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顧 問 合 同
甲方: 中農天鴻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寶華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吳榮栓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3號萬達廣場8號樓1508室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就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項 合作事項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作為甲方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乙方以甲方“總法律顧問”的名義開展各項法律服務。
2、乙方承諾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聘期內為甲方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3、乙方指派曹小明、楊麗、閻玉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在此三位律師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職務時,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但要保障服務質量。
第二條 乙方的服務范圍(以下內容律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
1、為甲方的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各類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3、為甲方的業務策劃提供法律咨詢、協助甲方草擬、制訂重要項目的內部合約化制度;
4、應甲方要求,參與甲方高層會議、企業策劃、商務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辦理資信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預測和項目投資論證等非訴法律事務;參加、協助乙方進行項目路演、直播等營銷活動并做出有利于甲方的說明或結論;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知識,為企業職工提供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7、幫助甲方建立勞動合同、解答甲方有關勞動法的問題,并協助甲方處理勞動爭議;
8、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訴訟、非訴、調解、仲裁活動;
9、經甲方特別授權,簽署、送達或接收法律文書;
10、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5、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師應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辦理訴訟和仲裁案件時,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簽發授權書;
4、甲方應保證乙方的權利義務與其他商戶保持一致;
5、甲方指定 為直接聯系人,電話為 負責對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乙方;
6、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如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7、在乙方參加甲方的路演、直播或乙方自行組織以及針對其他商戶的營銷活動時,甲方同意同時對乙方進行宣傳,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時間及內容、現場布展、路演時間及內容等均有乙方的展示宣傳用品;
8、為服務的便利,甲方提供一間辦公室作為乙方的工作室。
第五條 工作方式
1、法律顧問受聘期間,工作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約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務、緊急情況發生和甲方認為必要時,法律顧問應當應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約定地點及時處理法律事務;
3、為及時實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雙方約定,除重大緊急事項外,甲方應提前1-2個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條 法律顧問費
1、雙方經友好協商,采取服務互換的方式,即:乙方及乙方的三位律師免費入駐甲方公司“優友購APP”平臺,成為甲方商戶,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推介法律產品,享有與其他商戶平等的權利義務,包括甲方APP平臺為入駐商戶提供的各項服務以及甲方向商戶收取扣點時,乙方與其他商戶一致;乙方為甲方免費擔任總法律顧問,具體服務范圍見本合同第二條。
3、乙方免費服務范圍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第 8 項代理訴訟、仲裁案件費用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盡職調查等費用,乙方代理該類案件時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七條 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乙方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第九條 其他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新情況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
期限為 三 年,自2020 年 5月 20日起至2023 年 5月 20日止。合同期滿前30日內,甲、乙雙方協商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中農天鴻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