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4刑終54號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東,男,漢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小學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壽縣。因涉嫌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經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壽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曉兵,安徽安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東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一案,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0422刑初44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李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因李東未委托辯護人,本院通知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期間,淮南市人民檢察院閱卷一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李東與被害人張某1(女,2007年4月14日出生)系同母異父兄妹。2018年7月3日至8月3日期間,被告人李東居住在位于壽縣窯口鄉糧臺村張某1的家中。
一、強奸事實
2019年7月28日7時許,被告人李東在被害人張某1家臥室床上,將張某1奸淫。
二、猥褻兒童事實
2018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東在被害人張某1家二樓屋內脫下張某1衣服,用手摸張某1陰部。
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東在被害人張某1家一樓西屋內,用手摸張某1陰部。
案發后,被告人李東于2019年8月8日被抓獲歸案。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東歸案后,對其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張某1母親秦某于2019年8月8日報案至壽縣公安局,稱其女兒張某1在今年7月份被自己兒子李東強奸了。該局經審查后予以受案登記,并于當日決定對李東涉嫌強奸、猥褻兒童案立案偵查。
2、壽縣公安局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拘留證》證實:被告人李東于2019年8月8日被抓獲歸案,當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東具備犯罪主體資格及其它自然身份情況,無前科。
4、戶籍證明、門診病歷證實:被害人張某1系2007年4月14日出生,案發時剛滿十二周歲。2019年8月9日,經壽縣縣醫院婦產科檢查,其處女膜不完整,見陳舊性裂傷。
5、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19年8月8日12時35分,李東發給張某2的微信,內容:我跟我奶奶講一聲,我就去自首。
6、手機內的文件截圖證實:被告人李東于2019年7月28日7時43分拍攝的被害人張某1隱私部位的視頻和圖片。
7、人身檢查筆錄證實:偵查機關依法對李東及張某1身體進行檢查,并提取李東隨身攜帶的手機。
8、扣押清單及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李東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并提取張某1的衣服、手機及門診病歷。
9、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狀況。
10、證人秦某的證言證實:其女兒張某1被其兒子李東強奸了,李東與張某1是同母異父兄妹關系。今天看到李東發給其女兒張某1在床上的視頻和圖片到張某1的手機上,看視頻內容不好,就問女兒,她才講了之前李東對她做的事情。李東平時在壽縣九龍集生活,有時候也來到其家住一段時間,其女兒被他強奸的事情就是前段時間他到其家住的那段時間發生的。這個月的3號,其與李東吵架了,將他攆走了。
平時,其帶女兒張某1和兒子張某3在家,丈夫張某2在外打工。現在要求追究李東的法律責任,給女兒做主。
11、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李東是其同母異父的哥哥。大概一個星期前的一天早上,其媽媽上集買早點,她剛走,李東就把其姐姐張某1的褲子脫到大腿位置,他把自己的褲子也脫到大腿位置,其看到李東下面都變硬了,其姐姐當時躺在床上,李東爬到其姐姐身上用他的下面往其姐姐的下面尿尿的地方插,插了一會,李東就從其姐姐身上下來了,然后用手摸其姐尿尿的地方。后來,其玩李東手機的時候,在他手機相冊里面有一段其姐姐下面的視頻,就是姐姐的褲子脫到大腿位置,李東用手機拍的下面,還用手摸其姐姐的下面。
1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從妻子秦某那得知自己女兒被李東糟蹋的事情后,打電話問李東怎么對妹妹做這事,李東之后發微信說跟奶奶講一聲后就去自首。要給李東一個教訓。
13、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實:李東是其同母異父的哥哥。
今年暑假放假之后,李東來到其家,一直在其家住到這個月的3號走的。在這段時間里,那天早上其在一樓臥室床上睡覺,其媽媽早上趕集去了。那天早上,其和弟弟張某3還有李東在床上睡覺。在睡覺的時候,就感覺到有人在脫其褲子,醒了發現自己褲子和褲頭都被退(褪)到大腿處了,李東看到其發現了,就把其褲子都又穿好了。當時,其看到他把下半身褲子也退(褪)下來了,都看到他尿尿的那個東西了。于是,其下床去解小便,李東也跟出去了。其解好小便又上床睡覺了,李東也上床了。上床之后他就趴在其身上,他把自己的褲頭脫到腿上,尿尿的東西都露出來了,然后他就開始脫其褲子和褲頭,他的屁股坐在其兩個大腿上面,其尿尿的地方也漏(露)出來了,然后他把他那個尿尿的東西往其尿尿的里面塞。其看到他那尿尿的東西都硬掉了,他用手逮著往其里面塞,塞了一會,他就不塞了,接著用手往其尿尿的里面扣(摳),扣(摳)的其好疼,共就用手推他,他就不扣(摳)了。
一開始李東脫其褲子時被其發現的時候,其弟弟睜著一只眼睛在看,李東扣(摳)其下面的時候,其弟弟還在看。這事當時沒有跟其媽媽講。其認為李東不應該對其做這種事情。
后來,李東發了對其做的事情的視頻和照片到其手機上,被其媽媽發現了,其才跟媽媽講的。
李東總共欺負其三次,上面講的是第二次。第一次是今年七月份的時候,李東剛到其家在樓上住。一天早上,他喊其上去陪他聊天,其上去之后,他就把其褲子扒下來了,用手摸其下面尿尿的地方。在第二次之后沒幾天,在其家一樓西邊屋子里,其躺在電瓶車坐上,李東又把手伸到其褲子里面摸其尿尿的地方。
14、被告人李東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一共弄了其妹妹張某1三次。第一次是今年七月份,其剛到其媽媽這沒幾天,當時其在二樓住,有天早上其還沒起來,其妹妹上來了,之后其就把她褲子扒下來,用手摸的她的陰道。第二次是在一樓東邊屋子里,其手機拍視頻那次。那天早上,其媽媽上街了,其妹妹躺在床上玩手機,其把她的褲子扒下來了,用手先摸的她陰道,還用手伸到她上衣里摸她胸部,之后其把自己的褲子扒下來露出陰莖,其就用陰莖往她陰道里面搗,進去一點就軟了掉了出來,其就用手摸的她陰道。第三次就是其離開媽媽家之前的一天下午,其當時在一樓西頭屋子里炒菜,其妹妹張某1在電瓶車上躺著,共伸手進去摸的她下面。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東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東為滿足性刺激,猥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李東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東對其未成年妹妹實施奸淫、猥褻,予以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至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結合李東的犯罪行為、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李東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只有證人證言和被害人供述的間接證據,沒有精液等直接證據;其精神失常,要求司法鑒定。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李東的猥褻兒童犯罪具有自首情節,被害方報警時只陳述了強奸事實,猥褻兒童事實是李東到案后主動供述的,應以自首論;原判量刑過重,未充分考慮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懵懂的戀愛關系,被害人對二人之間的性行為不持反對意見,無反抗行為,及雙方家庭原因等因素,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東犯強奸、猥褻兒童的主要犯罪事實,有經庭審查證屬實的書證、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采信的證據應予確認,但是對猥褻兒童犯罪事實的第一起時間表述錯誤,應為2019年7月初,現予以更正。
二審另查明:李東因涉嫌強奸犯罪被抓獲到案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猥褻兒童犯罪事實。
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過說明、被害人張某1的兩次陳述,證人秦某、張某3的證言證實:秦某在帶張某1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對李東兩次猥褻張某1的事實不知情,張某3亦不知情,而張某1在2019年8月8日15時03分至16時46分第一份詢問筆錄中,未陳述其被李東猥褻的事實,當日20時56分至21時41分的第二份才予以陳述,偵查人員問其之前為什么沒有說的原因,其回答因為這兩次不很(嚴重)。
2、上訴人李東的供述證實:李東到案后的第一份筆錄的形成時間是2019年8月8日17時30分至19時29分,在該份筆錄中,李東除如實供述了原判認定的強奸事實之外,還主動供述了兩次猥褻張某1的犯罪事實。之后,直至庭審,李東對其猥褻事實均予認可。
3、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均證實,李東對被害人實施的強奸、猥褻兒童犯罪行為均發生在2019年七八月份期間。
對李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綜合評述如下:
1、關于李東所提原判認定犯罪事實只有間接性證據而無直接證據的意見。經查,本案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現場目擊證人張某3的證言,以及李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屬于直接證據,且三者內容相互印證,加之證實張某1處女膜有陳舊性破損的醫證,間接得知案情的證人秦某、張某2證言,以及歸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足以證實李東強奸和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成立,李東的此項上訴理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李東所提其精神失常,請求對其進行司法鑒定的意見。經查,李東母親秦某的證言證實李東的家族中無人有精神病史,李東本人亦無精神疾病診療記錄,其到案后的多次供述思路清晰,對作案過程能夠準確描述,對行為后果有明確的認知。在偵查階段和一審審判階段均未提其有精神疾病,二審期間也未提交支持其意見的相關材料,故本院對此項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辯護人所提李東的猥褻兒童罪具有以自首論情節的意見。經查,在卷證據能夠證實,李東因涉嫌強奸犯罪被抓獲到案后,在被害方陳述之前,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猥褻兒童事實,應以自首論,此項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4、關于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經查,鑒于二審期間認定李東猥褻兒童犯罪具有以自首論的情節,對其猥褻兒童罪可以從輕處罰;原判對李東強奸犯罪的量刑并無不當之處。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東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分別實施了奸淫、猥褻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兩罪并罰,且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判認定的強奸、猥褻兒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對強奸罪的適用法律及量刑適當,但對猥褻兒童犯罪具有以自首論情節的事實未認定,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2019)皖0422刑初446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李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肖 麗
審判員 范志勇
審判員 張玉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孫 清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二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