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101刑初19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軍軍,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因涉嫌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羈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郭丹,北京哲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花成鳳,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文盲,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2009年5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原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10年4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羈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二部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東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及辯護人郭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至2019年12月間,在北京市東城區培新街7號院218室內,被告人劉軍軍伙同花成鳳利用電腦、打印機等設備偽造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后通過在東城區北京站地區叫賣以及在網絡上發布信息的方式,對外出售偽造的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2019年12月14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獲,當場起獲火車票13858張(經鑒定,其中13778張系偽造;偽造的有票面信息的416張火車票,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139133元)、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2078張(經鑒定,均系偽造)。涉案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及電腦、打印機等物均已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到案經過,工作記錄,搜查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國鐵道出版社印刷廠出具的鑒定報告,辨認筆錄,照片,扣押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的供述及花成鳳的前科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對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亦表示認可,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劉軍軍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本案部分犯罪行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劉軍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偽造、倒賣偽造的火車票,數額較大;偽造、出售偽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分別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適用緩刑的建議不妥,此點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犯罪行為系未遂,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本院對二被告人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軍軍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花成鳳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三、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宋曉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袁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