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中銀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人張亮家屬的委托,指泒本律師擔任張亮的辯護人。開庭之前,本律師審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聽取了張亮的陳述,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張亮觸犯刑法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但是認為張亮有若干從輕情節,希望法庭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首先,這是一起農民工為索要自己工資,因為手段不當而觸犯刑律案件,包括張亮在內的被告索要的是合法的利益,雖然其行為觸犯了法律,但他們幾乎沒有主觀惡性。
從整個卷宗看受害人張維勝欠被告人張振營勞務費屬實,而且張維勝多次違背還款的承諾,被告人也曾打算通過合法途徑索要,但被告人在咨詢有關律師后得知,打官司能盈,執行還是很難拿回錢,被告人對通過合法途徑索要欠款喪失信心,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被告人想通過私力救濟方式要錢,被告人善良的認為把張維勝看住給他吃喝,不打他,逼他還錢不會犯法,由此可見,雖然被告行為觸犯刑律,但其主觀上確實是沒有惡性的。
雖然受害人張維勝沒有直接欠被告人張亮的勞務費,但是由于被告張亮與被告張振營既是師徒關系又是雇工關系,也即張亮作為學徒跟隨張振營學習駕駛挖掘機的技術,案發前又受雇于張振營,在其手下開挖掘機干活,張亮與師父張振營感情很深,師傅勞務費要不回來,張亮著急,另一方面,由于師傅勞務費要不回來,自然張亮的工資也只好被拖欠,會見時張亮表示,師傅要不回錢來,也壓了他好幾個月工資。張亮參與這個事件,一方面師徒感情深,師傅有求,他難以回絕,另一方面,也是間接為自己討要工資。
作為一個打工仔,每月1500元左右的工資被拖欠,其生活的艱辛是可想而知的,其索要欠款的行為雖然觸犯刑律,但是又令人值得同情。反之受害人張維勝惡意拖欠勞務費和工資的行為,本身存在過錯,對這起事件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受害人的過錯和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是從輕情節,希望法庭量刑是充分考慮。
其次,張亮在拘禁受害人張維勝一案中僅起幫助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
1、張亮在接到其師傅張振營電話前正在干活,其未參與拘禁張維勝一事的商議活動和準備活動。
2、被告人張振營、劉文真的詢問筆錄均證實,6月22日實施拘禁過程中,被告人張振營均是用手機與一名叫王偉的同案犯聯系,前往犯罪地的車輛也是由這名叫王偉的人聯系租下的,張亮僅是在工地干活過程中接到師父張振營電話后隨同王偉等人前往了犯罪地。
3、現場目擊者張明春(受害人張維勝之子)的詢問筆錄證實,6月22日進入昌平區孟祖村慶城飯莊將受害人張維勝帶走的兩個人,一個穿紅色上衣,另一個身高一米七五至一米八之間,而本案眾被告的詢問筆錄均證實,6月22日,張亮穿著一件綠色上衣,且張亮身高僅有一米七,可見,抵達犯罪地后,張亮并未有積極“帶走”受害人張維勝的行為。
4、張亮因與被告人張振營等平時同住在朝陽區垡頭村,且拘禁受害人張維勝期間工地無活可干,所以幫助看管受害人張維勝。可見,張亮在拘禁張維勝一案中僅起到了幫助的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
第三,張亮是初犯,沒有前科劣跡,歸案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坦白交代問題,真誠悔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張亮出生于黑龍江省寶清縣八五二農場的一個農民家庭,經向其家鄉的村鄰了解得知,張亮從小性格內向,為人忠厚老實,向來奉公守法,沒有前科劣跡,另外,張亮重感情,講義氣,這也就不難理解張亮為什么沒有拒絕師父張振營要其幫助帶走受害人張維勝的要求,也不難理解張亮在被捕后為什么主動替師父承擔罪責,并為師父氣不過而一時沖動打了受害人張維勝兩下這些反常的舉動了。
由此可見,張亮在非法拘禁張維勝一案中,僅出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樣的單純考慮,雖然行為觸犯了法律,但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并且真誠悔罪,表示以后一定多學法律知識,切記意氣用事。請法庭考慮張亮一貫的良好表現,初次犯罪,認罪態度好,又真誠悔罪等情節,給予張亮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中銀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