥高新出具《承諾函》法律效力的認定也存在明顯錯誤。江西賽維在出具《承諾函》時,其意思表示清晰、完整,即對于合肥賽維將來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及出現的未確認費用等對合肥高新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雖然對于上述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的追回系合肥賽維負責,但不影響合肥高新就江西賽維出具《承諾函》而應當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合肥賽維對上述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的無法收回可觸發江西賽維根據《承諾函》而應向合肥高新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該《承諾函》并未約定承諾生效和履行的前提系合肥高新為合肥賽維的股東,合肥高新對合肥賽維股權的處置與江西賽維就《承諾函》承擔賠償責任無任何關聯性。從常理上看,江西賽維在作出上述承諾時已明知相關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的權利人是合肥賽維,后期發生的應收賬款訴訟追索的權利人也是合肥賽維。一審法院以追索權利人不是合肥高新為由,認為江西賽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存在明顯錯誤。五、合肥高新申報的以下債權應當獲得確認。1.因江西賽維遲延履行合肥中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應承擔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64785937.99元的普通債權;2.因江西賽維出具的《承諾函》,就合肥賽維已實際發生相關或有負債、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及預付款,而應向合肥高新支付的賠償款261713745.09元的普通債權;3.因江西賽維出具的《承諾函》,就合肥賽維評估報告基準日至股權交割之日的損益,而應向合肥高新支付的賠償款9194933.94元的普通債權;4.因江西賽維出具的《承諾函》,就合肥賽維發生的未確認費用,而應向合肥高新支付的賠償款7239569.12元的普通債權;5.因江西賽維出具的《承諾函》,就合肥賽維賬面未支付的房產稅,而應向合肥高新支付的賠償款796480.75元的普通債權。
江西賽維答辯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一審法院并未加重合肥高新的舉證責任,而是合肥高新未盡到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合肥高新未受損,適用了公平正義的法制理念,所作判決正確;一審法院正確地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本案債務利息作出了正確的判斷;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未確認合肥高新申報的本案債權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期間,合肥高新圍繞其上訴請求及理由提交了新證據,二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合肥高新提交的二份新證據為:1.郵件投遞記錄(郵件號為1035675472508);2.合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通威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高新簽訂的《投資補充協議》,證明:江西賽維已收到合肥高新2014年7月2日發出的律師函;原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賬款、存貨等應作為合肥高新的債權予以確認。質證時,江西賽維對郵件投遞記錄表示確實沒有收到;對《投資補充協議》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該《投資補充協議》中的評估報告編號和基準日均與本案中水致遠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不同,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與本案無關。該院認為:郵件投遞記錄系網上打印的簽收信息,應予確認;雙方對《投資補充協議》真實性雖不持異議,但該協議所引用或所對應的數據的評估報告和基準日并非本案評估報告和基準日,其主要內容也是針對通威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高新的合作和實施方案進行的補充約定。該協議雖有“乙方(指通威集團有限公司)未作有效資產認可的通威資產包括賬面應收賬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遞延所得稅、存貨等,乙方同意上述乙方未作有效認可的資產如未能實現或轉回,由丙方(指合肥高新)受益”的字樣,但通威公司與通威集團有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單位,而通威公司也并非該《投資補充協議》的一方當事人,該協議對通威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不能達到合肥高新的證明目的,該院不予確認。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3年4月8日,江西賽維向合肥高新出具一份《承諾函》,主要內容為:1.截止2013年3月31日,合肥賽維賬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共計20352.9萬元。如合肥賽維在有效年限內無法獲得足夠利潤用于轉回該遞延所得稅資產,江西賽維將按合肥高新要求補償該遞延所得稅資產中任何未轉回的部分。2.截止2013年3月31日,合肥賽維賬面有爭議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共計95657043.11元,明細如下: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4908167.3元、上海北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1154790.13元、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9517550.39元、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951094.99元、安徽旭騰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9408000元、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預付賬款23217000元、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預付賬款4500440.3元。如合肥賽維不能收回上述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造成合肥高新損失的,江西賽維全額予以賠償。本承諾為不可撤銷承諾。
2013年4月12日,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和彭小峰共同向合肥高新出具一份《承諾函》,主要內容為:一、安徽賽維保證已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合肥高新及雙方共同委托的審計、評估機構披露合肥賽維的資產狀況及財務信息,確保合肥賽維資產狀況及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若因安徽賽維所披露的上述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造成合肥高新接受抵債股權后實際權益受損,安徽賽維應負責賠償,江西賽維和彭小峰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若合肥賽維賬面列示的相關應收賬款無法正常收回,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二、安徽賽維保證已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合肥高新及雙方共同委托的審計、評估機構披露合肥賽維的負債信息,未有遺漏;如合肥賽維股權交割后,出現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未反映的債務,安徽賽維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江西賽維和彭小峰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三、若因安徽賽維違反上述承諾以及與該抵債事項有關的其他所有承諾導致合肥高新及其權利繼受方利益受損,而需向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索賠,則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均同意有關索賠事項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本承諾視為仲裁協議。
中水致遠公司接受合肥高新與安徽賽維的委托,對合肥賽維的有效資產進行評估,并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一份《資產評估報告》(中水致遠評報字〔2013〕第2025號),該報告載明:截止2013年3月31日,在合肥賽維持續經營前提下,合肥賽維賬面總資產為427319.6萬元,總負債415208.5萬元,凈資產12111.1萬元。第六(八)條載明:截止2013年3月31日產生的收回風險較大應收及預付賬款9565.7萬元,具體明細如下: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4908167.3元、上海北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1154790.13元、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9517550.39元、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951094.99元、安徽旭騰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9408000元、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預付賬款23217000元、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預付賬款4500440.3元。上述款項均由江西賽維承諾,本次評估未對上述款項預計損失,按賬面值列示評估值。第六(九)條載明:合肥賽維按照賬面值虧損確認了遞延所得稅20352.9萬元,由于合肥賽維經營虧損較大,且光伏產業的未來發展及市場變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此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合肥賽維在未來期間可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抵減已發生的經營虧損,但合肥賽維的實際控制人江西賽維承諾,假設未來合肥賽維因無法獲得足夠利潤回轉該遞延所得稅資產,江西賽維補償合肥賽維該遞延所得稅資產中任何未轉回的部分,因此本次按賬面值列示評估值。
對通威公司(原合肥賽維)應收賬款和預付款的情況,經核實如下:1.關于合肥中院調解案,2016年4月19日合肥中院執行局向合肥高新出具一份《通知》,告知截止2016年4月18日已查封了彭小峰在蘇州的兩套房屋,其他未執行到任何財產。2.對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4908167.3元,2016年10月10日合肥中院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說明:截止目前,未發現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未執行到任何財產。3.對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57號民事判決,確認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向通威公司支付賬款2951094.99元及違約金。4.對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普通合伙),工商登記顯示該公司2014年7月11日已經注銷。5.對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預付賬款23217000元,江西賽維、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合肥賽維三方已簽訂有關沖抵協議,并約定余款作為合肥賽維今后收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貨所需支付的款項。6.對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9517550.39元,通威公司在合肥中院起訴后撤訴。7.對上海北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應收賬款21154790.13元和安徽旭騰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9408000元,合肥高新未提交有關證據證明無法正常收回。
該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相同。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出具的兩份《承諾函》的效力問題;2.合肥高新申報的債權是否應予認定,若應予認定,認定多少;3.一審判決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一、關于本案出具的《承諾函》的效力問題。該院認為:2013年4月8日江西賽維出具一份《承諾函》,保證對合肥賽維截止2013年3月31日,賬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有效年限內獲得利潤,合肥賽維賬面有爭議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能夠正常收回,否則全額予以賠償。2013年4月12日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和彭小峰共同出具一份《承諾函》,保證合肥賽維提供的審計資產狀況及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保證合肥賽維賬面列示的相關應收賬款正常收回,保證向評估機構披露的合肥賽維的負債信息沒有遺漏,否則安徽賽維承擔賠償責任,江西賽維、彭小峰承擔連帶責任。從內容上來看,2013年4月8日、4月12日出具的兩份《承諾函》與合肥中院制作的調解書內容并不矛盾,且兩份《承諾函》承諾的遞延所得稅、應收賬款等在中水致遠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均有反映,故該兩份《承諾函》應認定有效,江西賽維應按《承諾函》中承諾事項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關于合肥高新申報的債權是否應予認定,若應予認定,認定多少問題。該院認為:根據合肥高新的上訴請求,可知其要求江西賽維確認的普通債權包括:1.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因其遲延履行合肥中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應承擔的加倍部分遲延履行利息64785937.99元的普通債權;2.合肥高新對江西賽維享有其他普通債權278944728元(具體為:合肥賽維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及預付款26173745.09元,評估報告基準日至股權交接日之間的損益9194933.94元,發生的未確認費用7239569.12元,未支付的房產稅796480.75元)。
1.關于合肥高新要求確認的安徽賽維因遲延履行調解書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合肥中院制作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在確認了安徽賽維用合肥賽維的全部股權抵償了合肥高新的等額債務后,安徽賽維所欠合肥高新的剩余債務930164221.03元在2014年10月15日前償還,江西賽維和彭小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調解書同時還確認了上述剩余債務未按時歸還,合肥高新對合肥賽維有關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該調解書系各方自愿簽訂的,其中并無關于利息的內容,合肥高新在此要求計算加倍遲延履行利息的理由不充分。另,該調解書生效后,安徽賽維未履行還款義務,合肥高新已經申請執行,根據2016年4月19日合肥中院出具的《通知》可知該案已經查封了彭小峰在蘇州的兩套房產,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沖抵安徽賽維部分債務,但合肥高新在申報的債權中對此并未沖抵,故其要求江西賽維確認該剩余債務產生的加倍利息64785937.99元為破產債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未予確認正確。
2.關于合肥高新要求確認的合肥賽維應收賬款和預付款。江西賽維雖在《承諾函》中承諾對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不能正常回收承擔全額賠償或連帶責任。但合肥高新對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不能正常收回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合肥中院出具的《情況說明》僅能證明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未執行到任何財產,之后執行情況不明確,不能證明該應收賬款無法正常收回;對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57號民事判決,確認上海源濟科貿有限公司應向通威公司支付賬款2951094.99元及違約金,但不能證明該判決已經生效和該款無法正常收回;對上海申輝國際化工銷售中心(普通合伙)的預付款4500440.3元,工商登記雖顯示該公司2014年7月11日已經注銷,但預付款能否正常收回不得而知。對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預付賬款23217000元,江西賽維、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合肥賽維三方已簽訂沖抵協議,同時在沖抵協議中還約定了余款作為合肥賽維今后收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貨所需支付的款項,合肥賽維在簽訂沖抵協議之后是否收取河北寧晉松宮半導體有限公司貨物情況不明,故也不能證明該預付款未正常收回。對蘇州仕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9517550.39元,通威公司在合肥中院起訴后又撤訴,更不能證明該款項無法正常收回。對上海北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21154790.13元和安徽旭騰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19408000元,合肥高新未提交有關證據證明無法正常收回。綜上,合肥高新主張上述應收賬款或預付款不能正常收回,要求江西賽維根據出具的《承諾函》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并確認為債權的依據不足。
3.關于合肥高新要求確認的合肥賽維評估報告基準日至股權交割日之間的損益9194933.94元、合肥賽維已發生的未確認費用7239569.12元,及合肥賽維賬面未支付的房產稅796480.75元。合肥高新主張對合肥賽維評估報告基準日與股權交割日的損益、已發生的未確認費用及賬面未支付的房產稅由江西賽維承擔責任并確認為債權,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僅僅根據其單方委托的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專項審核報告》證明,而該審核報告江西賽維是不認可的。此外,江西賽維在《承諾函》中除保證合肥賽維的應收賬款和預付款正常收回外,還保證合肥賽維的資產、負債、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否則才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合肥高新要求江西賽維承擔的關于合肥賽維股權評估日與股權交割日的損益,已發生的未確認費用等均不屬于《承諾函》中承諾的保證范圍,對此合肥高新要求江西賽維承擔責任并確認為債權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未予確認并無不當。
三、關于一審判決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問題。該院認為,合肥高新對本案債權,要求江西賽維承擔責任和予以確認,但所提交證據不充分,合肥高新委托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對通威公司和合肥高新截止2015年11月17日向債務人江西賽維申報破產重整債權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專項審核報告》,該報告也未得到江西賽維的認可。一審法院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規則、相關法律規定,未確認合肥高新的本案債權,程序和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合肥高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贛民終18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453.33元,由合肥高新承擔。
在本院再審本案期間,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本院確認,2013年12月9日,合肥高新將其持有的合肥賽維100%的股權作價87000萬元轉讓給通威集團有限公司,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就案涉應收賬款、預付款、評估基準日與股權交割日的損益、未確認費用及未支付的房產稅等合計278944728.9元的負擔,合肥高新提供其與通威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簽訂的《投資補充協議》,以證明其在股權轉讓時與通威集團有限公司約定,如果前述款項不能追回或實現的話,合肥高新將從其與通威集團有限公司的往來款中抵扣。江西賽維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除前述事實外,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再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合肥高新主張的64785937.99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是否應當確認為普通債權;2.合肥高新主張的應收賬款、預付款、評估基準日與股權交割日的損益、未確認費用及未支付的房產稅等合計278944728.9元債權是否應當確認為普通債權。
本院認為,2015年11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江西賽維重整,合肥高新因對江西賽維破產清算組確認的債權存在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認定為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就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分述如下:
關于合肥高新主張的64785937.99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是否應當確認為普通債權的問題。本案中,合肥高新請求確認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的依據是合肥中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項下江西賽維對安徽賽維的保證債務。根據該調解書約定的內容,截至2013年3月31日,安徽賽維拖欠合肥高新借款本金10億元,利息51275221.03元。在安徽賽維以其持有的合肥賽維100%股權作價12111.1萬元抵償上述債務中等額欠款后,安徽賽維尚欠合肥高新剩余債務930164221.03元,應于2014年10月15日前償還,江西賽維、彭小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后因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等均未履行該調解書項下的義務,合肥高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第二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民事調解書并未約定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合肥高新依法有權要求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等向其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的加倍部分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2015年11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江西賽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據此規定,該加倍部分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應當自2015年11月17日停止計算。因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安徽賽維、江西賽維、彭小峰在2015年11月17日之前已經實際部分或全部清償了該930164221.03元的債務,申請人合肥高新關于其所申報的調解書項下未履行的930164221.03元的債務本金為計算基數,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合計64785937.99元應予確認為普通債權的申請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江西賽維關于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不適用于非執行程序的訴訟理由,并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以調解書未對利息作出約定、合肥中院已經查封了彭小峰房產為由對該部分債權不予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合肥高新主張的應收賬款、預付款、評估基準日與股權交割日的損益、未確認費用及未支付的房產稅等合計278944728.9元債權是否應當確認的問題。本案中,江西賽維、安徽賽維、彭小峰之所以向合肥高新出具調解書承諾就前述款項不能收回承擔賠償責任,是為了確保合肥高新根據(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調解書的約定以合肥賽維100%股權抵償12111.1萬元債務不致蒙受損失。根據雙方當事人向本院確認的內容,合肥高新在以12111.1萬元的價格接受合肥賽維的股權后,以87000萬元的價格將該股權轉售給通威集團有限公司,故即便合肥高新所稱的278944728.9元債權仍然由其承擔損益,且損失真實存在,亦不能由此得出合肥高新接受股權抵債實際獲得的清償低于12111.1萬元的結論。合肥高新關于該278944728.9元債權應當予以確認的申請理由,并無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關于前述債權不應予以確認的論理邏輯雖然未必允當,但其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再審申請人合肥高新的再審申請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因適用法律錯誤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187號民事判決及案件受理費部分;
二、撤銷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5民初96號民事判決及案件受理費部分;
三、確認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化服務公司對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債權64785937.99元;
四、駁回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化服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倫軍
審判員  郭清國
審判員  王展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潔
書記員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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