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1)京0119刑初276號
自訴人尤宇,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慶區。
訴訟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郎恩鴿,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慶區。
自訴人尤宇以被告人郎恩鴿犯侮辱罪、誹謗罪,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訴。
本院審查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上述二罪中,行為人在主觀上應具有公然侮辱他人,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的故意,在客觀上應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郎恩鴿侮辱、誹謗尤宇的事實,故尤宇的控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自訴人尤宇對被告人郎恩鴿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章志祥
審 判 員 黃全良
審 判 員 呂行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任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