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瓊01刑終136號
原公訴機關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師,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漢族,海南省臨高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無業,家住海南省文昌市。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泄露國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0日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建明,海南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海南坤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師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瓊0106刑初78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師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王師,聽取辯護人周建明、**的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4月22日9時許,被告人王師在海南醫學院第37考場參加海南省公務員考試時,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且未按考場紀律的要求將手機上交,而是藏匿于褲兜內。監考老師發放試卷后,王師為了炫耀,在其09號座位上用手機拍攝正在進行的省公務員考試的試卷,并將所拍攝的四張試卷照片上傳到其共有八名同學、朋友為成員的名為"愛情公寓"的微信群里。監考老師發現后當場查獲王師的一部白色蘋果手機,并將王師帶離考場。公安機關接報后立即傳訊王師和其他"愛情公寓"微信群成員,并將王師傳到微信群的照片取證后予以刪除。根據《海南省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暫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筆試結束前的試題(含題庫),屬絕密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到案經過、證人林某1(監考老師)、葉某(監考老師)、王某(考場巡視員)、林某2(愛情公寓微信群員)、云某(愛情公寓微信群員)、張某(愛情公寓微信群員)、林某3(愛情公寓微信群員)、謝某(愛情公寓微信群員)、莊某(愛情公寓微信群員)、莫某(愛情公寓微信群員)的證言、微信群截圖、海南省公務員局《關于我省公務員考試筆試試卷密級的復函》、辨認筆錄和照片、戶籍信息以及被告人王師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師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律的規定,將尚未考完試的屬于國家絕密級的省級公務員考試試題拍照傳播泄露,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海南省公務員局、海南省委組織部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都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無權對省公務員考試的筆試試題進行秘密認定或者鑒定、海南省公務員局作出的《海南省公務員局關于我省公務員考試筆試試卷密級的函》以及海南省委組織部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并發布的《海南省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暫行)》不能作為認定王師發到微信群的試題照片為絕密級國家秘密的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根據該法律規定,海南省委組織部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屬于省級機關,有權對職權范圍內的保密事項確定密級。另據海南省委組織部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并發布的《海南省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暫行)》第七十一條規定筆試結束前的試題(含題庫),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屬絕密級。因此,本案被泄露的海南省公務員考試試題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理據充分,應予認定。鑒于被告人王師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和悔罪表現,且試題泄露的范圍小,并已及時、有效的得到控制,未造成嚴重后果,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遂判決如下:被告人王師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師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公安機關對其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程序違法,證據無效;2、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非法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導致案件事實不清;3、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罪。
其辯護人辯護稱:1、公安機關無權對王師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原審用于定罪的證據都是非法證據,且證據之間相互矛盾,應當予以排除。2、沒有足夠證據證實上訴人王師上傳到"愛情公寓"微信群里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務員真題。3、原審認定王師上傳到微信群里的照片為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宣告王師無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的一致,該事實有一審階段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在二審階段經訊問上訴人王師及聽取其辯護人的意見,均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亦無新的證據提交,本院對上述事實與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師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律的規定,將尚未考完試的屬于國家絕密級的省級公務員考試試題拍照傳播泄露,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予懲處。鑒于王師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和悔罪表現,且試題泄露的范圍小,并及時、有效地得到控制,未造成嚴重后果,對其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對于上訴人王師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職能管轄違法的上訴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主體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無理,不予以采納。
對于上訴人王師及其辯護人關于王師泄露的考試試題屬于何種密級沒有合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海南省公務員局并非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法定鑒定資質,其作出的《海南省公務員局關于我省公務員考試筆試試卷密級的復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判決認定其泄露的試題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且根據《海南省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暫行)》第四條規定,海南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國家保密局)為海南省公務員錄用筆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一,故該《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實際上就是定密條款,并未超出法律規定,海南省公務員考試試題屬絕密級是適格主體依法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對國家秘密作出合法有效的定密行為。一審法院認定被泄露的海南省公務員考試試題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理據充分,應予支持。王師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無理,不予以采納。
對于辯護人關于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記載和《到案經過》記載為相互矛盾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公安民警偵查工作和民警接群眾舉報線索是案件來源的延續,二者并不矛盾,故該辯護意見無理,不予支持。
對于辯護人關于《扣押筆錄》記載與案發時間相互矛盾,應不予采信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雖然《扣押筆錄》時間先于案發時間,但扣押清單的記載時間與案發時間一致,該扣押筆錄所記時間為筆誤,應為瑕疵證據而非非法證據,偵查機關也做了說明,亦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應予以采信,該辯護意見無理,不予支持。
對于辯護人關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王師上傳到"愛情公寓"微信群里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務員考試試題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師對海南省公務員考試期間,拍攝當天上午剛發放的考試試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有相關的辨認筆錄及照片及案發現場的多人證言相互印證,故王師上傳到"愛情公寓"微信群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務員考試試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無理,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溫智勇
審 判 員 曹永明
審 判 員 楊 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鑫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