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1)京0105刑初1965號
自訴人劉鑫,女,198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
訴訟代理人葛勝義,北京市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鮑迎芳,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qū)。
自訴人劉鑫以被告人鮑迎芳犯侮辱罪、誹謗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鮑迎芳的刑事責任。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自訴人劉鑫指控被告人鮑迎芳犯侮辱罪、誹謗罪,缺乏充分的證據(jù),且自訴人劉鑫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自訴人劉鑫對被告人鮑迎芳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軍
審 判 員 丁 旭
審 判 員 劉 歡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郝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