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x年x月,梁某與李某結識了何某,梁李二人自稱是廣州軍區的軍官,梁某自稱是某國家領導人的表外甥,并帶何某參觀其居住的別墅及別墅內停放的掛軍牌的高級車輛。梁李二人對何某稱能通過其特殊關系及廣泛的高層次關系幫助何的公司辦理與xx市部門在土地使用問題上的糾紛。期間,何某多次付給梁、李人民幣共xxx萬元,并應梁某要求為其購買了輛奔馳車,此外,何某多次給付梁、李二人香煙、手機、旅游費用等。期間,梁李二人曾拿著何某寫的關于土地使用情況的材料找蕭某協助,未果。后因梁、李二人沒有將何某交付的土地使用權糾紛事項辦理成功,何某要求梁、李二人返還其給付的辦事費用和車輛,遭到梁、李二人的拒絕。何某遂向xx市公安局報案。
xx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人梁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告人梁某且系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梁某不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其只是幫何某的忙,其所收的xxx萬元都用在了幫被害人辦事上;奔馳車是何某自愿給其買的,其并沒有詐騙的故意。
梁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1,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2,本案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何某深知涉案土地給其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故其不惜一切代價把涉案土地辦到自己公司名下。因此,被告人梁某既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3,起訴書的指控有不實之處。兩被告人在購買和使用軍用品時并沒有行騙的主觀故意;奔馳車也并不是梁某詐騙所得。綜上,被告人梁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糾紛應屬于民事糾紛。
被告人李某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其只是幫何某的忙,所收的財物用在了幫何某辦事上;何某打入梁某賬戶上另xxx萬元及奔馳的汽車,其并不知情,都是被害人直接給梁某的。
李某的辯護人,廣東宇盾律師事務所的覃立律師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沒有詐騙犯罪動機。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全部由犯罪嫌疑人梁某一人掌控,李某只是受梁某指使,向何某轉達梁某的意圖,接受并保管財物。2、李某并沒有虛構事實,只是相信梁所講的情況。李某并不知道梁某的真實身份。3、李某本身是受害者,根據梁某的供述筆錄,其欺騙李某在三個方面:一是欺騙李某其為軍人身份。二是將所租住的別墅冒充為自有產物。李某由于受梁某蒙騙,花費xx萬元裝修別墅,按照正常的思維,一般人不會對租住的房屋花大筆錢裝修的。三是其花了李某及其親屬的錢。4、李某的親屬已退回款項。李某接受何某的款項,只有xx萬元借給其大姐,其余全部由梁某支配。現李某大姐已將xx萬元全部退回公安局。5、李某的涉案金額應認定為數額較大。根據何某的供述筆錄,何某交由李某的xx萬元由梁某帶往北京;何某匯入李某銀行卡上的xx萬元,基本上交給梁某辦事花費。李某只是使用較少數額用于購買手機及日常生活支出,其涉案金額應認定為較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李某應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
經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最終判決結果為:
一、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撤銷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李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本案評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對梁某、李某詐騙事實的認定并不存在很大的障礙,根據事實以及證據可以判斷梁某是主犯,李某是從犯。難點在于對從犯李某的詐騙數額的認定。在本案中,何某后來打入梁某賬戶的錢,李某并不知情,這筆數額能算在梁某詐騙的犯罪金額中,但是不能算在李某詐騙的金額中,因此在中級人民的一審判決中,將梁某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將李某認定為數額巨大,判處李某五年有期徒刑。在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中,李某辯護人覃立律師提出證據證明在何某先前交給梁某的金額中有很大一筆確實由梁某帶去北京找蕭某辦事,這筆錢李某并沒有私自占用。而何某給予的金錢中,李某只是拿出很少的一部分用于購買手機和日常生活支出,因此對李某只能認定為“數額較大”。這一意見被高級人民法院采納,將李某改判為三年有期徒刑。
覃立律師在為李某辯護的過程中,第一時間幫助李某的近親屬將涉案的xx萬元交還給公安局。并鼓勵李某認罪。這些都是李某從輕減輕量刑的重要情節。本案主犯梁某在一審審判中,并不承認犯詐騙罪,對于贓款一直有所隱瞞,而且梁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以在本案中,法官綜合各方面的情節,主犯梁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從犯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律師觀點:
1,在案件發生之后,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要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在律師的指導下做出正確的抉擇,履行恰當的行為。
2,對于刑事案件,會有當事人抱著僥幸的心里拒不認罪,隱藏贓款,但是這樣的做法可能會使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演變成由公訴機關介入的刑事案件;也會使量刑情節加重,到最后得不償失。
3,對于詐騙案件的受害人,很多受害者在被騙的過程中已經覺察到行騙者的很多疑點,但是在強大利益的驅使下,選擇屏蔽這些疑點,期望可以通過前期投入獲取豐厚的利潤。而行騙者正是抓住這一人性弱點擄取錢財。在這里律師建議大家在能輕而易舉獲得財富的誘惑下理性思考,謹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