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晉01刑終152號
原公訴機關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毅,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本科文化,原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號碼:×××。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經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霞、張步紅,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云嵐,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本科文化,原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副經理,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號碼:×××。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經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辯護人張惠芳、溫進宇,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郭毅、胡云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晉0105刑初21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郭毅、胡云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晉01刑終189號刑事裁定,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發還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晉0105刑初66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郭毅、胡云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小麗、劉海斌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郭毅、胡云嵐及辯護人張霞、張步紅、溫進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012年3月,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為追求銷售業績,主導該集團下屬的上市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進出口公司”)與青島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德正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基鴻(已判決)所控制的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開展有色金屬貿易合作并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開展氧化鋁、鋁錠、電解銅等有色金屬的進口、轉口和國內銷售業務。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雙方先后簽訂5份《備忘錄》,將上述框架協議履行期限延長至2014年。在陳基鴻的指使下,由江平(陳基鴻案同案人員)利用“德正系”公司作為上下游交易方使用虛假倉單同山煤進出口公司簽署采購、銷售合同,進行代理貿易,共計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在38筆國際轉口貿易中開具的信用證折合人民幣17.78億元及3.4億元貨款。
具體交易事實如下:
1、2014年1月13日,江平等人以香港廣南公司名義將3份偽造的電解銅倉單銷售給中信澳大利亞資源有限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4月3日,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2份信用證?!暗抡怠卑赴l后,新聯國際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1.45億元人民幣。
2、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間,江平等人偽造了32份大港公司的鋁錠倉單,隨后質押給環球倉儲(新加坡)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對應出具內容虛假的鋁錠監管倉單227份,江平等人以香港廣南公司名義銷售給中信澳、中鋼(新加坡)有限公司、金屬地帶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2月至4月間,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并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香港廣南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35份信用證?!暗抡怠卑赴l后,新聯國際公司等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16.07億元人民幣。案發后查明,中信澳等公司收到上述信用證后,將其中的31筆資金支付給香港廣南公司,1筆支付給恒潤致遠公司,1筆支付給德意志銀行,1筆支付給香港柏銀公司。
3、2013年6月5日,江平等人偽造了1份大港公司的氧化鋁倉單,后質押給上海運亞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運亞公司”),騙取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監管倉單,隨后銷售給永輝資源有限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3月14日,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并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1份信用證。“德正系”案發后,新聯國際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2585.32萬元人民幣。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間,陳基鴻指使利用青島德誠公司、青島億達公司作為山煤進出口公司的交易上下游公司開展貿易,貿易中并無實際的貨物交易,僅利用《貨權轉移證明》進行流轉。山煤進出口公司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電匯支付貨款,巨額資金被“德正系”公司占用,“德正系”案發后青島億達公司未支付貨款,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直接損失3.4億元人民幣。
在上述貿易過程中,山煤集團于2013年初任命被告人郭毅擔任山煤進出口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由郭毅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2013年6月,任命被告人胡云嵐擔任山煤進出口公司副經理,分管業務一部,由胡云嵐具體負責代理青島德誠公司的轉口、內貿業務。經查,在貿易中被告人郭毅、胡云嵐違反山煤集團《合同管理辦法》、山煤進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對青島德誠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戶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進行調查,而是安排業務員溫可君、曹慧軍等人將《客戶調查表》交給青島德誠公司的王某、翟麗等人代為填寫。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溫可君等人通過青島德誠公司王某等人與上下游企業傳遞合同,始終沒有與上下游企業有過接觸。郭毅在對上下游企業不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簽訂采購、銷售合同,未能及時發現“德正系”公司操縱的融資性貿易中存在的巨大風險。合同簽訂后,溫可君等人向授信銀行提供相關開證資料,申請開具國際遠期信用證或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貨款。貿易期間,郭毅、胡云嵐等人簡單認為持有倉單即持有貨權,沒有對持有的大量倉單對應貨物進行查驗,未能發現持有的倉單存在虛假。郭毅、胡云嵐沒有安排公司人員對購銷貨物進行專門的查驗、核庫,疏于對貨物的動態管控,致使山煤進出口公司出具的價值17.78億元人民幣的信用證及3.4億元貨款被陳基鴻控制的“德正系”公司非法占有。
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2012年9月以后,山煤進出口公司為了控制代理青島德誠公司貿易的風險,開始質押全部倉單,即待下游客戶支付貨款后才予交付。2012年12月21日,山煤進出口公司根據山煤集團的要求,制定了《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我方受委托代理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到單后,暫持代表貨權的倉單作為抵押,待下游客戶電匯付款后再將單據交還至下游客戶。如直接交單于下游客戶,則須有委托代理方以其項下其他資產作為擔保,與我方簽訂保證合同”。2013年1月初,江平向郭毅、胡云嵐提出調整質押倉單比例的要求。被告人郭毅在請示王松濤后,于2013年1月4日與江平簽訂第四份《備忘錄》,其中約定2013年底開展的轉口業務按照每月倉單抵押與不抵押比例7:3(押倉單70%,不押倉單30%)進行配比。在履行電解銅貿易期間,業務員任夢圓在收到上游企業提供的倉單或海運提單等有關憑證后,在未取得青島德誠公司的資產抵押的情況下,胡云嵐即安排任夢圓將倉單或海運提單提前交給了青島德誠公司王某。“德正系”案發后,山煤進出口公司僅持有涉及1筆貿易的6份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的電解銅倉單,而將本應持有的涉及13筆貿易,累計56份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的電解銅倉單提前交付給了青島德誠公司。2014年6月,山煤進出口公司利用僅持有的6份上海運亞公司倉單從上海洋山保稅區提出該筆電解銅1407.32噸,已銷售約1206.74噸,回籠資金6073.34萬元。因山煤進出口公司違規提前交付倉單,導致無法追索貨權,截止2016年4月8日,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95億元人民幣。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辦案人員電話傳喚郭毅、胡云嵐到案接受調查,該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被執行刑事拘留。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3月23日,辦案人員電話傳喚郭毅、胡云嵐到案接受調查,該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被執行刑事拘留。
企業信息查詢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會決議、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職務任免通知證實,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5月9日,法定代表人為郭海;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0日,2012年6月25日經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提名郭海為該公司董事長,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建澤,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7.43%股份;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為郭毅;2009年5月29日,郭毅被聘任為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副經理兼駐韓國代表處首席代表;2012年12月31日,郭毅被提名為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2013年6月14日,胡云嵐被提名為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副經理。
進出口公司各部門職責、章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費用報銷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財產盤點制度、非煤轉口貿易流程、非煤國內貿易流程、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進口業務流程、內銷業務流程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財務、業務等方面的制度。
合同、保證合同、進口信用證項下到單通知書、承付通知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德正公司指定的上下游公司進行貿易、付款的事實。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了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郭毅、胡云嵐辦公場所進行搜查的過程。
倉單證實,經袁妮辨認,蓋有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印章的28份倉單當中的“張家春”系其模仿張家春名字所簽。
企業基礎資料表、企業資料調查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煤炭經營資格證、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簡介、審計報告、章程等證實,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鋁業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等上下游企業向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情況。
合同請示卡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就涉案合同簽訂進行內部審批的過程。
開證申請單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就向相關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進行內部審批的過程。
到期付款通知書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廣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該公司在付款到期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貨款的情況。
單據交接單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和廣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郵遞方式進行單據交接的過程。
華夏銀行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與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事實。
輔助明細賬、記賬憑證、資金付出憑證、客戶借記通知單、進賬單、申請短期業務周轉資金的請示、銀行承兌匯票等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相關情況。
輔助明細賬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中信澳大利亞資源有限公司、永富資源(新加坡)有限公司、永輝資源有限公司、金屬地帶有限公司、中鋼(新加坡)有限公司、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新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廣南(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間就貿易貨款的賬目記載情況。
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進出口公司德正事件訴訟進展及挽回損失的情況說明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上下游共簽訂58筆鋁錠、氧化鋁、電解銅合同(53筆轉口合同、5筆內貿合同),因下游公司未按約定付款,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開具了29.30億元的遠期信用證,需要向銀行還款,風險資金敞口共計28.19億元,現該公司采取了刑事報案及民事訴訟措施,截至目前德正事項合計挽回損失71988596.30元。
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0年4月山煤集團曾下發了《合同管理方法》,要求各子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參照制定適用于本公司自己的合同管理辦法。2012年9月進出口公司召開的經理辦公會上,班子成員討論議定要注意業務風險控制,各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風險防控力度,確保業務安全開展。在此前提下,經過我們了解,進出口公司業務一部(負責氧化鋁業務)結合以往操作煤炭出口業務時的經驗及本部門已有的針對煤炭出口業務的業務流程,對氧化鋁業務的風險進行防控,其一致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6.在轉售貨物的過程中,我公司抵押其中70%的作為貨權憑證的倉單,登記臺賬,將倉單原件存放在專門存放倉單的保險柜中,保險柜存放在有防盜措施的財務部,鑰匙由業務專人保管,在海外客戶向我公司電匯付款后,將倉單原件從保險柜中取出交付給海外客戶,并與國外客戶辦理相關單據傳遞確認函。7.在轉售貨物的過程中,我公司將30%的作為貨權憑證的倉單先交付給海外客戶,90天后客戶向我公司電匯付款,在這30%的業務中,我公司先取得委托代理方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項下其他等值資產作為擔保,簽訂擔保合同。結合以上氧化鋁轉口業務實際操作過程中形成的風險防控的流程和經驗,在山煤集團《合同管理辦法》和我公司已有的煤炭出口風險管理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我公司業務一部在2012年對煤炭出口和氧化鋁轉口業務流程進一步完善,在此后的業務中一直按照該流程指導和操作相關業務。相關規定辦法的審批流程、發文程序未找到。
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等的相關會議情況。
額度申請書、開證申請人承諾書、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書、客戶確認開證通知書、到單通知、進口押匯申請書、信用證開證合同、綜合授信合同等證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興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等多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事實。
青島卷宗材料證實了陳基鴻等人涉嫌犯詐騙罪一案的相關情況。
王松濤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2002年到山煤集團工作的,剛開始是在山煤集團大同公司擔任副經理,2006年4月至2009年5月擔任大同公司經理,2009年至今擔任山煤集團的副總經理。2009年至2012年12月30日,兼任山煤進出口公司董事長,同一天我開始兼任山煤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16年3月份,辭去山煤國際總經理,目前只擔任山煤集團副總經理。山煤集團副總理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名,山煤集團董事會任命,2012年底之前分管國際貿易,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曾分管過投資,從2012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分管貿易(包括國際貿易及內貿),具體就是山煤國際及廣東德潤投資有限公司的貿易業務,2013年3月至今主要分管貿易糾紛、風險化解及清欠。山煤國際總經理,2012年12月30日由山煤集團董事會提名,山煤國際董事會任命,直到2016年3月份辭去總經理職務。期間,全面負責山煤國際業務開展、監管。山煤進出口董事長,2009年5月份由山煤集團董事會任命,行使董事長的職責,具體就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經營方向和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調整、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國務院將煤炭出口的資質給了山煤集團,山煤集團將出口業務放在了山煤進出口,2009年山煤國際借殼上市,山煤集團為了把煤炭出口業務裝入山煤國際業務,就讓我兼任了山煤進出口的董事長。山煤集團的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山西省煤炭進出口公司,屬國有公司,控股山煤國際。山煤國際是在2009年前后借殼上市,山煤進出口是山煤國際的全資子公司。山煤進出口公司的前身是山煤集團的進出口業務部,大概是在2007年前后成立了山煤進出口公司。我是從2009年5月份開始兼任山煤進出口公司的董事長,當時孔祥科擔任總經理。2012年期間,山煤進出口設有三個業務部、財務部及辦公室,胡云嵐是業務一部的經理,郭毅擔任公司副經理,直接分管業務一部。2012年12月30日,集團公司做出調整,孔祥科被派駐到廣東德潤擔任董事長,我不再擔任山煤進出口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由郭毅擔任。山煤進出口的初期業務以煤炭進出口為主。2009年以后,煤炭出口受市場影響大量萎縮,僅剩少量外部出口煤代理,后來還做過一些煤炭進口業務但賠了錢,可以說整體業務萎縮的很厲害。2012年3月份以后,公司代理青島德誠的業務就成了主要業務。2009年以來,山煤進出口的業務整體萎縮的很厲害,但省里、集團都要求我們把外貿做起來,要保住山煤進出口這塊牌子,所以我們也想做一些其它的非煤貿易來補充。2011年9、10月份,當時我和孔祥科在北京國家發改委開會,開完會后孔祥科就去商務部許可證局找趙金慶副局長,因為許可證局掌握著企業外貿的報關單情況,孔祥科找趙金慶希望能幫助推薦幾家有實力的公司進行合作。我印象中趙金慶前后推薦了三家企業,第一家是美國杰拉德公司,第二家沒有印象了,第三家就是青島德正。大概在10月份,孔祥科就跟趙金慶去了一趟青島,拜訪了青島德正的老板陳基鴻。聽孔祥科說,當時陳基鴻介紹了公司的業務情況,其中就包括正在進行的柬埔寨鋁礦項目,陳基鴻也表示希望跟大型國企合作柬埔寨鋁礦項目。孔祥科回來以后跟我匯報的時候很激動,說青島德正具有鋁制品的全產業鏈,而且跟中鋁、中電投等大型國企都有合作項目,公司的背景、基礎條件好,對方也表示了合作意愿。我聽了孔祥科的匯報以后,讓他再進一步在行業內部、銀行信譽等方面做深入了解。后來聽銀行的人說,跟青島德正合作得人家挑,青島德正從業20年沒有一筆貸款發生逾期。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我們認為青島德正在業內是非常有實力的企業,而且信譽很好,在商務部系統內也非常認可,行業內部評價也很高,后來就決定跟青島德正做進一步的溝通、洽談。大概在2012年2月份,我、孔祥科、郭毅、胡云嵐去了一趟青島,對青島德正進行了正式考察。我們開始與青島德正接觸,就有關情況沒有向集團主要領導進行匯報,因為還只是醞釀階段。是孔祥科提出希望我代表山煤集團去青島德正拜訪一下陳基鴻,也顯示集團公司對雙方合作的重視。我也考慮只是聽孔祥科他們介紹,網上有關德正的資料比較少,也想實地去看看企業的情況,所以我們就專程去青島拜訪陳基鴻,同時對德正進行考察。我們一行四人去了青島德正,陳基鴻接待了我們,當時青島德正的人還有陳基鴻的妻子徐小燕、陸世軍等人,我們參觀了青島德正位于嶗山區航空廣場的辦公樓,感覺公司很正規,管理也很規范,看到很多有關德正、德誠的榮譽牌匾、獎牌。之后我們進行了座談,我介紹了山煤集團的情況,表達了希望與德正進行有色金屬進口貿易的合作意愿,陳基鴻介紹了德正的情況,包括生產規模、貿易規模以及利潤情況。其中提到與中電投合作內蒙古霍林河煤電鋁項目很不愉快,中電投不給返還利潤,陳基鴻說跟央企合作太受欺負。陳基鴻重點介紹了柬埔寨項目的情況,柬埔寨項目包括2億噸的鋁土礦開采、房地產項目,還有配套的港口及電廠,陳基鴻說國開行已經發放3億美元的貸款。陳基鴻表示希望與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國有企業合作,共同開發柬埔寨項目。陳基鴻提出如果雙方能夠深度合作柬埔寨項目,就可以把電解鋁、氧化鋁的貿易部分讓山煤進出口來做,否則就沒有必要進行貿易合作了。之后陳基鴻提出要回訪。座談會后我提出去青島港實地看看,陳基鴻安排我們去青島港參觀。我們看到德正公司在青島港的存貨場地、氧化鋁的裝卸設備、專門的倉庫,還有專用的辦公樓,通過青島的考察,我們認為德正公司確實是一家有實力的公司,而且陳基鴻行事低調、務實?;貋硪院笪揖拖蚣瘓F的主要領導進行了匯報。期間,孔祥科與德正的有關人員進行了進一步的溝通,最終確定山煤進出口代理德誠轉口貿易的合作模式。2012年3月4日,陳基鴻回訪山煤集團,在山煤集團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當時集團的董事長是杜建華,總經理是郭海。我是在郭海辦公室給他做了匯報。因為杜建華經常不在單位,所以我在他家小區門口等上他。我跟他們匯報了德正的基本情況,跟德正合作可以彌補我們的貿易量,開辟新的業務。我提出一是陳基鴻要回訪;二是只有雙方深度合作才能先開展貿易合作,我也說通過前期貿易合作可以熟悉一下行業,也可以進一步了解對方。杜建華、郭海都很重視,表示可以進一步洽談,杜建華安排由郭海負責接待工作。2012年3月4日,陳基鴻回訪,當時同行的還有陸世軍、徐小燕等人,在集團21樓雙方進行了座談,我方表示可以進行深度合作,陳基鴻也表示可以先開展貿易合作。隨后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陳基鴻代表德誠簽字,我代表山煤進出口簽字,當晚我們宴請了陳基鴻一行。第二天早晨,杜建華又正式與陳基鴻見面,也表達了下一步深度合作的意向?!逗献骺蚣軈f議》是孔祥科和陸世軍準備的,主要內容就是山煤進出口代理德誠的轉口、國內貿易,協議對大致的貿易形式做了約定,比如我方開具三個月的遠期信用證支付貨款,德誠提供20%的開證保證金,我方收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費,實際上這也是我方的利潤點,還有其它一些細節。簽訂框架協議后,雙方開始具體操作。德誠從原來的貿易鏈中退出,由山煤進出口代替開展轉口貿易。因為我們要開具信用證,所以提出上游客戶必須是國企大公司,后來德誠指定的都是大企業,比如中信澳、永輝等有國企背景的大公司。雖然我們在開證行開信用證不需要交納保證金,但我們提出德誠交納20%的開證保證金,主要目的就是防控市場波動風險,如果價格走低我們就可以持倉單變賣貨物,有20%的保證金足可以防止風險。德誠指定上下游公司,我方跟上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我方給上游客戶開具信用證,上游客戶出具倉單,下游客戶支付貨款,我方交付倉單。另外在整個貿易過程中,德誠、德正提供擔保。具體業務由業務一部負責。就如何開展相關業務,山煤進出口應該有進行研究、安排,但我沒有參加,作為董事長我不參與具體業務上的事,都是孔祥科、郭毅、胡云嵐負責。我不清楚業務一部代理轉口的實際操作流程,山煤進出口進行非煤轉口貿易的流程規定我知道,我看過,簡單說就是在客戶資信調查、貨權的轉移、貨物的跟蹤、合同的執行、回款等環節都是要有專人盯的。在實際的操作中,沒有去上下游客戶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只是聽德誠給我們介紹過。客戶資信調查是通過德誠來介紹,另外就是從網上、相關報道上了解上游企業的情況,中信澳、中鋼等都是國企背景的大企業。在實際的操作中,胡云嵐、郭毅等人去查驗過幾次貨物,他們回來以后我詢問過他們情況,他們介紹說去庫房看到存放的貨物了,德誠的人還給他們指認了我們的貨物。郭毅當時跟我說倉庫里的貨可多了,德誠的人給他們指了指哪些是我們的貨。孔祥科、郭毅都跟我說過,我也提出了質疑擔心出問題,但孔祥科跟我說我們手里有倉單,倉單就是貨權,拿著倉單就好比拿著貨物,另外還有20%的保證金可以防控價格的變動,所以百分之百的保險。既然孔祥科、郭毅都這么肯定,我也就認為沒有問題了。在公司的一些會議上,我說過要抓好流程管理,抓好每一個環節,要安排專人負責盯單盯貨,但在實際的操作中還是沒有做到。一直以來我也想扭轉這種局面,做業務不能停留在表面,一定要深入進去,但一直也沒有改變,業務部門做業務太浮躁。合同由業務部門制定,業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管副經理簽字,之后總經理簽字,最終是董事長簽字。用信的程序也類似,只是加入了財務部門的審核簽字。2013年初,郭毅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記變更之前購銷、保證合同都是我簽字,工商登記變更之后就是郭毅簽了。作為董事長,代表公司簽訂有關購銷合同,我只是做形式上的審核,前面的環節都簽了,我看看沒有什么問題也就簽了。在簽訂框架協議后,我還簽了三份備忘錄,備忘錄主要涉及保證金、代理費的一些調整。大概在7月中旬,將保證金比例從20%降到了15%。另外在2012年5月初,山煤集團與德正在新加坡簽訂了《全面合作框架協議》,山煤集團向省國資委報送了有關材料,經省國資委同意山煤集團開始出資收購廣東德潤投資有限公司,最終控股51%。2012年底,山煤集團派孔祥科擔任廣東德潤的董事長。廣東德潤開展的業務比較雜,有現貨也有代理。降低保證金比例是因為當時德誠提出貿易量比較大,財務成本比較高,我們考慮到持有倉單,應該能夠控制住風險,就同意降低保證金比例了,沒有請示山煤集團主要領導。德誠代理轉口業務一直進行的比較順利,公司因此有盈利。但是到了2014年5月初,突然出現了下游客戶不支付貨款的情況,后來才知道陳基鴻出了事,最終造成53筆轉口、5筆內貿的貨款沒有收回,累計造成27.7億的巨大損失。因為山煤進出口的銀行授信與山煤國際的授信是捆綁在一起的,所以為了不影響山煤國際,山煤進出口從山煤集團、山煤國際借款,另外自籌了一部分資金,償還了銀行的信用證的資金敞口。2013年初當時我不再擔任山煤進出口的董事長,但我是山煤國際的總經理,郭毅曾經跟我說過陳基鴻想做一些內貿,陳基鴻預計氧化可能要漲價,要屯一批貨,當時我說如果保險就可以做一些,如果有風險就不要做。郭毅說絕對保險,貨都入庫了。具體他們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德正出事以后,山煤集團積極采取措施,啟動民事訴訟、仲裁程序,保全資產,凍結德正持有的股份,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當時與德正合作的初衷是好的,想開辟業務,但最終造成這么大的損失,首先是風險意識不強,主要原因是流程管理有很大的漏洞,業務跟蹤不到位,對德正的情況掌握不夠,如果能安排專人盯住貨,能對上下游公司進行調查,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就能盡早發現德正在利用這樣的貿易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身為董事長,履行職責還是有過失,當時我有疑問,但沒有堅持自己的原則,督促總經理安排專人盯貨、接觸上下游客戶。雖然開會時常說,但沒有監督落實,太輕信別人。另外,我思想上總認為我是兼任董事長,不愿意過多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并沒有真正把自己放在董事長這個崗位上?,F在看來,我們跟陳基鴻接觸的時候,他實際上已經出了問題,需要資金,就設計了這么一個圈套,結果我們就給鉆進去了,都是因為我們沒有意識到這里邊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就是圖人家那點代理費。在貿易環節中,沒有履行好有關職責,具體是對上下游客戶沒有進行直接調查,沒有查驗貨物,對貨物進行管控、擔保措施落實不到位,最終導致巨大的損失。
2012年后半年,當時集團公司出于對各子公司、各板塊的規范化經營考慮,要求各板塊、各部門、各公司根據自身不同的業務,起草、擬定各自的有關經營方面的規章制度,并上報集團。就是在這個大的背景下,進出口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安排三個業務部根據各自不同的業務起草了相關的管理辦法。我印象中,這個公司應該是在2012年9月份安排下去的,大概在12月份完成的。我仔細看了一下你們提供的這份管理辦法,涉及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的管理流程應該是業務一部起草的,因為當時業務一部就負責這部分業務。進出口公司安排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是這樣的,集團公司有了安排以后,我安排了孔祥科,主要意思就是結合公司已有的一些規章制度,制定出口、轉口的相應管理辦法。因為當時業務二部、三部分別負責的內貿、進口業務的量不大,進口業務基本已經停了,所以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主要集中在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上,就是業務一部負責的業務??紫榭剖窃鯓影才诺奈揖筒磺宄耍驗橹饕婕皹I務一部的業務,所以孔祥科應該安排給了郭毅、胡云嵐。有關管理辦法應該是孔祥科、胡云嵐起草的,因為專業性比較強,其他人也弄不了。管理辦法的通過應該是進出口公司的總經理辦公會過會以后,大家沒有意見,之后孔祥科報給我的。我看了以后覺得還可以,就同意上報集團了。公司內部沒有下發,本身就是各部門制定的,都清楚其中的內容,沒有必要再專門下發了,大家按照相應的制度執行就可以了。這個管理辦法應該是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就可以了,沒有再履行其它的審批程序。這個管理辦法的實質內容就是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流程進行了規定,目的就是規范化經營、防控經營風險。當時還有一個考慮,就是之前沒有做過非煤業務,也沒有什么經驗,想針對多半年與青島德誠的非煤轉口業務總結些經驗,便于規范化管理、經營。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我大概知道,有印象。制定這樣條款的目的主要考慮就是防控風險,按我們的話說要不手里有錢,要不手里有貨,如果錢、貨都沒有,就必須提供相應的抵押。在出臺這個管理辦法之前,全部提前交單了,就是說在下游客戶還沒有回款前就把倉單交付給下游客戶了,正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我們認識到其中存在的風險,才在管理辦法中專門制定了相應的條款。2012年期間在與青島德誠的貿易中,據孔祥科跟我說貿易中的倉單都質押在我們手里,我也就相信了。到了2013年初,集團公司進行了干部調整,進出口公司由郭毅擔任執行董事、總經理,我不再擔任進出口公司的董事長。大概就在簽訂備忘錄四之前,郭毅找到我說貿易中沒有質押倉單。當時我就提出這樣做是存在風險的,要求郭毅逐漸把貿易量減下來。另外我提出以銀行需要質押倉單為借口,逼對方將所有倉單質押給我們。過了幾天郭毅又找到我,說他已經跟江平談過了,爭取到押單、不押的比例為8:2,他認為這樣的押單比例加上15%的保證金是可以覆蓋風險的,當時我表態如果能覆蓋風險,就按照這個比例執行。在陳基鴻案發以后,我才發現在備忘錄四中約定的押單比例為7:3,并不是8:2。郭毅代表進出口簽訂《備忘錄四》這件事我不知道,他沒有請示過我。有關貿易的倉單應該是按照相關規定全部質押,不應該提前交付,如果提前交付又沒有足額的資產抵押,貿易風險會加大。
孔祥科的詢問筆錄證實,2011年11月份左右,山煤集團考慮到當時的煤炭業務大幅度下滑,就要求進出口板塊做大做強貿易業務的同時,要主動尋求一些海外優質項目,并給山煤進出口下達了2012年度銷售收入為40億的任務,煤炭的貿易量完不成集團下達的銷售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山煤進出口就主動尋求一些非煤產品的代理業務。后來我們通過商務部許可證管理局副局長趙金慶聯系,2011年12月底我和趙金慶到陳基鴻家里見了面,見面時人員有趙金慶、陳基鴻、李峰和我,雙方先介紹了各自公司的情況,陳基鴻和李峰給我講德正公司旗下有實體公司,一直經營鋁錠的生產、鋁錠、氧化鋁、電解鋁的轉口及內外貿易業務,并在柬埔寨有氧化鋁的項目,國家相關部門已經核準了這個柬埔寨項目,我提出山煤集團想找個有實力公司做點非煤產品的代理貿易業務。山煤進出口一直以來做的就是煤炭代理出口、進口業務,我公司具有煤炭進口和出口的資質,該業務模式是我公司直接聯系對接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代理費按噸或按比例收取,都是提前和上下游公司約定好的。我公司沒有做過煤炭的轉口業務。在陳基鴻家談完后第二天,李峰帶我先參觀了德正公司的辦公樓,之后去青島港查看了鋁土礦、氧化鋁及鋁錠的倉儲情況和現場存放實物,看完后我就回太原了?;貋砗笪铱陬^將我去青島了解的情況簡要給王松濤作了匯報,王松濤當時說抽個時間一起去青島看看再說,在這期間我也讓李峰給我發了一些公司簡介和鋁行業的相關資料。2012年2月份,王松濤帶著郭毅、胡云嵐和我一起去了青島對德正公司正式考察。當時在德正公司會議室召開了座談會,這次趙金慶沒有去,先是由王松濤介紹了山煤集團的情況,德正公司的李峰、馮工程師介紹了德正公司的情況及柬埔寨項目的情況,王松濤當時表達了想進行貿易合作的意愿,我們都感覺氧化鋁項目不錯,德正公司的李峰也希望雙方能夠合作,并表示能回訪山煤集團。第二天我和郭毅、胡云嵐去了青島泰達公司李峰的辦公室(李峰是青島泰達公司的總經理),在李峰辦公室我們具體談了下一步雙方開展貿易業務的合作事宜。在李峰辦公室我們談的業務模式就是初步約定主要經營氧化鋁和鋁錠,每年的業務量是5億美元,代理費是千分之四,信用證開保證金為20%,擔保、開證費用等方面的細節我記不清當時談到沒有。當時郭毅和胡云嵐都直接參與了業務合作的洽談。之后我和王松濤、郭毅、胡云嵐在李峰的陪同下參觀了青島港口,主要是查看了港口的倉儲及貨物存放情況及氧化鋁的裝卸情況,之后我們就回了太原。從這次回來到2012年3月4日期間主要是由郭毅、胡云嵐和李峰具體溝通的,我當時帶著他倆去青島主要就是為了讓他們能了解這項工作,在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前一周,郭毅或胡云嵐(記不清是誰)將擬定好的《合作框架協議》草本交由我審定,我看完后他們又拿著給王松濤進行了審定,最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協議》文本。我審定時主要關注的是代理費、保證金,我當時還重點關注協議里的一句話是“不管是代理還是買斷,我們不承擔因價格波動等任何市場風險?!蔽耶敃r是否對協議草本提出過修改意見,現在記不起來了。代理就是我們只收千分之四的代理費,不管市場波動如何即使賠了我們照樣收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費。買斷則受市場波動影響,如果賠了我們就跟著賠了?!逗献骺蚣軈f議》里約定的合作模式是由李峰提出來,我、郭毅、胡云嵐和李峰初步擬定了大體的條款,回太原后由郭毅和胡云嵐與李峰進行了一些細節上的溝通,最后形成的一個草本,后來基本沒作什么調整。審定該協議過程中,我們沒有向集團主要領導進行過書面的請示,但是我們訪問德正公司回來后,王松濤和我一起在郭海的辦公室給郭海就訪問德正公司一事進行了匯報,當時郭海問到了陳基鴻的回訪時間并說我們業務發展理念挺好的,對開展業務沒有提出異議。我們在正常的業務過程中不需要向集團請示。沒有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過,但我和王松濤、郭毅、胡云嵐肯定在一起碰過頭。在簽訂該協議前沒有經集團或相關部門和會議審定,簽訂中公司投資處沒有介入。我們對陳基鴻和他的德正公司的了解一是通過陳基鴻、李峰等德正公司人員的介紹,二是王松濤通過銀行對德正公司進行過資信等方面的了解,三是我、郭毅通過參加一些鋁行業的會議了解德正公司情況及鋁行業市場行情,四是實地考察,2012年貿易開始后我帶著趙瑞等人考察過內蒙的霍煤鴻駿電解鋁廠(德正公司參股49%),另外我帶著專家組去柬埔寨考察過鋁土礦項目、電廠項目及柬埔寨港口項目(當時德正公司已開始進行投資建設),2013年郭海和我還去過一次柬埔寨,對其相關項目進行了考察,郭毅還帶隊去考察過跟德正公司合作的一些實體鋁廠等。雙方在合作之前,我公司沒有對德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過調查了解,只是到2012年5月份山煤集團收購廣東德潤前對德正公司的相關公司和子公司進行了法律盡職調查和審計、評估,并形成了《法律盡職調查》和《審計、評估報告》,我帶隊去內蒙古考察沒有形成正式的考察報告,口頭上給王松濤匯報過。通過這些措施感覺德正公司有4個電解鋁廠的實體,在柬埔寨有電廠在建項目,還對一些氧化鋁項目進行了前期的勘探工作,德正公司有這么多實體資產,我們都覺得德正公司很有實力,信譽不錯。通過上述措施,不能完全反映德正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們沒有對陳基鴻本人的情況進行過專門了解。2012年剛進入有色金屬行業時,我公司通過參加行業會議,在網上查詢一些有關有色金屬行業的信息,還有就是德正公司給我們提供的資料對有色金屬行業進行了解。整體上講當時的有色金屬行業市場不景氣,貿易市場一直在下滑,業務很不好做,但如果實現整體煤電鋁一體化的話利潤空間會比較大,還可以做。從集團層面考慮,當時就是先從貿易業務入手,逐漸深入到煤電鋁一體項目,但對我公司來講最初開展貿易的初衷就是為了完成集團下達的任務指標掙取利潤。當時我們也做了許多防控措施,一是讓青島德誠給每筆業務提供20%的保證金,二是由青島德誠或化隆先奇提供擔保。2012年山煤進出口和青島德誠總共是10億美元的業務量,山煤進出口的利潤約2000多萬元。山煤進出口與青島德誠開展代理轉口貿易業務的具體模式是:由山煤進出口代理青島德誠開展有色金屬(電解鋁、鋁錠、氧化鋁)的轉口貿易業務,以美元或人民幣開立三個月遠期信用證,上下游公司由青島德誠指定,在青島德誠向山煤進出口開證前3個工作日內交納開證金額的20%作為保證金(后調整為15%),山煤進出口按鋁錠GIF(到岸價)價格的千分之四收取代理費,在業務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包括銀行開證費、承兌費等)均由青島德誠承擔,同時由青島德誠或化隆先奇公司對每筆業務提供擔保,在山煤進出口開具遠期信用證到期前,下游公司以現匯方式給我公司支付貨款,我公司再給銀行付款。我公司沒有召開專門會議對這種合作模式進行過研究,我只給王松濤匯報過。2012年7月份,郭海口頭給我講過讓我把與青島德誠合作的業務量放大,我當時講當下的銀行授信不夠,郭海也同意加大銀行授信,之后集團公司專題研究放大了山煤進出口的銀行授信。當時的上下游公司均是青島德誠之前的客戶,就約定由青島德誠指定上下游公司了。我公司保證下游客戶給我們及時回款,防控風險一是青島德誠給我公司支付20%的保證金,二是青島德誠、化隆先奇公司和山煤進出口簽訂了連帶擔保責任的《保證合同》?!秱渫浂穼⒈WC金由20%調整至15%,我記得先是由德正公司提出來的,我們也考慮到前期業務合作一直很順,下游公司回款也及時就這么做了。這件事我肯定和王松濤、郭毅、胡云嵐溝通過,沒有給集團主要領導匯報過,當時王松濤也知道。青島德誠、化隆先奇公司都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侗WC合同》就是用青島德誠和化隆先奇公司的信用作擔保。當時不以抵、質押的形式做擔保是因為李峰說青島德誠當時已經沒有資產可作抵押或質押了。公司制度中規定讓上下游公司填寫《資信調查表》,另外附上客戶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公司介紹。我公司與青島德誠的業務過程中,該項具體應該由郭毅、胡云嵐及業務一部業務員辦理,具體我不清楚。僅通過填寫《資信調查表》能了解上下游公司的一部分情況,肯定不全面。嚴格意義上講應該多與上下游公司直接溝通接觸,但我公司當時是作代理,所以有些工作就與青島德誠直接對接了。業務開展以后我只是要求業務部門進行資信調查時,要建立客戶檔案,但沒有具體安排過業務部門怎么做。我們沒有制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的相關制度、規定,沒有拿上倉單去青島港大港分公司查看或者去現場一一對應查驗貨物,也沒有安排過業務部門這么做。我認為倉單就是信用證項下的貨權憑證,也就是將商業貿易轉化成銀行信譽,我們當時都覺得倉單就是貨權憑證。開證銀行給我公司提供倉單后,我們沒有和上游公司、大港分公司核實過倉單的真偽,當時沒有考慮這么多,郭毅、胡云嵐主要負責這項業務也沒有去核實或安排業務員去核實過。當時我們主要考慮完成銷售收入,完成集團下達的任務,另外我重點關注了下游回款資金的安全,別的我就沒有多考慮。我當時真沒有想到這是不是一種融資性貿易模式,出事后我發現其實德正公司就是占用山煤集團三個月信用額度,貿易只是個形式。2013年1月我離開山煤進出口后主要負責廣東德潤的收購工作,進出口公司造成27億多元的損失,現在想來當時山煤進出口和廣東德潤同時和德正公司做貿易,從山煤集團層面講這種情況下應該控制住貿易總額,當時還應該有實際資產的抵押和質押,還有就是風險敞口放開后應該有相應的對策,這其中就包括把貿易量降下來。
溫可君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2012年到煤炭進出口公司工作的,剛開始我在公司的辦公室,2012年7、8月份,調到公司業務一部擔任業務員一直到現在。煤炭進出口公司是山煤國際的全資子公司,山煤集團是山煤國際的控股公司,山煤進出口是山煤集團的三級子公司。山煤進出口公司業務一部的業務范圍主要是有色金屬轉口、內貿、煤炭進出口等業務。公司設有三個業務部、財務部、辦公室,總經理郭毅,副經理胡云嵐、穆旺,總經理助理吳晨波,胡云嵐是分管業務一部的副經理。業務員的工作就是執行領導的安排,我只對胡云嵐負責,執行胡經理的工作安排。我到業務一部工作至今,只做了公司代理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的有色金屬轉口貿易的相關工作,其它就沒有了。代理青島德誠轉口貿易的大致情況,簡單說就是青島德誠為山煤進出口指定上下游客戶,我們只是與青島德誠接觸,并不直接與上下游客戶接觸,截止到青島德誠出事,累計完成300多筆轉口貿易,涉及上游企業十幾家,下游企業就兩家即香港新聯國際有限公司、廣南香港公司。山煤進出口只是掙千分之四的代理費。最終有53筆轉口及5筆內貿的貨款無法收回,造成20多億的損失。山煤進出口公司有一個專門的有關轉口貿易的流程。根據流程規定,有幾個部分:第一、在接到代理轉口貿易的業務通知后,首先要對上下游客戶進行情況調查,給客戶發送基本情況咨詢表,由客戶進行填寫,如果客戶滿足貿易條件,雙方簽訂有關采購、銷售合同;第二、合同簽訂后,協調銀行額度,為開具信用證做準備,根據信用證金額,聯系委托方按照一定比例繳納保證金,簽訂有關擔保合同;第三、開證行向對方通知行簽發信用證,雙方的銀行交換議付單據,銀行進行到單承兌;第四、進行倉單抵押,在下游客戶交付貨款后,我方進行遠期信用證到期付款,完成貿易。2012年7月份我到業務一部工作,入職后主要是給任夢圓幫忙,原來業務流程上的事都是任夢圓負責。我在熟悉了一些情況以后,考慮到我倆同時做會比較亂,大概在2013年初,我倆就分開做,每人負責一部分,向銀行申請信用證之前的工作由我來負責,銀行到單以后的工作由任夢圓負責,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2014年上半年。跟青島徳誠的業務流程都一樣,青島德誠的王某跟我直接對接,青島德誠還有一個叫孫飛飛的也臨時負責過。首先是王某跟我來溝通用信額度,需要多少,哪家銀行開證的,我會馬上跟我們的財務溝通,看是否能夠匹配。如果沒有問題,王某隨后就會把簽好的采購、銷售、保證合同的掃描件給我發過來,我會根據具體業務情況填寫《業務通知單》,發給王某,王某蓋好章以后再傳給我。如果是新增客戶,我會給王某發一個《客戶調查表》,《客戶調查表》填好以后,王某會給我發回來,我存檔。有些時候,可能在額度和開證行不能匹配,就適當做些調整。之后,我開始履行內部審核、審批程序,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進行合同的審核審批,另一部分是進行開證的審核審批。合同經過審核審批、簽字確認后,一般我會集中幾天的合同給王某傳一次。開證申請通過以后,我就將有關材料復印件提供給銀行,銀行出一個開證草本,我將草本提供給王某,王某確認無誤后,銀行出證。到此,我的工作就結束了,之后的工作就是任夢圓負責。我到業務一部工作,具體工作是是胡云嵐安排的?!稑I務通知單》應當是上游客戶發給我們,但是是我填好后發給王某,我覺得也不合適,曾經問過任夢圓,她說德誠那邊很忙,而且最終是青島德誠蓋章確認的。胡云嵐知道上述情況,這個流程就是公司領導們設置的。給青島德誠做轉口代理,德誠指定的上游客戶比較集中,所以不是每筆業務都要進行客戶調查,只在與客戶的第一筆業務的時候發送《客戶調查表》進行客戶調查。我將《客戶調查表》發給了德誠的王某,因為從我跟著任夢圓開始做業務,就沒有我們直接跟上下游客戶聯系的先例,所以我按照慣例發給了王某,至于《客戶調查表》是誰填寫的我不清楚。根據山煤進出口的業務管理辦法中非煤轉口業務的流程規定,應該對上游客戶進行調查,由客戶填寫《客戶調查表》。我覺得青島德誠是中間商,給我們公司介紹業務,我們也不便于直接和上下游的客戶進行接觸。胡云嵐從來沒有安排我去進行實地調查。每一個新增的客戶,都會填制《客戶調查表》,我都會提供給總經理郭毅、胡云嵐審核,他們都要親自看,審核沒有問題了,才會在有關合同上簽字、確認。既然領導都覺得沒有問題,作為一個業務員也就覺得沒有問題了。我雖然是一名業務員,但實際上也只是負責流程上的事,具體洽談業務、見客戶等都是郭總、胡總負責。我將《客戶調查表》提供給王某,王某將填好后的表格傳回來,我都跟郭毅、胡云嵐他們匯報了,郭總、胡總也沒有提出異議。公司財務上負責額度確認這部分工作的是孫靜。每個月初,孫靜都會把當月各家銀行的大致額度告訴我。之前,公司與青島德誠簽訂過備忘錄,備忘錄中對當期總業務量及使用信用額度有約定,我會跟王某溝通當月能使用額度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具體使用哪家銀行的額度,多少額度,還需要雙方進一步確認。因為我們確定了開證行、額度以后,王某才能確定通知行。國內有些股份制銀行開具的信用證,國外的銀行不接收。根據公司內部的審核流程,我準備《合同請示卡》,將采購、銷售、保證合同附在后面,我在經辦人欄簽字,再交給胡云嵐簽字、確認,最終交給郭毅簽字、確認,加蓋公司的公章。因為每個月大概有15筆業務,基本上隔天就有一筆,所以合同蓋好章以后,我會集中幾天的合同給王某通過郵箱傳一次。我準備開證申請書,我作為經辦人簽字,之后交給財務上審核,孫靜簽字,她要進行登記,之后是財務人員翟翔雅審核簽字,翟翔雅要審核是否簽訂保證合同,保證金是否到賬,之后交給胡云嵐簽字,再由財務主管章鵬程進行審核簽字,最后由郭毅簽字、蓋章。向銀行報送開證申請,由我來準備相關材料,有雙方的合同、開證申請書、開證草本,有些銀行還需要額度申請表,準備好以后,我聯系開證行,提交這些材料。銀行之前會出具一個信用證草本,就是信用證的主要內容,我會傳給王某再確認一下,如果沒有問題,我就將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加蓋公司的公章,一起交給銀行。銀行審核以后,給對方通知行開具信用證。對方通知行給開證行出具有關議付票據,之后的工作就是任夢圓來負責,我就不管了。在與青島德誠進行貿易期間,我沒有去查驗過貨物,領導曾安排任夢圓去過,具體情況需要問她。2013年,我曾經辦過5筆入庫手續,當時是胡云嵐安排我配合王某辦理以我們公司名義入庫的手續。我按照王某要求,準備了有關材料,之后寄給了王某指定的青島鴻途物流公司的孟霞。2014年6月初,青島德正出事以后,公司安排我和曹慧軍去青島核實倉單情況,我們去過一次青島鴻途物流,見了一次孟霞,當時鴻途物流已經沒有什么人了,我跟孟霞聊了兩句就走了。我經手以后,德誠按照信用證金額的15%給我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全部入了公司的賬。好像之前保證金的比例是20%,具體情況不清楚。2014年5月7日,我辦理了三張信用證,到了5月8日,財務上通知我不能再開信用證,我去問胡云嵐、任夢圓,他們也說不清楚,只是說公司的王松濤、郭毅去談了。涉及53筆外貿、5筆內貿,大概涉及20多個億沒有收回來。為青島德誠做轉口代理,我覺得應該有真實的貿易,至少電解銅應該是真實的,因為有一筆電解銅我們順利提了貨。鋁錠、氧化鋁的貿易由青島徳誠提供擔保,電解銅貿易由化隆先奇提供擔保,這兩家公司都是青島德正的關聯企業。開證審批結束后,我就給開證行提供開證申請書、采購合同、銷售合同、開證草本,有些銀行還需要額度申請書等。如果銀行對開證草本進行修改,我就跟王某聯系,王某再跟上游客戶溝通,最終確定開證草本。之后,開證行就給對方的通知行開證。通常不超過一個星期,對方的通知行會提供議付憑證,包括倉單、發票、質量證、重量證、原產地證,個別貿易還有箱單。據我了解,我們的開證行在收到議付憑證后進行審核,如果沒有問題,會通知我們承兌付款,我們會在對外承兌付款通知書上蓋章、確認。之后,銀行會把議付憑證提供給我們。如果是電解銅貿易,我們就直接通過王某傳遞給下游企業。如果是鋁錠、氧化鋁貿易,我們會保留有關憑證,直到下游客戶支付貨款,才交付憑證。
任夢圓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從2012年3月開始在山煤進出口公司業務一部做有色金屬轉口貿易業務,主要負責開具信用證、制作國際貿易的相關單據(商業發票、單據交接單),一直到現在做這些工作。單據交接單有上游公司通過開證銀行到單的商業發票、品質證、重量證、原產地證、倉單,還有進出口公司給下游出具的商業發票、品質證、重量證、原產地證、倉單。業務一部經理叫胡云嵐,負責部里的全面工作。業務員有5名,我負責開具信用證、制作國際貿易的相關單據;溫可君也是負責開具信用證、制作國際貿易的相關單據;曹慧軍負責有色金屬內貿業務;李怡然負責出口煤業務;孔玲瑤負責業務一部的相關數據統計工作。公司內貿業務的流程我不清楚。轉口貿易的流程是:首先對上、下游公司進行資信調查,調查審核完成后,開始與上、下游公司簽訂、審批合同,然后履行國際信用證開證審批流程,經公司總經理郭毅簽字審批后,給開證銀行提交開證資料,由開證銀行給上游公司開立信用證,上游公司通過開證行給進出口公司交議付單據,進出口公司開證銀行先對議付單據進行審核,如果沒有不符合,開證銀行就通知進出口公司取單承兌,我公司拿到單據后再次對議付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銀行要求進行承兌,進出口公司收到銀行的承兌電文后,進出口公司再與下游企業交接議付單據。從2012年10月開始,進出口公司先給下游公司倉單復印件和商業發票,對倉單原件進行質押,直到下游公司給我公司付款后,我公司再將倉單寄給下游公司。進出口公司開具的都是90天的國際遠期信用證,90天到期后,進出口公司再還銀行錢。授信我不清楚,應該是公司財務負責,開立信用證就是由進出口公司給開證銀行提交開證資料(合同復印件和開證申請書)。2012年3月開始我公司和德正公司旗下的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誠公司)做有色金屬的轉口貿易業務,2013年開始轉口貿易業務同時也做內貿業務。德誠公司是德正公司旗下的子公司。進出口公司和德誠公司開展業務后,我主要負責開立國際信用證,具體流程是先對德誠推薦的上、下游公司進行資信調查,讓客戶填寫《企業資料調查表》和公司相關資質復印件,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是由經辦人直接呈請胡云嵐和郭毅經理審核后,再經當時的公司總經理孔祥科審核,確認無誤后,就可以與上、下游公司簽訂轉口貿易合同了。2013年孔祥科調離后也是由胡云嵐和郭毅經理審核。我們沒有對上、下游公司進行過實地調查,就是對對方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傳過來的上、下游公司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核就行,資質就有上、下游公司的公司簡介和營業執照(注冊信息),其它就沒有了。我公司有《企業資料調查表》模板,簽訂合同前,由我給對方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過去,對方公司填好后,再給我發回來,由我拿著找公司領導胡云嵐和郭毅審核。我每次將《企業資料調查表》都傳給了王某。進出口公司與德誠公司的業務對接的就是王某,上、下游公司都是由德誠公司安排的?!犊蛻糍Y料調查表》由我公司領導審核完成后,先由王某通過電子郵件將上、下游公司簽字蓋章的《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掃描件發給我,然后由我和溫可君履行簽字審核流程,我和溫可君先制作《合同請示卡》,由我和溫可君提交給胡云嵐和郭毅經理審核簽字,郭毅在《合同請示卡》上簽字后,同時在《購銷合同》上簽字,然后我和溫可君制作《開證申請書》,經我、溫可君、胡云嵐、財務科科長章鵬程、郭毅審核簽字,然后我倆開始準備給銀行提交開立信用證的相關資料,也就是開證材料(上、下游合同復印件、開證申請書),我和溫可君將開證材料提交給開證銀行,銀行開具國際信用證后,銀行會給我通過電子郵件發送一個信用證開出的電子版,我和溫可君再把這個國際信用證電子版通過電子郵件轉發給王某。購銷合同沒有面簽,都是王某將上、下游公司領導簽字的合同(有的公司加蓋公章,有的公司不加蓋公章)傳給我和溫可君,我倆再找我們領導簽字。開證銀行收到我們提交的開證資料后,開證銀行先審核我們提交的開證資料,與上游公司的開戶銀行進行對接。之后,我和溫可君就等著開證銀行通知取議付單據,我和溫可君將議付單據取回后,我對議付單據中的單價、金額等進行審核,在開證銀行到單通知上加蓋出口公司公章時,我們內部有個《用印申請單》,需要胡云嵐和郭毅簽字確認,之后,我再把加蓋公章的《到單通知書》交給開證銀行,這就完成進出口公司對銀行的承兌了。議付單據有商業發票、品質證、重量證、原產地證和倉單。從做業務開始一直到2012年底,一直由我倆一起做,沒有分工,從2012年底開始,我和溫可君內部進行了分工,溫可君負責合同審批和開立信用證,我負責制單和銀行承兌。這樣就開始和下游公司交易,先是由我把《單據交接單》、商業發票和議付單據郵寄給王某,由王某轉寄給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在《單據交接單》上加蓋公章,并由王某將加蓋公章的《單據交接單》通過電子郵件傳給我,我進行存檔,這樣進出口公司就等著下游公司支付貨款。我制作《單據交接單》,《單據交接單》內容是下游公司名稱、快遞單號、遞單日期、下游合同號、發票金額和議付單據的列表。下游公司以電匯方式支付貨款,付款期限是90天,也就是我公司開證行信用證到期之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我一直和德誠公司的業務員王某以電話、電子郵件的方式聯系。我前后見過兩次王某,第一次是在2012年8月,我跟著公司的郭毅、胡云嵐一起去徳誠公司了解并學習相關的保稅區貨物倉儲流程,當時我們三人到德誠公司見到了王某、江平、李昕,并在公司會議室向他們了解鋁錠、氧化鋁、電解銅在保稅區的貨物倉儲流程,之后德誠的業務員馬蕾帶著我們三人去了青島保稅區查看貨物存放情況。當時我們沒有見任何公司和其他人,德誠公司的車直接把我們拉到了青島保稅區露天存貨場,我們問馬蕾我們的貨在哪,她指著貨場(全部是鋁錠)說就在這里面了,也沒有講哪堆貨是我們的貨,我們也沒有見到自己的貨。我們沒有驗貨,當時所有鋁錠都露在外面,我們就是看了看,我們沒有見到倉儲公司的任何人。第二次見王某是在2013年4月,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要求我們公司人員陪同去青島進行貨物查驗,當時光大銀行的客戶經理王某,還有2個人我記不起來了,進出口公司就去了我一個人,我們一行4人去了青島找到了德誠的王某,這次由王某帶著我們去了青島保稅區,和上次一樣,德誠公司的車直接把我們拉到上次看貨的地方,當時光大銀行的人一直追問德誠公司的王某,光大銀行信用證項下這筆貨物在哪,德誠公司王某講,貨物堆存的標簽上只寫著船名,一時無法與信用證標的貨物一一對應,王某說你們的貨就在這里面了,現在肯定對應不上,光大銀行的工作人員拿著信用證項下的倉單復印件,要與貨物一一對應,但德誠公司王某說倉儲公司的人也不在,看不到倉位圖,暫時沒辦法對應,最后光大銀行的人也就不了了之了。進出口公司做轉口貿易中,總共有53筆貿易下游公司逾期未向我公司付款。這53筆轉口貿易中,總共涉及的上游公司主要有中信澳大利亞資源有限公司、永輝資源有限公司、金屬地帶有限公司、億海發展有限公司、柏銀資源有限公司、中鋼(新加坡)有限公司、中鋼(澳門)商業服務離岸有限公司,涉及的下游公司有新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南(香港)有限公司。在轉口貿易中,進出口公司與上、下游公司沒有聯系,都是由德誠公司負責聯系。這53筆轉口貿易,我公司沒有指定專人去逐筆現場驗貨并現場交割貨物,進出口公司的人也沒見過每筆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我們簽訂《購銷合同》的同時,由德誠公司進行擔保。進出口公司與德誠公司簽訂一個《保證合同》,由德誠公司對轉口貿易項下的貨物、資金安全等一系列風險作擔保。開始合作時框架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是,按照貨值的20%比例繳納,在2013年初,胡云嵐讓我起草了一份《備忘錄》,將保證金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5%。在轉口貿易過程中,我公司沒有對德誠公司的資產進行過質押。進出口公司關于有色金屬轉口貿易流程及崗位職責沒有專門制定,我們都是參照之前的煤炭轉口貿易的流程及崗位職責進行。業務一部沒有制定過相關轉口業務的規章制定,只是胡云嵐開會時口頭安排業務流程參照煤炭轉口貿易進行操作。進出口公司代理青島德誠開展有色金屬轉口及內外貿業務。具體講就是上下游公司均由青島德誠指定,進出口公司掙取千分之四的代理費,業務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均由青島德誠承擔,在進行貿易業務過程中,進出口公司只對接青島德誠,不與上下游公司直接接觸。業務剛開展的時候,郭毅安排我草擬過《保證合同》和《業務通知單》,并經山煤集團的法律處審核把關,其他具體工作都是由胡云嵐給我安排,我也一直按照胡云嵐的指令在做業務。采購價是由青島德誠事先在合同中確定了,我公司不負責采購價的確認,銷售價就是在采購價的基礎上加上千分之四的費用。具體流程:第一步是我公司對青島德誠指定的上下游公司進行資信審核,先由我公司把《資信調查表》的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發給青島德誠的業務員王某,王某把填好的《資信調査表》連同上下游公司的公司簡介、營業執照、經營狀況等掃描件同時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我,我再把這些資信資料給胡云嵐和郭毅審核,對于第二次做業務的客戶,我們就不再做資信調查了;第二步是采購、銷售合同的審簽,先由王某把草擬的《采購、銷售合同》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我,我和王某對合同標的的單價、日期、數量、金額、裝船期進行核對無誤后,由我制作《合同請示卡》并附上《采購、銷售合同》、《保證合同》和由我制作的《業務通知單》,找胡云嵐和郭毅審核簽字后,就可以做業務了。之后,我把《業務通知單》和《保證合同》的掃描件發給王某,王某在《業務通知單》和《保證合同》上加蓋青島德誠公章后,再發給我;第三步是青島德誠以電匯的方式把事先約定的保證金支付到我公司賬戶后,由我制作《信用證開證申請單》,經我或溫可君、胡云嵐、財務部經辦人程瑞(后來是郭雅寧)、財務部審核人翟翔雅、財務部負責人章鵬程簽字后,郭毅最后審核簽字,然后將相關資料提供給開證銀行,這樣就可以開立信用證了;第四步是上游公司收到我公司開立的信用證后,就開始備貨,并把議付單據(商業發票、倉單或提單、質量證、重量證、產地證等)通過銀行交到我公司的開證銀行,開證銀行對議付單據進行審核后,要求我公司進行承兌取單,然后我公司把70%的倉單留下,30%的倉單給了下游公司,同時把商業發票郵寄給下游公司,我公司就等著由我公司開立的3個月遠期信用證到期前,下游公司給我公司支付貨款。將《資信調查表》發給王某,沒有發給上下游公司,這種方式都是胡云嵐安排我的。進出口公司規定還要對上下游公司進行實地調查,我們沒有實地調查過,郭毅和胡云嵐都沒有安排過實地調查。我去過青島兩次,第一次我們沒有查驗貨物是因為這次去我們沒有攜帶倉單,青島德誠也提供不了倉位圖和入港的原始單據,所以我們無法一一對應查驗;第二次還是德誠公司的王某提供不了倉位圖和入港的原始單據,所以無法查驗。我沒有給王某提供過《信用證到期表》,就是在每筆信用證到期前,我會給下游公司傳真一份《到期付款通知書》,同時也會給王某傳真一份,催促下游公司及時支付貨款。給王某提供《到期付款通知書》的目的就是催促下游公司及時給我公司支付貨款。從第一筆業務開始,胡云嵐就安排我這么做了。我公司在代理青島德誠開展有色金屬轉口貿易中,鋁錠和氧化鋁都是倉單,電解銅有的是倉單,有的是提單,這些倉單和提單都是上游公司通過通知銀行、開證銀行轉給我公司的。我公司拿到倉單和提單后,按《備忘錄》約定,我公司質押70%的倉單,剩余30%的倉單都郵寄給下游公司了。我公司將電解銅倉單和提單大部分轉給下游公司了,其中已完成交易的貿易中,青島德誠用大港倉單共換走了山煤進出口的2筆電解銅倉單和11筆電解銅提單。當時是王某先給我講的,我給胡云嵐作了匯報,胡云嵐同意后我這么做的。53筆轉口貿易中,沒有用大港倉單換取電解銅倉單和提單的情況,用大港倉單換取電解銅倉單和提單的貿易已經流轉完成了。《進出口公司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不是我具體起草的,但規章里的部分條文是我以圖表形式擬定的。我記得大約是在2012年4月份左右,胡云嵐安排我制定《非煤轉口業務流程圖》,讓我參照煤炭出口業務管理辦法,并結合我公司與青島德誠已經開展的非煤轉口業務流程,我就按照胡云嵐的指示制作了《非煤轉口業務流程圖》,流程圖中的內容與《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一致。2012年3月份雙方開始做代理業務時,我們就不押單,全部給下游公司交單,到2012年下半年開始押大部分倉單,只交少部分倉單。2013年1月雙方簽訂《備忘錄四》時,明文確定押單比例是七比三,也就是押70%,交30%。我記得是在2013年底的時候,王某提出用一份等值的鋁錠倉單置換我公司持有的一份電解銅倉單,我當時請示過胡云嵐,她同意后,我辦理的置換。這筆業務已經走完了,置換的鋁錠倉單也已經給下游公司交單了。2012年3月開始,與青島德誠做轉口貿易,在貿易過程中,我們從開證行取得上游貿易企業交付的倉單等議付憑證后,直接全部給下游企業交付,不做質押,我們只保存倉單的復印件。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2012年10月份前后。在此期間,公司一直在說風險防控的問題,后來考慮到倉單代表貨權,持有倉單就意味著持有貨權。到了10月份,胡云嵐安排我開始全部質押倉單,從那個時候起,在取得上游貿易企業交付的有關憑證后,全部質押倉單,在下游企業按期回款以后,我才向下游企業交付倉單。到了2013年初,胡云嵐安排我起草一份備忘錄,2012年簽訂的三份備忘錄也都是我起草的。胡云嵐讓我在備忘錄四中將押單與不押的比例調整為7:3,我就按照她的要求起草了備忘錄四,將押單、不押單的比例調整為7:3。我起草備忘錄后,給青島德誠的王某發了一個掃描件,對方確認沒有問題以后,通過郵寄簽訂了備忘錄四。簽訂了備忘錄四以后,我就按照7:3的比例執行,一直到出事。備忘錄四是郭毅簽訂的,至于王松濤是否知情我不太清楚。7:3的比例不是針對每一筆貿易的倉單,而是針對每個月開展貿易的一個大致比例,通常都是青島德誠的王某來安排,有時在合同上會標注哪些貿易需要押單,哪些不需要押單??傮w上我來把握這個比例,我是按照每個月開展貿易的筆數來把握,質押70%,不押30%,每筆貿易的金額大概在1000萬元左右,后期是溫可君來負責把握押單比例。具體押單的情況,在我們內部信用證的審批表上都有標注,胡云嵐知道押單的情況,所以不需要每次去請示她。德正系公司案發后,山煤進出口公司累計有53筆轉口貿易形成了風險,下游企業未能按期付款,質押倉單主要是鋁錠、氧化鋁,而電解銅的倉單基本上都提前交付了,當時我確實沒有注意到這些,在我看來,這些倉單都一樣,沒有區別,更不會想到倉單還有可能造假。因為是胡云嵐安排的,我作為一名普通業務員,我就是執行。為什么要提前交付一部分倉單,我想領導們是有考慮的。
曹慧軍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業務一部的業務員,我負責煤炭出口和氧化鋁內貿。平時工作聯系客戶,負責具體客戶的審核,貨物往來的詢價、報價,和客戶談判定價,制作、簽訂出口合同(包括擔保協議)以及后續收款工作。內貿是制作合同,完成合同簽訂、收款等審批流程。公司有關于做內貿業務的規定,具體規定步驟是:1、對對手資信調查,調查對方四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開戶銀行、稅務登記證)是否齊全有效,公司將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發給客戶,客戶填寫后回傳給我們,達成意向后開始制作合同;2、制作合同階段,制作電子版的合同通過傳真簽字蓋章回傳,對方無異議后,我們制作紙質的正本件合同,然后雙方簽訂合同;3、簽訂三方擔保協議;4、履行合同階段和收付款,都是按照合同約定的進行。2012年我公司業務一部開始和青島德正系做轉口出口業務,因為開始做的比較順利,為了給公司增加效益,公司又把內貿業務給談下。2013年1月份,胡云嵐安排我做具體的內貿業務工作,開始也挺順利的,之前我做的16筆內貿業務都沒有問題,只是最后的5筆出了問題。這5筆內貿上游是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下游是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我們購買了上游的氧化鋁后賣給下游,下游沒有給我們貨款,然后貨也找不著。這5筆內貿都是氧化鋁的買賣,時間是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涉及氧化鋁金額3.5億元,我公司將款支付給上游,等待下游回款,但是沒有按時回款,我公司去青島提貨發現青島也沒有貨。內貿是從國內的上游購買貨物,賣給國內的下游。上游最開始是廣東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上海鑫廣茂業有限公司,后來變成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下游是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郭毅、胡云嵐去談業務,上下游的選擇是郭毅和胡云嵐定的,我們只負責具體業務操作。對對手資信的審查以及風險把控也是郭毅和胡云嵐負責,我具體操作。公司只讓上下游公司提供四證,并沒有去工商核實資料。我們簽訂有三方擔保合同,擔保方是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公司內貿業務沒有抵押,這是郭毅和胡云嵐的決定。這5筆造成了大概3.5億人民幣的損失。公司多次派人去青島要錢,對方不理我們,后來公司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楊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12年12月份,進出口公司安排三個業務部門根據部門開展的業務,分別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當時業務一部的主要業務是煤炭出口、非煤的轉口,業務二部是煤炭內貿,業務三部是煤炭進口業務。我是業務一部的業務員,主要做與煤炭出口有關工作。根據公司的安排,當時業務一部負責起草、制定有關煤炭出口、非煤轉口的規章制度,就是《進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當時公司董事長是王松濤,總經理是孔祥科,副經理武云分管業務三部,副經理王卓分管業務二部,副經理郭毅分管業務一部。當時業務一部經理胡云嵐安排我負責煤炭出口的部分,任夢圓負責非煤轉口部分,由董潔負責匯總材料,上報公司。當時公司的辦公室主任是閆慧敏,就是郭毅的愛人。2013年郭毅擔任公司總經理以后,閆慧敏就被抽調到其它單位工作了,由我擔任公司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12年12月底,三個部門都向公司提交了各自的規章制度,時間不長,公司的領導就進行了調整。我印象中有關制度也沒有正式下發到各個業務部門。2013年初,我擔任了辦公室副主任。到了2013年底,集團公司要檢查各子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情況,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各子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所以,經請示郭毅,大概在2013年12月20幾號的時候,我補了有關山煤進出口公司的文件頭,簽發人是孔祥科,簽發時間是2012年12月21日,其中就包括煤炭出口、非煤轉口的管理辦法的文件頭,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應付集團的檢查。2012年的有關規章制度都沒有按照紅頭文件下發,確實不是很規范。因為當時都是各個部門各自起草自己的管理辦法,都清楚其中的內容,在報送公司后,就沒有再下發。在補下發文件的材料時,我跟郭毅說集團要來大檢查,要求規章制度以紅頭文件下發,之前的都沒有紅頭文件,郭毅同意補上。因為制定時候的當事人都不在公司了,所以下發文件的內部請示卡就沒有做,只是補了一個文件頭。
章鵬程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在2009年11月份調入山煤進出口公司財務部工作,從事一般的會計工作。到了2012年4月5日,被任命為財務部副經理。7月,財務部經理嚴紅然被調到了山煤集團控股的盛世金泉基金公司擔任財務總監。后來,財務部經理的崗位一直沒有安排,大概到了11月份,山煤進出口公司的總經理辦公會上決定由我主持財務部門的工作,一直到現在。山煤進出口公司開展業務使用的銀行授信主要有三個部分,一個是使用集團公司的授信額度,第二個是使用股份公司的授信額度,第三個就是進出口公司自己的授信額度。在我印象中,使用集團公司的授信大概有中行鼓樓支行的8個億授信(申請時間2012年3月23日)以及光大銀行濱河支行3個億(申請期限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授信額度。當時關于中行的授信額度,集團公司有董事會決定,同意進出口公司、股份公司、鑫源公司、金石達等幾家貿易公司共同使用8個億的授信額度;關于光大銀行的授信額度,當時集團公司給我們公司有授權書,授權我們使用。授權到期后,我們跟光大銀行的合作一直還在做。股份公司給我們公司出過授權書或承諾書,涉及中信銀行太原分行5個億(申請期限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交通銀行省分行6.5億(申請期限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另外,股份公司與進出口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我們公司可以使用股份公司在中行鼓樓支行的22億的授信額度(申請期限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這個額度也是多家貿易公司共同使用的;笫三就是我們自己在銀行取得的授信額度,其中我們公司在興業銀行親賢支行5億的授信額度(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光大銀行濱河支行6億授信額度(申請期限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華夏銀行濱河支行5億(大致時間是在2013年以后),這些授信額度都是我們公司履行審批程序,報送到股份公司,最后報送到集團公司審批,納入集團公司在各家銀行整體授信規模內進行管理、使用。另外就是股份公司給我們提供擔保的授信涉及中信銀行太原分行10億、交通銀行省分行9億元。2012年至2013年,進出口與青島德誠的貿易滾動使用的銀行授信額度應該不超過30個億,貿易前期資金量小一點,貿易量增加以后,也不超過10個億,因為開立的都是遠期國際信用證,結賬周期是3個月,所以在貿易中滾動使用的授信資金不超過30個億。股份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定我不清楚,沒有關注過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在辦理股份公司提供的擔保授信時,都是向股份公司打報告,由股份公司決定或再請示集團公司。交通銀行9億授信是2012年9月21日由山煤董事會決策同意股份公司給進出口公司提供擔保取得授信;2014年4月,山煤董事會決策同意股份公司給進出口公司提供擔保向中信銀行申請10億元授信額度。2012年股份公司的負責人是高成春,2014年股份公司的負責人是王松濤。在與青島德誠的貿易中,溫可君或任夢圓向財務部門了解有關額度情況,由她們履行開證申請程序,財務部門由經辦人孫靖、財務審核人員翟翔雅等,我作為財務主管簽字,最后交由公司總經理簽字。開具信用證到單后,業務部人員向財務部門提供發票、倉單、重量證、品質證、原產地證明等憑證,我們根據這些憑證做賬。信用證到期前,我們與業務員溝通回款情況。另外就是我們履行資金付出憑證,有關人員都需要簽字,將下游客戶的貨款用于支付銀行開證的敞口資金。在開證申請單上簽字,需要審核一下可用的銀行額度是否有問題。業務人員會給我們提供有關的合同,合同上有法人代表的簽字,有公司的公章,說明已經是既定事實,我們就按照程序同意支付貨款。我們都是正常記賬,電子記賬系統會形成庫存的輔助明細賬,我們沒有專門手工再記錄庫存明細賬。我們做的庫存明細賬中反映出是零庫存,貨物是即買即賣。從財務的角度出發,業務部門給我提供了銷售發票,我們就視為貨物已經銷售,這與業務部門的口徑不大一樣。根據我了解的情況,財務部門不負責對庫存進行定期盤點,核庫由業務部門負責。
陳基鴻的訊問筆錄證實,在國內我本人投資的公司有三家,青島佳欣置業公司控股的青島德正資源,德正資源控股的青島德誠礦業,國外的公司有兩家,新加坡中駿,新加坡中駿控股的香港中駿,我認可的只有這五家公司。只有化隆先奇是德正資源下面的工廠,其它公司在股權上與我、德正資源沒有關系,可能在業務上有些關系,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最初做假倉單時間比較早了,大概在2004年前后,當時青島鴻駿的徐曉斌、胡翔東、方海輝等人利用假倉單在銀行融資。青島鴻駿不是我的公司,青島鴻駿只是我公司的融資代理。2011年前后許曉斌等人不干了,我就安排青島德誠接手了青島鴻駿的業務,具體由陳旭軍、劉先洲等人負責。陳旭軍等人就沿用原來青島鴻駿做假倉單的方法繼續開展融資業務。我從來沒有參與過做假倉單,也不清楚假倉單是如何做出來的,包括刻假章、模仿簽名等等,我知道袁妮模仿張家春簽字,也是我進來以后才聽說的,但我承認我知道他們在利用假倉單融資。陳旭軍等人沒有就假倉單的事請示過我,我更沒有安排過他們。假倉單的用途就是為了融資,我認為假倉單就是面子上的事兒,誰也清楚是怎么回事,銀行也知道質押的倉單是假的。只要不出問題大家就都沒有事,出了事假倉單的事情也就暴露出來了。我做生意幾十年,銀行的貸款從來沒有不良記錄,另外銀行也相信我的實力,知道我能還上,所以才敢給我放款。大量使用虛假倉單主要原因還是為了融資,用于公司的經營周轉,但是我并不知道外面有多少假的倉單。我認為假倉單有兩個用途,一個是用于倉儲融資,簡單說就是將假倉單質押給國際倉儲監管公司,換取監管公司出具的標準倉單,再將標準倉單質押給國內、外的銀行用于融資;另外一種是貿易融資,安排貿易,假倉單在貿易中流轉,短期占用代理公司的銀行信用額度。實際上監管公司都知道我們質押的倉單是假的,他們都是國際專業公司,怎么會沒有發現倉單是假的,只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罷了,他們掙了監管費用就可以了,各家銀行的情況也一樣。假倉單的數量與我公司的實際存貨量兩者在數量上沒有什么關系,假倉單的數量主要是根據融資量來確定,但公司必須要有大量的庫存,否則做出的假倉單一定就會出問題。公司的人、錢、物我從來不管,平時我只是跟幾個高管進行溝通,具體工作都是他們在負責。至于公司的整體資金狀況、融資規模等都是楊悅等人在統籌負責,我確實不清楚。我公司利用假倉單進行融資,資金都用在公司的經營周轉中了。大概是在2011年底,山煤的孔祥科通過商務部的趙金慶介紹到青島找我,雙方認識??紫榭铺岢隽撕献鞯南敕ǎ矣X得他比較迫切,他希望通過與我的合作有利可圖,也可以創造業績。經過初步的交流,我也說的很清楚,如果雙方可以深入進行投資合作,可先考慮進行貿易合作。說實在話,如果是單純貿易合作,我還真沒有必要找山煤進出口,有很多公司求著跟我合作了。具體合作模式的協商應該是李峰跟山煤進出口談的,我就沒有再過問。山煤進出口做青島德誠的代理,從山煤進出口的角度看它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不用管貿易是賺是賠,只管收取代理費就可以了,山煤進出口提供的就是它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從我公司的角度看,我們看中的就是山煤進出口的國企背景,在銀行取得授信的優勢,這種代理模式在行業內部非常普遍,早已經習以為常了。我有業務,它有錢,所以我認為雙方是互利互惠的。大概是在2012年3月初,我到太原代表青島德誠與山煤進出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在簽訂協議前我曾經去過一次太原,在住的酒店見了山煤集團的董事長杜建華,當時我們也沒有聊具體合作貿易的事,主要就是談深入合作投資的事,杜建華表示可以考慮進一步的項目合作,后來我才答應山煤進出口代理青島德誠的貿易,雙方簽訂合同以后就開始做貿易了。2012年、2013年持續做了兩年,但具體做了多少,山煤進出口盈利等情況我就不清楚了。香港廣南、新聯國際都不是我的公司,是朋友在香港的公司,這兩家公司給我做代理收取代理費。簡單說就是配合做一下貿易,資金走一下他們公司的賬。山煤進出口開證,上游企業貼現將資金轉給廣南,廣南扣除代理費后將剩余資金轉給青島德誠的資金池用于公司的經營。信用證到期前,公司會把資金付給新聯國際,最后支付給山煤進出口。在這樣的貿易中,貨權是利用倉單轉移的,存在真實的貨物。我覺得是我個人的問題造成貿易違約,給山煤進出口造成損失。我個人認為不好避免貿易風險,主要原因是大家太信任我,太相信我的實力,都認為我不會出問題,也就沒有采取風控措施。山煤進出口從2012年3月份開始做德誠的代理以后,我跟山煤集團一直在談深入合作的事,經過協商決定以山煤集團收購、控股廣東德潤投資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后來我對廣東德潤進行了整合,并入了廣東德誠、上海鑫廣、新加坡中駿等公司。據我了解,山煤集團就合作的事情開過很多次的董事會,也向山西省國資委請示。大概在2012年底,我們雙方簽訂了合資合作協議。2013年3月份,在廣州召開了廣東德潤股東會,確定了公司經營、治理、架構等。之后,廣東德潤開始做貿易。據我了解,廣東德潤的一些貿易出了問題,給山煤集團造成了損失。
袁妮的訊問筆錄證實,我從2009年4、5月進入德正公司工作,一開始做行政工作,幾個月后我就擔任了陳基鴻的秘書,一直到2014年陳基鴻出事為止。德正公司的法人是陳基隆,實際控制人是陳基鴻,總裁是楊悅,財務總監是胡慶林,業務總監是江平,行政總監是黃偉鋒,辦公地點在青島香港東路87號建飛廣場二期綜合2號樓,總共三層,都是陳基鴻自己的。共有陳基鴻控制的4個公司在這里辦公,德正公司、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和青島佳欣置業有限公司都在三層辦公,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在二層辦公,一層是個大廳。我在德正公司的職責,一是我作為陳基鴻秘書,平時主要負責陳基鴻公司內的日?,嵤?,還有給陳基鴻家中交點水電費、物業費等,還有安排客戶接機,給陳基鴻訂機票等;二是我記得當時掌管著陳基鴻控制公司中的20多枚印章,其中有6家公司的公章和3家公司的財務和法人印章,分別是德正公司、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上海邁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青島佳欣置業有限公司、青島錦繡前程投資有限公司、青島化隆先奇鋁業有限公司這6家公司公章,陽新鴻駿鋁業有限公司和青島佳欣置業有限公司、青島錦繡前程投資有限公司的財務和法人印章。另處我還掌管著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的公章;三是掌管著陳基鴻個人部分賬戶,有些賬戶是以我的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四是我還是青島佳欣置業有限公司、青島錦繡前程投資有限公司的出納;五是網銀復核員,主要是對公司網銀業務進行核對,也就是網銀轉賬時在操作人員錄入后,由我對相關數據進行復核。我們公司內部有用印審批表,但由于每天用印的比較多,每次加蓋前我不會嚴格按照用印審批表簽字流程加蓋,我只看他們各自公司是否有業務經理以上級別的公司領導簽字,如果有就可以加蓋印章。我記得大約是在2011年或2012年,具體時間記不起來了,陳旭軍在我的辦公室給的我,他當時讓我保管好,并說有文件需要蓋大港分公司的公章,然后這枚公章就一直放在我這里。公安機關給我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我才知道是枚假章。加蓋過這枚章的主要是陳旭軍,還有業務員朱科旭,朱科旭之后還有趙妍妍,其他人就沒有了。陳旭軍給我的都是中文版的倉單,有時他親自拿過來,有時給我發郵件讓我加蓋,有時通過同城快遞給了我讓我加蓋。朱科旭和趙妍妍給我的都是一些全篇英文的文件,具體什么文件我當時沒有詳細問過,也不知道是什么文件。有時陳旭軍親自問我拿,有時讓我給了劉先洲,我就親自給劉先洲送過去,具體陳旭軍和劉先洲拿著這些倉單做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假倉單上簽的“張家春”的名字也是由我本人簽的,都是陳旭軍安排我這么做的,沒有經過張家春同意,陳旭軍讓我這么做我就做了。我當時不清楚張家春是干什么的,現在知道張家春就是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的負責人。陳旭軍給我公章時同時給了我一張紙,上面簽有“張家春”的名字,給我講以后有些文件需要簽張家春的名字并加蓋大港公司的公章。我一開始簽的時候,是把這張紙放在需要簽名的文件下面印著簽,后來簽的時間長了我就不用印著簽了,直接模仿著就能簽上“張家春”的名字了。我現在才知道,他們通過這種手段制作出假倉單,再用這些假倉單去騙取銀行的貸款或去騙其它公司、企業,現在青島中院的起訴書中給我暫定了4項罪名,分別是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騙取銀行貸款罪。
陳旭軍的訊問筆錄證實,我跟陳基鴻是老鄉,2001年開始就跟著陳基鴻到了青島。當時陳基鴻在青島成立有青島鴻駿等公司,主要做有色金屬的業務。我到了青島以后,陳基鴻注冊了青島新中港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配合青島鴻駿的有色金屬業務,在青島港開展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接卸等業務。我在新中港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是王文宏。到了2006年,陳基鴻新注冊了青島廣匯物流,原來的青島新中港公司就注銷了。廣匯物流承接了新中港的業務,我在廣匯任副總經理,王文宏是總經理。2011年以后,成立了青島鴻途物流公司,負責青島港的物流業務,我擔任副總經理,王文宏是總經理。我具體負責青島港的業務,王文宏全面負責青島港、蓬萊港、營口港的業務,一直持續到2014年4月底陳基鴻出事。陳基鴻在蓬萊港、營口港都成立有物流公司,蓬萊港好像是蓬鑫倉儲物流公司,由黃義發負責;營口港就是鲅魚圈的新中港公司,由陳文負責。從工商登記上看,鴻途物流與陳基鴻沒有關系,但實際上陳基鴻是鴻途物流的實際控制人。鴻途物流租用了青島港集團大港分公司辦公樓16層的場地用于辦公。鴻途物流與大港分公司簽訂了代理接卸貨物及倉儲協議,租用大港分公司的倉儲場地,主要從事氧化鋁、電解銅、鋁錠的港口代理業務。在鴻途物流公司,我主要的工作可以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的鴻途物流的倉儲業務;第二部分是按照陳基鴻的安排,根據德正系公司的業務需求,與大港分公司聯系,為德正系公司開具大港分公司的倉單;第三部分就是按照陳基鴻安排,協助制作虛假的大港公司的倉單。我認為大港分公司應該可以開具倉單,倉單只是一個證明貨權的憑證而已,只是在陳基鴻出事以后,大港分公司對外稱從未開具過正式的倉單。平時,我都聯系大港分公司的副總經理張家春,還有負責氧化鋁、鋁錠的業務員。開具倉單及制作虛假倉單通常情況下,都是劉先洲聯系我,說德正那邊的公司要在銀行辦理質押業務,需要在倉單、監管協議等材料上蓋章。劉先洲將紙質的倉單、監管協議等材料交給我,我直接去找張家春。還有一個細節,就是在我找張家春之前,陳基鴻都要先與張家春溝通,我才能順利蓋上章,否則就辦不成。我找到張家春以后,張家春在有關的材料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再加蓋大港分公司的公章。我弄好以后,就會轉交給劉先洲。因為我不參與德正系公司的貿易,對質押等情況也不清楚,所以我無法判斷這些倉單的真偽。但是也有一個規律,就是德正系公司在國內銀行做質押業務所使用的倉單,都是需要找張家春本人簽字、加蓋大港分公司的印章;如果德正系公司做的是國外銀行的質押業務或用于國內的貿易,都是找袁妮制作虛假倉單。我認為國內銀行的質押業務,銀行都需要與倉儲監管公司當面簽字、確認。在陳基鴻經營青島鴻駿期間就有在銀行做倉單質押的業務,當時公司的負責人是許曉斌,后來青島鴻駿的業務由青島德誠承接。大概在2011年1月份,陳基鴻安排我從許曉斌那里接手倉單業務。許曉斌將他手上的倉單業務移交給了我,告訴哪些倉單需要找張家春辦理,哪些倉單找袁妮辦理,后來這些工作就是我來負責。過了一段時間,劉先洲跟我說,倉單上蓋的大港分公司的章與大港分公司的印章不一樣,我才知道從袁妮那里蓋出來的倉單是假的。我請示了陳基鴻,陳基鴻安排重新做一個大港分公司的印章,我就讓劉先洲重新從外面做了一個。從那個時候開始我才知道有假倉單。我先后安排劉先洲刻了大概有六、七個單位的假印章,大港分公司的印章就先后做了三枚,還有大港分公司的中轉章、蓬萊港的章,中外運公司的章,其它的記不清楚了。我就是負責鴻途物流這邊的事,德正系公司的貿易以及融資等我從來沒有參與過。我只是聯系袁妮做好假倉單以后,通常都是交給劉先洲,至于倉單的用途我不清楚。監管倉儲公司、銀行都經常進行核庫,為了應付他們的核庫,我就安排鴻途物流的幾名汕頭籍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貨物標牌,再懸掛在貨堆上,行話就是“掛飛子”。因為倉單是虛假的,與實際的貨物不能對應,這樣做,目的就是應付來核庫的人。倉單的多少是德正公司融資的貿易量來決定的,與實際的庫存并沒有什么聯系。山煤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曾進行核庫,我沒有印象。通過查驗貨物發現是比較困難的,一個是因為倉庫里存放有大量的貨物,確實不好辨別哪些是倉單持有人的,另外,如果明確有船名等信息,我們會利用“掛飛子”來遮掩,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薛建已經被買通了,即便找到他,他可能會幫著遮掩這件事,不會將真實的情況告訴倉單持有人。有辦法可以發現問題,第一、如果進行提貨,就會發現問題,因為貨物不存在;第二、找張家春了解情況,可能會發現問題;第三、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貨物在港口的保稅區通常存放的期限是一年,除非申請延期。我看到這些虛假的倉單都是2011年11月份、2012年12月份前后的,基本上都超過一年了。如果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向大港分公司了解情況,從大港分公司的臺賬上就能查到這些貨物已經不在了,就會發現問題。根據海關的規定,大港分公司要對每一船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進行備案,這個是非常嚴格的,不會作假。
劉先洲的訊問筆錄證實,2002年5月份,我在偉業電子公司工作期間認識了新中港公司副經理陳旭軍,后來陳旭軍讓我去新中港公司做計算機維護管理工作,兩年后,我又到了許曉彬任總經理的青島鴻駿礦業公司,剛開始負責公司的計算機維護,也做氧化鋁實貨銷售的合同和發運單。2009年,許曉彬又把我帶到了德正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經理,主要負責許曉彬交待的銀行融資方面的業務,2013年5月,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李剛又把我調到了億達公司任業務經理,主要負責李剛、陳基鴻交代的氧化鋁、鋁錠、電解銅的實業銷售,還有銀行融資方面的業務,到2014年5月份,李剛把我辭退了。新中港公司、鴻駿公司和億達公司這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陳基鴻,新中港公司、鴻駿公司和億達公司都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新中港公司是一個物流公司,總經理是于鐵贏,陳旭軍是副經理,林培新是副總經理。鴻駿公司是一個貿易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總經理和法人都是許曉彬,銷售經理是張晶先,國際業務經理是胡祥東。億達公司是礦業貿易公司,總經理是李剛。德正公司的法人是陳基隆,實際控制人是陳基鴻,總裁是楊悅,財務總監是胡慶林,業務總監是江平,行政總監是黃偉鋒,辦公地點在青島香港東路87號建飛廣場二期綜合2號樓,共有3層。在青島香港東路87號建飛廣場二期綜合2號樓德正公司辦公地點,還有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和青島億達公司,其它的我想不起來了。自2009年進入德正公司后,在德正公司綜合業務部工作,主要是由客戶經理安排我,在銀行融資過程中,負責給銀行取送一些資料,同時負責公司的計算機維護工作。自2013年進入億達公司后,我的工作主要對李剛、楊悅、宗叢負責,負責氧化鋁的銷售,接待億達的相關客戶,還有與陳旭軍對接一部分業務。我只知道德正公司把貨物質押給銀行,從銀行進行融資,具體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了。當時德正公司正在銀行做質押融資業務,在銀行提出要到青島港查看貨物時,我會與陳旭軍聯系,親自帶著銀行的工作人員去青島港鴻途物流公司對接,由鴻途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再帶著去現場查貨。還有在辦理大港倉單時,都是由我與陳旭軍具體對接。查驗貨物都在青島港八號碼頭倉儲基地的露天貨場,我每次把銀行的工作人員帶到貨場后,鴻途物流的業務員會親自帶他們去貨場查看,查看時,銀行工作人員會現場拍照,具體怎么能看到是對應的貨物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給銀行人員與鴻途物流的人員進行了對接,其它工作我也不了解。青島港大港倉單的制作流程,先由李剛或江平安排王羚諭制作《倉單申請書》,李剛或江平簽字后,王羚諭會將倉單草本和簽過字的《倉單申請書》給了我,我再把倉單草本和《倉單申請書》通過電子郵件傳給陳旭軍(如果陳旭軍要電子版倉單,我就找王羚逾將倉單的電子版給陳旭軍發過去)或給陳旭軍親自送過去,倉單制作完畢后,有時陳旭軍親自給了我,有時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到袁妮那拿倉單或去青島鴻途物流公司拿倉單。具體陳旭軍如何辦理的大港倉單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再將辦好的大港倉單交給王羚諭,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沒有給王某提供過倉單數據信息。其實我理解,王某和王羚諭是一個角色,就是將倉單草本和江平、李剛簽過字的《倉單申請書》給了我,陳旭軍做好后,再經我轉給王某,具體王某用氧化鋁和鋁錠的大港倉單換取電解銅的事我不清楚。在制作大港倉單過程中,王某沒有向我要過氧化鋁和鋁錠的相關倉單信息。制作氧化鋁和鋁錠倉單的信息是哪里來的王某應該清楚,我不清楚。每次都是由王羚諭和王某給我提供倉單草本和《倉單申請書》,具體有沒有貨我不清楚。德正公司在制作假大港倉單過程中,陳旭軍安排我私刻過6、7枚公章,其中3枚青島港大港公司公章,1枚原子章(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公司),2枚普通章(青島港大港公司帶有“股份”的公章和蓬萊港的公章),還制作了2枚港務局大港公司中轉聯運章(中外運聯豐國際物流的公章和青島港興保稅倉庫的公章),我私刻的這些公章都是陳旭軍安排我去刻的,我刻完后都交給陳旭軍了。我只知道青島億達與山煤進出口、廣東德潤有業務往來,但具體業務開展的細節我沒有參與,也不清楚。我記得有一次,李剛給我打電話,讓我聯系陳旭軍,讓陳旭軍安排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去青島港看貨,當時是青島億達的司機帶著他們去的青島港,我沒有去。
王文宏的訊問筆錄證實,2004年至2014年我任鴻途物流(原廣匯物流)總經理,我在鴻途(廣匯)物流任總經理時,我主要負責公司的行政和人事管理工作,具體的業務工作由副總經理陳旭軍負責。鴻途(廣匯)物流、拓遠物流和新中港,包括億達礦業,都是德正的全資子公司。鴻途(廣匯)物流主要是做港口貨物代理業務,包括貨物裝卸、運輸、儲存等業務,主要是和青島港打交道。拓遠物流做的是代理業務,主要是貨物進出口的報關、報檢和租船業務,是和報關行打交道。新中港公司和鴻途(廣匯)物流的業務是類似的。有一次陳基鴻說我熟悉港口業務,以后營口港、蓬萊港如果有事情,讓我去幫助協調,負責監管這兩個港口的公司。其實我什么也不管,就是那么一說的事情,這兩個港口的公司都有自己的老總,都是直接向集團公司負責,業務報表我也見不到。營口新中港公司2014年5月份的業務我不了解,如果想了解營口新中港的業務,可以向新中港原來的老總成文了解。
張家春的訊問筆錄證實,2001年,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公司成立,我在大港公司任副經理,我在大港公司負責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包括開具倉單的工作。我負責在倉單上簽字,是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沒有正式的文件,這是青島港在多年工作中形成的慣例。大港開具的倉單是否具有相應的效力,主要是看貨物交易雙方是否認可,特別是買方是否認可。貨主可以聯系我,也可以聯系大港公司業務部來港口進行驗貨,由業務部派人陪同貨主到貨場驗貨,每個倉單對應的貨物上都掛有大港公司制作的“飛子”,“飛子”上標明貨物的數量、重量、船名、航次還有貨物名稱,根據這些標識,可以很容易地核對貨物。一堆貨物一個“飛子”。按照正規的流程,貨物交易成功,貨權發生轉移時,交易雙方應該到大港公司業務部,雙方公司代表到場,原貨權方出具書面申請,三方確認后,貨權進行變更。山煤進出口公司、廣東德潤公司沒有到大港公司進行過貨權變更申請。如果不進行貨權變更,首先在港口沒有取得貨物的控制權,會有風險,其次,多次交易從不進行貨權確認,很有可能就是進行的虛假貿易,實際上就是貿易性融資。我沒聽說過山煤進出口公司和廣東德潤公司在大港有業務,因為在大港進出貨物的公司都要簽訂《港口貨物裝卸作業協議》,而山煤進出口公司、廣東德潤公司都沒有與大港公司簽訂過這個協議。山煤進出口公司、廣東德潤公司沒有聯系過我,是否通過業務科進行過貨物查驗我就不知道了。鴻途物流和德正系的公司沒有通過我來港口進行過驗貨。
薛鍵的訊問筆錄證實,我在大港分公司市場部任業務員,主要職責是貨源開發,就是招攬客戶到大港分公司進行貨物的裝卸,我是負責氧化鋁和鋁錠的貨源開發。我主要是同港口的貨代公司聯系,其中鴻途物流的業務量最大,還有一些比較小的貨代公司。大約在2001年左右,鴻途物流開始在大港分公司開展業務,開始的時候叫新中港公司,后來改名為廣匯物流,最后更名為鴻途物流。我沒聽說過山煤進出口公司和廣東德潤公司在大港分公司開展氧化鋁和鋁錠業務。我在市場部業務員崗位的具體工作,一是聯系貨代公司拓展貨源;二是根據貨代公司的申請,向港口生產調度部門上報到港船只的日期,再把生產調度部門安排的船只進港日期、泊位通知貨代公司;三是根據貨代公司提供的單據,辦理相關的港口發貨手續。在我的日常工作中,有通過市場部驗貨的,也有通過貨代公司驗貨的,我從沒接待過山煤進出口公司和廣東德潤公司驗貨的人員。港口存放的貨物與倉單等相關單據是一一對應關系。貨場存放貨物時,都會在每堆貨物上懸掛“非子”,“非子”上標明了有關貨物的主要信息,貨主如果去驗貨,去貨場一看就一目了然了。大港分公司的發貨程序是,貨主向市場部提交發貨通知,市場部根據發運方式(船運或汽車或火車運輸)的不同,通知貨場隊和生產調度室,安排裝車裝船外運。貨物在進港之前都要和港口簽訂《港口包干費協議》,誰和港口簽訂協議,港口就視其為貨主,而不會區分他們是貨代公司還是真正的貨主,這也是全國港口的通行慣例。貨權發生轉移后,如果貨主不來大港公司市場部進行貨權轉移確認,我們還是默認由原來簽訂《港口包干費協議》的公司提交發貨通知。張家春是我的上級領導,有關氧化鋁和鋁錠的業務開展情況,除了向科長匯報以外,我還向張家春匯報。有時張家春也把一些氧化鋁和鋁錠進港的相關工作安排我去落實。
江平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2012年5月份到青島德正工作的,擔任副總裁,具體負責國際貿易。我到公司工作以后,具體負責德正、德誠的鋁錠、電解銅的國際轉口貿易,我印象中沒有做過進口業務。氧化鋁的進口業務都在單證部做,由單證部跟物流、李剛他們配合,我不管,只是陳基鴻將單證部掛靠在我這里。德正就是一個貿易平臺,當然,它還有自己的投資。德正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及關聯公司,比如青島德誠、青島億達、青島泰達等等。德正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陳基鴻,德正的總裁是楊悅,常務副總裁是陸世軍,還有兩個副總裁是我和李剛,我負責國際貿易,李剛負責國內貿易,陸世軍負責投資,財務總監原來是盧昌義,后來換成了胡慶林。青島德誠和青島德正的業務都是我們在做,實際上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因為青島德正是母公司,所以絕大多數的業務都放在青島德誠來做,以德正做的很少,德正更多是擔保的角色。我在青島德正做的所有轉口貿易都是融資性貿易,意思就是不以賺取價差盈利為目的,而是以額度變現為目的,額度變現的目的就是取得資金用于投資。具體的貿易類型有兩類,一類是即買即賣,購入貨物就賣掉,不再保留貨權;另一類是利用貿易的形式,與貿易方通過簽訂采購、銷售合同,約定3個月或6個月進行回購,通過回購保留貨權,最終達到融資的目的。這兩類貿易融資都必須設計貿易背景,有了貿易背景,銀行才會向貿易融資,取得信用證貨承兌匯票。第一種類型變現,我們給上游客戶開具信用證,只需要交納一小部分的保證金,購入貨物后,立即賣掉貨物,取得貨款,實際上就是把信用證項下資金變現了。這部分業務用的是德正、德誠自己在銀行的額度。總體上,德正系公司在銀行有100億的額度。第二類的貿易形式,貿易僅僅是個形式,實質上就是抵押、質押倉單,無論是將倉單質押給企業還是銀行,最終目的就是將貿易方的銀行額度變現、使用。貿易方給德正系指定的上游公司開具信用證,約定回購,德正系公司通過指定的上游企業取支付的貨款,占用資金,到期后將貨款支付給貿易方,貨權又轉回德正系公司,就這樣周而復始的運轉。因為質押倉單的貨物都是存放在保稅區,沒有完稅,而且是美元計價,所以與國外銀行的質押也是國外銀行下面的貿易平臺來做,并不是直接對銀行。在國內,可以將倉單質押給銀行變現,但這里邊有違規的問題。陳基鴻長期存放在青島大港公司的電解銅、氧化鋁有幾萬噸,貨物確實就放在那里,數量也很大。但后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假倉單的問題,案發的時候,我以為只是超量的問題,就是用于質押的倉單的總量超過了均存的總量,倉單有虛假的,后來,據我了解,陳基鴻當時出具的大港的倉單全部都是假的,大港公司就沒有出具過倉單,也就是說倉單的數量與庫存的數量沒有關系,兩者是脫離的。所以,案發后,很多貿易方無法追償損失的原因也就是因為假倉單,貿易方持有的倉單無法與庫存對應。我到德正公司以后,鋁錠、電解銅的回購業務就一直在做,大概到了2013年的7、8月份,陳基鴻安排我將已經用于回購業務,不用批次(原產地、品種、重量等信息)的電解銅重新編排批次,制作清單,我就安排王某制作了這樣的清單。之后,按照陳基鴻的安排,將清單交給了陳旭軍,由陳旭軍聯系開倉單的事,具體他是怎么開的,我就不清楚了。陳基鴻如何使用假的大港公司的倉單從監管公司開具標準倉單,我到現在也沒有搞清楚。監管公司的人頻繁去港口查驗貨物,但就是不知道為什么那么多企業的人都沒有發現這里邊存在的問題。我負責國際轉口貿易,當時業務總監是李昕,業務員有王某、鞠群、孫斐斐、封娟等。2012年5月份,我到青島德正工作,當時是李峰在負責國際轉口貿易,我去了以后,李峰將有關業務移交給了我。當時,我只知道陳基鴻他們已經跟山煤進出口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但協議的具體內容我不知情。雙方通過貿易合作為下一步深度合作柬埔寨項目打個基礎。我印象中我剛來的時候,雙方的貿易還沒有開始,大概到了10月份才開始的。2012年11月20幾號,李峰和我到太原,在山煤集團王松濤辦公室,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對中信澳公司作為下游企業的一些事項進行了約定,但后來并沒有執行。我印象中,當時雙方的貿易已經開始。在太原簽完合同后,我們就返回青島了。后來還簽過兩份備忘錄,都是傳簽。期間,山煤提出要增大貿易量,到了2013年貿易量一直維持在每月1.5億元美金的水平。貿易正常進行,一直到2014年4月底,陳基鴻出事,德正系的資金鏈斷裂,給山煤進出口造成損失。雙方的貿易一直都是循環進行,首先是山煤進出口要提供銀行額度,德誠根據銀行的額度進行貿易匹配,匹配后,由徳誠負責安排上下游客戶,山煤進出口通過德誠的王某與上下游客戶簽訂采購、銷售合同,山煤進出口給上游客戶開具信用證,上游客戶交單,山煤進出口收單后,核對、承兌,并將有關單據通過徳誠交給下游客戶。下游客戶在信用證到期之前,將信用證下款項交給山煤進出口,山煤進出口再還給銀行,這個貿易就結束了。雙方合作的方式就是山煤進出口提供可以開立信用證的額度。貿易的安排目的就是為了融資,青島德誠安排將持有的倉單轉讓給廣南香港公司,當然在這個環節上,廣南公司并不會給青島德誠支付貨款,廣南香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陳基鴻。廣南公司持單后,會聯系中信澳等公司,簽訂采購、銷售合同,轉讓倉單,約定回購。同時,青島德誠安排山煤進出口作為中信澳等上游企業的回購企業加入貿易。山煤進出口給上游客戶開具信用證,上游企業收到信用證后,利用自己在當地銀行的授信額度進行信用證貼現,之后,通過TT現匯將貨款支付給廣南公司。陳基鴻就可以通過廣南公司使用到這筆資金了。陳基鴻利用貿易鏈條實際上占用的還是山煤進出口的授信額度。信用證到期后,陳基鴻會安排資金轉給下游的新中聯或廣南公司,然后以美元支付給山煤進出口。在整個貿易鏈條中,陳基鴻的利益在于融到短期資金,用于長期投資,中信澳等企業賺取手續費等,山煤進出口賺取4‰的代理費。山煤進出口的上游公司在貿易鏈條中就是利用自身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對山煤進出口開具的信用證進行貼現,賺取手續費,他們沒有風險,因為他們在收到山煤進出口開具的信用證后才TT電匯貨款。這種類型的上游企業都知道陳基鴻所操作的融資性貿易,在有色金屬的大宗貿易中,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只是流轉的倉單應當是真實的,而不應該是虛假的。大概在2013年初,郭毅跟我聯系,說要調整代理費比例,還說王松濤已經跟陳基鴻商量好了,說隨后把擬好的《備忘錄》發過來。我馬上就給陳基鴻打電話詢問情況,陳基鴻說他知道這件事。等《備忘錄》傳過來以后,我看到是將代理費從千分之四降低至千分之三點八,當時,我還有點奇怪,但費用降低了,我也就沒說什么,就在《備忘錄》上簽字了。第三份《備忘錄》是在2013年年底我和郭毅簽訂的,也是傳簽,主要內容就是約定2014年大概的貿易規模是100億,代理費調整回千分之四。我認為導致山煤進出口損失的直接原因有幾個方面,一是本身這種融資性貿易就存在較大風險,山煤進出口防范風險的措施不到位;第二,當時山煤采取的擔保措施不到位,只是要求了青島德誠等相關企業的信用擔保,陳基鴻一出事,青島德誠的保證書也就成了一張廢紙了,據我了解陳基鴻有一家企業在青島的工商銀行有授信額度,當時工行就要求陳基鴻提供了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提供的擔保,最終工行就沒有承擔損失;第三,陳基鴻出事,德正系資金鏈斷裂是導致損失的直接原因。山煤進出口雖然是在做代理貿易,但它一直不直接與上下游客戶接觸,所有的手續全部是王某在負責傳遞。我想這也是為什么郭毅、胡云嵐等人沒有發現融資性貿易的原因,他們不與上游客戶接觸,怎么會發現上游企業是從陳基鴻的公司采購貨物,并在收到山煤進出口的信用證后才支付貨款。我考慮陳基鴻和山煤集團的關系特別好,雙方正在協商更大的合作,貿易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郭毅他們應該非常相信陳基鴻和德正,所以在做貿易的時候在一些問題上把握就不是那么到位。另外,我印象中李昕曾經跟我說過,胡云嵐提出要去中信澳看看,之后我們也跟陳基鴻匯報了,但什么結果我就不知道了,應該是沒有去澳大利亞。從表面上看不出倉單的真偽,辨識倉單真偽的唯一辦法就是實地驗貨,持有倉單去找港口的監管公司,通過監管公司就可以找到倉單對應的貨物。在我印象中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沒有到青島大港公司查驗貨物,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出于對陳基鴻的信任;二是山煤進出口就不關心貨,因為山煤進出口采購貨物的同時就簽訂了銷售合同。山煤進出口在貿易中接單后,按照一定比例將倉單交給了下游企業,從來沒有提出過要求青島德誠提供相應的資產擔保。每一筆貿易都會簽訂一份《保證書》給貿易提供擔保,青島德誠的《保證書》都是我簽訂的,之后交給了山煤進出口。郭毅、胡云嵐等人從來沒有提出要求我方提供相應的資產擔?;虻谌降男庞脫#捎趽4胧┎坏轿?,貿易發生風險后追償難度太大。我認為山煤進出口公司要避免損失,一要了解上下游情況及時發現貿易的融資性;二要現場驗貨發現倉單的問題;三要落實擔保。只要能落實其中一點,就可以避免損失。
李昕的詢問筆錄證實,2003年7月份,我通過應聘進入青島鴻駿礦業有限公司業務部擔任業務員(2008年左右變更為德正公司),后擔任德正公司的副經理、經理、業務總監助理,2013年上半年開始擔任德正公司業務總監。德正公司前身是青島鴻駿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陳基隆,實際控制人是陳基鴻,實際經營地址是青島市香港東路87號建飛廣場二期綜合2號樓。德正公司、青島德誠公司和青島億達公司都在這里辦公,德正公司旗下約10多家子公司,主要經營有色金屬相關產品(電解銅、鋁錠、氧化鋁)的批發等。成立青島德正以后,青島德正通過參股、控股,不斷擴張,旗下有很多關聯公司。平時我接觸比較多的有,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青島恒通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潤暉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億達礦業有限公司、青島泰達礦業有限公司、武漢鴻駿有限公司、宜昌新佳聯有限公司、新疆塔城佳誠有限公司、通遼恒泰貿易有限公司、廣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聯國際有限公司等。青島德正是基礎公司,陳基鴻通過青島德正控制其它子公司。德誠公司的總經理是由德正公司副總裁江平兼任,德誠公司和德正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青島億達公司和德誠公司、德正公司都在一起辦公,但人員、業務是分開做的,青島億達公司的總經理叫李剛。青島泰達公司的總經理叫李峰,青島恒通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潤暉貿易有限公司都是青島泰達公司的子公司。武漢鴻駿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叫王偉,王偉還管理著宜昌新佳聯有限公司。新疆塔城佳誠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叫于鐵羸,通遼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叫張行,廣南(香港)有限公司和新聯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叫徐仁偉,聯系人叫唐麗冰(我們都稱唐小姐)。德正公司業務部分業務一部、業務二部、業務三部,還有一部分是從公司儲運部分出一部分人也是干業務工作的。江平是德正公司副總裁,分管業務部工作;我是業務部總監,負責業務部全面工作,直接向江平匯報;業務一部經理是張景蓉,業務員有孫斐斐、鞠群等;業務二部經理叫朱科旭,業務員有王積磊等;業務三部經理叫徐彬,業務員有王某、張玉玲等。業務總監的主要工作,一是有色金屬(電解銅和鋁錠)進出口業務,二是開立信用證和信用證到期后的付匯工作。德正、德誠只做外貿,內貿業務是青島億達在做。我負責的有色金屬貿易,主要開展兩類貿易,一類是正常的貿易,另一類是貿易融資。正常的貿易就是從上游公司,比如中信(澳大利亞)有限公司、永輝公司、金屬地帶、柏銀公司等購進貨物,之后進行銷售,有真實的貨物流轉。貿易融資目的不是銷售貨物,從中獲利,而是通過貿易達到短期融資的目的。具體講就是使用倉單或其它的貨權轉移憑證完成貨權轉移,并沒有真實的貨物流通。具體貿易流程從形式上看就是廣南(香港)公司把貨銷售給中信澳等公司,再由中信澳等公司銷售給德正或德誠公司,然后由德正或德誠公司再銷售給廣南(香港)公司完成貿易。資金支付情況是,德正或德誠公司給中信澳等公司開立信用證后,由中信澳等公司負責貼現,因為信用證貼現需要占用銀行授信額度,所以中信澳等公司會收取一定的傭金,中信澳公司將貼現款支付給廣南(香港)公司。簡單說,就是中信澳等公司配合德正或德誠公司將銀行授信變現使用。在這個貿易過程中,流轉的通常是非標準倉單,如果能將非標準質押成標準倉單,那就首先考慮將標準倉單交給中信澳等公司用于質押給銀行,德正或德誠到期贖單。這樣做可以延長使用資金的時間,回款的壓力會相對小些。貿易融資和正常的貿易業務中,應該都有真實的貨物,但德正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德正公司為了融資利用倉單重復質押及提供假倉單等問題,也就是給銀行質押的貨物量遠遠大于實際庫存量。有關倉單都是劉先洲提供我們業務人員的。廣南(香港)公司收到中信澳公司的貼現資金后,一部分支付德正公司或德誠公司在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到期后的付匯資金;另一部分由陳基鴻本人支配使用了。因為廣南(香港)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不受國家外匯管制,資金流動比較方便,所以外貿資金都通過信用證貼現到了廣南(香港)公司。2012年左右,我聽江平和李峰講,山煤進出口有額度,可以在銀行開立信用證,山煤進出口做青島德誠的代理,山煤進出口進入以后,因為有了山煤進出口的額度,德正公司做的貿易融資量就大了,這樣德正公司能將更多的信用證變現。當時由山煤進出口提供銀行授信額度,青島德誠根據額度來制訂貿易融資量,最后貼現到廣南(香港)公司后由德正公司陳基鴻支配。山煤進出口代理了青島德誠在貿易融資中的角色,德正利用這樣的貿易形式,將山煤進出口的銀行授信變現并使用。山煤進出口向上游企業開具信用證,上游企業收到信用證后貼現,扣除傭金后,將貼現資金支付給廣南香港公司,由陳基鴻安排使用。山煤進出口的上、下游公司都由德誠公司指定,代理費用一開始是千分之四,后來做的貿易量大了就變成千分之三點五。山煤進出口不與其上下游公司聯系,因為它是做代理的,根據行規,應該由德誠負責與上下游企業的聯系。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也沒有提出過要與上下游的客戶見面了解情況。貿易融資必須有真實的貨物,否則問題就大了。如果山煤進出口工作人員憑借倉單或其它貨權憑證在倉儲地查驗貨物,一定會發現到底是有貨還是沒有貨。
王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于2009年12月份在青島海爾路人才市場通過應聘到青島德誠工作,從進入青島德誠到2014年德正公司出事,我一直在業務部工作,剛開始負責開立信用證等與銀行的對接工作,到了2011年左右,我又兼上了與客戶的對接工作,2012年后,青島德誠的業務部分成了三個部門,我被分到了業務三部,一直到2014年6月份。青島德誠的辦公地點在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87號建飛廣場二期綜合樓,法定代表人是陳基隆,總裁是楊悅,副總裁是江平(兼任業務總監),財務總監是胡慶林。業務部總負責人是江平,業務經理是李昕,共分業務一部、二部和三部。業務一部負責人是張景榮,業務員有封娟、孫斐斐、鞠群等;業務二部負責人是朱科旭,業務員有趙妍妍等:業務三部負責人是徐彬,業務員有王玉龍和我。業務三部主要負責電解銅的轉口貿易,業務一部和二部的情況我就不清楚了,但我覺得三個業務部門沒有明確的分工,只是由江平或李昕根據工作量具體安排。青島德誠是德正公司的子公司,員工都在一棟樓里辦公,其實就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外貿易業務大部分是以青島德誠的名義在做。我在2010年剛進公司時,主要是根據銀行授信情況給客戶開立信用證。從2011年開始兼著做電解銅長單合同。至于與山煤進出口的對接工作,一開始是由我公司業務部的馬蕾負責,馬蕾辭職后,我從2012年5、6月份開始負責與山煤進出口的貿易對接工作,只要涉及到三個業務部門與山煤進出口的業務單據等最后全部歸結到我這里后,由我和山煤進出口的任夢圓或溫可君對接。2012年5、6月份,江平安排我負責與山煤進出口的業務對接工作,這時候我才知道山煤進出口正代理青島德誠開展鋁錠、氧化鋁和電解銅的轉口業務。山煤進出口代理青島德誠開展有色金屬(電解銅、鋁錠、氧化鋁)的轉口,以美元或人民幣開立三個月遠期信用證。上下游公司由青島德誠指定,在青島德誠向山煤進出口開證前3個工作日內交納開證金額的20%作為保證金,山煤進出口按鋁錠CIF(到岸價)價格的千分之四收取代理費,在業務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其它一切費用(包括銀行開證費、承兌費等)均由青島德誠承擔,同時由青島德誠對每筆業務提供擔保。雙方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我與山煤進出口對接工作的流程,第一步是山煤進出口對上下游公司的資信審核,先由任夢圓將《資信調查表》通過電子郵件傳給我,我再通過電子郵件傳給上游公司,至于下游公司我對接的就是廣南(香港)公司,涉及的其它下游公司我會傳給我公司具體對接的業務員,由他們填寫并加蓋上下游公司公章后,將掃描件再傳給我,我再傳給任夢圓或溫可君,資信調查工作主要針對新客戶的調查。第二步是每年山煤進出口都會和青島德誠以簽訂《備忘錄》的形式約定當年山煤進出口的總體授信額度,我記得2014年的授信額度是15億元,另外每月初,任夢圓會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給我傳一份《信用證到期表》,通過《信用證到期表》我們會了解到山煤進出口當月的可用授信額度有多少,具體有哪些銀行,我收到《信用證到期表》后,會給李昕提供一份,這時候就準備審簽合同,在與上下游公司審簽合同前,我會請示江平,江平同意后,我會親自制作山煤進出口與上下游公司的《采購、銷售合同》(托克公司和杰拉德公司是自己制作的《采購、銷售合同》),具體業務量的多少我會根據每月初上游公司給我提供的業務計劃確定,業務計劃就是每個月上游公司計劃的銷售量,我其實就是每月根據山煤進出口授信額度和上游公司的業務計劃制作《采購、銷售合同》,之后我再將《采購、銷售合同》傳給上游公司,由上游公司簽字蓋章后再傳給我。下游公司我主要經手的是廣南(香港)公司,這家公司的合同制作、簽字蓋章都是由我本人執行(廣南和山煤進出口之間的合同不蓋章),我簽字時就是隨便劃一下,具體簽的誰的名字我也不清楚。我們當時就覺得這只是個形式,我簽字后再找公司保管章的加蓋上廣南公司公章,涉及的其它下游公司由具體對接的業務員辦理后再傳給我,我匯總上下游公司的《采購、銷售合同》后,連同《開證申請書》草本一起傳給任夢圓,由山煤進出口簽字蓋章后再連同《保證合同》草本、業務基本信息由任夢圓再傳給我,我在《保證合同》加蓋青島德誠公章后,自己留一份,另一份傳給任夢圓,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山煤進出口準備開證工作。第三步山煤進出口在開證銀行辦理開證手續后,開證銀行會給山煤進出口出具《開證回單》,任夢圓或溫可君會將《開證回單》電傳給我,這樣我就確認山煤進出口開證了,就會聯系上游公司備貨(其實就是準備正本單據,正本單據就是常講的議付單據,主要有提單、倉單、商業發票、箱單、產地證、保單等,一般有三份),上游公司將正本單據交給通知行后,通知行再交給開證行,由山煤進出口進行承兌贖單后,任夢圓會將其中的2份正本單據郵寄給我,我會將倉單交給江平或李昕,如果是提單的話,我會將提單直接交給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辦理入庫手續,如果是青島港的話,就會交給青島鴻途物流公司。第四步是等山煤進出口開具的遠期國際信用證到期前,任夢圓會將他們開具的商業發票掃描件傳給我,我再交給江平或李昕,后面的工作我就不再參與了,應該是由下游公司支付山煤進出口款后,再由山煤進出口給開證行還款。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在對上下游公司的資信調查中,沒有提出與上下游公司直接見面或現場考察等要求。我來公司之前就是這么簽的,正式的文本由江平簽字,非正式的文本(如簽訂銷售合同只是為了開證需求,所以只是一種形式)都是由業務員自己簽字就行了。我主要負責電解銅的轉口業務,氧化鋁和鋁錠由其他業務員負責,我覺得是上游公司和青島德誠交給山煤進出口的大港倉單是假的導致了山煤進出口嚴重損失。電解銅由上游公司通過銀行交給山煤進出口的都是提單,當時山煤進出口要對提單或倉單按7:3比例質押,這樣我會用同等金額的鋁錠或氧化鋁的大港倉單將山煤進出口手中的電解銅提單換回來,我再把電解銅提單交給鴻途物流公司辦理入庫手續,由物流公司在第三方監管公司辦理標準倉單。鋁錠和氧化鋁都是直接給的標準倉單。因為物流公司要辦理入庫手續,所以必須要把提單拿回來。我們用電解銅提單換成的倉單,我都交給李昕或江平了。氧化鋁和鋁錠的大港倉單制作過程是:氧化鋁的數量一般是整數,我會根據換取山煤電解銅金額確定氧化鋁的數量,鋁錠的數量有零有整,我會請示劉先洲,劉先洲通過QQ將換取的鋁錠信息傳給我,我再在電腦里填寫大港倉單(電子模板是劉先洲事先給我的),我再通過QQ將填好的大港倉單傳給劉先洲,由劉先洲制作倉單,之后,劉先洲就會將制作好的氧化鋁或鋁錠倉單(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出具的正本倉單)交給我,我再郵寄給任夢圓。任夢圓將我換取的電解銅提單、商業發票等兩套正本單據郵寄給我后,我會拿著找鴻途物流的孟霞辦理入庫手續,入庫手續辦理完畢后,我會給江平匯報,這時我們會根據電解銅提單信息編制大港倉單,因為在監管公司出具標準倉單時,要求我們要提供大港公司的倉單(其實是監管公司對物流公司不信任)。我會根據電解銅提單信息在電腦里填寫大港倉單(電子模板是劉先洲事先給我的),我再通過QQ將填好的大港倉單傳給劉先洲,期間劉先洲會和江平溝通,過幾天后,劉先洲會把制作好的電解銅大港倉單交給我,我再郵寄給監管公司,同時郵寄的還有《出倉單申請單》,之后監管公司就把出具的電解銅標準倉單郵寄給我,我再交給江平或李昕。劉先洲制作大港正本倉單的真假我不清楚。我確定了要換取電解銅需要的氧化鋁數量后,會給江平匯報,江平和劉先洲溝通后,就讓我填寫倉單電子模板,具體有沒有那么多貨我也不清楚,反正最后劉先洲就把正本倉單做出來了。至于鋁錠,都是劉先洲給我提供數據,我也不清楚到底有沒有那么多貨物存在。我不清楚正常的大港倉單應該怎么做,我覺得標準倉單國內外都認可,但大港倉單只有部分銀行認可,他不是一種完全可以流通的貨權憑證,所以我當時填寫電子模板時,也沒有想過多。我們給山煤進出口提供大港倉單的具體數字記不起來了,但我們從山煤進出口換取電解銅提單時,給山煤提供的都是鋁錠和氧化鋁的大港倉單,現在看來,這些大港倉單都是假倉單,要么倉單里標定的貨物根本沒有,要么就是一噸的貨物結果出具了好幾倍數量的大港倉單。上游公司付給山煤進出口的電解銅提單肯定有真實的貨物存在,因為提單是由船運公司出具的,并且要辦理通關手續,所以不會造假。我不清楚劉先洲是怎么制作大港假倉單的。郭毅、胡云、任夢圓都來過青島德誠,還有一家太原的開證銀行工作人員也來過,但他們來的目的只是看一看,都沒有明確要一一對應查驗貨物,我記得我陪同任夢圓和銀行的人去過大港保稅區,當時是由鴻途物流的一個男的(姓名不詳)帶著我們去保稅區倉儲地看了一下,當時這個男的用手指了一下貨場說這就是青島德誠的貨,其它也就沒什么了。我認為青島德誠看重的不是是否能夠獲利,而是要占用山煤進出口的授信額度進行融資,也就是一種融資性貿易。我認為就是山煤進出口以三個月或六個月遠期信用證支付上游公司,上游公司以現匯方式支付廣南(香港)公司,現匯方式支付辦理時間一般在10天左右,這樣青島德誠可以提前占用山煤進出口的授信額度,也就是提前使用70天或160天左右的銀行授信。
封娟的詢問筆錄證實,我一直在青島德誠的業務一部工作,是普通業務員。我剛到公司的時候,負責公司在銀行開證的有關工作,從2013年下半年,我從鞠群那兒接手開始負責與中信澳業務的聯系工作。我接手的時候,跟中信澳的業務就已經在做了,我按照之前的模式,繼續與中信澳聯系做業務,一直到案發。我負責中信澳公司有關鋁錠業務,王某對接山煤進出口,孫斐斐負責金屬地帶、永富公司。具體對接中信澳有關業務,簡單說就是負責青島德誠和其它代理公司從中信澳采購鋁錠的有關貿易手續。江平或李昕給我指令,告訴我青島德誠在哪家銀行有多少額度或者代理公司可以提供多少額度,讓我按照額度準備鋁錠貿易的有關手續。一種情況是德誠自己采購貨物,我會通過郵箱聯系中信澳的聯系人sally,簽訂廣南公司與中信澳的銷售合同、德誠與中信澳的采購合同以及德誠與廣南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以及其它開證的材料,準備好以后,提供給開證行。通常,我都是先準備開證的有關合同,廣南公司與中信澳的銷售合同稍后再準備。之后開證行審核后,開具信用證,對方通知行交付單據后,德誠承諾贖單,我在接到開證行交付的票據后,其中包括倉單,我就把倉單交給李昕或江平,其余的箱單、發票等票據由我保存。之后的事情我就不負責了,所以不清楚。另外一種就是使用代理公司額度的情況,江平或李昕告訴我哪家代理公司,額度是多少,我就聯系中信澳,通過發掃描件,先由中信澳在采購協議上簽字蓋章,簽好以后,我就把有關采購、銷售合同交給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使用有關合同在其銀行開證,代理公司在收單后,將單據寄給我,我就把倉單交給江平或李昕。之后,我會準備廣南公司與中信澳的銷售合同。這樣的貿易肯定有貨,但貨物不流轉,貨權通過倉單在流轉。我接觸到的倉單是開證行給我的,或者是代理公司寄給我的,我不知道倉單的真偽。貿易鏈條中,涉及廣南公司簽字、蓋章,由我代簽字,蓋章是李昕負責。我簽的是廣南公司的縮寫“KW”,我瞎寫一下就可以了。公司的其他業務員也代替廣南公司簽字,我們之前商量了一下,都簽“KW”,但每個人肯定簽的不一樣,是李昕安排我代簽字的。我簽好字以后找李昕蓋章,李昕拿著廣南公司、新聯國際的印章。青島德誠或代理公司給中信澳開具信用證,中信澳利用自己在銀行的額度貼現信用證,并將資金支付給廣南公司,最終要通過廣南公司支付給德誠,完成貿易。山煤進出口、廣東德潤與中信澳的鋁錠貿易是我負責的。山煤進出口是代理公司,山煤進出口提供銀行的授信額度來做貿易。德誠公司安排王某具體負責與山煤進出口公司對接,李昕或江平安排了山煤進出口的貿易以后,我就聯系中信澳準備有關合同,準備好以后就交給王某,由王某跟山煤進出口的人對接,傳遞合同。山煤進出口開具信用證,收單以后,將單據寄給王某,王某轉交給我,我把倉單交給李昕。信用證到期前,資金會回到廣南或新聯,最終支付給山煤進出口,完成貿易。山煤進出口與中信澳的業務,廣南公司與中信澳都要簽訂銷售合同,通常是稍晚一點簽,都是先準備開證的合同。山煤進出口與下游的廣南公司或新聯國際的銷售合同都要同時簽訂,我也代替新聯國際簽字,我簽的是“NT”,如果需要蓋章,就找李昕。陳基鴻利用這樣的貿易進行融資,就是將山煤進出口的銀行授信變現、使用。
鞠群的詢問筆錄證實,我于2010年7月份應聘到青島德誠工作,從進入青島德誠到2014年德正公司出事,我一直在業務部工作,剛開始幫助同事給銀行送資料、跑跑腿等,業務部分成三個部門后,我被分到了業務一部,但干的工作和之前一樣。從2012年開始,我主要負責開立信用證業務,并按照江平、李昕的安排,負責發出倉單指令和統計信用證開證進展情況等。我一開始主要是開立青島德誠和德正公司的信用證,大部分是青島德誠的信用證,后來山煤進出口代理青島德誠開展貿易業務后,山煤進出口就取代了青島德誠的角色,我當時負責的就是鋁錠業務,先是廣南(香港)公司銷售給中鋼公司,中鋼公司再銷售給山煤進出口,最后再由新聯國際購回去。我負責的上游公司有中信澳和中鋼,到了2012年底的時候,我就不再做中信澳了,僅僅負責中鋼的業務,也就是只要涉及中鋼公司的業務,都是由我負責對接。下游公司有新聯公司。我沒有與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直接聯系,由我公司業務三部業務員王某與山煤進出口的工作人員對接。先由李昕給我安排了這筆業務,我會按照李昕的要求在電腦的合同模板上將廣南公司、中鋼公司、山煤進出口的信息輸進去,就會形成中鋼的采購合同、山煤進出口的采購和銷售合同,我會將中鋼的采購合同、山煤進出口的采購合同掃描件傳真給中鋼公司,中鋼公司蓋章后,再將合同掃描件傳真給我,涉及廣南公司合同上的簽字都是由我本人簽字后找李昕加蓋廣南公司的公章,合同準備好后,我就將所有的采購、銷售合同給了王某,具體王某怎么與山煤進出口對接我就不清楚了。中鋼公司給廣南公司以電匯的方式支付貨款,山煤進出口是以開立遠期國際信用證的方式支付中鋼公司貨款。在簽訂完采購、銷售合同后,我都會將合同內容給李昕進行匯報,之后李昕將合同約定的鋁錠倉單給了我,具體她是怎么弄的倉單我就不清楚了,我會將倉單郵寄給中鋼公司,中鋼公司再通過通知銀行、山煤進出口的開證銀行將倉單給了山煤進出口,之后的工作我就不清楚了。每筆貿易開展前,李昕都會提前給我講,大體意思是山煤進出口在某個銀行有多少額度,要開立信用證,讓我準備一下貿易合同。我會根據山煤進出口授信額度和當時鋁錠的市場溢價來確定具體合同約定的鋁錠噸數,也就是根據山煤進出口的授信額度來制作具體的采購、銷售合同。廣南的合同由我制作,這都是根據江平、李昕的安排,在我們業務員的電腦里都有這些合同的模板,每次開展業務就是改一下這些模板上的內容。不僅是我,其他業務員都是這么做的。中鋼公司的公章是由中鋼公司加蓋的(我記得中鋼公司的合同上不簽字),廣南公司的公章是我們德誠公司的業務員自己加蓋的,每次蓋廣南公司的公章都是由李昕加蓋,這都是江平讓我們這樣做的。我們簽的名字就是胡亂寫的,沒有具體含義,江平讓我們隨便簽,因此我就照著以前的合同這么簽了。應該是由廣南公司的負責人簽字。我來公司之前就是這么簽的,正式的文本由江平簽字,非正式的文本(如簽訂銷售合同只是為了開證需求,所以只是一種形式)都是由業務員自己簽字就行了。江平告訴我青島港有貨到港了,江平就會把對應貨物的提單復印件給我,我就會根據提單復印件制作倉單申請(內容:船名、凈重、毛重、件數、有GLOBAL(環球)公司名稱、經辦人、審批人等),在我的電腦里也有制作倉單申請的模板,經辦人是我,審批人是由江平親自簽字,之后有時江平會直接拿倉單申請去完成相關后續業務,有時我把倉單申請交給劉先洲,由劉先洲具體辦理大港倉單正本,劉先洲具體怎么辦理我就不清楚了,再之后劉先洲或江平將制作好的大港倉單正本給了我,我再郵寄給新加坡GLOBAL公司。我先通過郵件給新加坡GLOBAL公司的王偉(男,英文名字JEFFREY,其它情況不詳)發出倉單指令,王偉通過郵件給我發倉單草本,我會檢查噸數、件數等相關內容,確認無誤后,王偉便將倉單正本郵寄給我公司,收件人是我的名字,我收到倉單正本后我就給了江平。大港倉單正本是由青島港大港分公司出具的,王偉給我的倉單是由新加坡GLOBAL公司出具的,具體為什么要這么做,我就不清楚了。
孫斐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2010年7、8月份到青島德誠工作的,去了以后一直在業務部擔任業務員。德正是集團公司,陳基鴻是德正的老板,德誠是德正下面的子公司,兩個公司都在建飛廣場辦公,兩個公司的人員也沒有明顯的區分,實際是一回事。江平是德正的副總裁,分管德誠。李昕是德誠的業務總監,業務一部就在李昕的領導下工作。日常的工作,我都是聽李昕的指令安排,向李昕負責。我到德誠工作以后,先是跟著其它同事學習了一段時間,就開始負責德正、德誠在銀行開立信用證的有關事宜,后來,一些德誠的代理公司在銀行開證的事情也是我負責,我主要負責的上游公司有金屬地帶和永富資源。德正、德誠在銀行開證的情況,這些業務就是德正、德誠利用銀行的授信,從銀行開立國際信用證,用于從上游客戶購買有色金屬的貿易,這類貿易的有關手續由我負責,包括與上游客戶簽訂采購合同,與下游企業簽訂銷售合同,還包括向開證行提供有關的開證資料等等。實際上代理公司開證與德正、德誠在銀行開證的情況類似,只是將德正、德誠換成了代理公司,其中,代理公司就包括山煤進出口公司。在山煤進來之前,我們已經在做其它代理公司的開證工作,青島本地的代理公司有青島恒通、青島恒潤等,有關貿易的模式早已經形成了。至于山煤是如何做德誠代理的,我不清楚。在我印象中,大概是在2012年3、4月份,李昕跟我說又有了一家代理公司山煤進出口。從貿易模式說,就是代理公司利用自身在銀行的額度,開具信用證,代理德誠從上游客戶購買貨物,最終由下游回購,貿易模式完全一樣。李昕說過這個事以后,就開始根據山煤能夠提供的授信額度來安排轉口貿易。因為之前,李昕曾經安排我負責與上游客戶金屬地帶、永富資源對接,所以有關山煤與金屬地帶、永富資源的貿易都是我負責的。當時,李昕安排與山煤的對接由王某具體負責,所以,我不與山煤直接接觸,傳遞有關合同、票據、憑證都是通過王某完成。這類貿易一直滾動、持續進行,直到2014年5月份,陳基鴻出事。每一筆貿易,都是李昕安排的。李昕會跟我說,山煤有多少額度可以開證,與金屬地帶或永富資源做哪種貨物的貿易,我就可以開始準備了。首先,我會給上游客戶發郵件,郵件的主要內容就是上游客戶與廣南的采購合同、上游客戶與山煤的銷售合同,還有就是開證草稿。因為有時候開證比較著急,就先給上游客戶發開證要用到的合同,先簽山煤與上游客戶的采購合同,有關合同都是掃描件。采購簽好以后,我就通過王某,將掃描件傳遞給山煤公司。山煤的工作人員就利用有關合同向開證行申請辦理開證事宜。與此同時,我通過王某聯系山煤簽訂保證合同,通常都是山煤那邊準備好以后,寄給王某,王某再傳遞給我,我按照公司的規定,蓋好章以后,再通過王某寄回山煤。只有保證合同是原件往來,其它都是掃描件。山煤申請開證后,會把信用證草本發給我,我再聯系上游客戶進行確認,如果沒有問題,就反饋給山煤,山煤開證。后,開證銀行會通知上游企業的通知行,通知行會通知上游企業備貨、發運,并收集有關議付票據,傳遞給開證行。開征行收到有關票據后,會通知山煤承兌,山煤承兌后,開證行交單。山煤就會將有關票據交給王某,王某再傳遞給我。我會把倉單交給李昕,其它的憑證比如發票、箱單、產地證等存檔。上游客戶與廣南公司的合同,山煤與新聯公司的合同,都是我代替廣南公司、新聯公司在合同上簽字,之后找李昕蓋章,然后傳遞給上游企業、山煤。代替廣南公司簽字,我就在合同上隨便劃一個像L的字符,代替新聯簽字,我就在合同上隨便劃一個像N的字符。電解銅的倉單會立即傳遞給我,其它的會押單,要等到新聯付完款以后,山煤才交單。貿易中流轉的倉單的來源,都是李昕交給我的,我再交給上游企業,作為廣南公司銷售貨物的憑證。山煤交單以后,我會把倉單再還給李昕。李昕交給我的基本上都是標準倉單,比如叫L0BAL、CWT等,但倉單來源我不清楚。山煤利用在銀行的授信,給上游企業開立了信用證,上游企業將山煤開立的信用證貼現,將資金轉給了廣南,實際上是廣南使用了山煤的資金,信用證到期前,由新聯將資金還給山煤。這樣的貿易不是以貨物交易、賺取差價為目的,而是以融資為目的。
證人逯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09年我在中國銀行鼓樓支行工作,2013年9月至今一直擔任中國銀行鼓樓支行國際結算部副主任,我主要負責客戶維護。國際結算部主要負責為具備進出口資質的客戶和內貿客戶辦理貿易融資產品(信用證就是其中的一種)。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辦理過信用證。我大概是從2012年開始負責與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做業務。流程首先是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具備進出口資質,然后向我行申請授信額度,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用其母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額度,具體到每一筆信用證辦理,是由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向我行提供貿易合同、開證申請書、額度申請書等資料,向我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我行經過客戶經理、主任、分管行長三級審批后報至省行貿易金融部,經過省行的經辦人、主管、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再報至總行單證中心,審核無誤后,就將信用證開至通知行(通知行是國外賣方的開戶行),開證行就會收到一個ACK(就是回執的意思)。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到受益人(山煤的供貨方),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條款開始備貨、備單、出運,并將相關單據交付議付行,議付行拿到相關單據審核單證一致后,就可以向開證行郵寄單據索要外匯。開證行收到單據后,經過審核無誤,單證相符,就提示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付款贖單,經過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確認付款后,我行就將單據交付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轉口貿易,通俗講就是兩頭在外,就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保稅區買下國外公司的貨物,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再將貨物轉賣到國外,也就是說貿易的上下游公司都是境外公司。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的轉口貿易里的出口部分不需要使用信用證,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轉口貿易的出口部分是采用匯款方式收款。在轉口貿易,應該由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負責檢查貨物的真實性,因為這個貿易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貿易,上下游貿易都是由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自行選擇的。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在贖單之前是拿不到貨權證明的,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可以由賣方提供影印件,讓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拿影印件來核實貨物的真實性,但具體怎么操作我不清楚。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開具信用證后的贖單付款,都是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任夢圓、溫可君和我行對接。2014年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做的轉口貿易中上游公司均為境外公司,下游公司都是香港的公司。銀行審核的重點是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銀行沒有能力甄別倉單的真偽。我認為假倉單應該由進口方負責,因為他沒有對他的貿易方的資信情況進行深入徹底的了解。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辦理的都是90天的遠期信用證,所以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付款時間是,我行收到議付行發來的信用證項下單據,見單后90天付款(如要提前付款必須申請,推后付款是絕對禁止的)。因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做的是轉口貿易,通常90天之內他就收到相應的貨款,收到的貨款是美元,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會將美元直接支付給我行。如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90天之內未收到貨款,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會按付款當日的匯率,將相應的人民幣打到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開設的賬戶上,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再出具相應的支票和購匯申請書,然后我行就從其賬戶上直接扣款、購匯,后我行將這筆美元款項劃轉至山西省分行貿易金融部,由該部操作劃至受益方的銀行(議付行)。受益方的銀行(議付)應該是在收到我行匯劃的款項之后才會支付給受益人,如果受益人需要辦理融資,議付行也會提前支付,但這是議付行跟受益人的關系,與中國銀行和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沒有關系。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辦理信用證,需要支付千分之零點六二五的開證費,千分之零點八的承兌費,還有電報費。開證行是通過電訊方式的SWIFT系統把信用證發到通知行的。
證人衛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現在是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貿易金融部的副總經理(2013年任命),負責協助總經理對日常柜面業務進行復核、管理。光大銀行開立國際信用證的程序,客戶提出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并提交貿易合同,銀行就在系統(國際結算系統)內生成國際信用證,經過“經辦”和“復核”兩次審核(電子版和紙質并行)后,上報總行,總行生成正式的信用證文本,對外開立,對方銀行就收到了光大銀行開立的國際信用證,對方銀行就會通知賣方,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提供相關單據,一般是有發票、倉單、產地證、質檢證。對方銀行就把收到的單據郵寄給我們。收到單據后,由“經辦”和“復核”按照UCP600(國際信用證審單慣例)的規范要求,對單據審核后掃描上報總行,總行審核通過后,就通知客戶前來領取單據。在這些環節中,我負責“復核”這個環節。不只是光大銀行,所有銀行都是一樣的,銀行只負責“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進行審核,不對單據的真實性負責。大約是在2013年4月,我們銀行風險總監李穎提出,山煤進出口公司從事的是轉口貿易,應該實地去看看是否貨物已到港,是否與信用證開立的內容一致,要求貿易金融部與客戶經理一起去港口現場查驗一下。我當時負責的是國內業務(貨押),時間比較機動,而當時負責國際證的李小宇工作比較繁忙,走不開,就由我代他去了。我和業務部的王某、山煤的任夢圓坐飛機去的青島,到了青島以后,我們立即就去了德正公司,德正公司出來一個女的,當時我就提出,第二天要去港口看貨,讓他們提前和港口主溝通好。那個女的表示,德正公司在有色金屬領域占有很大的份額,業務量非常大,沒有任何一個銀行提出來看貨,這也就是山煤提出來了,讓我們配合配合,你們來也就是走個形式。第二天我們一起去了港口,當時隨行的還有一個男的。到了港口,我們去了一個露天的貨場,當時那個男的指著說,這一片放的都是德正的貨。我提出要按信用證的記載進行核對,那個男的說想要一一對應,還得找港口的領導,這個領導不在,現在無法一一對應。我見無法核對,就只能回酒店了。我去青島驗貨,我帶了我復印的倉單和信用證。在青島和德正公司的業務員交涉驗貨受阻的時候,山煤的業務員任夢圓沒說什么,主要是我和我們行的客戶經理王某和德正公司的在交涉。我回到行里,向貿易金融部的總經理董建春進行了匯報,說明了在青島驗貨時客戶不予配合、無法驗貨的實際情況,董建春就是表示知道了。
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大約是在2011年左右,我開始負責山煤進出口公司在光大銀行的對公業務。山煤進出口公司信用額度的獲得,首先要由山煤進出口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提交到銀行公司業務部,由業務部負責進行實地調查,寫出貸前報告,報到省分行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再進行獨立調查后,結合濱河支行的報告,寫出風險評估報告,報到省行貸款委員會,省行會根據風險部的評估報告和企業的申請,確定一個建議信用額度,報北京總行,總行批準后就可以使用了。貸款額度就是綜合授信的意思,審批了貸款額度以后就是專項用于開立信用證。2013年,光大銀行給山煤進出口公司批了6個億的信用額度,時間是1年,山煤進出口公司獲得額度后,就開始使用國際信用證,每次開證用的額度都比較大,當時省行分管風險的副行長李穎提出派人去青島實地查看貨物是否真實存在,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去青島的人分別是我、省行經貿部的衛某和山煤進出口公司的業務員任夢圓。我們到了青島后的第二天,由任夢圓負責聯系德正公司的人,對方將我們領到青島港的一個碼頭倉庫,青島德正的人也叫王某,當時青島的王某指著倉庫里的一部分鋁錠和氧化鋁說是德正公司的貨。我們提出要看倉位圖以及和倉庫管理人員見一見,以便確認貨物的真假。但是青島王某借口相關人員無法聯系上,進行了推脫,沒有達到確認真假的目的。山煤進出口公司每次使用國際信用證的時候,該公司業務員任夢圓和溫可君都打電話問過我,了解了余額后,才申請的信用證。山煤進出口公司在2013年3月份獲得授信以后開了34個國際信用證,2014年3月授信到期之前開了6個,共開了40個。
證人李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1月左右到2014年9月,我任交通銀行山煤進出口公司的客戶經理,主要負責日常對客戶的維護。日常對客戶的維護包括為客戶取送交易流水憑證、對賬單據等,以及山煤進出口公司在我們銀行獲得授信后需要辦理信用證,需要向我們銀行遞交的業務合同、倉單、提單、發票等,我們去企業拿上這些資料后,報至我們省行國際部郭云那里。山煤進出口公司信用額度的獲得,首先要由山煤進出口提出貸款額度,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企業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及近一期的財務月報,提交到省分行營業部,分行營業部負責進行實地調查,寫出貸前報告,報到省分行授信部,授信部進行調查后,寫出審查意見,報到省行貸審會,省行會根據貸審會的評估報告和企業的申請,確定一個建議信用額度,報上??傂?,總行批準后,就可以使用了。我負責山煤進出口公司的對公業務前山煤進出口公司就已經在我們銀行獲得授信額度了,在我負責期間山煤進出口公司沒有辦理過新的授信業務。信用證的開辦和審批,都由省行的國際部負責。一般都是山煤進出口公司或者是國際部通知我們說要開國際信用證,我就去山煤進出口公司找業務部門任夢圓、溫可君拿企業向銀行遞交的開證申請書、業務合同、倉單、提單、發票等資料,然后交到我們銀行國際部負責開立國際信用證那個組。山煤進出口開立信用證時從來沒交過保證金。我剛接手山煤進出口公司在我行業務的時候,山煤進出口公司申請的全是90天的遠期國際信用證,后來又開始在我們銀行申請“押匯”業務,就是我們銀行給山煤進出口公司開的信用證使用期限是90天,在90天使用到期之后,山煤進出口公司暫不支付到期信用證的金額,而是向我們銀行提交一個“押匯”申請,申請“押匯”融資,期限也是90天。山煤進出口公司使用信用額度比較頻繁,而且使用的額度基本上都是比較靠近授信額度的上限,基本上沒有什么空額度,一有空額度就使用了。山煤進出口公司在我們銀行有9個億的授信額度,申請開信用證前山煤進出口的業務員任夢圓和溫可君經常打電話問我,了解了余額后,才申請開立信用證。在我接手山煤進出口公司業務這段期間,一共做了有10來筆業務,2014年1月左右國際部的通知我們說不做山煤進出口公司的業務了,以后就沒有做過。
證人馮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02年至今我一直擔任中國銀行鼓樓支行國際結算部主任。國際結算部主要負責為具備進出口資質的企業、個人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以及配套辦理融資。國際結算業務主要有三種結算方式:第一種是匯款,第二種是托收,第三種是信用證。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辦理過信用證。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我行辦理信用證的流程,第一步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先在我行申請授信額度,向我行提供連續三年的財務報表,經過評級、準入,由我行申報至省行,由省行批復后,開始使用,綜合授信額度是每年一批。獲得授信額度后,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我行提供貿易合同、開證申請書、授信額度領用表等資料,向我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我行經過客戶經理、主任、分管行長三級審批后報至省行貿易經融部,經過省行的經辦人、主管、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再報至總行單證中心,審核無誤后,就將信用證開至通知行(通知行是國外賣方的開戶行)。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到受益人(山煤的供貨方),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條款開始備貨、出運,并將相關單據交付通知行,通知行拿到相關單據審核單證一致后,就可以向開證行郵寄單據索要外匯,同時通知行也向受益人付出對價(貨款)。開證行收到單據后,經過審核無誤,單證相符,就提示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贖單,經過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確認付款后,我行就將單據交付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我印象中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轉口貿易的出口部分是采用匯款方式收款的。單證相符是信用證條款和單據內容相符。我們銀行只是為客戶提供結算服務,信用證業務的基礎是單證,我們負責審核單證的表面一致性。印象中是2014年的冬天,我行負責分管國際結算部的副行長楊琳安排我和她一起去青島港了解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在青島港貨物的情況,同行的還有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郭毅。去了青島以后是郭毅聯系的青島徳誠公司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去了青島港保稅區的一家倉儲公司,在該處存放了大量的鋁錠,這些鋁錠存放量超過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當時鋁錠的貿易量。我當時還向倉儲公司的人員提出疑問,我們所看的貨物就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貨物?倉儲公司的人員告知我這些鋁錠都是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我行具體為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辦理信用證的客戶經理是我行國際結算部的逯某。山煤煤炭進口有限公司開具信用證后的贖單付款,都是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辦理的都是90天遠期信用證,我行在收到單據后的90天付款。
被告人郭毅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筆錄證實,2002年至2007年,我任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駐韓國辦事處首席代表;2007年至2012年,我任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駐韓國辦事處首席代表兼副經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我任進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和經理。進出口公司與德正公司開展貿易過程中,最終造成53筆轉口貿易和5筆內貿出現了問題,這58筆貿易都是在2013年底至2014年5月期間發生的,在這期間我一直擔任進出口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法定代表人當時是王松濤,2014年5月6日法人才變更成我。執行董事兼經理就是進出口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顿Y信調查表》是業務一部的事,如何填寫的我不清楚。對上下游公司資信調查的事,我沒有對業務一部的人員提出過要求,就是一直延續之前的工作在做。之前就是填寫《資信調查表》,查看上下游公司的相關資質材料。對德正公司指定的上下游公司沒有實地考察過,也是延續之前的做法進行。從2012年12月31日我擔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后,我沒有對實地考察上下游公司的事做出過要求?!秱渫浂泛炗啎r間是2012年7月13日,由當時的董事長王松濤代表簽字,內容是把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由20%調整為15%,其他銀行費用由德誠公司承擔。我記得在一次公司業務例會上,孔祥科提出將保證金由20%調整為15%,沒有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備忘錄四》簽訂時間是2013年1月,內容:一是雙方約定合作時間延長一年,即2013年繼續合作;二是2013年貿易量要達到100億元;三是代理費由千分之四下降為千分之三點八;四是倉單質押比例是七比三,也就是質押70%,給下游公司直接支付30%?!秱渫浰摹肥俏掖磉M出口公司和青島德誠的江平簽訂的。2011年的時候,我公司有約60萬噸進口煤炭庫存,由于煤炭市場變化,正處于虧損狀態,2012年進出口公司與德正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由德正公司幫助我公司解決這60萬噸庫存煤,在這種情況下德正公司提出將代理費調低的。關于質押比例的問題,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一直是質押一部分倉單,但沒有固定的比例,在簽訂《備忘錄四》時才約定質押70%的倉單。之前基本上也是按這個比例進行的,只是沒有明確提出,在《備忘錄四》中進行了明確。從雙方開展業務開始,采取的就是信用擔保,沒有任何資產擔保或第三方擔保。開證銀行和我公司業務一部的相關人員都要對倉單等單據進行審核,具體審核什么我不清楚,這不是我工作范圍的事。我沒有要求業務部門或相關人員對持有的倉單真偽進行過核實。我當時覺得上游公司都是很有實力的公司,還有貨物都在保稅區保管,也沒想過倉單會造假。倉單的真偽沒有辦法甄別,因為貨物在保稅區,所以不需要進行管控。2014年4月底,總共造成轉口貿易資金敞口29億元,內貿資金敞口3.5億元,后扣除了4.4億元保證金,另質押的一批1400噸電解銅倉單,于2014年銷售了7000多萬元(包括頂了1000多萬元的債務),其余的還在訴訟當中。截止目前,總共造成了27億多元的損失。我覺得我是盡職盡責了,我請示了上級公司領導王松濤,他同意,我沒有任何責任。2012年的時候業務模式就形成了,我一直沿用之前的做法在開展這個轉口貿易。山煤進出口公司是山煤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3年初王松濤擔任山煤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在股份公司領導分工中,王松濤負責聯系股份公司下屬的國際貿易板塊中的幾家公司。
被告人胡云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筆錄證實,2001年前后,山西省煤炭進出口公司改制為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2003年3月份我被調入出口業務部。2007年前后,出口業務部改制為山煤煤炭進出口公司,我一直在這個公司工作到現在。山煤進出口公司成立的時候,我是業務一部的部門經理。當時,山煤進出口的總經理是山煤集團的副總經理兼任。到了2013年6月28日,山煤集團任命我擔任山煤進出口的副經理,仍然分管業務一部。前期主要是孔祥科對德正資源進行了考察,王松濤帶隊去青島對德正資源也進行了考察。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后,2012年3月4日雙方在山煤集團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大概在3月底的時候,山煤進出口公司開始代理青島德誠的轉口業務。青島德誠給我們指定上下游客戶,我們通過青島德誠的王某與上下游客戶簽訂有關的采購、銷售合同,同時與青島德誠簽訂擔保合同,青島德誠向我公司交納20%的保證金。簽訂合同后,我公司根據貿易情況,申請、開立信用證,用于向上游客戶支付貨款。上游客戶在收到信用證后,將與貨物有關的議付憑證通過銀行傳遞給我方的開戶行,我公司在承諾贖單后,將有關憑證交付下游客戶,對有關的倉單進行質押。根據有關合同約定,在信用證到期前下游客戶支付貨款,我公司將貨款支付給開證行完成貿易。從2012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累計完成300多筆轉口貿易。2014年4月底,由于陳基鴻涉案被控制,下游企業不能按期支付貨款,導致53筆轉口貿易發生風險,造成公司20多億元的損失。因為按照框架協議是青島德誠指定的上下游客戶,我們通過青島德誠填寫了上下游客戶的資信調查表,所以我對貿易的真實性、上下游客戶的資信情況也就不再做審核了,以前一直就是這樣執行的。以前一直就是這樣,我覺得又是青島德誠指定的,相信青島德誠的實力,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就沒有要求業務員對上下游客戶做進一步的調查了解。在貿易環節中,貨權就是通過倉單的轉移來完成貨權轉移。在上下游客戶交付倉單后,我沒有安排對倉單的真偽及對應貨物的存儲情況進行核實,原因是沒有人說要做,我也不知道。
《進出口公司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我有印象。2012年底,集團公司搞整章建制,要求各個板塊、子公司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主要是出于規范經營的考慮。根據集團的安排,山煤進出口公司安排各業務部門結合自身開展的業務,制定各自的經營管理辦法。因為業務一部負責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所以就制定了這份管理辦法。我記得當時是郭毅安排我的。隨后我安排楊某負責煤炭出口部分,因為與青島德誠的代理貿易一直是任夢圓在操作,所以就安排任夢圓負責非煤轉口部分,好像當時還安排董潔負責收集、整理,最后報送公司辦公室。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煤炭出口部分相對簡單,因為業務比較成熟,有可借鑒的資料,非煤轉口是自己搞出來的相對麻煩一些。管理辦法起草好以后,我和郭毅都進行了審核,安排報送了公司的辦公室。非煤轉口業務部分也是結合近一年開展非煤轉口業務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的。該管理辦法沒有正式開會研究,但是平時大家都在一起辦公,在起草這份管理辦法時大家經常在一起溝通。起草好以后我先進行了審核,就交給分管業務一部的郭毅,郭毅看了以后對一些措辭進行了修改,認為沒有問題后就安排報送公司辦公室了。在2012年8月之前,上游企業提供了議付票據以后,我們將倉單就直接交付給下游公司了,不押倉單。后來我聽說有色金屬的倉單在國外的銀行可以抵押、質押,具備一定的融資功能,我就向公司提出質押倉單的問題,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持有貨權,能夠有效地防控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適當解決公司融資問題。所以從2012年8月份開始,收到上游企業的倉單以后全部質押,不再像以前那樣提前交付。但是后來我們咨詢了國內很多家銀行關于倉單質押的問題,都操作不了,質押倉單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控風險了,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2013年7月份前后。當時德正公司的江平、李昕來太原,提出希望按照一定比例質押倉單而不是全部質押,當時郭毅、我、任夢圓接待的他們。江平、李昕說企業經營也不容易,從公司發展的角度出發希望得到我們的支持。因為當時進行的貿易中,鋁錠、氧化鋁的量與電解銅的量比例大概就是7:3,所以他倆提出能否按照7:3的比例來調整質押倉單的量,押70%,提前交付30%。我印象中當時我們也沒有明確表態,郭毅讓他們隨后發一個書面的材料。后來他們發了一個傳真,書面請求調整質押比例。我拿上傳真請示了郭毅,郭毅同意后就與江平簽訂了《備忘錄四》,確定了押單比例?!秱渫浰摹凡荼緫撌侨螇魣A起草的,雙方通過傳真在草本上簽字,原件寄給對方。之后在貿易中就是這樣執行的,質押氧化鋁、鋁錠倉單,提前交付電解銅倉單,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陳基鴻案發。
被告人郭毅、胡云嵐的戶籍證明證實了其身份情況。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毅、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被告人郭毅、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關于二被告人是否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經查,在涉案的貿易中,二被告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與“德正系”公司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作為交易一方未對青島德誠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戶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進行調查;始終未與上下游客戶直接接觸;未實地查驗貨物;未核實所持倉單真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風險,致使被騙,國家利益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該罪犯罪構成要件,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二被告人是否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經查,王松濤、任夢圓證言、胡云嵐供述證實,最初貿易中不押單,后為防范風險從2012年9月以后開始全部押單,在此期間按上級安排由胡云嵐主持制定了《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該文件經郭毅、王松濤等人審核報送集團,二被告人在明知存在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卻應江平等人的要求,未經公司開會研究或報請上級單位同意,擅自與對方簽訂第四份《備忘錄》將全部押單改為部分押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納。二被告人在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項罪名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郭毅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二、被告人胡云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上訴人郭毅的意見是:一審判決對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認定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證據相互矛盾,該事實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符合犯罪競合的構成條件,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認當罪名錯誤。
辯護人的意見是:上訴人郭毅于2014年5月8日得知德正系的資金鏈斷裂后,積極努力減少和挽回損失共計千萬余元,并且進一步采取了保全和查封措施,原審對其所犯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量刑過重;原審認定其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證據不足,“69號文件”并沒有按照正式程序下發各部門執行,并非生效的規章制度,不能以此認定上訴人有罪。一審判決未綜合考慮該系列案件中全部被告人量刑,導致量刑不均衡,對郭毅量刑偏重。
上訴人胡云嵐和辯護人的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罪名認定錯誤,量刑過重。一審判決認定胡云嵐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所依據的《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不能作為指控其犯罪的依據。胡云嵐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和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而是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審判決未綜合考慮該系列案件中全部被告人量刑,導致量刑不均衡,對胡云嵐自首情節減刑幅度過少,量刑偏重。
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是:現有證據無法查清《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時間,以此認定郭毅、胡云嵐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證據不充分,但該犯罪事實是存在的,應當合并到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事實中。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3月,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為追求銷售業績,主導該集團下屬的上市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進出口公司”)與青島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德正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基鴻(已判決)所控制的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開展有色金屬貿易合作并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開展氧化鋁、鋁錠、電解銅等有色金屬的進口、轉口和國內銷售業務。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雙方先后簽訂5份《備忘錄》,將上述框架協議履行期限延長至2014年。在陳基鴻的指使下,由江平(陳基鴻案同案人員)利用“德正系”公司作為上下游交易方使用虛假倉單同山煤進出口公司簽署采購、銷售合同,進行代理貿易,共計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在38筆國際轉口貿易中開具的信用證折合人民幣17.78億元及3.4億元貨款。
具體交易事實如下:
1、2014年1月13日,江平等人以香港廣南公司名義將3份偽造的電解銅倉單銷售給中信澳大利亞資源有限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4月3日,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2份信用證。“德正系”案發后,新聯國際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1.45億元人民幣。
2、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間,江平等人偽造了32份大港公司的鋁錠倉單,隨后質押給環球倉儲(新加坡)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對應出具內容虛假的鋁錠監管倉單227份,江平等人以香港廣南公司名義銷售給中信澳、中鋼(新加坡)有限公司、金屬地帶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2月至4月間,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并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香港廣南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35份信用證?!暗抡怠卑赴l后,新聯國際公司等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16.07億元人民幣。案發后查明,中信澳等公司收到上述信用證后,將其中的31筆資金支付給香港廣南公司,1筆支付給恒潤致遠公司,1筆支付給德意志銀行,1筆支付給香港柏銀公司。
3、2013年6月5日,江平等人偽造了1份大港公司的氧化鋁倉單,后質押給上海運亞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運亞公司”),騙取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監管倉單,隨后銷售給永輝資源有限公司,并約定由青島德誠公司回購。2014年3月14日,青島德誠公司未回購,江平讓山煤進出口公司購買上述倉單,并約定由新聯國際公司向山煤進出口公司回購,騙取山煤進出口公司1份信用證?!暗抡怠卑赴l后,新聯國際公司未回購,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損失2585.32萬元人民幣。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間,陳基鴻指使利用青島德誠公司、青島億達公司作為山煤進出口公司的交易上下游公司開展貿易,貿易中并無實際的貨物交易,僅利用《貨權轉移證明》進行流轉。山煤進出口公司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電匯支付貨款,巨額資金被“德正系”公司占用,“德正系”案發后青島億達公司未支付貨款,造成山煤進出口公司直接損失3.4億元人民幣。
在上述貿易過程中,山煤集團于2013年初任命被告人郭毅擔任山煤進出口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由郭毅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2013年6月,任命被告人胡云嵐擔任山煤進出口公司副經理,分管業務一部,由胡云嵐具體負責代理青島德誠公司的轉口、內貿業務。經查,在貿易中被告人郭毅、胡云嵐違反山煤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對青島德誠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戶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進行調查,而是安排業務員溫可君、曹慧軍等人將《客戶調查表》交給青島德誠公司的王某、翟麗等人代為填寫。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溫可君等人通過青島德誠公司王某等人與上下游企業傳遞合同,始終沒有與上下游企業有過接觸。郭毅在對上下游企業不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簽訂采購、銷售合同,未能及時發現“德正系”公司操縱的融資性貿易中存在的巨大風險。合同簽訂后,溫可君等人向授信銀行提供相關開證資料,申請開具國際遠期信用證或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貨款。貿易期間,郭毅、胡云嵐等人簡單認為持有倉單即持有貨權,沒有對持有的大量倉單對應貨物進行查驗,未能發現持有的倉單存在虛假。郭毅、胡云嵐沒有安排公司人員對購銷貨物進行專門的查驗、核庫,疏于對貨物的動態管控,致使山煤進出口公司出具的價值17.78億元人民幣的信用證及3.4億元貨款被陳基鴻控制的“德正系”公司非法占有。
2012年9月以后,山煤進出口公司為了控制代理青島德誠公司貿易的風險,開始質押全部倉單,即待下游客戶支付貨款后才予交付。2013年1月初,江平向郭毅、胡云嵐提出調整質押倉單比例的要求。被告人郭毅在請示王松濤后,于2013年1月4日與江平簽訂第四份《備忘錄》,其中約定2013年底開展的轉口業務按照每月倉單抵押與不抵押比例7:3進行配比。在履行電解銅貿易期間,業務員任夢圓在收到上游企業提供的倉單或海運提單等有關憑證后,在未取得青島德誠公司的資產抵押的情況下,胡云嵐即安排任夢圓將倉單或海運提單提前交給了青島德誠公司王某?!暗抡怠卑赴l后,山煤進出口公司僅持有涉及1筆貿易的6份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的電解銅倉單,而將本應持有的涉及13筆貿易,累計56份上海運亞公司出具的電解銅倉單提前交付給了青島德誠公司。2014年6月,山煤進出口公司利用僅持有的6份上海運亞公司倉單從上海洋山保稅區提出該筆電解銅1407.32噸,已銷售約1206.74噸,回籠資金6073.34萬元。因山煤進出口公司違規提前交付倉單,導致無法追索貨權,截止2016年4月8日,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95億元人民幣。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辦案人員電話傳喚郭毅、胡云嵐到案接受調查,該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被執行刑事拘留。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與原審審理查明的證據一致。
另查明并經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有:
1、證人楊某的證言:2013年12月底集團對公司有大檢查,為了應付檢查就把之前各業務部門上報的制度草本打出來應付了檢查,業務一部提供的制度草本中有一個相對完整的出口的管理辦法,有一個非煤的流程圖。在2016年國資委及紀委來公司檢查,把非煤這些文字性的描述,這個制度也放在了13年的那個紅頭文件下。這些文件因為是后補的,沒有正式的一個審批程序。
2、山煤煤炭進出品有限公司2012年發文匯編證明該公司2012年沒有“69”號文件。
本院認為,上訴人郭毅、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關于原審認定上訴人郭毅、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經查,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煤炭出口、非煤轉口業務管理辦法》并未在公司正式下發,該管理辦法不能作為指控二上訴人犯罪的依據,原判認定二上訴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不當,其行為符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法律規定,原判認定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出庭檢察員及辯護人、上訴人相關意見予以采信。
關于上訴人胡云嵐及辯護人所提“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和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而是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意見,經查,上訴人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具體業務,對公司業務的可行性、可靠性應當審查把關,并提出合理建議,但由于其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從而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原審認定罪名符合法律規定,故相關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上訴人郭毅、胡云嵐及辯護人提出“量刑偏重”的意見,經查,因二上訴人的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原審已在法律規定幅度內給予裁量,量刑并無不當,故相關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9)晉0105刑初668號刑事判決,即“一、被告人郭毅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二、被告人胡云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二、上訴人郭毅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三、上訴人胡云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萬君
審判員 王 宏
審判員 陸智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