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蘇04刑終348號
原公訴機關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玲,原系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由被取保候審。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玲犯妨害清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7)蘇0404刑初63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張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玲于2015年上半年,在擔任被告單位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紅萬嘉公司)財務經理期間,為防止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房產在可能發生的訴訟過程中被法院查封,經該公司總經理楊立新(已判刑)授意,由永紅萬嘉公司以向其他單位、個人歸還債務等事由,將資金轉至其他單位、個人名下,經再次或多次轉賬后將資金最終轉給被告人張玲、李某甲等人,再由張玲、李某甲等人以個人名義用上述資金購買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房產,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承諾書,約定由張玲、李某甲等人以個人名義代持上述房產。經查,上述個人代持房產共69套,合同價共計人民幣61390877.2元。
2016年10月14日,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張玲與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簽訂8個月的勞動合同,受聘協助清算組從事財務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張玲按照楊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組隱瞞個人代持上述69套房產的事實,并向清算組提供相應的不真實的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臺賬以及生成的資產負債表等財務資料。在債權申報期間,被告人張玲和李某甲等代持房產人員依據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案發后,被告人張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經原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同案人員楊立新的供述筆錄,證實2014年底2015年初,常州二建司通過法院對上書房車庫進行了查封,其為了保全公司的財產不被法院查封,其把營銷部單某和財務部張玲的人喊過來商量,最終定下來把公司現有的房產掛到其他個人名下,購房款由財務部具體進行操作,為了讓這些虛假的購房行為看起來不那么明顯,這筆購房款不能直接打到個人賬上,把購房款以還款的形式打到那個公司或個人賬上,然后轉幾手到個人名下以購房者名義打到永紅萬嘉賬上作購房用,最后由營銷部簽訂購房合同。其還弄了個承諾書樣本,內容大致是購房款不是購房人出資,房子歸永紅萬嘉所有。其把承諾書樣本給張玲,要求張玲讓每一個替公司代為持有房產的人都簽一份承諾書,簽好的承諾書統一歸在張玲那邊。主要操作的是桂花園4期和上書房5期的房產,主要操作是在2015年1月至5月期間。這些購房資金的流轉都是張玲操作的,從哪些公司賬上走都是張玲去聯系的,其也會提前和這些走賬的公司財務打好招呼,讓她們配合張玲走賬。2016年10月鐘樓法院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永紅萬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沒有把這個情況告訴清算組,張玲問其要不要把承諾書交給清算小組,其讓張玲先不要交,擔心如果清算小組知道了會不認這個賬,所有的債務都要其一個人來承擔。清算組成立以后,要求其搬離上書房售樓處辦公室,要求其不要離開常州配合清算組工作,清算組有什么問題要隨時問情況。張玲問其要不要向清算組說明這些房子是個人幫公司代持的情況,其讓張玲暫時不要說。2017年3月份,政府和清算組找其談過一次,這次面談過程中其沒有將代持房子的事情說出來。一是當時社會上有人傳其轉移了永紅萬嘉的資產和資金,怕代持的事情說出去說不清楚。二是只要不把承諾書拿出來,代持房子的人去申報債權就沒有問題,而且代持人申報債權后其就不用再還款給他們了,直接就用房子抵債了。
2、證人包志英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女兒張玲將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一套房掛在其名下,張玲稱房子仍歸永紅萬嘉公司,所以其簽了承諾書。
3、證人吳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表姐張玲將永紅萬嘉公司的兩套房子掛在其名下。當時張玲轉了200多萬到其銀行賬戶,其再轉到永紅萬嘉公司賬上。其簽了承諾書表明房屋仍歸永紅萬嘉公司所有。
4、證人李某甲(永紅萬嘉公司會計)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1月份左右,張玲當時在永紅萬嘉公司的財務部說公司的房子可能被法院查封,要將兩套房子放到其和張某甲名下。沒過多久,張玲就把兩套房子的購房款轉到其銀行卡上,其分兩次將購房款轉到永紅萬嘉公司的賬上。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張玲讓其去申報債權,并說房子申報成功后要交給楊立新處置。2016年10月17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在永紅萬嘉公司上書房售樓處召開永紅萬嘉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宣布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向清算組提供銷售臺賬、會計報表等資料,這些資料都是經過張玲同意之后再提供的。清算組要材料時,有時候張玲會讓其直接去找楊立新,楊立新表示清算組要什么材料就提供什么材料。
5、證人張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是李某甲的丈夫。2015年上半年,李某甲稱楊立新讓其夫妻二人各代持永紅萬嘉公司兩套房子,意思就是其和李某甲掛名買房,購房款不用自己出,房子還是歸楊立新,以后要還給楊立新的。其和李某甲各簽了一份購房合同及承諾書。
6、證人胡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和親屬一共湊了約800萬元借給楊立新的公司,算下來連利息一共約1200萬元。之后,其找楊立新要求還錢,楊立新提出可以還錢,但必須買永紅萬嘉公司的房子,其為了拿到錢就答應了。后來其和親屬一共簽了十三套房子的購房合同,購房資金是張玲將資金打到其指定的賬戶,再轉到永紅萬嘉公司的賬戶。之后,張玲找到其,要求其和親屬簽承諾書,大概意思是其和親屬購買房子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購房款不是其和親屬支付,房子的所有權歸永紅萬嘉公司所有。其就問張玲,萬一公司收回房子怎么辦,張玲說如果公司收回房子會把房款還給其和親屬,其聽了以后就簽了承諾書,還把承諾書拿回去給親屬簽了。簽承諾書的事情,其向丈夫吳某乙以及吳某丙、程某做了解釋,他們也簽了字,承諾書的事情沒有向公公、婆婆及其父母(即吳某戊、吳某丁、胡某乙、陸某)做解釋,直接讓他們簽了。此外,在上述過程中,其和親屬沒有將借款協議還給楊立新,也沒有辦理永紅萬嘉公司以房抵債或歸還借款的手續。上述事實有書證承諾書、證人吳某乙、吳某丙、程某、吳某戊、吳某丁、胡某乙、陸某的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7、證人王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楊立新讓其幫忙買房,錢由楊立新解決。之后,張玲將錢打到其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再轉到永紅萬嘉公司作為購房款。通過這種方式,其簽訂了幾份購房合同及承諾書。
8、證人萬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永紅萬嘉公司員工,2015年4月,公司讓參與過集資的還沒拿到錢的員工去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也去簽了一份,之后還簽了承諾書。購房款是公司先打到個人銀行賬戶,再轉到永紅萬嘉公司。其出借的集資款于2015年7月已收回。
9、證人王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楊立新系其表哥。2015年3月,張玲說永紅萬嘉公司想放兩套房子在其名下,就買了桂花園的兩套房子。其不清楚購房時自己是否付款。購房時其有無付錢已經記不清了。
10、證人顧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張玲打電話讓其買房子,其就去簽了購房合同,當時沒有看就直接簽字了。購房款是其公司的會計和張玲聯系操作的,其不清楚購房款的情況。后張玲打電話讓其申報債權,其也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書,就去申報了債權。
11、證人楊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楊立新系其兒子,其借了500萬元給萬聯集團。后來楊立新讓其簽了兩份購房合同及相應的承諾書。
12、證人談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5月,其將其父親談光華的112萬元集資給了萬聯上書房集團。2015年4月份,張玲稱暫時還不了錢,但可以將房子簽到其父親名下,等公司有錢了再退房還錢。之后,其父親簽了購房合同,過了兩天其又簽了承諾書。購房資金是張玲先轉到其父親談光華的銀行賬戶,然后再付至永紅萬嘉公司。
13、證人陳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是永紅萬嘉公司的員工。2015年上半年,張玲稱要掛一套房子到其名下,其同意了。張玲拿了一張銀行卡給其,讓其直接打到了永紅萬嘉公司賬戶上。當時還簽一份購房合同以及承諾書。進入清算程序后,其沒有向清算組說明房子的情況。
14、證人陳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于2013年借了15萬元給萬聯集團公司,到期后未能歸還。后來,胡某甲稱萬聯公司暫時無錢歸還,只能先簽一套房子到其名下做個保障,等房子賣掉了再歸還其借款。之后,其拿了房屋買賣合同和承諾書回家讓其丈夫鐘某簽字。購房款是胡某甲安排走的賬。上述事實有證人鐘某的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15、證人沈某(永紅萬嘉公司人事行政總監)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上半年,永紅萬嘉公司經營狀態很差,張玲表示其之前借給萬聯上書房公司的960萬元可能很難歸還,可以先把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上書房和桂花園的房子掛在其名下,購房款由他們財務來操作。隨后,其就去選了十三套房子。簽合同時,其想到這樣會交很多房產稅,就找了朋友和親戚來掛在他們的名下,其中金某乙、盛某本身是以其名義向萬聯集團集資的,錢某乙、錢某甲、包觀文、金某甲、蔣某則純粹是幫其掛名。十三套房子辦好手續后,張玲拿了承諾書讓其簽。承諾書的內容是表明購房完全是虛假的,對此,張玲稱不要緊,等公司把房子賣掉了會先還其借款。其就把承諾書給幫其掛名的人都簽了。購房款都是財務把錢打到其銀行卡,其再把房款交到永紅萬嘉公司財務,其實際沒有支付過購房款。清算組是2016年10月份成立的,其被清算小組留用,配合清算小組審計工作。上述事實有書證承諾書、證人盛某、蔣某、錢某甲、金某甲、錢某乙、金某乙、包觀文的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16、證人許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是萬聯集團公司的員工。2014年,其將30萬元給了楊立新的父親楊某,算是借給萬聯集團公司。2015年3月,總公司財務室的人說要將一套桂花園的房子掛在其名下,等房子賣掉了再歸還其借款,其同意并簽了購房合同。過了幾天,張玲又讓其去簽了承諾書。
17、證人朱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借了100多萬元給萬聯上書房集團公司,后來公司開會說要把公司的房子放在借款給公司的員工名下,其就選了兩套上書房的房子。之后,公司將相應的房款打到其銀行卡上,其再匯到公司對公賬戶作為購房款。其簽訂了兩套房子的購房合同,當時也簽了承諾書。
18、證人金某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從2012年開始集資給公司,到2013年9月左右一共集資了大概30萬。2015年3月,其接到總公司財務室的電話,稱要將公司的兩套房子掛在其名下。到財務室后,張玲讓其簽了掛花園3期、4期各一套房子的購房合同,說錢已轉到其銀行卡上,讓其將錢轉給公司。過了幾天,張玲讓其簽了兩份承諾書。
19、證人譚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集資了80萬元給永紅萬嘉公司,這些錢一直沒有歸還。2015年3月左右,其接到萬嘉公司財務的電話稱要商量集資款的事情,去了之后,公司的人表示無錢歸還,只能先拿幾套房子抵給其,之后再將房子還給公司,等房子賣掉后再還集資款。其就簽了三套房的購房合同和承諾書,購房款是公司轉到其妻子的江南銀行卡,再轉到萬嘉的賬戶。
20、證人錢某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退休前是永紅萬嘉公司的財務總監。永紅萬嘉公司借了其50萬元,有一次楊立新說要把房子抵給其,等賣了房子就還錢。其同意后就讓女兒徐某去簽了購房合同和承諾書。簽訂合同過程中,其付了110萬元購房款到公司,但后來這些錢又退還了。上述事實有證人徐某的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21、證人高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永紅萬嘉公司向其集資約110萬元后無法歸還,后聽說公司可以先給房子,等房子賣出后就可以歸還集資款。其就去簽了二套房子的合同,同時簽了承諾書。當時有個叫徐燕的人也集資給公司的,所以其是和徐燕一起簽的合同和承諾書,簽訂合同過程中其沒有付款。
22、證人周某甲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和萬聯集團有業務關系。其從2007年開始陸續借款給萬聯集團,至2014年連本帶利一共約有125萬元。2015年年初,其找到楊立新要求還款,楊立新讓其等等再說。直到2015年4月,張玲稱要放一套房子在其名下,考慮到有房子在自己名下,借款也能有一份保障,其就同意了。購房款是向哥哥周平借的,周平再向他人借了一些湊的,當時是以周平的名義打到永紅萬嘉公司賬上,過了幾天,房款又返還到周平指定的賬戶。購房時簽了一份購房合同,還簽了承諾書。
23、證人羅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楊立新是其妻子的姐夫。2015年,楊立新安排掛了兩套桂花園的房子在其名下,當時簽訂了購買合同和承諾書,沒有付購房款。
2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楊立新是其姐夫。桂花園的兩套房子是楊立新讓其到公司去簽訂的購房合同,同時簽了承諾書。
25、證人譚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上半年,其借了30萬元給公司。2015年4月左右,張玲稱公司現在沒有錢還,可以放兩套房子在其名下,等公司狀況好了就收回房子還錢,如果狀況不好就以房抵債。其就去挑了兩套房子并簽了購房合同和承諾書,簽完后,公司將100多萬元打到其銀行賬戶上,其再轉到張玲指定的賬戶。
26、證人單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先后借了錢給萬聯公司和永紅萬嘉公司。2015年春節后,楊立新稱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他有一個方案就是拿上書房5期的房子抵款,這個方案不只針對其一個人。楊立新讓其去整理房源提供給財務部。房子先以借款人的名義購買,購買的資金由公司想辦法解決,借款人根據自己的借款金額到張玲那邊去選房源,選好后簽訂購房合同,再由財務部門負責將購房款支付給萬嘉公司。其當時選了兩套房,是以陳某丙的名義買的,還簽了承諾書。后來,張玲稱其借款只能先抵一套房,其就退了一套。上述事實有書證承諾書、證人陳某丙的證言筆錄予以佐證。
27、證人夏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大概在2014年上半年,張玲問其要不要房子,并稱公司會把錢打給其,只要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再把錢轉到萬嘉公司賬上就能拿到兩套房子,其就簽了兩套房子的購房合同和承諾書。
28、證人王某丙的證言筆錄,證實因為其有未退的購房款在楊立新公司里,2014年下半年,其找楊立新要錢,楊立新就讓其選了一套房子,具體是張玲操作的。辦購房手續時,張玲讓其簽了一份承諾書,具體內容是購買房子不是其真實意思,房子最終處置權是萬嘉公司的。后來其得知上書房5期的房子沒有預售證,就找楊立新換了一套,這次只做了備案,沒有付款。
2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是張玲的弟弟,2016年4月9日晚上,其在怡康花園小區張玲家衣柜里找到很多張承諾書,上面大概的意思是房子只是掛在簽字人的名下,房子的處置權所有權歸常州萬嘉公司。里面有張玲、李某甲等人的簽字。2015年的一天,張玲找其老婆幫忙注冊一個淘寶賬號,說司法拍賣要用,現在這個賬號里面有一些流拍的信息。
30、搜查筆錄及照片、書證承諾書、扣押清單等,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玲家中搜出上述人員簽署的承諾書共計65份,承諾書主要內容為“上述合同不是貴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不作為本人購買上述房屋的依據,且本人依據上述合同給付貴司的購房款不屬本人所有。因此,貴司沒有向本人交付上述房屋及返還購房款的義務,上述房屋的處置權仍歸貴司所有”。
31、書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協議書、銀行轉賬記錄、個人業務憑證、記賬憑證等,證實上述證人與永紅萬嘉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書,相應購房資金系從永紅萬嘉公司轉出,經流轉后最終轉至永紅萬嘉公司作為購房款。
32、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決定書,證實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了申請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永紅萬嘉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2016年10月17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日指定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33、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與被告人張玲簽訂的勞動合同,證實2016年11月23日,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與張玲簽訂了8個月的勞動合同,被告人張玲受聘協助清算組從事財務工作。
34、書證證照移交清冊、其他資料移交清冊、借款協議清單、項目貸款資料、交接清單、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房源及銷售清單等,證實永紅萬嘉公司向清算組移交財務資料的情況。
35、證人周某乙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永紅萬嘉公司清算組審計組負責人。在鐘樓法院主持的永紅萬嘉公司全體員工會議上,曾要求永紅萬嘉公司提供全部真實、完整的資料,不得隱匿、銷毀。清算組也詢問過有無以房抵債、代持房產的情況,張玲和李某甲都說沒有,只提供了楊立新兒子代持公司幾套別墅的情況,也沒有提供承諾書。
36、債權申報書(購房者使用)證實,被告人張玲、李某甲、陳某丙等人債權申報情況。
37、書證報案書、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了本案案發及楊立新的歸案情況。
38、被告人張玲的供述筆錄,證實2014年開始,永紅萬嘉公司賬上已經沒什么錢了,楊立新就召集營銷部和財務部開會討論如何應對。最后楊立新決定,為了盡可能保全公司現有的財產不被法院查封,要將公司剩余房產轉到個人名下,并由財務部以還款走賬的方式從永紅萬嘉公司將錢轉出,最后轉到個人名下并以購房款的形式回到永紅萬嘉公司,同時讓銷售部與這些人簽訂買賣合同。因為實際沒有發生交易,會存在風險,所以需要簽一份承諾書,內容就是告訴這些代持人沒有實際發生交易,房子也不歸他們所有。方案出來后,楊立新就與其一起商量“代持”人選,選的人主要是親朋以及與萬聯上書房集團或者楊立新個人有債務關系的人。確定“代持”人選方向后,就由其負責與這些人商量。從2015年1月至6月,陸續由財務部、營銷部這樣操作了幾十套房子。其當時簽了一些房子,后來有一部分已經交給永紅街道,至案發,其名下還有兩套房子。2016年10月14日,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屬于破產清算小組成員。因其認為這些房子還是歸永紅萬嘉公司所有,所以最初是將承諾書與銷售合同一起作為會計資料放在財務部保管。有破產傳聞之后,有“代持”人到財務部找其表達了以房抵債的想法,想將承諾書拿回去。因為有這些情況出現,其就將承諾書帶回家保管了。清算以后其問過楊立新,當時清算小組要銷售臺帳,銷售臺賬中對代持的房產沒有明確標注,上面對于代持的房產都顯示是正常銷售,其當時請示楊立新說銷售報表需要報送了,是不是需要對代持房產的事情進行說明,楊立新當時讓其等等再說,所以其就繼續隱瞞了。因為楊立新答復其代持房產的事情等等再說,所以承諾書也就沒有拿出來。資產負債表是主辦會計李某甲制作的,也提供給清算給的,所有財務資料的提供李某甲都會問其,每次其都讓李某甲給清算組,因為在清算組成立那天其都已經向楊立新匯報過了,所以其也就同意李某甲按照銷售合同等生成資產負債表提供給清算組,其知道生成的資產負債表中含有代持房產的銷售合同,因為資產負債表生成的依據主要來源于銷售合同,包括上述虛假的銷售合同,這是領導的意志,提供之前其都向楊立新匯報過。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玲受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聘用,協助清算組從事財務工作,視為清算組成員。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進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被告人張玲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上述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清算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以被告人張玲犯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張玲的上訴理由:不構成妨害清算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一致,且上列證據均經原審當庭質證、認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上訴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玲作為永紅萬嘉公司清算組成員,伙同他人在公司進行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進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清算罪,系共同犯罪。關于上訴人張玲所提“不構成妨害清算罪”的上訴理由,經查,2015年期間,永紅萬嘉公司經營困難,為了防止法院查封永紅萬嘉公司的房產,楊立新、張玲等人將永紅萬嘉公司的資金通過“走賬”的形式轉給他人,再由他人以個人名義用上述資金購買永紅萬嘉公司的房產,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承諾書,約定由他人以個人名義代持上述房產,但相關房產所有權仍屬于永紅萬嘉公司。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張玲受聘協助永紅萬嘉公司清算組從事財務工作,張玲明知存在上述情況,依然按照楊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組隱匿公司財產,提供虛偽記載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行為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 宏
審 判 員 陸一君
審 判 員 林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軍輝
書 記 員 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