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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2月18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557   收藏[0]
山西省屯留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晉0424刑初15號
公訴機關屯留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長治市長治縣郝家莊鄉信義村村委會副書記,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經本院決定被長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申麗芳,屯留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漢族,??飘厴I,長治市長治縣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財務科長,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經本院決定被長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焦廣,山西戴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長治市長治縣工業園區工程三部職工,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經本院決定被長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愛東,山西天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屯留縣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公訴刑訴[2017]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屯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志華、張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某及辯護人申麗芳、李某某及辯護人焦廣、王某某及辯護人張愛東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屯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月4日,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會會議議定“原則同意信義村修建出村路”,具體實施由村委負責”。3月28日信義村委在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的情況下,信義村委向園區辦黨委提交了“關于確定月華街工程標價和施工單位的請示”。4月1日,園區辦黨委會研究決定“由接近園區委托代理公司預算價的林州市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月華街修建工程,并由信義村委同該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河南省安陽市林州市橫水鎮南屯村的郭某某冒用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及公章與信義村委簽訂施工合同。被告人靳某某未對郭某某身份及該所屬公司的資質進行核實便安排村委會計申某某在郭某某提供的施工合同書上加蓋了信義村委公章。
信義村委未履行法定的招標程序,將所負責的工程報請長治縣發改局立項,2013年7月經長治縣發改局批復立項,工程資金由長治縣財政全額撥付,項目名稱為:縣工業園區信義村村委鄉村道路改造(月華街)道路工程。
2013年12月該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審定工程竣工結算價為38416096.3元,園區辦、信義村、施工單位(郭某某)、監理單位均簽章予以認可。從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經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會會議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共撥付給信義村委工程款3160萬元整,信義村委全部支付給郭某某個人?,F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
該項工程存在以下失職被騙問題:1、虛報材料價格,從中騙取工程款。被告人靳某某在發包方對側平石材料價格未進行詢價,也未通過工程監理進行詢價的情況下,在施工單位編制的材料認價表中簽注“所列材料經確認價格屬實”,工程竣工結算中共結算工程款1815780元。經市場調查及查閱報價控制價備案等資料,2011年至2012年期間,花崗巖馬路側、平石價格為2200元/立方,經換算,共計258.51m3,經鑒定竣工結算中多結算材料款1247059.2元。2、虛報工程量,從中騙取工程款。該工程項目未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進行,路面出現翻漿現象,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設計變更及工程價款調整報告,也未按規定進行現場簽單。工程完工后,郭某某編造了承包人申報表及現場簽認單,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核實變更工程量便在《現場簽認單》、包人申報表中簽注“情況屬實”并簽名,報園區辦分管基建副書記常某某簽字后,郭某某在項目法人意見欄內偽造了村委主任趙某丙的簽名,從而確定了變更工程量翻漿量為37600.6立方,結算工程款為10919262元;實際翻漿量為12521.52m3,實際工程款為3154545.96元,從中騙取工程款7764716.04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作為一個村支書,不應承擔這么大的責任。
辯護人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靳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罪名不成立。本案中,不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不符合。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訴人一直在堅持信義村村委是發包人,信義村村委負責審查合同、負責履行發包人的義務,因靳某某失職不負責任導致被騙,那么既然靳某某是代表村委簽訂了合同,此時靳某某就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訴人主張靳某某系受國家委托從事公務的的人員,那么靳某某在建設施工合同上的簽字就不是代表村委,而是代表園區,信義村村委只是名義上的發包人。靳某某和本案其他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一樣,是在修路中從事公務,靳某某的職責是協調土地征收,而本案中,土地征收中是沒有導致國家利益受損的,國家利益沒有受損,自然罪名不成立。2、客觀要件不符合。(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靳某某在本案中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庭審中,一共出現了兩份報告,均是有權機關按照合法程序進行的,但這兩份報告的結論相距甚遠,根本無法確定國家利益是否損失、損失多少。(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靳某某在本案中沒有可以造成國家利益受損的職責,自然就沒有造成國家利益受損的因果關系。3、材料款1247059.2元,不應認定為靳某某的過失。首先,材料款審查是工程師的職責,沒有證據證明審查材料款是靳某某的職責;其次,該工程款的數額在長治市審計局審計的數額范圍之內,靳某某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過失;再次,靳某某在材料認價表簽字,是因為修路中的上料問題(信義村的村民上料,因為程序問題,由信義村委牽頭進行上料事宜,而上料的款項是最終支付給上料個人的)。綜上,辯護人認為,罪名不能成立。其提供了山西乾元宏業投資責任有限公司和長治縣黎都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兩份,以證明園區為了運用國資專門成立了乾元宏業投資責任有限公司,月華街工程款也是通過該公司撥付,因此月華街實際發包方不是信義村委。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但辯稱其簽訂合同時沒有參加,所簽的字也是在專業人員簽署后才跟著簽署了,其只是在工作上有失職,望對其公正判決。
辯護人辯護意見,本案公訴機關所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定性和法律適用錯誤,公訴機關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一、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1、被告主體要件不符,被告只是園區委派的“代表”,并非月華街道排工程的發包人、負責人。2、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罪一是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這是本罪特定的時空范圍。二是必須“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受重大損失。(1)無證據證明李某某“嚴重不負責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作為“甲方代表”,對于沒有任何工程專業方面知識的李某某,對于工程上的問題全部依靠園區基建科的工作人員對其匯報,其再向園區黨委匯報,李某某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屬于履職失誤行為。(2)無證據證明“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①郭某某作為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掛靠期間與村委所簽訂的合同,應當視為表見代理行為,該合同成立并生效。②從合同的性質及履行情況來看,該合同即使屬于無效的合同,但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方也應當支付全部工程款。③本案中并沒有關于郭某某涉嫌詐騙的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本案中關于“虛報材料價格,虛報工程量”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得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二、退一步講,如果法庭認定李某某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那么,李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1、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2、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3、李某某沒有前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因過失行為才導致今天的行為,且此次犯罪主觀惡性小,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請求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但辯稱合同自始至終都沒見過,其在本次事故中確實存在失職行為,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從本案的事實、證據,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王某某工作中雖有失誤,但并不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一、從簽訂合同過程來看,被告人王某某未參與監理合同、勘查設計合同的簽訂,更談不上責任問題。二、從履行合同過程來看,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確實履行了自己職責,在出現翻漿情況下,嚴格要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規定處理,并積極聯系設計部門解決,其已盡到自己的職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作為專業機構責任主體,不認真履行職責,系嚴重不負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責任根本達不到嚴重的程度。三、關于翻漿量的問題,公訴人指控,實際翻漿量為12521.52m3,實際工程款為3154545.96元,郭某某編造變更工程量翻漿量為37600.6立方,結算工程款為10919262元,從中騙取工程款7764716.04元,其依據是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的記載,辯護人注意到,施工日志根本沒有提及翻漿的具體體積,而監理日志系斷斷續續,大部分未提及翻漿的具體體積,特別是所謂的鑒定,當時工程已竣工,翻漿情況已無法再現,而事故日志和監理日志又未對翻漿有明確的記載,但鑒定卻稱依據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得出結論,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我們只能從相關人員的筆錄來了解翻漿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計算所得虛報翻漿工程造成的實際損失為162588.25元,該案不達立案標準,不應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論在簽訂還是履行合同過程中都不存在嚴重不符責任的情形,且該案的損失不達刑事立案標準,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4日,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會會議議定“原則同意信義村修建出村路”,具體實施由村委負責”。3月28日信義村委在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的情況下,信義村委向園區辦黨委提交了“關于確定月華街工程標價和施工單位的請示”。4月1日,園區辦黨委會研究決定“由接近園區委托代理公司預算價的林州市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月華街修建工程,并由信義村委同該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河南省安陽市林州市橫水鎮南屯村的郭某某冒用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及公章與信義村委簽訂施工合同。被告人靳某某未對郭某某身份及該所屬公司的資質進行核實便安排村委會計申某某在郭某某提供的施工合同書上加蓋了信義村委公章。
信義村委未履行法定的招標程序,將所負責的工程報請長治縣發改局立項,2013年7月經長治縣發改局批復立項,工程資金由長治縣財政全額撥付,項目名稱為:縣工業園區信義村村委鄉村道路改造(月華街)道路工程。
2013年12月該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審定工程竣工結算價為38416096.3元,園區辦、信義村、施工單位(郭某某)、監理單位均簽章予以認可。從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經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會會議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共撥付給信義村委工程款3160萬元整,信義村委全部支付給郭某某個人?,F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
在該工程簽訂合同至竣工驗收期間,被告人靳某某擔任信義村黨支部書記;被告人李某某為信義村包村干部,2012年6月11日長治縣園區黨委會議明確李某某為月華街工程的甲方代表;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被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任命為基建股股長,后因月華街工程被派駐信義村。
該項工程在履行過程中,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因失職被騙造成如下國家經濟損失:
1、虛報材料價格,從中騙取工程款。
被告人靳某某在發包方對側平石材料價格未進行詢價,也未通過工程監理進行詢價的情況下,在施工單位編制的材料認價表中簽注“所列材料經確認價格屬實”,工程竣工結算中共結算工程款1815780元。經市場調查及查閱報價控制價備案等資料,2011年至2012年期間,花崗巖馬路側、平石價格為2200元/立方,經換算,共計258.51m3,經鑒定竣工結算中多結算材料款1247059.2元。
2、虛報工程量,從中騙取工程款。
該工程項目未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進行,路面出現翻漿現象,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設計變更及工程價款調整報告,也未按規定進行現場簽單。工程完工后,郭某某編造了承包人申報表及現場簽認單,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核實變更工程量便在《現場簽認單》、《承包人包人申報表》中簽注“情況屬實”并簽名,報園區辦分管基建副書記常某某簽字后,郭某某在項目法人意見欄內偽造了村委主任趙某丙的簽名,從而確定了變更工程量翻漿量為37600.6立方,結算工程款為10919262元;實際翻漿量為12521.52m3,實際工程款為3154545.96元,從中騙取工程款7764716.0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屯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證明2016年9月13日屯留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立案偵查。
(2)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情況說明同本人供述基本一致。
(3)月華街變更工程、工程預(結)算書、現場簽證單,法定代表人一欄均有靳某某簽字。證明靳某某實際參與了月華街工程建設。
(4)六份承包人申請表、現場簽認單、具體計算說明。
(5)長治市建筑經濟管理站出具的說明,證明2011年-2012年花崗巖馬路側、平石的價格為每平方米2200元。
(6)長治縣園區黨委會議摘要:2011年4月1日討論信義村村委《關于確定月華街工程項目投標價及施工單位的請示》:經研究決定由林州市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月華街修建工程。證明信義村向園區政府打報告確定的施工方;2009年5月11日討論決定李某某為信義村的包村干部;2011年1月4日會議聽取了李某某就信義村修建月華街的情況匯報;2012年6月11日會議明確了李某某為月華街的甲方代表。
(7)基建科的工作職責:負責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立項、規劃、圖紙審查等工程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可研辦理工作;做好工地質量檢查、施工隊資料、監理資料、施工隊資質的審查工作等。
(8)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關于郭某某及長治縣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的情況說明:郭某某與我分公司無任何人事勞動關系,長治縣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項目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項目部”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2016年7月21日。
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關于郭某某情況的說明:郭某某系我公司下屬太原分公司管理的建筑工程建造師,與我公司無勞動合同關系,其對外承攬工程項目的一起責任、收益、財務結算均與我公司無關。2016年5月19日。
(9)長治縣園區黨委會議摘要:2014年7月21日,會議聽取了李某某就撥付月華街工程款情況的匯報。會議決定同意撥付月華街工程款10萬元。2014年9月29日,會議聽取了李某某就撥付月華街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情況的匯報。會議決定同意撥付月華街工程進度款。2016年1月31日,會議聽取了李某某就撥付月華街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情況的匯報。
以上三份會議記錄證明李某某在月華街工程中實際參與并履行了該工程的相關監管職責。
(10)2012年1月4日,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月華街屬信義村的民生工程,按照進度,由乾源宏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撥付信義村委300萬元,并要求信義村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執行。證明信義村為月華街工程的發包方和主體責任方。
(11)信義村村委會議摘要,2011年3月7日會議紀要:月華街實施由信義村負責,公示工程項目內容,讓有意者攜帶施工表、企業資質到村委報名。工程費用的確定由接近甲方預算價的施工單位進行洽談。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本項目進行工程監理。證明信義村在月華街工程中是作為發包方參與工程建設的。2012年9月28日會議紀要:月華街工程款610萬轉給付業隊。證明月華街工程款是通過信義村賬戶給付給郭某某。
(12)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信義村出村路改造(月華街)道路
發包單位:郝家莊鄉信義村委
承包單位: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山西大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勘查設計單位:山西容海城市規劃設計院
證明承包方使用的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項目部兩枚公章是郭某某私刻的。法人代表一欄趙某丙簽名是別人代簽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簽名是別人代簽的。
(13)長治縣科工貿產業聚集區月華街道排工程驗收報告及情況說明,證明驗收組會議確定合格。
(14)現場勘驗筆錄,對月華街進行現場勘驗及現場示意圖
(15)長治縣審計局審計報告及相關審計表,證明本工程結算送審金額為47365988元,審定金額為38416096元,核減金額為8949892元。
(16)關于月華街換填片石原因的說明,證明靳某某作為甲方代表簽署“情況屬實”,但未簽注日期。
(17)材料認價表,證明靳某某作為建設單位簽署了“所列材料經確認價格屬實”的簽字。
(18)工程簽證、現場簽證單、轉賬收據、工業品買賣合同等相關月華街工程建設施工憑據。
(19)郭某某提供的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材料。
(20)月華街工程施工日志、監理日志。
(21)長治縣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關于對長治縣工業園區信義村村委鄉村道路改造(月華街)道路工程可研報告的批復同意信義村事實月華街工程。建設資金由縣財政撥付解決。
2.證人證言
(1)郭某某的證言:長治縣月華街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是趙某某制作的。趙某某一直跟著我做工程,他主要是做工程預結算資料的技術人員。月華街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中的材料認價表是趙某某制作的。承包人申報表、現場簽認單、具體計算說明都是趙某某制作的。長治縣月華街建設工程中地基層、灰土層是我的施工隊做的,朱某某、趙某某、王某甲、馬某某都在工地負責。我使用的“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和“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項目部”兩枚公章是我2006年在長治市解放南路找人花了200塊錢刻的。2014年我自己銷毀了。
我是以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月華街工程的。
(2)梁某某(容海城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證言:我們公司參與設計了長治市工業園區月華街道排工程。2010年園區李某甲書記讓我們給園區搞一個規劃,讓我們公司為他設計兩條路,月華街和創業街。2012年7月份,長治縣乾源宏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我們公司補簽了月華街和創業街的兩份合同。2013年常某某副書記讓我們過去重新補簽了兩份合同,月華街是和信義村簽訂的。我們公司向施工現場派駐的有設計人員,前期是我和尚某某,后期馮某某也去過。《長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和《現場簽認單》上的簽字和公章是我單位的人員和公章,但都是補簽的,因為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不存在現場簽單。我安排樊某某嚴格審查后可以簽字蓋章。我們認可變更工程量的依據是業主代表、總監、現場監理的簽字,他們都簽字了,基建科王某某找過我,我才同意簽字。
證明容海城市規劃設計院是月華街工程的設計單位,《長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和《現場簽認單》上的簽字和蓋章是補簽的。
(3)宋某某(山西大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九項目部經理)的證言:2011年7、8月份我找信義村的靳某某承攬下月華街道路工程的監理項目。開始他不同意,后來他看我的價格合適就同意我們承攬該工程的監理工程了,后來我們和信義村簽訂了監理合同。該工程2011年8月15日左右開工,2012年12月左右驗收。我一般不定期去工地視察,馮某甲是監理員,一般在施工現場負責全程監理,包括旁站監理和監理日志。月華街工程有過翻漿處理。具體翻漿量我不清楚?!堕L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上是我簽的字,我簽字時申報表上都已經簽過字,我問過監理馮某甲,他說工程變更內容真實,我才簽的字。我沒有補簽過字。
證明該找靳某某協商后承攬下月華街工程的監理工程。馮某甲告訴該工程變更量是真實的,所以該在《長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上簽字并蓋章。
(4)馮某某(容海城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的設計員)的證言:2012年3、4月份我開始參與月華街道路設計工程。該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過翻漿處理。《長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上的字是我簽的,但表里面的原因和內容,我認為這樣大面積的翻漿處理是造假行為,翻漿情況應該不屬實。但申報表是領導樊某某讓我簽字的,我沒辦法就簽字了。該表是在月華街工程竣工后,2013年時在我們公司里我簽的字。該表中的日期不是我簽的,我當時沒有簽過日期?!冬F場簽認單》中的簽名都是我補簽的,我本人也沒到過現場,日期不是我填寫的。具體工程情況我認為有夸大和造價的情況。
證明該后期參與了月華街道路設計工程。該工程有翻漿現象,但申報表和現場簽認單中的簽名都是補簽的,工程量有夸大和造假的情況。
(5)馮某甲(大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監理員)的證言:月華街工程我是監理。該工程有翻漿現象,我在監理日志和旁站監理記錄表、監理月報表上都有記錄。這些記錄都是真實的?!毒唧w計算說明》上我的名字不是我簽的?!堕L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現場簽認單》上的簽名是我補簽的。在月華街建設完工后,宋某某告訴我,讓我到園區補簽字,在園區政府,宋某某把我叫到車上讓我補簽了簽名。當時總監、設計代表、業主代表、基建科、分管領導、項目法人都已經簽字了。這些表上的內容不屬實,我認為是偽造的。當時宋某某是我的直接領導,他讓我簽字,我不得不簽。表中的翻漿記錄和我所記錄的監理日志、旁站監理記錄填寫的翻漿記錄不一致。2011年10月20日、10月28日以及2012年4月20日《工程報驗單》、《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上的簽字明顯不是我的筆跡。表內的內容也是偽造的。另外三份《工程報驗單》、《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上的簽字是我簽的,內容不屬實,工程翻漿量明顯被夸大了,是宋某某讓我簽的,我不得不簽。
證明月華街工程中有翻漿現象,該在監理日志和旁站監理記錄上的翻漿量是真實的。在承包人申報表和現場簽認單上的簽字是補簽的,而且內容也是不真實的。《工程報驗單》、《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有些不是該簽的字有些是在宋某某的授意下簽的字,表內的內容不屬實,工程量明顯被夸大。
(6)王某丙(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經理)的證言:郭某某在2006年至2013年掛靠我單位。長治縣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我單位無任何關系。該合同上加蓋的“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印章與我公司印章完全不一樣,該合同中法人代表李某丁的簽名也與李某丁本人的簽名筆體不符。我公司未授權郭某某使用該公司印章及名義。
(7)郭某乙的證言:郭某某是我的父親,我父親使用我的銀行卡賬號轉過幾筆錢。
(8)申某某(長治縣信義村的村委會計)的證言:2011年,信義村計劃建設月華街,書記靳某某就召集村委干部召開會議,之后上報給長治縣工業園區政府,經過縣里批準后,6月份,月華街建設正式開始。
(9)靳某甲、申某乙等人的證言,證明該為信義村村民,該同本村幾人曾給月華街工程供過石子、石粉等材料。月華街工程使用片石量大約5229方。
(10)趙某丙的證言,該2012年1月份被任命為信義村的村長,2014年年底當選為信義村的黨支部書記。該沒有參與過月華街建設工程,六份申請表和簽認單上趙某丙的名字不是我簽署的,我也沒有委托過他人簽署。
(11)常某某(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副書記)的證言:分管園區機關、基建、政法工作。月華街工程沒有土地手續、規劃手續、手續不全不能招標。當時信義村召開了會議進行了議標,決定讓林州建總建筑公司承攬月華街道排工程。之后,信義村上報到園區政府,園區政府召開黨委會議后,一致通過信義村委的提議。工業園區派駐的有包村干部李某某作為甲方代表、基建科長王某某、工程師李某戊。信義村派駐村委書記靳某某負責月華街道排工程的全面協調工作。郭某丙駐工地負責協調、監督,他是村委的甲方代表。王某某和李某某、李某戊會不定時向我和李某甲書記匯報工程進度和質量等情況?;啤⒓追酱?、監理、設計方到現場看過翻漿情況,施工單位在現場測量翻漿面積,六份申請表和簽認單我是在別人簽完字后我簽的。當時王某某和李某某向我匯報過翻漿情況,我才簽的字。
證明參與月華街工程的有園區政府分管領導常某某、包村干部、甲方代表李某某、基建科長王某某,信義村有支部書記靳某某、副書記郭某丙等。該工程沒有進行招標,是信義村委召開村委會議議標后報園區政府后批準通過施工方的。王某某和李某某不定時向該匯報工程進度和質量情況。該在聽取王某某、李某某對翻漿情況的匯報并在別人都簽字后在申報表和現場簽認單上簽字的。
(12)趙某丁、吳某某、楊某丙(該三人為誠杰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郭某某將路面瀝青和水穩層工程分包給該公司施工。
(13)李某己的證言:該在2011年擔任山西乾源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該公司賬上的資金走向該不清楚,每次都是要款人拿著園區政府的會議紀要來找該簽字后找財務辦理付款手續。
(14)樊某某(山西容海城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路橋所主任)的證言:出示的七份《長治縣月華街道排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申報表(通用)》上的馮某某的簽字都是他補簽的,2014年7月份左右,施工單位的馬總(指馬某某)去我辦公室給了我幾份表讓我簽字,我們領導梁某某也和我說讓我簽字,當時是馮某某參與的實際工程,我就讓他簽字了。我沒有去過施工現場,不知道表內的內容是否真實。上述表內的《現場簽認單》也是領導安排讓補簽的字,現場從來沒有簽認過工程的翻漿情況。
(15)管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6月份開始給月華街工程運送過石子、石粉、白灰和片石。
(16)黃某某(山西大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工)的證言:宋某某是該公司下屬的項目經理,他和公司沒有簽過勞務合同。
(17)王某甲的證言:2011年在郭某某的工程隊里負責月華街道路測量工作。6份《承包人申報表》、《現場簽認單》和《具體計算說明》表上的簽字不是我簽的,我沒有見過這些表。具體計算說明上的內容不屬實,明顯有夸大,有些內容是憑空捏造的。
(18)馬某某的證言:2011年我在郭某某手下做鋼結構的活。你們向我出示的六份《承包人申報表》、《現場簽認單》和《具體計算說明》是趙某某負責制作的,我沒有參與月華街工程,里面的內容是否真實客觀我不知道?!毒唧w計算說明》中復核一欄不是我簽的字。
(19)朱某某的證言:我跟著郭某某參與了月華街的修建工程。我和王某甲一起負責道路的測量工作。我和王某甲都記錄過施工日志。你們向我出示的6份《工程報驗單》、《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中質檢員一欄中不是我簽的字。我也沒見過這些表。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于2010年8月7日至2014年12月擔任信義村黨支部書記職務。月華街工程是在我任職期間內建設的。長治縣工業園區政府委托信義村負責這項工程,村委具體由我負責這項工作。園區政府書記李某甲和我說讓郭某某的工程隊干這項工程。開工時間為2011年3、4月份,正式簽訂合同是當年的8月份,施工承包人郭某某是以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和信義村委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價款定價都是園區決定的,我就是應了個名,村里只負責征地拆遷、處理糾紛等問題,施工等方面的問題村里不管,需要簽字了我就簽個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法人代表簽的趙某丙的名字是別人代簽的,因為當時趙某丙還沒有當上村委主任。當時郭某某拿著合同找到村委說需要蓋公章,當時我不在,就電話通知會計申某某給郭某某加蓋了信義村委公章。我沒有審查過郭某某的資質,他當時就在我村里干工程,我認為他有資質,就沒有審查過。在施工期間,李某甲書記讓我找個監理,我就找了宋某某的公司做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六次變更工程的“承包人申報表”和“現場簽認單”的簽名中,有兩次是在現場簽的,其他都是郭某某拿到村委找我補簽的,具體內容我不清楚。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材料認價表”和“關于月華街換填片石原因的說明”中我簽署的“所列材料經確認價格屬實”是郭某某找到我說工程需要完善手續,讓我簽的字。月華街工程中出現過翻漿現象,具體翻漿工程量是多少,我不清楚。我看見表中現場監理馮某甲、總監宋某某、設計代表馮某某都簽字了,所以我也簽字了。雖然名義上是信義村和我負責這項工程,但我就是征了一下地、處理了一下糾紛,工程方面的事情一律不歸村委和我管,需要村委蓋章簽字了經我手辦理一下。園區政府派的工作人員有包村領導李某某、基建科長王某某,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書記常某某。
證明該在2008年至2014年間擔任信義村黨支部書記。月華街工程是該村委和郭某某簽訂的施工合同。該沒有審查過郭某某的資質,該在月華街工程的“材料認價表”中簽署了“所列材料經確認價格屬實”的字和在“關于月華街換填片石原因的說明”上簽了字。該不清楚具體情況。月華街工程中出現過翻漿現象,該在現場簽認單及承包人申報表中也簽了字,該不清楚具體翻漿情況。園區政府派的工作人員有李某某和王某某、常某某。
(2)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008至2016年擔任長治縣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財物科長,兼任工業園區黨委委員。在長治縣工業園區信義村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中,園區委派我為該工程的甲方代表,負責會同信義村兩委干部協調村民征地、賠償等方面的問題。負責對工程安全、工程進度、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價格以及工程的變更等工作進行監督。工業園區政府成立了基建科,負責人是王某某,基建科負責園區內所有的基建工程,月華街建設也屬于園區的基建工程。信義村的靳某某、郭某丙也參與了該工程。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的資金由長治縣財政撥付。乾源宏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國有獨資企業,有工業園區成立,人員任命也是由園區負責任命,該公司2011年成立,之前法人是李某己,現在是我。長治縣財政資金先撥付到乾源公司,再由乾源公司撥付給信義村委,最后撥付給施工方。月華街工程如何確定施工方的我不清楚,最終確定由郭某某所在單位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設的。具體施工合同也是工業園區指派信義村委簽訂的。工程合同價是3300多萬。該工程委托信義村具體負責施工建設,應該由信義村對該工程的施工、監理等工作進行發包,但事實上沒有進行招投標。我沒有在工地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具體施工技術和施工質量我都是依靠基建科的技術人員和現場監理人員把關。該工程具體翻漿數量我不清楚,我在6份申請表和簽認單上簽字是因為監理人員馮某甲、總監宋某某、設計代表馮某某及郭某丙、靳某某都在上述表上簽字了,我認可他們的意見,所以也簽字了。
證明該為長治縣工業園區委派到月華街道路工程的甲方代表,該工程沒有經過招投標,該也沒有到現場進行過監督、管理,該不清楚翻漿具體數量,但在申請表及簽認單上簽字了。
(3)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長治縣信義村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我參與了。當時我在工業園區的基建科任科長。月華街每完成一塊工作我都要和技術人員李某戊去現場查看,同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監理人員一起查看工程,我再跟分管領導常某某匯報一下,再進行下一步工程。2012年年初的一天,工程承包方郭某某下屬馬某某找我讓我一次性在承包人申報表和現場簽認單上簽字,我和他一起找到當時工業園區分管基建的副書記常某某,常書記讓我簽字,我就簽了,但實際工程管理工作確實不是我負責。我沒有對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承包人郭某某及其公司的資質進行過審查。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有翻漿現象,具體數量我不清楚。
證明該辯稱沒有實際參與過月華街道路建設工程,該工程有過翻漿現象,但具體數量該不清楚。該是在常某某副書記的授意下在承包人申報表及現場簽認單上補簽的簽字。
4.長治長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長治縣月華街鄉村道路、排水工程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工程材料價格:2011年至2012年期間,共結算工程款1815780元,花崗巖馬路側、平石價格為2200元\m3,經換算,花崗巖側、平石共計258.51m3,共多計算1247059.2元;變更工程中虛報工程量:簽證中出現37600.6m3的翻漿處理,經過核實僅有12521.52m3,變更部分共計核減7764716.04元。
證明月華街工程中虛報材料價格1247059.2元;虛報工程量共計核減7764716.04元。
5、視聽資料,三份同步錄音錄像。
6、戶籍證明,證明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證明
7、主體身份證明(1)中共長治縣委組織部批復:中共長治縣委組織部關于成立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的批復,經2007年11月26日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成立中國共產黨長治縣工業園區委員會,隸屬縣委組織部管理。(2)長治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規范縣級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的通知:同意長治縣九個縣市區工業園區服務中心統一更名為“”XX縣(市、區)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均為全額預算事業單位。(3)長治縣工業園區服務中心更名的通知。(4)長治縣工業園區委員會文件:決定任命靳某某同志為信義村黨支部書記。(5)2011年7月20日,長治縣工業園區黨委會議決定任命王某某為基建股股長。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各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內容互相關聯、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作為受園區政府委派的月華街工程發包人及負責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作為長治縣工業園區派駐到月華街工程中負責的員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該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發前,由于該工程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并沒有實際被騙取,應在被騙金額中予以剔除。綜上,被告人靳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過程中,未認真審核郭某某的資質及施工單位的施工資料,便將工程承包給林州建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未認真核實變更工程的工程量,便在《承包人申報表》、《現場簽認單》及《認價表》中簽字;在未進行詢價的情況下,便在郭某某編制的認價表中簽字,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2195228.94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未認真核實變更工程的工程量情況下,在《承包人申報表》及《現場簽認單》中簽字,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948169.74元。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對二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郭小霞
審 判 員  趙艷輝
人民陪審員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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