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9刑終74號
原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麗,女,1982年2月1日出生于寧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寧陽縣,住新泰市。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審(其間被羈押36天),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魯09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麗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孫麗經他人介紹后依托"善心匯"網站"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會員管理平臺,以系國家支持的扶貧項目等為名發展他人成為善心匯會員,并通過口頭、微信等方式宣傳、發布善心匯人員參與活動、善心匯扶貧、投資經營模式等相關信息,要求參與人購買"善種子"、"善心幣"的方式變相繳納會費成為會員,會員之間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式的會員網絡層級,由高到低會員等級分為A輪服務中心、B輪服務中心、C輪服務中心、A輪功德主、B輪功德主、普通會員。不同等級的會員在網站上參與贈與、受助獲取非法利益,并以下線一、三、五代會員的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引誘下線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善心匯"進行非法營利活動。
經鑒定,被告人孫麗屬于A輪功德主,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9層,其下層網絡有10層,451個會員賬號,其中激活賬號250個。該賬戶共完成61次贈與,累計501000元,23次受助,累計54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320個,剩余善種子45個,已支出善心幣1396個,剩余善心幣21個,已支出善金幣52491個,剩余善金幣4067個,管理錢包已支出50800元,管理錢包剩余3658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孫麗被傳喚到案。2017年8月31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兩部手機、一臺護眼臺燈、一個掛件、一個腰帶扣、十七張銀行卡。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7月28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推送警情:"善心匯"案件涉嫌違法犯罪,要求對泰安范圍內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處理;2017年7月28日,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對7.28傳銷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孫麗基本情況、個人信息,證實被告人孫麗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兩部手機、一臺護眼臺燈、一個掛件、一個腰帶扣、十七張銀行卡于2017年8月31日被依法扣押。
4、相關名詞解釋、情況說明、善心匯案件基本情況,證實善心匯案件基本情況。
5、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孫麗經現場檢測結果為甲基苯丙胺陰性。
6、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孫麗在新泰市新礦集團協莊煤礦宿舍霞西區15號樓403室被公安民警傳喚至汶西派出所。
7、關于光盤的說明,證實善心匯組織上下級會員詳單,賬戶支出、剩余統計表,善種子、善心幣收支詳單,贈與、受助詳單,管理錢包支出詳單。
8、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孫麗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以及2017年3月至7月,孫麗的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情況;以上交易明細顯示了孫麗向他人布施、受助等部分收支情況。
9、泰汶分局關于電子證據的說明,證實"數據庫抽取20170728"號電子證據系湖南警方根據善心匯網絡系統后臺數據提取,由上級公安機關推送至泰汶分局刑警大隊,孫麗屬于A輪功德主,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9層,下線會員中有250個會員賬號處于激活狀態(至少完成一次布施或者受助)。
10、網絡圖,證實被告人孫麗發展的下線人員情況。
(二)鑒定意見
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孫麗的登錄用戶名為20160212,ID為60244,屬于A輪功德主。該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9層,其下級網絡有10層,451個會員賬號。該賬戶共完成61次贈與,累計501000元,23次受助,累計54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320個,剩余善種子45個,已支出善心幣1396個,剩余善心幣21個,已支出善金幣52491個,剩余善金幣4067個,管理錢包已支出50800元,管理錢包剩余3658元;過后公安民警將該鑒定意見向孫麗進行了送達告知。
(三)證人證言
1、證人賈某的證言,孫麗是其美容店的顧客,經常到其店里做美容,孫麗向其介紹善心匯,用其身份證照片、銀行卡、手機號給其注冊了善心匯會員,其賬號在孫麗手里,其未向善心匯的網絡平臺投入資金,都是孫麗投的,其有時接到貴州、四川等外地善心匯人員打來的電話讓打款,其通知孫麗。其沒介紹他人加入善心匯。孫麗向其宣傳說善心匯是響應國家扶持的扶貧政策,有各種實業作為支持,向其展示幫扶殘疾人的照片,孫麗還向其店里的顧客介紹善心匯的情況,宣傳善心匯不僅扶貧還能賺錢,讓他們加入,有時孫麗也打電話給別人這么介紹。孫麗宣傳善心匯的好處,介紹會員加入,通知會員到時候交錢等。其有孫麗的微信,孫麗在微信上經常發一些宣傳善心匯扶貧之類的信息。
2、證人張某1的證言,被告人孫麗的孩子和其孩子在上一年級時是同學,接孩子經常碰到就認識了,孫麗找過其好幾次讓其加入善心匯,其說沒錢沒加入,孫麗自己出錢,讓其辦了工行卡,孫麗用其身份證照片等給其注冊了善心匯會員,其賬號也在孫麗手里,都是孫麗操作的,其沒向善心匯的網絡平臺投入資金,都是孫麗投的,其有時接到遼寧、四川等外地善心匯人員打來的電話。其沒有介紹他人加入善心匯。被告人孫麗向其介紹說善心匯響應國家扶持的扶貧政策,幫窮人致富,孫麗說注冊加入后可以一個月給其200元,并讓其看她的手機上的宣傳善心匯扶貧的照片,并說很多人都加入了讓其放心加入。
3、證人劉某1的證言,其平時經常在騰訊平臺上搞理財,其單位一個姓田的同事說徐某搞理財,其問了徐某,徐某說是善心匯并把其介紹給了他對象孫麗,其提供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復印件等人通過孫麗注冊了善心匯會員,孫麗介紹說貧困區交1000至3000元,收益是本金的30%,小康區交1萬至3萬元,收益是本金的20%,孫麗讓其辦成小康區,這樣掙錢多,其聽了孫麗的辦成了小康區,其把錢以微信轉賬或支付寶支付的形式轉給孫麗,然后孫麗具體操作投款。2017年4月23日,其正式加入善心匯,沒過幾天其交了300元種子錢,100元善心幣,3000元本金,過了十幾天其收到3900元;2017年6月27日,其投入了15200元,其中200元是善心幣,15000元是本金,這一次的本金沒拿回來,后來聽說善心匯是非法傳銷組織,平臺被封閉了。
4、證人張某2的證言,孫麗用其身份證注冊成為善心匯會員,注冊后是孫麗自己投入資金,每月給其200元傭金,孫麗向其宣傳說善心匯是國家發起的扶貧項目,注冊加入后可以一個月給其200元,并讓其看他手機上關于宣傳善心匯扶助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照片,孫麗在微信朋友圈也經常發關于善心匯扶貧的宣傳資料,協莊礦很多都是孫麗發展的,基本上整個霞西區都是她的會員。
5、證人孔某的證言,其在協莊礦廣場上玩的時候認識了孫麗,孫麗向其宣傳說善心匯是國家發起的扶貧項目,是扶助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扶貧的同時也能賺錢,注冊加入后可以每個月給其150元,孫麗讓其手持身份證拍了照片并辦了一張銀行卡給孫麗,其他注冊程序都是孫麗完成的。
6、證人劉某2的證言,2016年12月份左右,孫麗找其要身份證注冊善心匯會員,其拒絕了;2017年4、5月份其在見到孫麗,孫麗非向其要身份證注冊善心匯會員,其拿著身份證拍了照片并把其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給了孫麗。孫麗介紹別人加入善心匯并幫助注冊會員,通過微信宣傳有關善心匯的項目,如扶貧、致富項目等,通過微信傳達一些消息,2017年6、7月份,孫麗說北京有個創業聯盟讓一起看看,其叫著兒子一起到了北京故宮、景山公園,第二天孫麗帶其到了一個類似于單位的地方,有很多人都是善心匯會員,因為人多其和孫麗走散了,其在單位里逛了逛然后有人讓上車,把其拉到另一個單位,單位房間里寫著各個省市的名字,其進了寫著山東的房間,車上的帶頭人把所有車上人的身份證收走了登記,過后就回家了。
(四)被告人孫麗的供述和辯解
其是善心匯的會員,善心匯的全名叫"善心匯文化傳媒公司",總部在海南省三亞市,董事長叫張某3。其是2016年8月12日在網絡上注冊成會員的。注冊后其就成為了善心匯公司的一員,通過這個平臺可以通過網上捐款資助別人,等其有困難了其也可以得到別人的資助。2016年3、4月份,其加入一個微信交友聊天群,群里有一個網名叫"誠毅"的微信網友加其微信,2016年8月份他拉其進了一個叫"善心匯交流群"的微信聊天群,8月12日,其通過微信把其身份證拍照,銀行卡等信息發給"誠毅","誠毅"給其注冊了20160210的賬號,2016年11月其捐贈了第一筆3000元,大約20天后其受資助3900元,2017年2月,其捐贈3萬元,大約20天后其受資助36000元,2016年6月其又捐贈3萬元,還沒匹配上,2016年7月善心匯被查。善心匯平臺分多種需要資助的社區,包括貧困區(捐贈1000至3000元)、小康區(捐贈1萬至3萬元)、富人區(捐贈最低5萬)、大德區(捐贈金額記不清了),貧困區收益率前七輪是30%,第八輪是20%,小康區收益率前五輪是20%,從第六輪開始是15%。另一種是推薦一名會員獲得被推薦會員的6%作為推薦人收益,其中3%是現金收益,另外3%作為善金幣,1個善金幣等于1元,可以在善心匯商城買東西。其直接推薦了大約40多個會員,會員等級從低到高為普通會員、B輪功德主、A輪功德主、C輪服務中心、B輪服務中心、A輪服務中心,直接推薦至少10個有效會員,并向公司繳納5萬元,可以從普通會員升級到A輪功德主,獲得260個善種子,2017年4月底5月初,其成為A輪功德主級別。其推薦會員共獲得9000個善金幣計9000元人民幣。其有一個叫"屌絲青年"的微信群,群主是聊城的劉光波,是其發展的會員,這個群有50多個人,是交流善心匯的群,群里人有什么問題其會在群里跟他們說。
其在善心匯電子系統中使用了兩個銀行卡,一個是農業銀行的,一個是建設銀行的,在系統匹配成功后,別人的錢轉到其農行卡上,其給別人轉錢時將農行卡的錢轉到建設銀行卡上,再通過建設銀行的網銀給別人轉。其發展了40個直排會員,其中有21個是其幫忙出錢投資,用的別人的身份信息注冊會員,其他19個是他人自己投入資金的。
其向別人宣傳善心匯是"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正規國家項目,是構建的"新經濟生態模式",介紹善心匯的優點,介紹別人也加入,不會注冊會員的其幫忙完成注冊,并給這些人200元傭金,其在微信群里和朋友圈里發過宣傳善心匯扶貧、投資賺錢的消息。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光盤兩張,證實被告人孫麗發展的451個會員的姓名、聯系電話、住址、銀行賬戶等信息以及部分提供資助人的資助情況以及孫麗發展的會員數量及各層級中處于激活狀態的人員情況。從數量上看共250人處于賬戶激活狀態。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麗加入"善心匯"組織,以扶貧救濟為名在新泰地區組織、領導"善心匯"活動,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善種子"和"善心幣"的方式變相的繳納會費成為會員,并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式的會員網絡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引誘下線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善心匯",進行非法營利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被告人孫麗處于整個會員網絡中第9層,其下級網絡有10層,451個會員賬號,其中激活賬戶250個,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關于被告人孫麗的無罪辯解及辯護人關于"該案層級的認定依據不足,標準錯誤,被告人孫麗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與銀行卡交易記錄等書證、證人賈某等證人證言、網絡圖及被告人孫麗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孫麗的犯罪事實,以上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麗是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孫麗被辦案民警在新泰市新礦集團協莊煤礦宿舍霞西區15號樓403家中被傳喚到案,與被告人孫麗當庭陳述"在家中被公安機關帶走"相印證,被告人孫麗不符合主動到案,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孫麗具有坦白情節,其對犯罪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其坦白情節的認定,可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孫麗違法所得,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作出"被告人孫麗該賬戶共完成61次贈與,累計501000元,23次受助,累計549800元"的鑒定意見,其違法所得為48800元,被告人孫麗庭審中陳述違法所得9000元無證據支持,不予采信。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二、被告人孫麗違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處理。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麗不服,提出上訴。其提出如下上訴理由:1、上訴人不具備組織領導傳銷罪的主體資格。上訴人沒有接受“善心匯”頂層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的委派或者授權,負責在當地區域組織發展管理會員;上訴人沒有晉升為當地區域“善心匯”負責人,對當地區域“善心匯”活動沒有人事物的管理作用;也沒有與“善心匯”頂層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形成溝通協調的參與機制;上訴人沒有積極參與“善心匯”的推廣宣傳活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張某3是“善心匯”的法人,上訴人只是使用“善心匯”平臺進行投資,沒有獲得非法所得,相反虧損20多萬,是受害者。2、本案鑒定結論為不合法證據,應予以排除,其沒有營利49000元。3、部分被直接推薦人員是由孫麗以他們名義注冊、操作,其個人投資。上訴人與發展的所有下層下級會員均不認識,更沒有收取任何會員的人頭費、入門費,與這些人不存在三級以上的團隊計酬返利的非法獲利關系。4、一審判決對主從犯的認定錯誤。綜上,要求依法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麗經人介紹加入"善心匯"組織,其了解"善心匯"的運行模式和獎勵制度,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通過口頭、微信群等方式介紹、傳播、推介"善心匯"模式,以高額回報宣傳、引誘他人成為會員,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進行非法營利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上訴人孫麗處于整個會員網絡中第9層,其下級網絡有10層,451個會員賬號,其中激活賬戶250個,屬“情節嚴重”,對"善心匯"傳銷活動的實施及組織的擴大起到了關鍵作用,應當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關于上訴人孫麗提出的“上訴人不具備組織領導傳銷罪的主體資格。上訴人沒有接受善心匯頂層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的委派或者授權,負責在當地區域組織發展管理會員;上訴人沒有晉升為當地區域善心匯負責人,對當地區域善心匯活動沒有人事物的管理作用;也沒有與善心匯頂層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形成溝通協調的參與機制;上訴人沒有積極參與善心匯的推廣宣傳活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張某3是善心匯的法人,上訴人只是使用善心匯平臺進行投資,沒有獲得非法所得,相反虧損20多萬,是受害者”的上訴理由,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孫麗明知“善心匯”組織和個人的收益模式,積極宣傳推廣、推薦他人成為會員,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會員已超過12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對“善心匯”傳銷組織的擴大起到了關鍵作用,系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故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孫麗提出的“本案鑒定結論為不合法證據,應予以排除,其沒有營利49000元”的上訴理由,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光盤說明、電子數據20171392光盤、司法鑒定意見相互印證,證實書證、電子數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司法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合法。贈與和受助金額應當以客觀證據為依據,且該罪名不以營利數額為構罪和量刑標準。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孫麗提出的“部分被直接推薦人員是由孫麗以他人名義注冊、操作,其個人投資。上訴人與發展的所有下層下級會員均不認識,更沒有收取任何會員的人頭費、入門費,與這些人不存在三級以上的團隊計酬返利的非法獲利關系”的上訴理由。經查,雖然有的賬號系孫麗以他人名義注冊、操作,其個人投資,但是其積極向他人推薦“善心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并激活會員增加動態收益,提高其網絡等級,其下線會員達到451人,激活賬戶250個,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其辯解不影響犯罪性質認定。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孫麗提出的“一審判決對主從犯的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孫麗在“善心匯”傳銷體系中屬于“A輪功德主”,對“善心匯”傳銷活動的發展擴大起到關鍵作用,同時其與“善心匯”傳銷犯罪體系的其他組織、領導者構成共同犯罪。但“善心匯”傳銷組織發展的各級會員人數眾多,鑒于上訴人孫麗并非“善心匯”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孫麗及其下線參與排單和布施的資金動作及返還獲利等都是由張某3的“善心匯”公司實施,綜合其主觀惡性、層級下線、投資收益、危害后果等情節,其在“善心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原判量刑時未綜合考慮全案情形,量刑偏重。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五)項、第四條(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魯09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孫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維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魯09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被告人孫麗違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處理”;
三、撤銷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魯09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孫麗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四、上訴人孫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建平
審判員 范紅艷
審判員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