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京02刑終137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鳳紅,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系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校實際經營人,住北京市房山區;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羈押,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又于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光,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春鋒,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滄州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羈押,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于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曼迪、許榮,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鳳山,男,1955年6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系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己藛T,住北京市房山區;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羈押,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于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金洪濤、陳一,北京市摩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高艷華,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案發前系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校職員,住北京市房山區;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羈押,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審,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崔麗新,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雞西市,漢族,中專文化,案發前系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校職員,住北京市房山區;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羈押,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審,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高艷華、崔麗新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2018)京0111刑初737號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審閱各上訴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6年11月1日,經北京市房山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燕山交管中心)、北京市房山區燕山成人教育中心(以下簡稱燕山成教中心)協商,決定燕山成教中心即日起退出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工作,燕山地區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工作由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校(以下簡稱燕山駕校)負責組織實施,燕山交管中心負責日常監管工作。燕山駕校取得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考試(以下簡稱理論考試)資格。
被告人郭鳳紅系燕山駕校的實際經營人,負責駕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郭鳳山在燕山駕校任考核員,職責包括監控考試進程,防止考試作弊等;被告人高艷華、崔麗新系燕山駕校的職員,主要負責理論考試的監考等工作。2016年年底,被告人許春鋒找到郭鳳紅商量理論考試事宜,雙方約定由許春鋒組織考生到燕山駕校考試,雙方還就費用收取及分配等問題達成協議。燕山駕校分別于2017年1月12日、2月21日、3月11日、3月29日、4月13日、4月14日組織了理論考試。為牟取私利,在2017年1月至4月間的理論考試過程中,郭鳳紅、許春鋒、高艷華、崔麗新(自2017年3月份開始參與)通過在考場內念答案、將涂有答案的答題卡更換給考生等方式向考生泄露試題答案,郭鳳山違背考核員監考職責放任前述人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此過程中,郭鳳紅獲利252500元,許春鋒獲利140000元。經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認定,被告人郭鳳紅等人泄露的考試答案與考試試題具有同一性,與考試試題的標準答案相同率為88.9%。經北京市國家保密局鑒定,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啟用前的考試試卷、標準答案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
被告人郭鳳紅、郭鳳山、高艷華、崔麗新于2017年4月1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被告人許春鋒于2018年5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郭鳳紅的供述及辨認筆錄、高艷華的供述和辨認筆錄、崔麗新的供述、許春鋒的供述、郭鳳山的供述;證人王某1、劉某1、張某1、徐某、紀某、吳某、閆某1、張某2、王某2、楊某、宋某、劉某2、白某、閆某2、趙某1、魏某、崔某、謝某、張某3、王某3、姜某、趙某2、張某4、孫某、張某5、劉某3、宗某、蔡某、吉某、趙某3、郭某的證言;2017年4月13日燕山駕校組織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現場監控錄像;扣押清單、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啟用前考試試卷、標準答案保密管理的情況說明、北京市交通運輸職業學院關于駐委紀檢監察組委托我院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交的涉嫌泄密檢材進行同一性對比結果的說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交的涉嫌試題答案泄密檢材進行同一性認定的復函;北京市國家保密局密級鑒定書;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試卷及答題卡、順豐速運快遞單、燕山駕校組織考試的考生名單及考試試卷情況、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培訓中心提供燕山駕校考點考試人員、考核人員、考試時間及考試成績;北京市房山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關于廢止《關于司機培訓班相關單位的主要職責及收入分配方案》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考核員管理辦法》、《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管理辦法》、《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安全保密管理辦法》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的相關內容;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印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及《北京市運輸管理局關于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培訓中心出具的《關于燕山考核員培訓的說明》及該中心提供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培訓班》課件;北京燕山駕校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章程、股東會決議、關于燕山駕校股份有限公司的補充說明、房山法院開庭公告、開庭筆錄及(2016)京0111民初10470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并撤銷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的通知》;燕山地區輿情快報與分析、中共北京市紀委文件、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文件;抓獲經過、到案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高艷華、崔麗新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被告人郭鳳山作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考核員,違反其職責要求,為牟取私利,明知他人在考試中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卻不履行監考職責,為他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當庭自愿認罪,對其酌予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郭鳳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高艷華、崔麗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可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郭鳳紅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二、被告人許春鋒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郭鳳山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汽車駕駛員考試相關監考工作;四、被告人高艷華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五、被告人崔麗新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六、繼續追繳被告人郭鳳紅犯罪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二千五百元,追繳被告人許春鋒犯罪所得人民幣十四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七、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考核員證一個,予以沒收存檔。
郭鳳紅的上訴理由是:其不明知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試卷及標準答案系國家秘密,沒有主管部門向其傳達過考試的保密要求,主觀上沒有泄露國家秘密的故意,也未牟取私利,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審量刑過重,判決追繳違法所得不當。
郭鳳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郭鳳紅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為牟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其行為僅屬于行政違規,一審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宣告其無罪。
許春鋒的上訴理由是:其不明知所涉考試的答案系國家秘密,主觀上沒有泄露國家秘密的故意,一審量刑過重,判決追繳違法所得的數額過高。
許春鋒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許春鋒等人雖有考試作弊的行為,但并不構成犯罪,本案中涉嫌泄露的所謂考試答案并非國家秘密,許春鋒等人主觀上沒有泄露國家秘密的故意;許春鋒有自首情節未予認定,且一審判決以后頒布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規定,一審量刑畸重。
郭鳳山的上訴理由是:其不是燕山駕??己藛T,從未參與組織考生作弊的事,也未泄露過國家秘密,也不知道燕山駕校的人員存在上述行為,其無罪。
郭鳳山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鳳山不負有監考責任,沒有接觸涉密的考試試卷、備用卷和標準答案,沒有實施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條件和行為;郭鳳紅所做答案不是密級鑒定中所說的標準答案,且涉案考試已被取消,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不作為刑事犯罪追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錯誤判決,宣告郭鳳山無罪。
在本院審理期間,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及其辯護人未提出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原審被告人高艷華、崔麗新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該事實有一審判決書中所列舉的、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各項證據證實,本院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
關于郭鳳紅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在案同案犯供述及其本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郭鳳紅等人采取提前獲知試卷內容、提前制作試題答案、填涂答題卡,在考試過程中向考生念答案、更換已經填好的答題卡等方式,泄露試題答案,且上述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啟用前的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標準答案經鑒定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郭鳳紅作為北京燕山汽車駕駛學校實際經營人,應明知該考試在設有考核員進行監考的情況下,無論考試前或是考試中均不能向考生泄露試題答案,但其卻為了牟取私利,故意為之,符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其是否準確知曉所泄露的答案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密,是否有主管部門向其傳達過保密要求,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一審法院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定刑幅度內作出刑事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判決追繳違法所得的數額是綜合在案言詞證據及書證,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認定,數額并無不當,故其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許春鋒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啟用前的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標準答案經鑒定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許春鋒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在考試前、考試中均不能泄露答案,但其卻伙同郭鳳紅等人為牟取私利,采用提前制作答案、填涂答題卡,在考試過程中采取更換已經填好的答題卡等方式泄露答案,其主觀上具有泄露答案的故意,客觀上亦有泄露答案的行為,而其所泄露的答案是依據啟用前的試卷內容做出,且與上述試卷的標準答案的相同率為88.9%,將該依據啟用前的試卷內容做出的足以讓考生通過考試的試題答案認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符合北京市國家保密局作出的密級鑒定書內容,其行為符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許春鋒雖系自動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所謂一審判決以后頒布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規定在案發當時并不存在,一審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作出處罰,并不存在量刑畸重,判決追繳違法所得的數額是綜合在案言詞證據及書證,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認定,數額并無不當,故其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郭鳳山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在案同案犯郭鳳紅供述、證人張某1證言、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培訓中心出具的說明、從郭鳳山處扣押的考核員證等能夠證實郭鳳山系經燕山駕校推薦參加培訓并取得考核員資格,是燕山駕校在案發時段唯一具有資格的考核員,且同案犯高艷華、崔麗新均指認郭鳳山參與過監考,明知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中存在作弊的事情,郭鳳紅、高艷華指認郭鳳山在案發以后從高艷華處取走剩余的答題卡,證人趙某3亦證明郭鳳山在4月13日的考試時有維持秩序的行為,參加考試的多名考生也證明考試時有和郭鳳山特征相符的監考人員,另郭鳳山在偵查階段亦供稱其進入燕山駕校以后取得考核員資格,且參加過兩場考試的監考。綜上,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上訴人郭鳳山系燕山駕校的考核員,負有監考職責,其明知燕山駕校的監考人員在考試中有向考生念答案、更換涂有答案的答題卡的行為,卻不履行監考職責,為他人故意泄露答案提供幫助,與郭鳳紅等人系共同犯罪,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關于郭鳳紅所做答案不是密級鑒定中所說的標準答案的意見,前已論述回應。關于涉案考試已被取消,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不作為刑事犯罪追究的意見,經查,案發當時涉案考試并未取消,其后取消的也僅針對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駕駛員,且案發當時泄露的試題答案經鑒定應為國家秘密,并不違反“從舊兼從輕”原則,故其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鳳紅、許春鋒、原審被告人高艷華、崔麗新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鳳山作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考核員,違反其職責要求,明知他人在考試中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卻不履行監考職責,為他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提供幫助,情節嚴重,上述各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郭鳳紅、許春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郭鳳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高艷華、崔麗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可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高艷華、崔麗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郭鳳紅、許春鋒、郭鳳山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吳炎冰
審判員 漆愛君
審判員 周 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鈺楠
書記員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