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1民終21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張萍,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北京市時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黃廣華,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西科,北京智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萍因與被上訴人黃廣華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5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被上訴人黃廣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西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或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駁回黃廣華的訴訟請求,張萍不承擔給付義務。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事實錯誤,工程款的計算方式方法錯誤。一審法院錯誤地將黃廣華個人認為的爭議部分鑒定明細表作為計算張萍工程款的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計算項存在事實錯誤,錯誤地將合同有約定的施工項目在計算張萍施工款時予以扣除。
黃廣華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張萍主張的計算方法。
黃廣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萍支付黃廣華工程欠款367875.5元及利息,利息以367875.5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張萍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黃廣華支付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施工材料(房間隔斷墻)維修經濟損失2萬元;2.判令黃廣華支付工程質量(樓頂女兒墻漏水)導致維修經濟損失9032元;3.判令黃廣華支付女兒墻(未按約定施工)折價款3萬元;4.判令黃廣華支付樓梯未按合同約定施工的賠償款3萬元;5.判令黃廣華支付窗戶維修瑕疵款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19日張萍(甲方)與黃廣華(乙方)簽訂《建房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北小營村房屋。二、開工日期為空白,竣工日期為2017年9月1日。三、承包方式:現澆板,工程造價為1150元/平米。四、付款方式:工人及施工設備進場,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30%;一層封頂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15%;二層封頂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15%;三層封頂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10%;內外墻面抹灰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20%;工程交工后甲方應付10%;內外裝修及水電全部完工經雙方驗收合格后,甲方預留乙方10000元工程押金,其余全部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五、保修方式:上述新建房屋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一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應向乙方付清前期預留10000元的保證金,若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將承擔全部保修及賠償責任。六、乙方施工規范:……(3)主體共2層半,承重墻均為24墻,衛生間隔墻12墻,用新磚,層高3米到板底,樓梯間現澆三層地面,廚衛間貼內墻磚到頂,吊PVC頂棚(PVC標準25元/平米),此工程所用內外磚墻、地磚標準為25元/平米以內,三樓(自住房)地磚30元/平米。(4)內墻和頂板刮膩子兩遍,走廊兩側貼內墻磚1米高……(12)女兒墻1.4米高,組合柱和女兒墻等高,24墻排水口預留PVC做雨漏管Ф110管……(15)吊頂另行收費,每平米70元,此工程包括地暖不含鍋爐。雙方還對其他事項作出了約定。
協議簽訂后,黃廣華組織工人進行了施工。施工過程中,雙方因房屋質量問題及工程款支付問題產生爭議,黃廣華于2017年6月底7月初停工。停工之前,房屋主體已完工,尚有部分裝修工程未完工,其中一二層共22間,三層為7間,張萍已支付黃廣華工程款424000元。黃廣華停工幾日后,張萍另行找他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底完工并于2017年12月初投入使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黃廣華申請,法院委托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黃廣華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工程總造價為1150元/平方米×792.65=911547.5元。其中,1.室外圍墻造價為806.43元;2.走廊增加兩米高瓷磚造價為13467.93元;3.刮膩子刷涂料、廚衛間吊頂、門窗、電路造價為136004.98元;4.電氣工程造價為67516.53元;5.水暖工程造價為42710.54元;6.基礎混凝土造價為7837.34元;7.外墻貼磚及外墻抹灰造價為49510.25元;8.樓頂保溫及防水造價為38334.54元;9.室內地磚造價為40081.94元;10.廚衛間防水造價為1708.61元;11.廚衛間地面墻面貼磚及找平層造價為53097.31元;12.廚衛間吊頂造價為7024.66元;13.樓梯扶手造價為4390.1元;14.馬桶、廚房洗菜池、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造價為11602.48元;15.門窗造價為46242元;16.隔斷磚材料費為2491.02元。鑒定內容疑難問題分析:(1)因本工程沒有詳細施工圖及圖紙說明,現場中的工程量依據現場測量,但隱蔽工程無法現場測量,鑒定人依據正常施工方案計算……(7)黃廣華提出走廊瓷磚從合同約定的1米高,增加到了3米高,此部分項目的造價,鑒定人已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8)黃廣華提出刮膩子、廚衛間吊頂、門窗、電路的安裝都是張萍施工,此部分項目的造價鑒定人已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9)根據庭審筆錄張萍代理人提出主體上下水是黃廣華施工,其他都是張萍自己施工。鑒定人將電及水暖部分的造價分別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10)根據庭審筆錄張萍代理人提出地基混凝土材料為張萍購買,鑒定人將基礎混凝土部分的造價分別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11)根據庭審筆錄張萍代理人提出,外墻貼磚、樓頂防水、樓頂保溫、地暖、電路安裝、有線網絡、插座、燈、室內地磚、刮膩子、廚衛防水、廚衛貼磚、廚衛吊頂、馬桶、廚房洗菜池、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樓梯扶手、門窗由張萍施工,鑒定人將以上部分的造價分別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12)根據庭審筆錄張萍代理人提出衛生間隔斷墻要用新磚,但黃廣華使用了舊磚,鑒定人將此部分的磚材料造價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13)黃廣華提出西面和東面室外圍墻為其施工,但張萍認為此部分為其自己找人施工,鑒定人將此部分圍墻的造價單獨列出,供委托人判定使用。黃廣華預付鑒定費17400元。
鑒定意見書作出后,黃廣華向法院出具書面質證意見,內容為:1.室外圍墻由其包工包料施工;2.雙方協議約定走廊兩側貼磚墻為1米高,實際施工中按照張萍的要求增加高度2米,其同意并實際施工,墻磚為張萍購買,該項工程造價應減去張萍購買的墻磚,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3.刮膩子、刮涂料、廚衛間吊頂、門窗及電路部分,刮涂料不在雙方合同約定之中,不能在合同總價中扣除。另外,廚衛間吊頂、門窗、電路三項造價在鑒定意見中第12項、第15項、第4項中已單獨列出,不能重復計算,刮膩子(兩遍)的材料及人工均系張萍所為;4.電氣工程,所有管線均為其購買安裝,抹灰之后的刮膩子為張萍所為,燈、插座、開關均為張萍購買,由其安裝施工,所以該項工程造價應減去張萍購買的燈、插座、開關的價款,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5.水暖工程,地暖的材料購買及鋪設均是張萍所為,但是剩余工程即鋪設完地暖管后上面的回填工程包括水泥、砂石及人工都是其所為,該項工程造價應減去張萍材料款及鋪設的費用,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6.基礎混凝土為張萍購買,該項價款中應減去張萍所支出的混凝土價格后,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7837.34元-5320元=2517元);7.外墻磚及外墻抹灰,蘑菇石外墻磚為張萍購買,抹灰、施工為其所為,該項價款中應減去張萍所支付的外墻磚價款,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8.樓頂保溫及防水,保溫的材料(陶礫)為張萍購買,但保溫施工系其所為,防水的材料及人工均為張萍所為,該項價款中應減去張萍所支出的陶礫的價款和防水的材料及人工費后,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9.室內地磚,地磚由張萍購買,其余的輔料(水泥、沙子等)及施工均系其所為,該工程造價應減去張萍購買的地磚的價款,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10.廚衛間防水系其包工包料施工;11.廚衛間地面墻磚貼磚及找平層,張萍購買了地磚及墻磚,施工由其進行,該工程造價應減去張萍的材料款,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12.廚衛間吊頂,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吊頂另行收費,該項工程項目不在合同約定中,所以該項價款不能在整個合同總價款中扣除;13.樓梯扶手,認可由張萍購買材料并施工;14.馬桶、廚房洗菜盆、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馬桶就是座便器,只能算一類。廚房洗菜盆、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為張萍購買,但由其安裝施工,故該項價款中應減去張萍支付的洗菜盆、洗手池、座便器價款,剩余部分為其工程價款;15.門窗認可由張萍購買并施工;16.隔斷磚材料款,認可其使用了舊磚塊約2000塊,總價款約600元,但鑒定價款過高,過高的部分不認可。黃廣華申請證人陳某、李某、徐某、王某以遠程視頻的方式作證以證明其主張。陳某、李某、徐某主張其系黃廣華雇傭的工人,為張萍家蓋房。陳某主張涉案工程的水電均由其施工,黃廣華撤場前一二層內部裝修已全部完工,張萍自己做了吊頂;李某主張其負責涉案工程中南面、西面貼外墻磚及里面墻抹灰及其他雜活,其于農歷7月開始施工,直至9月底,黃廣華撤場之前涉案工程除樓梯、插座、地磚外其他均已完工;徐某主張黃廣華雇傭的大部分工人撤場后,其與李長征留下做掃尾工作,修了樓梯、貼了地磚并安裝了地暖,除了房東自己裝修了兩間房屋外,其余房屋的裝修均由黃廣華的工人施工完成;王某主張黃廣華為蓋北小營村的房屋曾向其借了幾名工人,但就黃廣華施工到何種程度表示不清楚。張萍對證人證言均不予認可,主張鑒定意見書明細中的第1至16項均由其購買材料并施工,與黃廣華沒有任何關系,張萍提交照片、錄像、收據、送貨單、收條等證據予以證實。其中照片顯示日期為2017年7月4日和7月5日,內墻磚尚未貼完;錄像為房屋建造過程中的錄像,張萍主張錄像的具體時間不明確,但系在黃廣華撤場之后錄制,錄像顯示房屋內部尚有裝修工程未完工;收據、送貨單、收條等顯示為購買混凝土、沙子、水泥、陶礫、地磚、墻磚、水龍頭、PPR管、擠塑板、斷橋鋁門窗、不銹鋼樓梯扶手、螺絲、座便器、毛巾架等裝修材料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吊頂、刮膩子、防水、貼磚等支出的費用,其中因購買混凝土支出5320元。
張萍主張黃廣華未按雙方合同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表現在:樓房管道多處漏水需要維修;在衛生間隔斷墻使用了舊磚;未按其要求修建樓梯,導致樓梯間距不符合要求;女兒墻實際高度僅為0.8米左右,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建120平米左右,實際只建了60平米左右,女兒墻未修建組合柱,導致樓頂漏水發生維修費用9032元;窗戶邊沿兩邊不對稱,存在嚴重瑕疵。張萍提交照片、收款收據予以證實。其中照片顯示部分墻體出現了脫落,房屋內有一個窗戶未在墻體中間部分,左右稍不對稱。女兒墻高度為82cm左右。收款收據顯示張萍于2019年10月12日購買雨虹防水涂料支出9032元。黃廣華不認可房屋存在漏水等質量問題,認可衛生間隔斷墻使用了舊磚,但主張使用前得到了張萍的同意,認可施工時西邊有一個窗戶左右不對稱,但稱因為風水的原因,其系按照張萍的要求施工,房屋二層頂上有三面女兒墻,三層有四面女兒墻,實際施工過程中,第二層的女兒墻有1米左右,第三層的女兒墻不到1米,女兒墻修建了組合柱,女兒墻的修建費用應按延米計算,其實際修建的延米數為54延米,上述變更均得到了張萍的同意。經法院釋明,就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女兒墻未按合同約定施工需要修復的費用及窗戶存在瑕疵需要修復的費用,張萍均不申請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為三層民宅,應當由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黃廣華為個人,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故張萍與黃廣華簽訂的《建房協議書》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雖屬無效,但黃廣華已履行施工義務,涉案房屋亦已投入使用多年,黃廣華要求張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按照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量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黃廣華在未完成施工任務的情況下撤場,其作為履行施工義務的一方及主張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應當就其主張的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承擔舉證責任。黃廣華主張室外圍墻、走廊增加2米高瓷磚、電氣工程、水暖工程、外墻磚及外墻抹灰、樓頂保溫及防水、室內地磚、廚衛間防水、廚衛間地面墻面貼磚及找平層、馬桶、廚房洗菜盆、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均由其施工完成,黃廣華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但其提交的證人證言不明確、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張萍主張上述工程均由其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張萍提交了照片、錄像、收據、送貨單、收條等證據予以證實。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張萍提交的證據明顯優于黃廣華提交的證人證言,黃廣華就其主張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故對于其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對張萍關于上述工程均由其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主張法院予以采信。據此,對黃廣華主張的增項部分即室外圍墻及走廊增加兩米高瓷磚的工程造價法院不予認定。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系法院委托的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院對該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因雙方簽訂的《建房協議書》明確約定黃廣華在衛生間隔墻施工時應使用新磚,且吊頂另行收費,而實際施工過程中黃廣華在衛生間隔墻使用了舊磚,故在計算黃廣華應得的工程款時應扣除隔斷墻材料費2491.02元,廚衛間吊頂7024.66元則不應在黃廣華應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黃廣華認可混凝土由張萍購買,費用為5320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在計算黃廣華應得的工程款時應扣除張萍購買混凝土的費用。因雙方合同并未約定工程內容包括刷涂料,故在計算黃廣華應得的工程款時不應扣除刷涂料的費用。黃廣華認可刮膩子為張萍施工,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根據《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并結合上述分析,法院核算出黃廣華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為540931.28元。雙方合同約定保修期為一年,現涉案房屋已完工超過一年,故黃廣華要求張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含保證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F張萍已支付黃廣華工程款424000元,故張萍還應支付黃廣華工程款116931.28元。
黃廣華實際施工時在衛生間隔斷墻使用舊磚,法院在計算黃廣華應得工程款時已將黃廣華使用舊磚的材料費予以扣除,故對張萍要求黃廣華支付其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施工材料(房間隔斷墻)折價款2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關于張萍主張的樓頂女兒墻漏水的損失,根據張萍的主張,涉案工程樓頂保溫及防水系其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其提交的照片并不能直觀地反映出女兒墻未修建組合柱并出現了漏水的情況,亦不能反映出是黃廣華施工的女兒墻高度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樓頂出現了漏水,且其明確表示對房屋質量問題不申請鑒定,故對張萍主張的樓頂女兒墻漏水產生的經濟損失9032元,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張萍主張的黃廣華未按雙方約定進行樓梯施工的賠償款3萬元,因雙方并未就樓梯施工的具體要求作出約定,其提交的照片亦不能直接證明其上述主張成立,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關于張萍主張的女兒墻未按合同約定的高度施工及窗戶存在瑕疵的問題,因黃廣華明確認可女兒墻的高度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高度,且窗戶確實存在邊沿不對稱的問題,黃廣華雖主張其實際施工時上述變更均取得了張萍的同意,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張萍亦不認可,故對黃廣華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對張萍主張的該部分修復費用法院予以支持。鑒于張萍就該部分損失不申請鑒定,同意由法院酌定,故對其主張的該部分修復費用由法院根據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情況酌情確定為8000元。張萍訴訟請求過高的部分,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中,黃廣華向張萍交付的工程中確有部分工程并未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存在瑕疵,在此情況下,張萍有權拒付工程款,待黃廣華交付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工程后才應支付工程款。考慮到本案以黃廣華賠償損失的方式代替其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故應將修復費用從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減后,計算張萍應支付的利息較為合理??紤]到工程修復費用確定之前,張萍對于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無法確定,故法院以本判決確定的黃廣華應支付的工程修復費用之次日起開始計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已經取消,故對于張萍應支付的工程款利息應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黃廣華與張萍于二○一七年三月十九日簽訂的《建房協議書》無效;二、張萍支付黃廣華工程款116931.28元;三、黃廣華賠償張萍工程修復費用8000元;上述第二、三項折抵后,由張萍支付黃廣華108931.2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張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黃廣華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108931.28元為基數,自本判決作出之次日起至張萍付清108931.28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五、駁回黃廣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張萍的其他反訴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因張萍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鑒定人北京國融興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復核,并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修改后的鑒定意見書。二審中張萍提出的異議項目及黃廣華、鑒定人的相應回復意見為:
1.廚衛間防水:張萍上訴主張廚衛間防水費用7590元由其支出,每平方米30元,其中23個衛生間共207平米計6210元,22個廚房中的洗手池部分共約44平米計1320元。黃廣華主張合同中僅約定了衛生間防水,未約定廚房防水。對此鑒定人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調整后費用為7460.70元。
2.斷橋鋁窗:張萍上訴主張合同約定的斷橋鋁窗為每平方米220元,而一審鑒定意見中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計算。黃廣華認可門窗由張萍購買材料并施工。鑒定人根據《建房協議書》第六(6)條約定,窗單價調整為220元/平方米。
3.門:張萍上訴主張一審鑒定意見中漏算了二層的11個衛生間門。黃廣華認可門窗由張萍購買材料并施工。鑒定意見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增加二層11樘衛生間門。
以上門窗費用調整后為51871.20元,其中增加費用為5629.20元。
廚房門:張萍上訴主張《建房協議書》中規定標準間內廚房門應包含在合同中,但實際并未安裝,共20樘。黃廣華主張廚房為開放式,沒有安裝門。鑒定人經核實現場標準間內沒有安裝廚房門,且在《建房協議書》中未發現有此項條款的明確說明。
4.一層二層走廊1-3米墻面抹灰和刮膩子:張萍上訴主張因其增加2米貼瓷磚,導致抹灰和膩子款應扣除。黃廣華認可刮膩子的材料和人工系張萍所為,但刷涂料不在合同約定中,一層二層走廊2米高抹灰、刮膩子均由黃廣華包工包料實際施工。鑒定人經核實,該項目屬合同內項目,一層二層走廊2米高抹灰2937.60元,一層二層走廊2米高刮膩子1176.17元,第3項未包含此項費用,供委托人判定使用。
5.洗菜池:張萍上訴主張一審鑒定意見中未鑒定洗菜池。黃廣華認可洗菜池為張萍購買,但由黃廣華安裝施工。鑒定人核實后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增加一層二層22個洗菜池。調整后費用增加2200元。
除上述費用外,張萍主張踢腳線、臺階、地漏、排風扇、水表、毛巾架、鏡子、渣土、垃圾運輸系張萍施工,應計算給張萍,黃廣華認為上述項目不在雙方《建房協議書》約定之內。鑒定人未就上述項目修改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關于張萍與黃廣華簽訂的《建房協議書》屬無效合同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因施工過程中黃廣華中途撤場,后續工程由張萍自行施工,現涉案房屋已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應按照黃廣華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并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即以《建房協議書》約定的造價911547.5元減去黃廣華未施工部分的造價,得出張萍與黃廣華應結算金額。根據雙方舉證情況,一審法院關于室外圍墻、走廊增加2米高瓷磚、電氣工程、水暖工程、外墻磚及外墻抹灰、樓頂保溫及防水、室內地磚、廚衛間防水、廚衛間地面墻面貼磚及找平層、馬桶、廚房洗菜盆、衛生間洗手池、座便器均由張萍施工的認定正確,上述項目中的合同內部分應視為黃廣華未施工部分,從合同總造價中扣除。
關于二審中雙方就黃廣華未施工部分造價的爭議,本院認定為:一、關于廚衛間防水費用,二審中鑒定人重新進行了核定,因合同中僅約定了衛生間防水,未約定廚房防水,故本院僅對張萍自認的衛生間防水工程款6210元予以扣除。二、關于斷橋鋁窗,一審鑒定時該項單價認定錯誤,二審中鑒定人審核后按照合同價每平方米220元計算。三、關于門,一審中鑒定人漏算了二層的11個衛生間門,二審經審核后予以糾正,但張萍主張的廚房門現場未見,且合同未約定廚房應為獨立封閉空間,本院對張萍關于廚房門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四、關于一層二層走廊墻面抹灰和刮膩子,因根據一審中雙方舉證情況已經認定走廊增加2米高瓷磚系由張萍施工,故原合同約定的抹灰和膩子款應扣除。五、關于洗菜池,黃廣華認可洗菜池為張萍購買,因一審鑒定時遺漏該項費用,二審中鑒定人予以調整,該費用應予以扣除。六、關于張萍主張踢腳線、臺階、地漏、排風扇、水表、毛巾架、鏡子、渣土、垃圾運輸系張萍施工且屬于合同內項目,應予以扣除,均缺乏相應依據,本院對上述主張不予支持。經計算,黃廣華施工部分工程造價應為524486.92元,張萍已支付黃廣華工程款424000元,故張萍還應支付黃廣華工程款100486.92元。
一審法院關于工程質量問題修復費用的認定和處理正確,本院不做調整。一審法院關于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的認定正確,本院僅對計算基數予以調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5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
二、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5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三、張萍支付黃廣華工程款100486.92元;
該項與黃廣華應賠償張萍的修復費用8000元折抵后,由張萍支付黃廣華92486.9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張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黃廣華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92486.92元為基數,自本判決作出之次日起至張萍付清92486.92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六、駁回黃廣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17400元,由黃廣華負擔12647元(已交納);由張萍負擔475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6818元,由黃廣華負擔4956元(已交納);由張萍負擔186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1038元,由張萍負擔947元(已交納);由黃廣華負擔9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2639元,由張萍負擔2268元(已交納),由黃廣華負擔37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秋燕
審 判 員 劉 磊
審 判 員 趙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夢
書 記 員 楊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