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冀0481刑初1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曉波,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武安市。2007年7月任武安市大同鎮宣傳委員,2011年4月分管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2016年11月8日因犯貪污罪被本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住原籍。
被告人潘慶林,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武安市。1986年元月任大同鎮計生辦主任至今。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住原籍。
辯護人牛武平,河北玉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常慶,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武安市。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任武安市大同鎮計生服務站負責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住原籍。
辯護人黃考增,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雅楠,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武安市。2011年7月任大同鎮計生站會計。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住原籍。
辯護人李衛國,上海沃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6)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曉波、潘慶林、郭常慶、李雅楠犯私分罰沒財物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衛平、崔玉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曉波、潘慶林、郭常慶、李雅楠及辯護人牛武平、黃考增、李衛國到庭參加訴訟。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武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董曉波、潘慶林、郭常慶、李雅楠四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自制票據,收取大同鎮下屬各村計劃生育罰款和社會撫養費,未按照規定上繳國庫,以四術補助、突擊活動補助、福利、服裝費等名義將收取的各類計劃生育罰款和社會撫養費375769元私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曉波、潘慶林、郭常慶、李雅楠的行為己構成私分私分罰沒財物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處。
被告人董曉波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異議。
被告人潘慶林辯解,其沒有參與研究私分罰沒財物,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被告人潘慶林的辯護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潘慶林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郭常慶辯解,領導安排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錢是否上交我并不知道,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被告人郭常慶辯護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郭常慶對計生站罰沒財物沒有決定權和處分權,不是直接主管和直接責任人。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被告人李雅楠辯解,其只是記帳會計,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被告人李雅楠辯護人提出,李雅楠雖從事會計工作,但無權決策,不是直接責任人,被告人李雅楠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董曉波、李雅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自制票據,收取大同鎮下屬各村計劃生育罰款和社會撫養費,未按照規定上繳國庫,以四術運動補助、突擊活動獎、信訪保穩定補助、服裝費等名義將收取的各類計劃生育罰款和社會撫養費375769元截留坐支。其中:依據《中共大同鎮委員會、大同鎮人民政府關于開展2011年春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活動的實施意見》(2011)大鎮辦6號文件、《中共大同鎮委員會、大同鎮人民政府關于2013年春季計劃生育集中服務活動的實施方案》大鎮辦(2013)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各類獎金、補助152162元,參照上述文件規定發放的各類獎金、補助113070元,沒有文件規定發放的服裝費、信訪保穩定補助等110537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董曉波將沒有文件規定發放的服裝費、信訪保穩定補助110537元挽回,上繳國庫。被告人潘慶林、郭常慶未實際參與研究決定罰沒款和社會撫養費的截留坐支和發放。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開庭審理質證、認證,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董曉波供述,2011年至2013年期間大同鎮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和各類罰款用于臨時人員工資、辦公經費、收費和四術活動的補助、獎金以及對村上的返還。返還村上的是20%,其中10%是對支部書記的獎勵,另外10%給村委會。對包村人員和計生站人員的獎勵辦法是,我們領導成員,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定出各村的征收罰款、四術任務數和相應的獎懲辦法,然后召開全鎮計劃生育大會,宣布任務數和獎懲辦法。對村上獎20%,包村人員、計生站人員獎10%。計生站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的記賬憑證中以突擊月活動、“四術”活動、信訪保穩、獎金、服裝費、國慶工資補助、征收社會撫養費補助等名義發放的資金、補助等,大同鎮領導班子開會研究過,國家規定中有沒有依據我不知道。我交代哪項活動的補助獎金該發了,然后李雅楠和郭常慶根據任務的完成統計結果造表,我簽字后發放。我們把應當上交國庫的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在上交前發給個人,這是肯定不對的。我們是受市政府委托進行收費和罰款的。上交到計生委的錢不能及時返還,所以就出現了坐支情況。
2、被告人郭常慶供述,我分管計生統計和四術工作。按規定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和各類罰款應全部上交財政,計生局返還后用于日常經費開支。實際工作中我們先到各戶收取社會撫養費,先開具自制收據,收到計生站財務,等計生局催要時再交一部分。收上來的社會撫養費和罰款如何開支由董曉波決定,上交不上交我說了不算,我也不知道。收取社會撫養費和罰款計生辦、計生站、計生協會都參加,同時各村的計生專職人員和書記、村主任也參加。在計生站的賬冊中,有以突擊月活動、“四術”活動、信訪保穩、服裝費、國慶工資補助、征收社會撫養費補助等名義發放的獎金、補助,發放這些獎金、補助的依據我不知道。發放這些獎金、補助董曉波說了算,他說怎么發就怎么發。每次活動結束后,根據各村任務完成情況,董曉波叫會計李雅楠造表后發放。把應當上交國庫的各類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再以獎金和補助等形式發給個人,這肯定是不對的。
3、被告人潘慶林供述,按規定征收上來的社會撫養費鄉收市管,收上來后交到計生委,計生委再進行返還。這些年進行突擊月、四術等活動的補助、獎金,都是用收取的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開支。計生站2011年至今的憑證中有以突擊月活動、“四術”活動、信訪保穩、服裝費、國慶工資補助、征收社會撫養費補助等名義發放的獎金、補助40余萬元。發放這些獎金,補助的依據我不知道。我們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有資金,把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金,在沒有上繳前以獎金、補助等形式發給個人,肯定是不對的。我不知道為什么發。都是發放給哪些人我不知道,如何發放的我不知道。
4、被告人李雅楠供述,大同鎮計生站發放的各類補助、獎金、福利用的是收上來的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用收上來的社會撫養費和罰款,發放補助、獎金、福利不對,按規定應該上繳財政。董曉波安排我造表,造好表后給他簽字,安排出納發放。我是會計,領導安排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記得我給董曉波說過坐支不對,董曉波說他知道。
5、證人王某證實,2001年6月至今我任大同鎮書記期間,黨委委員宣傳委員董曉波負責全鎮的計生工作。按規定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和各類罰款應通過計生局交市財政,收支兩條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大同鎮計生辦、計生站發放補助、獎金、福利等,我簽過字的是我批準的。計生站發放的獎金、補助,以往也發過,董曉波給我說過,我說就按以前發放的辦法獎懲吧。發放補助、獎金、福利等沒有什么依據,是按照以前的辦法發的,按規定不應該發。但是他們在下面做計劃生育工作很辛苦,就給補助了。每年春季、秋季計生突擊活動開始前,都給各村安排任務,在會上也就說各個村任務多少,完成任務如何獎勵,不記得有會議記錄。
6、證人尹某證實,我在擔任大同鎮鎮長期間,大同鎮計生站每年發放的獎金、福利、補助等,在我參加的大同鎮黨委會上沒有研究過。
7、證人牛某證實,我是大同鎮計生站出納,大同鎮計生站發放各類補助、獎金、福利是會計李雅楠造的表,她請假后都是我造的表,都是董曉波安排造的表,造好表后,董曉波簽字,我就發了。
8、證人李某證實,2010年8月至今任武安市人口計劃生育局局長。計生辦是行政職能,計生站搞計生技術服務,計生協會是群團組織,配合鄉鎮計劃生育工作。大同鎮計生站2011年至2013年往武安市計生局上繳大約11萬元罰款和社會撫養費,以賬面為準。市委、政府對各鄉鎮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前三名獎勵資金由各鄉鎮財政支出。
9、證人史某證實,每年大同鎮計生站為了應付上級檢查,都從財政所撥入人口經費,檢查后就返還了。
10、邯鄲市光明司法會計鑒定中心關于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財務記賬憑證檢驗報告書記載:(1)計生罰款、早私婚罰款、社會撫養費、一胎外生罰款和未補救罰款金額共計2768550元,為代收的社會撫養費和各項計生罰款均屬國有資金。(2)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有關上繳社會撫養費的4份記賬憑證,上繳社會撫養費共計4筆,113000元。(3)服裝費、四術活動獎金補助、突擊月活動獎金補助、保穩定活動獎金補助支出共378389元。
11、邯鄲市光明司法會計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
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在2011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期間服裝費、四術活動獎僉補助、突擊月活動獎金補助、保穩定活動獎金補助支出共計378389元。
12、武安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于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管理費和罰款的情況說明: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于1992年經武安市政府批準成立,受武安市計生部門委托,依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收取社會社會撫養費和各項計生罰款。代收的社會撫養費及各項罰款必須統一使用河北省征收專用票據和罰款票據,代收的社會撫養費和各類計生罰款均屬國有資金,須在收取后四個工作日內全額上繳國庫。
13、另有中共武安市大同鎮委員會關于董曉波、郭常慶、潘慶林、李雅楠任職證明;大同鎮財政所證明;大同鎮計生站記賬憑證、領取表;本院(2016)冀0481刑初320號刑事判決書;《中共大同鎮委員會、大同鎮人民政府關于開展2011年春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活動的實施意見》大鎮辦(2011)6號文件;《中共大同鎮委員會、大同鎮人民政府關于2013年開展春季計劃生育集中服務活動的實施方案》(2013)6號文件;被告人董曉波、郭常慶、潘慶林、李雅楠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曉波作為武安市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財政的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截留坐支,并以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的名義以獎金、補助和福利的形式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被告人李雅楠作為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站會計,未能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經手實施計生罰款和社會撫養費的截留、私分,為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中,中共大同鎮委員會、大同鎮人民政府有文件規定或參照這些文件規定發放補助、獎金等265232元,可不視為私分數額。被告人董曉波自愿認罪,將沒有文件規定發放的服裝費、信訪保穩定補助等110537元全部挽回,上繳國庫,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李雅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二人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潘慶林、郭常慶既不是大同鎮計劃生育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具體經手私分的直接責任人員,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私分罰沒財物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二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應宣告無罪。被告人李雅楠的行為符合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罰沒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被告人李雅楠辯解和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郭常慶、潘慶林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曉波犯私分罰沒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李雅楠犯私分罰沒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告被告人潘慶林無罪。
宣告被告人郭常慶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入方
審 判 員 孫道慶
人民陪審員 張衛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白維梅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