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1972刑初120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少坤。因涉嫌犯逃避商檢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通、佘泳楸,廣東遵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二區檢訴刑訴〔2018〕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檢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受理后,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1月22日決定轉換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路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少坤及其辯護人佘泳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少坤從他人處收攬貨物商檢單后,找到東莞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長安辦事處工作人員葉某(另案處理),由葉違規操作檢驗檢疫業務系統,在未經報檢、施某等商檢環節的情況下,多次偽造商檢合格的電子通關單,并發送至海關,幫助深圳市佰旭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貨物在海關報關出口。其中,王少坤為深圳市佰旭貿易有限公司經上述方式未經商檢出口貨物數額共494668.8美元,為深圳市興晶耀貿易有限公司經上述方式未經商檢出口貨物數額115000美元,為桐廬天衡進出口有限公司經上述方式未經商檢出口貨物數額5000美元,為揭陽市天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上述方式未經商檢出口貨物數額99825美元,已生成電子通關單但未出口貨物數額199756.5美元,為深圳市錦冠杰實業有限公司經上述方式生成電子通關單但未出口貨物數額98800美元。王少坤從中收取好處費共約1萬元,并以發小紅包的形式多次給予葉某約3000元。后廣東省檢驗檢疫局信息中心通過技術手段排查發現異常。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17年8月17日10時許在廣東省肇慶市四會銀蜂小區10座1905房抓獲王少坤。
以上事實,被告人王少坤在庭審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的到案經過,戶籍資料,扣押筆錄、清單,提取筆錄,出境貨物通關單及詳細信息,東莞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相關說明材料,辨認、指認筆錄,證人葉某、林某、黎某、蔡某、李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王少坤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少坤委托家屬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7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少坤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多次幫助他人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報檢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貨值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逃避商檢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所涉部分貨物尚未出口,被告人王少坤歸案后坦白認罪,主動退出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二十八天,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王少坤退出的人民幣7000元以及隨案移送的手機1臺,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審 判 長 王明泉
人民陪審員 梁煥弟
人民陪審員 方燕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徐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