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冀02刑終914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樹春,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員工、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項目經理。現住河北省唐山市。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6年1月31日被拘留,2016年3月8日被豐潤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9月7日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雪剛,河北觀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慶春,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員工、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生產經理,現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6年1月31日被拘留,2016年3月8日被豐潤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9月7日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紅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健偉,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現住河北省唐山市。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6年1月31日被拘留,2016年3月8日被豐潤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9月7日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宏志,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和友,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員工、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質檢員,現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6年1月31日被拘留,2016年3月8日被豐潤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9月7日經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立鵬,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審理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冀0208刑初19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景利、黃玉鑫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樹春及其辯護人趙雪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慶春及其辯護人金宏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健偉及其辯護人楊宏志、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和友及其辯護人孫立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健偉作為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通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高樹春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以下簡稱4號地塊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全面工作。被告人張和友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4號地塊項目技術、質量實際負責人,負責施工過程中技術、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被告人楊慶春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4號地塊施工現場生產隊長,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生產指揮工作。
被告人王健偉以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攬唐山市豐潤區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2016年1月3日,被告人高樹春組織施工人員在未制定模板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未進行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開始對401#與402#樓之間大門模板支撐體系進行搭設,2016年1月10日大門模板支撐體系搭設完畢。2016年1月13日,4號地塊施工現場因揚塵治理不合格,被豐潤區住建局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同年1月29日,被告人高樹春安排被告人楊慶春聯系澆注工。次日7時30分,韓某、楊某1、王某1、張某1、代某、于某1、于某2、鄭某2等8人達到施工現場,開始作大門澆注前的準備工作。9時左右,被告人楊慶春與被告人張和友一起對模板支撐體系進行檢查。張和友發現支撐體系部分模板變形,出現縫隙,但未向施工現場負責人高樹春報告,只是與施工現場生產隊長楊慶春商量溝通,提出大門不能馬上澆注混凝土,應對支撐體系進行維護加固。楊慶春認為現場沒有木工,無法對支撐體系進行維護加固,要求繼續做澆筑前的準備工作。11時左右,混凝土到位,楊慶春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了口頭安全技術交底。泵車到位后,開始進行大門混凝土澆注作業。16時20分左右,大門混凝土澆注過程中,大門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失穩坍塌,導致正在大門頂板上進行混凝土澆注作業及苫蓋保溫草簾作業的韓某、楊某1、張某1、代某、于某1、于某2、鄭某2隨頂板一起墜落,造成于某1、于某2、代某、楊某1、張某1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經《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架體搭設不合格,導致在進行混凝土澆注作業時架體失穩坍塌,是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對四被告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供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支取現金條一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住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發放通知單,招投標手續,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程檢測技術服務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協議書,總平面圖一張,北大樓門樓平面圖一張,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利民公司建筑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協議書,混凝土送貨單,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通知,"1.30"較大坍塌事故結案的批復,"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和技術調查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尸檢報告,尸體照片,情況說明,賠償協議,諒解書等證據證實。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王健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樹春、張和友、楊慶春知道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仍在現場搶救傷員,等待公安機關的傳訊,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亦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健偉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四被告人都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及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高樹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楊慶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健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和友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以本案為過失犯罪,其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再犯罪可能,已經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諒解協議,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四人從輕判處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四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與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在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對原審被告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原審法院認定四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根據證人證言,四上訴人的供述和辯解及《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師傅調查報告"》的認定,四上訴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原審法院量刑適當。四上訴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導致五人死亡,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上訴人王健偉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適當。上訴人高樹春、楊慶春、張和友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在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原審法院量刑適當。原審法院已經充分考慮四上訴人的自首情節,積極搶救被害人、賠償諒解等量刑情節,并根據四上訴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相應的刑罰。綜合考慮四上訴人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無再犯罪危險,若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時結合相似事故具有判處被告人緩刑的案例,依法可以對四上訴人適用緩刑。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王健偉作為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通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上訴人高樹春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以下簡稱4號地塊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全面工作。上訴人張和友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4號地塊項目技術、質量實際負責人,負責施工過程中技術、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上訴人楊慶春作為建通勞務公司員工,4號地塊施工現場生產隊長,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生產指揮工作。
上訴人王健偉以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攬唐山市豐潤區金域名邸4號地塊工程項目。2016年1月3日,上訴人高樹春組織施工人員在未制定模板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未進行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開始對401#與402#樓之間大門模板支撐體系進行搭設,2016年1月10日大門模板支撐體系搭設完畢。2016年1月13日,4號地塊施工現場因揚塵治理不合格,被唐山市豐潤區住建局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同年1月29日,上訴人高樹春安排上訴人楊慶春聯系澆注工。次日7時30分,韓某、楊某1、王某1、張某1、代某、于某1、于某2、鄭某2等8人到達施工現場,開始作大門澆注前的準備工作。9時左右,上訴人楊慶春與上訴人張和友一起對模板支撐體系進行檢查。上訴人張和友發現支撐體系部分模板變形,出現縫隙,但未向施工現場負責人上訴人高樹春報告,只是與施工現場生產隊長上訴人楊慶春商量溝通,提出大門不能馬上澆注混凝土,應對支撐體系進行維護加固。上訴人楊慶春認為現場沒有木工,無法對支撐體系進行維護加固,要求繼續做澆筑前的準備工作。11時左右,混凝土到位,上訴人楊慶春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了口頭安全技術交底。泵車到位后,開始進行大門混凝土澆注作業。16時20分左右,大門混凝土澆注過程中,大門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失穩坍塌,導致正在大門頂板上進行混凝土澆注作業及苫蓋保溫草簾作業的韓某、楊某1、張某1、代某、于某1、于某2、鄭某2隨頂板一起墜落,造成被害人于某1、于某2、代某、楊某1、張某1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經《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架體搭設不合格,導致在進行混凝土澆注作業時架體失穩坍塌,是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案發后,上訴人王健偉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對四上訴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高樹春支取現金2萬元混凝土錢的現金條一張。
2.豐潤區三里屯金域名邸項目一期四號地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唐山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3.金域名邸4號地塊商住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發放通知單。
4.金域名邸4號地塊商住樓招投標手續。
5.從唐山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調取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程檢測技術服務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6.調取證據通知書和調取證據清單。
金域名邸4號地塊大門圖紙四張
7.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協議書。
甲方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唐山市豐潤區建通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8.金域名邸4號地塊總平面圖一張。
9.金域名邸4號地塊北大樓門樓平面圖一張。
10.利民建筑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利民公司建筑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協議書
11.唐山永興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貨單
12.唐山華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13.唐山市安監局關于落實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對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事故結案的批復
豐潤區金域名邸項目4號地塊"1.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和技術調查報告
王健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高樹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張和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楊慶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時間:2016年1月31日15時10分至16時10分
勘驗地點:唐山市豐潤區金域名邸住宅小區4#地塊建筑工地
15.尸檢報告、尸體照片
死者于某2系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于某1系因身體受較大鈍性外力砸壓導致肝臟破裂大失血合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張某1系因較大質量鈍性物體砸壓致肝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死者楊某1符合被鈍性物體砸傷擠壓后致機械性窒息合并顱腦損傷死亡。
死者代某符合被鈍性物體砸傷后致顱腦損傷合并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16.證人王某3證言證實: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和負責人。
證言證實金域名邸小區的建筑單位是唐山利民建筑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王健偉,手下有個生產經理姓高。
我派專職副總亢某全權負責四號地現場施工,總工程師徐翠萍負責施工現場技術,下設工程科,工程科的工作人員有水暖工程師劉寶良、用電工程師孫德利、土建工程師寧某和王某4、預算部谷海玲、資料員張偉。在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我公司雇傭的第三方專業資質華鼎監理公司負責,他們公司在我們四號地的監管總監叫談某。
我們和利民建筑公司約定的是2015年12月31日前四號工地全部完工,今天在建的大門口裝飾柱也是主體的一部分,也應該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但因為12月份政府部門治理霧霾要求企業停產,造成混凝土供應不及時,延誤了工期。因為事先我們和利民公司有約定,未按期完工在結賬時我們開發單位不能足額或及時付款,建筑單位利民公司總找我們開發公司結賬。我們開發單位就催促利民公司抓緊完工,盡快履約才能付款。他們利民公司在1月4日上午9點我到工地檢查的時候已經把裝飾柱工程的腳手架、模板搭建完畢,后來因為中央環保督導組來唐山督導治理霧霾一事,又造成停工。在今天利民建筑公司再次施工澆筑四號地裝飾柱混凝土完畢,工人做草簾氈蓋保溫時裝飾柱子坍塌,造成施工人員被埋的事故。
17.證人亢某三次證言證實:我是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工地管理。
昨天下午五點來鐘我們正在開發的金域名邸住宅小區樓盤四號地塊上,在401號樓和402號樓之間的正在澆筑的門樓子出現坍塌。聽說有八個工人正在現場施工,被埋在里面了四個人。
施工方是利民建筑公司(公司的全名說不好),利民建筑公司在這個工程上的負責人是王建偉,在現場負責的是高樹春;監理方是華鼎監理公司,平時負責現場監理的是談某(總監)和李某。
我們公司和利民建筑公司簽的承建合同,在四號地塊樓盤開工之前就簽了;監理合同是在開發前幾個地塊之前我們公司和華鼎公司簽的大合同(我們公司準備平改金域名邸所在地三里屯整個村子),所以沒有再為四號地塊另簽合同。
我認為合同應該包含出事的這門樓子。我們公司是把整體的四號地塊跟這兩家公司簽的承建、監理合同,因為工程施工中允許有變更、洽商的情況。我們是按圖紙結算的,我們的施工圖紙是陸續給的施工方和監理方的,幾方都認可的。
401號樓和402號樓之間門樓子的圖紙我們公司都分別給了利民建筑公司、華鼎監理公司。他們是按照我們給的圖紙進行施工的。
我們之間的大合同是總承包合同,我們公司把整個地塊都包給他們承建、監理,不需要再另簽合同。
我們公司負責土建施工的工程師寧某。具體寧某把圖紙給這兩個公司的什么人,以及什么時間給的我就不清楚了。
現在我們工地上還有關于四號地塊的公示總平面布置圖,上面的圖紙就是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公示的圖紙,圖紙上就包含著401號樓和402號樓之間的門樓子。公示的總平面布置圖圖紙和我們公司到豐潤區規劃局、住建局備案的是同一個圖紙。
按照施工節點進度計劃四號地塊上的主體施工應該在本月初結束,這主體也包括樓房主體和門樓子的施工。但是由于天氣等原因,在401號樓和402號樓之間門樓子的施工工程到本月下旬也沒完成,門樓子的工程若再拖延,考慮到他們按照施工節點完成進度情況,為便于下一步施工,在這個月的26、7號我作為甲方就打電話給乙方施工負責人高樹春過問此事,跟高樹春說我的領導也在過問門樓子啥時候能完成?高樹春因為之前治理污染攪拌站放假了,我問高樹春現在攪拌站情況,高樹春給我反饋說攪拌站也都放假了,沒灰(指混凝土)。我說在金域名邸北側人民南路下穿鐵路工程最近要打灰(指混凝土),我讓高樹春和我們公司負責人民南路下穿鐵路工程的工程師王某4聯系,問那個工程從哪里買混凝土,為啥那個工程可以打灰(指混凝土)你們不能打灰(指混凝土)?他們怎么聯系的我不清楚,后來高樹春給我打電話說混凝土價格的事,可能是他們新找攪拌站混凝土的價格高,我說合同上有明確約定,該怎么辦就怎么辦。之后高樹春他們就操持具體施工,具體情況我就不清楚了。昨天下午4、5點鐘我在項目部上班,看到消防車來我們金域名邸這兒,我去高樹春他們施工現場,看到401號樓和402號樓之間門樓子坍塌了,消防隊在現場施救,聽說有八個工人正在現場施工,被埋在里面了四個人。
18.證人寧某證言證實:昨天下午4點多鐘,我們"金域名邸"四區建筑施工的401樓和402樓之間在建的大門口坍塌了,干活的工人被埋在下面了。
具體情況我不太清楚,因為發生事故的時候我沒在現場。
401樓和402樓之間大門口在設計施工范圍之內,規劃上有圖,門口也公示了,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日開始施工綁鋼筋、支柱子模板、搭頂板架子、支頂板模板和梁的模板,2016年1月12日我讓華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現場總監談某檢查一下門口的施工情況,看看有沒有問題,他說他查查,后來他查沒查我不知道,他什么情況也沒和我反饋,施工方是否將報驗單報監理公司我也不知道。之后揚塵治理了好幾天,又停了好幾天電,聯系田潤攪拌站沒有灰(指混凝土),到1月29日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經理高樹春告訴我1月31日永興攪拌站有灰,我讓他在30日把大門口檢查檢查,清理清理,他說都檢查好了,到30日上午我給高樹春打電話問他灰定好了沒有,他說定好了,改30日了,31日沒灰,我又讓他檢查檢查大門口工地的情況,到快到中午的時候他們開始澆注,他們澆注的時候我在別的樓檢查消防設施著,到下午4點多鐘我聽到消防車的警報聲,就進去工地看出什么事了,我進去后看到大門口塌了,之后被消防隊員給清出來了,我在門口外邊管疏通交通,現場一直救援到今天凌晨2點多。
在2015年9月底10月初的時候我發現沒有大門樓的設計圖紙,我就跟副總亢某、總工徐翠萍說了,王某2總經理到過工地我也和他說過,因為最初合同里沒有建大門樓這項,王某2總經理、副總亢某、總工徐翠萍都同意讓加建大門樓,我就告訴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經理高樹春要求加建大門樓,他沒反對。
大門樓的正式圖紙是否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審批了,我不知道,這個事情不歸我管,歸公司其他人(跑手續的人)管,現在我也不知道誰管跑手續。
蓋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工地北大門門樓沒有具體合同。
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的大門口沒有具體圖紙,只有電子版的,是2015年八九月份,我聯系的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把電子版傳給我的。然后,我把電子版圖紙打印出來的白圖一起給了建筑方的技術員先干的活。到2016年1月30日下午出事后,我就給負責圖紙的石某打電話:"大門口圖紙還沒有呢。"我說的大門口圖紙就是大門口的正式藍圖(有設計院的簽字蓋章的藍圖)。當時我在項目部工程科辦公室打的電話,打完電話我就離開了。晚上我回到項目部工程科辦公室時,發現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的大門口正式藍圖放在我的桌子上,誰放的我不知道。
19.證人楊某2證言證實:證言證實楊某2是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程部經理。2016年1月27日左右,高樹春對其說開發商亢某經理給高樹春打電話,讓把一號樓和二號樓之間的雨棚打上。
20.證人王某5證言證實:2016年1月28日上午高樹春用我電話給攪拌站打電話要混凝土,2016年1月29日高樹春告訴我1月30日澆筑混凝土,讓我準備接電,2016年1月30日上午10點多,我出去買飯,就告訴電工老李(姓名我不知道)一會兒把大門口振搗器的接上,我就出去買飯了,買飯回來我就看見楊某1等人就開始在大門口澆筑混凝土了,我就回辦公室了,下午4時許,楊慶春等人在辦公室給攪拌站的混凝土錢,我一看估計是要澆筑完了,我就出門到在建大門口了,并上到大門口上方,我看見還沒澆筑完我就沒撤電,就下來,過了十幾分鐘,我又走到大門口下方,我看見上面的工人正在往澆筑好的混凝土上蓋草簾子,我就向大門口施工的人喊:"弄完了嗎?"當時沒人回答我,我就上到大門口跟他們說,我正往前走,我還沒走到大門口的時候我聽見轟的一聲響,看見大門口塌了,冒了很多煙,上面的工人我就看不見了,我就趕緊跑,當時在大門口下地面上負責放料的王文紅也跟著我一起跑過去了,我看見有一個人下半身在外面露著,上半身被草簾子和鋼管壓著,當時楊慶春也到了,喊:"趕緊把鋼管搬開,把人救出來。"我和楊慶春等人就把上半身被壓男子上的鋼管搬開了,當時那名男子頭上都是血,肚子動了幾下,我們就把那名男子挪到了安全的位置了,聽見有人喊叫,我一看是鄭寶忠,鄭寶忠下半身被埋在了混凝土里了,楊慶春等人就用手刨混凝土,還有一個工人被混凝土埋到了胸口,我就一直刨混凝土,我刨到了鋼筋刨不動了,這時消防人員就來了,把鄭寶忠救出來了。我就接電和找燈去了。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
21.證人董某證言證實: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工地建有1、2、3、4號樓,工程主體已經于2016年1月3日封頂,封頂后過了幾天,工地將1號2號樓之間的大門樓的模板支撐和大梁的鋼筋綁扎也做好了。當時霧霾天氣攪拌站停業,就沒有澆注混凝土。之后,工人陸續放假,到1月20日我們管理人員也都放假了,我就回家了,給我排班到正月初四才是我值班。工地上就留有警衛、項目經理高樹春、施工隊長楊慶春、質檢部長張和友值班。從1月20日放假后,我就過一兩天去一趟工地看看警衛值班情況及工地防盜防火情況。在前幾天的時候,我去工地,就聽高樹春、楊慶春、張和友他們啦嗑說大門樓澆注混凝土的事,楊慶春說大過年的工人都不好找,打那干啥?高樹春說攪拌站都停產了,甲方非得讓打,甲方說找不著攪拌站他們給找。我也沒插言,因為生產的事涉及不到我,生產上的事也不找我。在1月30日上午8點多鐘,我去了工地,我巡視一下工地防盜防火情況,看見高樹春、楊慶春、張和友、和電工王某5在工地辦公室呢。當時,在辦公室我聽他們幾個還說到底是今天還是明天澆注混凝土,要等人家攪拌站的話。到10點左右鐘我就走了。到下午14點多鐘,我又去工地去調整警衛值班,到工地后看工地有一輛攪拌車在打灰呢,我就去辦公室,當時楊慶春、張和友在辦公室待著呢,楊慶春說這就快打完了(指澆注混凝土),我閑聊幾句也沒聊澆注混凝土的事,我就出來到警衛室跟劉澤友待著,到16點多鐘,我就聽到南邊轟的一聲響,我就從警衛室出來了,看到南面1號、2號樓之間的大門樓就從中間垮塌下來,我就跑過去,看到有兩個工人在外邊,一個在現場邊上蹲著頭上擦破了流血了,一個下半身被埋著,(他們說當時還有一個在下邊干活的工人沒礙著事,這個人當時挺亂我沒注意到。),楊慶春、張和友、王某5、高樹春也都跑去,我們就搬鐵管救人,埋著半身的也拽不上來,有架子壓著搬不動,有人被埋在下邊,被埋里幾個工人我不知道。我就馬上打119、120報警,之后,我又給我們領導楊某2(副總)打電話匯報這事。之后,消防隊、急救車到了,之后,將受傷工人送醫院了,之后,我就去了醫院給工人交押金。
工地2016年1月20日都收拾好了開會放假了,就不準備干活了。我聽高樹春說甲方(開發商)非讓把大門樓澆注上。
22.證人趙某證言證實:2015年8月5日,寧某打電話給其一份門樓平面圖電子版,2015年8月20日,寧某將一份門樓地下平面圖復印件給其。2015年8月25日,寧某把門樓地上平面圖通過QQ消息發送給其,同時告知其8月5日的門樓圖紙電子版作廢。然后,寧某通知地下部分可以干活,其開始組織地下部分施工。
23.證人王某6證言證實:2016年1月30日,高樹春對其說:"從我手里支領點錢要買混凝土,需要現錢買,因為該過年了,他們不賒賬。田潤攪拌站都放假了。我問他支多少錢,他說兩萬元。我就給高樹春2萬元現金。高樹春來之前,王健偉給我打過電話說:"老高一會過來,讓我給他支2萬元錢。
24.證人武某證言證實:2016年一月中旬,經公司老板王健偉同意如果沒什么事可以放假,從中旬至今一直沒去工地去。今天下午五點多鐘,公司老板王健偉說金域名邸工地出事了,趕緊過去,當時我正在金泰花園小區裝修自己家的房子,于是我開車到了金域名邸工地施工現場(由于堵車,趕到時已天黑)。到現場后,我看到兩輛消防車已在現場,在兩棟樓中間的正在施工的大門口已坍塌,消防人員正在救人。我看到工地的電工王某5見到我讓我去找手鋸,我開車和趙風瑞到了我公司在金泰小區的庫房,但是庫房沒有,又去了天明物流購買手鋸,買回來后,我去停車讓趙風瑞送鋸,后趙風瑞告訴我不用了。我到坍塌現場的西南角柱子處配合施工人員將西南角的已傾斜的混凝土柱子用鋼絲繩進行了固定。隨后又準備去西側對其他傾斜的水泥柱進行固定,在我去工地庫房找鋼絲繩時公安人員將我叫來了解情況。
25.證人王某4證言證實:2016年1月28日,亢某找其問:"你們人民路那邊要打灰了,你們那灰是哪廠子的?我說這活都是大包出去的,原先用的是瑞祥攪拌站的灰,但是這廠子放假了,現在我也不清楚用哪的灰。她說金域名邸小區4號項目蓋大門樓需要用灰,她讓我問問施工隊用的是哪的灰,我問她需要多少,她說具體用多少灰她也不清楚。我問寧某,寧某說也不知道需要用多少。我就問高樹春需要用多少灰。他說得用60多方灰。我說我把小軒(下邊施工隊軒景海)的電話號碼給你,你和小軒先聯系著。放完電話我就把軒景海的電話發給高樹春了。之后高樹春又給我打電話說小軒給他瑞祥攪拌站的電話號沒打通,我說我也催催小軒,咱們雙管齊下,我說亢總讓我操持這事著,不給你們找灰,我連年都過不好。放完電話我就聯系我們下邊的施工隊的軒景海讓他抓緊給找。軒景海說可以用永興的灰,并告訴我永興攪拌廠的電話,寧某當時在場,我就把電話號碼直接告訴寧某了。寧某告訴了高樹春。他們自己聯系的。
26.證人談某證言證實:正常澆注程序是第一步施工單位先提出施工方案,報監理審批;第二步監管按照通過的方案檢查支撐體系滿足剛度要求;第三步施工單位搭架體、模板,搭完之后向監管報驗,檢查是否按審批方案執行;第四步在架體、模板報驗通過之后檢查鋼筋型號、規格、數量、間距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第五步檢查所用混凝土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滿足才可以澆注;第六步混凝土試塊滿足設計要求后拆除架體、模板。
澆筑小區門口不是我們監管范圍,是的話開發商要給我提供設計圖紙,這個小區的門口開發商沒給我提供圖紙。
冬季施工需要有"冬施方案",混凝土強度等級要高出設計方案一個等級。
氣溫低于零下十五度上報的施工方案就不會再審批了。
27.證人李某、張某2證言證實:監理工程的程序是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雇傭華鼎建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工程監理,簽訂合同,確定建立相關事宜和價格。之后華鼎按照開發公司交的設計圖紙監督建筑單位的施工,我們公司就派員負責監督管理工程質量。具體實施方式是建筑單位拿出施工方案(每道工序都有單項方案,如鋼筋方案、砌磚方案)報我們監理員負責檢查驗收、審批,我們總監和監理員按照設計圖紙及相關建筑要求審核合格后給建筑單位的施工方案簽字,然后按照施工方案逐項施工,施工單位完工后再報我們總監和監理員驗收,驗收合格后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總這么推著一步一步走。我們監理公司不負責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的大門口工程。因為我們公司簽署的合同可能沒包括這個附屬項目的監督管理。因為這個工地已經停工了,我們監理公司在這個工地上的監理員都放假了。
28.證人王某1二次證言證實:2016年1月29日,楊某1通知其1月30日到工地大門樓澆筑混凝土。1月30日早上7點鐘,其與楊某1、張某1、于某2、于某1、代某、韓某等人來到工地澆筑混凝土,下午16點多,混凝土澆筑完后發生了坍塌。大門樓的模板支架、鋼筋捆綁是在主體封頂后,木工組干好的,8個人不是專業澆筑混凝土的工人。
29.證人鄭某2兩次證言證實:我們8個人都在金域名邸工地干零活。我是2015年10月份去的到2016年1月22日(下大雪)就放假回家了。到1月29日下午,楊某1叫的我們,他說隊長楊慶春打電話讓找幾個工人說明天去工地打門廳混凝土。之后,1月30日早上7點多鐘就到了工地,工地隊長楊慶春跟我們說門廳打混凝土,先讓我們上到門廳將上面清理干凈,清理完后就來攪拌車了。就打灰,之后,我、韓某、楊某1、于某1、于某2、張某1、代名興在門廳上邊打灰,王某1在下邊打灰,打了一共60左右方,是4車或是5車,到下午16點左右就打完了。之后,我們七個還在上邊,有的打振動棒,有的蓋防冰草簾。這時候,就聽門廳中間位置南面的木方嘎嘣一聲,還沒容反應,就轟的一聲坍塌了,我們七個就掉下去了。
右側5根肋骨骨折,左手小臂骨折腰椎骨折、左右腿有骨折。已經達成協議,不再進行鑒定。
30.證人韓某兩次證言證實:在金域名邸4號工地干瓦工。2016年1月29日上午,生產隊長楊慶春給其打電話讓第二天到工地把門樓子建上。第二天,上午,一共8個人,11點左右,開始干活。門樓子的架子、模板是專門負責搭架子、模板的工人在2016年元旦前后搭好的。打灰是先把一個柱子打一米左右,再去打另外一根柱子,這樣輪換著打。到下午3點半左右,打完混凝土了。后來就坍塌了。其右肩膀脫臼,頭部左側頭皮砸傷,王健偉賠償3萬元達成協議,不做鑒定。
31.證人劉某證言證實:他是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設計二所副總工程師,金域名邸4號地塊項目的設計負責人。
2010年或2011年前后,金域名邸的開發商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我們設計院簽的委托設計合同,當時這個項目還不叫金域名邸。
我院根據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要求,規劃局要求,國家規范標準設計方案圖,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方案圖報規劃局批準后,我院再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施工圖后,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報審圖公司審查,審查合格后,再由永田公司報住建局備案取得開工許可證,之后才開工建設。
合同上沒有明確有沒有大門樓,因為簽合同時還沒有具體設計圖紙。在規劃批準的方案圖總圖上有4號地塊的大門平面。
2015年10月份之前,永田房地產公司的石某或寧工程師找我們說主體干的差不多了,讓我院把大門施工圖給完成了。之后,于2015年10月份我們就將大門施工圖給設計好了,2015年10月20日通過郵箱將電子版給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寧工程師發過去了。到2016年1月30日傍晚19點左右,石某派司機來了找我們取4號地塊大門的施工藍圖(正式圖),說給農民工算賬用,我協調我院各部門簽字蓋章后交給他們共5份。當時我院還不知出了事故,到晚上才聽說是金域名邸4號地塊大門施工倒塌事故。當時是石某給我打電話說著急要圖紙的。2015年10月份沒將正式圖紙給永田房地產是因為永田房地產公司沒跟我院要正式圖紙,我們估計已經進入冬季,得年后才施工,把電子版圖紙給他們,他們可以準備材料、預算。
4號地塊大門施工沒報審圖,報審圖得永田房地產公司來報,沒有大門施工藍圖,也報不了。大門在總圖上有,單項沒有報。電子版是為施工作材料、預算準備用的,正式藍圖才能向住建局報批辦開工手續。
一是施工進度沒達到,以為進入冬季得年后開工,二是還欠我們設計費,我院也不能主動給他們完成正式藍圖,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也沒著急要正式藍圖。
32.證人石某證言證實:王某2是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亢某是主管工程的副總經理;我是主管規劃設計、各種手續、合同的副總經理;李海蓮是主管財務、人事、銷售的副總經理;還有梁慶梅是負責現場周邊關系協調的副總經理;還有總工程師是徐翠萍。
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是由我們公司開發的。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總包方,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王健偉是該工程的負責人。
2016年1月30日下午16點左右,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的大門樓澆筑混凝土時候發生坍塌,造成5個工人死亡。
該工程經唐山市城鄉規劃局豐潤區分局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的規劃方案冊總平面圖有這個大門口的標注。在豐潤區住建局審批的開工許可手續中經審查合格的圖紙總平面圖上也有該大門口的標注能看出四根柱子和落水管。
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的大門口的圖紙不用報圖紙審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紙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投資3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300平米以上才需要報審圖公司審查。這個大門口達不到這個條件不用審圖。這個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的大門口的圖紙是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隨主體工程同時設計,但沒有正式出圖,我們主管該項目的工程師寧某與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聯系把電子版傳給我們的,然后,先拿電子版打出來的白圖(沒有設計單位蓋章簽字的圖)先干的活。到2016年1月30日下午出事后,寧某跟我聯系說沒有大門口的正式藍圖(有簽字蓋章的)呢。我就于當天晚上跟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劉某副總工程師聯系,跟他要大門口的正式藍圖,我派我司機取回來的拿到工地的。
工程現場施工的事情我不管,是亢某副總經理和寧某工程師他們結合施工單位施工。寧某是什么時間跟唐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要的電子版圖紙我也不知道,電子版打印出來的白圖和正式藍圖是一樣的,只是沒有設計人員的簽字和蓋章。施工現場我也不總去,大門口具體如何施工的我也不清楚。
33.被告人王健偉供述:我是主動到林蔭路中隊說明情況的。
我承包永田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金域名邸四號地塊建筑工程時,不是使用我經營的豐潤區建通勞務分包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我借用的唐山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的建筑資質,承包的這個工程。承包工程,我與甲方永田房地產公司之間有建筑承包合同,簽的合同都是用利民公司的名義。所以實際上我與甲方永田地產之間沒有合同,是利民公司與永田地產之間有合同,我與利民公司之間有合同。
我借用唐山利民建筑有限公司的建筑資質承包工程。之后,唐山利民建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費,我們之間有合同約定,利民公司收取工程總造價的6.5%作為管理費。甲方把工程進度款直接打給利民公司,利民公司收到工程進度款之后,把管理費扣除,然后就把余下的工程款轉給我。我與利民公司之間的合同就是分包合同,合同上面顯示是利民公司承包的這個工程,然后把工程分包給了我。其實這個工程就是我從永田地產承包來的,我就是借用利民公司的建筑資質,這個工程與利民公司沒有關系。但是具體運作,都是按照利民公司承包工程之后再分包給我的名義來做的。
我承包之后,總共是四棟住宅樓,一棟兩層的商業樓。我承包這個工程就是我自己干,然后主體工程按照鋼筋、水泥、木工、架子工、水電工分組再承包出去。其中鋼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都由我提供,也便于我控制質量。像鋼筋這塊活兒,承包出去以后,他們就是出人工,材料什么的都是我提供。這個工程總體上我是建筑方,只是具體的活兒小分包。
工程是從2015年7月初開始建設的,按照合同約定,我要在2016年11月份交鑰匙。
到2016年1月3日,四棟樓都已經封頂了。2016年1月10日工地就開始停工了,快過年了,加上那幾天天氣太冷也沒法干活兒了。工程下一個階段就是需要內外裝修了,天氣冷也沒法干,就停工了。到2016年1月20我們工地就徹底放假了,我把工資都支付以后,工人們就都走了。
2016年1月30日下午5點多的時候,我的司機楊海永來我家找我,告訴我說工地上出事故了。我就問他:不是停工放假了么?咋還干活呢?他說:聽說是打灰呢。我就趕緊去了現場。在路上我給豐潤區住建局安監站的鄧小兵站長打電話說"我們工地出事了。"鄧小兵問我"現場什么情況?"我說"我還沒到。"之后我又給甲方老板王某2打電話說"工地出安全事故了,具體情況我還不清楚,我正在去工地的路上。"到現場之后,看見工地大門關著,就給管生產的副經理楊慶春打電話,問問他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也打不通他的電話。之后我就給分管建筑質量的副經理張和友打電話,問他事情的具體情況。電話打通之后,張和友跟我說:"正組織搶救呢。有一個可能死了,里面的情況還不是太清楚。"我又給負責后勤的董某打電話,問他里面的情況。他說:"搶救出來的人已經送到豐潤區第二人民醫院了,應該有三個受傷的工人已經去醫院了。"我聽說受傷的工人去了醫院,我就讓我們公司別的項目上的生產經理石俊剛去二院看看傷者的情況,需要交錢、聯系家屬什么的,讓他幫著辦辦。后來石俊剛給我打電話說,他到醫院以后有政府的人盯著救治傷者,也不讓他接觸受傷的工人,也不用交錢什么的。我把車停在工地大門口西邊,就在車上呆著。直到2016年1月31日凌晨3點鐘左右,我看搶救的人都陸續離開了,現場被查封了,我就沒進去,也離開了工地。
高樹春金域名邸四號地塊建筑工程的項目經理,主管這個項目;楊慶春負責生產的副經理,主管現場施工;張和友負責質量的副經理;董某后勤。
于建飛是住建局質檢站的科長,分管這個工程的質檢。
2016年1月30日干的是什么工程我不清楚,前幾天高樹春跟我說,甲方的亢某要我們打灰。當時我回復說,工程都停工了,沒有工人,攪拌站因為天氣冷也停了,沒法干活。29日早上,高樹春打電話跟我說,甲方找到混凝土了,還是要打灰。我就說:你看著辦去吧。后來發生坍塌事故了,我到現場才知道他們說的打灰,是在兩棟樓之間建一個門樓子。門樓子打灰之后就塌了,造成了這個事故。
我是事故發生之后才知道他們建的是這個門樓子,原來的合同上沒有這個門樓子,建筑圖紙上也沒有這個門樓子。直到今天我才聽高樹春跟我說,甲方給了一張復印的圖紙,讓按照圖紙建門樓子。
施工現場有的材料,不需要經我同意,項目的經理就能夠安排。要是現場沒有材料了,需要進料,就需要通知我,我同意以后才能進料。現在金域名邸四號地塊建筑工程現場各種材料還都有。
甲方要求你們公司額外進行建筑,正常程序應該是甲方與我們公司工程部負責人楊某2洽商,定好結算方式方法,楊某2向我匯報,我同意后雙方簽完合同,之后我們公司再進行施工。
楊某2是我們公司的工程部部長,他不負責具體的那個工程項目,公司涉及到工程的事務都歸他管。
給甲方額外建筑這個門樓,我不知道是誰同意并指揮的。
我是2016年1月29日早上8點,在豐潤區團結大廈經過我允許,項目經理高樹春到公司財務支取了二萬元錢用于購買混凝土。我知道是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部位我不知道,我認為是3號地塊打墊層用。高樹春沒和我說明二萬元購買混凝土的用途。
在2016年1月30日出事的前三四天時候,具體幾號我也記不清了,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副總亢某給我打電話說:"有點混凝土要打,你們項目部的人說放假了沒有人,也找不到灰,說打不了,我們給你們找灰,你跟你們項目部人說說給打了。"我跟亢某說:"你們找到灰了,你就直接告訴我們項目部的人就說跟我說了,該打打。"當時亢某也沒說是打大門樓,我也不知道是要打大門樓,我以為是非常著急要干的3號地的基礎保護層的混凝土。
高樹春就說支2萬元混凝土錢,我就讓他找財務王某6支取了,也沒用我簽字。高樹春沒說是打哪的混凝土,因為這個大門樓沒人跟我說過,當時工地上3號樓的基礎保護層也需要打混凝土,我以為是打基礎保護層的灰呢。
34.被告人高樹春供述:金域名邸4號地項目是由唐山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豐潤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是工程總包,包工包料,合同上有1、2、3、4號樓加商業樓及地下車庫。合同上沒有大門樓。2016年1月3號工程主體完工。在2015年12月份時候,甲方(唐山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做大門樓的。大門樓的模板支撐是2016年1月7號左右開始搭建,三天搭好的,鋼筋綁扎于10號左右完成。之后,由于攪拌站停工了,直到1月30日才澆注混凝土,當天澆注完后,工人正在蓋草簾時,發生垮塌的。
豐潤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老板是張鐵軍。金域名邸4號地項目注冊的項目經理是張學成。王建偉是金域名邸4號地項目的負責人(該項目總負責人)。楊某2是工程部經理(負責協調工地事宜)。我是現場技術經理(負責工程技術及跟甲方工程師溝通)。生產經理是楊慶春(負責現場生產干活)。質檢經理是張和友(負責質量檢查及跟監理報驗)。安全員董某(負責現場安全)。
大合同里沒有大門樓。2015年12月份,甲方土建工程師寧某給我打電話說大門樓的圖紙來了,讓我們取去。我說合同里沒有大門樓。寧某說讓我們先做著,做完給我們錢。也沒有合同及補充協議。之后,我就讓技術員趙某去取圖紙,結果到那一看是電子版。我跟趙某說沒有正式圖不給做呢,之后就扔下了。2016年1月3日封頂了,之后工人都放假了,1月21日主要管理人員都放假了。王建偉安排我、楊慶春、張和友、董某及電工王某5再從工地看幾天。到1月25號左右,甲方寧某又找我讓我做大門樓,我說弄不了,攪拌站都停工了沒灰也沒人。過了一天,甲方副總亢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再找找攪拌站,說甲方老板王某2總問呢。我又找田潤攪拌站,田潤攪拌站說不干了。次日,寧某說亢總讓找別的攪拌站花現錢。我就又找其他攪拌站還是沒人干。之后,寧某說王某4(甲方工程師)給聯系灰呢。之后,王某4把人民路修道的小宣的電話給我發過來了(短信日期是1月28日),說讓我跟小宣(大名不知道)聯系,小宣他們修路也是30號用灰。之后,我給小宣打電話,小宣把瑞祥攪拌站的號給我,我沒打通。我又找王某4,王某4說亢總說了我要是不給你們找到灰,我年都過不好。王某4又把永興攪拌站的電話給我。讓我直接給永興攪拌站的打電話,永興報價每方320元。貴四五十元。我就跟亢總說太貴了得差3000多元。亢總說那也打,說該給我調價調價。之后,我又跟王建偉匯報,說亢總說給調價。王建偉說那就打吧。之后,我就跟楊慶春、張和友商量找工人,只能找來原來給我們工地干臨時工工人,之后,楊慶春就聯系的8個工人。1月30日上午,定好打灰,我就跟王建偉支2萬元錢,混凝土得付現錢。之后我到工地,我就把2萬元錢交給楊慶春,告訴他打完灰再結賬。到10點我家里有事要出門,我就走了。到下午15點多鐘我出門回到家,我就又來工地看看,快到工地時候就接到電話說工地出事了,說大門樓垮塌了,放下電話我也就開車到了工地,看到工地大門樓從中間垮塌下來,當時,楊慶春、張和友、王某5、董某都在現場正在施救,說已經報警了,當時工人有兩個工人韓某、王某1在外邊沒事,有一個姓鄭的是壓住大腿了,埋著5個有楊某1、張寶、于某2、于某1、代某。一會兒,消防隊到場就開展施救。
今天澆注混凝土是C35冬施的。62方沒都澆上,剩了不到10方。
模板支撐是分包主樓的木工班組湖北人劉輝仁干的。
鋼筋綁扎是分包主樓的鋼筋組的熊繼隆干的。
模板、鋼筋是是王建偉買的。大門樓有臨時圖紙是寧某提供的。沒有正式圖紙。
模板支撐、鋼筋綁扎是否驗收合格了我不知道。
大門樓的施工是否報告監理公司了我不清楚。
具體張和友口頭報沒報不知道。正式報驗單肯定沒有,因為沒有圖紙,就沒有正式報驗單。
2016年2月1日高樹春供述
我們金域名邸小區4號地塊工地已于2016年1月3日工程主體封頂了,大門樓是是開發商在2015年12月份,開發商的土建工程師寧某找我讓我蓋大門樓,當時寧某只提供給我們技術員的電子版圖紙,我跟他說這也不是正規圖紙也沒法施工。這個大門樓在工程大合同上也沒有,是開發商后加的。也沒有簽合同,就說讓我們施工方先施工,之后走洽商,決算完后給我們結賬。過了十天左右,寧某又給我們一張紙質版的復印圖紙,就是臨時的小白圖,還是讓我們干。當時考慮到主體沒完,中間施工大門樓安全隱患大就沒干。到主體完工后,開發商的寧某又催說在年前把大門樓蓋上。之后,我跟預算部和工程部的楊某2匯報了,楊某2也同意了,我就跟生產經理楊慶春和質檢部長張和友商量后讓劉輝仁的木工組搭架子和支模板,讓熊繼隆的班組做鋼筋綁扎。于1月7日左右就開始施工,到1月9號左右,就把平板支完了,之后就綁鋼筋,綁了三天,又支模板兩天就到1月14號或15號就完工了。當時,霧霾治理攪拌站都停工了,沒有混凝土,就沒澆注。到1月16日,干主體的工人全部放假。剩下幾個小工及管理人員處理揚塵治理。到1月21日,整個項目部都放假了。到1月24日,寧某又找我讓澆注混凝土,他說上邊領導問這事呢。我說攪拌站停工了。到1月26日,開發商副總亢某又打電話給我問我為什么還不澆注?我說攪拌站都停了。亢某就讓他們工程師王某4給我聯系攪拌站。之后,王某4給我聯系到永興攪拌站,但永興攪拌站的價錢高,我又給亢某打電話,亢某說給我調價,還是讓我干。我說工人也沒有,你得跟我們領導說,跟我說沒有用。之后,第二天,張和友跟我說大領導(王建偉)說了還是讓打,該聯系灰聯系灰吧。之后,我就給王建偉打電話說混凝土價格高,亢某說給調價,但是混凝土要現錢。王建偉說亢總讓打就打吧。之后,楊慶春找的工人,我就跟攪拌站定好灰,于1月30日從王建偉的會計那支了2萬元,永興攪拌站定的是1月31日給送灰,結果,1月30日永興攪拌站人來現場看了后說當天就給送灰,之后,1月30日就打灰,來了8個工人,就打灰,我有事中途出門了,到下午16點多回工地,我快到工地時候,16點10分左右,工地就發生大門樓坍塌了。將5個工人埋里了。
2016年2月2日高樹春供述
在搭建金域名邸小區大門樓的支撐和模板時候,王建偉不知道,我也沒跟王建偉匯報,因為王建偉是我們老板,他平時不在工地盯著,土建方面的事王建偉也不是太懂,我們就是按著與甲方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大合同施工,其余增加的輔助工程,比如蓋大門樓這些活,甲方就直接找我聯系,走著工程洽商,甲方讓我們干,然后給我們結賬。原來王建偉給我們項目部開會說過,他說工程上一些小活甲方讓咱們干,咱們就干,干完給咱們該結賬結賬。因為甲方大活都讓我們干了,一些小活也不能再找建筑隊干,肯定讓我們干。建大門樓是甲方副總亢某、工程師寧某直接找的我,讓我們干的。我就和我們項目人員楊慶春、張和友一商量的怎么干就組織干的,搭的支撐和模板。到澆注混凝土當天2016年1月3日早上,我去我們公司王建偉辦公室跟王建偉當面說澆注大門樓混凝土要用2萬現金結賬,王建偉就安排財務支給我2萬元錢。
在澆注大門樓前幾天,在2016年1月27日上午,我當時回老家了,張和友給我打電話說:"王建偉來電話了,王建偉說甲方讓咱們把60多方混凝土打上呢,王建偉也沒具體說打哪?是打哪啊?"我說:"那就是打大門樓的60多方,那就打吧。"因為在2016年1月25日或26日,亢某給我打電話催我打大門樓的混凝土,我說也沒有人也找不到灰,打不了。亢某說現錢找灰也得打上。我說那你找我們老板(王建偉)說吧。我估計之后,亢某肯定找王建偉著,要不王建偉不可能給張和友打電話讓打灰。
2016年11月18日高樹春供述
金域名邸大門樓的施工王健偉不知道。這個大門樓在大合同中沒有,這個項目上的小活,包括這個大門樓開發商唐山永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直接找我們項目部,他們讓我們干,我們就先干了,干完后,我們項目部再跟王健偉匯報,最終跟開發商結賬了把這些小活的費用加里。
2016年1月30日早上,我去公司王健偉辦公室找王健偉跟他說支2萬元的混凝土錢,之后,他讓我去財務支取了。我跟王健偉說是打混凝土的錢,我跟他說是打大門樓和地梁打灰,我跟他說的時候,王健偉事挺多,他正來個電話,也不知道他聽清沒聽清,他就跟我說快去財務那支去吧。我就支了錢就走了。
我是跟王健偉說了是打大門樓的混凝土的錢
他具體聽準沒聽準我不知道。
當天也準備打商業門市的地梁的灰著,打完大門樓就沒灰了就沒打。還有防水保護層也需要打灰,但當天沒計劃打保護層。
34.被告人楊慶春供述:是金域名邸4號地在建的大門口,先用快拆鋼管件搭建架子,有六七米高,再安裝木模,最后是澆筑混凝土成型,2016年1月初的一天,高樹春讓木工隊長老劉(姓名我不清楚)搭建的架子和木模,搭建好后老劉及他們的木工隊就放假回湖北老家了。2016年1月29日高樹春找到我,跟我說:"找幾個人把混凝土澆筑上。"我說:"混凝土工都回家了。"高樹春說:"那找咱們隊上的人也得把大門口的混凝土澆筑上。"我說:"那就找工地隊上的韓某。"隨后我就打電話聯系了韓某,讓他找七八個人澆筑混凝土,韓某就找了七個人,今天早起高樹春讓我上午把混凝土澆筑上,我就讓韓某幾人開始干活,11時前后,韓某等八人開始用水泥泵車澆筑混凝土,下午4時許,混凝土快澆筑完了,我就上到在建的大門口上查看,我上去有5分鐘就下來了,下來后正好有攪拌站的人(我不清楚叫啥)過來算混凝土錢,我就下來了,在辦公室內算完賬后我就出門送他們,剛走到工地門口的時候聽見嗡的一聲巨響,我回頭看見4號地在建的大門口坍塌了,我就跑過去,看見在在建大門口負責往泵車放灰的王文紅,我就問王文紅:"上面人下來沒有。"王文紅說:"都在上面,沒下來。"我就和邊上的工人們喊:"趕緊救人。"我和王文紅等人從樓里穿過到南面,我看見韓某在車庫頂上躺著,并想站立起來,我看他沒什么大事,我就去救喊"救命"的鄭寶忠去了,我看見鄭寶忠大胯以下部分被混凝土埋著,我和幾個工人就用手刨混凝土救鄭寶忠,還沒完全把鄭寶忠救出來就聽見王某5喊:"這還有一個呢,露著兩個腿。"我們就又趕緊往王某5走并刨混凝土,刨完混凝土發現露著兩個腿的人是代某,當時代某還有氣息,我們把代某抬到空地了,不知道誰打的電話,120救護車就到場了,我就還是一直刨混凝土找人,我累的受不了我就回到辦公司吃藥了,過了半個小時政府相關部門的人都來了并參與救援,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
2016年1月30日上午8時許,我和張和友一起上到了大門口上方查看,張和友跟我說大梁模板接口接茬的地方張著嘴呢,有兩公分的縫隙,我看了確實有兩公分的縫隙,張和友跟我說:"這模板不合格,縫隙太大得修,打不了混凝土。"我就和張和友說:"也沒木工修,上面讓打就打唄(上面指我們利民建筑公司的現場經理高樹春)。"隨后我就安排工人澆筑混凝土。
張和友的意思是修完模板再澆筑,當時我說也沒木工,該澆筑澆吧。
我沒和張和友向高樹春匯報有縫隙一事
工人是我們工地的瓦工韓某找來的,這些工人原來也是在我們工地干小工的,原來在工地上負責干零活兒,收拾收拾東西什么的。
找來這些人不是專業的打灰工。
35.被告人張和友供述:我在豐潤區金域名邸小區四期項目上班,是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在該項目的安質部長。
當時我和生產經理楊慶春從我們辦公室給永興混凝土的兩個人結完帳送這兩個人到工地大門口,那兩個人剛走,我就聽見南側門廳施工現場轟的一聲響,我回頭一看就看到工地大門口南側剛澆注完的門廳垮塌下來了。當時工人正在門廳上邊蓋防凍草簾。我和楊慶春馬上跑過去,看到門廳的大梁從中間垮塌下來,把上邊作業的工人埋里邊了,當時沒被埋里的有三個人,有一個在下邊放灰的,這個人沒事。有兩個被甩出來的,一個站著沒事,另一個蹲著臉有擦傷。垮塌表面一個工人的下半身被埋住,其他4人都被埋里邊。當時我們生產經理王慶春、電工王某5也都跑過去。就想救埋著半身的工人,但有鋼筋卡著拽不上來。當時安全員董某就報警了。
這個工地是金域名邸小區四期項目,共1、2、3、4號樓四棟。開發商是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老板是王某2。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是建筑總包,法人代表是張鐵軍,該項目注冊經理張學成。張鐵軍、張學成不在工地盯著,實際管事的項目經理是高樹春,生產經理是楊慶春,工程部長是楊某2,我是安質部長,總工劉占國,董某是安全員,王某5是電工。該工程的1、2、3、4號樓主體于2015年12月3日全部封頂,工人就放假回家了。在1號和2號樓之間蓋這個門廳,這個門廳的模板架子是在2015年12月7號左右木工搭好了,今天澆注混凝土。
當時因為霧霾天氣原因沒有澆注。
甲方開發商王某2找高樹春讓今天澆注上,高樹春就把原來在工地干臨時工放假回家的工人叫回來8個來澆注的,從上午開始澆注的,一共澆注了60多方混凝土。到下午17點左右澆注完畢了,工人正要蓋草簾就垮塌了。
這個工程是華鼎工程監理公司,原來華鼎監理公司總監談某、工程師李某在工地盯著。主體封頂后,監理公司也放假回家了。今天施工時候,華鼎監理公司沒來人。
今天門廳澆注混凝土施工,我不知道通知沒通知監理公司
金域名邸四期項目的工程質量驗收,先由我們施工方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報驗單,報給華鼎工程監理公司,華鼎工程監理公司驗收是否合格。
我們施工方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由我和技術員趙某、趙亞軍負責質量檢查。
工程的每一步我們施工方(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也實際檢查工程質量,合格了之后出具報驗單。我們先由我們施工方的技術員趙某、趙亞軍檢查完后,如合格就口頭報給我,我再檢查一遍,按著建筑圖紙的要求檢查質量合格后,就出具臨時報驗單,臨時報驗單上由我和技術員均簽字,之后,我們施工方根據臨時報驗單再出具正式的報驗單(入工程質量檔案),這個報驗單上有唐山市利民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質檢員(叫什么我不知道)簽字,檔案是由資料員楊麗娜來組。之后,將正式報驗單報給華鼎監理公司,華鼎監理公司的總監談某或工程師李某去驗收。
我一次沒見過注冊質檢員。
門廳的模板支撐、大梁鋼筋綁扎完工我們沒有正規報驗。
就是沒有報驗單報給華鼎監理公司。
技術員檢查沒檢查我不知道,技術員沒跟我報告。我也沒檢查。
前天下午,高樹春經理打電話跟我說甲方(永田房地產開發公司)讓澆注門廳混凝土。我說打不了,一是質量這塊沒給監理報驗,我們(我和技術員)也沒檢查,一是人員都放假了。高樹春經理說甲方非要打上,就堅持要打上。
高樹春是現場經理,他說話算,施工現場這塊都是高樹春說話算。
今天上午9點左右,在澆注混凝土之前,我和生產經理楊慶春上到門廳大梁上看去著,我發現模板縫隙太大有走形現象,有2公分左右,我跟楊慶春說這么大縫隙打不了灰,也沒有木工修。楊慶春說高樹春經理非得讓打就打吧。
模板縫隙大打灰時會出現振搗不實跑漿,嚴重后果會出現蜂窩麻面。
今天的垮塌跟模板縫隙應該沒關系。
在澆注大門樓混凝土(2016年1月30日)前三四天時候,當時高樹春沒在項目部,王建偉給我打電話問我:"打什么灰啊?打哪啊?"我說:"我不知道,是不是車庫保護層啊。"王建偉也沒說別的就放了電話。當時我也沒弄清王建偉問這事是什么意思,我也沒問他誰跟他說要打灰。
36.王健偉、高樹春、楊慶春、張和友戶籍證明信。
37.到案經過。
王健偉2016年1月31日15時許主動到豐潤區公安分局林蔭路刑警中隊投案。
高樹春、楊慶春、張和友2016年1月31日被林蔭路刑警中隊民警傳喚到案。
38.金域名邸事故善后處置工作辦公室出具的說明一份。
39.建通公司與傷者鄭某2簽訂的賠償協議以及鄭某2出具的諒解書一份。
40.傷者韓某與建通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書以及韓某出具的諒解書。
41.五位死者家屬出具的諒解書。
42.唐山市金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和唐山市豐潤區燕山路街道辦事處聯合出具的《關于王健偉及其公司的情況說明》。證明王健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豐潤建通公司在豐潤區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獲得的榮譽及王健偉實際控制的豐潤鵬通公司在新豐小區返遷項目中對社會穩定起到的重要作用,請求對王健偉適用緩刑。
43.《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的通知書》及《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的決定書》。證明唐山市金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性質及成立情況;朱鴻升系管理人組長,鮑永勝系管理人副組長。
44.第三份證據是《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情況說明人朱鴻升的基本情況及職務(燕山路街道辦事處書記)。
45.身份證復印件和《證明》,證明情況說明人鮑永勝的基本情況和職務(豐潤區信訪局主任)。
46.唐山市豐潤區燕山路街道新豐東大街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目前王健偉的公司在新豐小區返遷項目中對保證居民返遷及社會穩定起到的重要作用,請求對王健偉適用緩刑。
47.《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情況經手人鄭俊生的基本情況及職務(居委會主任)。
48.《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情況說明人王廣軍的基本情況和職務(居委會支部書記)。
49.唐山市豐潤區燕山路街道新豐白家溝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目前王健偉的公司在新豐小區返遷項目中對保證居民返遷及社會穩定起到的重要作用,請求對王健偉適用緩刑。
50.《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情況經手人劉樹國的基本情況及職務(居委會主任)。
51.13名返遷居民聯名出具的聯名信,證明目前王健偉的公司在新豐小區返遷項目中對保證居民返遷及社會穩定起到的重要作用,請求對王健偉適用緩刑。
上述證據,經查收集合法,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高樹春、楊慶春、王健偉、張和友等四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關于四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為過失犯罪,其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再犯罪可能,已經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諒解協議,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四人從輕判處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后,上訴人王健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高樹春、張和友、楊慶春知道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仍在現場搶救傷員,等待公安機關的傳訊,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亦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王健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四上訴人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對四上訴人從輕處罰。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王健偉及其辯護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唐山市金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和唐山市豐潤區燕山路街道辦事處聯合出具的《關于王健偉及其公司的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以上證據材料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意見、四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司法局、唐山市路北區司法局同意對四上訴人適用非監禁刑,納入社區矯正的意見,可依法對四上訴人適用緩刑。故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四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7)冀0208刑初199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高樹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楊慶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告人王健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和友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樹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慶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健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和友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健
審判員 孫國斌
審判員 曹留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謝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