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紅五星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華瑞芯的委托,指派杜寧、李訓季兩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為了充分履行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我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詳細查閱了有關卷宗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2001年9月26日我們參加了第一次庭審的全過程,通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使得我們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客觀的認識。鑒于本案在常熟有著一定的影響,為示慎重,辯護人還于2001年10月16日將此案提交本所律師會議討論,并邀請了有關刑法專家參加,與會律師及專家一致認為本案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辯護人已將此情況報江蘇省律師協會備案。在吸收上述意見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公訴機關常熟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應受到刑罰的制裁。我們依據庭審調查的事實與相關法律,發表如下三點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其構成特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
對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我們認為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理由有以下五個方面:
(1)舉辦有獎電影智謎竟猜有獎銷售活動是經常熟市電影管理處出具請示報告,并經常熟市工商局、常熟市公安局有關部門批準的文化娛樂活動。根據公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表明,活動的主辦方及承辦方實際上均為常熟市電影管理處和秦皇島萬邦科技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公司),而非張橋影劇院。張橋影劇院與秦皇島科技開發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簽訂的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張橋影劇院只是向萬邦公司出租場地,并每月收取場地租賃費10000元。因此常熟市電影管理處和萬邦公司應對有獎猜謎活動負主要責任,而不是作為張橋影劇院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華瑞芯。因此被告人華瑞芯不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2)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所謂不服從管理,是指在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且這種規章制度是指與安全生產有直接關系的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以及勞動保護規則等。舉辦有獎猜謎活動顯然不是生產作業活動,而只能是一種文化娛樂活動。辯護人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也好,在公訴詞中也好,未向法庭明確指出被告人華瑞芯到底違反了什么規章制度?不能因為其他場次出了問題,就責令張橋也不能舉辦類似活動,問題是有關部門要拿出相應的法律規定來,批準舉辦是你批準的,說停就停總得拿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更何況公安機關的停止通知缺乏嚴肅性和正規性,正如審判長當庭詢問的情況一樣,常熟市公安部門既未出具書面通知,口頭講也沒講清楚,具體怎么停,停多長,沒有說清楚。在華瑞芯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也沒有加以肯定答復。文化局的陳宏所謂電話通知,也沒有講清楚。而且出于謹慎,被告人華瑞芯還向張橋派出所進行了詢問,根據張橋鎮鎮長殷振龍的筆錄,張橋派出所所長費家學講:“通知沒有接到,但按我本人觀點,你不要搞了,賺了幾個錢就好了,如果你非要搞,我勸你晚點開始,早點收攤。”。辯護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公安機關應將停辦活動的通知告知活動的主辦單位常熟市電影管理處和萬邦公司,而不是出租場地方張橋影劇院。
另外根據《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公共場所主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該公共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必須在其所經營或者管理范圍內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積極維護治安秩序,具體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公共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根據需要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三)制訂各項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組織實施,認真檢查執行情況;
(四)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并協助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對照上述規定,被告人華瑞芯作為張橋影劇院的治安負責人,在發生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其職責僅限于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并協助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證據表明被告人華瑞芯已履行了這一職責,并不存在失職的情況。
(3)被告人華瑞芯從主觀方面來講,無法預見到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失心理態度。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其中有張橋派出所的所長費家學、曹雪英的筆錄中都談到了事發時的客觀情況。費家學講:“華瑞芯當場表態,第二場猜謎活動不算,愿意下午2點鐘退賠,張某某煽動圍觀群眾,……沖進影劇院大廳……”。曹雪英講:“華瑞芯承認蝴蝶不會講,他講第二場買的票全部退還,張某某手往上揮,意思叫人們上,就看見很多人涌起來,涌進電影院大廳里,搞有獎猜謎活動的外地人。”因此在出現群眾起哄鬧事的情況下,被告人華瑞芯在未征得舉辦方萬邦公司同意情況下,即表態同意退票。如果廣大群眾保持清醒頭腦,事態是會平息的。但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的煽動下,才導致事態擴大,造成財產和人員損失,是被告人華瑞芯所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制止的。財產和人員損失完全是不法分子故意造成的。
(4)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縱觀庭審全過程,辯護人無從得知,本案被告人華瑞芯如何侵犯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他到底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何條何款?至于公訴人所列舉的財產、人員受損情況,其直接侵害人正如常熟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中所述,是張某某、陳某某等不法分子的打砸搶行為所造成的,他們應對本案所產生的后果直接負責,而非被告人華瑞芯。
(5)辯護人通過閱讀有關卷宗材料以及參加庭審,更覺本案由來不同尋常。常熟市警方開始是以詐騙罪立案,以追究被告人華瑞芯及萬邦公司部分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后又感到法律依據不足,將萬邦公司的工作人員予以釋放。辯護人認為常熟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26日出具的《關于張橋有獎電影智謎竟猜案件的調查情況》中對事件的分析和處理相關意見是較為正確的,其具體表述是這樣的:
“4.常熟電影公司、張橋影劇院和萬邦公司舉辦有獎電影智謎竟猜活動,是一種經營活動。在經營上不按規范運作,違規經營,帶有一定的欺詐性,是屬于經營活動中的違法,依照法律規定,承辦單位應負什么責任應先由工商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公安部門在碧溪事發后對張橋影劇院責令停止活動,承辦單位活動停止一天后又擅自恢復,由于在監管上不夠有力,未能采取跟蹤檢查的措施,值得反思,應當吸取這一深刻的教訓,在管理上要加大監管的力度,措施到位。
6.對于帶頭起哄,煽動鬧事,參與打、砸、搶的人員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請政法委牽頭協調公安、檢察、法院三家統一認識,準確定性,依法處理。”
辯護人認為上述意見是合法的,也是切實可行的,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責任,完全可以起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但令辯護人不解的是,常熟市公安局在其后對本案的定性和采取的措施上卻完全背離了這份結論性意見。對同一犯罪結果,同一直接原因,以不同罪名來追究不同人的刑事責任,這既不符合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也不符合我國刑事司法實踐。這一情況希望能夠得到合議庭的關注。
二、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與本案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聯系,因而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因果聯系,才能形成刑法上的因果聯系,才能對行為人予以定罪量刑。辯護人通過詳細研究案情,我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華瑞芯所謂不服管理行為與本案中財產、人員受損之間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刑法意義上的因果聯系。
(1)如前所述,有獎猜謎活動的舉辦方萬邦公司在活動組織過程中,如果謎面與謎底之間比較緊湊,對待活動中發生的突發情況能夠予以合理的處理,則本案不會發生。
(2)如果廣大群眾能夠對有獎猜謎活動保持清醒頭腦,如果認為活動中存在欺詐,完全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不聽信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的煽動,則本案也不會發生。
(3)辯護人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不法分子的煽動和打砸搶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沒有不法分子的興風作浪,則本案不會發生。
(4)根據公安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需調整補充的措施,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活動。公安機關對許可舉辦的活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對照該辦法,辯護人不得不指出的是,常熟市公安部門如果在活動中正常履行治安職責,即在活動全過程中派員維持治安,在接警后處警及時,則本案更不會發生!
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與本案結果之間風馬牛不相及,將二者生拉硬拽扯在一起,只能造成冤假錯案。
三、被告人華瑞芯一貫遵紀守法,雖為普通公民,但他為常熟市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超出常人的貢獻。
被告人華瑞芯以超出常人的魄力承包了張橋影劇院和張橋賓館,解決了二十七名職工的工資和養老保險。在目前電影市場很不景氣的情況下,被告人華瑞芯采用多元化經營的方式,開拓進取,使得影劇院不僅能正常運轉,而且還能盈利。另外,被告人華瑞芯長期熱心于群眾文化,他曾被有關組織評為中國電影資料五大收藏家、常熟市十大藏書家,他的事跡曾被中央電視臺及省、市電視臺等媒體報道過,去年他還在市文化工作會議上發言。被告人華瑞芯通過自己的不懈努力,對常熟市兩個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一貫表現是良好的,此情況也請合議庭在裁判時能予以充分考慮。
審判長、審判員,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因此案的社會影響大,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但不能因此擴大打擊面,使無罪的人受到刑法追究。我們認為,被告人華瑞芯的行為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與公訴人所指控的所謂犯罪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我們接受委托后,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少群眾都認為華瑞芯是無辜的,政法部門的某些同志也有同感。如果對被告人華瑞芯定罪量刑,不僅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及其原則,而且其社會效果也是差的。作為辯護人,我們懇請合議庭能宣告被告人華瑞芯無罪,以彰顯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
謝謝!
江蘇紅五星律師事務所
杜 寧 律師
李訓季 律師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