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8602刑初43號
公訴機關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生。因涉嫌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翟立龍,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寧鐵檢訴刑訴[2017]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里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翟立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購買制作偽造火車票的軟件、空白火車票模板等作案工具,偽造火車票并在互聯網上使用QQ號為1923159442,戶名為“瓢務服務中心”的賬號向他人出售。被告人王某某偽造火車票的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1,0500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7年1月23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在其住處查獲已經偽造成品的火車票4張,票面金額共計1,376元,同時查獲電腦1臺、制票機2臺、打印機1臺、空白火車票275張等制假工具,并依法予以扣押。2017年2月4日,公安機關從順風快遞公司截獲由被告人王某某寄出的倒賣給他人偽造的2張火車票,票面金額分別為597元、463.5元。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其偽造的部分火車票,獲利共計700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為99.5元的1張火車票以30元倒賣給丁某。
2.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為497.5元的1張火車票以35元倒賣給朱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均為684元的2張火車票以80元倒賣給鄒某某。
4.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均為933元的2張火車票以60元倒賣給吳某。
5.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均為209元的5張火車票以150元倒賣給袁某某。
6.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均為336.5元的2張火車票110元倒賣給楊某。
7.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分別為243元、244元、1065元的3張火車票以150倒賣給曹某某。
8.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分別為538.5元、128.5元的2張火車票以90元倒賣給郝某。
9.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為214元的1張火車票以30元倒賣給高某。
10.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偽造的票面金額為117.5元的1張火車票以30元倒賣給古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手機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截圖等,證人丁某、朱某某、鄒某某、吳某、袁某某、楊某、孫某某、曹某某、郝某、高某、古某某、顧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證言,偽造的火車票、快遞運單等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偽造火車票,并倒賣給他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通過其親屬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寬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社區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七百五十五元,予以追繳;公安機關查扣的電腦一臺、制票機二臺、打印機一臺、空白火車票二百七十五張等制假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唐 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許劍燁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