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民終23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白冰,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文輝,系白冰胞弟。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少杰,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容奇水陸集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容桂街道小黃圃村創(chuàng)業(yè)路一橫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洪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永東,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嵐,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廣州市遠亨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荔香路10號1409房。
原審第三人:廣州市盛虹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白云路38號501房自編506-2房。
上訴人白冰因與被上訴人廣東容奇水陸集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奇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廣州市遠亨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亨公司)、廣州市盛虹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虹公司)無因管理糾紛一案,不服廣州海事法院(2017)粵72民初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白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文輝、方少杰,容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永東、鄭嵐到庭參加了二審法庭調(diào)查。遠亨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盛虹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白冰上訴請求:依法糾正一審判決書認定錯誤的事實,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第一判項,并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容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實認定錯誤。涉案輪船的最后一次付款時間是2013年9月5日,但根據(jù)《船租費(即船運費)余款支付協(xié)議》的記載,容奇公司在2015年7月29日仍拖欠白冰船運費250,800元,該欠費包含遠亨1、2、9輪的船運費,故容奇公司所謂付清船運費并不是對應遠亨1、2、9輪。因容奇公司在同一時段委托白冰租用多個輪船,故雖然支付單上載有遠亨1、2、9輪運費字樣,但實際上支付單上包含了同一時段其他輪船的運費。此外,一審判決認定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租金金額不少于20萬元錯誤,本案所有證據(jù)均由遠亨公司單方制作,沒有經(jīng)過白冰的確認,也未經(jīng)實體審判認定白冰有欠付遠亨公司租金的事實,故沒有任何證據(jù)能證明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租金金額。二、容奇公司的行為即使構(gòu)成無因管理,也違背了白冰的意愿,且存在不當無因管理的情況。白冰在2016年5月19日已通過郵件方式,告知容奇公司白冰與遠亨公司存在糾紛,該糾紛以6張運單為限,且糾紛雙方為盛虹公司與遠亨公司。但容奇公司僅追加白冰,而未要求追加盛虹公司為相關(guān)訴訟的第三人,違背了白冰的指示。此外,根據(jù)遠亨公司單方制作的船運費清單,遠亨公司自稱船運費平均每單不到2萬元、不超過2.3萬元,即使存在債務也不應超過6張運單共12萬元,容奇公司達成20萬元的和解款,明顯違背了白冰的告知及指示。
容奇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白冰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如下:一、容奇公司將有關(guān)遠亨1、2、9號運費1,523,614元,已全部足額向白冰支付完畢。二、在(2016)粵72民初589號案(以下簡稱589號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通過公告、短信通知白冰參與訴訟,但白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逃避責任,不誠信訴訟。白冰在上訴狀中提到的郵件內(nèi)容不能證明遠亨公司放棄全部應收租金,更不能證明所有租金已支付完畢,且容奇公司并不清楚盛虹公司與遠亨公司的關(guān)系,亦不清楚郵件內(nèi)容是否與前述案件有關(guān)。三、不管是當時遠亨公司的訴求69萬多元,還是本案一審判決認定的白冰未支付遠亨公司的租金金額不少于20萬元,容奇公司以20萬元了結(jié)遠亨公司與白冰的糾紛,顯然有利于白冰的利益。且容奇公司在與遠亨公司簽訂和解協(xié)議時,已向遠亨公司明確表示將向白冰追償。綜上,容奇公司承擔債務的行為已構(gòu)成無因管理,白冰應當予以返還。
容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白冰賠償損失23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由白冰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間,容奇公司與白冰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容奇公司租用白冰代理的船(穗航903、穗航805、協(xié)航932、順粵江001、航訊988、協(xié)航986、宏益3號、穗航806、遠亨1、遠亨2、遠亨9、寧通2008)運輸集裝箱貨物,所產(chǎn)生的船租費(即船運費)由容奇公司向白冰結(jié)算,白冰再向各船船方結(jié)算支付。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的上述業(yè)務開展期間,容奇公司使用遠亨公司所屬“遠亨1”輪、“遠亨2”輪、“遠亨9”輪合計運輸貨物不少于77航次。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的該項業(yè)務至2013年7月已結(jié)束。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3日,容奇公司為上述業(yè)務中與“遠亨1”輪、“遠亨2”輪和“遠亨9”輪有關(guān)的運費合計向白冰支付了1,523,614元。2015年7月29日,容奇公司與白冰簽訂《船租費(即船運費)余款支付協(xié)議》,就雙方之間的上述業(yè)務事宜,雙方確認,容奇公司仍欠白冰船租費(即運費)250,800元,應分五期支付完畢;雙方合作期間,一切白冰與各船方的債權(quán)債務均由白冰與各船方自行解決,與容奇公司無關(guān)。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簽訂該協(xié)議后,容奇公司已向白冰支付了20萬元余款,至容奇公司提起本案一審訴訟時,容奇公司尚欠付白冰該協(xié)議項下余款50,800元,且應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而未支付。
盛虹公司持有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頒發(fā)的稅務登記證記載,該公司2004年1月13日的法定代表人為白冰,2011年1月10日的法定代表人為余虹。白冰于一審庭審中述稱,其曾任職盛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曾承包盛虹公司的海運業(yè)務,現(xiàn)已不在盛虹公司任職;與“遠亨1”輪、“遠亨2”輪和“遠亨9”輪有關(guān)的業(yè)務,由其以盛虹公司的名義與遠亨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其本人向遠亨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安排“穗航公司”向遠亨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差價由其收取,不用進盛虹公司的帳;有關(guān)的業(yè)務中沒有使用過盛虹公司的發(fā)票。白冰提供了一份遠亨公司和盛虹公司于2012年簽訂的書面合同的第2頁,該合同第2頁僅反映出,遠亨公司負責船舶維修、保險、船用物資和生活用水等費用,盛虹公司負責船舶的營運調(diào)度,盛虹公司應向遠亨公司支付租金,如因盛虹公司違法經(jīng)營而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或法律責任均由盛虹公司承擔,與遠亨公司無關(guān),如導致遠亨公司船舶無法航行經(jīng)營的,盛虹公司按該每月補底航次租金支付給遠亨公司。
白冰提供了遠亨公司分別與2012年3月23日、4月11日、7月14日、8月28日和9月22日出具給盛虹公司的收據(jù)5張,記載遠亨公司收到盛虹公司交來船運費合計640,000元。另案訴訟中,遠亨公司否認白冰為其代理人。遠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董才在另案庭審中作證稱,遠亨公司曾3次從白冰處收取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的“遠亨1”輪、“遠亨2”輪和“遠亨9”輪運費,另外還收到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的運費,合計82萬元。陳董才所述的收款時間和金額與白冰提供的4張收據(jù)中記載的收款時間、金額相符。2014年1月4日,遠亨公司出具證明稱,遠亨公司與盛虹公司之間承運集裝箱,現(xiàn)結(jié)算71張艙單,尚有6張艙單未結(jié),若15日內(nèi)無法提供此6張艙單,將聲明作廢處理,不再追究此6張艙單的運費事宜。
遠亨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另案訴訟,以容奇公司欠付其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間產(chǎn)生的“遠亨1”輪、“遠亨2”輪和“遠亨9”輪運費為由,請求判令容奇公司向其支付運費695,500元及利息。容奇公司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后,通知了白冰,并要求白冰出庭參加訴訟。白冰向容奇公司提供了遠亨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但未向容奇公司提供原件。因容奇公司抗辯與“遠亨1”輪、“遠亨2”輪和“遠亨9”輪有關(guān)的運費已全部支付給白冰,一審法院遂于2016年9月28日通知白冰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一審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白冰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和傳票,還于2017年1月11日向白冰使用的號碼為186××××9936的手機發(fā)出短信,通知其開庭時間。白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另案庭審,沒有向一審法院作出陳述,也沒有提供證據(jù)。經(jīng)一審法院主持調(diào)解,容奇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與遠亨公司就另案糾紛達成如下協(xié)議:容奇公司同意向遠亨公司支付和解款項20萬元;遠亨公司指定收款賬戶如期收到全部和解款項,案件糾紛即得到最終解決,遠亨公司無權(quán)再就涉案運費向容奇公司提出任何索賠或請求。2017年3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粵72民初589號民事調(diào)解書,對容奇公司與遠亨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予以確認。3月30日,容奇公司向遠亨公司指定收款賬戶支付了和解款20萬元。
2016年6月,容奇公司與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容奇公司委托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另案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為28,000元。7月5日,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向容奇公司開具了稅價合計金額為28,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7年4月11日,容奇公司與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容奇公司委托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本案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為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無因管理糾紛。
關(guān)于白冰是否欠付遠亨公司船舶租金。白冰一方面稱其與遠亨公司之間的締約行為是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歸屬其任職的盛虹公司,另一方面又稱其個人承包了盛虹公司海運業(yè)務,其以盛虹公司名義與遠亨公司締約,相應業(yè)務收益與盛虹公司無關(guān)。綜合本案白冰提供的證據(jù)和另案中遠亨公司的陳述,在遠亨公司和盛虹公司均未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認定白冰以盛虹公司的名義與遠亨公司之間成立租船合同關(guān)系,白冰本人是該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白冰在庭審中雖自述其應付遠亨公司租金約120多萬元,已全部付清,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遠亨公司已收取租金640,000元,而遠亨公司在另案中自認已收到820,000元租金。白冰提供的遠亨公司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遠亨公司附條件的放棄與6張艙單有關(guān)的費用,不足以證明遠亨公司放棄其余應收未收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一審法院認為,白冰對于已向遠亨公司付清租金負有舉證責任,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遠亨公司全額付清租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綜合在案證據(jù),認定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租金金額不少于20萬元。
容奇公司向遠亨公司支付20萬元和解款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的船租費(即船運費)余款支付協(xié)議雖記載,白冰以船舶代理人的身份與容奇公司成立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但白冰未能提供其為遠亨公司代理人的證據(jù),其以代理人身份與容奇公司締約的行為屬無權(quán)代理。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成立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白冰使用其從遠亨公司處租來的船舶承運容奇公司托運的貨物。容奇公司于遠亨公司向其提出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后與遠亨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清償了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20萬元債務,屬于債務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quán)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容奇公司與白冰約定,應由白冰與各船方結(jié)清費用。在白冰未向遠亨公司付足租金的情況下,容奇公司向遠亨公司清償白冰所欠付的租金的行為符合白冰利益。容奇公司與遠亨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既沒有約定的代償義務,也沒有法律上代償?shù)囊罁?jù),容奇公司的債務承擔行為應屬于無因管理,白冰應向容奇公司償付容奇公司由此而支付的20萬元。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雖然約定白冰應與船方結(jié)清費用,但未約定在白冰未向船方結(jié)清有關(guān)費用的情況下容奇公司與白冰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因此容奇公司以違約為訴因請求白冰承擔債的償付義務,缺乏合同依據(jù),不能成立。白冰在另案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進行有效抗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其放棄了包括對時效等問題的抗辯與質(zhì)證的權(quán)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負擔。故白冰以遠亨公司債權(quán)已過訴訟時效為由在本案中進行抗辯,其理由不成立。容奇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為白冰向遠亨公司承擔了債務,其利息損失自該日開始產(chǎn)生。容奇公司請求白冰賠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容奇公司尚欠付白冰《船租費(即船運費)余款支付協(xié)議》項下余款50,800元,該債務已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白冰與容奇公司互負到期債務,白冰于一審庭審中主張抵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容奇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予以支持。經(jīng)抵銷,白冰應向容奇公司支付14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9,200元為本金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容奇公司為本案及另案訴訟已付或應付的律師費,并非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容奇公司請求白冰償付律師費38,000元,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白冰向容奇公司支付149,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容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當事人二審時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容奇公司向遠亨公司支付20萬元和解款行為是否構(gòu)成無因管理,白冰是否應當向容奇公司返還該20萬元款項。
首先,關(guān)于白冰與容奇公司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雙方在2015年7月29日簽訂的《船租費(即船運費)余款支付協(xié)議》已確認容奇公司曾租用白冰代理的船運輸集裝箱貨物,并由白冰與容奇公司進行結(jié)算,各船方的債權(quán)債務則由白冰自行與船方解決,與容奇公司無關(guān)。就本案“遠亨1”輪、“遠亨2”輪、“遠亨9”輪(以下簡稱本案船舶)而言,船舶所有人遠亨公司在另案訴訟中并不認可白冰為其船舶代理人,故應認定白冰以自己名義與容奇公司就本案船舶運輸事宜建立了航次租船合同。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上述余款支付協(xié)議同時約定,容奇公司仍欠白冰船租費(即運費)250,800元。雙方在一審庭審中確認,容奇公司在簽訂該協(xié)議后已依約向白冰支付了20萬元,尚余50,800元至本案起訴時未支付,且應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白冰上訴認為上述余款包含本案船舶的運費在內(nèi),可證實容奇公司在簽訂協(xié)議時并未足額向其支付本案船舶的運費。但上述協(xié)議僅在確認雙方存在租用船舶運輸?shù)氖聦崟r提及本案船舶,并未明確約定尚未支付的余款250,800元為本案船舶的運費,故白冰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另據(jù)容奇公司一審提交的有白冰簽收的現(xiàn)金支付單顯示,容奇公司已于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3日期間向白冰支付了本案船舶的運費1,523,614元。白冰上訴提出該款并非全部為本案船舶的運費,但上述現(xiàn)金支付單上已明確載明運費為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間本案船舶發(fā)生的費用,故在白冰并未提交相反證據(jù)推翻上述事實的情況下,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其次,關(guān)于遠亨公司與白冰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白冰一審時稱其個人承包了盛虹公司的海運業(yè)務,并以盛虹公司名義與遠亨公司締約,但相應業(yè)務收益與盛虹公司無關(guān)。結(jié)合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白冰均以自己名義分別與貨方和船方結(jié)算的事實,應認定白冰是實際與遠亨公司建立航次租船合同的主體,且白冰與遠亨公司之間的航次租船合同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如前所述,白冰已收到容奇公司支付的本案船舶運費1,523,614元,白冰在一審庭審中自述其應付遠亨公司租金約120多萬元,并已全部付清,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遠亨公司已收取租金640,000元,而遠亨公司在另案中自認已收到82萬元租金。白冰提供的遠亨公司出具的證明雖有原件,但只能證明遠亨公司附條件的放棄與6張艙單有關(guān)的費用,不足以證明其已與遠亨公司結(jié)清運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關(guān)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白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綜合在案證據(jù),認定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運費不少于20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白冰在另案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進行有效抗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盛虹公司和遠亨公司在本案中亦未到庭參與訴訟,共同導致白冰與遠亨公司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無法明晰,應自行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容奇公司向遠亨公司支付20萬元和解款行為是否構(gòu)成無因管理及白冰是否應當向容奇公司返還該20萬元款項。如前所述,白冰就本案船舶分別與容奇公司、遠亨公司建立了航次租船合同關(guān)系,并分別結(jié)算由此產(chǎn)生的運費,容奇公司與遠亨公司之間并無直接的合同關(guān)系,沒有向遠亨公司支付運費的合同義務和法律義務。容奇公司與遠亨公司在另案中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明確約定白冰無權(quán)收取涉案運費,容奇公司有權(quán)向白冰追償。據(jù)此,應認定容奇公司代白冰支付了白冰欠付遠亨公司的20萬元債務,在白冰無法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已向遠亨公司結(jié)清運費,本案事實表明白冰至少尚有20萬元未支付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關(guān)于“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quán)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規(guī)定,容奇公司代白冰支付20萬元運費的行為構(gòu)成無因管理,白冰應依法向容奇公司償付該20萬元運費。白冰上訴認為容奇公司的無因管理行為不當缺乏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容奇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為白冰向遠亨公司承擔了債務,利息損失自該日開始產(chǎn)生,一審法院支持容奇公司請求從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的主張,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維持。
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關(guān)于“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規(guī)定,容奇公司與白冰互負到期債務,白冰在一審時同意予以抵銷,容奇公司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將雙方債務抵銷后,判令白冰應向容奇公司支付149,200元及利息亦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白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jié)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284元,由白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洪堂
審判員 辜恩臻
審判員 張怡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雪
書記員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