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黑07民終22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程林,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黑龍江省伊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柏林,男,住黑龍江省伊春市烏馬河區,系伊春市伊春區南郡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東大地影院建設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紅升辦林城社區盟科購物中心五層。
負責人:趙慶霞,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龍,男,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張程林因與被上訴人廣東大地影院建設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以下簡稱伊春大地影院)遺失物返還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1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程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柏林、被上訴人伊春大地影院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程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伊春大地影院返還其員工張家斌拾得的張程林黃金手鏈。事實及理由:1、我訴伊春大地影院符合法律規定。我的黃金手鏈遺失在伊春大地影院六號門內,被其員工張家斌拾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2、伊春大地影院否認張家斌是其單位員工是故意歪曲事實。一審我提交的證據當庭不能播放,是法院設備功能不行。我當庭陳述該證據取自公安機關,取自于伊春大地影院經營工作現場的監控視頻。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真實。3、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不當得利”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伊春大地影院辯稱,張程林起訴我方主體不適格,我方沒有實際占有張程林財物,案涉手鏈被案外人張家斌拾得,應由張家斌返還手鏈。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張程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伊春大地影院返還我遺失的黃金手鏈一條,如不能返還,賠償損失費3607.6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5日晚,張程林與同事數人去伊春市盟科購物中心五樓的首席純k娛樂城進行娛樂活動,23時40分張程林與他人發生爭執,雙方互相廝打,在娛樂城的消防通道互毆廝打過程中,張程林的手鏈遺落地上,并被他人誤踢入伊春大地影院六號門內。影院監控錄像顯示,視頻標注時間23時48分至50分,手鏈被為伊春大地影院臨時做衛生工作的人員張家斌拾得。一審法院認為,張程林在娛樂城與他人發生爭執,在互相廝打過程中張程林手鏈遺落地上,被他人誤踢入伊春大地影院六號門內,手鏈被為伊春大地影院臨時做衛生工作的人員張家斌拾得,張家斌是手鏈實際占有人,屬于不當得利,應承擔手鏈的返還責任,伊春大地影院不是手鏈實際占有人,不應承擔手鏈的返還責任。故張程林要求伊春大地影院返還其遺失的黃金手鏈一條,如不能返還,賠償損失費3607.6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張程林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二審當庭播放張程林一審提交的監控錄像,可以認定張家斌拾得手鏈的時間為2018年3月6日09時25分54秒,而非2018年3月5日23時48分至50分,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該事實予以糾正。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張程林的手鏈被在伊春大地影院臨時做衛生工作的人員張家斌拾得,張程林應向拾得人張家斌主張返還。張家斌拾得遺失物的行為不屬于伊春大地影院的經營活動,亦不屬于職務行為,故張程林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伊春大地影院承擔返還責任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程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程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淑杰
審判員 郭良富
審判員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