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京02刑終360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軍軍,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因涉嫌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羈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花成鳳,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漢族,文盲,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2009年5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10年4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羈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一案,于二Ο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京0101刑初1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軍軍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認定被告人花成鳳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處理。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不服,以罰金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劉軍軍、花成鳳,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提訊過程中,本院明確告知了劉軍軍、花成鳳其享有的辯護權,二人均表示不委托辯護人,也不需要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劉軍軍、花成鳳并表示服從原判,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軍軍、花成鳳因服從原判,要求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軍軍、花成鳳撤回上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1刑初198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漆愛君
審 判 員 楊子良
審 判 員 周 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書 記 員 白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