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川18民終4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萬輝,男,1977年1月20日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天雄,男,1975年2月7日生,漢族,住四川省滎經縣。
上訴人張萬輝因與被上訴人馮天雄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滎經縣人民法院(2021)川1822民初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萬輝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或改判;2.本案上訴費由馮天雄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馮天雄建房款中所列雨棚在合同中并未約定。事后也未征得張萬輝同意,馮天雄有強買強賣之嫌疑。二、張萬輝提交的四川田冊科技有限公司對建設房屋測繪后對房屋一體確權測繪情況進行的公示證明,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只有94.79平方米,而不是102.7平方米。兩戶共用一個樓梯8平方米,那么一戶只有4平方米,面積為98.79平方米,價款為78044.1元。三、一審中張萬輝出示了交給自建委的房款80000元的收據照片,一審法院未確認其真實性,張萬輝二審提交收據原件,請求二審確認。
馮天雄辯稱,馮天雄是按照圖紙施工的,一審法院去測量過。張萬輝說他交的8萬元的票與馮天雄無關。
馮天雄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萬輝給付建房欠款16574元;2.本案訴訟費由張萬輝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4.20”蘆山強烈地震造成農房損毀嚴重,為有力、有序、有效地組織推進農房重建,幫助受災群眾早日重建家園,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4.20”蘆山強烈地震滎經縣災后恢復重建委員會下發滎重建委〔2013〕3號文件《“4.20”蘆山強烈地震滎經縣災后恢復重建委員會關于災后農房重建的實施意見》。張萬輝及其子張昊(未成年)一家2人系“4.20”蘆山強烈地震災后農房統規自建的重建人員,其所在的滎經縣民建彝族鄉大坪村1組根據災后農房重建的要求,由農戶推薦村民小組長王天國及村民代表王福勇、王闖、李德祥、王天蓉、王玉明共六人組成大坪村1組災后農房重建自建委(以下簡稱自建委),由村民小組長王天國擔任自建委主任。2013年11月18日,大坪村1組災后農房重建自建委代表本組統規自建的村民作為甲方與馮天雄作為乙方簽訂《大坪村一組重建房屋對外承包合同》約定:一、甲方將位于大坪村一組的災后重建承包給乙方,工程面積約6000平方米(注:按實際平方收方),甲方按790元/㎡承包給乙方,工程完工后按實際面積計算,內外墻抹灰(清水房);二、從基礎開挖、主體工程、給排水、電源線預埋、材料購運、機械、人工使用、安全等全由乙方自負;三、甲方進行質量監督和有關材料質量監督;四、房屋的結構按有關部門設計的“4.20”災后重建,能抗8級7度地震的標準(見圖),布局如有變動,價格另外論價;五、房屋質量要求,底層高3m,二層高3m,炮臺高2.4m,窗(塑鋼)130元/㎡(進戶門一道700元,超過700元就另外加錢),街沿散水30cm,樓梯扶手,不銹鋼1mm,水電只管室內,室外不管,電源線預埋銅芯線,不同負荷的分別用不同的規格,給排水系統的管理、預埋,每戶的便盆及沉水管;六、資金的撥付。承包方進場后基礎、設施分批建設、分批撥付。地圈梁做好后,甲方撥付給乙方總造價的30%,第一層樓面現澆完后,再撥付30%,二層現澆完后付20%,剩余的20%待工程完工及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算;七、工期,從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止;八、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存一份,送鄉政府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尾部,自建委的六名成員分別在甲方處簽字捺指印,馮天雄在乙方處簽字捺指印,大坪村委簽“同意雙方合同”并蓋印章。
合同簽訂后,馮天雄按照合同約定施工,施工過程中,鄉、村、組三級派員會同專業技術人員在不同時間段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觀風貌進行驗收,驗收結論均為“符合要求,驗收合格”,各重建農戶將工程款預交到自建委,自建委按工程進度付款。工程完工后,四川田冊科技有限公司對建設房屋測繪后對房地一體確權測繪情況進行了公示。張萬輝所建房公示建筑占地面積47.4㎡,房屋建筑為二層,建筑面積94.79㎡。自建委在向農戶催收最后剩余的20%工程款過程中,出現部分農戶收款困難,且因重建戶房屋測繪公示建筑面積均未含每相鄰兩戶間戶外共用一個樓梯等的公攤面積8㎡左右,自建委遂與馮天雄按戶加上公攤后進行結算,由馮天雄向欠款農戶追收,并將結算結果進行了公示。結算情況是:房屋面積102.7㎡×790元/㎡=81133元、雨棚長度13.44m×150元/m=2016元、炮臺3.8㎡×790元/㎡=3002元、門補差價350元、房基地面積55.25㎡×37.5元/㎡(按25000元/畝計算)=2073元,以上合計總價88574元、已付72000元、應補16754(筆誤,應為16574)元。原告馮天雄追索該款未果,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張萬輝支付所欠建房款16574元。
同時查明,張萬輝于2017年9月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后入住。另查明,一審法院依法受理了馮天雄訴楊洪、王立農、王天明、余述剛、王天學、李述彬、王福有、張建福等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十余件,明確認可大坪村一組自建委代表本組村民辦理房屋統規自建相關事宜,并由馮天雄承建大坪村一組統規自建房屋項目。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農村建房戶與施工方為建設房屋引發的合同糾紛,故本案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三款“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本案中案涉房屋為二層農村住宅,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關于施工人資質要求的調整,故《大坪村一組重建房屋對外承包合同》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張萬輝是否屬適格被告;2.案涉房屋的結算面積;3.建房款總價;4.已付建房款金額;5.案涉房屋質量問題。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分別評判如下:
1.張萬輝是否屬適格被告
農戶推薦村民代表組成自建委與馮天雄簽訂《大坪村一組重建房屋對外承包合同》,代表本組災后重建村民的真實意思表示,張萬輝雖未在合同上簽字,但其系災后重建政策補貼的享有者,為建房的實際出資人,應受自建委代表災后重建村民簽訂合同的約束,系案涉房屋的實際發包人,是本案適格被告。
2.案涉房屋的結算面積
案涉房屋公示建筑面積94.79㎡,工程價款結算面積102.7㎡,相差7.91㎡。對應測繪情況公示表和安置房建房款結算清單來看,其他重建戶房屋均與案涉房屋情況一致,公示面積與結算面積間存在8㎡左右的差,已付清工程價款的重建戶對結算面積比公示建筑面積增加8㎡左右的公攤面積均無異議,據此能認定公示面積未含公攤面積,案涉房屋實際結算面積應為102.7㎡。
3.建房款總價
自建委與馮天雄間的結算清單來看,案涉房屋總價為88574元,包含了張萬輝應交納的房基地款,但房基地款與馮天雄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無關,建房款總價應為房屋102.7㎡×790元/㎡=81133元、雨棚13.44m×150元/m=2016元、炮臺3.8㎡×790元/㎡=3002元、門補差價350元,合計86501元。張萬輝辯稱建房款總價應為79000元包干+門補差價350元=79350元,與自建委代表重建戶同馮天雄簽訂的合同約定不符,案涉房屋建房款總價應為86501元。
4.已付建房款金額
張萬輝辯稱已付房款不是72000元,并向法庭出示已交自建委的房款總計為80000元的收據的照片,但未提供原件,法庭無法確認真實性,倘若張萬輝所交房款與馮天雄已收款間存在8000元的差額,也應由張萬輝憑收據原件找自建委相應收款人核實是否存在自建委未將張萬輝已交房款全部轉馮天雄的情形,基于自建委與馮天雄間的結算清單顯示,自建委認可案涉房屋已付馮天雄建房款金額為72000元,故案涉房屋已付建房款金額一審法院認定為72000元。
5.案涉房屋質量問題
張萬輝于2017年9月裝修后入住案涉房屋,訴訟中雖提出案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張萬輝已入住案涉房屋,所舉證據又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未提起反訴,也未要求進行質量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張萬輝關于案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如果案涉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張萬輝可以通知馮天雄進行維修處理或者是依法另行起訴要求馮天雄賠償損失。
此外,張萬輝辯稱入住案涉房屋時,因水電不通,自己花去2000余元的更換費用,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張萬輝可在準備好證據后另行起訴;張萬輝辯稱沒有通知自己參加分房的問題,屬于災后重建戶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施工中,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觀風貌驗收合格,工程完工后,對所建房公示建筑面積,公示自建委與馮天雄間工程價款結算結果,張萬輝入住案涉房屋等,證明了馮天雄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修建義務和張萬輝欠工程款的事實,張萬輝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價款,故馮天雄要求張萬輝支付剩余房屋修建款支持86501元-72000元=1450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張萬輝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馮天雄支付房屋修建款14,501元;二、駁回馮天雄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7元(馮天雄已預交),由張萬輝負擔90元,馮天雄負擔17元,張萬輝負擔的部分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履行。
二審期間,張萬輝提交如下證據:照片,擬證明案涉房屋沒有搭建雨棚,合同約定沿街散水不收錢。8萬元的票據,帶了原件,是自建委打給張萬輝的條子。測繪面積,擬證明一審認定的房屋面積不正確。馮天雄質證認為,照片是真實的,照片上顯示雨棚是修了的,上面是60,下面是50,散水30公分原本就是沒有算錢的。馮天雄沒有收過張萬輝的8萬元,馮天雄是與自建委結算,票據不關馮天雄的事。測繪面積不認可其真實性。
本院經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后認為,照片真實性予以確認,測繪面積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8萬元的票據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馮天雄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農戶推薦村民代表組成自建委與馮天雄簽訂《大坪村一組重建房屋對外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大坪村一組重建房屋對外承包合同》對于張萬輝、馮天雄具有約束力。農戶推薦村民代表組成自建委,自建委的行為代表農戶,即自建委行為代表張萬輝。自建委與馮天雄按戶加上公攤后進行結算,并將結算情況進行了公示。張萬輝的結算情況中雨棚長度13.44m×150元/m=2016元,張萬輝對于結算情況的公示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公示結果的認可,張萬輝上訴認為建房款中雨棚未征得其同意,存在強買強賣嫌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張萬輝所建房屋的結算面積應為102.7㎡。理由:一、自建委與馮天雄按戶加上公攤后進行結算,并將結算情況進行了公示,自建委代表張萬輝進行房屋結算且將結算情況公示,公示張萬輝房屋面積102.7㎡×790元/㎡=81133元,張萬輝并未提出異議,公示結果對張萬輝具有約束力。二、張萬輝房屋公示的建筑面積為94.79㎡,未含公攤面積,張萬輝上訴認為公攤面積應為4㎡與張萬輝房屋結算情況公示的房屋面積102.7㎡×790元/㎡=81,133元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張萬輝已付馮天雄的工程款應為72000元。理由:一、張萬輝的結算公示的已付款為72000元,故自建委已向馮天雄支付張萬輝工程款為72000元。二、張萬輝出示的交與自建委的房款為80000元,張萬輝交與自建委房款與支付馮天雄的款項差額8000元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張萬輝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4元,由上訴人張萬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湯 玉
審 判 員 簡克紅
審 判 員 鄧 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書 記 員 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