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湘07刑終88號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章貴,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石門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輝英,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土家族,小學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31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晉陽,湖南楚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秀章,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苗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公交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6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因發現新的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指定監視居住,2016年11月18日被該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該局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1日經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8日經株洲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2018年2月11日經該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1月19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月17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8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石門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濤,湖南弘一(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郗鳳潔,女,1964年6月3日出生,廣東省中山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因發現新的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1日經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8日經株洲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1月19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月17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8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一君,湖南御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頌謙,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廣東省廣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素社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1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石門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肖立青,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隨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因發現新的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1日經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8日經株洲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1月19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月17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8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昌付,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龍志華,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土家族,大學本科;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7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8年5月6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9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秀惠,曾用名楊燕萍,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廣西陽朔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屬服務中心主任,深圳龍崗服務中心負責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麗娟,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廣東省深圳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服務中心負責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河南省鄭州鐵路公安處鶴壁東站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9月16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9月21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春英,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山東省煙臺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濟南市公安局中區分局舜耕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9月15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原審被告人徐春,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廣西梧州市人,漢族,專科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廣西梧州服務中心負責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紅樓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9月15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原審被告人蘇建和,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浙江省溫州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原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溫州甌海服務中心負責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公安分局南白象派出所抓獲,寄押于當地看守所,2015年10月17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經石門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24日經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12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經石門縣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湘0726刑初22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郗鳳潔、肖立青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2月12日,石門縣人民法院將該案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20年2月17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2020年3月16日,常德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完畢。2020年5月8日,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2020年5月19日,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本院恢復審理,本院決定恢復審理。合議庭經過查閱案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一、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陳章貴與廣西南寧東方至恒科技有限公司從事網站設計開發的同案人黃雄(另案處理)取得聯系后,要求黃雄設計類以境外“SMI”網站功能的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平臺具體要求是:⑴提供有償會員注冊,會員分不同的級別且對應開戶的金額不同;⑵設計會員排網,會員可以推薦新會員,按會員推薦注冊順序排列會員上下線;⑶設置直推傭金、雙組傭金、培育津貼等會員推薦新會員獎金制度;⑷設置以數字產品“GP”(創富積分)為交易對象并通過虛擬貨幣“EB”(財富積分)模擬“股票”交易的平臺。黃雄以互聯網上一個現有“SMI”網站為基礎,并按陳章貴的要求進行編寫網站后臺代碼、建數據庫等設計開發,設計完畢后接受陳章貴委托在美國租用了網站服務器,將該平臺放入網站。
2012年8月,陳章貴在香港注冊了人脈聯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章貴。后陳章貴與同案人羅秋鎮(另案處理)、黃清鴻合伙經營,并將人脈聯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與羅秋鎮、黃清鴻經營的深圳市人脈聯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人脈聯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行整合并合署辦公,同年9月9日,陳章貴將黃雄開發的游戲積分理財平臺鏈接在深圳市人脈聯銀科技有限公司人脈聯銀名片網站(網址為www.rmlydaren.com)正式上線,三個公司對外稱“人脈聯銀”。2014年8月,羅秋鎮等四人與被告人陳章貴因合伙事宜產生矛盾后進行了合伙清算,羅秋鎮等四人相繼退出了人脈聯銀。后陳章貴成立深圳市鷹商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商通),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并改名為“EST”平臺。2015年1月29日,陳章貴在深圳市注冊了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裕豐公司),以寶裕豐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EST”平臺,并將“EST”平臺改名為“GP7”平臺。
“GP7”平臺是以虛擬數字產品“GP”為交易對象,通過虛擬貨幣“EB”模擬“股票”交易的平臺。2012年9月9日,該平臺在運行之初發行999999個原始“GP”,單價0.12美元,由人脈聯銀的股東、員工及其相關親朋好友購買,資金歸公司所有。平臺下設服務中心,各服務中心在銀行辦理好U盾由佴某梅負責管理(充值、回收“EB”),服務中心購買“EB”,則按照1EB等于6.1元人民幣價格向佴某梅提交的U盾內充值,服務中心向市場回購“EB”價格為1EB等于6元人民幣,會員在服務中心按1EB等于6.6元人民幣價格購買,上述購買“EB”的差價作為服務中心的利潤。會員在平臺交錢注冊賬戶后獲得相應的“EB”(1EB=1美元=6元人民幣),會員通過平臺交易大廳或者會員之間相互通過“EB”買賣“GP”進行交易獲利。會員注冊后稱為“玩家”或“理財達人”、“家人”,注冊第一個賬戶需到公司授權的服務中心注冊,在注冊第一個賬號后會員可以發展新會員。會員賬戶級別按照注冊資金的不同分為8個級別,注冊資金依次是660元人民幣(100美元)、1320元人民幣(200美元)、3300元人民幣(500美元)、6600元人民幣(1000美元)、9900元人民幣(1500美元)、13200元人民幣(2000美元)、16500元人民幣(2500美元)、33000元人民幣(5000美元),對應的級別依次是體驗星、初級星、1-6星,賬戶積分上限依次為1000、1500、2000、4000、6000、8000、10000、20000。賬戶一經注冊一般不能升級,若要升級需向公司補交相應的注冊資金后通過陳章貴才能操作。會員注冊采取老會員推薦的辦法,由老會員用自己注冊賬戶進入給新會員注冊編號,將新會員排為下一代會員。會員推薦采取雙軌制形式(左區和右區),按注冊時間、推薦與被推薦的順序組成層級,根據被推薦會員注冊賬戶注冊資金、左右區會員注冊資金對碰數、層級等不同依照設定的獎項和相關比例從下線會員賬戶中提取“EB”計算報酬,由公司發放到會員賬戶。包括:⑴直推傭金,推薦會員獲得左、右區新推薦會員注冊開戶金額的8%獎金;⑵雙組傭金,左、右區新推薦的會員注冊資金發生對碰時(500美金為一對),推薦會員獲得對碰金額的8%獎金,該獎有對數限制沒有層級限制;⑶培育津貼,若推薦會員推薦的新會員的一層或二層均產生了對碰獎,推薦會員可以獲得第一層對碰獎10%、第二層對碰獎5%的獎金;⑷分紅獎,以500EB為一個分紅點,從體驗星到六星分紅點依次為0.2、0.4、1、2、3、4、5、10,公司從“GP7”平臺中收取手續費中的30%按以上分紅點分季度、年終獎勵給會員。上述會員獲得的獎金“GP7”平臺以“EB”的形式按上述獎金制度發放到各會員的賬戶中,會員可通過平臺購買“GP”進行交易后套現獲利。
“GP7”平臺為了大量吸引資金、發展新會員,保障平臺內積分市場求大于供,除采取設定上述獎金制度通過老會員不斷發展新會員外,還設置了“三出三進”、“強制賣出、回購積分”、“等值7次循環配送積分”等交易規則,在交易的過程中公司收取交易金額10%手續費、2%管理費、服務傭金(過戶費20EB、修改信息5EB)。
陳章貴等人為了獲取利益,以深圳市人脈聯銀科技有限公司、鷹商通、寶裕豐公司等名義經營的“游戲積分理財平臺”、“EST”平臺、“GP7”平臺,以投資理財或者創業為名,以“積分只漲不跌,收益只賺不虧”為誘餌,誘騙社會公眾有償注冊成為會員。
經鑒定,截至2015年8月29日止,“GP7”平臺上線1051天,在全國各地設立“服務中心”82個,發展會員注冊賬戶58730個(包含測試賬號數),層級242層,開戶總金額為102919900EB,按1EB折算6元人民幣折合617519400元人民幣,銷售“GP”收入105149329.34EB,折合人民幣630895976.04元,收取銷售“GP”手續費等費用8716011.30EB,折合人民幣52296067.8元,支出傭金、分紅等90065099.95EB,折合人民幣540390599.7元,收支結余獲利23800240.69EB,折合人民幣142801444.14元。主要資金去向為:⑴投資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款及支付各項費用合計金額為人民幣65088070.06元,結余金額為人民幣77713374.08元,其中:①支付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人民幣19262508元(陳章貴或寶裕豐公司占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86.85%股權,占山東圣城保險經紀有限公司90.20%股權,占山東寶裕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80%股權);②支付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資款人民幣547394.69元;③支付格斗賽事投資款人民幣2661156.5元;④支付深圳寶益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投資款人民幣914772.46元;⑤支付帕勞酒店投資款人民幣32602745.59元;⑥支付中山鷹商通投資款人民幣215000元;⑦支付各類費用人民幣8886974.82元。⑵所收到的資金均從82個U盾中轉出到陳章貴、楊輝英指定的陳章貴、楊輝英、付某見、佴某梅、楊秀惠、林某娥、胡某銀、楊某、向某瓊等銀行賬戶,余額合計人民幣61232244.81元。
被告人楊輝英與陳章貴系夫妻關系。2014年9月,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更名為“EST”平臺后,陳章貴任命楊輝英為公司的財務總監。楊輝英負責對平臺現金收支管理、公司辦公、差旅費等日常重大支出的審批。2015年1月,“EST”平臺更名為“GP7”平臺后,楊輝英仍是公司財務總監,月薪人民幣18000元。寶裕豐公司聘請林某賢管理財務方面的事宜,但林某賢很少在寶裕豐公司上班,“GP7”平臺現金收入工作仍由楊輝英掌控,并參與將“GP7”平臺的現金收入轉移至胡某銀等親友的銀行賬戶上、投資到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帕勞酒店等,在建設銀行、平安保險公司購買相關理財產品。
2012年11月,被告人林頌謙經吳秀章介紹認識了陳章貴并了解了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后由被告人郗鳳潔推薦成了會員。2013年6月25日,林頌謙申請成立了一個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戶LY100081。2014年9月,陳章貴聘任林頌謙為公司市場總監,月薪人民幣19000元,職責主要是負責市場管理、調度及開發,組織達人開展活動、培訓等。2015年寶裕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林頌謙任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市場經理,職責是給“GP7”平臺會員介紹公司發展的情況、解答相關政策、問題、回訪客戶等。受公司的安排林頌謙先后到湖南省石門縣、山東省招遠市、廣西梧州市等服務中心給會員宣講“GP7”平臺操作模式、前景等。林頌謙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81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234層,下線人數1514人,開戶總金額為10953100EB,按1EB幣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65718600元,獲利95386EB,折合人民幣572316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吳秀章經人介紹認識了陳章貴、張某威、黃清鴻等人,便與郗鳳潔一同對人脈聯銀公司進行了考察,后經陳章貴邀請加入該公司。吳秀章、郗鳳潔向陳章貴賒購了RM10080、RM10081、LY10081等十多個六星賬戶成為會員,擔任該公司的講師,主要職責是給會員講解人脈聯銀平臺的運營模式、發展前景,去過溫州、梧州、石門、成都服務中心對會員進行培訓、宣講。2014年3月,吳秀章與陳章貴因對公司平臺經營模式產生了分歧便離開了公司,但其注冊的會員賬戶未予注銷,在案發前一直都在交易。吳秀章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12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237層,下線人數5283人,開戶總金額為40886800EB,按1EB幣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245320800元,獲利人民幣800000元。
2012年下半年,龍志華經陳章貴介紹了解了人脈聯銀平臺運作模式。2012年7月,龍志華與其母親官某娥一同到深圳對該公司進行了考察。2012年11月,陳章貴給官某娥注冊了三個6星級賬戶,并申請注冊了石門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號為LY100041,官某娥是石門服務中心的負責人,該服務中心設立在石門縣楚江街道辦站西路市場57號龍志華、林某翠夫婦經營的日化用品專賣店。同年12月7日,龍志華注冊了LY100099的賬戶。因官某娥不會操作電腦,龍志華與官某娥共同經營石門服務中心。龍志華除自己在平臺里投資理財外,負責給新會員注冊,指導會員如何對平臺進行操作、維護、修改賬戶資料等,宣講“GP7”平臺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還與官某娥負責組織安排、主持公司在石門縣舉行的各種培訓活動。2015年初,龍志華被寶裕豐公司列為“GP7”平臺首席培訓師培養對象,已實際成為服務中心的負責人。龍志華先后共注冊賬號總數29個,推薦會員官某娥,推薦賬號LY100041,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21層,下線人數153人。石門服務中心先后共注冊賬戶132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65層,下線人數1920人,開戶總金額為5870200EB,折合人民幣35221200元,獲利259692.41EB,折合人民幣1558154.46元。
2012年7月,被告人楊秀惠通過網絡認識了陳章貴,同年11月26日經陳章貴介紹在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注冊賬戶成了會員。2013年4月15日申請成立了深圳龍崗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號為RM100090。同年5月,楊秀惠成為人脈聯銀員工,先后在人脈聯銀、鷹商通、寶裕豐公司擔任直屬服務中心主任(客服主管),月薪人民幣5500元,主要職責是通過郵件、電話、QQ、微信等方式就平臺相關問題給會員指導和答疑,并向公司高層領導進行反映。楊秀惠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104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44層,下線人數217人,開戶總金額為1060300EB,按1EB幣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6361800元,獲利28791.52EB,折合人民幣172749.12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楊麗娟經胡某介紹了解了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次日,楊麗娟與胡某一同到人脈聯銀進行考察,受人脈聯銀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的誘惑,楊麗娟投入人民幣3300元注冊了LY10021會員賬戶。不久,楊麗娟又投入了人民幣99000元注冊了RM100147、RM100148、RM100149三個六星級賬戶。2015年6月25日,楊麗娟申請成立了深圳福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號為RM100147。被告人楊麗娟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54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33層,下線人數423人,開戶總金額為964600EB幣,按1EB幣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5787600元,獲利82982EB,折合人民幣497892元。
被告人李春英經朋友陳某環介紹了解到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并投入了人民幣33000元注冊了一個六星級賬戶成為會員。李春英積極參加了招遠服務中心和寶裕豐公司組織“GP7”平臺操作模式、業績、發展前景等為內容的講座與培訓,發展了騰某太、王某武、李某芳等人成為“GP7”平臺下線會員。最早注冊的賬戶RM100053,未取得服務中心資格,注冊賬戶總數189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30層,下線人數637人,開戶總金額為2337000EB,按1EB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14022000元,獲利191750EB,折合人民幣11505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徐春經其表妹聶某介紹了解了人脈聯銀游戲積分理財平臺,不久兩人到人脈聯銀進行了考察,經公司張某威、陳某錦介紹了解了公司發展前景和平臺操作原理。當天徐春注冊了一個六星級賬戶LY100188成了會員。2015年4月4日申請成立了廣西梧州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號為LY100188。徐春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168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27層,下線人數254人,開戶總金額為2763000EB,按1EB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16578000元,獲利231242EB,折合人民幣1387452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肖立青經郗鳳潔、吳秀章介紹加入了人脈聯銀,投資人民幣16500元注冊了LY00090五星賬戶成為會員。2013年4月陳章貴授予肖立青服務中心資格,2014年9月陳章貴取消肖立青服務中心資格。肖立青先后投資了人民幣約43萬元,推薦了親戚、朋友黃某明、鄭某鳳、潘某龍等人成了會員。肖立青先后共注冊賬戶總數47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52層,下線人數1039人,開戶總金額為7090300EB,按1EB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42541800元,獲利95519.38EB,折合人民幣573116.28元。
2012年9月,被告人郗鳳潔通過馮某偉、吳秀章發的電子郵件接觸人脈聯銀相關情況,同年11月18日、25日,郗鳳潔與吳秀章一起先后兩次到該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受游戲積分理財平臺銷售模式和獎金制度的誘惑,經陳章貴的邀請便加入該公司,先后多次在公司會議室給新會員講解平臺交易操作模式。陳章貴借給郗鳳潔3個六星級賬戶,賬號分別為RM10081、RM10082、RM10083,郗鳳潔先后推薦了林頌謙、孟某巍、郗某燕、段某志等人成了會員。2013年初,陳章貴授權郗鳳潔服務心資格。2014年3月,陳章貴取消了郗鳳潔服務中心資格后,郗鳳潔便離開了公司,但其注冊的賬戶未予以注銷,案發前一直都在交易。郗鳳潔共注冊賬戶總數56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235層,下線人數2730人,開戶總金額為19527000EB,按1EB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117162000元,獲利235203.61EB,減除分給林頌謙的5000EB,折合人民幣1381221.66元。
201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蘇建和經章榮華介紹了解了鷹商通的“EST”平臺,同年9月18日注冊成了會員。2015年7月4日,蘇建和申請成立了浙江溫州甌海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賬戶為LY107055,先后推薦了林迪、金某、謝某潔、丁某等人成為會員,共注冊賬戶總數45個,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層數19層,下線人數185人,開戶總金額為1286000EB,按1EB折算人民幣6元折合人民幣7716000元,獲利62904EB,折合人民幣377424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凍結了陳章貴、楊輝英、龍志華等相關涉案人員銀行賬戶及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寶益豐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銀行賬戶贓款及孳息共計人民幣61611038.63元,扣押了深圳市鷹商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粵BL****奔馳車一輛。案件審判期間,原審法院對上述財產予以續行凍結或者查封。
2015年9月29日,李春英退贓人民幣30萬元;2015年9月28日,徐春退贓人民幣48.2萬元;2015年10月29日,蘇建和退贓人民幣22萬元;2015年11月2日,肖立青退贓人民幣48萬元;2015年11月9日,郗鳳潔退贓人民幣70萬;2015年12月10日,林頌謙退贓人民幣30萬元;2015年12月14日,吳秀章退贓人民幣70萬元;2015年12月24日,楊輝英退贓人民幣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㈠證人證言
1.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他任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經理、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負責金融知識的講解。寶裕豐公司下屬公司有鷹商通、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寶裕豐公司的前身是鷹商通,于2012年9月9日成立已近三年,實際掌控人是陳章貴。他們公司搭建的平臺目前只有“GP”交易,沒有實體交易,在平臺注冊一個賬號最少花660元,最多要花33000元,注冊的用戶稱為“理財達人”。首先要在交易平臺購買“EB”后開戶,然后在平臺上買賣積分“GP”,1EB相當于人民幣6元,幫別人注冊一個理財達人,公司會將理財達人注冊金額的8%作為提成。該平臺設置了限買限賣,“GP”漲到一定額度的時候,最多只能賣三分之一,其中交易額30%用戶必須強制贖回,70%可以自行操作買賣或者注冊新的賬戶,公司抽取交易額10%手續費,公司將10%的手續費中的30%按季度平均分紅給每個賬號。這個平臺沒有提取現金的功能,開戶的時候,每個賬號都綁定的有一個銀行賬號,用戶在網上買賣“GP”后通過綁定銀行號進行現金交易。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才開始運作,還沒有收益,主要靠買賣“GP”提取的費用來運作。
2.證人陳某建的證言,證明他在深圳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任技術總監,法定代表人是彭某,總經理是黃某權,該公司是寶裕豐公司的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陳章貴。該公司從2015年1月成立之后沒有一個清晰的定位和目標,資金來源不是很干凈,虧本運營。寶裕豐公司沒有生產產品或者生產基地。他在參加陳章貴生日、公司慶功會時聽到他們談論“GP7”、“三進三出”等話題,有時看了黃某權帶到公司的關于“GP7”資料,后在網上查了公司相關宣傳,覺得公司涉嫌傳銷。
3.證人佴某梅的證言,證明她是2013年7月與丈夫陳某起到寶裕豐公司上班,是該公司客服中心的員工。公司的網址是www.gpdaren.com,公司的董事長是陳章貴,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寶裕豐公司經營網上積分買賣,即“GP7”平臺,該公司的前身是人脈聯銀、鷹商通,該平臺日常維護由陳章貴負責。公司高管有彭某、林頌謙、曹某榮、吳秀章等。公司設立客服中心,客服中心由主任楊秀惠負責,財務部總監楊輝英,是陳章貴的妻子,教育部總監黎健,后勤部陳某起負責,人事部謝某玲等。楊秀惠名義上是她的上級,實際上她對楊輝英的財務部負責。她的職責主要掌管公司下屬服務中心提交上來的69個U盾,負責審核、充值、回收“EB”。她是根據客服中心胡某玉提供的數據進行充值、用U盾扣款,下屬服務中心沒有提交U盾的就將錢直接匯至她的農業銀行622848*************卡號上。2014年公司二周年前每月末將公司收入、開支等明細賬與陳章貴核對,后來與楊輝英對賬,對完賬后會將錢轉到陳章貴、向某瓊、向某前或者胡某銀的卡上,回收“EB”由公司財務將錢打至她民生銀行622622**********卡號上,她再轉到陳某起民生銀行622622**********卡號上。她還將其婆母林某娥農業銀行622848*************的卡交給了陳章貴使用,公司充值到U盾的錢她向胡某銀、向某瓊、付永建、付某、楊輝英、陳章貴、向某前等人的賬戶轉過賬。她總共注冊了RM101081、LY102205、LY102209等15個賬號,從這些賬號提現10多萬元,賬號上開戶總金額為13900EB,生成注冊碼賬戶總金額17715EB,發展了廖某、李某、陳某等人為下線會員。
4.證人陳某起的證言,證明他與陳章貴于2005年相識后給其當過司機。2013年7月開始在鷹商通上班,負責公司裝修監管。同年9月份,陳章貴因與羅秋鎮等幾個股東產生了矛盾,陳章貴將公司搬至羅湖區開始獨自經營,他的妻子佴某梅也加入公司擔任客服工作,負責管理公司的數十個U盾,在“EST”平臺(后更名“GP7”平臺)給公司的客戶充值、扣款、轉賬。從2014年5月份開始管理公司接待、采購、裝修等后勤工作,同年10月份公司確定他為后勤部主任。他知道公司的市場總監是林頌謙,負責“GP7”平臺會員的培訓;教育總監黎健,負責公司的廣告、宣傳;楊秀惠負責客服工作,主要是接聽會員電話,將會員反映的問題傳達給高層;行政總監楊某1,負責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董事長助理何某成,陳某建、黃某權負責科網公司、E品商城的搭建;楊輝英負責公司財務,主要是管理后勤采購、佴某梅那塊的財務以及其他高管辦公、差旅費支出等。他與妻子的銀行卡都放在公司使用,具體是佴某梅經手的。陳章貴開辦的公司較多,如深圳寶裕豐科技網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互聯網金融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根本不能支撐自身的運轉,陳章貴公司的收入來源是從“GP7”平臺收取10%的手續費,再無其他收入來源。“GP7”平臺是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客戶注冊賬戶分為體驗星、初級星、一至六星共8個級別,一星賬戶注冊是3300元,六星賬戶注冊33000元,其他級別不清楚。公司以前根本沒有實體子公司,只有這個平臺,現在所謂的實體子公司都還在虧錢,公司根本沒有從平臺外賺錢了回饋到平臺,平臺里賺的是客戶的錢,從根本上說,就是前面的人通過虛擬交易發展人員獲取獎金賺后面人的錢。
5.證人黃某權的證言,證明他是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是寶裕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彭某,陳章貴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負責電子商務業務,每月營業額3萬多元,支付16個員工工資近14萬元,基本上是虧本經營。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他到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掛名客服務工作,但主要是做后勤工作,開公司黑色奔馳車接送客人。他所在的公司是彭某負責,總公司的董事長是陳章貴,他的妻子楊秀惠是客服主任。他不清楚“GP7”平臺經營模式,只知道客戶在公司注冊后買賣虛擬“GP”,開戶最少需交納660元,最多33000元。
7.證人陳某金的證言,證明她是從2014年9月份開始在鷹商通上班從事財務工作,主要是給員工發放工資、公司日常開支做賬。2015年3月,鷹商通重組為寶裕豐公司,旗下有寶益豐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陳章貴任公司董事長,負責“GP7”平臺的管理,公司的辦公地址位于深圳市龍崗區龍崗大道旭源大廈****室,除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外其余四個公司合署辦公,實為一套人馬。寶裕豐公司下設財務部、客服部、行政部等部門,財務總監名義上是林某賢,林某賢于2015年才來,一個星期到公司來一、二次,負責開會、制定財務制度就走了,很少見到人,公司實際上管錢的是陳章貴的妻子楊輝英,公司的開支都要找楊輝英。教育總監是黎健,負責到下面服務中心講課,做市場推廣,客服部由楊秀惠負責。“GP7”平臺是由達人購買一款產品后得到一個注冊賬戶,達人之間每交易一筆,平臺就扣取交易金額的10%作為手續費,這也是公司盈利的收入來源,介紹發展一個達人可以提成8%的傭金。公司總共有7個銀行賬戶,6個建設銀行,1個工商銀行,公司的真實收入是由陳章貴夫婦掌握的,“GP7”平臺“EB”買賣由佴某梅負責,公司對公賬戶備用金沒有了,就由楊輝英給其轉賬或給現金,寶裕豐公司注冊時僅交了5000元印花稅,互聯網金融公司也只交了15000元的印花稅。寶裕豐公司在山東投資了一家保險公司大概花了1900多萬元,投資帕勞酒店花了3000多萬元,具體明細公司對公賬戶上有體現。她自己注冊了二十多個賬號,發展母親關某好,妹妹陳某環,表哥陳某良人等人,前后投入了60多萬元。
8.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寶裕豐公司法定表人是陳章貴,該公司旗下有深圳市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陳章貴是實際控制人。他是寶裕豐公司董事長助理,負責管理中心。“GP7”是一個類似股票的投資理財項目,只賺不賠,只漲不跌,這個項目由陳章貴自己負責,楊秀惠負責管理,公司沒生產產品,也沒有生產基地。
9.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明她是2014年11月份到寶裕豐公司工作,負責行政管理。陳章貴任公司董事長,劉某是董事長助理。“GP7”平臺由陳章貴負責管理,運營模式是先在網站注冊用戶,注冊用戶要交錢,按交錢的多少,用戶的等級從低到高為體驗用戶、一星用戶一直到六星用戶,注冊進網站的錢就被兌換成了“EB”,“EB”兌換人民幣的比例是1:6,人民幣兌換“EB”的比例是6.6:1,公司沒有生產商品和生產基地。
10.證人歐某浩、劉某1、張某龍、邱某鈺、黃某麗、謝某琳、胡某玉、馬某的證言,證明他們于2015年3月至8月期間先后到寶裕豐公司上班,公司的董事長是陳章貴,秘書、管理中心總監劉某,財務總監楊輝英、林某賢,公司有一個“GP7”平臺。
11.證人向某成的證言,證明胡某銀是他的妻子,向某前是他的兒子,向某瓊是他的侄女,陳章貴是他的兄弟。2015年上半年,胡某銀、向某前、向某瓊他們給楊輝英各辦了一張銀行卡,這些銀行卡由陳章貴、楊輝英夫婦保管和使用。
12.證人向某瓊的證言,證明她是陳章貴的侄女,她將其身份證借給了楊輝英到建設銀行辦了一張銀行卡,開通了網銀,辦好后將銀行卡和U盾交給了楊輝英使用。
13.證人胡某銀的證言,證明陳章貴是她丈夫向某成的哥哥。2015年2、3月份時,楊輝英借用她的身份證到一家農業銀行辦了銀行卡,她也不知道楊輝英拿她的身份證辦了幾張,也不清楚楊輝英辦銀行卡的目的和用途。
14.證人楊某枚的證言,證明她是楊輝英的妹妹,她的丈夫叫付某見,兒子付某。付某見一直在帕勞務工,錢都由她保管,付某在長沙讀書,沒有收入來源。深圳民生銀行付某見卡號為622622**********、深圳平安銀行卡號為621626*************的銀行卡是他們辦好后交給楊輝英使用的。
15.證人黃某萍的證言,證明她是深圳平安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業務員。2014年經人介紹認識了陳章貴,同年12月陳章貴通過她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尊御人生”人壽保險,實質是一種理財產品,投保金額為108萬元,受益人是他兒子楊某。2015年8月份,陳章貴的妻子通過她購買了一份平安保險公司陸金所的“保尊寶”950萬元投資理財產品。
16.證人易某雄的證言,證明他是深圳建設銀行龍興支行客戶經理,陳章貴夫婦是他們銀行的大客戶。2014年9月份,他向陳章貴夫婦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他們開了二個賬號,一個是陳章貴,一個是向某瓊,金額大約1900多萬元,該賬號及密碼由楊輝英掌控。
17.證人戰某剛的證言,證明他以前是山東圣城保險經濟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已于2015年3月合并到了山東寶裕豐保險中介集團,山東寶裕豐保險中介集團由山東寶裕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圣城保險經濟有限公司、山東寶裕豐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偉業投資有限公司四個子公司,山東寶裕豐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實際運行。該集團陳章貴是董事長,總經理是陳某榮。他是山東圣城保險經濟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當時與陳章貴商談合并公司時約定他以460萬元的價格將90.2%的股份轉讓給陳章貴,陳章貴先后支付了80萬元,現尚欠380萬元。
18.證人林某為的證言,證明他是林頌謙的兒子。2015年6、7月份左右,其父親告知他“GP7”平臺是一個理財平臺并要幫他理財,這樣他通過銀行給其父親轉了15000元注冊了賬號,之后他就沒有管過,由其父親幫助操作。
19.證人林某華的證言,證明林頌謙是他的哥哥。2014年7月份左右,他聽林頌謙介紹稱有一個很好理財平臺叫“GP7”平臺,比炒股要好,后來他就花了6000美元通過林頌謙注冊了三個賬號即LY105188、LY105189、LY105190,林頌謙告知了“GP7”平臺運作原理和具體的操作方法,他只知道賬號上的積分會不斷增值,積分只漲不跌。他后來總共注冊了10個賬號,推薦了其姐姐林某敏加入了該平臺。
20.證人林某翠的證言,證明她是被告人龍志華的妻子,官某娥是龍志華的母親。“GP7”平臺是石門縣白云鄉陳章貴發明的,官某娥經陳章貴介紹加入該平臺,并在其位于石門縣原楚江鎮站西路九級專賣店里設立了石門服務中心。2012年11月份,她經官某娥介紹加入了該平臺成為理財達人,龍志華負責石門服務中心的工作,負責安排公司到石門組織宣傳等活動,公司于2014年來石門舉辦了二次活動,一次是在千柳莊,一次是在金堆酒店,主要是石門會員聚餐、公司高管講課。“GP7”平臺理財達人分為體驗星、初級星、一至六星8個級別,對應的賬戶金額分別是660元、1320元、3300元、6600元、9900元、13200元、16500元、33000元。石門理財達人第一次注冊必須到石門服務中心交錢注冊后才能在公司平臺上進行交易,服務中心從公司購買1EB的價格是6.1元,賣給理財達人為6.2元,差價歸服務中心收取了。她知道推薦一個新人在平臺注冊賬戶可獲得8%的推薦獎,發展了第二個會員還可獲得8%對碰獎、5%的輔導獎,公司一年根據各賬戶總額五次予以分紅。石門服務中心有會員200多個,她注冊的賬號是RM10071,前后投入了5萬元,推薦了龍志華、林某華、王某英等25個人,石門服務中心注冊的銀行賬戶是官某娥的名字開的戶,石門會員注冊都是打到了該賬戶中,至于獲多少利不清楚。
21.證人林某華、林某珍、顏某紅、王某英、林某軍、劉某2、陳某群、李某珍、易某文、歐陽某玲、易某輝、林某桃、蘇某玉、徐某亞、黃某英、占某、王某玲、饒某燕、劉某珍、梁功繼、項某國、唐某中、劉某淡的證言,證明他們經介紹加入“GP7”平臺,受“GP7”平臺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的誘惑,投資購買“GP”或者發展下線會員或參加“GP7”平臺相關培訓以及石門服務中心由龍志華、官某娥兩人共同經營等情況。
22.證人陳某燕、劉某葵、何某珠的證言,證明他們經楊麗娟介紹了解了一個網絡游戲理財平臺,受平臺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的誘惑,投資購買“GP”或者發展下線會員。
23.證人李某陽、劉某云、張某的證言,證明他們是陳某1的親戚或朋友。經陳某1介紹加入了“GP7”平臺,了解了該平臺經營模式,受平臺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的誘惑,投資購買“GP”或者發展下線會員。
24.證人潘某龍的證言,證明肖立青是他的表姐。2013年3月左右,他通過肖立青介紹加入了人脈聯銀投資理財,給了肖立青66**元注冊了賬號并交她管理,肖立青幫他交了2013年、2014年二年兒子的保險,2015年9月并退給他6600元現金,他沒有介紹發展下線會員。
25.證人段某志的證言,證明他是郗鳳潔的丈夫。2014年他發現郗鳳潔在一個網上買賣虛擬積分理財項目,聽她講這個理財平臺先是在互聯網上賣電子名片,注冊會員送積分理財,后來該理財平臺不做電子名片了,改成了“EST”平臺專做積分理財,現改成了“GP7”,公司叫寶裕豐,沒有什么實體,不靠譜。“GP7”平臺數據中用他的名字注冊的賬號是郗鳳潔經手辦的,他從沒操作過。
26.證人丁某文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他經朋友蘇建和推薦參加了寶裕豐公司“GP7”投資理財項目,蘇建和介紹稱其到寶裕豐公司考察過,該公司旗下有很多子公司,勢力雄厚,如果參加了公司這個投資理財項目,一年后可賺一倍,這樣他就給蘇建和轉了9900元注冊了一個賬號。蘇建和是溫州服務中心的負責人,該中心設在溫州市火車站附近數碼城21樓,他到此服務中心聽過課。
27.證人高某涵的證言,證明宋香梅是他的母親。他知道宋香梅參加了一個寶裕豐公司的一個理財項目,宋香梅給他講過平臺操作模式,但他不感興趣記不住了,直到宋香梅被公安機關拘留后才知道她用了他的身份證在銀行開了戶并注冊了理財賬戶,他知道宋香梅介紹了王某枝、呂某珍等人參加了理財項目。
28.證人王某枝、周桂斌、呂某珍的證言,證明他們經宋香梅介紹參加寶裕豐公司一個理財項目“GP7”平臺,受該平臺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的誘惑,投資購買“GP”或者發展下線會員。
29.證人李某澎的證言,證明他在“GP7”平臺上注冊的賬號LY100235、LY100236、LY100357、LY100287、RM100425是母親徐春用他的身份信息操作的。
30.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春節,她通過姐姐徐春介紹在一家穩賺不賠的互聯網平臺投資33000元理財,由徐春幫助操作。
31.證人莫某英的證言,證明徐春是她的朋友,是寶裕豐公司“GP7”平臺廣西梧州市服務中心的負責人。2013年2月,徐春介紹稱“GP7”平臺是一個很好的穩賺不賠的理財項目,通過了解后投資了33000元通過徐春注冊了賬戶,后來她注冊了RM100325等30個左右的賬戶。她只知道“GP7”平臺上用“EB”購買積分,等積分升值后再賣出去賺取差價,通過發展下線獲得獎金。她發展了林潔華為會員,梧州市服務中心大約有幾十個會員,認識的有高某芬、李某英等,公司派人到服務中心的一個居民小區里進行過培訓,主要是講“GP7”平臺的操作模式和運作方式來賺錢,還發放了相關資料。
32.證人李某祥的證言,證明他是李春英的丈夫。2013年4月份左右,陳某環邀請李春英一起參加“GP7”理財,陳某環介紹稱每投資33000元,每月可收入四、五千元,發展一個人進去可得幾千元提成等,后來李春英動了心就參加了,但一直是陳某環幫其操作的,李春英先后投入了60多萬,李春英發展了騰某太、王某武和一些親戚。
33.證人騰某太、王某武的證言,證明他們與李春英是朋友關系,經不住李春英的勸說,先后在“GP7”平臺投資購買“GP”或者發展下線會員。
㈡書證、物證
1.2015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對寶裕豐公司、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在深圳市龍崗區九州家園小區的住所進行搜查、檢查后制作的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提取被告人陳章貴蘋果筆記本電腦中相關文件資料,證明石門縣公安局對寶裕豐公司進行搜查、檢查后扣押涉案電腦、硬盤、文件等物品并提取相關電腦、硬盤中的資料及有關“EST”“GP7”平臺宣傳資料、會議流程、服務中心名單、交易規則、獎勵制度等情況。
2.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2015年8月30日石門縣公安局扣押佴某梅保管并使用寶裕豐公司“GP7”平臺有關的72個U盾、口令卡、銀行卡等物品的情況。
3.被告人林頌謙農業銀行廣州市流花支行賬號62284*************交易記錄、“GP7”網站林頌謙賬號RM100081截圖資料,證明被告人林頌謙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交易等情況。
4.被告人吳秀章“GP7”平臺賬號LY100080截圖資料,證明被告人吳秀章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等情況。
5.羅秋鎮光大銀行深圳分行開戶情況及6226************、62268***********、62266************等賬號的交易明細,證明羅秋鎮在人脈聯銀任財務總監期間管理游戲積分理財平臺收入及非法獲利的情況。
6.羅秋鎮“GP7”平臺賬號RM100009截圖資料,證明羅秋鎮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等情況。
7.被告人楊秀惠“GP7”平臺賬號RM100090截圖資料,證明被告人楊秀惠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等情況。
8.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2015年9月6日石門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龍志華U盤、U盾等物品的情況。
9.被告人龍志華“GP7”平臺賬號LY100099系譜圖及網站截圖資料,證明龍志華賬號LY100099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406人次,共發展20層,其中:6星會員68人,五星會員29人,四星會員14人,三星會員64人,二星會員64人,一星會員148人,初級會員9人,體驗會員10人等情況。
10.被告人楊麗娟“GP7”平臺賬號LY100021截圖資料、系譜圖、服務中心下屬會員明細表、獎金情況匯總表,證明楊麗娟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獲得獎金、發展的會員等情況。
11.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被告人楊麗娟農業銀行深圳分行賬號62284801203********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9月29日石門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楊麗娟銀行卡、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的情況及“GP7”平臺注冊的賬號、綁定銀行卡交易情況。
12.同案人陳某1“GP7”平臺推薦會員明細表、賬號LY101005、RM104714、RM101752截圖資料、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調取陳某1農業、工商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證明陳某1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等情況及石門縣公局扣押陳某1銀行卡及其“GP7”平臺注冊的賬號、綁定銀行卡交易情況。
13.被告人肖立青“GP7”平臺賬號LY100090、LY106002截圖資料、偵查機關調取肖立青銀行資料,證明肖立青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獲得獎金、發展的會員及農業銀行三鄉支行賬號62284801049********、工商銀行三鄉支行賬號95588220110********開戶、交易明細等情況。
14.被告人郗鳳潔“GP7”平臺賬號RM100081、RM100082、RM106299、RM106512、LY100195、LY101906、LY102136截圖資料、偵查機關調取郗鳳潔銀行資料,證明郗鳳潔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獲得獎金、發展的會員等數據及綁定和使用建設銀行中山市西區沙朗支行賬號6227***************、工商銀行中山市沙朗支行賬號95588*************開戶、交易明細等情況。
15.被告人蘇建和“GP7”平臺賬號LY107055截圖資料,證明蘇建和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發展的會員等情況。
16.同案人宋香梅“GP7”平臺賬號RM100044網站截圖資料、系譜圖、服務中心下屬會員表、偵查機關提取的銀行資料、宣傳資料,證明宋香梅使用其子高某涵身份證注冊賬號RM100044、RM100802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情況(RM100044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層級及宋香梅農業銀行卡號為62284***************交易明細及寶裕豐公司利用《周而復始、循環創富》、《寶裕豐循環創富達人守則》資料宣傳“GP7”平臺操作模式、規則等情況。
17.被告人徐春“GP7”平臺賬號RM100198、RM100199截圖資料、偵查機關調取徐春銀行資料、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被告人徐春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獲得獎金、發展的會員等數據及廣西桂林銀行賬號6214*************、中國銀行梧州分行621786*************、62166*************賬號開戶、交易明細及石門縣公安局扣押“GP7”平臺相關學習資料、U盾、銀行卡等物品的情況。
18.被告人李春英“GP7”平臺賬號RM106896截圖資料、偵查機關調取李春英銀行資料,證明李春英在“GP7”平臺注冊的賬號、注冊總金額、獲得獎金、發展的會員等數據及綁定農業銀行招遠城北支行賬號622848*************交易明細的情況。
19.“GP7”平臺網頁頁面截圖資料,證明該平臺注冊的賬號數、開戶總金額、會員人數、運行天數等情況。
20.偵查機關依法提取的民生銀行深圳分行佴某梅622622**********、向某前622622**********、陳某起622622**********賬戶及陳章貴、楊輝英等人相關銀行的賬戶,工商銀行深圳分行鷹商通40000***************賬戶、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寶裕豐公司44201***************賬戶、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442015***************、深圳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4201***************等公司賬戶的交易明細,證明寶裕豐公司利用“GP7”平臺收取會員開戶費、手續費、管理費及收取上述費用后資金去向等情況。
21.佴某梅U盤資料,證明2014年1月-12月、2015年1月-7月,佴某梅給“GP7”會員充值、回購“EB”的明細情況。
22.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寶裕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鷹商通、山東招遠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招遠分公司)、山東寶益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冊資料,證明了上述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資比例、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
2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證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關于查詢寶裕豐公司等5戶企業稅款繳納、發票進銷等情況的回復及附件,證明鷹商通2014年1月-2015年7月繳納增值稅5184.47元,其余幾家公司除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于2014-2015年在深圳市國稅局和地稅局無繳費記錄,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無納稅申報記錄。
㈢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偵查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陳章貴分別在一組不同12張照片中成功辨認出了本案同案人黃雄、金某燕、熊升奎、羅秋鎮及被告人吳秀章、郗鳳潔。
2.偵查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楊麗娟分別在一組不同12張照片中成功辨認出“羅總”就是本案的同案人羅秋鎮。
3.偵查機關制作的遠程勘查筆錄及對被告人陳章貴QQ號20*******登錄后進行遠程勘驗截圖并提取了該QQ號注冊資料、群內相關文件資料,證明了被告人陳章貴、林頌謙、楊輝英等人在寶裕豐公司任職情況,寶裕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記注冊相關情況及“GP7”平臺宣傳資料、運作模式、獎金制度等情況。
4.偵查機關制作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明石門縣公安局對被告人陳章貴、楊秀惠、蘇建和、楊麗娟,同案人羅秋鎮,證人陳某金等人涉案的手機、電腦、U盤的數據進行現場勘驗、提取并將相關信息資料制作成了光盤的情況。
5.常德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與技術偵查支隊出具的常公網檢(2016)第184號、第111-121號、第126號、第142號、第145號、(2015)第23-25號等電子數據檢驗分析報告(含光盤)、偵查機關從“GP7”平臺提取的“GP7”會員系譜圖、會員總表、服務中心明細表、公司盈利表及涉案會員林頌謙等18人直推會員名單統計情況說明,證明“GP7”平臺注冊會員的賬戶總數、層級數、開戶總金額、獎金總金額、會員、賬戶數、服務中心明細、寶裕豐公司“GP7”盈利情況以及相關被告人、同案人發展下線會員的賬戶個數、形成的賬戶層級數、賬戶級別、相關被告人的獎金等情況。
㈣鑒定意見
1.湘公物鑒(電證)字(2016)149號湖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報告(含圖片、光盤),證明“GP7”網站代碼源主要功能有會員注冊、會員管理、會員充值、財務管理、“EB”和“GP”交易、信息管理、收發店內郵件、宣傳交流和后臺管理功能;該平臺注冊會員的賬戶信息58730個,會員級別從低級到高級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體驗星10991個、初級3809個、一星13812個、二星7032個、三星3599個、四星2380個、五星3429個、六星13678個;網站當期收入總合計為105149329.34,GP稅費總合計為8716011.30、當期支出總合計為90065099.95,本期贏利總合計為23800240.69,撥出比率79%;相關被告人、同案人的會員賬戶發展下線會員的賬戶個數、形成的賬戶層級數、賬戶級別、獎金等情況。
2.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01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6013司法會計補充鑒定意見書,證明2012年9月9日至2015年8月29日,“GP7”平臺會員注冊賬戶的開戶總金額、收入金額、獲利金額、主要資金去向及被告人吳秀章、徐春、林頌謙等人、同案人所注冊的賬戶數、非法獲利金額等情況。
㈤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陳章貴的供述,證明他與楊輝英是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左右,他到廣西南寧市找到從事網站設計開發的黃雄,要求為其以“SMI”網站為基礎搭建“GP7”網站,如獎勵機制、兌換、交易“EB”模式、服務費、管理費的收取等與“SMI”網站的功能一致,只是增加了七次配送積分功能來刺激虛擬市場,經過測試后,便委托黃雄在美國租了服務器,該網站稱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域名 2012年8月,他注冊了香港人脈聯銀公司,后與羅秋鎮、黃清鴻三人合伙經營,將深圳市人脈聯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老板為黃清鴻)、深圳市人脈聯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羅秋鎮)、香港人脈聯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章貴)三個公司進行整合,在深圳市華強北統建樓辦公。同年9月9日,他將黃雄開發的游戲積分理財網絡平臺鏈接在深圳市人脈聯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正式上線,對外稱人脈聯銀。
2013年初,深圳市人脈聯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陳章貴、張某威、黃清鴻、羅秋鎮、陳某錦(林海標),他實際出資61萬,股份51%,羅秋鎮股份8%,黃清鴻股份12%,林海標、張某威股份各5%,市場營運總監陳某錦、教育總監張某威、財務總監羅秋鎮。2014年8月,羅秋鎮等四人想脫離他并獨立使用游戲積分理財網絡平臺,后來他與羅秋鎮等人進行了合伙清算,他們四人相繼退出了公司。當月他在塞舌耳注冊了“EST”網絡游戲有限公司,將游戲積分理財網絡平臺改為“EST”平臺,同年9月他將“EST”平臺鏈接在其出資收購的鷹商通繼續經營,同年12月他又注冊了寶裕豐公司,并以該公司的名義經營“EST”平臺。2015年初,他將“EST”平臺更名為“GP7”平臺。
“GP7”平臺是模擬股票以虛擬積分交易的平臺,沒有銷售實物商品或提供服務,注冊的用戶稱“玩家”或“達人”、“家人”,只有不斷發展新人才能維持該平臺的良性循環發展。“GP7”平臺管理員是他,管理員賬號為admin,密碼是cg573,該賬號是由他一人掌握。該平臺下設70多個服務中心(不含5個未開通的服務中心、3個總部客服號等),各服務中心在銀行辦理好U盾,由佴某梅負責管理,服務中心購買“EB”,則按照1EB等于人民幣6.1元價格向其提交的U盾內充值,后由佴某梅確認后再予以充值相應的“EB”。服務中心向市場購買1EB價格為人民幣6元,新注冊的達人須在所在的服務中心購買“EB”,價格為1EB為人民幣6.6元,新達人將現金給付服務中心,后由系統自動扣劃服務中心相應數額的“EB”,上述中購買的差價以“EB”的形式作為服務中心的利潤,達人之間也可相互買賣“EB”,進行現金交易。“GP7”平臺設立獎勵機制:⑴直推傭金(直推獎),推薦人拿取新推薦人開戶金額的8%的“EB”作為獎金;⑵雙組傭金(對碰獎),左右區業績出現對碰時,以500美金為一對,推薦人可拿取對碰金額的8%的“EB”作為獎金,沒有層數限制,各開戶金額限制了對數,5000美金為40對,2500美金35對、2000美金30對,以此類推;⑶培育津貼(輔導獎),若推薦人推薦的一代或二代達人均產生了雙組傭金,則推薦人可以拿取第一代雙組傭金的10%、第二代雙組傭金的5%作為獎金;⑷分紅獎,公司將“GP”交易10%的手續費中的30%分季度、年終按達人開戶金額的比例予以獎勵;⑸循環配送7次積分,當“GP7”平臺內的積分達到最低值時,而新達人需要大量購買積分時,公司會手動操作,將平臺內的積分采取等值配送積分的方法(等值拆分)向達人進行配送(拆分),每個賬號只能享受7次積分配送后,若想再享受積分配送則需對該賬戶重新充值激活該賬戶,新激活的賬戶不再享受推薦獎、雙組傭金,且該積分以開戶金額的不同設置了積分上限,5000美金積分上限20000分、2500美金積分上限10000分、2000美金積分上限8000分等。為了管理好“GP7”平臺,公司收取開戶金額的2%的管理費,過戶收取20EB的傭金,修改資料收取5EB傭金;達人持有的積分只能進入平臺進行限期買賣或注冊新賬戶,且出售積分時不能全部出售,強制達人自行回購30%的積分。
羅秋鎮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份參加了“GP7”平臺,他與羅秋鎮等人散伙前,羅秋鎮組織并參加了公司多次培訓及旅游活動,羅秋鎮分紅及積分買賣各獲利30萬元左右,后來羅秋鎮將2013年4至5月份平臺內收入轉走了330萬元,羅秋鎮的注冊賬號為RM100016、RM100017、RM100018,在人脈聯銀時羅秋鎮是財務總監;郗鳳潔、吳秀章于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9月9日參加了“GP7”平臺,他們兩人是合作關系,吳秀章開始做講師,他們開始要求與他合作,便給他們借了6萬“EB”,后來以郗鳳潔名字給他們注冊了RM100081賬號,并授予郗鳳潔服務中心的權限并為中山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因為他們的市場做得比較好,他就安排他們成為公司五人市場管委會成員,公司先后到石門搞宣傳和上課,吳秀章到石門去過三次,郗鳳潔去過石門一次。后來因為郗鳳潔違反公司市場管理規定,將別人發展的達人拉在其自己的名下,他就將郗鳳潔服務中心的權限取消了,他們就不能注冊新賬號了,但老的賬號依然可以使用賺錢,他們兩人各自獲利二、三百萬元;肖立青是湖北人,她從2012年11月25日起開始做服務中心負責人,直到2014年9月份才停了她的服務中心,到現在她還在理財,她的賬號是RM100084,應該賺到了二、三百萬元;彭某是于2013年5月份到公司開始做講師,同年8月份后成了公司市場管委會主任;林頌謙是2012年11月25日開始投資人脈聯銀成了會員,2014年8月在公司兩周年慶典時聘任林頌謙為“GP7”平臺的市場總監一直到現在,林頌謙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市場管理、調度及開發,組織達人開展活動、培訓。
“GP7”平臺從2012年9月9日正式運行到案發時已有1051天,注冊賬號57690個(未包含測試賬號數),發展會員有10112人,開戶總金額為101404280EB,當期總收入為105166829.34EB。
寶裕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冊,他是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800萬元,他占股80%,股東陳某榮占10%的干股,金某燕出資了100萬元占10%的股份,旗下有如下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從事禪茶講座等活動;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注冊,法定代表人彭某,負責研發E品商城第三方網絡銷售平臺;鷹商通,他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時“GP7”游戲積分平臺以該公司名義經營,該公司沒有經營其他什么項目;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6月注冊,他是法定代表人;中山鷹商通投資策劃有限公司,2014年7月注冊,法定代表人彭某,從2015年6月開始負責對積分平臺的達人進行理財規劃師的培訓;中山鷹商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14年7月注冊,法定代表人彭某,一直未經營;山東寶益豐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花了630多萬元將王某春的山東大家偉業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于2015年1月變更了登記,他是法定代表人;山東寶益豐保險經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花了1100萬元將戰某剛的山東圣城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后于2015年7月變更了登記,法定代表人是他;2015年5月注冊了山東寶裕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并以該公司名義收購了山東濰坊、招遠的兩家分公司及67家縣級分公司。
寶裕豐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都由他掌控。寶裕豐公司下設管理中心、財務中心、企劃部及顧問室,管理中心主管劉某,財務中心總監林某賢,會計陳某金,企劃部主管鄭某園,顧問室政策顧問曹某榮,直屬服務中心主任楊秀惠等,2014年8月鷹商通重組時,將他的老婆楊輝英臨時任為了財務總監。
寶裕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除開“GP7”的10%的手續費及佛陀文化傳播公司盈利30萬元外,沒有其他收入。2015年1月-2月公司每月收入600多萬元,3月-7月每月收入1000多萬元,這些錢都存入了他的私人賬戶,目前公司沒有在深圳市國稅和地稅申報納稅。公司有5個賬戶分別是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寶益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寶裕豐公司,都在建設銀行開的戶,每個賬戶都有1個U盾,他自己有農業銀行卡二張、建行卡三張、工行卡一張。他還使有過付某見、付某、胡某銀、向某瓊、向某前、楊某、楊秀惠、林某娥、佴某梅的9張銀行卡用于“GP7”平臺收入、交易、支配,上述卡中的資金與他們無關,他這樣做是讓資金分散、隱蔽、安全。付某見是他的連襟,胡某銀是他的弟媳、向某瓊是他的侄女、向某前是他的侄子,楊秀惠、佴某梅是他公司的員工,林某娥是佴某梅的公婆。2015年8月14日至18日先后分十一次通過深圳平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黃某向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轉款600萬元用于購保險;投資購買了1800多萬元的乾元-福順盈理財產品;投資帕勞酒店3299萬元;收購山東保險公司1900萬元。
2.被告人楊輝英的供述,證明她與丈夫陳章貴共同經營寶裕豐公司。該公司一共經歷了人脈聯銀、“EST”、“GP7”平臺三個階段,三個階段都是利用互聯網在平臺上從事積分銷售,運作模式一樣。人脈聯銀階段有陳章貴、羅秋鎮、黃清鴻、張某威、陳某錦五個股東,陳章貴是法定代表人,后來因羅秋鎮等四人將公司的400多萬現金拿走了,他們就與陳章貴散伙后離開了。人脈聯銀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好像不符合國內政策,陳章貴便購買了鷹商通,最后又注冊了寶裕豐公司作為母公司,下面又設立了十多家子公司、分公司,如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等,其中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搭建“GP7”平臺。寶裕豐公司陳章貴是董事長,設有財務部、客服部、教育部、技術部、市場部等,財務部有陳某金、梁秀均等人,她任財務總監,負責現金收入的管理,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是“GP7”,其他子公司經營時間不長,沒有什么利潤,有的甚至虧本經營。公司收入管理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賬戶,由陳某金負責,另一部分是她管理的個人賬戶,這一部分沒有做賬,她經常使用的有向某瓊、付某、付永建、胡某銀、林忠娥,其中向某瓊、付某、付永建)的賬戶用來收佴某梅轉來的“GP7”收入后再轉入其他賬戶,公司若需要開支,經陳章貴同意后她再將錢轉入陳章貴的三個建設銀行卡,再由陳章貴將錢轉入公司賬戶,她將轉賬回單交由陳某金做賬,公司的支出等由陳某金做,大額的資金由她經手,其余的由陳某金做好后給她過下目即可;客服部(直屬服務中心主任)負責人是楊秀惠;教育部負責人是黎健總監,市場部負責人是林頌謙總監。她僅知道石門縣服務中心是官某娥注冊的,由其兒子龍志華打理。
“GP7”平臺進行“GP”積分買賣的交易平臺,首次運作時,平臺發行999999個“GP”,單價是0.12個“EB”,為了發行原始“GP”公司還專門舉辦了產品發布會,邀請公司的合伙人、員工的親朋好友來購買,所獲得資金歸公司所有。客戶在平臺交錢并登記相應的資料注冊獲得相對應的“EB”,稱為“玩家”或“理財達人”,理財達人購買虛擬的“GP”積分進行交易,公司沒有實體商品。每個達人注冊的第一個賬戶需要到公司授權的服務中心注冊,購買“EB”的價格是每1EB6.6元人民幣,服務中心向公司購買“EB”的價格是每1EB6元人民幣,中間的差價歸服務中心,公司收取玩家積分交易額10%的手續費。該平臺設置的有推薦獎、對碰獎、輔導獎,所謂推薦獎是一個理財達人推薦一個客戶注冊后放在其左、右市場均可得到客戶注冊資金8%的獎勵,對碰獎是左、右市場理財達人的注冊資金發生對碰后可以獲得8%的獎勵,輔導獎是被推薦的理財達人又推薦了其他人注冊了新賬戶,推薦人可獲得其對碰獎5%獎勵。此外公司根據達人注冊賬戶級別不同5次給予不同的分紅,采取7次配送積分的形式刺激客戶。為防止老賬戶流失并不斷發展新賬戶,對平臺賬戶30%“GP”強制回購,限期三次出售、公司不定期的舉辦一些活動,如開會、宣傳、派講師到各地宣講平臺運作模式等。
寶裕豐公司從“GP7”平臺獲得的收益她經手的投資情況:2014年購買山東大家偉業保險公司花了600多萬元;同年購買山東圣城保險公司花了1200多萬元;2015年3、4月份在帕勞購買了一家酒店花了300萬元美金;2015年8月在平安保險公司網站花了850多萬元以陳章貴的名義購買了一種理財產品。
3.被告人林頌謙的供述,證明他是深圳市寶裕公司下屬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市場經理,月工資19000元,2014年初申請成為一個服務中心的負責人。2012年11月份,他經吳秀章介紹認識了陳章貴并了解了人脈聯銀的電子管理平臺,在吳秀章、郗鳳潔介紹下進入了“GP7”平臺理財。后來陳章貴成立了鷹商通,“GP7”繼續在該公司名下運營,2015年初,陳章貴成立了寶裕豐公司,“GP7”又在該公司名下運營,他到了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當市場經理,他的職責是給“GP7”平臺的理財達人介紹公司發展的情況、解答相關政策、問題、回訪客戶等。他自稱“森林老師”,受公司的安排到石門縣與理財達人見過面,第一次是與陳章貴、吳秀章等人,第二次是和黎健、曹某榮。寶裕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陳章貴,下設13個子公司及山東66家保險銷售公司,公司有工作人員20多人,分為人事部、財務部、旅游部等部門,陳章貴是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是彭某,客服部負責人是楊秀惠。寶裕豐公司主要以“GP7”平臺交易提取10%的服務費為經濟來源。“GP7”平臺運行之初發行999999個“GP”,單價0.12美元。該平臺下設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向公司平臺購買“EB”價格是1EB6.1美元,服務中心對外出售“EB”價格是1EB6.1至6.6美元,客戶通過服務中心交錢注冊,稱為“理財達人”,注冊的賬戶根據注冊的金額分為8個級別,體驗星660元人民幣,初級星1320元人民幣、一星3300元人民幣、二星6600元人民幣、三星9900元人民幣、四星13200元人民幣、五星16500元人民幣、六星33000元人民幣,注冊的理財達人獲得相應“EB”后就在平臺購買“GP”。該平臺規定理財達人30%的“EB”只能自己回購,每個賬戶的積分不能超過上限設置,超過了須賣出,否則不能享受公司配送積分;平臺設置了相關獎勵制度:⑴直推傭金,一個理財達人推若推薦一客戶注冊了新賬戶安置在自己的左、右市場均可獲得客戶注冊資金8%的獎勵,⑵雙組傭金,若被推薦的賬戶左、右市場對碰則可獲得對碰資金8%的獎勵(不限層數,只限對碰次數);⑶培育津貼,若被推薦的客戶又發展了新客戶則可獲得第一代的10%、第二代的5%對碰資金獎勵;⑷等值7次配送,平臺根據市場的需求將平臺賬戶里的積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且價值不變的原則進行積分變更后配送給各賬戶;⑸公司將提取交易費的30%分季度、年終5次給平臺各賬戶予以分紅獎勵。
他在“GP7”平臺先后共注冊了81個賬戶,最早注冊的賬號LY100081,發展了兒子林某為、姐姐林某敏、弟弟林某華、黃婉蘭等10多人為會員,發展會員是以黃婉蘭賬號為推薦號,先后投入資金100多萬元人民幣,共獲利十三、四萬元。
4.被告人吳秀章的供述,證明2012年11月的一天,他經馮正偉介紹認識了陳章貴等人并了解了人脈聯銀的經營情況,后接受了陳章貴的邀請并加入其與黃清鴻等五人合伙經營的公司。2013年7、8月份左右,除陳章貴外其他股東都離開了公司,同年11月份人脈聯銀更名為鷹商通,積分交易平臺也更名為“EST”第三方交易平臺,2014年3月他認為公司平臺像是在玩資金盤騙人,陳章貴聽說后便排擠他,他也就離開了公司。他離開公司后登錄公司的平臺,發現公司已更名為寶裕豐公司,“EST”第三方交易平臺也更名為“GP7”平臺。人脈聯銀“電子名片”網上交易平臺網址為 他進入公司后,陳章貴要他先后做理事會的負責人、理財達人總經理,他沒有同意。他主要工作是給客戶講解公司的運營模式及公司發展的前景,去過溫州、梧州、石門各一次,去過成都二次。當初他進入公司時他向陳章貴賒了RM10080、RM10081、LY10081等十多個6星賬戶,直接推薦了黎健、郗鳳潔。他對公安機關提取其賬戶相關數據沒有異議,但他認為其開戶總金額為50200EB、實際獲利440867EB等數據有異議,認為陳章貴修改相關了數據,他先后從賬戶中先后套現獲利約80多萬元。
5.被告人楊秀惠的供述,證明2012年11月26日經陳章貴介紹成了會員。2013年5月,她開始在人脈聯銀上班,現任寶裕豐公司客服主管,主要職責是通過郵件、電話、QQ、微信等方式對會員提出的關于公司理財產品及相關技術操作等問題進行解答和指導。寶裕豐公司的前身是鷹商通,2015年1月更名為寶裕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陳章貴。寶裕豐公司旗下有10多家分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由彭某負責,市場總監是林頌謙,市場總監主要是組織活動、達人培訓及市場管理、開發。寶裕豐公司的財務總監是楊輝英,陳某金負責做賬,佴某梅負責充值、轉賬,教育總監是黎健。寶裕豐公司在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了第三方交易平臺,公司靠收取該平臺10%的手續費為收入來源,其他分公司和子公司成立時間不長沒有收益。該平臺一共經歷了人脈聯銀、“EST”、“GP7”三個階段,此平臺的三個階段運作模式是一樣的,只是第三階段多了七次配送積分重新激活的功能。
2012年9月9日,第三方交易平臺發行999999個初始理財積分,每個積分價值0.12美元,供加入的會員進行差價買賣交易。平臺中規定公司收取交易金額10%的手續費,設立了推薦獎、對碰獎、輔導獎,其中推薦獎和對碰獎是被推薦注冊賬戶資金的8%,輔導獎只能拿兩代,一代對碰獎的10%,二代對碰獎的5%。此外公司將收取10%的手續費中的30%按會員注冊資金額以500美金為一分紅單位予以分紅。“GP7”平臺本身不能產生價值,沒有實體交易商品,只有虛擬的積分交易,只有不斷發展會員注冊賬戶才會增加平臺的資金和收益。
她在平臺注冊的第一個賬戶RM100090,先后共注冊了103個賬戶,發展了自己的丈夫王某、父親、妹妹等人為會員,投入十多萬元,偶爾提現用于生活開支。
2014年2月份左右,她按陳章貴的要求辦好了三張銀行卡交由陳章貴。2015年7月份開始,陳章貴讓會員升級的錢匯入了她的農業銀行深圳市福田區車公廟支行賬號62284801280********的卡內,約800多萬元。
6.被告人龍志華的供述,證明寶裕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陳章貴,公司的地址位于深圳市龍崗區龍崗大道5003號旭沅大廈1204室。寶裕豐公司下設鷹商通、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公司等十幾家子公司。公司搭建“GP7”平臺,該平臺注冊的賬戶的客戶稱為“理財達人”,也稱“玩家”。理財達人注冊的賬戶根據金額的不同有8個級別,注冊資金分別為660元、1320元、3300元、6600元、9900元、13200元、16500元、33000元,對應的級別依次是體驗星、初級星、1至6星,賬戶級別越高,可容納積分(GP)的容量越大,一個理財達人可注冊多個賬戶,客戶在平臺注冊后獲得注冊資金相對應的“EB”,理財達人用“EB”購買“GP”積分進行交易。平臺開始搭建時發行999999個原始“GP”,發行價是0.12EB,所獲得的資金歸公司所有,購買原始“GP”的理財達人再將“GP”高于原價的價格出賣給新注冊的理財達人。平臺經營模式:公司收取平臺交易額10%的手續費,設置每個賬戶可以享受7次等值配送積分,若該賬戶需要再享受積分配送,則需要對賬戶進行充值激活,設有“推薦獎”、“對碰獎”、“輔助津貼”等,公司將收取手續費中的30%分五次按賬戶等級不同予以分紅,每個賬戶在交易時分三次出售積分,且每次只能出售三分之一。
他與陳章貴從小就認識。2012年下半年回家后陳章貴給他介紹了“GP7”平臺運作模式,后來他便到深圳的公司進行了考察,同年12月由陳章貴給他母親官某娥注冊了三個6星級賬戶,并申請注冊了石門服務中心,他的主賬號為RM102810,官某娥是石門服務中心的負責人,該服務中心設立在石門縣楚江鎮站西路市場57號他經營的日化用品九級專賣店里面。服務中心幫客戶注冊第一個賬號時,按1EB6.6元人民幣計算,服務中心從公司購買是1EB6.1元人民幣,服務中心給客戶注冊第二個賬戶按1EB6.2元人民幣計算,這中間差價是服務中心的服務費。
他平時除在平臺里理財外,還教新注冊的理財達人如何操作、電腦維護、賬戶資料的變更、報單。去年公司曾兩次派高管吳秀章、林頌謙等人到石門講課,一次是在千柳莊,一次是在金堆大酒店,官某娥負責組織,他負責安排吃飯、后勤服務。注冊使用的銀行卡號是工商銀行6212261908001900086,先后投入17萬多元,現在他賬戶內“GP”有40萬個左右,按市值計算價值912000元,服務中心發展會員200多人。
7.被告人楊麗娟的供述,證明2015年4月她成為寶裕豐公司“GP7”平臺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寶裕豐公司開始的積分交易理財平臺叫人脈聯銀,網址為www.rmlydaren.com。2012年10月份一天,經胡某的介紹了解了人脈聯銀經營模式和發展前景。后就給胡某3300元注冊了LY10021理財達人賬號。2012年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年會,董事長陳章貴也發表了講話,覺得該理財平臺比較可信,便又花了99000元注冊了RM100147、RM100148、RM100149三個六星級賬戶。2013年下半年,人脈聯銀分了家,成立了鷹商通,將以前的理財平臺改名為“EST”,2015年初又更名為“GP7”平臺,公司也更名為寶裕豐公司。上述平臺其實質是一樣只是變更了名稱。
“GP7”平臺中設置虛擬的貨幣“EB”,用于購買平臺中發行的虛擬“GP”(積分),1EB=1GP=1美元=6元人民幣,注冊的理財賬戶分為初級到六星級8個級別,對應的積分分別是100、200、500、1000、1500、2000、2500、5000,賬戶上的積分超過上限必須賣出,且每次出賣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在出賣的過程中公司收取10%的服務費,出賣者要對自己出賣積分的30%予以回購。當平臺上買入的人多于賣出的人,成交量達到一定數量時,公司就會給賣出者配送積分。此外平臺鼓勵發展新會員,設立了推薦獎(推薦新賬戶注冊金額的8%)、對碰獎(左右區注冊賬戶資金對碰的8%),公司每季度和年終將收取服務費的30%按賬戶總數予以分紅,每500EB為一個分紅點。
她先后注冊了47個賬戶,發展了親朋好友宋某蘭、楊某婷、楊某欽等人為下線會員,注冊總金額大約40多萬元,她現在才知道了“GP7”理財平臺是一種傳銷行為。
公司高管講理財知識的人有市場總監林頌謙主講公司規劃及遠景,彭某主講理財知識,講師蔣碧雯主講實際操作和數據演練,她成立服務中心后他們來講過兩次課。
8.被告人李春英的供述,證明2013年4月份,她和朋友騰某太、王某武到朋友陳某環家玩時了解了人脈聯銀理財平臺。同月11日,她投入了33000元注冊了一個六星級會員,當時陳某環是招遠服務中心的負責人,陳某環的妹夫王某強及王某強的妹妹是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2015年5月份,在陳某環的組織下,她與招遠服務中心的19個達人一同到寶裕豐公司考察了三天,公司的林總監、教育總監黎健、曹某榮等人給他們講了市場發展前景、傳統文化、“GP7”平臺具體操作方法等。公司董事長陳章貴負總責。
“GP7”平臺是寶裕豐公司在互聯網平臺搭建的一個投資理財平臺,“GP”(積分)是一種數字產品,交易的貨幣為“EB”,1EB相當于6元人民幣。平臺里注冊賬戶的客戶稱為“理財達人”,也稱“玩家”,理財達人注冊的賬戶根據注冊資金不同分依次為體驗星、初級星、1-6星8個級別,賬戶級別越高,可容納積分量越大,賬戶一經注冊一般不能升級,理財達人可以注冊多個賬戶沒有限制,第一個賬戶要到公司授權的服務中心交錢注冊后方可給自己注冊。注冊成理財達人后就獲得了注冊資金相對應的“EB”,然后在平臺交易大廳購買積分進行交易。“7”是平臺運作模式,公司對理財達人的賬戶7次等值配送積分,若賬戶想繼續享受積分配送則需購買積分進行充值激活,以此循環來刺激平臺積分不斷交易保持上漲趨勢。為了保障平臺積分市場求大于供,平臺中規定理財達人賬戶中30%的“EB”只能回購積分充值自己賬戶,每次買賣不得超過賬戶中積分的三分之一,分三次出售,兩次交易的時間間隔為20天,且每個賬戶的積分設置了上限,超過上限也必須賣出,否則該賬戶不能享受公司的分紅和配送。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公司收取交易額10%的手續費,每個賬戶收取2%的管理費。理財達人在平臺上通過買賣積分和公司分紅、發展新賬戶獲取獎金來賺錢,公司每個季度、年終將收取手續費中的30%根據賬戶注冊的總數予分紅,每500EB為一個分紅點,從體驗星到六星分紅點依次為0.2、0.4、1、2、3、4、5、10。理財達人推薦他人在平臺上注冊賬戶可獲得8%直推傭金(推薦獎)、8%雙組傭金(對碰獎)、5%或10%培育津貼(輔導獎)。
招遠服務中心平時會組織理財達人或有意加入的人進行講座,講座的內容主要是宣傳“GP7”理財的模式、好處、業績、發展前景等,大部分時候是由陳某環或其他達人講解,公司派人舉辦過兩次講座,2014年4月份是陳章貴、林總監、黎健等人,第二次是陳章貴、曹某榮、彭某。她先后發展了騰某太、王某武、李某芳等十多人成為會員。偵查機關通過她的賬號RM106896登錄查詢其注冊的賬號數、開戶總金額等數據及網上截圖沒有異議。
9.被告人徐春的供述,證明2013年3、4月份左右,她聽表妹聶某介紹深圳有一家人脈聯銀做電子名片推廣可以進行理財,發展前景不錯。她后來就與聶某到人脈聯銀公司去考察。公司當時接待她們的是張總(威子老師)、陳總(陳某錦),那天公司的董事長陳章貴也在,聽張總與陳總介紹了公司的前景、通過電子名片獲得公司互聯網上理財賬戶及如何通過公司平臺上進行“GP”交易理財。當天她就購買了一個六星級賬戶LY100188,成了理財達人。2013年8月份左右,張總與陳總兩人都離開了公司。2014年春節前后林頌謙出任公司市場總監,具體負責什么不是很清楚,不過他們去公司學習時,他講過課。
2013年11月后人脈聯銀改名為鷹商通,網上積分交易平臺更名為“EST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要成為理財達人交錢購買“EB”注冊,賬戶的注冊金額、級別和人脈聯銀一樣,只不過增加了體驗星和初級星,2015年公司“EST第三方交易平臺”更名為“GP7”平臺,公司也更名為寶裕豐公司。上述公司積分交易平臺在三個階段只是更換了名稱,運作模式是一樣,都是用人民幣兌換“EB”在平臺上注冊賬號,平臺配送積分(GP)后成為理財達人,理財達人在平臺上買賣積分,“GP”是公司平臺搭建時發行了999999個,發行時每個“GP”價格0.12EB,所收獲得資金歸公司所有,平臺中1EB=1美元=6.6元人民幣。“GP7”發展新賬戶的各項獎金、公司分紅也與一樣,只是人脈聯銀、“EST”的積分沒有7次限制不需重新激活。“GP7”平臺賬戶積分經過公司的等值配送超過上限必須賣出,否則不再享受積分配送,理財達人賬戶的積分每次只能賣出三分之一,間隔時間是20天,賣出后所得“EB”的30%要用來強制回購積分,其余的“EB”才可以在平臺與他人進行買賣套現或追加新賬戶。理財達人在平臺上交易通過積分交易賺取差價、發展新會員注冊新賬戶獲得推薦獎、對碰獎、管理獎等獲得獎金及公司分紅來獲利,公司收取理財達人交易金額10%的手續費。公司將收取的手續費的一部分分季度、年終五次按賬戶等級的不同予以分紅。公司規定每個理財達人注冊第一賬號時必須到公司授權的服務中心注冊,理財達人在注冊第一個賬號后可以給自己注冊。申請成立服務中心必須有三個六星賬號,服務中心向公司購買“EB”的價格是6.1人民幣,賣給理財達人價格是6.6人民幣,其差價歸服務中心所有。2013年7月她申請成立了服務中心,主要是在梧州市自己的家中經營,服務中心沒單獨組織活動,只是公司派張總、陳總、林頌謙等人來講過二次課。她先后注冊了100多個賬號,其中賬號有LY100188、RM100302、RM100322、RM100198、RM100199等,綁定的銀行卡是桂林銀行和中國銀行的卡,手機號是1897749****,先后推薦了莫某英、王某文、父母親、三個妹妹徐某、徐某1、徐某2等二、三十人,投入99000元,從平臺上取現10萬元。對偵查機關登陸她的賬號RM100198、RM100199后所查詢的發展會員的人數、賬號數、開戶總金額等后臺數據及網上截圖資料是屬實的。
10.被告人肖立青的供述,證明寶裕豐公司前身是人脈聯銀,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9日,公司有股東陳某錦、張某威、羅總、新加坡黃總、陳章貴,陳章貴是公司的董事長,陳章貴的妻子負責公司財務。2012年12月,她經郗鳳潔、吳秀章介紹加入了人脈聯銀,通過張某威、陳某錦宣傳后便交了16500元注冊了LY00090一個五星賬戶。2013年8月,陳章貴因與其他股東不和散伙后將人脈聯銀公司更名為鷹商通(EST),同年11月她向陳章貴質問公司的合法性,但陳章貴沒有理睬,這樣她就沒有給公司做事了,2014年9月,因她沒有業績陳章貴便取消了她的服務中心資格,她就離開了公司,公司后來更名為寶裕豐公司。公司網上積分交易平臺三個階段沒有什么區別,是同一個平臺,都是用人民幣兌換“EB”在平臺注冊賬號,買賣“GP”(積分),各項獎金、公司分紅都一樣,只是從“EST”開始多了7次配送積分重新激活賬戶的機制。
“GP7”平臺是一個搭建在互聯網上的虛擬平臺,公司搭建平臺時發行999999個GP。客戶在平臺交錢注冊成為會員,稱為“玩家”或“理財達人”,通過交易大廳買賣“GP”積分。理財達人級別根據注冊資金的不同分為體驗星、初級星、1-6星八個級別。賬戶級別越高,可容納積分量越大,賬戶一經注冊一般不能升級,若要升級只能通過陳章貴才能操作。她知道平臺中“三出三進”、“強制賣出”、“等值7次積分配送”等交易規則,設置季度、年終分紅、推薦獎、對碰獎等獎金制度。
當時申請服務中心的條件是一次性在公司平臺注冊開戶金達99000元,她因先后投入了10多萬元,陳章貴于2013年4月給了她服務中心資格。她先后注冊了46個賬戶,主賬號是LY100090、RM100125,加上親戚朋友委托管理的賬號應該有100多個,綁定銀行卡是農業銀行尾數為5117的賬號,手機號為1370251****,從2013年至2015年年后先后投資了43萬元左右,推薦了親戚、朋友黃某明、鄭某鳳、潘某龍等30人,實際獲利50萬元左右。她對其在平臺注冊賬號截圖數據及計算獲利的公式沒有異議。該平臺只是一個積分交易的載體,沒有實體交易。
11.被告人郗鳳潔的供述,證明2012年9月她通過馮某偉、吳秀章發的電子郵件開始了解人脈聯銀相關情況,覺得在該公司網站上推廣產品具有可行性。人脈聯銀的股東有陳章貴、黃清鴻、羅秋鎮、張某威、陳某錦,陳章貴負責全面工作任董事長。同年11月18日,她與吳秀章一起到上述公司進行實地考察,當時由負責技術的黃清鴻接待并給他們介紹了平臺如何管理人脈資源,但他們沒搞明白。同月25日,她與吳秀章、林頌謙、黃婉蘭四人再次到了人脈聯銀去了解,這次是董事長陳章貴接待了他們。通過與陳章貴的交談他們覺得陳章貴人很隨和,公司項目也不錯,陳章貴也邀請他們加入該公司。后來他們商量由吳秀章出面與陳章貴洽談了具體合作的事,就加入了該公司,陳章貴給她借了3個六星級賬戶,賬號分別為RM10081、RM10082、RM10083,也借給了林頌謙、黃婉蘭各二個賬號。2013年2、3月份左右,陳章貴授權給她服務中心資格。人脈聯銀會員賬戶分1-6星級,注冊資金依次為500、1000、1500、2000、2500、5000EB,后來公司改成了鷹商通,股東只有了陳章貴,公司平臺取消了電子名片,會員的賬戶級別增加了體驗星、初級星,會員賬戶只能通過網上平臺進行“GP”交易,賬戶積分設置了上限,超過上限必須強制賣出,會員的級別越高積分容量越大,享受的獎勵越多。人脈聯銀和鷹商通對賬戶積分配送沒有次數限制。2015年春節前后,鷹商通更名為寶裕豐公司,網上積分平臺也更名為“GP7”平臺,公司互聯網平臺三個時期幾乎一樣。客戶在平臺交錢并提供本人身份資料注冊后成為理財達人,每個理財達人注冊第一個賬戶時須在公司授權的服務中心注冊。申請服務中心要在平臺一次性注冊3個6星賬戶,服務中心向公司購買1EB需要6.1人民幣,向市場購買1EB需要6人民幣,服務中心將“EB”賣給達人價格是1EB6.6人民幣,服務中心賺取中間差價。理財達人注冊賬戶后通過“EB”購買積分進行交易,公司平臺規定“三出三進”的交易規則即每個賬戶的積分分三次出售,每次在20天內只能交易三分之一;強制理財達人購回交易金額的30%規則;“7次等值配送”規則即在對每個賬戶采取7次等值積分配送,若該賬戶再要享受積分配送需對原有賬戶進行充值激活。交易過程中,公司通過平臺收取10%的手續費,每個賬號收取2%的管理費。同時平臺設立了獎勵機制:⑴直推傭金(推薦獎),推薦新客戶在其左、右市場注冊賬戶,可獲得被推薦注冊賬戶資金10%的獎金,只能獲得直推一次獎金;⑵若推薦的新注冊的賬戶左、右區注冊資金發生了對碰,則推薦人可獲得對碰注冊資金10%的獎勵,限制了對碰的碰數;⑶培育津貼(管理獎),被推薦的賬戶又發展下線賬戶,推薦人可獲得下線一、二代賬戶不同比例的獎金;⑷公司每季度、年終將收取手續費中的30%根據注冊賬戶金額不同給予分紅。
她的服務中心沒有組織過任何活動,只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培訓學習,與吳秀章先后多次在公司會議室給新客戶講過“GP”交易三出三進的操作模式。2014年春節后她認為公司管理太混亂,就給陳章貴打電話不做了,同年3月15日,她發現其賬戶不能交易了,陳章貴注銷了她的服務中心資格。她先后注冊賬戶80個,具體記不住了,以后臺數據為準,綁定銀行卡號是建設銀行尾數589,手機號是1802835****,主賬號是RM100081、RM100082、RM100083,RM100083,賬戶在2014年8月被陳章貴凍結無法使用,先后推薦了林頌謙、孟某巍、郗某燕、段某志。偵查機關通過她的賬號登錄平臺統計的相關數據并據此計算出獲利是屬實的,但她實際取現只有70萬元左右。該平臺只有虛擬交易的積分,不能產生價值,沒有實物,只有新的資金不斷地注入交易平臺,不斷拉新人注冊新賬戶才能賺錢,其實質是前面的人賺后面人的錢。
12.被告人蘇建和的供述,證明2014年7、8月份左右,她經章榮華介紹了解了鷹商通一個網上理財平臺經營模式、交易規則、獎金制度等。2014年年底注冊成了會員,2015年鷹商通更名為寶裕豐公司,公司的董事長是陳章貴,同年7月她申請成立了服務中心。她注冊的主賬號是LY10755,綁定的是農業銀行卡,手機號是1385883****,推薦了林某、金某、謝某潔、丁某等人為下線會員,先后從平臺上提現實際獲利20萬元左右。“GP7”平臺中除了積分外,沒有實體商品交易。
13.同案人羅秋鎮的供述,證明2012年他注冊了深圳市人脈聯銀科技公司經營“名片網”,通過黃清鴻認識了陳章貴,后與陳章貴在香港注冊的香港人脈聯銀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陳章貴任董事長,他擔任財務總監,這兩個公司與他的深圳聯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用人脈聯銀名片網站,并在一個地方辦公,三塊牌子一套人馬,陳章貴對三個公司有絕對的控股權。陳章貴將一個網絡理財平臺鏈接在名片網站上。該網絡理財平臺會員至少充值500美元(后來改為100美元)才能注冊成會員,注冊的賬戶根據等級的不同充值的資金不同,注冊成會員后就可在平臺內兌換“代幣”進行交易,該平臺要求會員發展下線,發展一個下線可得到10個點的“代幣”返點,陳章貴給他送了三個5000美金的賬號,后來他認為陳章貴讓他任財務總監又不讓他管錢就與陳章貴吵了一架,陳章貴就將他的三個賬號收回了。該網絡理財平臺沒有實體產品,主要是吸引會員在網站上充值并發展下線獲得獎金,公司也沒有實體和投資,其運作模式就是傳銷。2013年8月份,他與陳章貴因公司財務管理問題徹底鬧翻了并退了伙。
他知道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有吳秀章,負責平臺的市場理財宣傳,彭某是陳章貴的助理,金某燕與吳秀章工作差不多,負責溫州市場理財宣傳。
14.同案人黃雄的供述,證明他是廣西南寧東方至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上半年,陳章貴要求他模仿SMI公司做一個類似的網站,陳章貴給他提供了一個設計要求文檔:⑴提供會員注冊,會員分不同的級別,不同的級別開戶的金額不同;⑵設計會員排網,按會員推薦注冊順序排列會員上下線;⑶設置直推傭金、雙組傭金、培育津貼等獎金制度;⑷設置“GP”、“EB”交易平臺,具有“GP”股權買賣的功能,會員通過虛擬的“EB”進行交易。他在互聯網上發現有個“SMI”網站,并按陳章貴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開發,網站名為“寶裕豐”,域名www.gpdarn.com。二、三個月后,他將該網站交給了陳章貴,陳章貴支付給他人民幣13000元至18000元的報酬。該網站的功能:第一是傭金提成,每個會員繳納一定金額后成為網站會員,新會員經老會員介紹加入能獲得提成;第二是代理商,代理商通過發卡注冊新賬戶后能獲得相應的差價作為獎金;第三是雙組傭金,會員發展新會員后可以自主選擇排在誰的下面,每個賬號下面最多只能安排二個人,形成左、右兩個市場金字塔結構,左、右市場注冊金額產生對碰后,推薦會員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雙組傭金,雙組傭金沒有層級限制只有次數限制;第四是推薦的新會員若獲得了雙組傭金后,最初推薦的會員可以獲得第一、二層一定比例的獎勵。此外該網站設計了虛擬的“EB”交易系統和虛擬股權交易系統以及網站新聞等常規板塊。整個網站后臺代碼編寫、建數據庫都是他做的,網站的服務器是他幫陳章貴在美國租的,服務器的IP是104.149.212.107,端口19880,用戶名為root,密碼是hunx2.89fnxou,管理員用戶名為BYF96573。網站日常維護是由陳章貴自己的負責的,網站服務器出現問題、功能的修改、增減等由他維護。在網站的設計和維護過程中,他確定是一個傳銷網站。2015年8月31日,為了配合偵查機關辦案他遠程登錄了寶裕豐會員平臺服務器,并將該平臺從開辦時至2015年8月31日14時止的數據庫和源程序導出,偵查人員對他從2015年8月31日下午14時至18時導出數據的全過程進行了屏幕錄像,并保存了三個錄像文件至他的電腦E盤中,上述導出的數據庫、源程序及導出的過程客觀真實,后由偵查人員制作成了光盤予保存。
15.同案人陳某1的供述,證明她是“GP7”平臺達人理事會的秘書長,該平臺現屬于寶裕豐公司子公司深圳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是彭某,市場總監林頌謙(“森林老師”)、教育總監黎健(“蓮子老師”),陳章貴為寶裕豐公司的董事長。2013年8月,她第一次在平臺注冊時,平臺稱為“EST第三方交易平臺”,隸屬于鷹商通,后來更名為寶裕豐公司,平臺也改名為“GP7”平臺。她通過肖宏愫介紹了解了“GP7”平臺經營模式、交易規則、獎金制度等,平臺除積分交易外無實體商品交易。后經實地考察后注冊了LY101005、LY101007、LY101008三個六星賬戶,2014年申請成立了一個服務中心,參加了公司組織培訓活動。她在“GP7”平臺一共注冊了幾十個賬號,先后投入50多萬元,提現50多萬元用于了生活開支,發展了母親劉某云、李某陽、張某1等十多個人為下線會員。
16.同案人宋香梅的供述,證明2012年8、9月份,她通過陳章貴地介紹了解人脈聯銀的“電子名片”經營模式、獎金制度。她知道人脈聯銀理財平臺先后更名為“EST”、“GP7”。“GP7”平臺是一個搭建在互聯網上的虛擬平臺,經營虛擬“GP”積分,沒有實物交易,只有虛擬的貨幣,在平臺按交錢的多少注冊成為八個不同級別的會員,會員通過出售虛擬貨幣和推薦新人注冊賬戶后獲得推薦獎、對碰獎等賺錢。她以兒子高某涵的名義先后投入15萬元左右注冊了20多個賬號,主賬號是RM100044,實際她是管理人,并成立了服務中心,2015年1月后將服務中心設在膠州市天泰財富廣場613室,推薦了周某斌、王某枝、徐某霞等10多個人成了會員。
㈥涉案款物的證據
1.偵查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石門縣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6日扣押涉案公司鷹商通粵BL****奔馳車一輛;被告人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郗鳳潔、肖立青、李春英、徐春、蘇建和各自向石門縣公安局退贓的具體情況。
2.石門縣公安局石公(網)凍字[2015]0028-0039、0042-0047、0059、0071、0073-0076、0083、0084、0088-0090、0095、0097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相關銀行、金融機構的凍結、交易明細;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投保書、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提示書,證明偵查機關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24日對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寶裕豐公司、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龍志華、楊秀惠及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龍志華保管、使用胡某銀、林某娥、向某瓊、佴海燕、付某見、官某娥、付某在工商、建設、農業、民生、招商、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建設銀行深圳龍興支行、工商、農業銀行石門支行、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的資金、理財產品等予以凍結,首次凍結的余額共計人民幣61611038.63元。
二、維卡幣傳銷組織系境外向中國境內推廣虛擬貨幣的組織,網站及營銷模式由保加利亞人魯婭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境內,對外宣稱是繼“比特幣”之后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該組織打著“未來世界主流貨幣”、“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等旗號,聲稱維卡幣升值空間大,誘騙他人投入巨額資金到其設立的網站,并設立門檻,會員一旦注冊并購買激活碼激活后便不能退會退款,但不會事先告知,具有欺騙性。要成為“維卡幣”會員,必須在老會員的推薦下,繳納不同級別的“門檻費”獲得相應級別“激活碼”注冊成為不同級別的會員,即入門級130歐元、進階級530歐元、專業級1030歐元、高管級3030歐元、大亨級5030元、至尊大亨級12530歐元、節日大亨級18830歐元、二合一套餐31330歐元、三合一套餐36330歐元,其中:30歐元為入會的手續費,以歐元為計價單位,固定歐元匯率為1:7.7。按照規則,每名會員賬號的下面只能掛兩個下線會員,作為自己左、右區的起點,每個層級人員由1個發展成2個,2個發展成4個,以此類推,形成金字塔結構,但每個賬號的下線層數不能超過4層;左、右區的下線會員并不一定都是自己的直推發展,自己的上線發展的會員可以由上線安排掛在自己的左、右區的下線任意層級中的空缺位置,而上線會員則通過發展下線會員后獲得公司規定的各項獎勵作為報酬。
維卡幣傳銷組織將盈利模式分為靜態增值和動態增值兩種模式。靜態獲利模式即公司根據注冊的級別配發相應數量的網幣(代幣),會員使用網幣到公司網站的“挖礦”平臺挖取維卡幣,然后等待維卡幣靜態增值以獲利;動態獲利模式是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發展下線后,獲得公司設立的直推獎、對碰獎、代數獎、激勵獎等。直推獎獎勵模式為每發展一名下線加入,并將發展的下線會員掛在自己的賬戶下面,可以獲得下線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對碰獎獎勵模式為每個會員賬號下面只能發展兩個直接下線,即左區和右區,兩名下線再各自發展自己的下線會員,以此類推,賬號下的左區和右區每周對碰一次,取兩區中業績較小的下線投資額的百分之十給予上線獎勵,業績較多的區對碰后多出的數額部分可以累積到下周再進行對碰,不重復產生獎勵;代數獎獎勵模式是每個會員賬號最多有四代下線,如果發展的四代下線會員中也產生了對碰獎,則可以得到第一代和第二代下線會員對碰獎獎勵金額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第三代下線會員對碰獎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獎勵,第四代下線會員對碰獎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獎勵,每周一結算;激勵獎獎勵模式為新會員在賬號激活后一個月以內推薦其他新會員加入并激活賬號,可以額外獲得百分之十的直推獎,即可以獲得下線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獎勵。所有獎勵中的百分之六十進入會員賬號的現金賬戶,余下的百分之四十系統強制要求再次購買代幣(即“強制復投”)。現金賬戶的獎金可以直接提現,但每次提現需支付高額的手續費等諸多嚴格限制,也可以自愿復投。
根據維卡幣組織的規則,維卡幣會員激活碼是新會員加入維卡幣組織的必要條件,其唯一作用是激活維卡幣會員賬號,每個激活碼被激活意味著維卡幣組織增加一名成員。新會員在維卡幣網站注冊賬號后,只有使用激活碼激活賬號后才可以進行投資或者發展下線等諸多操作,激活碼獲得方式有在維卡幣網站商城內使用賬號綁定的銀行卡購買、使用會員賬戶內的維卡幣購買、使用現金賬戶中的歐元購買。第一種獲取方式風險大、周期長、公司有三天的審核期。第二種獲取方式公司規定的比例大大降低了維卡幣的實際換算價值,因而衍生了另外一種變現模式—販賣激活碼。會員加入維卡幣組織后,發展下線會員投資,從而獲得直推獎、對碰獎等各種獎勵,得到賬戶中的現金歐元,會員再使用現金歐元在網站商城購買激活碼,將激活碼或者直接將現金歐元出售給下線會員和新會員,從而將賬戶中的現金歐元變現成人民幣,迅速完成套現。
由此,維卡幣組織通過強制復投等規則,加上衍生出的變現模式,將獲得的犯罪資金逐步向組織高層匯集,即會員發展下線越多,買賣激活碼的數量就越多,由此產生的會員數量就越多,會員越多,產生的獎金就越多,獎金越多,強制復投的總金額就越多,上線會員賬戶中的現金歐元也就越多,就可以賣出更多的激活碼將獎金變現,但部分下線會員支付購買激活碼的金額遠遠大于其獎金金額,網站賬戶中的獎金不足后,為發展下線,就要跨層級向更高層級人員用現金購買現金歐元,周而復始,循環運作,維卡幣組織便不斷發展壯大,獎勵模式中的強制復投部分也流向維卡幣組織塔形結構的頂端。
2014年12月,被告人吳秀章經倪獻文的介紹加入維卡幣傳銷組織,注冊wxz168011等109個維卡幣賬號,直接或間接發展了郗鳳潔、劉某濤、戴某女、肖立青、張某發、蘇毅(另案處理)等人為下線,從香港區負責人費爾南多處幫下線購買激活碼,幫助維卡幣組織發展下線,壯大隊伍,其中,被告人吳秀章發展下線蘇毅后,通過販賣激活碼收取其傳銷資金人民幣5571463元。經鑒定:吳秀章wxz168011、wxz168055的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2779520.5548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62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54956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30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43703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吳秀章id為17147的賬號下級網絡有1047層,135141個賬號。按照維卡幣組織的規則,獎金中扣除40%的強制復投后,非法獲利人民幣11673976元,其中自愿復投金額人民幣7811650元,實際非法獲利人民幣3862326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郗鳳潔經吳秀章的介紹加入維卡幣傳銷組織,注冊xfj16801等102個維卡幣賬號。其以維卡幣是第二代虛擬貨幣升值空間大為由,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肖立青、張某發、朱某志、王某爽、楊某麗等人為下線,從費爾南多處幫下線購買激活碼,幫助維卡幣組織發展下線,壯大隊伍。被告人郗鳳潔通過發展下線販賣激活碼從其民生銀行卡6226***********匯入的傳銷資金就有人民幣14501341.84元。經鑒定:郗鳳潔xfj16801的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1477514.7773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59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69814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02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43999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郗鳳潔id為17240的賬號下級網絡有95層,14055個賬號。按照維卡幣組織的規則,獎金中扣除40%的強制復投后,非法獲利人民幣6199719元,其中自愿復投金額人民幣433048元,實際非法獲利人民幣1869230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肖立青經郗鳳潔的介紹加入維卡幣傳銷組織,注冊xlq16801等54個維卡幣賬號。其以維卡幣是第二代虛擬貨幣升值空間大為由,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曾某澤、劉某梅、高某、李某龍等人為下線,從費爾南多處幫下線購買激活碼,幫助維卡幣組織發展下線,壯大隊伍。被告人肖立青通過發展下線販賣激活碼共收取傳銷資金人民幣2870883元。經鑒定:肖立青xlq16801的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766856.6672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63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41291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19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29818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肖立青id為28202的賬號下級網絡有92層,5743個賬號。按照維卡幣組織的規則,獎金中扣除40%的強制復投后,非法獲利人民幣3212188元,其中自愿復投金額人民幣2350565元,實際非法獲利人民幣861623元。
案發后,被告人吳秀章被扣押人民幣530萬元(其中株洲縣人民法院130萬元、株洲市公安局400萬元)。被告人郗鳳潔被扣押人民幣240萬元(其中株洲市公安局200萬元、株洲縣人民法院40萬元)。被告人肖立青退繳人民幣85萬元(其中株洲市公安局55萬元、株洲縣人民法院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㈠證人證言:
1.證人戴某女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她在吳秀章的介紹下注冊了一個5030歐元的賬戶;2015年下半年,吳秀章從監獄出來后向她說所有的賬戶都要交回公司驗證,她便將賬戶和密碼告訴了吳秀章,后吳秀章稱該賬號被公司收回,便將自己的wxz16834賬號交給她使用。
2.證人李某龍的證言,證明2015年3、4月份,他與丈夫夏慧全,還有肖立青一起吃飯時,肖立青向他初步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并借給他一個530歐元的賬戶,按當時匯率換算合計人民幣4134元,但他注冊賬號后并沒有發展下線,也沒有提現獲利,注冊賬戶的錢也沒有還給肖立青。
3.證人朱某志的證言,證明2016年2月的一天,郗鳳潔到她經營的美容店做美容時向其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因為郗鳳潔還欠她做美容的錢,她便提出用欠款抵銷維卡幣開戶的錢,郗鳳潔便給她注冊了一個1030歐元的賬戶,她發展的下線有陳某鳳和黃某霞,陳某鳳是和她一起注冊的,黃某霞是經她介紹購買了一個5030歐元的賬戶,兩名下線注冊的錢都是轉給她后再由她轉給郗鳳潔的。
4.證人曾某澤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某天,肖立青到他經營的店中聊天時向他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幾天后他轉賬到肖立青民生銀行卡上3萬多元開設了一個5030歐元的賬戶,開戶后沒有發展過直推下線,僅靠出售賬戶中的維卡幣獲得1萬多元人民幣,賬號處于虧損狀態。
5.證人楊某坤的證言,證明2015年年底,他的妹妹楊某芳稱其交了一名姓吳的男朋友,后又要他開設一張銀行卡給她,他便在中山市古鎮建設銀行網點開設了一張銀行卡并交給楊某芳,他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這張銀行卡,他并不知道楊某芳的基金公司是什么情況,也沒有聽說過維卡幣的事情。
6.證人戴某瑤的證言,證明她與郗鳳潔之前是同事,2014年年底,郗鳳潔幾次打電話給她講維卡幣的事情,過了一段時間,又邀請她去茶館喝茶,給她詳細講解了維卡幣的情況,并播放一段中央電視臺關于維卡幣發展前景的視頻;初步了解維卡幣后,郗鳳潔借給她2萬元人民幣,她自己出資2萬多元人民幣注冊了一個5030歐元的賬戶。她加入維卡幣組織后,先后共計注冊賬號11個,cc12013和enjoy98是郗鳳潔給其放的位置,并不清楚是誰的直接下線,而賬號hzgy98是她轉賬給郗鳳潔提供的一個銀行賬號約14萬元人民幣購買現金歐元后注冊的;其發展荊某貞注冊了1130歐元的賬戶、岑某嫻注冊了1130歐元的賬戶、魏某海注冊了1130歐元的賬戶、胡某彩注冊了130歐元和1130歐元的賬戶、朱某生注冊了7630歐元的賬戶、方某娟注冊了1130歐元的賬戶、李某英注冊了530歐元的賬戶。
7.證人楊某麗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份,她經郗鳳潔的介紹花4000多元人民幣注冊了一個530歐元的維卡幣賬戶,后來又花8000多元人民幣幫兩個侄女每人注冊了一個530歐元的賬戶。她將賬戶內的維卡幣掛在維卡幣網站上出售后,將賣得的歐元提現成人民幣500多元,并用剩余的歐元注冊激活了一個130歐元的賬戶,這四個賬戶都是她自己在操作。
8.證人王某爽的證言,證明2014年年底,她在郗鳳潔的介紹下花17000余元人民幣注冊了兩個1030歐元的維卡幣賬戶,并沒有發展過下線,也不知道其上線與下線是誰。
9.證人高某的證言,證人系曾某澤妻子,證明她與曾某澤注冊了5030歐元的維卡幣賬戶后,她瞞著曾某澤同意肖立青借錢給其近5萬元人民幣先后注冊了19個維卡幣賬戶,沒有發展過下線,賬號中賣出維卡幣的資金也都再次用于購買維卡幣賬戶了。
10.證人劉某濤的證言,證明2015年上半年,他接待兩名前來做足浴的客戶時,其中一名叫吳秀章的客戶向他和李某紅詳細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他就讓吳秀章幫其注冊了兩個賬號,其中1030歐元的賬戶掛在李某紅的賬戶下面,530歐元的賬戶不知道是掛在誰的下面,他加入維卡幣組織后,既沒有發展下線,也沒有從中獲利。
11.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其在2014年通過QQ群了解、注冊維卡幣賬戶及經營的情況。
12.證人劉某梅的證言,證明她是自己注冊維卡幣賬號后找肖立青購買的激活碼,發展了下線會員唐某珍等11人,她的下線會員轉賬給其購買激活碼的錢基本都轉給上線肖立青以及肖立青的上線郗鳳潔、費爾南多了。
13.證人楊某芳的證言,證明吳秀章與她是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3月,吳秀章要她跟其哥哥楊某坤說開一張銀行卡給他,用于生意上的資金周轉;同月20日,楊某坤開設了一張建設銀行卡號為62170*************的銀行卡交給了吳秀章。2016年6月12日,吳秀章用楊某坤的卡轉給她人民幣556.2萬元,她將其中250萬元作為吳秀章與她的共同投資款轉到中山聚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剩余300余萬元又轉回給了吳秀章。她建設銀行賬戶6210*************中與維卡幣會員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吳秀章叫其操作的,并不知道是什么資金,也不認識轉賬的人。
㈡物證、書證
1.楊某麗中國銀行存折復印件,證明楊某麗將維卡幣賣出后提現的情況。
2.調取證據通知書、張某發、肖立青下線銀行賬戶開戶信息及相關人員戶籍信息,證明張某發、肖立青發展的部分下線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銀行卡開戶信息及其身份信息。
3.郗鳳潔民生銀行賬戶62261************流水,證明郗鳳潔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4.吳某夫建設銀行賬戶621700************流水,證明吳秀章所持有的吳某夫建設銀行卡維卡幣交易的賬戶流水情況。
5.段某旭建設銀行賬戶621700*************流水,證明郗鳳潔所持有的段某旭建設銀行卡維卡幣交易的賬戶流水情況。
6.郗鳳潔招商銀行賬戶6226***********開戶信息及流水,證明郗鳳潔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招商銀行卡賬戶開戶信息及流水情況。
7.戴某女交通銀行賬戶62226*************5流水,證明戴某女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交通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8.張某發建設銀行賬戶621700************開戶信息及流水,證明張某發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開戶信息及流水情況。
9.肖立青民生銀行賬戶6226************流水,證明肖立青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0.吳秀章民生銀行賬戶6226*************流水,證明吳秀章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1.段某志民生銀行賬戶6226************流水,證明郗鳳潔所持有的段某志民生銀行卡維卡幣交易的賬戶流水情況。
12.楊某坤建設銀行賬戶621700************流水,證明吳秀章所持有的楊某坤建設銀行卡維卡幣交易的賬戶流水情況。
13.朱某志建設銀行賬戶62270************流水,證明朱某志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4.楊某麗建設銀行賬戶3241079************流水,證明楊某麗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5.楊某芳建設銀行賬戶62366************及相關賬戶流水,證明楊某芳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6.蘇毅建設銀行賬戶6236683************流水,證明蘇毅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7.張軒建設銀行賬戶6217************流水,證明張軒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建設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8.劉某梅民生銀行賬戶6226************流水,證明劉某梅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19.蘇毅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流水,證明蘇毅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20.肖立青工商銀行賬戶95588************流水,證明肖立青維卡幣交易所使用的工商銀行卡賬戶流水情況。
21.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吳秀章、肖立青、郗鳳潔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的情況。
22.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2刑終227號刑事判決書及株洲縣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判決書,確認了維卡幣傳銷組織的組織結構、經營模式、獲利方式、吸納資金金額、人數及相關人員被以組織領導傳銷罪定罪處罰的情況。
23.被告人吳秀章、郗鳳潔、肖立青提交的自愿復投的賬戶截圖、復投資金統計表,證明各自自愿復投的情況。
㈢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偵查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吳秀章分別在一組不同12張照片中成功辨認出了本案同案人蘇毅、倪獻文。
2.郗鳳潔維卡幣賬戶提取筆錄及賬戶截圖,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郗鳳潔的維卡幣賬戶進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況。
3.肖立青維卡幣賬戶提取筆錄及賬戶截圖,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肖立青的維卡幣賬戶進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況。
4.吳秀章維卡幣賬戶提取筆錄及賬戶截圖,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吳秀章的維卡幣賬戶進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況。
5.戴某女、李某龍、朱某志、曾某澤、戴某瑤、楊某麗、王某爽、高某維卡幣賬戶截圖,證明各自的維卡幣賬戶情況。
㈣鑒定意見
1.株洲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與技術偵察支隊株公(網安)勘[2016]01號電子數據遠程勘驗報告、固定電子證據清單,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維卡幣網站http://www.onelife.eu/進行遠程取證,獲取維卡幣會員網站相關數據以及將獲取的電子數據固定的情況。
2.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湘鑒司鑒中心[2017]電鑒字第1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姓名為吳秀章的會員有2個送檢賬號,所有賬號的注冊時間自2014年12月18日9點30分至2014年12月18日10點33分,以上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2779520.5548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62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54956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30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43703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吳秀章id為17147的賬號下級網絡有1047層,135141個賬號。姓名為郗鳳潔的會員有1個送檢賬號,賬號注冊時間為2014年12月18日11點33分,以上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1477514.7773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59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69814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02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43999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郗鳳潔id為17240的賬號下級網絡有95層,14055個賬號。姓名為肖立青的會員有1個送檢賬號,賬號注冊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10點31分,以上賬號獲得獎金金額總計766856.6672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為163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總計412910歐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碼數量為119個,已使用的激活碼金額總計298180歐元。在會員網絡中,肖立青id為28202的賬號下級網絡有92層,5743個賬號。
㈤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吳秀章的供述,證明2014年10月份,他當時在網上做賣水果的生意,但因生意不好萌生做保險經紀的想法,便與之前認識的做101保險基金的香港人倪獻文(倪先生)聯系,和郗鳳潔一同到達香港參加了該公司的業務培訓會。參加完培訓后,倪獻文帶二人見到了魯婭、費爾南多和艾倫,費爾南多給二人介紹了維卡幣的基本情況并添加了微信好友。同年11月底,費爾南多在微信上向他詳細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以及相關資料,他和郗鳳潔便再次趕到香港深入了解;同年12月底,他、郗鳳潔、肖立青三人一同來到香港找到費爾南多,他購買了一個5030歐元、一個530歐元的賬戶,費爾南多又賒了幾個賬戶給三人,其中給了他5個賬戶,這些賬戶分別是wxz168011、wxz168022、wxz168033、wxz168044、wxz168055、wxz168168、wxz168099。他將wxz168011放在最頂層,郗鳳潔在他的下線,肖立青在郗鳳潔的下線。wxz168099是他用來出賬的賬號,開設的其余賬戶中的現金歐元先轉到該賬號內,再通過該賬號轉給蘇毅ss120602和zx1987的賬號中,也有通過wxz168011賬號將現金歐元轉給蘇毅過,蘇毅主要將人民幣打到楊某坤的建行卡上。他加入維卡幣組織后發展的直推下線有郗鳳潔、戴某女、劉某濤、李某紅、祁某華。他通過賬號wxz168011約獲利217萬歐元,wxz168022約獲利63萬歐元,wxz168099約獲利65萬歐元,wxz168033約獲利57萬歐元,wxz168055約獲利149萬歐元,共計獲利約521萬歐元,其余一些小賬戶的獲利金額記不清楚了,除去自愿復投部分約150萬歐元后獲純利約1000萬元人民幣,純利部分投資楊某芳的基金公司約700萬元,給其女朋友楊某芳180萬元用于炒股,自己做水果生意虧損200余萬元。他參與維卡幣傳銷使用的銀行卡有其本人的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卡、弟弟吳某夫的建設銀行卡、楊某坤的建設銀行卡。其本人的民生銀行卡匯出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錢是918721.83元人民幣,通過蘇毅民生銀行與中信銀行匯出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錢是2165282元人民幣,合計3084003.83元人民幣。蘇毅用于購買現金歐元匯入他所使用的楊某坤的建行卡總金額為4308251元人民幣,匯入他使用的其余幾張銀行卡總金額為1263212元人民幣,合計5571463元人民幣。對于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湘鑒司鑒中心[2017]電鑒字第13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的維卡幣賬戶wxz168011和wxz168055注冊信息、現金賬戶余額、獲得獎金金額2779520.5548歐元、購買激活碼數量162個、購買激活碼金額549560歐元、已使用激活碼數量130個、已使用激活碼金額437030歐元、ID17147賬戶下級網絡1047層、賬戶135141個的鑒定結果均沒有異議。
2.被告人郗鳳潔的供述,證明2014年年底她和吳秀章一起去香港購買101基金,一名產品經理向二人介紹完101基金后又告知二人有一個維卡幣的產品很好。她回到廣州后,通過網絡等途徑對維卡幣有了基本的了解,認為有一定的投資空間。二人便于十來天后再次來到香港維卡幣公司的總部,費爾南多接待二人并詳細介紹了維卡幣的情況。幾天后,她又邀約肖立青,三人再次找到費爾南多,她開設了一個5030歐元的賬戶XFJ16801放置在吳秀章的下線,肖立青在她的下線;公司還借給了她6個5030歐元的賬戶。她加入維卡幣組織后共計注冊賬號90余個,發展的直推下線有肖立青、王某海、張某發、趙某蘭、王某爽、戴某瑤、潘某辰、黃某呈、朱某智、徐春、段某梅、孫某松、楊某麗、賴某花。她在維卡幣組織獲利后主要套現方式是出售現金歐元和激活碼,2015年1月至9月主要通過自己的民生銀行卡6226***********,2015年10月起用女兒段某旭建設銀行卡6217003***********來周轉和套現維卡幣資金,自愿復投了接近400萬元。其民生銀行卡6226194***********匯入購買維卡幣激活碼或現金歐元的金額總共是14501341.84元人民幣,通過該卡匯出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金額共計36114331.26元人民幣,其中匯給費爾南多的金額是12280260.41元人民幣。對于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湘鑒司鑒中心[2017]電鑒字第13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的維卡幣賬戶xfj16801注冊信息、現金賬戶余額、獲得獎金金額總計1477514.7773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159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698140歐元、已使用激活碼的數量102個、已使用激活碼金額439990歐元、ID17240賬戶下級網絡95層、賬戶14055個的鑒定結果均沒有異議。
3.被告人肖立青的供述,證明2015年1月份,她通過郗鳳潔的介紹加入維卡幣組織,主賬號是xlq16801,共注冊賬號60余個。發展直推下線吳某珍、曾某澤、陳某玲、李某龍、黃某燁、張某霞、楊某華等人,間接下線傅某、余某平、張某霞、李某1、肖某、康某鳳、林某聰、吳某鳳等人,又自愿復投了一大部分。她在維卡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是一張民生銀行的卡和一張工商銀行的卡,其他維卡幣會員匯入該民生銀行卡中用于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金額是1998126元人民幣,匯入工商銀行賬戶用于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金額是872757元人民幣,通過民生銀行卡匯出向他人購買激活碼或者現金歐元的金額是3903881.79元,其中轉給費爾南多用于購買激活碼的錢是744152.76元人民幣。對于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湘鑒司鑒中心[2017]電鑒字第13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的維卡幣賬戶xlq16801注冊信息、現金賬戶余額、獲得獎金金額總計766856.6672歐元、購買激活碼的數量163個、購買激活碼的金額412910歐元、已使用激活碼的數量119個、已使用激活碼金額298180歐元、ID28202賬戶下級網絡92層、賬戶5743個的鑒定結果均沒有異議。
4.同案人蘇毅的供述,證明2014年2月他被別人拉進維卡幣的微信群后慢慢了解了維卡幣,并參加了在香港舉辦挖礦儀式,先后注冊激活了30余個賬戶,其使用過賬號為6226**********的民生銀行卡、6236683**********的建設銀行卡、張軒62170***************的建設銀行卡及工商銀行賬戶用于維卡幣交易。他與吳秀章之前就已經認識,2015年年初他因治病向吳秀章借了人民幣10萬元,到了2015年11月份,他向香港公司購買激活碼時公司給了其一個電話號碼,他與之聯系后發現是吳秀章,此時才知道吳秀章一直在從事維卡幣活動,而且層級很高,之后他便開始向吳秀章購買歐元,有時吳秀章也沒有歐元了就要他直接找香港購買,并轉錢讓他幫其一起購買;對于他主賬號ss120602的推薦人是wxz1681313的事情并不知情,該賬號是香港公司幫忙注冊的。2016年3月,他和吳秀章在中山見面,因他很多信用卡需要還款,便繼續向吳秀章借錢,吳秀章稱只有賬戶中的現金歐元了,可以將賬戶中的現金歐元轉給他,并將需要購買歐元的會員介紹給他,讓他將歐元賣掉后先用于周轉。此后,吳秀章每周都通過wxz168099的賬號將現金歐元轉到他的ss120602或zx1987賬戶中;吳秀章共轉給他100萬歐元以上,吳秀章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他還欠其人民幣85萬元;在看守所期間,吳秀章女朋友楊某芳向他要錢,他便分兩次共轉給楊某芳人民幣70萬元;2017年春節左右,吳秀章取保候審出來沒有錢用,他再次轉給吳秀章人民幣5萬元,還欠吳秀章人民幣10萬元。
5.同案人張某發的供述,證明2015年1月份他在網上了解到維卡幣信息后,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肖立青,想找肖立青購買激活碼,肖立青又要他在郗鳳潔的介紹下加入了維卡幣組織,轉賬給郗鳳潔8000余元注冊了ZXF168賬戶,發展了直推會員向某紅、殷某德、殷某舟、柯某、陶某艷、李某創、林某君、楊某艷,并用手機號1856*******的微信創建了名叫“啟航(三群)”的微信群,使用了建設銀行賬戶621700*************、621466*************、農業銀行賬戶622848*************、招商銀行賬戶621485*************/622609*************、維卡幣銀聯卡629275*************共計六張銀行卡用于維卡幣交易,通過獲得公司的動態獎勵、低買高賣販賣激活碼、出售維卡幣三種方式獲利,其以較低的價格向上線購買激活碼后再加價賣給有需要的下線會員,一般每1歐元賺取0.5元人民幣的差價,通過販賣激活碼獲利約10萬元人民幣,獲取動態獎勵獲利300余萬元人民幣,獲利金額100萬左右復投到了維卡幣中,剩余200余萬元用于購置房產、基金、期貨及日常開銷。
㈥涉案款物的證據
1.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銀行轉款憑證,證明案發后被告人吳秀章向株洲市公安局繳款人民幣400萬元,向株洲縣人民法院繳款人民幣130萬元。
2.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銀行轉款憑證,證明案發后被告人郗鳳潔向株洲市公安局繳款人民幣200萬元,向株洲縣人民法院繳款人民幣40萬元。
3.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銀行轉款憑證,證明案發后被告人肖立青向株洲市公安局繳款人民幣55萬元,向株洲縣人民法院繳款人民幣30萬元。
另查明,2015年9月11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春英、肖立青、郗鳳潔主動到石門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吳秀章歸案后勸導郗鳳潔、黃某明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林頌謙在審判期間勸導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被告人陳章貴、林頌謙、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徐春、蘇建和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還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公安機關出具的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證明本案被告人陳章貴等12名被告人歸案情況及被告人吳秀章歸案后勸導郗鳳潔、黃某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2.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石門縣公安局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李春英于2015年9月11日下午經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心區分局民警電話聯系后在東山小區門口等候并主動到濟南市中區分局舜耕派出所主動說明情況,同日19時許,舜耕派出所將李春英移交了石門縣公安局辦案民警郭某強、杜某林的情況。
3.石門縣公安局對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的取保候審決定書、石門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情況說明、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的證言、現場照片,證明被告人林頌謙勸導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4.偵查機關從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系統提取的相關被告人、同案人、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相關證人、同案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5.偵查機關制作的訊(詢)問相關被告人、同案人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明了對相關被告人、同案人訊(詢)問的情況。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楊秀惠分工協作,共同組織、領導以所謂創業和理財經營活動為名,以相關“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為平臺,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吳秀章、龍志華、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積極參加“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或者維卡幣網站的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及傳銷組織的擴大起了關鍵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均屬于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指控陳章貴涉案金額6.08億元、注冊賬戶57690余個均有誤,本案的涉案金額應以陳章貴等人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注冊會員賬戶的總金額來予以認定,即為102919900EB,折合人民幣617519400元,注冊賬戶的個數應以湖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湘公物鑒(電證)字(2016)149號物證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為依據,即為58730個,因此予以糾正。但增加的涉案金額和賬戶個數對相關被告人量刑時不作為量刑因素考慮。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組織領導GP7傳銷活動犯罪中,陳章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首起犯意,積極邀約他人并組織傳銷組織、搭建、管理傳銷網站,負責傳銷組織日常工作的管理、協調、人員分工與安排等,系發起者、決策者、操縱者,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楊輝英、林頌謙在參加人脈聯銀、鷹商通、寶裕豐公司的傳銷活動后,作為公司高管,根據公司的安排分別負責財務部、市場部等部門的工作,分別管理傳銷組織的資金收支與網站宣傳培訓、市場管理等事務;楊輝英作為被告人陳章貴的妻子,明知陳章貴組織傳銷組織仍積極參與,共同謀取非法利益;林頌謙為獲取非法利益,還積極宣傳傳銷組織、大力發展下線會員,因此楊輝英、林頌謙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亦系主犯,但作用相對較小。吳秀章、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積極參加“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或者維卡幣網站的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會員;楊秀惠雖名為公司直屬服務中心負責人,但主要是通過電話、QQ、郵件等與會員就網站中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收集等,僅起到了上傳下達的作用。因此,根據各自發展的會員人數、層級及獲利金額,上述吳秀章等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九名被告人在組織領導GP7傳銷活動犯罪中系主犯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認定。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徐春、蘇建和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李春英、肖立清、郗鳳潔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林頌謙在本案原一審審理期間勸導犯罪嫌疑人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秀章歸案后勸導郗鳳潔、黃某明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徐春、李春英、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有全部或者部分退贓情節,酌情可予以不同幅度的從輕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決定對陳章貴、楊輝英予以從輕處罰,對林頌謙、龍志華、吳秀章、楊秀惠、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予以減輕處罰,其中對楊麗娟、李春英、徐春、楊秀惠、蘇建和適用緩刑。對本案的涉案贓款、贓物、違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綜上所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二、三、四、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章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二、被告人楊輝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三、被告人吳秀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四、被告人郗鳳潔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五、被告人林頌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六、被告人肖立青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七、被告人龍志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八、被告人楊麗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九、被告人李春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被告人楊秀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一、被告人徐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二、被告人蘇建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楊輝英人民幣100萬元、林頌謙人民幣30萬、李春英人民幣30萬元、徐春人民幣48.2萬元、蘇建和人民幣22萬元、郗鳳潔人民幣310萬元,肖立青人民幣133萬元系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吳秀章人民幣600萬元,其中466.2326萬元系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四、對已凍結的涉案資金陳章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22**************賬號內的資金人民幣194488.59元及孳息;陳章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賬號資金人民幣72076.55元及孳息、產品編號SZ072013001000Y01理財產品資金人民幣400000元及孳息、6214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3035587.38元及孳息、產品編號SZ072013001000Y01理財產品資金人民幣7700000元及孳息、陳章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龍興支行62170**************賬號內產品編號SZ072013001000Y01理財產品資金人民幣1100000元及孳息;楊輝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69201.99元及孳息;向某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6673433.45元及孳息、產品編號SZ072013001000Y01理財產品資金人民幣10000000元及孳息;深圳市佛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00032.89元及孳息;深圳市寶裕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賬號內資金人民幣50085.33元及孳息;深圳市寶益豐投資資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78974.24元及孳息;深圳前海寶裕豐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賬號內資金人民幣363048.09元及孳息;深圳前海寶裕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賬號內資金人民幣332948.43元及孳息;付某平安銀行深圳分行621626*************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004375.64元及孳息;陳章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68614.05元及孳息;楊輝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賬號內資金人民幣738507.51元及孳息;佴某梅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0128054809479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220743元及孳息;林某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575901.02元及孳息;胡某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94978.70元及孳息;楊秀惠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賬號內資金人民幣8161370.74元及孳息;佴某梅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22**********賬號內資金人民幣3036752.97元及孳息;付某見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2**************1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673204.81元及孳息;陳章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0**************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87908.18元及孳息;龍志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支行62122**************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1702.87元及孳息;官某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支行622208**************賬號內資金人民幣67824元及孳息;官某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支行62284**************賬號內資金人民幣273065.22元及孳息、62284**************賬號內資金人民幣13793元及孳息;陳章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單號為P050000013332325人身保險現金價值人民幣1089720元及孳息;陳章貴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名為toa26563733的陸金所賬戶內資金人民幣9512699.98元及孳息;扣押在案的深圳市鷹商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粵BL****奔馳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五、對各被告人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犯罪所得予以繼續追繳。
陳章貴上訴稱,1.陳章貴不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故意和非法占有財產的犯罪目的。2.寶裕豐公司循環創富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是真正循環買賣的交易模式,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01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和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13號司法會計補充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特申請重新鑒定。3.寶裕豐公司的公司運行模式吻合國家經濟政策和相關法規,獨立打造了E品商城、寶語通、尋佛游戲、佛陀文化、綜合格斗賽、理財師培訓、投資策劃、海外酒店、海外旅游等項目,寶裕豐公司不是傳銷。4.寶裕豐公司的資金最終用于支持孵化培育實體發展,而非獲得金融直接收入,平臺沒有設定固定回報,完全透明公開,無任何不實之隱。5.寶裕豐公司的事業屬于社會和人民,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路徑具結本案。
楊輝英上訴稱,1.楊輝英對于原判認定其有罪的定性不持異議。2.楊輝英在本案中只起到了協調輔助作用,作用較輕,應當認定為從犯,并從輕減輕處罰。楊輝英不是公司財務總監,沒有行使財務總監職權,其行為均是按照陳章貴的安排辦理,陳章貴在作出相關決策時也不會與其商議,其實際上從事的是公司出納工作,且楊輝英僅有小學三年級水平,沒有會計從業資格和注冊會計師證書,不能勝任財務總監一職,原判單純因其與陳章貴的夫妻關系,就認定其是公司老板娘,系公司的財務總負責人,有失法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3.楊輝英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且在偵查階段主動繳納100萬元罰金。4.楊輝英家中有七八十歲的父母親在家無人照顧,且父親有多重嚴重殘疾,需要楊輝英支撐家庭;5.楊輝英與陳章貴夫妻均已被羈押,家中沒有經濟來源并有老人需贍養,經濟困難。綜上所述,楊輝英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楊輝英的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楊輝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楊輝英客觀上有保管、支付涉案資金的行為,但主觀上并不明知;且即使構成犯罪,其在本案中的位置也僅僅是起到輔助性作用,原判認定其為主犯并予以量刑存在不當之處,請求結合全案情況,給予楊輝英合理、合法的判決。
吳秀章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1.吳秀章具有從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原判量刑畸重。2.吳秀章中途退出傳銷組織,犯罪情節較輕。3.吳秀章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退贓,退贓金額超出因犯罪行為的非法獲利金額,應當予以從輕處罰。4.原判量刑相比其他法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標準明顯畸重,有失司法公正和平衡。5.吳秀章參加“GP7”和維卡幣的犯罪行為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兩個情節,而不是屬于累犯或在緩刑考驗期間重新犯罪的情形,原判錯誤適用數罪并罰量刑,導致量刑過重。6.吳秀章符合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依法可適用緩刑。
郗鳳潔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1.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重。⑴鑒定報告顯示郗鳳潔在“GP7”的非法獲利金額為141萬元,但郗鳳潔在“GP7”的動態主賬戶RM10081是其與林頌謙、黃婉蘭共有,其中郗鳳潔占比50%,林頌謙、黃婉蘭各占25%,原判僅認定郗鳳潔分出3萬元利潤給林頌謙,實際獲利仍為138萬元是錯誤的,郗鳳潔獲利金額只有70萬元,其余收入均分給了林頌謙和黃婉蘭;而且該獲利只是141萬元EB,是一個未被變現的虛擬獲利,原判并無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證明郗鳳潔收取了該141萬元;加之,郗鳳潔曾匯款給楊秀惠購買EB,也曾在平臺上購買其他會員的EB,實際凈獲利為20萬元;⑵郗鳳潔在維卡幣的獲利金額為186.92萬元,在“GP7”的獲利金額為70萬元,其非法獲利總金額應為256.92萬元。⑶郗鳳潔自2012年底加入“人脈聯銀”組織后未曾拉一個會員加入,沒有危害社會,也沒有被害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2.相比本案同案犯及維卡幣傳銷犯罪的同案犯,原判量刑明顯畸重,應當從輕量刑,并依法適用緩刑。⑴原判量刑相比株洲法院對維卡幣傳銷犯罪同案犯的量刑明顯畸重;⑵郗鳳潔具有自首、從犯、全部退贓等量刑情節,原判量刑明顯畸重。3.從社會危害性來看,郗鳳潔對社會已明顯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林頌謙上訴稱,1.林頌謙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不高,處于被組織、被領導地位,在傳銷組織工作的時間較短,在公司發揮的作用和地位也無足輕重,不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犯。2.本案屬于在本省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林頌謙動員13名同案人員歸案,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應認定為重大立功。綜上所述,林頌謙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改判適用緩刑或與羈押期相近的刑期。
肖立青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1.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重。⑴原判未對肖立青在“GP7”中的復投金額予以核減;⑵肖立青在“GP7”中的獲利金額應為20萬元,在維卡幣中的獲利金額應為80余萬元,其非法獲利總金額應為100余萬元,而非原判認定的130余萬元;⑶原判認定肖立青有積極推薦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或發展下線的行為與客觀事實不符。2.原判量刑明顯畸重,應當從輕量刑,并依法適用緩刑。⑴原判量刑相比本省其他法院的同類案件量刑明顯畸重;⑵原判將肖立青在“GP7”和維卡幣中的犯罪金額分別量刑后,再綜合確定刑罰,違反法律規定;⑶肖立青具有自首、從犯、全部退贓等量刑情節,原判量刑明顯畸重。3.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肖立青已明顯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審判決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原審被告人楊秀惠共同組織、領導以所謂創業和理財經營活動為名,以相關“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為平臺,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訴人吳秀章、肖立青、郗鳳潔,原審被告人龍志華、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蘇建和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積極參加“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或者維卡幣網站的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及傳銷組織的擴大起了關鍵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以上十二人均屬于情節嚴重。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組織領導“GP7”傳銷活動犯罪中,陳章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首起犯意,積極邀約他人并組織傳銷組織、搭建、管理傳銷網站,負責傳銷組織日常工作的管理、協調、人員分工與安排等,系發起者、決策者、操縱者,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楊輝英、林頌謙在參加人脈聯銀、鷹商通、寶裕豐公司的傳銷活動后,作為公司高管,根據公司的安排分別負責財務部、市場部等部門的工作,分別管理傳銷組織的資金收支與網站宣傳培訓、市場管理等事務;楊輝英作為陳章貴的妻子,明知陳章貴組織傳銷組織仍積極參與,共同謀取非法利益;林頌謙為獲取非法利益,還積極宣傳傳銷組織、大力發展下線會員,楊輝英、林頌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對較小。吳秀章、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積極參加“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或者維卡幣網站的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會員;楊秀惠雖名為公司直屬服務中心負責人,但主要是通過電話、QQ、郵件等與會員就網站中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收集等,僅起到了上傳下達的作用,根據各自發展的會員人數、層級及獲利金額,吳秀章等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陳章貴、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龍志華、楊秀惠、楊麗娟、徐春、蘇建和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李春英、肖立青、郗鳳潔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林頌謙勸導犯罪嫌疑人黎健、黃婉蘭、胡某等人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秀章歸案后勸導郗鳳潔、黃某明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輝英、林頌謙、吳秀章、徐春、李春英、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有全部或者部分退贓情節,酌情可予以不同幅度的從輕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決定對陳章貴、楊輝英予以從輕處罰,對林頌謙、龍志華、吳秀章、楊秀惠、楊麗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鳳潔、蘇建和予以減輕處罰,其中對楊麗娟、李春英、徐春、楊秀惠、蘇建和適用緩刑。對本案的涉案贓款、贓物、違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上訴人陳章貴提出其不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故意和非法占有財產的犯罪目的;寶裕豐公司循環創富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是真正循環買賣的交易模式,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01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和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13號司法會計補充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申請重新鑒定;寶裕豐公司的運行模式吻合國家經濟政策和相關法規,獨立打造了E品商城等多項投資項目,寶裕豐公司不是傳銷;寶裕豐公司的資金最終用于支持孵化培育實體發展,而非獲得金融直接收入,平臺沒有設定固定回報,完全透明公開,無任何不實之隱;寶裕豐公司的事業屬于社會和人民,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路徑具結本案的上訴理由。經查,涉案的人脈聯銀、鷹商通、寶裕豐以所謂創業和投資理財經營活動為名,以“游戲積分理財網站”或“EST”網站或“GP7”網站為依托,要求參加者以交納開戶費的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通過設置多種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的獎勵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所發展的會員結構按雙軌制分左、右區呈金字塔狀形狀自上而下發展延伸,騙取財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傳銷活動;本案中直推傭金、雙組傭金、培育津貼是會員報酬的主要來源,均以所發展下線會員的開戶資金或者業績作為計算依據,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酬或者返利的情形;陳章貴雖設立了E品商城等多項投資項目,但不能改變“GP7”網站從事傳銷活動的本質;陳章貴明知上述網站系傳銷網站,仍指使他人開發網站、負責傳銷組織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借理財之名建立傳銷組織,大力發展下線會員,人數眾多、層級高、涉案金額及獲利金額巨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依法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湖南德源司法鑒定所湘德源司法鑒字(2016)6001號、6013號鑒定意見,系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依據偵查機關合法提取的“GP7”網站后臺數據依法客觀進行鑒定后形成的結論,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原審中均進行了質證,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也未提出合理的重新鑒定理由,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本案原審被告人發展的傳銷人數、收取傳銷資金數額、層級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章貴系故意犯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未認罪悔罪,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條件,故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楊輝英提出其對于原判認定其有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了協調輔助作用,作用較輕,應當認定為從犯并從輕減輕處罰。楊輝英不是公司財務總監,沒有行使財務總監職權,其行為均是按照陳章貴的安排辦理,陳章貴在作出相關決策時也不會與其商議,其實際上從事的是公司出納工作,且楊輝英僅有小學三年級水平,沒有會計從業資格和注冊會計師證書,不能勝任財務總監一職,原判單純因其與陳章貴的夫妻關系,就認定其是公司老板娘,系公司的財務總負責人,有失法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楊輝英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且在偵查階段主動繳納100萬元罰金;楊輝英家中有七八十歲的父母親在家無人照顧,且父親有多重嚴重殘疾,需要楊輝英支撐家庭;楊輝英與陳章貴夫妻均已被羈押,家中沒有經濟來源并有老人需贍養,經濟困難,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楊輝英的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楊輝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楊輝英客觀上有保管、支付涉案資金的行為,但主觀上并不明知;且即使構成犯罪,其在本案中的位置也僅僅是起到輔助性作用,原判認定其為主犯并予以量刑存在不當之處,請求結合全案情況,給予楊輝英合理、合法的判決。經查,證人陳某金、陳某起、佴某梅等人的證言,陳章貴、楊輝英、楊秀惠等人的供述,寶裕豐公司員工檔案表等證據綜合證明,楊輝英從2014年9月起受陳章貴的安排擔任鷹商通的財務總監,負責掌管平臺現金收入、公司辦公、差旅費等重大日常支出審批,2015年1月后仍為公司的財務總監,月薪人民幣18000元,寶裕豐公司后雖聘請了林某賢管理財務方面的部分事宜,但公司財務相關收支審批權仍由楊輝英掌控,并參與“GP7”網站收入資金的轉移;楊輝英本人的供述證明,楊輝英作為陳章貴之妻,對于GP7平臺的經營模式、獲利方式是清楚的,其明知陳章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他人錢財仍積極參與,共同謀取非法利益,主、客觀均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楊輝英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于楊輝英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給予合理合法判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原審考慮其犯罪、量刑情節,已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故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吳秀章及其辯護人提出吳秀章具有從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原判量刑畸重;吳秀章中途退出傳銷組織,犯罪情節較輕,可以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吳秀章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退贓,退贓金額超出因犯罪行為的非法獲利金額,應當予以從輕處罰;原判量刑相比其他法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標準明顯畸重,有失司法公正和平衡;吳秀章參加“GP7”和維卡幣的犯罪行為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兩個情節,而不是屬于累犯或在緩刑考驗期間重新犯罪的情形,原判錯誤適用數罪并罰量刑,導致量刑過重;吳秀章符合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依法可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數已達到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吳秀章同時參加兩個非法傳銷組織,原審判決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綜合其在各組織中發展的人數等情節合并計算后予以量刑,而非適用數罪并罰,原判充分考慮了吳秀章具有從犯、坦白、立功、退贓等量刑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故對于吳秀章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郗鳳潔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重,鑒定報告顯示郗鳳潔在“GP7”的非法獲利金額為141萬元,但郗鳳潔實際獲利金額只有70萬元,其余收入均分給了林頌謙和黃婉蘭,原判僅認定郗鳳潔分出3萬元利潤給林頌謙,實際獲利仍為138萬元是錯誤的,而且該獲利只是141萬元的EB,是一個未被變現的虛擬獲利,原判并無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證明郗鳳潔收取了該141萬元;加之,郗鳳潔曾匯款給楊秀惠購買EB,也曾在平臺上購買其他會員的EB,實際凈獲利為20萬元;郗鳳潔在維卡幣的獲利金額為186.92萬元,在“GP7”的獲利金額為70萬元,其非法獲利總金額應為256.92萬元;郗鳳潔自2012年底加入“人脈聯銀”組織后未曾拉一個會員加入,沒有危害社會,也沒有被害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相比本案同案犯及維卡幣傳銷犯罪的同案犯,原判量刑明顯畸重,應當從輕量刑,并依法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的獲利金額依據的是偵查機關的電子數據檢驗分析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并結合了其他證據,原審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對其在傳銷平臺賬戶的后臺數據予以了確認,對獲利金額及揮霍情況均予以了供述,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且該獲利金額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員依據平臺中原審被告人賬戶中所有“EB”的交易后臺數據并按收支原則計算而出,是原審被告人在本案案發前實際交易套現的獲利金額,而非預期可得獲利數據。郗鳳潔與林頌謙在庭審中也進行了對質,林頌謙僅認可郗鳳潔通過理財平臺向其轉入5000EB,約合人民幣30000元,其他則無證據證明,且郗鳳潔為謀取非法利益,積極參加兩個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請求從寬量刑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原判充分考慮了郗鳳潔具有從犯、自首、退贓等量刑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故對于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林頌謙提出其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不高,處于被組織、被領導地位,在傳銷組織工作的時間較短,在公司發揮的作用和地位也無足輕重,不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犯;本案屬于在本省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林頌謙動員13名同案人員歸案,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應認定為重大立功,林頌謙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改判適用緩刑或與羈押期相近的刑期的上訴理由。經查,林頌謙自2014年9月至本案案發時一直擔任公司的市場總監,主要負責傳銷網站宣傳、培訓等事宜,先后在公司及湖南省石門縣、山東省招遠市、廣西梧州市等地多次宣講傳銷網站的前景、模式,且林頌謙為獲取非法利益,申請成立服務中心,發展會員人數多、層級高、獲利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林頌謙勸導同案人黎健、黃婉蘭等多人到公安機關投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其勸導行為不符合重大立功構成條件,應屬一般立功,故對于林頌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肖立青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未對肖立青在“GP7”中的復投金額予以核減,其在“GP7”中的獲利金額應為20萬元,加上在維卡幣中的獲利金額80余萬元,其非法獲利總金額應為100余萬元,而非原判認定的130余萬元;原判認定肖立青有積極推薦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或發展下線的行為與客觀事實不符,量刑相比本省其他法院的同類案件量刑明顯畸重;且原判將肖立青在“GP7”和維卡幣中的犯罪金額分別量刑后,再綜合確定刑罰,違反法律規定,肖立青具有自首、從犯、全部退贓等量刑情節,原判明顯量刑畸重,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肖立青已明顯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經查,肖立青在偵查階段對其在傳銷平臺賬戶的后臺數據予以了確認,對獲利金額及揮霍情況均予以了供述,其獲利金額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員依據平臺中原審被告人賬戶中所有“EB”的交易后臺數據并按收支原則計算而出的,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符合證據的三性,足以認定,且肖立青為謀取非法利益,積極參加兩個非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數已達到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肖立青同時參加兩個非法傳銷組織,原審判決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綜合其在各組織中發展的人數等因素合并計算后予以量刑,而非適用數罪并罰,原判充分考慮了肖立青具有從犯、自首、退贓等量刑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故對于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童海燕
審 判 員 龔哲羲
審 判 員 羅 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雍 明
書 記 員 祁方方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