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徐州紅杉樹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被告人***的辯護人,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及法庭上的舉證質證,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起訴被告人***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消防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須是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絕執行,并造成嚴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收到責令###餐廳于2005年9月18日前整改的《整改通知書》后,于2005年9月17日向**消防支隊報送了《關于##樂園消防整改工作的報告》,說明***已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履行了整改義務并上報,從這一點來說,***行為不符合本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法條、法理均未對整改以后如何適用法律作出規定和作相應理解。然而**消防支隊收到***的整改工作報告后,便沒有及時履行相關義務,以致***于2005年10月8日再次施工,這次的施工原因應該有兩點:1、負有消防監督義務的部門未嚴格及時履行審查、監督、審批手續。2、***等的法律意識淡薄,在消防監管人員口頭允許的情況下即施工沒有留下“允許”的證據。***從2005年10月8日到12月29日凌晨,發生了事故,80天一直處于施工狀態,說***是在偷偷摸摸施工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難以服人。眾所周知消防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對地下商場這一如發生火災,疏散困難的特殊單位尤為關鍵,負有消防監督義務的部門應對這一地區實施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在80天內從未有人就安全問題向***他們提出過異議,說明了什么問題?這種現象印證了***、張某某的說法,得到了消防監督人員的口頭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又何罪之有?有一種說法是偷偷摸摸的干,眾所周知,裝飾要用電鉆、錘子敲打,如何能偷偷摸摸?
二、從主體上講,只有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但省、市兩級公安、消防部門均認定***對本次事故負有間接責任。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消防責任認定總是依據消防法規作出的,消防法規本身隸屬于行政法范疇,故消防責任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案件正在二審中,故該責任認定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此時以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來追究***的刑事責任顯然不當。根據公訴人的“不管是否直接責任***、張某某都是直接責任人員”的答辯,凡大、小責任均有直接責任人員,相信本案還有次間接責任承擔者,肯定還有人應成為次間接責任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樣的人是否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就消防安全責任來講,責任人越多,責任越難分清,責任越難落實,效果亦越差,基于此《刑法》第139條目的并不在于擴大打擊面,如果負間接責任的人員都負有刑事責任,那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體,應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呢?
省、市的兩級消防部門均認定本次火災事故原因不明,原因不明即直接責任者不明,從哲學原理上來講,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是相對而言的,沒有直接責任何來間接責任?
三、起訴書指控,***裝修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問題不在于使用了可燃材料,休閑娛樂場所不用軟質材料如何休閑?如果一律用石桌石凳,則休閑娛樂場所也就不再休閑了。過量使用可燃材料肯定會帶來火災隱患,今天法庭上,公訴方也未給一個明確的標準,###餐廳使用了多少數量的可燃物才是合適的?大量一詞本來就是一個含糊不清的概念。
四、指控***涉嫌本罪的另一重要理由是“他多次拆除其中的一個商鋪與###餐廳間的石膏板”,這里首先要明確其中的一個商鋪與###餐廳之間的門洞性質。
辯護人注意到偵察人員在對拾景國及***的詢問筆錄中,偵察人員問“###餐廳與其中的一個商鋪間的安全通道玻璃門是誰拆除的?”說明偵察人員已確認兩家之間的孔洞是安全通道,張某某在2006年*月**日15時20分面對偵察人員的訊問,承認兩家之間的孔洞是消防通道。如果是消防通道就不該被堵上,如果不是消防通道則堵死更好,就本案來說,火災開始于其中的一個商鋪,若這個通道被堵死,則可以延遲火焰進入###餐廳的時間,但反過來想一想,若本次火災是###餐廳先行起火,那么堵死洞口好不好呢?作為一個商業經營場所,多留一個出入口肯定效果更好,由此可以推知,兩家之間的洞口是消防通道,是消防通道就應保持暢通,將堵住的石膏板移開并無過錯。
五、起訴***、張某某同為###餐廳的負責人,同負此次火災的間接責任,難以服人,不論情況判斷如何,***、張某某在###餐廳裝飾中的地位不可能一樣,老板不可能成為雇工,是雇工就不可能成為老板。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對裝修負有的是協助義務,二人地位怎能一樣?!
六、起訴書指控***、張某某擬改建###餐廳未經**消防支隊審核批準,擅自施工,商場管理處保衛科科長的權利,商場管理處工作人員王某某在2006年#月##日和18日出具的證言證明當時辦理了申請手續。
七、火災由其中的一個商鋪燃起,***、張某某也是受害者。
辯護人注意到公訴人的兩個主要證據(責任認定書、復查意見書)效力都出了問題,公訴人在法庭上沒有舉證復查意見書,應視為撤回該證據,該證據的撤回是因為**消防支隊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監管義務進一步印證了消防部門怠于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的事實,對此,請法庭予以關注。
綜上所述,指控被告人***犯有消防責任事故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第二輪辯論意見:根據公訴人的答辯辯護人補充如下辯護意見:
起訴書第二頁最后一行明確采納了公安機關間接責任認定,起訴書第三頁明確將消防監督機構的認定書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公訴人查閱本案的所有書證,只有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的書證上有認定書的字樣,其他書證均沒有認定書的字樣,公訴人“沒有將效力有問題的證據用來指控犯罪“的答辯理由不成立。
公訴人剛才明確承認其中的一個商鋪與###餐廳間的洞口是消防通道.
謝謝!
辯護人:**律師
200*年*月*日
(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