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仙刑初字第830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縣。因涉嫌犯暴力取證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本院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縣。因涉嫌犯暴力取證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本院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蔡莉莉、劉益航,福建律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邱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縣。因涉嫌犯暴力取證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本院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以仙檢公刑訴(2015)7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犯暴力取證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1月5日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甲、郭某甲甲、邱某甲及郭某甲的辯護人蔡莉莉、劉益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2日,仙游縣公安局某甲派出所民警吳某甲等人在副所長羅某甲的帶領下,到仙游縣大濟鎮大濟村通知“溫某甲六合彩案”的證人(押注六合彩的彩民)陳某甲甲配合取證,用警車帶離住所。隨后,被告人吳某甲沒有依法將陳某甲甲直接帶往某甲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心,而是將其帶至某甲鎮治安聯防隊辦公室進行審查。期間,副所長羅某甲因事離開現場。被告人吳某甲通知派出所內勤被告人郭某甲到聯防隊配合審查工作。因陳某甲拒不承認押注六合彩的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很生氣讓其反復深蹲,并扇了陳某甲甲嘴巴,隨后用拳頭毆打陳某甲甲的胸、腹部等部位。被告人郭某甲在陳某甲甲被吳某甲毆打倒地時,將陳某甲甲的雙手反扭至后背并將陳某甲甲戴的手銬往上提,被告人邱某甲也用腳踢陳某甲甲的胸、腹等部位。在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等人毆打之下,陳某甲甲交代押注六合彩的違法事實。在陳某甲甲答應配合取證后,被告人吳某甲等人將其帶到某甲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心制作筆錄,并經批準對陳某甲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陳某甲甲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賠償陳某甲甲的經濟損失,并獲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本院移送相關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證言,致一人輕傷,構成暴力取證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均請求免予刑事處罰,但均辯稱被告人郭某甲并未將被害人陳某甲甲反扭至后背,在郭某甲進聯防隊辦公室前陳某甲甲已被反拷至后背,被告人郭某甲僅在陳某甲甲被毆打倒地時,將陳某甲甲雙手戴的手銬往上提,郭沒有直接動手毆打被害人陳某甲甲。
被告人郭某甲的辯護人辯護意見,1、被告人郭某甲沒有將被害人雙手反拷至后背,也沒有直接動手毆打被害人的行為;2、三被告人暴力取證的行為沒有造成冤假錯案,且郭某甲案發后能投案自首,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其犯罪情節輕微,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5年3月12日,仙游縣公安局某甲派出所民警吳某甲等人在副所長羅某甲的帶領下,到仙游縣大濟鎮大濟村通知“溫某甲六合彩案”的證人(押注六合彩的彩民)陳某甲配合取證,用警車帶離住所。隨后,被告人吳某甲沒有依法將陳某甲直接帶往某甲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心,而是將其帶至某甲鎮治安聯防隊辦公室進行審查。期間,副所長羅某甲因事離開現場。被告人吳某甲通知派出所內勤被告人郭某甲到聯防隊配合審查工作。因陳某甲拒不承認押注六合彩的事實,被告人吳某甲生氣,讓其反復深蹲,并扇了陳某甲嘴巴,隨后用拳頭毆打陳某甲的胸、腹部等部位。被告人邱某甲也用拳頭打陳某甲的胸腹部兩拳。被告人郭某甲在陳某甲被毆打倒地時,將陳某甲被反扣在背后的手銬往上提,使陳某甲的肩部受到擠壓疼痛不得不站起來,上半身彎下去。在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等人毆打之下,陳某甲交代押注六合彩的違法事實。在陳某甲答應配合取證后,被告人吳某甲等人將其帶到某甲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心制作筆錄,并經批準對陳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押送陳某甲去拘留所的途中,吳某甲還威脅陳某甲不能告訴拘留所體檢醫生被毆打受傷的事實。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陳某甲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5年6月,被害人陳某甲向仙游縣人民檢察院舉報被吳某甲等人毆打一事,吳某甲等人被要求說明情況,吳某甲事先寫好事情經過,讓郭某甲、邱某甲、蔡某甲三人把各自參與的部分抄寫進去并簽字,隱瞞在聯防隊辦公室審查并毆打陳某甲的事實。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向檢方投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邱某甲向檢方投案。投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三被告人積極賠償陳某甲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物證
被拘留人員實時一覽表照片證實,仙游縣拘留所號房分布情況。
(二)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的主體身份情況。
2、仙游縣公安局政工室證明、仙游縣某甲鎮人民政府證明、仙游縣公安局某甲派出所工作說明、某甲鎮人民政府工資報銷花名冊證實,吳某甲、郭某甲系某甲派出所科員,中共黨員;邱某甲系某甲鎮聯防隊隊員,中共黨員,2010年4月任命為聯防隊隊長,人員管理由鎮政府、鎮派出所共同使用管理,工資由鎮政府撥付,平時也被抽調到派出所協助相關工作。
3、溫某甲案相關卷宗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拘留證、傳喚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移送起訴告知書、陳某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陳某甲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溫某甲的訊問筆錄證實,陳某甲系溫某甲涉嫌非法經營六合彩的證人。
4、陳某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某甲的解除拘留證明書、被拘留人登記表、入所××檢查表公違法犯罪人員資收訖通知單、代保管物品清單證實,陳某甲因參賭六合彩被仙游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時間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3月22日,入所經醫生楊某乙××檢查顯示正常。
5、仙游縣拘留所2015年3月份民警值班表證實,2015年3月12日至22日拘留所的民警值班情況。
6、黃某甲、楊某甲、鄭某甲、林某甲、傅某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仙游縣拘留所被拘留人登記表及被拘留人入出所登記、普二號房拘押人員登記表證實,黃某甲、楊某甲、鄭某甲、林某甲、傅某甲曾與陳某甲一起關押在拘留所“普二”監房。
7、鄭某乙就診記錄顯示,“22日大濟四面:胸傷背傷疼、心壓,150”。
8、CT報告單、市民××卡復印件證實,陳某甲2015年3月28日、4月21日胸部CT平掃見左側第4肋骨、右側第3、4、5肋骨骨折。
9、立案決定書、詢問通知書、傳喚證證實,本案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偵查,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三人分別于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2日到案接受詢問。
10、仙游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偵破經過證實,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系主動投案,配合檢察機關對陳某甲舉報事項的調查,到案后對暴力取證的事實供認不諱。
11、調解書、諒解書、收據證實,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在仙游縣人民檢察院的主持下,與陳某甲達成賠償協議,賠償給陳某甲人民幣13萬元,已履行完畢,陳某甲對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12、辯護人提供的仙游縣公安局某甲派出所證明證實,郭某甲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內勤。
(三)證人證言
1、蔡某甲(系某甲鎮聯防隊員)述稱,2015年3月12日,吳某甲、郭某甲和邱某甲在聯防隊辦公室審查陳某甲時,其在場一起看人,因其在值班室泡茶,沒有進入辦公室參與審查,不知道辦公室內審查情況。2015年6月19日,邱某甲打電話讓其到某甲派出所二樓辦公室,其過去時邱和吳已在辦公室。吳將一份事先準備的事情經過拿給其抄寫、簽名。
2、蔡某乙(系某甲派出所民警)述稱,2015年3月12日其與吳某甲一起送陳某甲去拘留所關押,途中陳某甲跟吳某甲說他身上的傷怎么辦,吳說一點小傷沒有什么問題,到了拘留所不要亂說話,在拘留所時醫生問陳某甲近期有否受傷及被人毆打等,陳回答沒有后,醫生就沒有掀開陳的衣服就全身體表進行檢查。
3、羅某甲(系某甲派出所副所長)述稱:2015年3月12日中午其和吳某甲及兩名協警一起去大濟抓捕陳某甲,回所后其先下車去睡覺,沒有參與審查陳某甲。
4、楊某乙(系縣醫院呼吸內科醫生)述稱,2015年3月12日其問陳某甲是否有××、有無被人打等,陳某甲回答沒有,之后其隔著上衣對陳聽診心肺、量血壓,觀察陳的精神狀況正常,沒有讓陳脫掉衣服、褲子進行裸體檢查,就在體檢表上填寫,建議收押。
5、鄭某丙(系拘留所協警)述稱,2015年3月12日晚上其值夜班,民警將陳某甲送來后,值班民警戴某甲通知縣醫院駐看守所的醫生過來體檢,醫生問陳有沒什么地方不舒服,陳說沒有,醫生就給他量血壓、聽心肺后填寫檢查情況,當班民警給陳辦入押手續。其將陳某甲帶進監房途中,陳說很冤,因為買六合彩就被抓進來,還被警察打,其說體檢時都沒有提出來,現在說也沒有用。后來關進去不久,陳某甲撞門,說被警察打,并拉起衣服給其看,其看到陳身上有淤青,就說剛才體檢沒跟醫生說,現在說沒用,陳說當時警察威脅他不能說,如果說要加重處罰,而體檢時警察也在場所以不敢說。同監室的人也要其幫忙作證,證明陳某甲的傷是進來之前就有,不是他們打的。拘留期間沒有人反映陳跟同監房的或被其他被拘留人發生過爭執、打架,本所工作人員也沒有毆打陳。陳進來后,一老鄉讓其幫忙照顧陳,故其對陳印象比較深刻。
6、徐某甲述稱,其曾讓鄭某丙照顧陳某甲在拘留所里不要被人打。
7、戴某甲、陳某甲乙、林某乙、陳某甲丙、施某甲述稱(均系拘留所輪班的民警),被拘留人送來后,值班民警會通知駐所醫生做入所××檢查,當事人如果沒有說有××或被人毆打等情況,醫生一般就粗略量血壓、聽心肺,如沒有異常情況就填寫準予收押,2015年3月12日至22日,陳某甲被拘留期間沒有人反映被毆打或有爭執、打架行為,本所工作人員不會毆打被拘留人,陳被收押進來起初被關在二樓東邊“普二”、后來被調到二樓東邊最后一間“普三”。另陳某甲丙述稱,3月13日陳某甲向其反映被警察打。
8、黃某甲、楊某甲、傅某甲述稱,曾與陳某甲一同關押在拘留所“普二”監房,陳被關進來后一直叫疼,說因為壓六合彩被某甲派出所抓走,后被三、四個公安打,身上胸部和背部有淤青。
9、鄭某甲述稱,其被拘留期間有看見一個人被打的很嚴重。
10、林某甲述稱,陳某甲比較老實,近幾年沒有與人打架斗毆受傷。
11、鄭某乙述稱,2015年3月22日,陳某甲及他妻子到其家中看傷,稱因賭六合彩被某甲派出所抓后被警察毆打,被拘留放出來后胸部疼,其登記就診記錄“大濟四面:胸傷背傷疼、心壓,150”,陳的左胸部有些淤青,其開了一些青草藥給陳。
12、陳某甲丁述稱,陳某甲被拘留釋放后,因身體不適去醫院做CT,發現四根肋骨骨折,說是被吳某甲等三個民警和一個協警打的。4月14日,陳夫婦到其家中,稱當時是村里帶派出所去抓他的,要討說法,其和陳一起拿著檢查報告去派出所,副所長把吳某甲交過來,吳不肯承認是其打的。后其帶陳去檢察院控申科舉報。
(四)被害人陳述
陳某甲述稱,2015年3月12日中午,其被吳某甲等三人帶至某甲派出所,車上吳問其是否認識“金亮”,其說不認識。下車后,一個人用手銬將其左手扣起來,進到一層樓的一個房間,后其被搜身,郭某甲拉手銬將其左手往上抬、右手往后拉反扣住,其背后被捶了一下蹲下來,其斷定肯定是郭某甲打的這一下。吳和其他兩個協警則在前面對其胸腹部拳打腳踢,直到其答應配合才將其帶到辦案區做筆錄。吳第一個動手打,也打的最多,吳用拳頭揍其胸、腹部等部位,還讓其蹲下去站起來,其蹲下時吳還用腳踹其胸腹部。后來吳和另一個民警送其到拘留所,途中,該二人威脅其不能告訴醫生被毆打,如果醫生發現身上傷痕,就說是自己摔的。所以當醫生問時,兩人就在邊上,其不敢說,所以回答說沒有問題,就在檢查表上簽字。進拘留所起初七天其被關押在二樓東邊最后第二間,后面三天被關押在二樓東邊最后一間,隔壁就是食堂。被關押期間,其可以正常起居,就是起床時得用手按著才能起來,胸部隱隱作痛,其跟一個看門的人說,那人說其之前都沒說,現在說也沒用。被關進去當晚,其有跟同監房的人提起被打的事,并掀開衣服給同監室的人看,當時胸口有多處淤青痕跡。后來轉到東邊第一間時,淤青差不多沒有了,其就沒有說。2015年3月22日,其被釋放后和妻一起到田岑底一個土醫那看傷,吃了幾天藥沒有效果,3月28日到莆田第一醫院做CT,發現四根肋骨骨折,4月21日又去復查。
(五)鑒定意見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閩檢技醫鑒(2015)3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證實,陳某甲左側第4肋骨、右側第3、4、5肋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六)辨認筆錄
1、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陳某甲指認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毆打陳某甲的現場。
2、楊某乙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林某乙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黃某甲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楊某甲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鄭某甲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傅某甲辨認陳某甲的辨認筆錄證實,楊某乙、林某乙、黃某甲、楊某甲、鄭某甲、傅某甲辨認出陳某甲。
(七)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吳某甲述稱,2015年3月12日中午,由副所長羅某甲帶隊,其和邱某甲及另一個聯防隊員一起去抓捕陳某甲。返回途中陳某甲不承認參賭,其看陳不配合就決定將陳帶到聯防隊辦公室審問,因為該辦公室沒有視頻監控便于審問,到聯防隊辦公室邊上的一個房間后羅金森離開,其打電話叫郭某甲來配合辦案,當時在場的有其、郭某甲、邱某甲及另一個聯防隊員,因反復追問陳某甲拒不承認參與六合彩賭博,其先扇陳某甲嘴巴,并讓陳蹲馬步,邱某甲用腿踹陳胸部一下,其也用力打陳腹部幾拳,后讓陳繼續蹲馬步。郭某甲有無毆打其沒有看清楚。大概審問了十來分鐘,后來陳承認參賭,其與蔡某乙將陳送去拘留所羈押,途中陳提出被打有傷,其讓陳不要叫嚷,拘留所體檢時,醫生問陳有無被人毆打,陳說沒有,醫生就沒有認真對陳進行全身體表檢查。
2、郭某甲述稱:2015年3月12日中午,吳某甲打電話讓其下來協助審查,其到聯防隊辦公室旁的雜物間時看到陳某甲手被拷在背后,邱某甲站在陳左邊,吳某甲在陳前面,故其就過去站在陳右邊,因陳不承認參賭的事實,吳某甲生氣打了陳一嘴巴,后還一拳打在陳某甲胸部,陳被打跌倒后其過去將扣著陳某甲的手銬往上提,因為陳是被背扣的,其一把手銬往上提,陳就不得不站起來,上半身自然彎下去,吳繼續問陳仍不承認,后吳又連打了陳胸腹部好幾拳。只要陳某甲一被吳某甲打摔在地,其就會過去將陳某甲的手銬提起來,不讓他躺在地上。后陳仍不承認,邱也打了陳胸腹部一拳。其本人沒有出手打陳??h公安局紀檢部門開始調查本案時,吳叫其、邱某甲和蔡某甲到辦公室,拿出一份事先寫好的事情經過,讓其三人照抄,使口徑一致,該經過中將陳某甲帶到聯防隊雜物間審查并毆打的部分沒有如實交代。
3、邱某甲述稱,2015年3月12日下午13時左右,記不清楚是吳某甲還是羅某甲打電話讓其將聯防隊辦公室的門開起來他們要用,其從家里到鎮政府時,見羅和吳押著一個男的,那男的手上扣著手銬,進去后羅先走了,一會兒郭某甲到辦公室。其主要負責看人,因看人需要兩個,其叫蔡某甲一起過來。在吳某甲追問下,陳某甲拒不承認,吳扇了陳嘴巴,站在陳旁邊的郭某甲很多次一只手將反扣陳的手銬往上提,另一只手按住陳的肩膀,使陳的肩部受到擠壓疼痛,陳就自然地彎腰,期間,吳往陳胸腹部打了幾拳,后陳還不承認,吳又打了陳幾下,其看吳打累了,也打了陳胸腹部兩拳,陳一直叫疼,但仍不承認,吳讓陳蹲著并繼續審問,陳還是否認,吳生氣扇陳的頭,還用腳踢陳,后來吳拿出一些證據給陳看,陳才認罪??h公安局紀檢部門開始調查本案時,吳叫其和蔡某甲到辦公室,拿出一份事先寫好的事情經過,讓其二人照抄并簽字,使口徑一致,該經過中沒有提到在聯防隊辦公室打陳某甲的部分。
上述證據中,除被害人陳某甲關于其被郭某甲反扣雙手及毆打后背一下的陳述缺乏其他證據印證,不予采信外,其他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關聯,經庭審質證屬實,可予采信為定案證據??胤疥P于被告人郭某甲將陳某甲雙手反扭至后背的指控,因僅有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缺乏其他證據印證,故不予認定。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邱某甲及郭某甲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郭某甲沒有反扭被害人陳某甲的雙手至后背,僅將陳某甲已被反扣在背后的手銬往上提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控方關于被告人邱某甲于2015年9月1日投案的認定,因有詢問通知書顯示邱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到案,該書證與邱自己的到案時間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邱的實際投案時間為2015年9月2日,控方關于邱某甲的投案時間認定有誤,予以更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郭某甲身為司法工作人員、被告人邱某甲身為協警,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證人證言,致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證人的人身權利及司法活動的正當性,構成暴力取證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三被告人案發后能投案自首,積極賠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三被告人關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及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郭某甲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暴力取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郭某甲犯暴力取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邱某甲犯暴力取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培玲
人民陪審員 林碧珠
人民陪審員 黃志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 記 員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