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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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而予以掩飾或隱瞞。所謂明知。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有關的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就應視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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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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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收購,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
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認定
(一)如何理解“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的
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ǘ┮勒毡咀锾幜P的情形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是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二是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三是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四是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五是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六是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上述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ㄈ┟髦欠欠ǐ@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單位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