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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某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2月18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458   收藏[0]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金刑初字第285號
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黨某某,男,漢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于陜西省延安市,大學本科,銀川市某區某中心主任,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2013年6月7日因涉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銀金檢刑訴(2014)第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黨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永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黨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銀川市某區某中心主任時,代表銀川市某區管委會與寧夏某公司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在簽訂、履行補償協議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認真審核、統計,導致銀川市某區管委會補償某化學公司項目投資損失238.21萬元,其中148.79萬元系寧夏某化學公司虛報騙取,給國家造成148.79萬元重大經濟損失。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單位陳述、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黨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未盡認真審查的義務,致使國家機關財產直接損失148.79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黨某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黨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均不表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黨某某系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某局主任,在銀川某區管委會對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建設項目前期投資損失補償過程中,對某化學公司實施的下列行為:㈠虛構某化學公司與某公司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標的為25萬元的事實(實為5萬元),并偽造相關付款憑證;㈡虛構某化學公司與江蘇某設計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為35萬元的事實(實為8萬元),并偽造相關票據申請單;㈢冒用某公司項目負責人李甲的名義,偽造某新能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與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付款收據,私刻某公司印章,虛構某新能源公司已向某公司付款120萬的事實;㈣冒用李某甲的名義,偽造某新能源公司于2008年10月18日與李某甲簽訂《生產技術轉讓協議》及付款收據,私刻李某甲印章,虛構某新能源公司已向李某甲付款200萬元的事實;㈤虛構某工貿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與山西某能源公司履行技術轉讓協議已付款50萬元的上述合同材料、財物支付憑證以及某化學公司開列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費用》清單,示明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建設項目前期投資損失共計476.42萬元(除新廠區規劃、建設工程設計、生產技術轉讓和服務、專家論證、環境和安全影響評估等費用,實際開支89.42萬元外,虛增387萬元)上報某區某中心賠償的資料未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僅提出476.42萬元前期投資損失由雙方各擔50%,即某區管委會補償某化學公司項目投資損失238.21萬元,就代表銀川市某區管委會與寧夏某公司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導致銀川市某區管委會補償某化學公司項目投資損失238.21萬元中148.79萬元系寧夏某化學公司虛報騙取,給國家造成148.79萬元重大經濟損失。
另查明:被告單位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因犯合同詐騙罪,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將違法所得148.79萬元退賠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向法庭舉證,并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黨某某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黨某某的基本情況以及犯罪時具備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銀開黨干發(2010)7號《關于袁某等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文件,證實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黨某某被聘任為銀川技術某區(銀川高新技術產業某區)某中心主任。
(3)《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某局工作職責》,證實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某局主任的職責是負責土地征收儲備協議合同的簽訂和審核、各類數據的統計,對征地拆遷安置協議(合同)簽訂、審核,對所有業務數據進行統計并存檔。
(4)《銀川某區條例》,證實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某區管委會)是銀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銀川市人民政府在某區行使經濟管理職權,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授權在某區行使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經濟管理職權。
(5)2006年4月10日銀川某區管委會規劃和土地局與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土地置換協議》,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規劃和土地局作為甲方與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達成以下協議: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甲方修建城市主干道南二環路(寶湖西路)從乙方廠區中間穿過,占用乙方廠區土地面積1.5公頃(合22.5畝),全部為國有建設用地。二、1、甲方為乙方在原廠區東側和西側置換土地22.5畝,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五十年,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起(具體位置見附圖),所置換土地,乙方不再向甲方交納土地出讓金。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土地產權變更手續,并解決拆遷清理和使用土地中出現的各種干擾和糾紛,保證甲方工程順利實施。
(6)2008年7月7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7日;注冊號:;法定代表人是何某某;注冊資本:貳仟叁佰萬元整;實收資本:貳仟叁佰萬元整;營業期限從2003年1月27日至2013年1月27日。2012年3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股份重新進行了變更。
(7)寧鑫字(2010)08號《關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整體搬遷和醇醚燃料項目用地的情況報告》,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為服從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同意置換靠文昌路以西,南環高速以南的等量建設用地,同時要求補償公司項目前期所有費用和停產期間職工所發放的生活費用以及協議終止造成的經濟損失。
(8)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用地及前期籌備情況的說明》,證實為了支持某公司新上醇醚燃料項目,經某區管委會2008年5月29日、7月22日兩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對某公司原址進行整體搬遷,某區管委會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序上報國土資源部,并委托銀川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做項目環境評價,報自治區環保廳審核批準。委托北京中安質環有限公司做了安全影響評價,報銀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同時,同意企業委托設計單位進行項目工程設計。
(9)中共銀川某區工作委員會、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紀要》,證實由王某甲同志牽頭,規土局、某中心負責按照管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老廠區搬遷協議對老廠區實施搬遷,并在某區寧東工業園規劃內給某公司重新選址,搬遷所需資金由財政局負責籌集支付。
(10)銀川市某區管理委員會2008年5月29日《會議記錄》,證實某公司自氯氣泄露后一直停產,計劃上新醇醚燃料項目,銀川市某區管理委員會同意某公司搬遷并新建醇醚燃料項目,并為了保證某公司新項目盡快開工,某區管理委員會對某公司的新廠建址、讓地擴建費用、新廠區土地置換,廠房設備拆遷等給予具體安排。
(11)銀川市某區管理委員會2008年5月31日《主任會議紀要》,證實會議研究了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整體搬遷并新上醇醚燃料項目有關事宜。會議決定:(一)同意某公司醇醚項目入區建設。(二)同意某老廠區實施整體搬遷。
(12)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2008年7月28日《專題會議紀要》,證實會議研究了某醇醚燃料項目入區事宜,會議決定:1.同意某公司新建甲醇燃料項目用地選址。2.按照拆遷補償相關規定及管委會與某公司協商意見,由管委會財政支付某公司老廠區設備拆遷補償費1000萬元。3.按照《銀川某區(銀川高新技術產業某區)管委會關于鼓勵重大項目投資的政策規定》,給予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500萬元的配套資金扶持,一期項目開工前撥付300萬元,一期投產后再撥付200萬元。
(13)銀某備案(2008)14號《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證實2008年7月3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籌)為了籌建醇醚燃料項目,向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申請籌建醇醚燃料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主要設備等申報備案的實事。
(14)《醇醚燃料生產項目投資協議書》,證實2008年7月22日李乙代表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與陳某代表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簽訂了《關于醇醚燃料生產項目投資協議》,協議約定:一.原某化學有限公司廠區全部用地按產權面積在新選址等面積置換(共計93.61畝)。二.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對原某化學有限公司廠區廠房等地面不可移動附著物拆遷及搬遷費共計1000萬元予以補償以及銀川某區管理委員同意按照重大項目對某公司。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未按期支付專項扶持資金造成某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延誤,由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承擔責任。
(15)某中心2010年9月11日《關于收回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國有土地情況的報告》,證實:①2007年12月,管委會與企業協商,決定對某公司地面附著物進行評估后整體補償搬遷,受管委會和某雙方委托,北京五聯會計師事務所對某地面附著物進行了整體評估,評估結果為2922.40萬元。②按照某區管委會對該項目的選址意見,某公司先后委托了江蘇某工工程設計院做了項目整體規劃,委托中國某工程設計研究院編制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銀川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做了環境影響評價,并經自治區環保廳批準【寧環表(2009)26號】,委托北京中安質環有限公司做了安全影響評價,并經銀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銀安監發(2009)26號】。企業按照與某區簽訂的《醇醚燃料生產項目投資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與中國某工程設計院簽訂了項目工程委托設計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設計費用,同時,為保證項目如期投產,某公司先后與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重慶醚化燃料專利擁有人李某甲簽訂了技術轉讓服務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費用。因土地交付問題,導致上述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建議一、收回某公司國有土地100畝。二、管委會與某公司雙方認可的地面附著物評估報告繼續有效。三、對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支付費用476.42萬元給予部分補償。④土地中心與某公司初步達成以下意見:一、認可原地面附著物評估報告,扣除今年支付的1000萬現金外,對剩余1922.4萬給予補償。二、對某原址用地參照土地掛牌價16.8萬/畝進行回購,100畝約1680萬。三、對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支付費用476.42萬元按各承擔50%責任原則予以補償,即補償238.2萬元。共計補償金額為3840.6萬元。四為保證某公司對某區的整體搬遷補償用于寧東工業園區的水暖項目。管委會與某公司聯合成立寧東供熱公司。對某公司3833.536萬元補償支付1000萬現金外,剩余的2833.536萬元打入聯合成立的寧東供熱公司,實行投資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用于在某區的項目投資建設。
(16)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2011年3月17日《會議記錄》,證實黨某某關于征收某公司土地的情況進行匯報。四條意見:一是土地補償金是16.8萬元/畝×100畝;二是土地上附著物1922.4萬元;三是前期投入各承擔50%,計238.21萬元;共計3840.61萬元;四是除了支付的1000萬元以外,其余資金均用于某寧東項目。經與會人員討論,意見如下:一是委托評估,找自治區財政廳下屬的國有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地來龍去脈、配套設施的情況都講清楚,實事求是的進行評估。二是可以采取土地置換,在寧東置換土地可多余100畝。三是地上附著物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賠償。四是前期投入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五是項目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寧東項目。
(17)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2011年3月13日《聯席會議紀要》,證實會議研究了征收某公司土地事宜。決定:(一)委托自治區財政廳下屬的國有資產評估公司,對某公司現有土地進行評估作為土地征收補償的主要依據。(二)某公司地上附著物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補償,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損失可由管委會和企業各承擔50%。(三)對某公司整體搬遷補償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確保補償資金用于該企業在某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四)同意采取土地置換的方式,按某區產業規劃在東公業園或西區內置換相應土地,用于新建項目。
(18)國家級銀川某區《項目投資合同書》,證實2011年5月23日由王某代表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蔣某某代表的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了關于某區某、橫山工業園水煤漿生產和供熱站、供熱管道建設項目的《項目投資合同書》。
(19)寧夏某區項目建設用地申請表,證實①項目名稱:10噸水煤漿添加劑300萬噸水煤漿及2800噸每小時供熱中心,申請用地面積166341.1平方米(合249.5畝)②項目簡介及建設規模: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是集水煤漿某、生產、供熱于一體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運營的中型民營企業。創建于2008年8月。地處銀川某區。項目一期用地191.61畝。項目規模為年產10噸水煤漿添加劑。300萬噸水煤漿及2800噸每小時供熱中心,項目總投資25億元。建筑物有:設備廠房、辦公樓、職工宿舍及道路。③招商局與經濟發展局的審核意見都是同意供地。
(20)銀開規發(2012)26號《關于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項目建設用地的供地審查意見》,證實2012年5月17日銀川某區規劃和土地局同意了寧夏某新能源公司申報的“水煤漿制備中心及動力中心”項目,主要建設生產廠房、辦公樓、職工宿舍及配套設施。項目投資4.72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3.22億元。
(21)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2012年5月18日向銀川某區規劃和土地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水煤漿制備中心及動力中心項目總平面圖中,對水煤漿制備中心及動力中心的1個供熱站做了平面布置,而園區內的7個供熱站和寧東衡山工業園區供熱需另設項目,故項目總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原25億元和16億元減為4.72億元和3.22億元。
(22)寧夏某區項目建設用地申請表,證實①項目名稱水煤漿制備中心及動力中心項目,申請用地面積126463.4平方米(合189.7畝)②項目簡介及建設規模:該項目主要建筑有:水煤漿車間、輸煤材橋、粉劑倉庫、工業萘倉存、儲漿罐區、煤存、機修軸、備品備件庫、鍋爐房、綜合樓、員工宿舍、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地轉房、汾水池、泵房、停車場等。項目總投資4.72億元,固定資產投資3.22億元。③經濟發展局的審核意見是同意供地。
(23)2010年2月25日寧鑫字(2010)03號《關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新項目落戶東區的報告》,證實賀某某2010年3月12批示:該項目管委會已專題研究,搬遷方案可按原協議執行,由某中心協助拆遷并商議支付費用,可以都支付,搬遷完畢支付完結。盡快拆遷干凈交底,安排新項目。某的新項目可外選地,也可考慮安排到寧東工業園。
(24)寧鑫字(2010)09號《關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生產裝置拆除完畢并請求支付拆遷余款的報告》,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按照銀川某區管委會拆遷辦的要求對三氯乙烯生產裝置進行了拆除且已拆除完畢。請求銀川某區支付剩余款項。
(25)寧鑫字(2010)04號《關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拆除南廠區裝置及安全問題的承諾》,證實某公司給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承諾,自某區首期拆除資金捌佰萬元到公司賬戶后20個工作日內拆除完南區設備。拆除裝置的一切安全問題由某公司負責,與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無關。
(26)寧政發(2010)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證實①《寧夏回族自治區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②新征地標準是征收集體農用地(不含基本農用田保護區和其他法定保護區內的農用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對經依法批準征收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集體耕地,其補償標準按本縣(市、區)最高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③《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一覽表》中規定靈武市臨河鎮(川區)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21204元,每公頃是318060元。
(27)銀政發(2010)240號《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及拆遷安置補償辦法通的通知》,證實《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自2011年2月1日起實行。
(28)《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證實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合理標準。
(29)2012年7月22日《廢舊物資買賣協議》,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將公司路北廠區廢舊物資、圍墻鐵藝、自動門(不包括庫房內反應釜設備及文件柜和資料、院內停放的使用的車輛),路南長區廢舊物資(不包括庫房內零星五金、管道配件、自動門、院內變壓器)以壹佰叁拾萬元整(130萬元)的價格成交賣給了范某某(身份證號:)。
(30)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費用,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費用合計是476.420038元。
(31)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醇醚燃料既得利益和前期投入費用統計,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土地既得利益損失(3532.8萬元),企業對前期投入費用(332.8508萬元),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企業發放的工資、福利和管理費用統計(87.318186萬元),共計3953.57萬元。
(32)2008年10月18日王某代表寧夏某新燃料有限公司與李某甲簽訂的《新型醇醚一段式醚化汽油生產技術轉讓協議》,證實:①合同約定李某甲為某新能源公司提供醇醚仿真汽油生產技術,某新能源支付技術使用費。②李某甲與某新能源公司依據中國技術市場的費用計算原則,按照設計生產60萬噸/年仿真醇醚汽油的工藝要求,參照國產甲醇生產裝置工藝的包售價,其中生產工藝控制參數800萬元;生產裝置設計技術服務費750萬元。共計1550萬元。③支付方式:李某甲與某新能源公司協議簽訂以后,某新能源公司向李某甲支付技術驗證費人民幣200萬元用于技術認定過程的前期費用。
(33)李某甲醇醚燃料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請求書、重慶某化工有限公司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本情況,證實重慶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陳某某(身份證號:)、監事丁某某(身份證號:)以及公司的經營范圍等。
(34)收據一份、中國建設銀行現金支票復印件一份,證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0日支付李某甲新型醇醚一段式醚化汽油生產技術轉讓協議前期技術驗證費200萬元。
(35)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份,證實2008年8月26日寧夏某新能源公司與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簽訂了60萬噸/年醇醚燃料儲存及調配實施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36)技術咨詢合同書兩份,證實2008年5月13日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與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簽訂了醇醚燃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的技術咨詢合同。
(37)收據兩份,證實2008年6月13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支付可行性報告費壹拾貳萬伍仟元整(12.5萬元)。2008年8月7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支付可行性報告費壹拾貳萬伍仟元整(12.5萬元)。
(38)記賬憑證一份、票據申請單一份、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一份,證實2008年8月7日寧夏某有限公司向中國某工程公司支付可行性研究報告費貳萬伍仟元(2.5萬元)。
(39)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實:①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簽訂醇醚燃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合同書號:),合同金額伍萬元(5萬元)人民幣,已于2008年6月13日和2008年8月7日給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支付完畢。②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確與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商談過60萬噸/年醇醚燃料儲存及調配設施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問題。
(40)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一份,證實2008年7月29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簽訂了《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
(41)票據申請單復印件兩份、記賬憑證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新能源安全預評價費用貳佰萬元整(200萬元)
(42)技術咨詢合同一份,證實2009年2月4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寧夏某環境工程評估咨詢中心簽訂了技術咨詢合同。
(43)收據一份,證實2009年2月19日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寧夏某環境工程評估咨詢中心支付環評技術評估費一萬零伍佰元整(1.05萬元)。
(44)技術服務合同書兩份,證實2008年8月4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簽訂了寧夏某公司新廠區規劃項目的技術服務合同。
(45)票據申請單復印件,證實寧夏某新能源公司向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支付新廠規劃費用三十五萬元整(35萬元)。
(46)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實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寧夏某新能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簽訂了一份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為八萬元整(8萬元)。此八萬元合同款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分兩次(每次4萬元)以現金方式以向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支付完畢。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和寧夏某新能源公司就8萬元的合同款未作任何的財務手續,收到的8萬元現金作為趕工費的一部分給職工陸續發放了。除此之外,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再未收到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的任何費用。
(47)技術轉讓合同一份,證實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與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簽訂技轉讓協議一份。
(48)票據申請單一份、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一份,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支付技術費五十萬元(50萬元)。
(49)關于《技術轉讓協議》中“復合柴油生產工藝配方技術”的退款協議一份,證實2009年10月30日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達成由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向寧夏某新能源公司退還《技術轉讓協議》中“復合柴油生產工藝配方技術”技術轉讓費二十五萬元整(25萬元)。
(50)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銀民商終字第134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證實由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向寧夏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5萬元、違約金2萬元。
(51)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2013年1月26日出具的證明一份、晉中市商業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六份,證實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5月向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五十萬元整(50萬元)。后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0日向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退還五萬元整(5萬元);于2010年2月22日退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壹十萬元整(10萬元);于2010年8月30日退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五萬元整(5萬元);于2011年10月29日退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六萬五千元整(6.5萬元);于2011年10月30日退還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五千元整(5000元);以上共計山西某能源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退還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二十七萬元整(27萬元)。
(52)寧夏五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書一份,證實經評估計算,截止2007年12月31日評估基準,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核實資產總計2922.40萬元。
(53)銀川某區某中心與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一份,證實協議中規定由銀川某區某中心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補償人民幣貳仟壹佰陸拾萬陸仟壹佰元整(2160.61萬元)。
(54)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寫給銀川某區管委會的申請書一份,證實寧夏某公司申請銀川某區管委會支付拆遷費用175萬元,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支付。
(55)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明細賬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06年9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拆遷費175萬元整。
(56)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農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0年3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征地補償款伍佰萬元整(500萬元)。
(57)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農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0年4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征地補償款貳佰萬元整(200萬元)。
(58)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0年5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征地補償款叁佰萬元整(300萬元)。
(59)經濟二區(502011)土地出讓支出明細分類賬復印件,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共計壹仟萬元整(1000萬元)。
(60)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寧夏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1年11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伍佰萬元整(500萬元)。
(61)記賬憑證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2年4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六百六十萬零六千一百元整(660.61萬元)。
(62)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2年6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三百萬元整(300萬元)。
(63)資金支出審批表復印件一份、支出憑單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2012年7月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五百八十萬零七千二百零七元五角八分(580.720758萬元)。
(64)經濟二區(502011)土地出讓支出明細分類賬復印件,證實銀川某區管委會于2011年11月、2012年4月、2012年6月、2012年7月分四次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貳仟零肆拾壹萬三千三百零七萬元整(2041.330758萬元)。
(65)記賬憑證一份、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四份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向徐光某某個人賬戶轉款伍佰萬元整(500萬元)。
(66)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兩份,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2012年4月10日向徐某某個人賬戶:轉款三百萬元整(300萬元)。
(67)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兩份,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2012年4月23日向徐某某個人賬戶:轉款三百六十萬零六千一百元整(310.61萬元)
(68)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兩份,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2012年7月5日向徐某某個人賬戶轉款三百萬元整(300萬元)
(69)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單復印件兩份,證實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2012年7月27日向徐某某個人賬戶轉款五百八十萬零七千二百零七元五角八分(580.720758萬元)。
(70)銀川某區管理委員會文件銀開管發(2013)59號《關于給予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項目扶持資金的決定》,證明2013年8月27日經銀川某區管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某工業園投資建設的生產項目849萬元的資金扶持。由于某化學公司就醇醚燃料項目沒有取得項目用地,不符合取得重大項目扶持資金的條件。黨某某擬稿以某中心名義于2013年5月6日出具的《關于調取證據的答復函》及2013年12月27日以某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出具的《關于案件立案告知書的復函》中記載的“約定的由某區管委會為某公司提供的500萬元項目專項扶持資金(項目開工前先期給予300萬)也未能兌現”的內容不能成立,此因素不能作為確定向某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賠償的依據之一。
(71)中國共產黨銀川某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文件銀開紀發(2013)7號《關于對寧夏某有限公司財務掛賬的通知》,證實2013年6月19日銀川某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通知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為防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由某化學公司將238.21萬元補償款暫交銀川某區管委會掛賬,待有關事項落實后再做處理。
(72)、管委會通知《關于召開黨工委、管委會聯席會議的通知》,證明2011年3月17日銀川某區管委會黨工委、管委會聯席會議研究寧夏某化學公司征地補償事宜的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為賀某某、李某乙、陳某、蔣某某、崔某、袁某某,列席人員為樊某、邱某某、韓某某、齊某某。
(73)、合同(協議)會簽單、土地征收協議,證實:(1)2013年6月19日銀川某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以銀開紀發(2013)7號《關于對寧夏某有限公司財務掛賬的通知》,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通知,由該公司將238.21萬元補償款暫交某區管委會掛賬,待有關事項落實后再做處理。(2)2013年8月21日經管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同意征收某化學公司土地,并由某中心負責人履行簽字手續。2013年8月28日某區管委會某中心黨某某代表銀川某區管委會與寧夏某化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某某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由某區管委會按16.8萬元/畝的價格收回寧夏某化學公司位于西夏區文昌南南路及以東共兩宗土地107.2畝,某區管委會支付補償款1800.96萬元。
(74)資金支出審批表、記賬憑證、支出憑單、收據、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證實:(1)在2008年7月22日銀川某區管委會與寧夏某化學公司簽訂的《關于醇醚燃料生產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內容之一“由某區管委會補償原某化學公司廠區廠房等地面不可移動附著物拆遷及搬遷費共計1000萬元。”在2010年3月18日支付500萬元,4月28日支付200萬元,5月25日支付300萬元共計1000萬元。(2)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7月26日,某區管委會共向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賬戶轉賬2041.330758萬元,其中在某區管委會審批支付過程中,將電子設備和車輛的凈值119.279242萬元予以扣除。至此,某區管委會已根據2008年7月22日與寧夏某化學公司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的約定,向某化學公司全部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及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即某化學公司至2012年7月26日全部取得238.21萬元補償款,包括騙取的193.5萬元。
(75)銀川某區規劃和土地局文件《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證實2008年7月3日寧夏某新能源公司(籌)將醇醚燃料項目報銀川某區備案。(申請備案企業憑本通知書辦理項目建設有關后續手續。本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或發生重大變化的,本通知書自動失效。)
(7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王某以徐某某的意思虛構的①、《新型醇醚一段式醚化汽油生產技術轉讓協議》及該協議的付款收據(付李某甲200萬元技術轉讓費);②《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該合同的付款收據(付某公司120萬元設計費)提交給拆遷辦,目的是從銀川市某區管委會獲得更多的賠償款。
(77)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06年7月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發生氯氣泄露后一直處于停產狀態。企業為尋找自救出路,新上了醇醚燃料項目,該項目經備案后,公司與某區管委會簽訂了《醇醚燃料生產項目投資協議書》。因自治區招商4580的重點工程占地與醇醚項目占地發生沖突,某區管委會讓公司退還該土地,導致醇醚項目無法進行,某區政府也沒有給予賠償。2007年年底,某區管委會要求公司搬遷。公司與某區管委會某中心主任黨某某談判,要求解決某化學有限公司老廠區整體搬遷、醇醚燃料項目的前期和以及土地置換的問題。2011年7月份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書》中的補償款已由某區政府全部支付,協議上置換的土地還沒有置換。在補償時,某區政府從1816萬元的機械設備中扣除了車輛及電子設備119萬元。后公司將設備自行拆除,在2012年賣了130萬元。2010年公司又找到水煤漿項目,2011年10月開工建設,現還在建設中。
(78)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03年至2010年10月王某甲擔任某區管委會主任助理,兼任某中心主任,某中心的具體工作都由副主任負責。2010年副主任由黨某某接任。某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對某區轄區內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審核并簽訂相應的征地補償協議。某中心屬于管委會內設機構。寧夏某化學公司因醇醚項目的土地與自治區的4580項目發生沖突,項目沒有進行。2010年某化學公司的徐某某先后兩次找王某甲解決,后王某甲安排黨某某負責此事。黨某某負責與寧夏某化學公司談判醇醚項目前期費用,并負責審核前期費用材料的真實性。
(79)證人閆某某的證言,證實閆某某是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寧夏五聯公司的經理。2008年接受銀川某區管委會和寧夏某公司的共同委托對某化學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委托方某公司是徐某某負責,管委會是由王乙負責。在對寧夏某化學公司評估開會協商時,閆某某所在評估公司與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在管委會會議室開過會,某化學公司的徐某某參加了會議。在評估過程中,管委會方面表示某公司沒有持續經營,評估時只能算成本。所以評估時采取了成本法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因為沒有針對民營企業的評估管理辦法,所以參照使用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
(80)證人樊某的證言,證實樊某于2011年1月起擔任銀川某區財政局長期間,對某區管委會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進行數據核實,只是書面審核。對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內容的真實性的核實由某中心負責核實。關于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是在開會中知悉的,黨某某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向某區管委會匯報某公司的搬遷補償、土地置換和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的補償等工作,黨某某對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補償,當時匯報說某公司前期投入了400多萬,建議由企業和管委會各承擔50%。管委會聯席會議同意了黨某某的此項建議。后財政局依據管委會的會議紀要和拆遷補償協議支付相應的款項。補償款根據協議規定支付,跟誰簽訂的協議就把補償款支付給誰。
(81)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李某丙自2004年以來在銀川市某區先后擔任財政局局長、組織人事局局長、經濟貿易發展局局長。2006年寧夏某化學公司因氯氣泄漏被自治區政府叫停,2008年某公司自謀出路找到一個新項目醇醚燃料,因該項目依然是化工項目,不能在某區設立,某公司就對于整體搬遷、征地拆遷等事項與某區管委會談判。后因某工業園交給某區后需要配套熱力、蒸汽等項目,某公司又成立水煤漿項目與某區管委會談判,該項目現已談成并建設了一半。某區管委會的王某甲、黨某某先后與某公司談判過醇醚項目及整體搬遷、征地拆遷的工作。按規定某公司整體搬遷應該提供要求補償項目的材料,某中心應該對上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2008年7月22日李某丙以某區管委會財政局局長的身份參加管委會會議討論某化學公司擬上醇醚燃料項目的事宜。對某化學公司醇醚項目,按重大項目扶持500萬元,其中一開工前付300萬元,結束后付200萬元。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某區管委會向企業支付這筆資金過程時,企業要有前期規劃、審批、土地手續、項目立項等前置手續,且項目基本成形,具備開工條件后,才能經企業申請,由管委會審批后才能進行撥付。對某醇醚燃料項目而言,因某區管委會沒有將土地劃撥給企業,所以企業不具備取得這500萬元重大扶持資金的條件。
(82)證人蔣某某的證言,證實蔣某某于2010年1月到銀川某區管委會任副主任,分管某中心的工作。2006年寧夏某公司發生氯氣泄露事故后,政府責令企業停產搬遷。在搬遷中出現了補償,補償的事項一直談到2008年。某公司提出了做醇醚燃料項目,某區對某公司進行一攬子賠償,土地置換到南環高速以外,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2008年7月22日簽訂了醇醚燃料項目投資協議書。為實施這個項目,某化學公司籌建成立了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后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因企業置換的選址與自治區的中石油(4580項目)選址發生沖突,醇醚項目停止實施。某公司又開始與某區管委會談判重新選址及補償事項。2011年某區管委會與某經過協調,達成協議將土地安置在某工業園,給予企業的補償款全部投入到新的水煤漿供熱項目的。在談土地補償協議的過程中,王某甲與徐某某沒有談攏。后由黨某某繼續談判。談判內容主要就三個部分: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前期醇醚燃料項目投入補償。具體談判的情況其不清楚。但黨某某向其匯報過醇醚項目補償費476萬元余元,并寫了一份“關于收回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國有土地情況的報告”。根據這份報告,對某公司的事項進行上會研究,并確定了對醇醚項目前期投入由公司與某區管委會各承擔50%。黨某某要對補償某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支付費用的具體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黨某某沒有向蔣某某匯報過某公司前期支付費用存在虛假的項目。
(8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趙某某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在某區管委會某中心負責檔案管理工作,保管過寧夏某化學有限公司的《寧夏五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在保管過程中,黨某某在談拆遷協議時調閱過評估報告,其他人沒有調閱過。沒有保管過《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費用資料》,也沒有見過這些材料。某化學公司由一個姓徐的人負責。
(84)證人賀某某的證言,證實賀某某于2008年12月底至2012年8月任銀川某區管委會書記、管委會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就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賠償的事情,他安排蔣某某和黨某某去審核。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會議討論某化學有限公司征地補償和對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的補償問題,是黨某某匯報的,具體的情況應以會議記錄的內容為準。而且某區向外付錢是很負責的,應該基于企業真實的投入來確定賠償。上會討論時賀某某認為醇醚燃料前期投入費用476.42萬元是真實的,黨某某沒有說過對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的審查只是形式審查。黨某某匯報說和企業協商好了,由企業和管委會各承擔50%,最后賀某某就同意了這個賠償方案。賀某某不知道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中有387萬元是虛列的資金。
(8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陳某在任銀川某區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分管招商引資、經濟發展等工作。2008年7月22日陳某代表某區管委會與寧夏某化學公司簽訂了《醇醚燃料項目投資協議》,因某區管委會提供給予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的用地沒有交付給企業,某化學公司就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問題要求管委會進行賠償,具體賠償工作由管委會某中心負責,分管領導是蔣某某。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開會討論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的賠償問題及征地補償事項,是由黨某某匯報的,黨某某是根據2011年3月14日形成的書面材料進行匯報,黨某某應該對材料中涉及的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為476.42萬元的真實性負責,且應該對所匯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某區管委會只能根據企業真實的投入來確定賠償。如果知道存在虛假的材料,就不會同意上會研究。因為涉及土地方面的問題,所以黨某某就圍繞著匯報材料進行匯報的,沒有突破材料里的內容,且黨某某認為某化學公司的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是真實的。黨某某沒有匯報到500萬元重大項目扶持資金的問題,此項內容不屬于某中心的工作職能。
(86)證人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3月中旬袁某某到銀川某區管委會任副主任,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研究某化學公司有關事項的會議,因為他對某化學公司的事情不清楚,所以就沒有發言,只是參加了會議。
(87)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0年時李某乙任某區管委會巡視員,沒有具體的分管工作,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開會討論某化學公司的有關事項時,他只是參加會議,對某化學公司的事情不了解。
(88)證人崔某的證言,證實崔某自2009年起任銀川某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招商引資工作。某區管委會上會討論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時,具體部門要提交書面的材料,匯報時根據書面材料進行匯報。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會議討論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和征地補償時,是黨某某匯報的,具體會議的經過應該根據會議紀要的內容為準。當時其不知道某公司對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476.42萬元中有虛假的成分。如果存在虛假成分,就不會向企業賠償238.21萬元,應根據企業的真實投入來對企業進行賠償。黨某某匯報的時候所說的前期投入費用476.42萬元應該是真實的數額,黨樹林和某中心應該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企業已經得到這238.21萬元,那國家財產就肯定受到損失了。
(89)證人齊某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起齊某某任銀川某區管委會政策法制辦公室主任。2011年3月17日齊某某參加了某區管委會討論寧夏某化學公司征地補償及醇醚燃料項目。黨某某依據書面材料進行匯報,匯報時說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支付費用476.42萬元,經與企業協商,企業同意以50%的比例賠償,所以管委會也同意向企業賠償238.21萬元。齊某某認為黨某某匯報的投入費用476.42萬元是真實的,且黨某某應該對匯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不知道存在虛列資金387萬元情況。如果知道存在虛假,就不會給企業賠償那么多,只能是根據真實的投入來賠償。會議對某化學公司的賠償不是一攬子解決,討論的每一項都有具體的依據,只是把企業涉及的所有問題放在一次會議中予以解決。對于重大項目扶持資金的支付需要有嚴格的程序,企業要有土地,項目要立項、而且經過審批、管委會會議討論后才能發放。因某化學公司沒有取得土地,所以不符合取得重大項目扶持資金的條件,這500萬項目扶持資金與某醇醚燃料項目賠償沒有關系。其不知道管委會之前就討論過向某化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賠償定調子賠償200-300萬元的事,在2011年3月17日管委會討論時,黨某某依據書面材料匯報,也沒有提到之前管委會確定過向企業賠償200-300萬元之間的事,會議就是以匯報材料中提到的476.42萬元為依據進行研究的。
(90)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韓某某于2007年年底其任銀川某區管委會建設局局長。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召開會議討論寧夏某化學公司有關事項,當時匯報人是黨某某,黨某某提交了書面材料,匯報時依據書面材料進行匯報。具體匯報的情況想不起來,但黨某某是以某中心的名義提交會議討論,某中心要先進行調查和開展相應的工作,與企業某公司見面摸底,之后才能提交會議討論。黨某某應該對匯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知道管委會之前定過調子,確定向某化學公司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控制在200-300萬元之間的事。
(91)證人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3月17日某區管委會召開會議討論寧夏某化學公司有關事宜時,邱某某以銀川某區管委會規劃土地局局長身份參加會議。黨某某依據2011年3月14日《關于征收某公司土地的情況匯報》的內容進行匯報,黨某某應該是對匯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黨某某上會提交討論時,和企業就已經談好了,對醇醚燃料前期投入費用雙方各承擔50%。黨某某圍繞匯報材料進行匯報,沒有說過“對某醇醚燃料項目前期投入費用的補償是綜合考慮、對前期費用沒有作仔細審核而只是作為財務支付的形式”的話。邱某某認為黨某某匯報的醇醚燃料前期投入費用476.42萬元是真實的、且由黨某某審核過的數字。如果企業現在只投入了89.42萬元,那管委會就不會給企業賠償238.42萬元,管委會只能根據企業的真實投入進行賠償。如果企業騙管委會,管委會的財產肯定受到損失了。
(9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起楊某某任銀川某區管委會經工委書記,2013年6月19日之前的一天,黨某某給他說,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經請示領導以紀工委的名義出一份文件,把某化學公司的238.21萬元先作掛賬處理。黨某某還用白紙打好寫的內容。后楊某某安排紀工委宮某某擬稿以紀工委的名義下發銀開紀發(2013)7號《關于對寧夏某有限公司財務掛賬的通知》。
(93)證人宮某某的證言,證實宮某某自2013年1月起任銀川某區管委會紀工委副書記,2013年6月19日紀工委書記楊某某安排宮某某,以紀委工的名義下發銀開紀發(2013)7號《關于對寧夏某有限公司財務掛賬的通知》的文件。當時楊某某還交給宮某某一份擬好內容的材料,宮某某以材料里的內容發文。
(94)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自2004年王某乙在某區管委會黨政辦公室工作。管委會召開會議,一般先由內設部門準備會議材料、會議議題由管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內設部門把會議材料復印15-20份提交到黨政辦公室,開會時分給參會人員。他是2011年3月17日管委會召開會議時的會議記錄人,當天會議中黨某某提交了書面材料,材料里涉及的內容真實性由提交會議的具體部門來負責。當天黨某某圍繞著書面材料進行匯報,沒有說過對某醇醚燃料項目前期費用的補償是綜合考慮后決定的,也沒有說過對前期費用沒有做仔細的審核,如果黨某某匯報的內容與書面材料不一致,他要進行記錄。
(95)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4月起朱某某擔任銀川某區管委會某中心副主任。2013年5月6日由某中心出具的《關于調取證據的答復函》是黨某某讓其打印的,黨某某稱王久彬市長讓寫一份答復函給公安機關回復。他根據相關材料打了一份原稿,后黨某某在原稿上口述或修改的內容是對鑫爾物醇醚燃料項目賠償“所考慮的500萬項目扶持資金未能兌現、管委會認為某公司的直接損失應在200-300萬元之間,對某公司提供的材料只做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對某公司補償數額是一攬子解決”等內容,后他打印出正式稿交給黨某某。
(96)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某公司給銀川某區管委會某中心提供的甲方李某甲;乙方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徐光某某;簽訂的新型醇醚一段式醚化汽油生產技術轉讓協議及《收據》系偽造的。
(97)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證實收據是金某某按照王某的意思統計的。
(98)證人徐光某某的證言,證實徐光某某是某化學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其并不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
(99)證人李丙的證言,證實2008年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與寧夏某化學公司簽訂過金額為5萬元的醇醚燃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咨詢合同。合同登記編號,技術服務費25萬元。編號為的合同及所付合同款的收據,并非是寧夏某公司與中國某國際工程公司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合同,是系某公司偽造的。
(100)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高某某經手辦理的公司前期費用表不是自己制作的,自己經手的都是真實業務所產生的費用,不是自己經手的業務是否真實發生不清楚。
(101)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江蘇某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寧夏某公司有合同,并支付了合同費用一共八萬元。
(102)被害單位陳述,證實2013年5月6日黨某某以某中心名義出具的《關于調取證據的答復函》中明確表示“管委會沒有被騙”,而就在黨某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瀆職犯罪立案后(2012年6月6日),2013年9月27日,某區管委會以紀工委名義下文,為了“防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在向某化學公司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過程中暫扣了238.21萬元。
(103)被告人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0年某公司找到水煤漿項目,在研究新項目的同時對老廠區進行補償,某公司與管會委進行談判。其當時擔任某中心主任,負責與某公司談判。其對寧夏某公司提供的醇醚燃料項目前期費用的資料只進行了形式的審查,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其個人認為醇醚項目需要花錢,估算費用在200-300萬元,故在某公司提出補償費用在470萬元時,其向管委會領導匯報時提出某公司與管委會各承擔50%費用,控制在300萬以內比較合適。經上會研究確定了補償金額。后財政局在支付補償款過程扣除了電腦和車輛的價值100余萬。
本院認為,被告人黨某某在擔任某中心主任期間,受銀川市某區管委會委托對銀川市某區的國有資產履行監管職責,在履行職責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中,嚴重不負責任,未盡認真審查合同的義務,致使國家資產遭受重大損失達148.7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黨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系過失犯罪,案發后,被告人黨某某主動找相關領導,要求將已支付給某公司的拆遷補償款238.21萬元追回,未給國家造成損失,并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黨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黨某某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金寶華
人民陪審員  張曉蘭
人民陪審員  張 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 晶
本案適用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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