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05民終69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女,漢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東,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1,男,漢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2,男,漢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3,男,漢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縣。
法定代理人:劉某(游某3之妻),女,漢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4,女,漢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瀘縣。
法定代理人:劉某(游某4之嫂),身份信息同游某3的法定代理人劉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游某5,男,漢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
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華,四川荊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馮某因與被上訴人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代位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2017)川0521民初2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東,被上訴人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被上訴人游某3、游某4的法定代理人劉某,被上訴人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判決上訴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游**、童**去世時留下的遺產,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囑原件落款中“游**”字跡的檢材和樣本均由被上訴人提供,以此作出的鑒定意見上訴人不予認可。二、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上訴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法院不予回應,造成關鍵事實證據缺失,屬于程序違法,遺囑原件落款中“童**”字跡明顯非本人所寫,由于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條件所限,無法作出肯定的鑒定意見,上訴人申請要求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屬程序違法。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糾正一審錯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補充其上訴狀理由部分提出申請調取的證據為0128**號、0030**號、087**號、087**號房屋產權登記材料以及游**、童**在瀘縣工商銀行賬戶流水等信息材料。
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在一審中對游**、童**所書寫的遺囑提出異議,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非常清楚,游**的字跡確系本人字跡,也沒有排除童**的字跡不是本人所書寫,一審認定遺囑真實合法有效,認定事實清楚。二、一審程序并非違法,一審判決非常清楚表明,法院應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并不是上訴人要怎樣就怎樣,在上訴人并不享有代位繼承權的前提下,法院不可能有任意調取證據權利,同樣鑒定機構是上訴人選定,該鑒定機構也是目前全國頂尖的鑒定機構,上訴人還懷疑其技術條件,一審程序并不違法,并非上訴人想做什么就準許才叫程序合法,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二審依法維持,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馮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繼承游**、童**去世時留下的位于瀘縣的房產(個人房屋信息查詢情況表記載)份額中的六分之一,價值約35萬元,訴訟費用由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游**與童**系夫妻,生育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游**、童**與游某4、游某3以及馮某曾系同一戶口的成員。游*權系游**、童**的養子,馮某系游*權的女兒。游*權于1994年6月18日死亡,童**于2013年11月20日死亡,游**于2017年6月28日死亡。游**、童**去世后,游某4與游某3、劉某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童**死亡時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有坐落于瀘縣的營業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0128**,面積43.99平方米)、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0388**,面積86.76平方米),坐落于瀘縣商成套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092**,面積343.62平方米),坐落于瀘縣營業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0030**,面積46.40平方米),坐落于瀘縣東西干道營業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0073**,面積59.97平方米)。2013年6月2日,游**、童**訂立遺囑:游某4繼承福集創業街0128**號門市和0388**的住房;父母過世后游某4與游某3居住在一起生活并進行照顧;游某3繼承福集安置街0030**的門市和福集草街092**號三樓一半的住房一套;游某5繼承福集東西干道0073**的門市和福集草街092**三樓一半的住房一套;游*1、游*2分別繼承福集草街092**兩間門市和二樓一半的住房一套。該遺囑載明的房產即登記在童**名下的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代位繼承糾紛,馮某欲繼承游**、童**的財產應先確認其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游**、童**對財產的處分訂立了遺囑,按照法律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而該遺囑沒有指定馮某作為繼承人繼承財產。故馮某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不能繼承游**、童**的財產。馮某請求繼承童**名下五處房產相應份額的請求,不予支持。馮某享有代位繼承權的前提條件不存在,故雙方在庭審中關于游金權與游**、童**是否解除收養關系以及童**名下的財產是否是家庭共同財產等問題,無需再查明。馮某庭審中請求人民法院調取游**、童**生前的銀行交易記錄用于確定其遺產范圍,對此,人民法院應當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確定是否有遺產及遺產范圍是繼承人主張繼承、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應繼承人自行完成。馮某訴訟中已提交了被繼承人的財產情況,不能在沒有相應線索的情況下濫用其訴權請求人民法院無邊際地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故對馮某該申請不予準許。綜上所述,馮某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0128**、0030**房屋登記信息檔案(含底檔),為提取被繼承人童**簽名筆跡鑒定檢材進行鑒定童**簽名是否與遺囑一致以及證明童**的房屋所有權系游*權(馮某之父)的房屋變更而來,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簽發了律師調查令準予調取。上訴人馮某于2018年5月21日通過郵寄方式書面向本院提交了鑒定申請書,請求對本案涉及遺囑署名筆跡游**、童**進行鑒定。本案二審庭審中,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了其申請律師調查令所查詢的0128**、0030**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以及087**、087**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并說明087**、087**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系上訴人方在一審就已經調取,并同時當庭申請調取游**、童**在瀘縣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及交易明細,并申請對被上訴人游某1與被繼承人童**遺囑簽名筆跡一致性鑒定。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說明申請調取上述證據材料的證明目的為:1.為提取被繼承人童**簽名筆跡鑒定檢材進行鑒定童**簽名是否與遺囑一致;2.證明馮某的父親游*權的房屋被人惡意侵占;3.明確游**、童**處本案房產以外還有存款等屬于繼承范圍內的遺產;4.證明童**在遺囑中簽名系游某1代簽。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游某5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認為,馮某提出的申請以及調取的證據與本案無關,對于房屋所有權屬存在的爭議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以內,調取的0128**、0030**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與一審法院調取的材料一致,申請鑒定游某1的筆跡與本案無關。經審查,本院認為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的012848、0030**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中關于童**簽名部分材料系一審法院已經調取,不屬于二審新證據,關于證明本案涉案房產權屬存在爭議,侵占游金權房屋的部分,不屬于本案代位繼承法律關系審查的范圍,故對馮某二審提交的0128**、0030**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不予采納;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的087**、087**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擬證明本案涉案房屋權屬爭議、侵占游*權房屋的事實,不屬于本案代位繼承法律關系審查的范圍,故不予采納;關于馮某本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關于對涉案遺囑署名筆跡游**、童**進行鑒定的申請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對游某1與童**筆跡進行統一性鑒定的申請,因兩項申請均為提交證據證明上述申請鑒定內容存疑的證據,故本院不予準許;關于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本院調取游**、童**在瀘縣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及交易明細,明確游**、童**處本案房產以外還有存款等屬于繼承范圍內的遺產的調取申請,因未提供明確的調取信息,故不予調取。
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及證據與一審一致,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因被上訴人方不同意調解,故本院未再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中對涉案遺囑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是否應予以采信,上訴人馮某申請對遺囑相關事項進行重新鑒定是否應予以準許;2.本案被繼承人游**、童**在瀘縣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及交易明細是否應當予以調取。關于一審中對涉案遺囑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是否應予以采信,上訴人馮某申請對遺囑相關事項進行重新鑒定是否應予以準許的問題,經審查,本案一審法院經馮某申請對涉案遺囑委托了第三方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其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檢材在送檢前亦經過本案雙方訴訟當事人質證認可,馮某在收到鑒定意見后及在二審上訴理由中雖對送檢的檢材提出異議、對一審選取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技術條件提出異議,但均未在此后的一審審理過程中提交新的可供鑒定的檢材以及證明具有能夠進行筆跡形成時間鑒定第三方鑒定機構的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一審法院采信一審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作為本案定案證據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二審中,馮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取得的012848、003081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中關于童**的簽名筆跡作為二審申請的重新鑒定的檢材,經本院核對一審雙方訴訟當事人對送檢鑒定材料的質證筆錄以及已送檢的鑒定材料,上述012848、003081號房屋登記信息檔案材料中關于童**的簽名筆跡已經過一審送檢鑒定檢材質證并提交鑒定,故該檢材不屬于可用于重新鑒定的新檢材,且馮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一審鑒定程序違法,故馮某上訴申請對涉案遺囑進行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本案是否應當調取游**、童**在瀘縣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及交易明細的問題,經審查,馮某一審訴訟請求中指向的訴訟標的為游**、童**的房產,并未就兩人其他遺產請求繼承,雖然其在一審中提交了關于調取游**、童**死亡后至本案訴訟前在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及交易明細,但未向一審法院提供明確的調取線索以及其自身客觀無法調取證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未準予調取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馮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關于本案被上訴人游某4的法定代理人資格審查的問題,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游某4系精神類三級殘疾人,其監護人為游**,游**死亡后并未經過法律規定程序為游某4另行指定監護人,但本案一審、二審中游金權的監護人劉某亦作為游某4的監護人參與了訴訟。經本院當庭詢問游某4,其本人已離異、沒有子女,故在其父、母去世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可以對其進行監護的系其近親屬,目前能夠對游某4進行監護的近親屬為游某1、游某2、游某5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瀘縣玉蟬街道辦事處祥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與游某4自1985年一直共同生活、居住至今的劉某(游某4之嫂),且本院在庭審中亦當庭詢問了游某4的近親屬游某1、游某2、游某5等,其當庭表示將游某4交劉某監護系家庭共同決定,且在本案中,游某4與其他被上訴人的權利具有法律上的一致性,綜上,本院認可劉某作為游某4的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綜上所述,馮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本案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馮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 琦
審判員 劉 穎
審判員 徐翻翻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楊 婧
書記員 劉 念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