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川11刑終17號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貴興,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漢族,大學文化,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基礎研究所、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地基檢測室原工程師,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區。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四川省樂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松林,四川省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夏江虹,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袁貴興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川1102刑初15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袁貴興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昌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貴興及其辯護人丁松林、夏江虹,證人楊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樂山市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地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為范某(另案處理),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五金、交電、建筑材料。2006年新天地公司開發樂山市警苑小區項目,委托四川省井研四清地質勘察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清公司)對小區地質進行勘察,四清公司出具了《警苑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委托樂山市規劃建筑設計院對小區主體建筑進行設計,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2006年9月,樂山市新天地公司委托眉山三甲建筑樁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甲公司)對警苑小區進行地基處理,并簽訂了《強夯轉換法施工合同》,在此過程中口頭要求三甲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建科院)對地基處理采用碎石振沖樁方案設計。三甲公司分別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10月20日委托建科院對警苑小區1﹟-4﹟樓和5﹟-12﹟樓地基處理方案分別進行設計,建科院接受委托后分別于2006年9月29日出具了樂山警苑1﹟-4﹟樓地基處理方案、2006年10月20日出具了樂山警苑5﹟-12﹟地基處理方案,兩個地基處理方案的項目負責人均是袁貴興。新天地公司將上述兩個地基處理方案送交眉山市智力建筑技術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圖審查,結論為:合格,不修改。
2006年11月14日新天地公司與樂山市華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華通公司以2456.6萬元承建警苑小區1﹟-12﹟樓的土建、水電、裝飾、安裝工程。實質上華通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承建方,警苑小區建筑工程仍然是由新天地房地產公司運作,并由范某任命公司總經理助理肖某2(另案處理)擔任該項目經理,負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任命汪某(另案處理)擔任該項目工程部部長,負責工程和技術管理。2006年9月12日,新天地公司與樂山市鑒順達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順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鑒順達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監理單位,鑒順達公司指派方某(另案處理)為該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毛某(另案處理)為土建監理工程師、蔣某(另案處理)為監理員。
三甲公司作為地基處理的施工單位,按照《地基處理方案》的具體要求進行地基處理施工,指派馬某擔任警苑小區的項目經理,負責現場施工,由三甲公司提供人工和機械,新天地公司提供材料,具體由肖某1、倪某等人負責振沖作業,劉某1、李某1等人負責強夯作業。2006年10月由新天地房地產公司委托省建科院下屬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檢測中心)對警苑小區加固后的地基進行檢測,省檢測中心指派袁貴興作為負責人,在各樓棟上下層地基均處理完畢以后的基礎上對警苑小區的地基采用動力觸探試驗和靜載試驗的方法進行了檢驗,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分四批次出具了12棟樓的地基檢測報告,結論為:該工程振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低于250KPA,滿足設計要求。
2007年5、6月,施工過程中警苑小區8﹟、9﹟樓相繼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三甲公司會同袁貴興到達施工現場,在新天地公司和監理公司相關人員都在場的情況下,袁貴興提出用打孔灌漿的方案進行地基加固處理,具體施工工藝和技術要求系袁貴興口頭向三甲公司傳達。2007年12月28日,警苑小區主體工程通過驗收,2008年1月交付使用。5.12地震后,警苑小區8﹟、9﹟樓出現裂縫、傾斜,2008年11月樂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委托西南交通大學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中心對8﹟、9﹟樓主體工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樂山警苑小區8﹟樓、9﹟樓的地基基礎已趨于穩定,可進行進一步加固處理。在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的設計下,四川省磬泰特種結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8﹟樓、9﹟樓進行了修復加固處理。2009年底新天地公司又對5﹟樓進行糾傾加固,設計和施工單位均是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
2010年11月警苑小區南面的華泰.濱溪國際項目開發動工,在此期間進行了地下水降水作業,在警苑小區業主的強烈要求下,2011年1月4日樂山市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檢測中心對“華泰.濱溪國際項目基坑開挖、施工降水對警苑小區住宅樓影響問題”進行鑒定,2011年2月18日省檢測中心作出鑒定結論:1.基坑開挖未造成不利影響;2.施工降水對5.8.9.12﹟樓造成了較小不利影響;3.建議警苑小區在處置后可觀察使用;4.建議華泰.濱溪國際項目可恢復正常施工。
2011年6月14日警苑小區業主委托省建科院對該小區房屋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2011年7月26日省建科院作出鑒定結論:1.該小區房屋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綜合評定為Du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2.該小區房屋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評定為4﹟5﹟為Bu級、3﹟6﹟為Cu級、1﹟2﹟7﹟-12﹟為Du級;3.建議對Du級房屋拆除重建。
2013年5月8日樂山市住建局委托省建科院對“警苑小區房屋結構安全及成因”進行鑒定,2013年12月30日省建科院作出鑒定結論為:1.3﹟4﹟5﹟房屋安全性Bu級、1﹟2﹟6﹟7﹟10﹟及會所為房屋安全性Cu級、8﹟9﹟11﹟12﹟房屋安全性Du級;2.地基不均勻沉降主要系臨近華泰.濱溪國際項目降水施工所致。3.建議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014年10月30日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檢中心)對警苑小區進行沉降觀測后得出結論:小區進入沉降穩定階段。
2014年12月5日、2015年6月26日建研地基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研地基公司)針對警苑小區地基基礎安全分別作出評估咨詢和鑒定(以下分別簡稱評估報告、鑒定報告),結論為: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結構措施及檢驗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其原因分析如下:設計問題:1.地基處理以及基礎和結構措施不滿足對軟弱地基條件下減少建筑物因沉降和不均勻沉降的要求;2.設計中未見變形驗算;3.地基處理寬度不滿足對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檢測與監測問題:1.經振沖樁加固后的復合地基未經承載力檢驗;2.沒有對樁間土消除液化的處理效果進行檢驗;3.未對處理后的建筑物進行沉降觀測;臨近基坑降水施工問題:1.警苑小區臨近基坑降水是地基不均勻沉降增大的原因;2.基坑降水方案未包括對臨近建筑物和周邊環境的影響分析;3.未及時對臨近敏感建筑物進行沉降觀測;竹公溪水位:竹公溪河水對建筑物變形影響輕微。
2015年8月20日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檢中心)對警苑小區損傷事故作出技術分析:上部結構的設計單位基本遵照了當時的設計規范,部分住宅樓的實測砂漿強度不滿足原設計要求。具體原因為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結構措施及檢驗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
2016年4月8日國檢中心司法鑒定所對事故原因作出司法鑒定,結論為: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結構措施及檢驗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小區各建筑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如下:1-7﹟為CSU級,8-12﹟為DSU級。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小區各建筑的危險性鑒定評級如下:1-7﹟、12﹟為C級,8-11﹟為D級。其中對地基處理方案及地基基礎的技術分析如下:1.經振沖置換復合地基,在上層回填之前未檢驗下層復合地基承載力;2.控制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勻沉降的措施考慮不周;3.振沖樁的平面布置沒有滿足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4.未能采取適當增加基礎埋置深度、調整基礎底面積、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度等措施存在不足;5.糾傾加固后的建筑對地基基礎所增加的變形仍然比較敏感。
2015年3月19日經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審計,警苑小區8-12﹟樓拆除重建工程造價為3873.1975萬元。
2016年4月28日,在樂山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下,被告人袁貴興到樂山市公安局接受訊問。
原判以經過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營業執照、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原判認為,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作為警苑小區地基處理的設計單位,多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降低工程質量,導致發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3873.1975萬元,被告人袁貴興作為地基設計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因為地基不均勻沉降造成,其直接原因是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臨近基坑降水(對部分建筑物),間接原因是施工質量、結構措施及檢測與監測不足,參與警苑小區工程建設的各主體單位的共同行為導致本案發生,各主體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地基處理的設計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被告人袁貴興的辯護人認為只有華泰公司系直接責任人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查明的事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袁貴興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上訴人袁貴興辯解自己受三甲公司委托為警苑小區所做的只是咨詢報告并非是設計文件,相關施工單位將咨詢報告當做設計文件使用,責任不應當由其承擔;警苑小區的質量事故是因為臨近小區降水所致,與其無關。
袁貴興的辯護人申請圖審單位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1出庭作證,辯稱:原判采信的國檢中心鑒定意見違反法定程序,缺乏鑒定事實依據,且一審法院庭審中將建研地基公司技術報告編寫人李某2作為鑒定人通知出庭,又在判決書中將其認定為專家證人,質證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的法定程序,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定罪依據使用;建科院接受三甲公司的委托出具咨詢報告,并非是設計文件,不是警苑小區的設計單位;樂山設計院同意按咨詢報告進行施工,新天地公司擅自將咨詢報告當做施工圖文件提交圖審,圖審機構審核合格,新天地公司再將咨詢報告用于施工,整個過程與建科院沒有任何關系,警苑小區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上的設計單位驗收意見欄是樂山市規劃建筑設計院簽字和蓋章,決定警苑小區地基施工方案的是樂山市規劃建筑設計院,警苑小區的地基設計單位也是該院,即使司法鑒定意見是正確的,設計的責任不應當追究省建科院和袁貴興;司法鑒定并未認定省建科院是警苑小區地基設計單位,是根據送檢單位提供的用于施工的設計方案認定該設計文件存在不完整、沒有施工圖和缺少必要的設計要素,從而認定設計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判未審查省建科院只出具了地基處理方案,對該方案被作為施工圖文件審查并使用、涉案房屋出現裂縫后的處理及地基的驗收等設計活動沒有參與的事實,認定省建科院是犯罪主體單位錯誤;袁貴興2017年到警苑小區現場是應朋友唐某邀請去幫忙,與技術服務報告無關,不屬于職務行為,以此認定省建科院是警苑小區地基設計單位證據不足;原判故意回避警苑小區2007年至偵查立案期間所經歷的兩次重大地震破壞后房屋經過加固、檢測合格后業主進駐的歷史事實,不對警苑小區華泰公司降水前后的地基狀況和房屋狀況的事實進行調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袁貴興有罪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袁貴興無罪。
檢察員發表意見認為:1.李某2系咨詢報告的執筆人,因咨詢報告并非鑒定意見,故判決書中將李某2表述為專家證人的做法符合事實和法律;按照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的規定,李某2出庭符合法律規定;2.省建科在2006年沒有地基設計資質,在案證據證實,省建科院在2002年-2006年承接了大量地基處理方案,為了變通承接設計業務,其只能以技術咨詢為名,而行設計之實,檢察員認可一審法院的認定;3.在案證據證實,地基方案由袁貴興設計,樂山規劃建筑設計院本身不具備地基處理資質,作為主體工程的設計方,在有審圖公司存在的情況下,無權也無需對地基方案的設計進行審核,萬某簽字的行為無法律效果,不影響地基方案的設計歸屬及其在2006年用于指導施工的法律責任;4.警苑小區建筑物的損害,系多種原因,臨近基坑的降水,是其中一個原因,對華泰公司的處理,是另案處理的問題,不意味著不能追究袁貴興的責任;5.省建科院對袁貴興咨詢報告為設計方案,并用于指導施工是明知并放任的,當然應該由單位承擔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樂山市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地公司)于2006年開發樂山市警苑小區項目,委托四川省井研四清地質勘察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清公司)對小區地質進行勘察,四清公司出具《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委托樂山市規劃建筑設計院對小區主體建筑進行設計,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2006年9月,新天地公司委托眉山三甲建筑樁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甲公司)對警苑小區進行地基處理,并簽訂《強夯置換法地基處理施工合同》,新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要求三甲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省建科院)對地基處理采用碎石振沖樁方案設計。三甲公司分別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10月20日委托省建科院對警苑小區1﹟-4﹟樓和5﹟-12﹟樓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設計,省建科院接受委托后由袁貴興作為項目負責人,分別于2006年9月29日、2006年10月20日出具了樂山警苑1﹟-4﹟樓地基處理方案、樂山警苑5﹟-12﹟地基處理方案。新天地公司將上述兩個地基處理方案送交眉山市智力建筑技術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圖審查,結論為:合格,不修改。
2006年11月14日,新天地公司與樂山市華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華通公司以2456.6萬元承建警苑小區1﹟-12﹟樓的土建、水電、裝飾、安裝工程。但華通公司只是名義上的承建方,警苑小區建筑工程仍然由新天地公司運作,并由范某任命公司總經理助理肖某2(另案處理)擔任該項目經理,負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任命汪某(另案處理)擔任該項目工程部部長,負責工程和技術管理。2006年9月12日,新天地公司與樂山市鑒順達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順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鑒順達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監理單位,鑒順達公司指派方某(另案處理)為該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毛某(另案處理)為土建監理工程師、蔣某(另案處理)為監理員。
三甲公司作為地基處理的施工單位,按照《地基處理方案》的具體要求進行地基處理施工,指派馬某擔任警苑小區的項目經理,負責現場施工,由三甲公司提供人工和機械,新天地公司提供材料,具體由肖某1、倪某等人負責振沖作業,劉某1、李某1等人負責強夯作業。2006年10月,新天地公司委托省建科院下屬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檢測中心)對警苑小區加固后的地基進行檢測,省檢測中心指派袁貴興作為負責人,在各樓棟上下層地基均處理完畢的基礎上對警苑小區的地基采用動力觸探試驗和靜載試驗的方法進行了檢驗,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分四批次出具了12棟樓的地基檢測報告,結論為:該工程振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低于250KPA,滿足設計要求。
2007年五六月,警苑小區8﹟、9﹟樓相繼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三甲公司相關人員及袁貴興到達施工現場,在新天地公司和監理公司相關人員在場情況下,袁貴興提出用打孔灌漿的方案進行地基加固處理,具體施工工藝和技術要求系袁貴興口頭向三甲公司傳達。2007年12月28日,警苑小區主體工程通過驗收,2008年1月交付使用。2008年“5.12”地震后,警苑小區8﹟、9﹟樓出現裂縫、傾斜。2008年11月,樂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委托西南交通大學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中心對8﹟、9﹟樓主體工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樂山警苑小區8﹟樓、9﹟樓的地基基礎已趨于穩定,可進行進一步加固處理。在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的設計下,四川省磬泰特種結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8﹟樓、9﹟樓進行了修復加固處理。2009年底新天地公司又對5﹟樓進行糾傾加固,設計和施工單位均是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
2010年11月,警苑小區南面的“華泰·濱溪”國際項目開發動工,在此期間進行了地下水降水作業,在警苑小區業主的強烈要求下,2011年1月4日,樂山市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華泰·濱溪國際項目基坑開挖、施工降水對警苑小區住宅樓影響問題”進行鑒定。2011年2月18日,該檢測中心作出鑒定結論:1.基坑開挖未造成不利影響;2.施工降水對臨近的警苑小區5﹟.8﹟.9﹟.12﹟樓造成了較小不利影響;3.建議警苑小區在處置后可觀察使用;4.建議“華泰·濱溪”國際項目可恢復正常施工。
2011年6月14日,警苑小區業主委托省建科院對該小區房屋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2011年7月26日,省建科院作出鑒定結論:1.該小區房屋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綜合評定為Du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2.該小區房屋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評定為4﹟5﹟為Bu級、3﹟6﹟為Cu級、1﹟2﹟7﹟-12﹟為Du級;3.建議對Du級房屋拆除重建。
2013年5月8日,樂山市住建局委托省建科院對“警苑小區房屋結構安全及成因”進行鑒定。2013年12月30日,省建科院作出鑒定結論為:1.3﹟4﹟5﹟房屋安全性Bu級、1﹟2﹟6﹟7﹟10﹟及會所為房屋安全性Cu級、8﹟9﹟11﹟12﹟房屋安全性Du級;2.地基不均勻沉降主要系臨近華泰.濱溪國際項目降水施工所致。3.建議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014年10月30日,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檢中心)對警苑小區進行沉降觀測后得出結論:小區進入沉降穩定階段。
2014年12月5日、2015年6月26日,建研地基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研地基公司)針對警苑小區地基基礎安全分別作出評估咨詢和鑒定(以下分別簡稱評估報告、鑒定報告),結論為: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結構措施及檢驗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其原因分析如下,設計問題:1.地基處理以及基礎和結構措施不滿足對軟弱地基條件下減少建筑物因沉降和不均勻沉降的要求;2.設計中未見變形驗算;3.地基處理寬度不滿足對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檢測與監測問題:1.經振沖樁加固后的復合地基未經承載力檢驗;2.沒有對樁間土消除液化的處理效果進行檢驗;3.未對處理后的建筑物進行沉降觀測;臨近基坑降水施工問題:1.警苑小區臨近基坑降水是地基不均勻沉降增大的原因;2.基坑降水方案未包括對臨近建筑物和周邊環境的影響分析;3.未及時對臨近敏感建筑物進行沉降觀測;竹公溪水位:竹公溪河水對建筑物變形影響輕微。
2015年8月20日,國檢中心對警苑小區損傷事故作出技術分析:上部結構的設計單位基本遵照了當時的設計規范,部分住宅樓的實測砂漿強度不滿足原設計要求。具體原因為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結構措施及檢驗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
2016年4月8日,國檢中心司法鑒定所對事故原因作出司法鑒定,結論為: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施工質量、結構措施及檢驗與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小區各建筑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如下:1-7﹟為CSU級,8-12﹟為DSU級。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小區各建筑的危險性鑒定評級如下:1-7﹟、12﹟為C級,8-11﹟為D級。其中對原地基處理方案及地基基礎技術分析如下:1.對于下層振沖置換復合地基,未按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中7.2.8條和《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中7.4.4條的要求,在上層回填之前檢驗下層復合地基承載力;2.設計中控制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勻沉降的措施考慮不周;3.振沖樁的平面布置沒有滿足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4.在振沖樁未能滿足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要求情況下,結構在減輕液化影響的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采取適當增加基礎埋置深度、調整基礎底面積、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度等措施,未嚴格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中4.3.9條的相關條款;5.糾傾加固后的建筑其上部結構對地基基礎所增加的變形仍然比較敏感。
2015年3月19日,經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審計,警苑小區8#-12﹟樓拆除重建工程造價為3873.1975萬元。
2016年4月28日,袁貴興接樂山市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樂山市公安局接受訊問。
以上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起訴意見書、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記表。
二、從建科院調取的營業執照、2006年技術服務合同及報告、發票、職工花名冊、質量手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四川住建廳關于建科院2006年無設計資質的回函、省辦公廳關于建科院更名的通知、程序文件匯編、2002年關于沐川中橋綜合樓地基處理意見、樂山里程假日廣場人工挖孔樁技術報告、成都龍泉玉龍山莊地基處理施工方案的論證、眉山銀奇綜合樓、彭山縣城西市場、彭山建宏苑、名城美景、彭祖廣場、成都市接收捐贈工作站倉庫、彭山污水處理廠、四川南星公司、彭山公路局養路段等項目地基處理方案、建科院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警苑小區房屋安全性及成因鑒定、現場檢測記錄。
三、從三甲公司調取的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明文件、工資表、發票、三甲公司委托建科院制作的彭山公路局養路段職工集資房地基處理方案、供應大卵石協議、沙夾石工程承包協議、樂山市防震減災局關于汶川地震市中區地震烈度為六度的情況說明、三甲公司關于警苑小區的地基處理施工組織設計、鑒順達監理公司關于警苑小區的監理細則、旁站監理記錄表、質監報監登記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方雙君、毛林忠、馬天貴資質證、警苑小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地基處理方案、華通公司施工總結、樂山市住建局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認定結論、關于對建科院地基方案認定為地基處理設計意見的認定。
四、從智力公司調取的警苑小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施工審查意見表。
五、從眉山市彭山區城建局調取的建科院、檢測中心關于彭山縣衡達麗景項目、彭山縣第一實驗學校項目、彭山縣潤德第一實驗中學24班教學樓、住宿樓、彭山公路局養路段職工集資房項目、彭山建宏苑項目、彭山縣城西市場、青龍糧油交易物流中心、彭山污水處理廠項目的地基承載力的報告、地基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地基處理方案、竣工報告。
六、施工圖審查報告及審查意見表、警苑小區8﹟、9﹟加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質量監督報告、驗收報告、西南交大對8﹟、9﹟樓的鑒定報告,省檢測中心關于對華泰濱溪項目對警苑小區影響問題的鑒定報告、四川省質檢總站關于檢測中心于2014年停止工作的情況說明、警苑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省建科院簽訂的技術合同、建科院關于警苑小區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的技術服務報告、華泰濱溪國際項目巖土勘察報告、地基驗收報告、樁基工程驗收報告、結構設計、挖孔樁設計及說明。
七、證人證言:
(一)警苑小區業主張某1、尹某、張某2、邱某、王某、彭某3、韓某1、張某3等陳述,證實各自房屋墻面開裂、傾斜的受損情況。
(二)地基處理單位三甲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
1.法定代表人唐某證實,2006年7月,公司與樂山新天地公司簽訂了關于警苑小區地基處理施工方面的合同,范某讓唐某聯系四川建科院的袁貴興來做地基處理的施工設計方案。公司分兩次書面委托四川省建科院做警苑小區地基處理方案?,F金支付了袁貴興12000元的設計費用,袁貴興沒有出具票據。警苑小區的地基施工圖紙是地基處理方案的一部分,方案和圖紙都是省建科院的袁貴興出具的,其中圖紙的圖別里面的備注是“基施”,進一步說明了這張圖紙是用于施工的。新天地公司委托審圖單位對這份地基處理方案進行了施工圖審圖,三甲公司的施工人員在警苑小區工程進場的時候,新天地公司又把這份經審圖合格的施工圖交與了三甲公司的施工人員馬某,公司施工人員在后來的實際施工過程中,都是按這份施工圖為施工標準,嚴格按圖施工。不知道地基是否驗收,唐某確實沒有參加過驗收。
對地基的檢測是新天地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科院來。警苑小區8、9號樓出現過地基不均勻沉降,范某打電話說不要將這個事情向外宣張,會影響房屋的對外銷售。袁貴興在現場定了打孔灌漿的補救方案,當時參加的人有建設方和監理方。
2.項目負責人馬某證實,新天地公司的負責人給了三甲公司完整的地基處理施工方案,三甲公司拿到經過審圖公司審核通過的施工方案和圖紙后,由新天地公司組織了地勘、設計、質檢、監理、施工幾大責任主體對施工圖和方案進行了會審,沒有人對該方案和圖紙提出過異議,還根據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了試打樁,各方主體都在《試打樁記錄表》上簽字認可。沒有和設計方進行過技術交底,只是在開始振沖碎石樁施工后,有一次設計方四川建科院的袁貴興到警苑小區工地上來過一趟,他叫三甲公司嚴格按圖施工。地基處理設計方案沒有對砂卵石級配提出要求。該種人工復合地基的檢測應該是在下層振沖碎石樁置換地基處理完成以后做一次承載力檢測,然后在上層2米砂卵石回填并振沖強夯完成以后再進行第二次承載力檢測,才能準確反映整個地基的承載力。通知檢測方來進行檢測都是由開發商新天地公司負責通知的。在警苑小區人工復合地基處理工程中,馬某作為地基處理施工方一直沒有接到通知參加竣工驗收,不知道地基處理是否進行了竣工驗收。
在2007年年中時,8號樓和9號樓出現了地基不均勻沉降,袁貴興仔細看了兩棟樓變形和裂縫的地方,給馬某公司交待打孔灌漿的技術要求,袁貴興在現場和肖某2一起確定了需要打孔灌漿的位置和點位。打孔灌漿處理完以后三甲公司就撤出了工地,把房屋交給新天地公司,由他們進行沉降觀測,他們后來沒有向三甲公司反饋過消息。這種處理步驟是不正確的。一是沒有分析出現不均勻沉降的原因;二是地基原設計單位的袁貴興沒有出具處理方案,只是口述了灌漿的方法和點位,然后由趙某畫的施工圖;三是施工方案(施工圖)沒有進行審查就直接施工了;四是施工完后沒有進行驗收,馬某只是交代了建設方28天后要進行檢測,但一直沒有看見過驗收報告。馬某跟唐某匯報過四川省建科院出具的警苑小區工程的地基處理方案中,沒有對回填材料的級配進行說明。
3.強夯班組劉某1、李某1證實,進行強夯施工之前沒有給過任何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也沒有對夯實效果進行交待。是按照馬某口頭傳達的施工方案架設備進行施工,在此過程中發現回填材料的級配不好,砂卵石直徑最大的有80CM左右。監理人員和甲方代表沒有對強夯工藝指出問題或提出整改措施。
4.振沖班組肖某1、倪某證實,在警苑商住小區的地基處理中,三甲公司唐某把勞務分包給肖某1、倪某,施工前馬某給肖某1、倪某看過《地勘報告》、《地基處理方案》以及布樁平面圖。回填的材料不是振沖班組負責,沒做過檢驗。因為建設方回填的砂卵石直徑過大,在回填層上進行振沖擠密的時候機器都不能打下去,電機都打爛了十幾臺?;靥畈牧霞壟洳涣紝Φ鼗幚砜隙ㄓ杏绊?。
5.三甲公司職員汪某證實,袁貴興經常幫三甲公司設計地基處理方案,汪某會向他提供初稿。
6.打孔灌漿人員胡某、趙某、殷某證實,胡某向唐某推薦了洪雅的殷某來做打孔灌漿工程,趙某任該工程的現場管理。打孔灌漿是地基處理的一種手段,也是地基出問題以后的補救措施,起一種加固的作用,對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不起實質性的改變。
(三)開發商新天地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
1.法定代表人范某證實,2006年開發修建了“警苑商住小區”,地勘是找井研的四清公司做的,承建方是華通建筑有限公司,主體設計方是樂山市建筑設計院,地基設計單位是四川省建科院,地基處理施工單位眉山三甲公司,審圖是眉山智力公司做的,地基的檢測是四川省建科院做的。以前開發的項目樂山新一中的教師宿舍、干警花苑、新天花苑都是這種模式操作。這個工程上新天地和華通是一家公司,范某是老板。但為了完善相關程序,和華通公司簽訂了承建合同。建設方工地的現場總負責人是肖某2。確定采用振沖碎石樁方式后,范某叫唐某聯系四川省建科院設計振沖碎石樁方案,袁貴興是設計上的負責人。委托四川省建科院做的方案是設計方案,不是咨詢方案,依據以下幾點:一是以前也找四川省建科院合作過幾個工程,也是做的地基處理的施工方案,且也是按照四川省建科院設計的方案進行施工;二是地基檢測也是委托的四川省建科院檢測,負責人同樣是袁貴興,當時他檢測用的施工圖紙就是他們設計的地基處理施工方案中的圖紙,而沒有采用其他圖紙;三是在《地基驗收報告》中,袁貴興是代表單位簽字,沒有說過這個是咨詢方案;四是如果要咨詢,肯定先有一個方案然后才談得上找他們權威部門咨詢。省建科院出具的設計方案中只對振沖碎石樁的砂石級配有規定,沒有對回填砂石的級配有規定。稅某提供的卵石用下層地基處理符合設計要求;郭某提供的統沙石用于上層地基一次性回填,級配較差。8號樓3單元的伸縮縫變大,袁貴興看了現場情況后口頭提了打孔灌漿的處理方案,打孔灌漿完成后,發現伸縮縫沒有進一步變大,范某認為打孔灌漿確實起到了加固地基的作用。地基不均勻沉降屬于工程質量事故,警苑小區工程出現工程質量事故后,沒有按正規流程做,只按照袁貴興口頭提出的方案進行了打孔灌漿。
跟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按理解,應該是要對下層地基進行檢測,地基驗收應該是四方主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質監站要到工地現場開展相應驗收工作,警苑小區地基驗收的現場情況想不起來。不清楚不對下層地基的振沖樁進行靜載荷檢測會對工程帶來怎樣的影響。警苑小區是否開展沉降觀測這個情況不清楚,是項目經理肖某2負責。委托內容是對整個振沖面都要做檢測,實際帶隊到工程上做地基檢測的是袁貴興,后來實際進行檢測的過程中,袁貴興沒有對下層振沖地基做檢測,這是省建筑質量檢測中心的責任。
2.項目經理肖某2證實,地堪報告中對該項目的樁基形式作的建議有CFG樁和預制管樁,范某堅持采用振沖碎石樁,主要是考慮到工程進度和成本。肖某2在開工前拿到的地基檢測報告是由省建科院出,具體檢測是袁貴興帶人做的。檢測結果滿足地基承載力設計要求。地基檢測具體做法:一個是動力觸探測試和靜載力測試。這兩個測試都是在地基回填完成過后做的,是不符合規范的。地基回填用的材料是砂夾石,級配比不合格,警苑小區工程沒有嚴格按照規范做沉降觀測。8、9號樓出現了地基不均勻沉降,三甲公司和袁貴興看現場后說可能是因為地基處理寬度不夠。范某就讓三甲公司的唐某拿處理方案,最后袁貴興提出打孔灌漿的處理方案??⒐を炇諘r四方責任主體也一致通過,參加竣工驗收的行政部門不知道存在質量事故的情況,所以竣工驗收就通過了。
3.現場負責人工程部長汪某證實,警苑小區地基處理設計單位是四川省建科院,設計人是袁貴興。汪某負責工程和技術管理,以及整個警苑小區工程的質量管理和控制。因為振沖碎石樁處理地基的成本最低,考慮到對成本控制的要求以及在樂山一中教師公寓等工程采用振沖碎石樁處理地基的經驗,范某最后決定了采用振沖碎石樁處理地基的方案。樂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說工地需要分兩次做檢測,具體在下層振沖碎石樁處理完以后做一次檢測,在上層回填處理完以后還需要再進行一次檢測,袁貴興說實際上這個工程可以在上層回填砂卵石振沖強夯處理完以后再做檢測。人工復合地基處理完以后由監理方組織各方主體責任人進行驗收,但是當時為了趕工期沒有做地基驗收,是根據袁貴興所在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所做的檢測結果顯示合格來找各方主體責任人簽的地基驗收報告。
4.現場施工江某、楊某3、費某證實,新天地公司上層地基回填材料級配太差,曾經拒收過。省建科院沒有對下層振沖碎石樁檢測,地基沒有進行專門的驗收。開發商為了搶工程進度,在沒有進行地基驗收,甚至檢測單位都沒有出正式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情況下進行基礎澆筑和上層修建。9號樓因地基不均勻沉降產生了樓體傾斜,肖某2組織在工地現場開了討論會,幾方討論的結果是進行打孔灌漿處理。打孔灌漿只能控制9號樓不再繼續發生沉降,但對地基不均勻沉降不能有實質上的改變。警苑小區工程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問題后,開發商或監理單位沒有向質檢站匯報。之前并沒有設沉降觀測點,打孔灌漿的成效觀測不到。警苑小區工程出現質量事故后,沒有按規定向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及質檢站報告。
5.質安員梁某證實,回填材料級配不好的情況向汪某和工地負責人匯報了。只知道在上層地基回填夯實后做過靜載荷實驗,沒有對下層地基(振沖碎石樁)進行檢測。
6.砂石供應人員稅某、楊某2、郭某證實,稅某賣給新天地公司的卵石用于下層地基碎石振沖,是4-8公分的卵石,但是不能保證運輸到工地的都是4-8公分的卵石,新天地公司在警苑小區工程處沒有專人對卵石進行檢測。楊某2、郭某向新天地公司供應統砂石用于上層地基的回填,新天地公司沒有對提供統砂石的級配提出明確的要求,統沙石是直接從河里挖上來,沒有經過篩選,石頭的大小不一。拉去的料,施工方和現場監理都在把關,接收了,沒有人提出過級配有問題。沒有使用或發現回填材料里有統砂石以外的其他材料。
7.材料保管員鄒某證實,2011年左右新天地公司搬家,當時就把《施工日志》等一些認為不重要的東西作為廢舊物品處理了?!兜鼗幚砉こ藤|量驗收報告》應該是地基處理公司三甲公司做的,他們簽好字以后交給鄒某,鄒某去找監理單位、地勘單位、建設單位(范某)簽的字。實際上之前就沒有做沉降觀測,城建檔案中的《沉降觀測記錄》是為完善資料做的假。
(四)監理單位鑒順達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
1.總監理工程師方某證實,對復合地基沒有做分層檢測、回填材料級配比不合格,在地基處理施工完成后,沒有對地基進行驗收就開始了主體工程的修建。沒有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來進行沉降觀測,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后沒有按規定程序處理,主體驗收時沒有提到過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的問題和進行過灌漿處理的問題。在工程修建過程中,施工方存在以下違反建筑法律法規的問題:一是施工方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場施工,地基施工在施工圖紙未審查前就進行了部分樓房的地基處理施工;二是對地基的靜載力測試是在地基回填后做的不準確測試;三是在地基未驗收的情況下就開始了主體工程;四是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沉降觀測;五是在發現工程存在地基不均勻沉降的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不向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六是在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的嚴重質量事故后未及時進行技術整改到位,沒有嚴格按照質量事故處理細則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在沒有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打孔灌漿,對處理后的地基也沒有進行檢驗以及出具結論。發現后沒有嚴格履行監理職責,沒有按規定發監理通知、整改通知書。
2.專職監理工程師毛某證實,地基施工單位進行地基處理施工時,沒有地基處理施工圖和《地基處理施工方案》。警苑小區是在振沖擠密樁施工完成又回填了兩米的砂卵石以后檢測方才對復合地基進行檢測,是由新天地公司通知檢測方四川省建科院檢測,檢測方的工作人員在回填后的地基上選點做了靜載實驗,這不符合檢測規范要求。
3.現場監理工程師蔣某證實,作為現場監理員,蔣某不具備任何資質。在發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后,作為監理方沒有向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五)地勘公司黃某2證實,警苑小區的地勘作業是地勘公司2006年受新天地房開司委托做的,公司當時的資質是勘察乙級資質,可以承接18層樓以下的房屋地質勘察。地質報告的作用是指導設計和施工,在修建的過程中,沒人反映過地勘公司的地勘存在問題。
(六)主體設計單位樂山規劃建筑設計院相關人員的證言
1.童某證實,四川創想博世建筑工程設計監理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樂山規劃建筑設計院,警苑小區的主體結構是委托創想公司設計,童某是總負責人。地基處理方案不是創想公司委托省建科院做的,公司不應當在地基設計文件上簽署意見。
2.萬某證實,警苑小區的地基處理是否合格,是否滿足承載力要求,能參考的依據就只有地基檢測單位出具的地基處理檢測報告,從報告上看是合格的。在警苑小區地基處理方案的其中一張布樁平面圖左下方寫有“同意按此方案施工,萬某2016.10.10”是萬某寫的,也許是簽其他文件時一起簽的。
(七)施工單位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4證實,范某本身就是華通公司的股東,新天地公司和華通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肖某2項目經理證掛在華通公司,實際上是范某的人。這個項目的開發商和施工方都是范某。
(八)審圖公司智力建筑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1證實,公司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公司認為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來的關于警苑小區項目的施工設計圖紙是合格的,出具了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警苑小區項目的地基處理方案是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做的,是設計方案。
(九)四川省建科院相關人員的證言
1.副院長張某4證實,由于以前的規章制度不完善,如果相關責任方認可,公司也認可技術文件可以用于施工。
2.時任省建科院副院長兼檢測中心副主任、地基研究所所長王某3證實,2006年只有建筑設計研究分院這個獨立法人有設計資質,省建科院只做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如果要形成設計方案就需要由建筑設計研究分院蓋單位的出圖章并由具有相應注冊資質的人員蓋章。樂山警苑小區地基處理咨詢方案是由四川省建科院出具,項目負責人是袁貴興,蓋的章是省建科院技術業務專用章。這個方案不是正式的設計文件,是僅提供給眉山三甲樁基工程公司的一份參考的技術服務報告。雖然在文本當中沒有提及咨詢、建議,且“圖別”一欄標注為“基施”,“說明”部分,對施工流程及工藝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是整個報告沒有經過設計出圖的蓋章流程,不能夠認為是設計文件。警苑小區地基處理方案如果是設計圖紙就必須進行地基強度驗算和地基變形驗算。
3.省建科院巖土所主任工程師、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主任工程師范某證實,省建科院和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是兩個獨立的機構,但是都是同一班人馬。地基處理方案準確說只是一個咨詢報告,不是設計報告,也需要第三方進行審核,誰使用這個報告誰負責。
4.宋某證實,知道樂山警苑商住小區工程的地基處理方案的項目負責人是袁貴興,宋某沒有參與這個項目,地基處理方案屬于技術服務報告,不屬于設計文件。不能直接用于施工。《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設計單位驗收意見一欄中,有宋某的簽名,該簽名不是宋某本人所簽。
5.袁某證實,省檢測中心是省建科院下屬的國有企業,袁貴興是建科院地基基礎研究所副所長,袁某是袁貴興哥哥。警苑小區檢測應該分層做實驗,第一步是下層振沖樁施工完成以后應該做地基靜載實驗和動探試驗,第二步在上層回填砂石層強夯完以后還應該再做地基靜載荷實驗和動探試驗才符合規范。每次去做檢測的時候被檢測地基的上層回填都已經做完,沒有辦法再做下層振沖樁地基的檢測。沒有拒絕對方的要求是因為建設方基本上都會搶工期。進行地基檢測時發現地基處理施工工序有2個問題:一是回填的石頭太大,另外一個是施工方從工地地下抽水來供工地上用,根據地勘材料,工程下面有液化砂層,如果抽水就會影響地基穩定。
(十)行政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的證言
1.樂山市住建局葉某證實,只是對收到的備案申請和圖紙審查合格數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會把建設單位提供的備案申請表和圖紙審查合格書存檔。
2.樂山市質檢站張某5證實,在警苑小區工程中擔任監督員,職責范圍是對現場的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對現場的施工質量開展抽查。警苑小區的工程事故沒有按照程序處理,質檢站和兩個警苑小區的專職監督員沒有接到過社會各方關于警苑小區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
八、原審被告人袁貴興供述及視聽資料證實,2006年,眉山三甲樁基公司唐某先與袁貴興電話聯系后趕到成都研究院和袁貴興商談在樂山做一個地基處理方案,袁貴興向所長王某4和主任工程師范某匯報后由他們簽字同意,唐某提供了地勘報告和上部結構的基礎設計圖,雙方簽了委托書,約定的合同金額是一萬二千元。袁貴興根據現勘的情況以及拿到的地勘資料等設計依據和設計要求分析認為采用振沖碎石樁的地基處理方案可行,出具了地基處理方案。設計方案如果要實際進行施工必須要經過第三方審圖機構審核,袁貴興沒有收到過任何關于審圖的反饋情況。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設計方和施工方在施工之前應該進行技術交底,但是振沖碎石樁方案比較簡單,設計方和施工方三甲公司沒有進行正式的技術交底,只是袁貴興和唐某口頭上就振沖處理進行了一些交流。袁貴興在地基處理方案中沒有注明回填材料需要級配良好,也沒有注明粒徑,是疏忽。人工復合地基按規范應該做沉降觀測,應該由主體設計單位提出沉降觀測要求,應該由建設單位即新天地公司委托專業有資質的第三方來實施。對于6#-10#樓棟基礎外沒有布樁,存在疏漏。省檢測中心是省建科院的子公司,新天地公司委托省檢測中心對警苑小區工程人工復合地基進行檢測,該地基是人工復合地基,應該分層做檢測,去了五次左右,每次去做檢測時被檢測地基的上層回填都已經做完,結論是所有檢測的地基承載力都符合要求。按照規范要求應該對下層復合地基進行靜載荷試驗,但是每次去檢測時地基上層回填都已經完成了,沒有辦法再做下層振沖碎石樁地基的檢測。袁貴興所檢測的上層回填地基的承載力達到了25OKpa,符合上部建筑設計單位要求,不清楚下層振沖碎石樁地基是否符合承載力要求以及上部結構施工單位是否在意,振沖碎石樁加固后,省檢測中心沒有對樁間土消除液化的處理效果進行檢驗。袁貴興沒有參加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是以最后形成驗收報告為驗收依據,是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地勘單位都簽署了同意驗收的報告,袁貴興作為地基處理方案設計方和檢測方也就簽了,記得當時是施工單位三甲公司派人拿到成都來給袁貴興簽的。袁貴興的簽字只代表檢測中心對上層回填地基的檢測,不代表下層振沖碎石樁地基的承載力檢測。袁貴興是根據地基質量檢測報告和其他幾方責任主體的簽字情況同意驗收,實際很多工程在操作中也是這樣做的。在地基處理設計方案中沒有對回填材料的級配比及夯實程度提出明確要求,是疏忽。袁貴興趕到現場后發現工程主體工程已經完工了,當時是直接在工地現場開的討論會,記得參加討論會的有三甲公司的、新天地公司、監理單位的人員。大家對9號樓外墻面的裂縫進行了現場查看。
袁貴興所作的地基處理方案里面的圖紙上沒有加蓋出圖專用章,不知道新天地公司根據地基方案來進行施工,但在作地基檢測時知道后沒有提出異議,新天地公司只委托袁貴興對上層地基進行檢測。上層地基檢測不需要對下層地基的數據進行參考。上層地基的檢測不能替代下層地基的檢測。袁貴興在地基驗收報告上簽了字,警苑小區工程的地基處理設計方案應當進行變形驗算,但由于做的是咨詢方案而非正式的設計文件,所以就沒有做變形驗算。如果不做變形驗算,可能會對工程帶來質量安全隱患。并證實,地基處理方案中的振沖法布樁平面圖圖別欄標注為“基施”表示為基礎施工圖,意思是地基處理施工方可以按照這個布樁平面圖和方案前面的文字說明部分施工。
九、國檢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檢驗報告書(簡稱司法鑒定)證實,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對部分建筑物)為直接原因。施工質量、結構以及檢測與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
十、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苑小區拆除重建工程造價編制報告》證實,警苑小區8﹟-12﹟樓拆除重建工程造價為3873.1975萬元。
本院對上訴人袁貴興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評判如下:
1.袁貴興的辯護人辯稱原判采信的國檢中心鑒定意見違反法定程序,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定罪依據使用的意見。
經查,國檢中心司法鑒定所依法接受委托,鑒定人劉某2、韓某2均具有鑒定資質,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依法不屬于法定回避的情形;鑒定人經進場檢驗,在對外觀、結構體系、構件布置、基礎材料的強度、上部結構基礎截面、現場地基驗證性勘查、沉降傾斜觀測、承載力驗算等全面檢查的基礎上,根據建筑行業規范標準作出了鑒定意見,且經一二審庭審質證,袁貴興及其辯護人對國檢中心司法鑒定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客觀、真實,原判采信國檢中心鑒定意見并無不當。李某2系咨詢報告的執筆人,因咨詢報告并非鑒定意見,故判決書中將李某2表述為專家證人的做法符合事實和法律,且一審庭審中李某2是作為專家證人出庭,控辯雙方均無異議。袁貴興的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成立。
2.上訴人袁貴興及其辯護人辯解袁貴興為警苑小區所做的只是咨詢報告并非是設計文件;警苑小區的質量事故是因為臨近小區降水所致,與袁貴興無關的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袁貴興出具的樂山警苑地基處理方案是設計文件,理由如下:
(1)雖然是新天地公司將地基設計方案交圖審機構智力公司圖審,警苑小區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中設計單位意見欄系樂山市規劃建筑設計院簽字和蓋章,但多份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上袁貴興均在設計單位驗收意見欄上簽署意見并簽字。
(2)新天地公司范某、地基處理單位三甲公司唐某等多人證言及三甲公司向省建科院出具的委托函均證實,向省建科院委托,由省建科院袁貴興設計出具的均是地基設計方案而非技術咨詢報告,原審被告人袁貴興到案后的多次筆錄中均認可自己出具的地基處理方案系施工設計文件,并認可沒有要求回填材料的粒徑、在部分樓棟的布樁沒有增加寬度等設計上存在疏漏。袁貴興還證實,地基處理方案中的振沖法布樁平面圖圖別欄標注為“基施”表示為基礎施工圖,意思是地基處理施工方可以按照這個布樁平面圖和方案前面的文字說明部分施工。
(3)袁貴興在地基驗收文件上以設計單位設計負責人身份簽字,在警苑小區修建過程中發生不均勻沉降時,現場勘驗并指導處理。地基處理施工完畢后,省建科院受委托對該工程進行了檢測,檢測使用的地基設計圖紙就是以袁貴興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地基處理方案中的設計圖紙,袁貴興作為檢測人員沒有提出異議,并在檢測結束后,以省建科院的名義出具了檢測報告,并簽字。其行為表明其明知自己設計方案用于指導施工并默許。
(4)在案證據還證實,袁貴興對衡達麗景項目同樣以咨詢方案的方式出具了設計方案,在審圖公司審圖后,對該方案進行了變更,并依照規定與原設計人員袁貴興交換意見,袁貴興簽字同意按照修改后的施工圖進行施工,若非設計方案,袁貴興無需簽字,此事實可印證袁貴興長期從事設計工作并明知自己的設計方案用于指導施工。
(5)據審圖公司楊某1證言和該公司的審查意見表證實,其公司對袁貴興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了審核,從專業評判角度也認可其為設計方案而并非袁貴興及其辯護人所言的技術咨詢報告。
(6)省建科院在2006年沒有地基設計資質,只能做咨詢和技術服務,從省建科院調取的檔案來看,2002-2006年間省建科院承接并制作了大量的地基處理方案,除極少部分如“沐川縣中橋綜合樓地基處理意見”有“技術服務報告”的封面頁和說明頁以外,其余大量方案均沒有標明“技術服務報告”的封面頁和說明頁。就委托內容和報告名稱來看,凡是委托書有“對地基處理進行設計”字樣的,省建科院制作的是地基處理方案,委托書上只是委托“對某某方案進行審查”的,省建科院一般會制作審查報告、咨詢報告、技術服務報告等不同名稱的書面文件。三甲公司作為地基處理的施工單位,與省建科院合作過多次,委托對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設計的主要有四川省川宏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綜合樓、青龍糧油交易物流中心B區-B6、青龍糧油交易物流中心C7-C12、警苑小區1-12﹟樓,省建科院均出具了地基處理方案,主要內容涉及工程概況、地質水文條件、方案設計并附設計依據、具體施工要求等內容,最后都附有地基處理的平面布置圖,圖上一般都會對基坑開挖深度、寬度、布樁的樁距樁徑、置換率、施工措施提出具體要求;委托對原有方案進行審查的有彭山縣計生局職工住宅樓振沖方案、樂山市中醫院醫技樓高壓旋噴注漿法地基處理方案,省建科院均出具的是審查報告,主要內容是對原有方案是否符合規范、是否合理進行論證并得出結論。省建科院副院長張某4證實,當時規章制度不像現在這么完善,如果相關責任方認可,技術文件可以當做設計文件用于施工。本案所涉警苑小區地基處理方案設計中詳細論述了處理原理、羅列了設計依據,在具體方案中對振沖樁加固寬度、樁長、振沖器功率電流、樁體材料、振沖樁具體布置、回填標高、密實強夯的夯錘的重量、落距等參數選擇作了詳細要求,并附了設計計算公式和振沖法平面圖,圖別標示為基施,上述內容超越了技術服務報告的范疇,具備了設計文件所要求的常規內容,可以用于指導施工,應當認定為設計文件而不是技術服務報告。
關于提出警苑小區的質量事故是因為臨近小區降水所致,與袁貴興無關的意見,經查,國檢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中明確載明,警苑小區建筑物損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勻沉降。未按照規范技術要求進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以及臨近基坑降水為直接原因,施工質量、結構措施及檢驗與監測等不足是間接原因。因此,地基處理設計與臨近小區違規降水都是造成警苑小區損傷事故的直接原因,與袁貴興有直接關系。
本院認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受委托出具樂山警苑1﹟-12﹟樓地基處理方案,系樂山警苑小區地基處理的設計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導致發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3873.1975萬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貴興作為地基設計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因為地基不均勻沉降造成,其直接原因是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臨近基坑降水(對部分建筑物),間接原因是施工質量、結構措施及檢測與監測不足,參與警苑小區工程建設的各主體單位的共同行為導致本案發生,各主體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地基處理的設計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袁貴興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故意回避警苑小區2007年至偵查立案期間所經歷的兩次重大地震破壞后房屋經過加固、檢測合格后業主進駐的歷史事實,不對警苑小區華泰公司降水前后的地基狀況和房屋狀況的事實進行調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袁貴興有罪證據不足,袁貴興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樹軍
審判員 李韻梅
審判員 蘇微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書記員李丹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