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黑民終66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新興大街99號。
法定代表人:劉志成,雙城區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威,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黑龍江瑞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贛水路15號3棟3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義,黑龍江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雁澤,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雙城區政府)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瑞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得公司)無因管理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雙城區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威,被上訴人瑞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義、呂雁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雙城區政府上訴請求:1.瑞得公司給付雙城區政府墊付的悶頂等款項372萬元、尾項工程設計費12萬元、尾項工程招標代理費25,800元、鍋爐房工程款55,480元,合計3,921,280元;2.瑞得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3.上訴費由瑞得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瑞得公司與雙城市宏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興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對有爭議的悶頂等款項372萬元以黑龍江省建委造價二科意見為準,為此,瑞得公司的會計楊憲麗、證人石某及宏興公司張志斌共同到黑龍江省建委造價二科進行咨詢,咨詢意見為應當給付。一審判決認定雙城區政府墊付該筆款項無依據錯誤。2.雙城區政府已在一審庭審中提交尾項工程設計費12萬元、招標代理費25,800元的相應證據,一審判決駁回雙城區政府此項費用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一審判決對雙城區政府訴請的鍋爐房工程款55,480元未予支持錯誤。4.一審判決以未交納訴訟費用為由,駁回雙城區政府訴請瑞得公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無依據。
瑞得公司辯稱,雙城區政府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于悶頂等款項372萬元,黑龍江省建委造價二科的意見需經瑞得公司確認后方能支付,而雙城區政府未能盡到審查義務,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一審判決對于尾項工程招標代理費、設計費以及鍋爐房工程款未予支持系因雙城區政府舉證不能,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以未交納訴訟費用為由駁回雙城區政府要求瑞得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雙城區政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瑞得公司立即給付雙城區政府為其墊付的款項共計38,831,220.80元;2.瑞得公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4月26日,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瑞得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宏興公司,工程造價3504.6萬元;開工日期為2011年4月26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8月30日。
2014年7月12日,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簽訂《協議書》及結算明細。《協議書》確認: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就案涉工程進行決算,宏興公司對該工程未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再繼續施工,瑞得公司視為宏興公司已經完成全部工程;工程款部分,瑞得公司確認拖欠宏興公司工程款21,931,450.76元,對于有爭議的悶頂款項,雙方一致意見是向黑龍江省建委造價二科咨詢,以造價二科意見為準,如任何一方不認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結算明細載明,瑞得公司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宏興公司工程質保金1,286,808.05元。
2014年8月11日,雙城區政府召開市長辦公室會議,會議紀要議題為:“研究黑龍江省嘉合盛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嘉合盛公司)完成瑞得國際龍苑項目后續工程涉及相關政策支持事宜”。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為:“雙城住建局關于瑞得國際龍苑項目情況的匯報。會議指出瑞得國際龍苑項目于2010年開工,由于開發商與建設商之間發生工程糾紛,致使該項目自2011年停工至今尚未解決。目前,該項目后期水、電、氣、熱等附屬工程及主體部分工程尚未完工。2014年7月,該項目開發商高建野因涉嫌一房多賣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回遷戶及購房業戶多次到國家及省、市信訪部門上訪,要求政府協助解決項目遺留問題,早日搬入新居。為盡快妥善解決問題,市政府采取積極措施,多方協調。其中,嘉合盛公司能夠站在‘支持政府工作,貢獻家鄉人民的角度’,同意完成該項目后續工程。嘉合盛公司在接手該項目的同時,要支付該項目開發商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2680萬元,并完成后期附屬工程建設。該項目建筑商同意將主張該項目的所有債權轉讓給嘉合盛公司,作為嘉合盛公司后期注資的一部分回報。盡管如此,嘉合盛公司仍有一部虧損(虧損額度以嘉合盛公司依法主張債權后所得房屋價值與墊資之差加資金占用期成本計算)。鑒于嘉合盛公司為破解該項目后續建設問題作出的特殊貢獻,以及對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應企業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該公司由于以上原因帶來的虧損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經與會人員認真研究討論,會議決定:一、同意雙城市規劃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嘉合盛公司進行開發建設。二、考慮原開發企業已資不抵債,無力支持外網建設所需資金,且業戶希望回遷的需要迫在眉睫,因此,同意暫由市政府支付該項目外網建設所需資金。三、嘉合盛公司在完成該項目后續工程中發生一定額度的虧損,市政府同意,今后對嘉合盛公司在我市開發的項目給予相應額度(參照該公司在此項目中的虧損額度)的政策支持。”雙城區政府以該會議紀要為依據,稱其先后共出資38,831,220.80元替瑞得公司墊付拖欠工程款,其中雙城區財政撥款36,818,820.80元,用于支付瑞得公司拖欠宏興公司的工程款及尾款。雙城區財政局分別將款項通過:1.雙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哈爾濱市雙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系同一單位,以下簡稱雙城住建局);2.雙城市政府處理恒盛新天地項目問題工作組(以下簡稱恒盛新天地工作組);3.嘉合盛公司三個單位撥付,再由三個單位將收到款項轉支付到案涉工程項目。
雙城區政府主張為瑞得公司墊付給宏興公司工程款26,938,258.80元,上述款項向宏興公司支付情況如下:
1.2014年8月1日,雙城區政府通過嘉合盛公司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500萬元。
2.2014年8月21日,雙城區政府通過嘉合盛公司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500萬元。
3.2014年9月17日,雙城區政府通過嘉合盛公司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500萬元。
4.2014年11月20日,雙城區政府通過恒盛新天地工作組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565萬元。
5.2014年10月23日,鶴崗市鶴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雙城分公司(以下簡稱鶴煤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500萬元給雙城市宏興勞務隊,2014年12月12日,恒盛新天地工作組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給鶴煤公司500萬元。
6.2014年11月20日,雙城區政府通過恒盛新天地工作組向宏興公司支付質保金80萬元。
7.2017年9月5日,雙城區財政局向宏興公司支付質保金96,804元。
上述1-7項,合計26,546,804元。
雙城區政府主張墊付瑞得國際龍苑一期尾項工程款11,892,962元,支付情況如下:
1.2014年11月28日,雙城住建局與黑龍江禹碩工程項目公司就瑞得國際龍苑一期尾項工程簽訂《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招標代理合同》,黑龍江禹碩工程項目公司向雙城住建局出具收費發票,金額為25,800元。
2.2014年12月26日,雙城住建局與福建九九建設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九九公司)就瑞得國際龍苑一期尾項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包括:(1)給排水外網工程;(2)庭院地面、圍墻量化、監控系統、大門及門庫;(3)瑞得國際1、2、3號樓18層不在合同內項目;(4)外網地溝施工;(5)鍋爐房及物業用房和換熱站內設備基礎;(6)換熱站工程施工;(7)采暖外網工程;(8)電梯部分工程。雙城住建局向福建九九公司支付工程款4,338,276.33元,其中鍋爐房實際發生費用為55,480元。
3.2015年1月10日,雙城住建局與福建九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約定瑞得國際龍苑尾項工程增項工程包括:(1)小區電力電纜外網及樓內電力設施;(2)室外市政給水排水工程;(3)可視對講門鈴;(4)其他增項。雙城住建局向福建九九公司支付工程款3,087,724元。
4.2014年12月26日,雙城住建局與哈爾濱中基建設工程監理公司就瑞得國際龍苑工程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支付監理費用97,200元。
5.雙城住建局與雙城卓達電力安裝公司簽訂《用電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將瑞得國際龍苑一期供電工程承包給該公司,工程造價1,792,426元,經財政決算實際支付1,753,334.80元。
6.雙城住建局與哈爾濱電力工程安裝公司帶電分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結算書、實驗部分結算書,內容為將瑞得國際龍苑帶電工程承包給該公司,發生帶電安裝費118,200元、試驗費28,486元,兩項合計146,686元,雙城住建局支付此筆費用。
7.2014年11月28日,雙城住建局與黑龍江省建筑標準設計院就案涉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設計費用12萬元,但該設計費發票丟失。
8.2014年,雙城財政局用東南陽光4套房產,作價2,012,400元,抵頂拖欠雙城市晟瑞熱力供應有限公司的入網費、熱費等。
9.2014年11月1日,雙城區政府代瑞得公司向生政龍等12名回遷戶補發臨遷費199,989.20元。
10.2014年12月2日,雙城區政府代瑞得公司向上海冠菱有限公司支付電梯款167,880元。
11.2014年12月4日,雙城區政府付趙玉陽電視配套入網費232,000元。
上述1-11項,合計12,181,290.33元。
一審庭審中,瑞得公司對雙城區政府主張的財政實際撥款事實及其未完成案涉工程尾項工程的事實均無異議。
另,雙城區政府未在指定期限內對其主張的利息部分明確數額并補交此部分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雙城區政府主張的墊付事實是否成立,瑞得公司應否承擔給付義務。
瑞得公司作為瑞得國際龍苑一期工程的開發商,將該工程發包給宏興公司,依據簽訂的合同及結算單,應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瑞得公司未依約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致使宏興公司停止施工,尾項工程未完工。雙城區政府為解決瑞得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能按期向動遷戶及購房戶交付房屋等問題,根據雙城區政府會議紀要精神,雙城區政府通過向雙城住建局、恒盛新天地工作組、嘉合盛公司撥付款項,代替瑞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完成尾項配套工程,使回遷戶及購房戶得到安置,雙城區政府的行為避免了瑞得公司的利益進一步受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規定,雙城區政府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其代償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瑞得公司作為受益人應償還雙城區政府由此實際支出的費用。瑞得公司有關雙城區政府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屬于行政手段強制干預等理由,證據不足,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雙城區政府主張向宏興公司支付的款項部分。根據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和結算明細,瑞得公司對尚欠宏興公司工程款21,931,450.76元及在工程款中預扣質保金1,286,808.05元的事實無異議。雙城區政府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共計26,546,804元,但對其中包含的悶頂等款項372萬元,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在該協議中確認存有爭議,且尚無證據證明該款項數額已確定。故對此筆費用應認定瑞得公司并無法定或約定給付義務,雙城區政府墊付此筆費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在其所付款項中予以扣除。瑞得公司應對剩余的墊付款項22,826,804元承擔給付義務。
關于尾項工程款部分。雙城區政府主張其為完成瑞得國際龍苑一期工程的尾項工程墊付款項12,181,290.33元。對于其中的尾項工程設計費12萬元,因雙城區政府無證據證明此款實際發生,對該筆費用,不予支持;對設計招標代理費25,800元,因案涉工程招標已完成,設計已在相關部門備案,無需再次對設計進行招標,故對此筆費用不予支持;對于55,480元的鍋爐房費用,因鍋爐房沒有實際建設完工,付款條件并未成就,對此筆費用亦不予支持。綜上,除上述三筆費用,瑞得公司對于雙城區政府墊付款項11,980,010.33元,應予以償還。
至于雙城區政府所主張的墊付款利息,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內明確此部分請求數額并補交訴訟費用,故對此項訴訟主張,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雙城區政府主張為瑞得公司墊付款項合計34,806,814,33元的事實成立,判決:一、瑞得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雙城區政府墊付款34,806,814.33元;二、駁回雙城區政府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5,956.10元,由瑞得公司負擔215,834.07元,由雙城區政府負擔20,122.03元;保全費5000元,由瑞得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瑞得公司提交雙城區建設局測繪隊出具的測繪報告,意在證明宏興公司的部分工程款應不予支付,雙城區政府支付此部分款項,存在過失。雙城區政府質證認為:該證據由瑞得公司自行制作,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且該證據與支付給宏興公司的工程款無關。本院認證認為,因該證據無測繪單位及核準單位印章,無制作人員簽字,制作及出具主體不明,故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瑞得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開發單位,完成該工程的全部開發建設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為該公司的事務,而本案中,雙城區政府對案涉工程實施了支付工程款、組織完成尾項工程的施工等管理行為,構成對瑞得公司事務的管理。雙城區政府對案涉工程的管理減少或避免了瑞得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和未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等所產生的損失。雙城區政府作為案涉工程的管理人,無證據證實其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組織完成尾項工程的施工并支付相應工程款的行為不符合常識常情常理,低于一般開發主體的判斷標準。綜上,一審判決認定雙城區政府對案涉工程的管理構成無因管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雙城區政府作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瑞得公司支付必要的費用。
關于悶頂等款項372萬元。雙城區政府向宏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據為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簽訂的《協議書》及結算明細,該協議已載明瑞得公司與宏興公司有爭議的工程款為372萬元,雙方當事人雖約定“以造價二科的結論為準”,但亦約定“如任何一方不認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故相較于無爭議的工程款,雙城區政府在支付該筆有爭議的工程款時更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有宏興公司與瑞得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協議或生效裁判對該筆款項應予支付作出認定后方能付款。本案中,因雙城區政府未能提交以上證據證明其在支付該筆款項時已經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故一審判決對其主張的該筆款項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尾項工程款中的設計招標代理費25,800元及設計費12萬元,因案涉工程在開始施工前已完成全部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在設計等相關單位應有備案,雙城區政府主張在其接管案涉工程后已無圖紙,但未能舉證證明其曾至設計等相關單位查詢備案圖紙且未能查詢到,故無證據證實以上兩項費用為尾項工程施工的必要支出。同時,雙城區政府還未能舉示設計費發票以證實該筆款項確已實際支付。故一審判決對以上兩項費用未予支持,并無不當。關于鍋爐房工程款55,480元,雙城區政府主張系因入戶前未能接入集中供熱網,為保障入戶而進行建設,后因已接入集中供熱網,所以未實際施工完成,因該鍋爐房未實際使用,且雙城區政府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原因成立,故一審判決對該筆費用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雙城區政府主張的墊付款利息。雙城區政府在提起本案訴訟時雖訴請瑞得公司給付墊付款利息,但未明確利息計算的起止時間或具體數額,屬訴訟請求不明確;在一審法院的指定期限內,雙城區政府未能明確其主張的墊付款利息的具體數額,導致無法補交該部分訴訟請求的案件受理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關于“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關于“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的規定,一審判決對雙城區政府的此項請求未予審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雙城區政府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170.24元,由雙城區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濤
審判員 李艷梅
審判員 王曉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紅敏
書記員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