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16刑終45號
原公訴機關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盛坤,男,漢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大專文化,原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住渦陽縣。因涉嫌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F羈押于蒙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高標,北京亞歐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濤,北京京師(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蒙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盛坤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皖1622刑初23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盛坤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定: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盛坤擔任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在渦陽的負責人,負責渦陽縣拆遷項目的評估工作。2016年9月,盛坤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閻某、馬小立碼頭進行評估時收受閻某人民幣13萬元,并出具虛假附屬物評估單,造成國家損失45.4398萬元。后盛坤將12萬元退給閻某的兒子。2016年9月,盛坤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郝園村、袁樓村、九古槐村、大吳村道路進行評估時出具虛假附屬物評估單,造成國家損失19.5615萬元。2014年至2018年期間,盛坤非法收受何某、張某1等十二人人民幣共計14.9萬元,在房屋拆遷評估工作中為何某等人出具虛假評估單。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盛坤身為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且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盛坤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盛坤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盛坤的違法所得二十七萬九千元予以追繳。
盛坤上訴提出,其不具備評估師資格,不具備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要件;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閆獻禮(馬小立)碼頭虛假評估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計算依據不足,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其沒有參與對渦陽縣臨渦社區4村道路的丈量和勘察,只是在評估單上簽字,沒有證據證明評估單是其故意提供;原判認定其為何某等人出具虛假評估單沒有依據;其在案發前已將收受閻某的12萬元退還,原判仍判決對該12萬元予以追繳不當。辯護人除同意盛坤的上訴理由外,還提出亳州市公安局指定蒙城縣公安局管轄本案錯誤;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閻某(馬小立)碼頭虛假評估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委托單位不明、缺少價格認定基準日、沒有向盛坤送達、違反區域和級別認證管理的規定,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不具有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原判在沒有價格認定結論僅依據附屬物評估單的情況下認定盛坤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4村評估時造成國家損失19.5615萬元證據不足。綜上,本案造成的國家損失的數額未達追訴標準,盛坤收受他人錢款的行為不能重復評價,對盛坤的量刑應在五年以下。
經審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間,上訴人盛坤系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負責渦陽縣渦北街道辦事處馬棚社區馬棚村、臨渦社區劉園、張莊、袁樓村范圍內的房屋、裝修及附著物的評估工作。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載明該公司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
2、房屋征收估價委托合同載明:2016年9月8日,渦陽縣人民政府渦北街道辦事處委托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坐落在渦陽縣渦北街道辦事處馬棚社區馬棚村、臨渦社區劉園、張莊、袁樓村范圍內的房屋、裝修及附著物依據(渦)政(2016)21號文件進行評估。
3、亳州市譙城區養老保險個人對賬單、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說明、勞動合同書載明:上訴人盛坤系該公司員工。2014年至2018年期間,盛坤擔任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在渦陽項目的負責人,負責渦陽縣拆遷項目的評估工作。
4、戶籍信息載明盛坤的身份情況。
5、到案經過載明:2018年11月1日,渦陽縣監委帶領盛坤到蒙城縣公安局接受傳喚調查。
一、2016年底,上訴人盛坤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閻某、馬小立的碼頭進行評估期間,閻某為提高碼頭評估價格,送給盛坤5萬元。盛坤收受閻某5萬元后,虛增水泥路面和墊層,出具虛假附屬物評估單,造成國家損失45.4398萬元。為感謝盛坤的幫助,閻某后又分三次送給盛坤8萬元。2018年7月,盛坤將12萬元退給閻某的兒子閆某1。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附屬物評估單、馬小立(閻某)碼頭占地平面圖載明被征收的碼頭價值267.4263萬元。
2、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渦價認定(2019)018號關于對原閻某(馬小立)碼頭虛假評估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載明:原評估單虛增墊層多認定金額34.4274萬元、虛增水泥路面多認定金額11.0124萬元。認定標的于價格認定基準日認定金額為45.4398萬元。
3、馬棚等4個棚戶區改造臨渦社區房屋及地面附屬物拆遷補償花名冊載明:閻某、馬小立領取補償款267.4263萬元。
4、勘驗檢查筆錄載明: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鴻力碼頭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
5、證人閻某的證言:2016年,盛坤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閻某、馬小立碼頭進行評估時,為讓盛坤提高碼頭評估價值,其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中午送給盛坤5萬元;2017年5月,其為感謝盛坤送給盛坤5萬元;同年10月份,其為感謝盛坤在碼頭評估時幫忙送給盛坤2萬元;其還于2017年6月份盛坤女兒過生日的時候送給盛坤1萬元。碼頭的手續都是以馬小立的名字辦的,實際上是其和馬小立二人合伙經營的生意。
6、證人馬某1、智坤、閆某1證言:2018年7月,盛坤通過馬某1將收受閻某的人民幣12萬元退給閻某的兒子閆某1。
7、證人許某證言:其在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渦陽點工作,負責人是盛坤。其參加了2016年渦陽縣臨渦社區拆遷評估工作,對閻某、馬小立碼頭進行評估時,其將測量好的數據交給盛坤,由盛坤做評估單。評估單上的數據和測量的有出入,量的時候沒有那么多水泥路面和墊層,其也沒在評估單上簽字。
8、上訴人盛坤供述:2016年9月,其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閻某、馬小立碼頭進行評估過程中收受閻某所送的現金共計13萬元。2017年年初閻某為讓其評高碼頭的價格,送給其5萬元;同年5月,閻某為感謝其送給其5萬元;11月,閻某為感謝其送給其2萬元;閻某在2017年5月其女兒過生日時送給其1萬元。其出具虛假附屬物評估單,通過多報碼頭虛假墊層、虛假水泥路面等方式提高碼頭價值,將碼頭的評估價格從220萬元提高到265萬元。2018年七八月份,其將12萬元退給閻某家人。
二、2014年至2018年期間,上訴人盛坤非法收受何某、張某1等9人共計16萬元,在房屋拆遷評估工作中為何某、張某1等人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渦陽縣經濟開發區何大房屋征收補償費發放統計表載明何某等人收到房屋征收補償費的情況。
2、證人何某的證言:2015年,其家房屋拆遷,其找到盛坤想讓盛坤多評點。拆遷結束后,其為感謝盛坤送給盛坤1萬元。
3、證人梁某的證言:2015年,其家房屋拆遷,其找到盛坤想讓盛坤多評點,送給盛坤2萬元。
4、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5年,其為何中華廠房拆遷的事情和何中華的姐姐何翠萍找過盛坤,聽何翠萍說給了盛坤2萬元。
5、證人王某的證言:2015年,其和其外甥家房屋拆遷,其找到盛坤想讓盛坤多評點。拆遷結束后,其為感謝盛坤送給盛坤0.7萬元。
6、證人董某、馬某2的證言:2015年,董某家房屋拆遷,董某找到盛坤想讓盛坤多評點,委托馬某2送給盛坤1萬元。
7、證人張某1的證言:2015年下半年,盛坤委托其賣30箱藥酒。2015年年底的時候,其給盛坤5萬元,30箱藥酒不值5萬元,其多給錢目的是其家中拆遷想讓盛坤多評點。其還給盛坤送了1箱五糧液酒和4條軟中華香煙。
8、證人栗磊的證言:2015年,為其小孩舅羅某房屋拆遷,其通過李某2找到尹某,委托尹某送給盛坤1萬元。
9、證人尹某的證言:2015年下半年,李某2和他朋友找到其想在拆遷過程中得到盛坤的照顧,委托其送給盛坤2萬元。
10、證人閆某2的證言:2015年,其為房屋拆遷的事情給李某21萬元幫忙協調關系。
11、證人羅某的證言:2015年,其為房屋拆遷的事情給栗磊1萬元幫忙協調關系。
12、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5年,其為閆某2房屋拆遷的事情通過尹某給盛坤1萬元。
13、證人張某2、智坤的證言:2015年,他們工作組為拆遷的事情給盛坤1萬元。
14、證人劉某的證言:2016年二三月份,為張杰養豬場拆遷的事情,張杰委托其給盛坤送了煙酒卡,后其又送給盛坤0.2萬元的購物卡;2018年,其為姬某房屋拆遷的事情送給盛坤3萬元。
15、證人姬某的證言:2018年,其為房屋拆遷的事情委托劉某送給盛坤3萬元。
16、證人馬某1的證言:2017年6月,盛坤小孩過生日,其送給盛坤1萬元。
17、上訴人盛坤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收張某21萬元的工作經費;張某1家的房子要拆遷,買其價值1.2萬元的壯酒,付給其2萬元,后又為他家拆遷的事情給其3萬元;2015年下半年,尹某朋友家房子拆遷,尹某給其2萬元;2016年初,馬某2為房子拆遷的事情給其1萬元;2015年下半年,何某為房屋拆遷的事情給其1萬元;2015年下半年,李某1朋友何秀娟家拆遷,為感謝其送給其2萬元;李某1后來又為朋友房屋拆遷的事情給其0.7萬元;2017年上半年,劉新穎送給其購物卡0.2萬元,煙酒卡0.3萬元;2018年5月,劉鑫穎為感謝送給其3萬元;2017年6月,馬某1給其1萬元,后其在馬某1家房屋拆遷的時候給予照顧。
針對盛坤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盛坤是否具備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要件問題
本院認為,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資產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專業職稱,但受委托從事了評估師、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人員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結合以上規定,盛坤雖不具備評估師資格,但受托負責渦陽縣拆遷項目的評估工作,具備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要件,對盛坤提出其不具備主體要件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與此相同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能否采信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閻某(馬小立)碼頭虛假評估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問題
本院認為,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收到渦陽縣監察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后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書,并向渦陽縣監察委員會報送,不存在委托單位不明的問題;該價格認定結論書并不是重新評估涉案標的物的價格,而是評估涉案標的物虛增部分的價值,該價格結論書系在原附屬物評估單上作出,其價格認定基準日亦為原附屬物評估單的基準日,且虛增水泥墊層和虛增水泥路面的價格與盛坤等人出具附屬物評估單價格一致,不存在缺少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問題;蒙城縣公安局出于辦案需要向渦陽縣監察委員會調取該價格結論書并作為證據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蒙城縣公安局不能使用該證據的問題。卷中雖沒有證據證明該價格認定結論書向盛坤送達,但該價格認定結論書所評價格與盛坤供述基本一致,且盛坤在一審開庭時對該價格認定結論書未提出異議。綜上,該價格認定結論書可以被采信,對盛坤及其辯護人提出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本院認為,亳州市公安局認為本案情況特殊,指定蒙城縣公安局管轄本案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蒙城縣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符合法定程序。對辯護人所提蒙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關于盛坤在對渦陽縣臨渦社區4村道路進行評估時出具虛假附屬物評估單,虛增水泥路和下水涵管,造成國家損失19.5615萬元,能否認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事實問題
本院認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系故意犯罪,要求當事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本起事實中,盛坤供述其安排許某丈量,具體情況其沒有去看,其只是在評估單上簽字。證人許某證明其將測量后的數據交于盛坤,盛坤做評估單,評估單上的數據和測量有出入,數據比量的時候多。閻某證明許某到測量地后只是轉一圈畫個圖就走了,畫圖上的數與實際丈量的數字只多不少。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虛增水泥路和下水涵管是許某測量造成,還是盛坤故意虛增,認定本起事實盛坤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證據不足。盛坤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符合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特征,但因數額未達到入罪標準,故盛坤也不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綜上,對盛坤提出沒有證據證明評估單是其故意提供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該起事實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5、關于盛坤非法收受何某、張某1等十二人共計14.9萬元,在房屋拆遷評估工作中為何某、張某1等人提供幫助能否認定出具虛假證明罪的事實問題
本院認為,盛坤收受賄賂屬實,也為何某、張某1等人提供了幫助,但因卷中無相應的證明文件,認定該起為盛坤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事實證據不足,但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認定盛坤收受賄賂14.9萬元定性不當。
本院認為,上訴人盛坤身為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非法接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盛坤身為亳州市亳房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本案中,盛坤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5.4398萬元,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非法收受閻某5萬元,盛坤的行為符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盛坤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后,又收受閻某8萬元,收受何某、張某1等人賄賂16萬元,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盛坤身犯數罪,應予并罰。盛坤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蒙城縣人民法院(2019)皖1622刑初239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盛坤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對被告人盛坤的違法所得二十九萬元予以追繳(已退還十二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長坤
審判員 何宏民
審判員 寧少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書記員 武夢迪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