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01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曹曉亮,男,1989年2月3日生,漢族,大學文化,系深圳市梵高商務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范崢鐸,上海市長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訴刑訴[2019]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曉亮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于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曉亮及其辯護人范崢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曹曉亮為非法牟利,伙同王某、蔣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能“出生入籍”為由,招攬中國內地居民鄭某1、黃某、徐某1等人辦理緬甸聯邦共和國護照,并收取每人20萬元至25萬元人民幣,先后出售出入境證件共計9份。2018年9月11日,曹曉亮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交易明細清單、手機聊天記錄截屏、緬甸護照、緬甸身份證、緬甸戶口紙等書證、物證;涉案人王某、蔣某、鄭某1的供述;證人黃某、徐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曹曉亮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曹曉亮出售出入境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情節嚴重。曹曉亮有自首情節,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曹曉亮對起訴指控事實供認不諱。
曹曉亮的辯護人認為曹只是招攬客戶、收取費用及辦證資料等基礎工作,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核心工作是王某負責的,曹在出售出入境證件犯罪中只是起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曹有自首情節,能認罪悔罪,無前科劣跡等,希望法庭能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曹曉亮為牟利,伙同王某(另案處理)等人以能“出生入籍”為由,招攬我國公民辦理緬甸聯邦共和國護照,先后向鄭某1、黃某、徐某1等9人出售緬甸聯邦共和國護照共計9份,非法收取費用共計220萬余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8年9月11日,曹曉亮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本市公安機關經偵查獲悉曹曉亮有為他人介紹中國籍偷渡人員購買緬甸護照從中牟利的重大犯罪嫌疑,經電話工作,曹曉亮于2018年9月11日主動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投案。
2、被告人曹曉亮供述:其為9名客戶辦理緬甸護照,其中通過王某辦理了5份,通過老夏辦理了4份,給王某和老夏都是按每名客戶15萬元辦理的(多給王某的8000元是感謝費)。其向9名客戶共計收取了2,201,165元,其中楊某、陶某1、徐某1和徐某2分別支付25萬元,鄭某1由鄭的朋友次仁多吉支付260,165元,黃某支付24.5萬元,詹某支付24萬元,陶某2支付25.6萬元,季某支付20萬元。其通過梵高公司的網頁和微信公眾號發布辦理緬甸護照的廣告,客戶通常打電話聯系到公司的業務員曹某,由曹某負責對接;向客戶宣傳的是以“出生入籍”的方式為客戶辦理緬甸護照,都是通過緬甸政府辦理的,可以通過快遞郵寄給客戶,也可以由客戶到緬甸領取護照。應王某和老夏的要求,客戶需要提供照片、出生年月、身高、體重、血型、體貌特征、十指指紋等信息,其讓曹某收集好材料后通過郵件發給其,其再轉發給王某或者老夏。客戶的身份證、戶口紙及護照辦好后,王某會拍照給其看,其讓曹某轉發給客戶確認信息是否正確,客戶確認之后,其回復王某。其交給客戶的都是白本的護照,里面沒有辦理任何簽證。客戶鄭某1拿到緬甸護照后說他因為有經濟官司不能乘飛機,不能出境,其把這個情況告訴了王某,王說可以通過云南中緬邊境的便道偷渡到緬甸辦理中國的旅游簽證,其讓公司的業務員鄭某2把情況告訴了鄭,鄭同意,其就把鄭某1的聯系方式給了王某,后來聽說鄭在緬甸辦了中國旅游簽證后持緬甸護照入境的。其還通過王某的介紹幫鄭某1在上海安排了一個簽證中介黎小姐為鄭辦理工作簽證。
辨認筆錄證明,曹曉亮辨認出王某。
3、涉案人王某供述:其通過蔣某為客戶辦理緬甸護照,曹曉亮共給其介紹了五名客戶辦理緬甸護照,每辦理一份護照其收取曹15萬元,支付給蔣11萬元。其經辨認相關材料,確定五名客戶分別是鄭某1、陶某1、楊某、黃某、季某,客戶辦理的緬甸護照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他信息都不是本人的。曹曉亮把客戶的照片、身高、體重、出生日期等信息給其,其再給蔣。客戶的緬甸身份證、護照辦好后,蔣會拍照給其,其再發給曹曉亮,緬甸那邊會把客戶的緬甸護照等寄給蔣某,蔣再寄給其,其再給曹。鄭某1的緬甸護照辦出后,曹曉亮說鄭因為經濟問題不能使用中國護照出境,鄭需要辦理中國簽證,要用緬甸護照入境,為使緬甸護照能在中國正常使用還需要辦理工作簽證。蔣某說他可以安排人員接應客戶從云南便道偷渡到緬甸,用緬甸護照入境,其通過曹曉亮轉告鄭某1,后來鄭要求自己開車去云南,蔣向其要了鄭的聯系方式給了去瑞麗接應鄭的人。
4、涉案人蔣某供述:其通過王某等人介紹需要辦緬甸護照的客戶,收到客戶的照片、血型、出生年月、身高體重等資料后,再找上家楊姐(楊某3)、吉玲等人辦理緬甸戶口紙、身份證、護照等。其收取王某每名客戶11萬元。有的客戶是通過快遞將緬甸護照寄回國內,有的客戶是通過云南的便道前往緬甸,還有的客戶是持用中國護照前往緬甸領取緬甸護照。王某介紹的鄭某1是從云南走便道偷渡前往緬甸拿護照,用緬甸護照入境的,由其聯系了人員負責接應鄭的。王某說需要其幫鄭某1辦理緬甸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等三件套,其聯系了在緬甸的吉玲辦理,收取了王某1萬元。王某說鄭某1要辦工作簽證,其介紹了黎某,讓她們自己聯系。
5、涉案人鄭某1供述:其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想辦理一本外籍護照來逃避限制。其在網上找到深圳A公司,打了公司的電話,對方稱可以辦緬甸護照。后來對方鄭姓經理和一個姓曹的男子來成都和其面談,談妥以25萬元的價格辦理一本緬甸護照。其是通過朋友次仁多吉打款給曹曉亮賬戶,除了25萬元,還支付了一筆額外的費用。其把自己的照片等資料發給鄭姓經理,后來鄭姓經理發了緬甸護照的照片給其。鄭姓經理講如果要在國內正常使用該本緬甸護照,必須要在緬甸護照上辦理中國簽證,然后拿該護照入境,可以二種方式去緬甸拿護照,第一是拿中國護照去緬甸,再用辦好中國簽證的緬甸護照入境,第二是到云南瑞麗后他們會安排人接應其從便道去緬甸,再拿辦好中國簽證的緬甸護照入境。因為其是失信人員,不能用中國護照乘飛機,故選擇第二種方法。后鄭姓男子說已經把其的聯系方式給了在云南接應的人,其按照約定開車到瑞麗,然后有人開車把其送到緬甸,并有人陪其到中國使館辦理了中國簽證,最后其持緬甸護照入境。其要辦工作簽證,姓鄭的男子還介紹了上海專門辦簽證的女子黎某。
6、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其是梵高公司的移民顧問。曹曉亮對其進行移民業務培訓,說是對來咨詢的客戶宣傳辦理緬甸護照時間短,費用低,報價只需要25萬,可以為客戶更改姓名辦理緬甸的出生入籍等。公司在百度推廣、微信公眾號都有可以為客戶辦理緬甸護照的廣告。其經辨認工作郵箱中向曹曉亮發送的郵件,可以確認于2017年10月起先后為8名客戶辦理緬甸護照。其主要是接電話告訴客戶流程和要求,再把客戶資料給曹曉亮,客戶再和公司簽合同,緬甸護照是由曹曉亮辦的,具體怎么辦的其不知道。與客戶楊某、陶某1、黃某、鄭某1談好的價格都是25萬元,陶某2談好的價格是26萬元,與MICHAEL的成交價是24萬元。
7、證人鄭某2的證言證明:其曾在梵高公司幫客戶鄭某1辦理過緬甸護照,其和曹曉亮一起去成都見過鄭,其通過微信向鄭某1收取了辦證的材料,鄭某1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費用到曹曉亮的建設銀行卡。辦好的緬甸證件本來是要通過快遞直接寄給鄭某1的,但是鄭某1說白本護照沒有辦法用,需要辦簽證,其把鄭的要求告訴了曹曉亮,曹剛開始說沒有辦法,后來說有渠道可以幫客戶在緬甸申請來華旅游簽證,但是需要客戶去一次緬甸。2018年4月左右,曹曉亮讓其通知鄭某1可以去緬甸辦簽證,讓鄭先到云南瑞麗,曹會安排人在瑞麗接應,曹曉亮還讓其通知鄭某1再支付一筆辦理簽證和保關的費用。鄭某1回國后想要續簽緬甸護照內的中國簽證,其問曹曉亮,后來曹曉亮在網上找了一家簽證中介公司,將黎姓女子的電話發給其,其轉發給鄭某1。
8、證人黃某、徐某1、徐某2、陶某2、詹某等人的證言證明:他們分別出于想逃到國外,或買房,或子女讀書,或方便出境旅游等目的,通過深圳B公司辦理了緬甸護照,他們分別提供了照片、血型、身高體重、指紋等資料,辦好的緬甸護照是寄給他們的。緬甸護照的照片是他們本人的,其他信息都不是本人的,他們沒有使用過緬甸護照。關于辦理緬甸護照支付的費用,黃某陳述其通過前妻支付了24.5萬元;徐某1、徐某2陳述他們分別支付了現金25萬元;陶某2陳述其支付了25.6萬元;詹某陳述其是通過女友委托MICHAEL辦理的,支付了100萬元左右。
9、有關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4月24日,曹曉亮共計轉賬給王某賬戶75.8萬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曹曉亮收到陶某1、鄭某1、季某等人支付的錢款,其中陶某1轉賬25萬元,鄭某1通過次仁多吉轉賬260,165元,季某通過他人轉賬20萬元。
10、扣押的黃某、陶某2、徐某1、徐某2的緬甸護照、緬甸身份證、戶口紙,有關的手機聊天記錄截屏及相關緬甸護照、身份證、戶口紙、緬甸身份委托辦理協議等,曹曉亮等人均辨認并予以確認。其中緬甸身份委托辦理協議證明,梵高公司與楊某、陶某1、鄭某1協議約定收取的費用均為25萬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曉亮伙同他人出售出入境證件9份,非法收取費用200余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曹曉亮能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曹曉亮在出售出入境證件犯罪中只是起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經查,曹曉亮伙同王某等人為他人辦理緬甸護照,曹負責招攬客戶,收取客戶資料,并向客戶收取高額費用等,在出售出入境證件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曹曉亮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曉亮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曹曉亮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護照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馬燕燕
審 判 員 郭 震
人民陪審員 黃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周 玲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3、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4、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6、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