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1刑初280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湖南省平江縣。系被害人李某2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2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肖某,女,2010年6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系被害人李某2女兒。
法定代理人李某1,身份情況同上。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肖某的外祖父。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湘華,湖南環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雄燕,女,漢族,1982年1月9日出生,戶籍住址湖南省平江縣。系被害人李某2妹妹。
被告人肖海黎,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2018年12月4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劉紅,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一刑訴〔2019〕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海黎犯故意殺人罪、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8日,該院以穗檢公一刑被訴〔2019〕7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指控被告人肖海黎犯放火罪。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17日開庭和9月20日進行合并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曉鶴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及委托代理人劉湘華、李雄燕,被告人肖海黎及辯護人劉紅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海黎與被害人李某2系夫妻關系。2018年12月3日13時許,肖海黎與李某2在廣州市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棟1802房(又名金誠東街51號1802房)內因家庭債務問題發生爭吵,隨后上述二人進入上址臥室午睡時,肖海黎提出要與李某2發生性關系,但被李某2拒絕。肖海黎遂強行欲與李某2發生性關系,遭到李某2強力反抗。在李某2反抗期間,肖海黎用毛巾勒住李某2的脖子,直至其死亡,肖海黎遂與李某2尸體發生性關系。此后,肖海黎為了掩蓋其罪責,又在該臥室內放火對李某2尸體進行焚燒。經司法鑒定,李某2符合頸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尸,尸體全身大部分皮膚被燃燒炭化。
為了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并舉證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肖海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海黎對被害人尸體進行侮辱,并放火焚燒導致被害人尸體被嚴重燒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應當以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海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海黎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予以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請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肖海黎的刑事責任,并從嚴從重處罰;2.判令被告人肖海黎賠償死亡賠償金819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03689元(237600+166089)、喪葬費46784.5元、交通費25767.83元、誤工費15000元,以上合計1310741.33元。
被告人肖海黎辯稱:1.其不是故意殺人。其只是想勒暈強奸被害人。2.其不是侮辱尸體。其強奸時被害人還沒死,強奸后才發現被害停了心跳。3.其承認毀壞了尸體和放火,但其不是真想放火,燒尸體是其想放火自盡。4.其對附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辯護人辯護認為:1.被告人肖海黎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肖海黎沒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案發時其有抑郁癥,要求被害人過夫妻性生活被打了兩個耳光,其犯罪動機是經濟壓力、性生活不和諧,還有夫妻之間義務等原因。2.肖海黎無毀壞尸體的故意,其放火是為了自殺,而非銷毀證據。3.肖海黎是初犯。4.肖海黎方會盡力籌錢賠償原告人,而且,肖海黎的同學和朋友捐了人民幣393671元給被害人家屬并寫了請愿書,肖海黎也和被害人家屬達成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協議,被害人家屬也對肖海黎予以了諒解。3綜上,請求對肖海黎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系是夫妻。2018年下半年開始,兩人因家庭債務經常爭執,肖海黎因李某2提出離婚,夫妻生活不協調,遂起了殺害李某2的念頭。
同年12月3日13時許,肖海黎和李某2在住處廣州市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棟1802房(又名金誠東街51號1802房)再次因家庭債務問題發生爭吵,隨后兩人進入臥室午睡時,肖海黎想強行與李某2發生性關系,但遭到拒絕和抵抗。肖海黎惱羞成怒,即用床上的浴巾纏繞李某2的頸部并雙手用力勒掐,致李某2窒息死亡后繼續與尸體發生了性關系。隨后,為了制造失火假象以掩蓋罪行,肖海黎將李某2的尸體連被子一起推下床,然后拿紙巾到廚房煤氣爐上點燃后準備拿回臥室放火,卻因紙巾火滅未果。肖海黎將紙巾扔到廚房垃圾桶內后,又拿打火機回臥室將床單多處點燃,然后鎖上房門離開住處。為了制造不在場證據,肖海黎又去到附近的銀行,用銀行卡在柜員機上操作查詢了一下,然后返回自己的公司。
同日13時50分許,小區保安人員巡邏發現肖海黎夫妻所住的1802房有火情,隨即報警。消防員到場破門而入并撲滅大火后,發現了已被燒焦的李某2尸體。
同日15-16時許,肖海黎在接受詢問時,向公安機關謊稱當天13時許其出門去上班時李某2還在床上睡覺,房間有風扇開著,李某2的手機在床頭充電,其不知失火的原因。
另查,肖海黎案發前因焦慮、抑郁而經常到腦科醫院住院就診。案發后,經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肖海黎作案時精神狀態正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公訴人在法庭上舉證并經法庭質證,本院查證屬實,予以采信的如下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查報告、到案經過,證實:2018年12月3日13時59分,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接報案稱海珠區工業大道南623號金碧花園二期F2棟1802房有火警,滅火后,民警發現房內有一具尸體,經偵查查,確定死者是住戶李某2,且住該房的被告人肖海黎有殺害妻子李某2的嫌疑,即立案偵查。12月3日23時45分,民警將在海珠區分局瑞寶派出所將提供失火情況的肖海黎抓獲。
2.穗公(海)勘(2018)0795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于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2棟1802房,房內有煙熏痕跡。廚房內一個綠色鏤空白底塑料垃圾桶內有1團紙巾,紙巾邊緣有過火痕跡;東側櫥柜上有1個紅色打火機。南側房間門框有過火炭化痕跡,門口地面有衣物。房間靠西側墻有一張雙人席夢思床墊,床墊與脫落墻灰中間有燃燒殘留物。床墊上西北側燃燒殘留物中有一個手機。床墊與房間北側木質燃燒殘留物之間的地面上有一具燒焦的女性尸體,尸體俯臥于地面上,上身與地面接觸部位有殘留衣服,尸體下方地面上有殘留被子。
經辨認現場照片,被告人肖海黎簽認金碧花園二期F2棟1802房就是其殺害李某2并放火的作案地點;簽認現垃圾桶內燃燒過的紙巾是其引火不成功所扔;簽認現場查獲的打火機是其用來點著床單的。
3.戶籍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證實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的身份情況。李某2于2018年12月3日死亡。
4.借款合同,證實:2017年4月-10月間,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夫婦先后三次以抵押房產方式向王某1借款共計160萬元。
5.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案發前被害人李某2與李某5的聊天情況。其中,李某2向李某5催要拖欠款,稱其不斷挪用貨款幫肖海黎還債,搞到自己欠錢不發貨和沒錢發工資,每個月要還王金香28500元以及好幾萬各種貸款;其和肖海黎天天吵架,兩人被銀行委托的追債公司追債,兩人的精神壓力都很大,其曾因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而兩次救護車急救,肖海黎則需天天服用安眠藥,兩人都要離婚了。
6.病歷記錄
(1)廣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病歷和驗單,證實:2008年8月4日至,被告人肖海黎到該院心理科就診,自述長期與妻子性格不合,近三年發生沖突爭執,近半年妻子提出離婚,8月1日晚夫妻爭吵又提出分手,肖稱要強奸妻子,一時沖動就就用石頭打妻子頭部致流血,岳母打120送其妻到該院綜合病區,而妻弟報了警,其現覺后悔痛苦,稱想一死了之。該院以沖動性人格障礙對進行了血常規檢驗。9月9日病歷記錄顱腦MR平掃增強未見異常。
(2)廣東三九腦科醫院的入、出院病歷記錄及檢驗資料,證實:2008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海黎先后五次到該院住院治療,初期診斷為神經癥、頸椎病;后期診斷為混合型頸椎病、焦慮狀態。
7.現場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肖海黎指認海珠區金城東街51號1802房是其殺害李某2,并放火的作案地點;指認海珠區金碧二街中國工商銀行金碧支行是案發當天其打對賬單的銀行。
8.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錄像,證實:2018年12月3日13時47分,被告人肖海黎走出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2棟大堂;13時57分騎自行車走在工業大道南街上;14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金碧支行打印對賬單;14時44分返回到住處小區門口。
(2)審訊和指認現場錄像,證實被告人肖海黎被審訊及指認現場的情況。
9.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
(1)穗海公(司)鑒(法?。┳郑?018)00024號鑒定書,鑒定意見:李某2符合頸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尸。
(2)穗海公(司)鑒(法臨)字(2018)01966號鑒定書,經檢驗,被告人肖海黎額部、右鎖骨、胸部正中、兩手上臂、肘以及右腿、膝部均有多處挫、擦傷。鑒定意見:肖海黎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3)穗海公(司)鑒(DNA)字(2018)03745號鑒定書,鑒定意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李某1口腔拭子、佘詠勤口腔拭子所屬個體和穗海公(司)鑒(DNA)字〔2018〕03607號鑒定書中的李某2肋軟骨所屬個體符合親生關系。
10.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廣精(2019)精鑒字第81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①被鑒定人肖海黎作案時精神狀態正常;②肖海黎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③肖海黎目前精神狀態正常;④肖海黎目前具有受審能力。
11.證人戴某的證言:我是肖海黎的親表姐夫。肖海黎1995年左右與前妻黃艷紅結婚,生有一子;2008年9月離婚。2009年春節,肖海黎與李某2結婚,領養一小女孩叫肖某。據我所知,肖海黎應該欠債一百多萬,他自己也借給李某5錢并收李某5利息。肖海黎比較孤僻,整個人比較壓抑,做事情像是發脾氣一樣。
經辨認照片,證人戴某辨認出肖海黎和李某2。
12.證人李某3的證言:我是李某2妹妹。肖海黎與李某2兩人大概是2008年領結婚證的,雙方都是二婚。肖海黎有一個孩子,跟前妻生活。他們剛結婚沒多久就收養了一個女孩,女孩叫肖某。從結婚開始沒多久他們就開始有爭吵的情況,夫妻感情時好時壞,我親眼見過他們吵得太激烈打起來了。他們吵架的原因大多都是因為經濟方面,如房貸、貨款、借貸問題的經濟壓力等等,還有為性生活方面的問題吵架。他們除了金碧花園的房產外,還在番禺等地購置了至少三處房產,每個月都要還房貸,具體數額我不清楚。還有我姐因為盼盼門的貨款問題曾在今年3月、5月分別向我借了1.5萬元和3萬元,她每個月都有定期還我錢,現在還剩2萬多元的債務。我姐夫肖海黎借給我堂哥李某5幾百萬元,而我姐因為房貸、貨款等經濟壓力問題也怕借的錢收不回來,一直對于借錢這件事頗有微詞,兩人也因此發生過爭執。
13.證人李某4的證言:我是李某2的堂哥。李某2今年的時候去了盼盼公司做銷售總代理。肖海黎是自己千市鞋業有限公司的老板。2015年的時候,他們夫妻倆跟我說他們可以搞到錢,問我有什么好的投資。我就跟他們說要不要投資入股我的公司,他們不愿意,我就以借款的形式借了他們50萬,然后月息三分,還款周期以他們借別人錢的周期來計算。因為他們有時候也從銀行或者找別人借錢后再借給我,利息比借給我的低,就賺中間的利息差。后面陸陸續續還有借款,他們借我本金大概160萬左右,三分等額本息。肖海黎說是三百多萬應該是將本金160萬和這幾年的利息全部加起來算的。2018年9月,我跟肖海黎說等額本息實在還不起了,然后跟他重新簽訂了一份本金為240萬的合同,月息4分,先息后本的方式,沒有固定的還款時間。這個欠款里面還有一點利息沒算在本金里,反正肖海黎就說讓我每個月還給他10萬,實際上利息是9萬6,他讓我湊足十萬,然后本金有錢了再還給他。我知道他們借王某1160萬,借銀行五六十萬左右,加上還房貸和還王金香利息,李某2和肖海黎一個月大概要還七到八萬。他們看來壓力挺大,因為李某2經常催我還錢,肖海黎也比以前憂郁。李某2經常通過微信催我還錢,她說廠家發貨需要資金、付王金香利息需要資金、幫肖海黎還銀行貸款也需要資金,她自己拿不出這么多錢周轉。他們夫妻的關系前幾年很差,情感上的原因和經濟上的原因都有,后來經過在廣州的親戚調解好了一點了。李某2在10月底11月初的時候跟我講過她要離婚,肖海黎在11月中旬來到我辦公室跟我說感覺這次李某2可能要跟他離婚,讓我跟李某2說一說。之后李某2也發過微信給我說準備跟肖海黎離婚。2018年12月2曰中午,肖海黎單獨來到了我的工廠,跟我說要走法律途徑要我還錢。
經辨認照片,證人李某4辨認出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
14.證人王某1的證言:我和肖海黎十七年前左右一起做鞋子認識的,是朋友關系。肖海黎和李某2向我借款共160萬,每個月需要還我利息28500元。剛開始兩三個月的時候,他們能按時在每個月的一號支付利息,2018年初,他們每個月都推遲到十號左右支付我利息。我知道他們平時都會小吵小鬧,李某2會經常抱怨肖海黎賺不到錢,每個月還債都靠她自己頂上,壓力很大。
15.證人鄧某的證言:我住金碧花園二期8號2803房,F棟1802房的李某2和肖海黎經常會因小事吵架,有時候我去到李某2家做客,李某2和肖海黎也會因小事吵幾句。李某2經常跟我抱怨她跟肖海黎的這段婚姻不愉快,說過他們有將錢投資給一個叫“龍某”的人。李某2跟我說她己經完全不過性生活了,也沒有想要過性生活的欲望,一心只想做好生意。李某2說肖海黎是想要過性生活的,但她沒法滿足肖海黎的要求,她和肖海黎還曾因為性生活不和諧而吵過。
16.證人楊某證言的證言:2018年12月3日中午13時50分左右,我巡邏到東街51號F2棟樓下,發現該樓從窗口冒出濃煙有火警,但是因為樓層較高未能確定具體樓層。我用對講機通知監控室,1分鐘后接到反饋是51號1802發生火警。我立即和另外兩個保安趕往現場救火,發現大門緊鎖,用力敲打,室內無人回應。我們通知消防隊和開鎖員到達,破門而入。大火被撲滅后,我回現場查看失火的位置主要是主人房,已經基本被燒黑,床上有大量被燒毀的衣物,還有一具疑似尸體的東西。2018年12月2日晚上該房夫妻曾經激烈爭吵,也有保安去處理了。
經辨認照片,證人楊某辨認出被害人李某2是金碧花園F21802的女業主。
17.證人陳某的證言:2018年12月3日13時許,我和老婆在客廳看到陽臺外面冒濃煙,走到陽臺看到1802房冒出濃煙。我下到1802房敲門無人應答,就打119報警。1802房男業主看起來比較陰沉,有一次晚上我聽到1802業主大喊:“生活不如意?!敝惖脑挕?/span>
經辨認照片,證人陳某辨認出肖海黎是1802的男業主。
18.證人余某2的證言:2018年12月3日下午15時許,我得知李某2在廣州市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棟1802房出事了,馬上打電話問肖海黎出了什么事。肖海黎說家中失火,李某2燒沒了。
經辨認照片,證人余某2辨認出李某2和肖海黎。
19.證人江某、朱某的證言,證實肖海黎在倉內不愿意與人溝通,就是看書和寫東西。肖海黎也有以頭痛為由申請看醫生吃藥。
20.被告人肖海黎的供述
(1)2018年12月3日15-16時被詢問時的陳述:2018年12月3日12時30分許,我在廣州市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棟1802房家中吃完飯就到房間睡覺,到了13時多,我起床看見李某2還在床上睡覺,當時房間有把落地風扇在開著,她的蘋果手機在床頭充電,我就出門去南洲路的公司上班了。我出門時將房屋門關上就離開了,到了中午14時許,我街坊打電話告訴我說我住處著火了,我馬上撥打李某2的手機,但己經無法接通,我馬上趕回海珠區金碧花園二期F棟1802房,發現房屋己經被燒毀,火己經被撲滅,現場警察告訴我說我住處房間有具尸體,我知道應該是我妻子李某2。我不知道1802房失火的原因。
(2)2018年12月4日的供述:我有故意殺人及放火的犯罪行為。為了報復,我在家中將妻子李某2掐死。后為了毀尸滅跡,在臥室內放火燒李某2的尸體。
殺死李某2的起因是:兩年前,為了賺取高額利息,我與李某2商量,先后多次共將300萬元人民幣借給李某2的堂兄李某4開汽修廠,月息3%。李某5開始能按時給利息,但2018年4月開始,李某5就不再給利息也不還本金,導致我兩夫妻也還不了銀行的債務100多萬。為此,我與李某2經常爭吵,李某2責怪我將錢借給李某5。8月份開始,兩人為此事爭吵,李某2多次打我。每次被打,我都想打回她,產生了干脆殺死李某2的念頭。下半年開始,李某2就不大愿意跟我發生性關系。
2018年12月3日11時許,我們夫妻在家中寫完準備起訴李某5的狀紙,李某2又罵我,怪責我將錢借給李某5,我很生氣。午飯后我的氣還不消,就拉李某2到臥室床上強行與她發生性行為,李某2不肯并推開我。我強行將李某2的褲子脫光,騎在她身上做愛,但李某2不肯讓我的陰莖插入,用雙手推開我。我壓著她,兩人對峙了約十幾分鐘。我非常生氣,就隨手拿起床頭上的一條大浴巾纏住她的頸部往后來回繞了一圈,雙手死死抓住浴巾的兩邊勒住頸部并掐壓住她的頸部。李某2“呀!呀!”地叫不出聲,雙手反抗不斷抓我的胸部、雙手上臂、大腿、額頭。我現在身上的這些表皮傷痕就是這樣被她抓傷的。我一直沒有松手。不知過了多久(另稱大概過了好幾分鐘),我發現李某2的面部變成紫紅色了,身體也軟了下來,整個人都不動了,就趴在她胸前,用耳朵貼近去聽她的心臟部位,發現她己經死了。然后我松開浴巾,沒戴安全套將陰莖插入李某2的陰道內,抽插了兩、三分鐘,就來高潮在陰道內射精了。我起身穿回褲子,并幫李某2尸體穿回內褲。之后我在床上躺了約半小時,害怕被法律制裁,就想如何處理尸體、如何毀尸滅跡。最后我決定放火燒尸,造成失火的假象。于是就起身,先在餐桌上拿了幾塊紙巾到廚房打開煤氣爐想用明火點著紙巾后再去引燒床單,但是這些紙巾都點不著,我就隨手把紙巾扔到垃圾桶里面去,再到廚房拿了一個紅色的打火機點燃了床上的床單,在尸體的右側的床單點著兩處火頭,后來這個打火機扔在臥室房內還是拿回了廚房我就不記得了。我隨即鎖好房門外出坐電梯下樓,在樓下取了一輛單車去海珠區工業大道南金碧花園一期的工商銀行的柜員機上用一張本人的工商銀行卡隨意查詢了一下對帳單,以偽造我不在現場的證據,之后就騎單車往南洲路瀝滘的方向回公司去。我用火機點燃床單之前,先是將李某2的尸體推下了床右邊的地上,挨著衣柜。我記得她當時被我推到地下后,是一個面部朝下俯臥的姿勢。
經辨認視頻監控截圖及現場照片,被告人肖海黎簽認了監控截圖中的自己,還對其打印對賬單的中國工商銀行進行了簽認。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分別是被害人李某2的父母和女兒。案發后,被害人親屬前來本市辦理了李某2的喪葬事宜;肖海黎的同學和朋友捐了人民幣393671元給被害人家屬并聯署了給予肖海黎悔過機會的請愿書;肖海黎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家屬轉讓債權并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提交并經當庭質證的戶籍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死亡證明、火化證明、交通費票據和支付憑證、請假單、請愿書、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協議、付款單據等證據以及原、被告代理人的當庭陳述證實。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被告人肖海黎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問題。經查,肖海黎在偵查階段曾供認案發前其因與被害人多次爭吵及被打而起了殺害被害人的念頭,另外,用力勒、掐頸部會致人窒息死亡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擁有大學學歷的肖海黎對此也應當具有明知。在案證據證實肖海黎因為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遭拒絕抵抗而采用毛巾纏勒頸和雙手掐頸的方式殺害了被害人,足以證實其有殺害被害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行為依法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綜上,肖海黎及辯護人提出肖海黎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肖海黎是否構成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的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肖海黎是因婚內強奸妻子遭遭拒絕抵抗而殺人并繼續完成“強奸”尸體行為。由于我國刑法對“婚內強奸妻子”一般不認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本案也沒有以強奸罪對肖海黎進行指控,因此,對肖海黎婚內強奸妻子并連續奸淫妻子尸體的行為也不宜認定構成侮辱尸體罪。另外,肖海黎放火和燒毀尸體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制造失火假象以及掩蓋其罪行的目的,雖然同時觸犯了我國刑法放火罪和故意毀壞尸體罪兩罪,但由于其所犯兩罪屬牽連犯,根據“擇一重”的處罰原則,應當以兩罪中的重罪即放火罪一罪對肖海黎進行定罪處罰。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肖海黎犯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提出的賠償請求。經查,肖海黎殺害被害人李某2的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遭受了經濟損失,上述原告人要求肖海黎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合法,應予支持,但賠償的項目及標準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范疇為限。經依法核計,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如下:(1)喪葬費。參照《廣東省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按2018廣東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106579元/年計六個月,即106579÷2=53289.5元。(2)交通費。附帶民事原告人主張25767.83元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海黎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3)誤工費。附帶民事原告人主張15000元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海黎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項合計為人民幣94057.33元,依法應當由被告人肖海黎賠償給上述原告人。上述原告人提出判令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因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海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還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肖海黎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肖海黎犯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不當,本院不予支持。肖海黎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本案是夫妻之間因生活矛盾而引發,而且肖海黎的同學和朋友對被害人家屬作了捐款并為肖求情,肖海黎也愿意向被害人家屬轉讓債權并且獲得了諒解,因此,對肖海黎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肖海黎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遭受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海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肖海黎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94057.33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黃 堅
審判員 文方遒
審判員 黃 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曉虹
倪海欣
陳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