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1381刑初281號
公訴機關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玉峰,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縣,漢族,大專文化,經商,住鄭州市金水區。因涉嫌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中杰,河南程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二部刑訴(2019)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玉峰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鵬、馬海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玉峰及其辯護人宋中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董玉峰從山東省購進盜版《萬唯中考試題研究》、《萬維中考面對面》教輔資料,并通過其公司業務員張某2、劉某、郝某、裴某等人向全省銷售。經查證,2016年以來,董玉峰通過其員工裴某、劉某、張某2、郝某四人共計銷售涉案侵權復制品60085本,銷售金額700574元,非法獲利116762.35元。案發后,董玉峰在偵查機關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玉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正側面照、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銷售記錄、賬本記錄統計明細、轉賬記錄、記賬本、宇鑫物流發貨單、店鋪資料、物流單、鄭州面對面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開戶許可、信息查詢單、鄧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案件移送書、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鄧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證明、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銷售涉案侵權復制品統計情況、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物品清單、調查筆錄、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出版物清單、證人王某、苗某、周某、常某、劉某、張某1、裴某、張某2、郝某、陳某、馬某、翟某的證言、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鑒定報告、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鑒定報告、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出版物鑒定書鄧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玉峰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未經許可復制的文字作品,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玉峰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玉峰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董玉峰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玉峰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董玉峰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五分,予以收繳,由扣押機關鄧州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 韜
審 判 員 張 松
人民陪審員 張才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宋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