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福國家屬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被告人王福國的辯護人,經征得其同意,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參加訴訟。
受理此案后,我查閱了本案的主要卷宗材料,并會見了帶著腳鐐、躺在病床上的這位晚期癌癥病人,昨天至今天又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和示證、質證活動。綜合全案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狀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福國不構成保險詐騙罪。其理由如下:
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王福國具有詐騙保險的主觀故意,即不具有騙取保險并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過辯護人庭前閱卷和法庭調查以及公訴人當庭出示的所有證據材料,的確證明了被告人王福國前去延慶進貨、拉貨兩次、拿回報價單一次,但對實際庫存貨物數量和帳面貨物數量以及投保金額、索賠金額等具體情況一概不知。那么,如果僅僅依據被告人實施了上述進貨、取單行為即認定被告人是在實施保險詐騙行為,這顯然不能成立,因為上述日常經營活動不足以證明或者不能表明其具有了詐騙保險的主觀故意,同時,被告人王福國也始終否認其知道他人詐騙保險而給予幫助進貨和制作虛假報價單的行為。
客觀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也不承認其具有詐保的故意,那么,同案被告人是否能夠證明其具有詐保的故意呢,通過昨天的示證和質證,同樣沒有一個被告人能夠證明其明知詐保而故意進貨、取報價單的幫助行為。盡管當庭公訴人出示了很多證言和書證,也同樣沒有證明了被告人王福國具有詐保的主觀故意。因此,辯護人對所出示的證據均表示沒有異議,因為這些證據對被告人王福國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沒有任何意義。
二、投保人和核保人員失職共同導致的錯誤投保金額,不能推定被告人王福國具有詐騙保險的故意。
更何況被告人對實際庫存貨物數量和帳面貨物數量以及投保金額、索賠金額等具體情況一概不知。辯護人之所以想到這一辯護論據是因為,投保人實施投保是正當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對投保物品數量和實際價值的最終核定則是保險公司的法定職責。而本案中恰恰是因為核保人員的失職形成了投保物品數量與實際物品數量嚴重不符的錯誤結果。通常情況下,這種錯誤結果不出現保險事故則罷,一旦出現保險事故要求理賠時,便必然以上述已經錯誤了的投保金額作為索賠請求,因為從法律形式要件上投保人已經投保,只能據此索賠。但是,我們絕不能據此而推定為:既然你先前投保數量不實,那么你就具有詐保的主觀故意,幫助投保的人員也就具有詐保的故意。請注意,這個不實結果是投保人與核保人員共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犯罪目的而故意編造的,更不是投保人故意縱火制造事故騙保的!究竟是由于混合過錯而導致的保險理賠糾紛,還是保險詐騙?
三、起訴書指控的保險詐騙犯罪金額錯誤。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和估價公司均對火災事故物品損失進行了評估,當保險公司認為損失只有 900多萬元、而投保人認為有1900萬元時產生了糾紛,繼而引起了民事訴訟。昨天當庭出示的估價報告證實投保物品數額僅有470萬元。這里且不說估價的公正性,單就犯罪數額而言讓人不可理解,所謂詐騙保險的金額應該是請求理賠的金額減去實際投保的數額,才是詐騙的金額,不能把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的金額也作為犯罪金額予以指控,請法庭在認定時給予糾正。
四、由于被告人王福國身患癌癥、危及生命,請人民法院盡快為其辦理判決前的取保手續,使其盡快得到手術治療。
同時,如果法庭判決其有罪,那么請在刑罰執行上確認其監外執行的方式,以實現人文關懷式的審判理念。
謝謝!
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倪澤仁
200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