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59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國際管理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Management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告士打道311號皇室堡28樓2801&2802A室。
代表人:***,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鵬,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凡,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90號。
法定代表人:陳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銀科,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劍,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88號。
代表人:金琳,該公司清算組組長。
上訴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商集團)及一審第三人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廣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鵬,被上訴人武商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銀科、陸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武廣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國際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2.改判武商集團賠償武廣公司因其侵占租賃場所受到的損失294687461.06元人民幣(以下幣種未特別注明處均為人民幣),按照重置價格賠償其侵占武廣公司的資產、設施、裝修等損失計1.5億元,賠償武廣公司因其侵占、擅自使用武廣公司商號、商標、客戶資料、會員信息、營銷統計數據等無形資產及商業秘密而受到的損失計5000萬元,上述賠償金額合計494687461.06元。事實與理由:一、原判決認定“資產范圍難以區分”及“視為國際公司放棄相應無形資產”,背離事實。第一,原判決關于資產范圍客觀上已無法區分故評估不具備可操作性的認定,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國際公司在一審程序中多次申請對武廣公司被侵占、盜用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以查明本案事實,但一審法院先后以武廣公司強制清算以及客觀上無法區分原武廣公司資產和武商集團接手后的資產范圍等為由未予支持。武廣公司和武商集團均存有財務資料,可明晰顯示武廣公司當時的資產狀況,且雙方爭議的主要設備為商場的電梯、裝修等,該等設施并未拆毀。綜合現場情況、《武廣公司強制清算報告》(以下簡稱《清算報告》)及武商集團自身的財務資料均可很輕易的區分案爭場所是否存在新增資產以及原有資產的相應范圍。即使案爭場所資產難以區分,對案爭場所新增資產范圍及價值的舉證責任亦應由強行占有商場的武商集團承擔。第二,原判決以國際公司簽署《清算方案》即視為對方案中未涉及之無形資產放棄的論斷與事實相悖,且缺乏法律依據。國際公司在一審中曾數次以書面方式要求對相應資產進行評估,在訴訟中亦從未作出放棄相應資產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任何證據且國際公司不斷對相應資產提出評估要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國際公司放棄該部分資產,與事實不符。二、本案系國際公司基于武商集團對武廣公司利益的損害及資產侵占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因此武商集團對于武廣公司資產的侵占以及相應的資產價值、損失問題應是本案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原判決刻意回避上述核心事實,無視國際公司多次提出的評估申請,不僅導致原判決事實不清,亦存在程序瑕疵。三、原判決結果損害了武廣公司及作為武廣公司外方股東的國際公司的合法權益。武商集團對于其搶占場所、單方終止與武廣公司員工的勞動關系及各專柜合同,以及對外擅自使用武漢廣場會員信息等行為均未予否認,武廣公司多年經營形成的商譽、品牌、會員資料、商戶信息等無形資產均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亦被武商集團搶占并使用。原判決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國際公司訴訟請求,有損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糾正。
武商集團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國際公司的上訴。一、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合資雙方就延長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無法達成一致,不具備延長期限的基本條件。此外,因合資雙方爭執不下,提交延長武廣公司合資期限申請的法定時限已過,武廣公司經營期限不可能再報審延長。在此情況下,武廣公司依法應當停止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在清算期間,公司雖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武廣公司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從事經營活動,將可能因無照經營被處罰,從而有損武廣公司利益。據此,武商集團無需賠償訴訟請求第一項即因侵占租賃場地而受到的損失。二、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不等同于《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對于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及其延長問題,法律設有專門規定,應以法律的規定以及經依法審批的《合資合同》《武廣公司章程》為依據。由于合資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從法律上和事實上均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武商集團依據法律規定解除《租賃合同》,不存在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問題。《租賃合同》解除后,武商集團將原租賃場地收回另作他用亦無不妥。三、2017年5月27日,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武廣公司注銷核準通知書》。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存續,在武廣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國際公司不能對其他股東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武廣公司經清算,其有形和無形資產均已處置完畢。國際公司所主張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均已納入清算范圍,由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厘清,并形成最終的《清算報告》,且國際公司對該清算程序及《清算報告》均予認可,并未提出異議。即使存在國際公司所主張的有形和無形資產損失,國際公司也應另行起訴清算組成員。
國際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武商集團立即停止其利用武廣公司控股股東以及武廣公司經營場所業主和出租人的優勢地位,擅自解除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從而嚴重損害武廣公司利益的行為;2.繼續履行其與武廣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3.向武廣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暫計5100萬元;4.武商集團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2015年1月23日,國際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武商集團立即停止利用武廣公司控股股東以及武廣公司經營場所業主和出租人的優勢地位,擅自解除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從而嚴重損害武廣公司利益的行為;2.繼續履行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3.賠償武廣公司因武商集團違約解除《租賃合同》而侵占租賃場所受到的存貨損失共計40271142.07元;4.如《租賃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則判令武商集團賠償其違約侵占租賃場所13個月,致使武廣公司受到的損失共計266221103.28元,并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判令武商集團承擔在《租賃合同》項下租賃期限屆滿日之前,武商集團后續實際侵占租賃場所期間而給武廣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武商集團歸還武廣公司裝修租賃場所及后續辦公過程中于租賃場所添置、附加的可拆卸資產、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調、電腦、電梯等),對于無法歸還、拆卸或已損壞的裝修、資產、設施則按照重置價格進行折價賠償;5.武商集團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2015年10月9日,國際公司明確最終訴訟請求為判令武商集團:1.賠償武廣公司因侵占租賃場所而受到的損失675325431.61元(根據武廣公司財務,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8日估算);2.賠償武廣公司按照重置價格賠償侵占武廣公司的資產、設施、裝修等損失金額1.5億元(以實際評估金額為準,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調、電腦、電梯等);3.賠償武廣公司因侵占、擅自使用武廣公司商號、商標、客戶資料、會員信息、營銷統計數據等無形資產及具有商業秘密而給武廣公司造成的損失1.5億元(以實際評估金額為準)。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3年11月2日,甲方武漢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武商集團)與乙方香港德信國際訂立《合資合同》。該合同第九條約定,合資公司(即武廣公司)以法人身份向甲方租賃武漢廣場地下即1-8層,共70000余平米營業面積,采用國際慣例,通過招商實現經營。第十條約定,甲乙雙方出資3000萬美元作為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甲方1530萬美元,占51%的合資公司股份;乙方1470萬美元,占49%的合資公司股份。第四十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20年,合資期限從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同其他條款還約定合資公司經營目的、范圍,合資雙方責任,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合資期滿財產處理,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內容。《武廣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條約定,合資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規定,合資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經董事會會議做出決定,應在合資期滿六個月前向武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外資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方能延長。
1993年12月29日,武廣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執照載明的營業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2013年12月29日。
1995年1月14日,甲方武商集團與乙方武廣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約定,租賃財產包括武漢廣場地下一、二層停車場,建筑面積共計1.25萬平方米,武漢廣場地面一至八層群樓商場,建筑面積共計6.1萬平方米。第三條約定,租賃期限從開業日起,延續二十年止,合同的開業日指乙方所經營管理的武漢廣場購物中心開業之日(該中心正式開業日為1996年9月28日)。第四條約定,租金從開業日第四個月起計算交納,租賃期前三年,每年固定交納租金5000萬元;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交納租金加利息,按年息5.15%計算,具體金額見附表;第十一年開始,如一方認為有必要改變租金方案,另行商議解決。第二十八條約定,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租賃財產的附件第二條15-26款規定時間將租賃財產交與乙方。其中在第15-17款中每款每逾期一天交納2萬元罰金,在第18-26款中每款每逾期一天交納5000元罰金。第三十條約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規定,另一方可以事先提出書面警告,或提出經濟上賠償要求,如果無效,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有權追討未能履行本合約而導致之經濟損失。第三十七條約定,租賃期滿后,一切嵌裝在房屋、結構與墻體內的乙方附加設備與裝修,乙方將不拆走,甲方將給予補償,補償金由雙方商議。該合同其他條款還約定租賃財產的使用、維修及保養,違約責任等內容。
2002年6月17日,武廣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原股東名稱香港德信國際變更為國際公司。
2007年2月15日,申請人國際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請求:裁決武廣公司2006年10月27日《董事會臨時會議紀要》有效,被申請人武商集團應當遵照該紀要所確認的內容予以執行;裁決被申請人武商集團立即停止其作為武廣公司控股股東地位,操縱武廣公司拒不執行2006年10月27日合資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第一議題的內容,從而制造武廣公司違反1995年1月14日《租賃合同》事實的行為;裁決被申請人武商集團承擔相關費用。2007年12月6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07)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558號裁決書,裁決:武廣公司2006年10月27日《董事會臨時會議紀要》有效,駁回國際公司其他仲裁請求。
2007年8月14日,武商集團起訴武廣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如不能解除,則請求對租賃期間后十年的租金標準及增長幅度予以確認。2008年9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作出(2007)武民商初字第184號一審判決,判令:雙方繼續履行1995年1月1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后十年的租金標準提升為每年1.5億元;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年租金按1.5億標準交納,2008年10月1日起的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礎上按照年257.5萬元的標準等額遞增。雙方收到一審判決后,均未提起上訴。
2009年5月12日,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就武漢廣場47層寫字樓1554.88平方米的房屋簽訂《租賃合同1》,約定租賃期從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
2009年7月28日,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就武漢廣場寫字樓46層1號、3號、7號共348.46平方米的房屋簽訂《租賃合同2》,約定租賃期限從2009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
2013年2月17日,國際公司向武商集團發出《關于延期合資公司經營期限的函》,該函稱因承租期限(2016年9月28日到期)與合資期限(2013年12月底到期)存在近三年的時間差異,希望合資期限予以延長。
2013年10月24日,武商集團董事會對外發布《武商集團第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公告》,該公告載明武商集團董事會審議并通過《武商集團2013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及正文》《關于武廣公司是否存續經營的議案》《關于召開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2013年11月4日,國際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確認合資公司(武廣公司)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9月28日;被申請人武商集團促使并配合武廣公司辦理延長合資合同期限的申請和報批手續;被申請人武商集團向申請人國際公司補償支付的律師費;被申請人武商集團承擔全部仲裁費。
2013年11月12日,武商集團董事會對外發布《武商集團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該公告載明武商集團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關于武廣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的議案》。同日,武商集團向國際公司發送《通知函》,告知國際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在武商集團商議合資公司營業期滿后的清算相關事宜以及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的處置問題。
2013年11月12日,武廣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通知,定于2013年12月14日上午9時召開合資公司董事會。
2013年11月15日,武商集團設立分公司武商廣場購物中心,武商廣場購物中心的營業場所與武廣公司的一致。
2013年11月26日,國際公司向武商集團發送《復函》,該函稱國際公司就合資期限問題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武商集團撤銷與武廣公司商議《租賃合同》相關事宜的動議。
2013年11月27日,武商集團向國際公司發送《再次通知函》,該函重復通知2013年11月12日《通知函》所涉內容,并強調如國際公司不與武商集團進行商議,則武商集團將依法處置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的相關事宜。
2013年11月28日,武商集團授權代表李軒和武廣公司董事長進行約談并形成《會議備忘錄》。
2013年11月29日,國際公司向武商集團發送回函,再次明確在仲裁機構作出終局裁決之前,雙方無權就裁決事項采取單方處置行動。同日,武商集團向武廣公司發送《通知函》,告知2009年5月12日、2009年7月28日簽訂的《租賃合同1》和《租賃合同2》因租賃期滿而依法終止。
2013年12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申請人武商集團自即日起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資公司;責令被申請人武商集團自即日起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繼續履行合資合同和章程規定的除爭議條款外的其他義務。
2013年12月13日,武商集團向武廣公司發出《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現我公司(武商集團)正式通知貴公司(即武廣公司):貴我雙方于1995年1月14日所簽署的關于武漢廣場的《租賃合同》將于2013年12月29日貴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解除。請貴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租賃合同》解除時,向我公司返還租賃財產,并辦理《租賃合同》解除的相關事宜。本通知送達即生效。”武廣公司法定代表人簽收該通知并加蓋公司印章。
2013年12月14日,武廣公司召開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武商集團派駐合資公司的四名董事陳軍、董廷儒、田羽霞、徐康元出席會議。國際公司派駐合資公司的三名董事劉忠生、周建和、向獻紅未出席會議。同日,武廣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通知,定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九時召開合資公司董事會。
2013年12月16日,武商集團董事會對外發布《關于解除租賃合同的公告》,該公告載明:武商集團與武廣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所簽署的關于武漢廣場《租賃合同》將于2013年12月29日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解除;同日,武商集團對外發布《關于武廣公司清算組工作進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該公告載明2013年12月14日武商集團派駐合資公司的四位董事出席合資公司董事會,審議相關四項議案。
2013年12月19日,武漢中院作出(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1號民事裁定書,確認(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民事裁定送達當事人之前,武廣公司已經提前向員工發送了勞動合同終止的通知,并通知各經營商戶的專柜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滿而自然終止,該院作出的(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保全裁定雖無不當,但此時再限定武商集團按照上述裁定履行義務已無必要。故裁定:解除(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2013年12月30日,武商集團向國際公司發送《清算通知函》,通知國際公司在2014年1月13日前與武商集團商議成立合資公司清算組的清算事宜。
2014年1月6日,合資公司的董事劉忠生、周建和、向獻紅向董事陳軍、曹廷儒、田羽霞、徐康元發出《通知函》,申明:合資公司不滿足中國法律規定的解散清算條件;在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前,任何一方股東不應進行清算;合資公司四位董事于2013年12月14日通過的四項議案,不符合合資公司的章程和合資合同的規定而無效等。
2014年1月12日,國際公司向武商集團回函,該函稱武商集團利用控股股東和出租方/業主的雙重身份和地位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控制合資公司向員工以及各經營商戶分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專柜合同書的通知,違反誠信原則,嚴重違反合資合同、章程以及租賃合同的約定,嚴重損害了合資公司及其股東的重大合法權益。國際公司將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和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2014年1月15日,武廣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記錄載明合資公司董事陳軍、劉忠生、曹廷儒、田羽霞、徐康元、周建和代理人李紅新、向獻紅參加會議。武商集團派駐合資公司董事陳軍、曹廷儒、田羽霞、徐康元同意立即成立清算組對合資公司進行清算,同意并確認合資公司與武商集團的租賃合同于2013年12月29日因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而解除。國際公司派駐合資公司董事劉忠生、周建和代理人李紅新、向獻紅則認為:在仲裁機構就合資公司的合資經營期限作出裁決前,合資公司董事會不具備審議合資公司是否解散議題的條件;2013年12月14日,四位董事參加的合資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通過的四項議案,不具有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2014年1月15日,武商集團向武漢中院提交《公司強制清算申請書》。
2014年3月3日,武漢中院向武商集團送達(2014)鄂武漢中民商清(預)字第0000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2014年9月5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741號《撤案決定》,決定撤銷國際公司與武商集團之間的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
2015年1月16日,武漢中院作出(2014)鄂武漢中民商清(預)字第0000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武商集團對武廣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
2015年4月28日,武漢中院作出(2014)鄂武漢中民商清(預)字第00001-2號決定書,決定成立武廣公司清算組,清算組成員: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田羽霞、俞明、向獻紅、朱秀蓮,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金琳律師擔任組長。
2016年11月8日,武商集團與國際公司達成《框架性意向協議書》,兩股東同意在清算組預估基礎上,不再另行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直接由清算組根據公司財務報表及債務人狀況制定清算方案。
2016年12月16日,武漢晚報刊登廣告,載明“2016-1996武廣20年”。
2017年5月22日,武漢中院作出(2015)鄂武漢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號裁定書,裁定:對于武廣公司清算組提交的《清算報告》,予以確認。裁定后附《清算報告》,載明武廣公司財務狀況:(一)貨幣資金。從清算開始至2015年12月31日,清算組共接收的貨幣資金余額為594254347.56元。(二)存貨及固定資產處置。武廣公司存貨650745.69元,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運輸設備、電子設備的凈值為2043146.28元,根據《清算方案》,該存貨和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由武商集團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變現。變現價款與賬面存貨與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金額的差額,作為清算損失處理。(三)無形資產處置。無形資產27396.99元均作為清算損失處理,其中網購部注冊的“尼菲娜”系列6個商標已申請了注銷。(四)利息收入。清算期間,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為2747631.35元。根據清算方案,武廣公司剩余財產應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武商集團出資比例為51%,可分配254353122.28元,國際公司出資比例49%,可分配244378490.04元。
2017年5月23日,武漢中院作出(2015)鄂武漢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5號裁定書,裁定終結武廣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另查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武廣公司2011年度凈利潤為223843488.33元。2013年4月28日,武廣公司董事會《關于2012年股利分配的決議》載明,2012年可分配利潤為244384552.93元,武商集團應分配股利為124636121.99元,國際公司應分配股利為119748430.94元。
2013年11月13日,武商集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武商廣場,武商廣場的營業場所為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88號,與武廣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營業場所一致。
2013年11月30日,武廣公司分別解除了合資公司與公司員工的勞動關系以及合資公司與原商戶訂立的《專柜合同書》。
國際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提交評估申請,請求對武廣公司被侵占和盜用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于2017年3月10日提交書面的資產評估范圍的說明和確認;于2018年7月4日再次提交對武廣公司侵占資產進行評估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股東代表公司提起的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國際公司系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本案屬于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本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關于本案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案系股東代表訴訟而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合資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對本案糾紛具有管轄權。因本案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屬于侵權糾紛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實體審理。
結合各方當事人訴辯觀點和提交的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國際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問題;2.武商集團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3.武商集團是否在合營期限屆滿后侵犯武廣公司的資產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個焦點問題,國際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問題
根據《合資合同》約定,武廣公司的經營期限至2013年12月29日屆滿。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武商集團出租經營場地的租期至2016年9月28日屆滿。據此,合資經營期限與租賃期限相隔34個月。對此,國際公司認為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應當順延至租賃期限屆滿之時,而武商集團認為經營期限屆滿,則合資公司面臨清算,承租方無法繼續租用經營場地,其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主動提出解除《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國際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合資雙方延長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并于2013年12月12日向武漢中院申請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資公司的行為保全,而武商集團于2014年1月15日向武漢中院申請強制清算合資公司,可以看出雙方對合資公司是否繼續經營存在嚴重分歧。其次,從雙方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多次函件往來、2014年1月15日武廣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情況來看,合資雙方對合資公司是否繼續存續的問題堅持各自的意見,無法協商解決延期經營的分歧。再次,武廣公司針對武商集團于2013年12月13日的《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予以簽收而未提出異議。國際公司作為武廣公司的合資方之一,并非租賃合同的締約方,無法對解除租賃合同提出異議。鑒于合資公司面臨清算,董事會已陷入僵局且無法達成有效決議,國際公司要求武廣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起代表訴訟已無實際可能性。同時,面對出租方武商集團提出的解除租賃協議的請求,有可能損害到武廣公司的合法利益,而武廣公司作為承租方,對于出租方的解除協議不提出異議,故本案屬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國際公司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第二個焦點問題,武商集團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國際公司與武商集團簽訂的《合資合同》約定,截止2013年12月29日,二十年合資經營期限屆滿。無論是根據《武廣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條規定,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合資公司延長經營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故武商集團于2013年11月13日對外發出不延續經營合資公司的公告,處分其自身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規定。因雙方未達成延長合資經營期限的決議,故武廣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合資經營期限屆滿后,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武廣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事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另一方面,《租賃合同》未約定解除條件,出租人武商集團于2013年12月13日向承租人武廣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明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解除《租賃合同》,即武商集團主張法定解除權。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前分析,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應當進入清算程序,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雖然武廣公司作為承租人,其在2013年年底的賬戶資金充足,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為,但在武廣公司因合資各方不能達成延長經營期限且無法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向出租方武商集團支付2014年的租金,實際上損害了武廣公司的利益,進而間接損害了合資各方武商集團、國際公司的利益。此外,因承租人武廣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且在武廣公司董事會陷入僵局后而無法達成延長合資公司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必然無法就對外支付租金達成一致意見,會導致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武商集團有權在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無法繼續經營的前提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因武商集團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不存在向承租人武廣公司賠償損失的情形,故對國際公司代表武廣公司提出武商集團違約解除《租賃合同》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個焦點問題,武商集團是否在合營期限屆滿后存在侵犯武廣公司的資產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武商集團在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合資公司未自行清算前,直接在原合資公司經營場所設立武商廣場購物中心從事經營活動,但考慮到國際公司提出武商集團賠償武廣公司侵占合資公司資產3億元的訴訟請求,其實質涉及到合資公司的資產清算,其主張的賠償請求金額均須建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相關資產的評估結果之上。考慮到武漢中院在2015年1月16日已經受理了武商集團對武廣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武商集團上述行為引發的爭議,應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決更為經濟和妥當。
對于資產評估,國際公司于2015年10月提出評估合資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申請,直到2017年3月才確認評估財產的范圍(武商集團和國際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已對武廣公司的《清算方案》簽字確認),因武商集團從2014年1月起已在原武廣公司經營場所從事商業經營,且國際公司在書面清算方案簽字確認以后才明確評估財產范圍,客觀上已無法區分原武廣公司的資產和武商集團從2014年經手以后的資產范圍,缺乏評估的可操作性。同時,鑒于《清算方案》中,武商集團與國際公司已對存貨和固定資產予以明確,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方案;對于無形資產方面,《清算方案》僅涉及到商標的處置,未涉及到商號、客戶資料等內容。對于該方案未涉及的其他無形資產,視為國際公司作出放棄,一審法院不再評析。
綜上,國際公司的各項請求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國際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18427元,由國際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武廣公司完成注銷登記。
本院認為:本案系涉港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一審法院適用我國內地法律審理本案正確。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武商集團是否存在侵害武廣公司利益的行為;若侵害其利益,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是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包括大股東等在內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責任時,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經解散清算并注銷后,并非沒有權利義務的繼受人,在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仍具有訴的利益。故,武廣公司雖已注銷,但國際公司提起的本案股東代表訴訟應繼續審理。
本案股東代表訴訟是在武廣公司經審批的營業期限短于武廣公司與武商集團簽訂的《租賃合同》,而武廣公司的兩方股東武商集團和國際公司又未能就延長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國際公司主張武商集團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侵害了武廣公司的利益。故武商集團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即為本案之關鍵所在。公司雖系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但其設立本身亦系當事人即股東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之存續亦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即規定,合資公司延長經營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武廣公司章程》亦有類似約定。據此,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在合資雙方未能就延長期限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其應當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而不受武廣公司與包括武商集團在內的其他主體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期限的限制。公司解散并不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公司于清算期間仍然維持法人地位,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其職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圍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就此明確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故在武廣公司因經營期限屆滿而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況下,其不得再從事商業經營。因武廣公司不具有承租案涉房產從事商業經營之行為能力,《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武商集團自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解除《租賃合同》。在武商集團具有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國際公司主張武商集團解除《租賃合同》給武廣公司造成營業損失,并要求其按照武廣公司的月度平均收入等因素折算的數額進行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原判決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至于國際公司主張的合營期限屆滿后武商集團侵占武廣公司有形和無形資產所造成的損失問題,其實質涉及合資公司清算過程中對公司財產的清理、處置。事實上,根據《框架性意向協議書》,武商集團與國際公司已同意由清算組根據公司財務報表及債務人狀況制定清算方案。2017年5月22日武漢中院裁定確認清算組提交的《清算報告》,亦載明了武廣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對貨幣資金、存貨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利息收入等進行了處置,對此國際公司和武商集團并無異議。據此,原判決未支持國際公司有形和無形資產損失的主張并無不當。同時,原判決有關該部分損失“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決更為經濟和妥當”的認定,亦未否定國際公司另行救濟的權利。
綜上所述,國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15237元,由國際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宏宇
審判員 李桂順
審判員 馬東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玲
許英林
書記員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