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贛刑終171號
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崔晨光,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蒲城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2月31日向陜西省蒲城縣公安局投案,于當日被羈押,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丁輝,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雷鵬軍,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蒲城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杜文發,陜西渭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杰,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蒲城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郎海華,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屈軍輝,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蒲城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偉松,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翻,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蒲城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棟棟,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于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川,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萬源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四川省萬源市,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石迎春,女,1994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慶市酉陽縣,苗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租住江西省南昌縣。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因羈押到期,于201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楊翻、李棟棟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黃杰、屈軍輝、何川犯故意傷害罪,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贛01刑初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對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何川對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閱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故意傷害事實
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石迎春受傳銷組織負責人徐某1、曹某(均另案處理)安排,通過手機QQ以談戀愛的名義誘騙被害人余某1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隨后,石迎春和被告人楊翻(不屬于崔晨光窩點)將余某1接送至該鎮向陽路16號2棟3單元601室的傳銷窩點,當日,楊翻用拳頭毆打了余某1胸部、背部、腿部,隨后楊翻和石迎春離開該窩點。在余某1到來前,該窩點負責人被告人雷鵬軍、崔晨光就窩點成員看管余某1的分工安排進行了商議,其中被告人何川負責余某1的生活起居;崔晨光和被告人黃杰負責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控制余某1;被告人屈軍輝、李棟棟負責勸導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隨后崔晨光向窩點其他成員交代了分工情況。為讓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李棟棟、何川等人以上課、聊天等方式向余某1灌輸傳銷思想,以監督通話、貼身看管、反鎖大門等方式限制其與外界聯系,不準其離開傳銷窩點。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等人還使用拳頭、巴掌、手肘、膝蓋等毆打余某1的頭部、胸部、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黃杰、屈軍輝按住余某1手腳,崔晨光用木棍毆打余某1的胸部、腹部、背部、腿部,并于同年8月21日將余某1毆打致死。期間,李棟棟、何川亦在現場。經鑒定,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鈍性暴力多次反復打擊致心肺挫傷死亡。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月19日,黃杰、屈軍輝、石迎春、雷鵬軍、楊翻、李棟棟、何川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6年12月31日,崔晨光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因為八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余某1的死亡后果,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款項為喪葬費28735元,誤工費、交通費等酌定為10000元,共計人民幣38735元。
(二)非法拘禁事實
1、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棟棟以談戀愛的名義將被害人毛某、魏某1誘騙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隨后,李棟棟和被告人崔晨光將毛某、魏某1接送至該鎮澄湖東路126弄10棟1單元301室的傳銷窩點。為讓毛某、魏某1加入傳銷組織,曹某等傳銷窩點其他成員要求毛某、魏某1交出手機、身份證、銀行卡,被告人石迎春等傳銷窩點其他成員以上課、聊天等方式向二人灌輸傳銷思想,以監督通話、貼身看管、反鎖大門等方式限制二人與外界聯系,不準離開傳銷窩點,直至同月21日案發。
2、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雷鵬軍以邀請游玩的名義將其同學被害人姚某誘騙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站前西路166號4棟1單元701室的傳銷窩點。為讓姚某加入傳銷組織,被告人楊翻及張某2、李犬富(均另案處理)等傳銷窩點其他成員要求姚某交出手機、身份證、銀行卡,并以上課、聊天等方式向其灌輸傳銷思想,以監督通話、貼身看管、反鎖大門等方式限制其與外界聯系,不準其離開傳銷窩點,直至同月21日案發。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間,毆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李棟棟、楊翻、石迎春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崔晨光、雷鵬軍、李棟棟、楊翻犯兩罪,依法應并罰。在共同犯罪中,崔晨光、雷鵬軍指使并直接實施暴力行為,均應認定為主犯,黃杰、屈軍輝控制被害人余某1手腳,并直接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李棟棟、何川幫助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楊翻只在第一天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均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石迎春將余某1帶入傳銷窩點,在崔晨光對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實施非法拘禁過程中屬于幫助地位,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崔晨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歸案后,其他七被告人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因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該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要求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的訴請應予支持,但應依法計算。在審理期間,何川、石迎春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由何川、石迎春家屬代為賠償李某2、冉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5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1、被告人崔晨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雷鵬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被告人黃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4、被告人屈軍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5、被告人楊翻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6、被告人李棟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7、被告人何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8、被告人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9、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735元。10、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崔晨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崔晨光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是從犯,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和自首情節,請求二審法院對崔晨光從輕處罰。
雷鵬軍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判決認定雷鵬軍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定性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黃杰上訴提出,其系初犯、偶犯、從犯,具有阻止犯罪及挽救被害人的行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
屈軍輝上訴提出,其系初犯、偶犯、從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
楊翻上訴提出,其只是第一天在場,沒有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一審量刑過重。
李棟棟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
何川上訴提出,其家屬已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等經濟損失4萬元,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一審法院再判決其共同賠償李某2等經濟損失38735元錯誤。
經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
2016年8月17日,原審被告人石迎春通過手機QQ以談戀愛的名義誘騙被害人余某1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隨后,石迎春和上訴人楊翻將余某1接送至該鎮向陽路16號2棟3單元601室的傳銷窩點。當日,楊翻毆打余某1后和石迎春離開該窩點。在余某1到來前,該窩點負責人上訴人雷鵬軍、崔晨光就窩點成員看管余某1的分工進行了商議,其中上訴人何川負責余某1的生活起居,崔晨光和上訴人黃杰負責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控制余某1,上訴人屈軍輝、李棟棟負責勸導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隨后崔晨光向窩點其他成員交代了分工情況。為讓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李棟棟、何川等人以上課、聊天等方式向余某1灌輸傳銷思想,并限制余某1的人身自由。期間,崔晨光等人多次毆打余某1。其中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等人用拳頭、巴掌、手肘、膝蓋等毆打余某1的頭部、胸部、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黃杰、屈軍輝按住余某1手腳,崔晨光用木棍毆打余某1的胸、腹、背等部位。同年8月21日,余某1被毆打致死。期間,李棟棟、何川在現場看守余某1。經鑒定,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鈍性暴力多次反復打擊致心肺挫傷死亡。公安機關先后將黃杰、屈軍輝、石迎春、雷鵬軍、楊翻、李棟棟、何川抓獲歸案。2016年12月31日,崔晨光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28735元,誤工費、交通費等酌定為10000元,共計人民幣38735元。一審期間,何川家屬代為賠償李某2、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并達成和解協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8月21日19時30分許,號碼為136××××8564(雷鵬軍的電話)向120報警,120救護車接到傷者后,傷者早已死亡,將傷者抬上救護車的三名男子已溜走。同月22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同年9月12日,公安機關對石迎春等人非法拘禁毛某一案立案偵查。
2、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基本身份情況。
3、抓獲經過,證實2016年8月22日,黃杰、屈軍輝、石迎春在江西省撫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9月2日,雷鵬軍在重慶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9月8日,楊翻被西安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12月28日,李棟棟在江蘇省常熟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12月31日,蒲城縣公安局經與崔晨光家屬多次溝通、規勸,崔晨光到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9日,何川在上海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警情信息,證實2016年8月21日19時56分,公安機關接110警情,南昌縣人民醫院接到一個瀕臨死亡的路人。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DNA鑒定書及刑事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南昌縣蓮塘鎮向陽路16號2棟3單元601室進行現場勘查,并提取了相關痕跡、物品送檢,經DNA鑒定:(1)現場餐廳矮柜上標記為7號的牙刷毛刷、現場西南臥室地面黑色長褲褲腰內側、現場西南臥室地面上藍某三色橫條紋T恤衫領口上、現場西南臥室地面暗色可疑斑跡擦拭棉簽、現場西南臥室地面標記為3號的衛生紙上均檢出人DNA,支持其為死者所留。(2)現場餐廳矮柜上標記為1號的牙刷毛刷上檢出人DNA,支持其為雷鵬軍所留。(3)現場餐廳矮柜上標記為3號的牙刷毛刷、現場西南臥室衣柜東端隔層三層白底藍色碎花T恤衫的領口上均檢出人DNA,支持其為屈軍輝所留。(4)現場西南臥室地面標記為3號的廬山牌煙頭,石迎春包內1號手機的擦拭棉簽上均檢出人DNA,支持其為黃杰所留。(5)死者右手指甲內側檢出人DNA,其STR分型為混合基因型,與死者和屈軍輝的DNA混合產生的分型結果相同。
6、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經鑒定,死者余某1系因胸背部遭受他人鈍性暴力多次反復打擊致心肺挫傷死亡。
7、證人張某1、黃某1、李某1、邊某1證言,證實2016年8月21日19時40分許,黃某1、李某1、邊某1在海瀾之家的馬路對面接到一名病人,發現已經沒有了心跳、呼吸,身上有多處外傷。這名病人是三名男子抬上救護車的,之后就沒有看見這三名男子。
8、證人萬某1證言及租房合同,證實2015年12月15日,其將位于南昌縣蓮塘鎮向陽路16號2棟3單元601室租給蘇斌,蘇斌附身份證復印件在合同中。
9、證人余某2、余某3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8月17日,余某1被一個以前的同事以介紹女網友談戀愛為由被騙到南昌。經辨認,余某2、余某3辨認出死者就是其弟弟余某1。
10、同案犯曹某供述,證明2016年8月10日左右,石迎春在家里用手機QQ和別人聊天,其拿石迎春的手機QQ看了下,才知道石迎春在約人過來,石迎春好像是以談男女朋友的名義騙余某1來傳銷窩點的,而且余某1在QQ中說馬上過來。18日15時許,徐某1打電話給其,要石迎春去接朋友,然后石迎春就一個人去接了,21時許,石迎春回到家,對其說接到了新朋友,其也沒多問,由于時間較長,其記不清楚自己是否用過石迎春的QQ和余某1聊過天。
11、上訴人崔晨光供述,證明余某1應該是石迎春、楊翻騙來的,一般都是誰騙誰就負責去接新朋友,在余某1來的當天中午,石迎春和楊翻一起到其窩點課堂跟所有人(除了主任雷鵬軍不在)介紹余某1的情況,好像是石迎春介紹的,石迎春和楊翻在其窩點等余某1打電話來。余某1到其窩點的前一天晚上,雷鵬軍跟其說第二天有一個新朋友要來窩點,要其準備一下,把窩點的衛生搞好、注意新朋友的通訊情況以及窩點人員分工情況,雷鵬軍問其窩點的這些成員分別對新朋友做什么合適,其就跟雷鵬軍說到時候讓黃杰看著余某1,何川做余某1的帶師傅,其他人其就沒有說,雷鵬軍就說讓黃杰當黑臉(意思就是負責嚇唬新朋友),何川做余某1的帶師傅,屈軍輝負責跟余某1聊天,李棟棟、徐某2(另案處理)就負責跟余某1打牌、聊天,其就負責余某1的手機及整個窩點,雷鵬軍白天待在外面,每天晚上才會回窩點,2016年8月17日中午,其跟窩點的人說了雷鵬軍跟其說的分工情況,還跟石迎春說好把余某1接到窩點后石迎春就去廚房回避,石迎春和楊翻帶余某1來到其上傳銷課的房間(平時稱課堂),石迎春去廚房回避,其看見余某1坐在課堂靠墻的塑料矮凳子上,黃杰、李棟棟、楊翻、屈軍輝站在余某1旁邊,其問余某1手機在哪里,余某1不情愿拿手機,黃杰用拳頭打了余某1幾下,其又問余某1手機在哪里,余某1還是沒有說話,愣在那里,其用拳頭打了余某1兩下胸部,余某1就將兩部手機交給其,其拿著手機去了女寢,楊翻也在其后面出了課堂,其檢查余某1的手機是否開了定位、發短信、通話記錄等,其發現沒有什么異常情況就跟雷鵬軍打電話報告,雷鵬軍還跟其說有一個戴眼鏡的李主任要到其窩點來跟余某1聊天,叫其做好迎接工作,雷鵬軍還叫其開門讓石迎春和楊翻回到自己的窩點去,其就讓楊翻和石迎春先離開窩點了。過了幾十分鐘,李主任到其窩點問余某1一些基本情況,余某1都回答了,李主任感覺余某1在說謊,就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口幾下,并且用巴掌打了后頸部幾下,李主任問完情況就離開了,其打電話跟雷鵬軍報告了李主任問余某1的一些情況,雷鵬軍就叫其問余某1仔細一些,其又和黃杰把余某1帶到男寢問余某1有哪些人知道他來南昌,來南昌干什么等問題,余某1當時也回答了,其感覺余某1還是有所隱瞞,其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三四下,其又接著問余某1,余某1回答的和之前說的不一樣,黃杰就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幾下,并且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三四下。何川、黃杰、屈軍輝、李棟棟、徐某2跟余某1一起睡在男寢,其就在客廳看著。第二天其窩點所有人都在課堂吃飯時,大家都在猜謎語,但余某1沒有參與猜謎語,并且吃飯好慢,其用腳踢了余某1大腿一下,并且好像用拳頭或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兩三下,第三天,余某1手機來電話,其、黃杰、何川帶著余某1到女寢去接電話,其就教余某1在電話里怎么跟家人說,其這幾個人都在余某1身旁監督他打電話,其發現余某1沒有按照其說的去跟對方通電話,其用腳踹了余某1胸部一下,余某1被其一腳踹地上,其他人沒有打余某1。第四天早上在課堂吃早餐時,雷鵬軍問余某1其窩點人員情況及姓名,余某1沒有回答上來,雷鵬軍潑水到余某1臉上,用巴掌打了余某1后頸部幾下,還用手指戳了余某1胸部幾下。當天下午兩點鐘左右,之前那個李主任又來其窩點,李主任問余某1對行業考察的怎么樣,并且問了余某1一些問題,余某1回答不上來,李主任就用喝的溫水潑余某1臉,并用巴掌拍了余某1頭部、頸部幾下,還罰余某1做俯臥撐、深蹲,余某1做了一下子就累了,何川和屈軍輝就說替余某1做俯臥撐,李主任說余某1如果過了七天還沒有考察清楚行業,后果自負。第五天早上,屈軍輝跟其說看見余某1在男寢亂跑,其去男寢看見余某1站在墻邊,黃杰、何川都在男寢,其問余某1怎么了,余某1說他帶師傅在廁所等他去洗澡,其感覺不對勁,因為余某1的帶師傅何川不在廁所,其就覺得余某1中暑了,并且胡說,其接觸到余某1身上好燙,其叫何川用毛巾沾水給余某1擦一下身體,其跟雷鵬軍打電話說了這個情況,雷鵬軍跟其說余某1是不是假裝這樣的,雷鵬軍就罵其連人都看不住,雷鵬軍叫其不要讓余某1鬧出太大的動靜,黃杰、何川、屈軍輝三人陪著余某1在男寢,又過二十多分鐘,其聽見男寢有響動,其看見余某1在胡說八道,其感覺不對勁,又打電話給雷鵬軍說了這個情況,雷鵬軍還是說余某1是不是裝的,并且叫其看著余某1,不讓他鬧出太大的動靜,不行就揍余某1,其叫余某1老實一點,不要亂動,余某1就胡言亂語,并且用腳亂踢,踢到了其,黃杰就用拳頭打余某1胸部幾下,屈軍輝也用拳頭打余某1,其用腳踹了余某1大腿幾下,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幾下,黃杰和屈軍輝用手按住余某1,當時其看見余某1喘氣好累的樣子,并且躺在地上,還看見余某1嘴唇發紫,身上好紅,其就拿藿香正氣水給余某1喝了,并且拿冰塊用毛巾包著給余某1敷,用風扇給余某1吹。黃杰和屈軍輝在旁邊幫忙,其看到情形不對,跟雷鵬軍打電話說了這個情況,其感覺余某1呼吸也變得很弱,眼睛快要閉上,其就覺得不對勁,并且跟雷鵬軍又打了好幾個電話,雷鵬軍一回來,就叫屈軍輝背著余某1,其、雷鵬軍在旁邊扶著,下樓時其看見另一個窩點的盧可可(另案處理)也過來了,然后其四人就把余某1一起送上救護車,盧可可跟著救護車和余某1一起去醫院。
12、上訴人雷鵬軍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17時許,石迎春和楊翻把余某1帶到其傳銷窩點,因為在余某1到南昌后,徐某1跟其打電話說了,石迎春是以談男女朋友的名義把余某1騙過來的,是徐某1安排石迎春這樣做的,徐某1是陜西團隊的大主任,其也歸徐某1管,因為其這個窩點當時沒有新朋友在,徐某1就安排把余某1帶到其窩點,徐某1叫其提前安排好,其就跟窩點的管家崔晨光打電話,說下午余某1來家里,叫他提前安排好,其他具體的分工事情是崔晨光安排,崔晨光還把他安排的情況跟其說,何川做余某1的帶師傅,負責余某1的日常起居,關心照顧余某1,屈軍輝、李棟棟跟余某1做思想工作,跟余某1溝通,黃杰、崔晨光就負責不讓余某1吵鬧,如果余某1吵鬧就會毆打余某1,徐某2就負責翻余某1的隨身物品等,大概的分工就是這樣,其當時也同意這樣分工,因為其是這個窩點的主任,所以有什么事情他都會跟其報告,讓其隨時掌握新朋友的狀態,從而了解新朋友,進而讓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18時許,徐某1跟其說石迎春接到了余某1,叫其窩點的人準備一下,其就跟崔晨光打電話叫他們準備下,其聽崔晨光說余某1不老實,黃杰就毆打了余某1,后來李某3主任也毆打了余某1,具體怎么打的其也不清楚,崔晨光也沒有具體說。20日7時50分許,其窩點所有人都在場,其問了余某1一些基本情況,然后又問余某1對傳銷行業了解的怎么樣,余某1就說他考察清楚了,其還問了余某1關于傳銷行業的幾個問題,但是余某1回答不上來,其好生氣,用手拉著余某1的脖子把余某1拉過來,用溫水潑了余某1的臉,并且用手掌背打了余某1臉部兩三下,其還跟余某1說再給他三天時間考察傳銷行業。15時許,李某3說余某1忽悠人,就毆打了余某1,崔晨光就跟其說他安排了黃杰、何川、余某1在另外一個房間待著,讓余某1想清楚,否則就不讓他睡覺。其聽崔晨光說在8月21日下午屈軍輝、崔晨光、黃杰都毆打過余某1,具體用什么打的其不清楚。21日17時許,崔晨光打電話告訴其余某1在窩點鬧,其叫崔晨光將余某1看好,大約過了半小時,崔晨光打電話告訴其說余某1身體好燙,其就叫崔晨光給余某1喝藿香正氣水,但崔晨光說喝了沒有用,余某1身體還是很燙,還跟其說余某1呼吸很急促、很微弱,其就叫黃杰、何川、李棟棟去曹某家,叫崔晨光將余某1送醫院去,其也往窩點趕,用手機撥打了120,到窩點后其發現余某1躺在地上,其摸了下余某1身上,發現他身上確實很燙,并且發現余某1的眼睛里有血絲,其叫屈軍輝背著余某1,其和崔晨光在兩邊扶著,在一樓樓梯口位置其看見盧可可過來了,其叫盧可可幫忙扶一下余某1到120急救車上,盧可可就跟著余某1一起上了救護車,楊翻就將屈軍輝帶到曹某那里去。
13、上訴人黃杰供述,證明在余某1來之前,崔晨光就向其這窩點的人說,如果余某1來了聽話就不動手,如果不聽話就打他,讓他以后老實點,崔晨光還對窩點的人分工,安排何川做余某1的帶師傅,時刻陪著新朋友,安排李棟棟給新朋友上傳銷課,其他人就是跟新朋友聊天、做思想工作等。余某1在這個窩點被打過5次,第一次是剛被帶來那天,動手的有另外一個窩點的李主任,崔晨光、楊翻、屈軍輝、其,還有另外2、3個人其叫不出名字,楊翻將余某1帶到課堂,楊翻、其就叫余某1坐在課堂的矮塑料凳子上,余某1沒有坐下,其、屈軍輝、楊翻、李棟棟就按住余某1的胳膊和肩膀讓余某1坐在凳子上,但是余某1還是不肯坐,楊翻就用拳頭毆打了余某1的胸部、背部,用腳踢余某1的大腿和小腿,具體打了多少下其不記得了,其他人就在旁邊看著,接著管家崔晨光就進來了,崔晨光就用手掐著余某1的脖子把余某1按在墻上叫余某1把手機拿出來,用手肘打了余某1胸部、背部幾下,并且罵余某1不老實。過了十來分鐘,另一個窩點的李主任和崔晨光又到課堂來了,李主任就問了余某1一些問題,大概內容就是問新朋友來的時候有哪些人知道,跟家人怎么說的之類的話,后來李主任認為余某1說謊,李主任就用拳頭打了余某1的胸部、背部,用腳踹了胸部、胳膊,用膝蓋頂了余某1胸部五六下,接著李主任又問余某1問題,崔晨光用手掐了余某1的脖子,但是李主任叫崔晨光不要動手,因為當時李主任在問余某1的話,崔晨光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胸部兩三下,在李主任問余某1問題的過程中,李主任又用拳頭、腳毆打了余某1的胸部幾下,后面李主任就離開了,崔晨光也離開了課堂,其他人都在課堂陪著余某1。第二次余某1被打,是在他來的第二天中午吃飯時,崔晨光說他吃飯慢了,踹了他胸口一腳,用拳頭在他胸前和后背打了幾下。第三次余某1被打是他來的第三天午飯后,余某1的電話響了,崔晨光讓他接電話,可能是因為余某1沒有按照崔晨光的要求和打來電話的人通話,崔晨光就打了他,當時崔晨光、何川、余某1在房間,其當時在客廳,只是聽到了動靜,沒有看到余某1具體是怎么被打的。第四次余某1被打是他來的第四天吃早飯時,當時窩點所有人都在,包括主任雷鵬軍也在,雷鵬軍問了余某1幾個問題,余某1沒有回答好問題,雷鵬軍就用那種八寶粥的空的鐵皮罐子砸了余某1幾下,后面怎么打的其也不記得了,當時只有雷鵬軍動手打了余某1,其他人都在旁邊看著。當天下午李主任又來窩點,其窩點的所有人除了雷鵬軍,其他人都在場,李主任問余某1一些關于傳銷行業的問題,余某1回答問題含糊其辭,讓李主任不滿意,李主任就用腳踹了余某1胸部幾下,崔晨光也把余某1推倒在地上,并且用手肘打余某1背部幾下,用腳踹了余某1的背部和腿部幾下,其他人沒有毆打余某1,都在旁邊看著。第五次余某1被打是8月21日,崔晨光叫其去小房間守著余某1,過了沒多久,余某1就走到房間門口,崔晨光看到余某1走到門口,過來打了其一下,說余某1都走到門口了,其都沒有反應,說其沒看好余某1,崔晨光就叫余某1到房間去,崔晨光就用手捶余某1的胸口和后背,還用腳踹了余某1,余某1被打倒在地,其用手打了余某1后背幾下,這次打了大概幾分鐘,打完后崔晨光叫其把余某1從地上扶起來,叫其繼續守著余某1,過了一會,余某1又找各種理由想出去,其就說了他幾句,他就開始發躁,用腳跺地,用身體撞墻,崔晨光聽到動靜后,又到了房間,問其怎么回事,其說余某1又要鬧著出去,崔晨光用手打了一下余某1,余某1被打倒在地,余某1倒地后還在用腳跺地,還在地上翻滾,崔晨光就叫屈軍輝進來,叫其按著余某1的手,叫屈軍輝按著余某1的腳,崔晨光就用腳踹了余某1背、腿、手等,崔晨光踹得很兇,余某1被踹后反抗的也厲害,屈軍輝按著余某1腳的時候也打了幾下余某1腿部,打了幾分鐘,崔晨光就出去了,手上拿了一根棍子進來,用棍子打了余某1手腳、腿、身體,打了幾下后,崔晨光還叫其和屈軍輝放開余某1的手腳,崔晨光用棍子朝著余某1打去,打得很兇,余某1當時被打得在地上翻滾,崔晨光還用棍子捅了余某1的胸部、腹部、背部、腿部,這次打了大概十多分鐘,余某1躺在地上,其感覺他有點昏昏沉沉的,狀態很差,嘴里還說著些什么話,但聽不清,崔晨光就叫屈軍輝拿了電風扇過來,用被子墊在地板上,余某1就躺在地板的被子上,何川就用濕毛巾給余某1擦身上的水,給余某1脫掉身上被水淋濕的衣服,當時余某1不肯脫衣服,崔晨光就叫何川拿藿香正氣水給余某1喝,接著崔晨光就去女寢打電話了,應該是打電話給雷鵬軍,但是其并不知道崔晨光跟雷鵬軍說了什么,余某1還是兩只腳亂踢亂踹,胡言亂語在地上打滾想往門口去,崔晨光又到男寢來罵余某1,崔晨光進男寢時叫何川出去了,用腳踢余某1的背部和胸部,踩余某1的腳,用拳頭打了余某1的背部和胸部,其和屈軍輝就在旁邊看,當時崔晨光還說余某1再亂踢就讓其和屈軍輝按住他,就這樣一直打了好幾分鐘。崔晨光還用過一根筆芯刺過余某1的手背,其還看到余某1的手流血了。
14、上訴人屈軍輝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楊翻和石迎春到其窩點介紹余某1的一些基本情況,崔晨光就跟窩點人分工,崔晨光安排何川做余某1的帶師傅,負責余某1的日常起居,時刻跟著余某1,黃杰、崔晨光負責嚇唬余某1,李棟棟和黃杰一起嚇唬余某1,其就負責陪余某1聊天溝通,徐某2就是哪里需要人手就到哪里幫忙。20時許,余某1被帶到窩點來,當時其從寢室門縫中看到余某1進了課堂,其、崔晨光、徐某2從寢室到課堂,其看見黃杰、李棟棟、楊翻叫余某1坐在課堂的凳子上,余某1不肯坐,黃杰和楊翻就把余某1拉過去坐在凳子上,何川也進到課堂里,崔晨光問余某1要手機,余某1不配合,崔晨光用拳頭打了余某1的胸口兩下,用手掐了一下余某1脖子,余某1就把手機拿出來了。過了十分鐘左右,另一個窩點的姓李的主任也來到課堂,李主任問了余某1一些基本情況以及家里的情況,并跟余某1講了一些傳銷行業的規矩,跟余某1說在其窩點里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哪些地方不能去等規矩,李主任認為余某1回答他的問題時沒有說實話,就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好幾下,還用手肘打了余某1背部四五下,用腳踹了一兩下余某1的胸口,用腳還踢了余某1小腿幾下,在李主任離開的時候,楊翻也出了課堂,后來其也沒見到楊翻了。崔晨光、李棟棟和黃杰在課堂里看著余某1,其和徐某2、何川離開課堂去收拾其他房間以及客廳的衛生時,其聽見課堂里發出咚咚的聲音,好像是撞墻的聲音,大概過了半個小時,崔晨光從課堂出來,并叫其、徐某2到課堂去打掃衛生,其看見余某1面對墻站著,黃杰和李棟棟站在余某1旁邊,余某1手指好像受了傷,并且在流血。22時許,李主任又到其窩點來,李主任叫余某1打電話給他家人和朋友報平安,余某1就打了電話,在打電話的時候電話沒有接通,余某1又不愿意打電話,李主任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幾下,用手掌拍余某1脖子好幾下,打完后李主任又跟余某1講了行業的規矩。其記得有一天中午吃午飯時,余某1不愿意吃飯,崔晨光叫其、徐某2、何川出去,黃杰、崔晨光、余某1在課堂,其聽見從課堂里發出“咣咣”的響聲,應該是余某1被打的聲音,當時具體怎么打的其沒有看見。第四天吃早餐時,雷鵬軍問余某1對傳銷行業考察的怎么樣,并且問了余某1幾個問題,余某1沒有回答上來,雷鵬軍用他喝的水潑了余某1臉部,用手掌側劈了幾下余某1脖子,用手扇余某1頭臉部幾耳光,用手指戳了余某1胸部。當天中午崔晨光跟其和徐某2說在15時許,有一個主任要來,崔晨光就叫去和徐某2下午在男寢待著不要出來,下午其聽見課堂里斷斷續續發出了“咚咚咚咚”的響聲,應該是余某1被打的聲音,具體怎么打的其也沒有看見。21日中午,其聽黃杰說余某1想從房間里沖出去,被他和何川攔住了,過了一會,余某1又從房間里要沖出去,其和黃杰就抱著余某1不讓他出去,何川站在邊上看,其他人在課堂里呆著,余某1開始亂喊亂叫,崔晨光和黃杰用拳頭打余某1胳膊、胸部、腿部、背部,用腳踢余某1腿,余某1被打翻在地,但還是被他們兩人打,余某1掙扎得很厲害,崔晨光叫其摁住余某1的腿,其用手摁著余某1的腿、用兩個膝蓋壓在余某1腿上,大概打了將近1個小時。5時許,崔晨光叫其到男寢去看著余某1,不讓余某1鬧,其和黃杰看著余某1,余某1臉上是紅的,可能是熱的原因,崔晨光叫其和黃杰按住余某1手腳,讓余某1躺在地上,其就用手按住余某1小腿,并且用其小腿壓著余某1腳腕處,黃杰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和手,余某1就動不了,但是嘴里還是不知道在說些什么,崔晨光用拳頭打了余某1腿、胳膊幾下,余某1就不怎么動了,其看見余某1身上在出汗,嘴里在胡言亂語,黃杰和何川就帶余某1到廁所里用毛巾沾水給他降溫,其到客廳里給他倒水,回來之后,就把余某1放在涼席上,拿電風扇給他吹風降溫,其看見余某1呼吸越來越急促,就拿了一瓶藿香正氣水給他喝,還拿瓶子裝了點涼白開水給他喝,用毛巾給他擦身子,但發現他的呼吸越來越弱,崔晨光就說把余某1送到醫院去,然后從外面來了一個人,其背著余某1,崔管家和外面來的那個人幫忙扶著余某1下了樓,在樓下救護車邊上看到年紀大的一個人在那里,然后把人送到120車上去了,那個年紀大的就跟著120車子去了醫院里。
15、上訴人楊翻供述,證明石迎春和其不是一個窩點的,但其和石迎春的大主任都是徐某1,石迎春那窩點有個叫黃某2的業務員,他和余某1是朋友關系,黃某2為把余某1騙到南昌縣搞傳銷,大主任安排石迎春在網上以談男女朋友的關系將余某1騙到南昌縣,徐某1就安排其和石迎春去接余某1,在去接余某1的前一天晚上,其看見曹某用石迎春的QQ跟余某1聊天,具體聊些什么內容其也不清楚,曹某就跟其說余某1第二天下午5點鐘左右會過來,22時許,曹某跟其說余某1要跟石迎春視頻聊天,曹某當時就跟徐某1報告了這個情況,后來曹某就叫其和石迎春下樓跟余某1視頻聊天,視頻聊完了就回家去。當時石迎春就跟余某1視頻了一下,看了一下就回家去了,有時候是石迎春跟余某1聊,有時候是曹某跟余某1聊,都是用石迎春的QQ跟余某1聊的。其和石迎春向雷鵬軍窩點的人介紹完余某1的情況后,石迎春接到了余某1發來的QQ信息,余某1就在QQ上問石迎春具體位置在哪里,石迎春就在QQ上叫余某1到南昌縣蓮塘鎮璽悅城沃爾瑪超市門口等,其和石迎春把余某1接過來,進門后石迎春就假裝去廚房說給余某1倒杯水,叫余某1去休息下,其叫余某1到崔晨光窩點的課堂休息下,屈軍輝和黃杰將余某1拉進課堂,其也提著余某1的行李包進了課堂,石迎春沒有進課堂,當時課堂里有黃杰、屈軍輝、李棟棟、何川,不知道是黃杰還是屈軍輝叫余某1坐在課堂的凳子上,余某1沒有坐在凳子上,并且自己靠著墻往窗戶移動,黃杰和屈軍輝就把余某1拉過來想讓余某1坐在凳子上,余某1還沒有坐在凳子上,黃杰就用拳頭打了余某1背部一下,屈軍輝好像也用拳頭打了余某1背部一下,余某1還是沒有坐下,何川和李棟棟都站在黃杰身后,其當時在余某1面前,黃杰和屈軍輝分別站在余某1兩側,其用腳踢了余某1左腳小腿一下,并且跟余某1說“叫你坐你就坐”,崔晨光用膝蓋頂了余某1胸部一下,叫余某1把手機拿出來,石迎春一個人待在女寢,其和石迎春一起待在女寢,沒有進課堂了。
16、上訴人李棟棟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17時許,崔晨光接到電話說余某1馬上就要到其窩點,窩點的成員就按照崔晨光之前安排的準備,其在男寢聽到了石迎春和楊翻進門時說話的聲音,石迎春和楊翻叫余某1往課堂走,到房間里休息下,其聽見有打人的聲音,崔晨光叫其和徐某2一起到課堂去,其看見余某1坐在課堂的塑料凳子上,黃杰和屈軍輝分別站在余某1兩邊,都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和胳膊,其、徐某2、崔晨光站在余某1身旁,把余某1圍起來,何川還沒有進課堂,崔晨光叫余某1把手機交出來,余某1用一只手去口袋拿手機,黃杰就打了余某1背部兩拳,并叫余某1用兩只手拿手機給崔晨光,余某1就用兩只手從口袋拿了一部智能手機給崔晨光,崔晨光就問余某1手機密碼,余某1說了密碼,崔晨光就問余某1來的時候有沒有什么人知道等問題,余某1都回答了,崔晨光就用手抓了一下余某1頭發,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用腳踢了余某1腿等部位,并且叫余某1老實點。第二天中午,除了雷鵬軍不在家,其他人都在家里的課堂吃午飯,當時窩點的人猜腦筋急轉彎的游戲,余某1沒有參與進來,崔晨光說余某1吃飯好慢,崔晨光就打了余某1,具體怎么打的,打了什么部位,打了多少下其不記得了。第三天中午,余某1手機來電話了,崔晨光和黃杰、屈軍輝、何川、余某1一起到女寢去,并且關上了女寢的房門,當時其和徐某2在課堂,崔晨光當時叫其和徐某2不要出去,余某1要接電話,叫其不要發出聲音,過了十來分鐘,其聽見余某1被打耳光的聲音,當時被誰打的其沒有看見。第四天吃早飯時,雷鵬軍問余某1對傳銷行業有沒有考察清楚,雷鵬軍還問了幾個關于傳銷行業的問題讓余某1回答,但是余某1都沒有回答上來,雷鵬軍就將自己喝的一杯溫水潑在余某1臉上,并且把余某1拉過來,用巴掌打了余某1臉部、頭部五六下。8月21日中午,其聽見課堂發出了幾聲頭撞墻的聲音,當時崔晨光、黃杰、屈軍輝、徐某2、余某1都在課堂。
17、上訴人何川供述,證明在余某1來窩點之前,石迎春和楊翻來了一趟其窩點,向窩點的人介紹了余某1的一些基本情況,石迎春和楊翻就出門接余某1去了,崔晨光開始安排窩點成員分工,崔晨光叫其當余某1的帶師傅,負責幫余某1熟悉窩點的環境,帶著余某1吃飯、睡覺等,安排黃杰、屈軍輝、徐某2控制余某1,安排李棟棟給余某1上傳銷課程。當余某1快到其窩點時,崔晨光和其呆在女寢房間,其他人就待在男寢和課堂,具體哪些人待在課堂,哪些人待在男寢都是崔晨光安排的。過了十來分鐘,其聽見課堂發出類似被毛巾堵住嘴巴的叫聲,應該是余某1被打了,接著崔晨光就去了課堂,崔晨光叫其也去課堂,其看見崔晨光、黃杰、屈軍輝、李棟棟、徐某2都在課堂,余某1坐在課堂塑料凳子上,黃杰和屈軍輝分別用手按住余某1肩膀,李棟棟、徐某2、崔晨光圍著余某1,其站在課堂靠門的角落,崔晨光問余某1一些問題。過了十來分鐘,從另外一個窩點的李主任過來了,問了余某1一些問題,具體問了什么問題其不記得了,李主任用拳頭打了余某1胸部好幾下,崔晨光用膝蓋頂余某1的肚子、胸部等部位好幾下。余某1來窩點的第三天或第四天早上,雷鵬軍問了余某1幾個問題,余某1沒有回答上來,雷鵬軍當時就用巴掌打了余某1臉部幾下。21日,其身體不舒服,就在房間睡覺,當時李棟棟在照顧其,14時許,崔晨光就叫其去課堂,其看見崔晨光、黃杰、屈軍輝把余某1從課堂帶出來,崔晨光叫其、李棟棟、徐某2待在課堂不要出來,其聽見從房間傳來了腳剁地的聲音,并且有撞墻的聲音,這些聲音大概持續了幾秒,之后其就沒有聽到什么聲音了。
18、上訴人石迎春供述,證明曹某用其QQ以聊天的形式把余某1騙來,具體曹某跟余某1聊了一些什么其不清楚,有時候曹某會叫其跟余某1通過QQ聊幾句語音,好像其還跟余某1開了一次視頻,但是當時可能信號不好,開視頻聊天沒有成功,語音和視頻聊天都是曹某叫其跟余某1聊。2016年8月17日下午,楊翻來接其一起到崔晨光窩點去,楊翻向崔晨光窩點的人介紹了一下余某1的一些情況,當時其和崔晨光在客廳閑聊,然后其就和楊翻去蓮塘沃爾瑪接余某1,剛進崔晨光窩點,其就假裝去給余某1倒水,楊翻帶余某1去了課堂,過了一會,崔晨光叫其和楊翻回自己窩點。
19、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戶籍證明。
(二)非法拘禁
1、2016年8月11日,崔晨光、李棟棟以談戀愛的名義將被害人毛某、魏某1誘騙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澄湖東路126弄10棟1單元301室的傳銷窩點,曹某等要求毛某、魏某1交出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石迎春等向二人灌輸傳銷思想,以反鎖大門等方式限制二人人身自由。
2、2016年8月17日,雷鵬軍以邀請游玩的名義將其同學被害人姚某誘騙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站前西路166號4棟1單元701室的傳銷窩點,楊翻及張某2、李犬富等要求姚某交出手機、身份證、銀行卡,并以上課、聊天等方式向其灌輸傳銷思想,以反鎖大門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毛某陳述與辨認筆錄,證實其來南昌縣蓮塘鎮之前,是在江蘇昆山聯濤電子廠打工,李棟棟叫其來南昌玩,其就和同事魏某1向廠里請假后一起來南昌,其和魏某1是2016年8月11日23時到蓮塘,李棟棟和他一個男性朋友接到其和魏某1后,就將其帶進了一棟老房子,后來其才知道是傳銷窩點,其和魏某1一進入窩點后,李棟棟和那名男子就離開了,其和魏某1進入窩點后就沒有出來過,一直到8月21日晚上被轉移時才出窩點的,其和魏某1剛一進入窩點,窩點內傳銷人員就反鎖入戶防盜門,然后管家就讓其和魏某1交出了手機、銀行卡、身份證,還問其和魏某1的微信密碼,管家就用其手機微信和其里面的朋友一直聊天,窩點里的人跟其和魏某1上網絡直銷課,要其和魏某1買他們的產品,每天做的事就是吃飯、打牌、上課、睡覺,石迎春就一直在窩點看著其和魏某1,連其和魏某1上廁所她都跟進去,晚上睡覺也是她陪其和魏某1睡一個房間,目的也是看著其和魏某1,傳銷窩點的人員拿走了其手機、銀行卡、身份證,說是為其保管,其身上的幾百元現金他們沒拿走。經辨認,毛某指認出李棟棟和石迎春。
2、被害人魏某1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8月11日晚上,李棟棟和他一個男性朋友接到其和毛某后,就將其帶進了一棟老房子,有一個人將其推進房間,并且關上房門,在其剛進房間時,有一男子將其手機搶走,并問其手機開機密碼,當時有五六位男子圍著其,其中一男子叫其將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現金等隨身物品拿出來,過了幾分鐘,一男管家進了房間,問其銀行卡密碼、銀行卡里有多少錢,其就告訴了他了。大約半個小時后,一男主任問其想不想出去,叫其和這個窩點的人認真交朋友,聽他們的話,不讓其多問問題,考察清楚傳銷行業,五六位男子和其在房間待了兩三個小時,之后有人給其戴上眼罩,男管家叫石迎春帶其去另外一房間睡覺,第二天早上,石迎春摘下其眼罩,教其怎么跟窩點人握手等,給其上了兩個多小時的課,主要說一些關于這個窩點的情況,之后幾天窩點的人也是這樣跟其上課,過了五六天,他們發現其沒有認真去學習他們的行業,他們就沒有跟其上課了,就讓其待在窩點,不能自由出入,除了吃飯和上廁所,其余的時間都讓其待在窩點,有人看守其,其不能自由通訊,其如果要打電話就要跟管家說,并且要按照他們說的打電話,打電話時電話都是在他們手上,只是開了免提,他們還在其旁邊監督其打電話,毛某也不能自由出入,其和毛某沒有使用QQ、微信之類的聊天工具在網上叫人過來,但是管家拿了其和毛某的手機,并且問了QQ密碼,其不清楚窩點的人是否用其和毛某QQ叫別人過來。經辨認,魏某1指認出石迎春。
3、被害人姚某陳述,證實2016年8月初,雷鵬軍在QQ、微信上叫其有空到南昌玩,同月17日12時許,其到南昌,雷鵬軍來接其,雷鵬軍將其帶至南昌縣蓮塘鎮站前西路166號4棟1單元701室的傳銷窩點,一推開房門里面有兩名男子,用手將其拉進房間,之后其就沒見過雷鵬軍,一進房間后里面兩名男子一邊用拳頭打其胸部和背部,一邊將其身上項鏈、皮帶、鞋子和襪子拿下來,還叫其將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現金拿出來給他們,這時候管家進來,把手機拿在手上,東西拿完之后,管家及那兩名男子又開始用拳頭打其胸部和背部,打完之后,他們就叫其坐在房間盯著貼銀行卡的地方看,不讓其動,之后又陸續進來一些人,說一些嚇唬其的話,后來又來了一個戴眼鏡的老大,他叫其看清楚看明白傳銷行業,一直持續到當天晚上10點左右才讓其去睡覺。第二天他們就開始給其上課,讓其考察他們的行業,里面的人還會陪其聊天打牌,期間還有一些所謂的老大會過來問其考察情況,有兩個老大不滿意其考察的進度還打了其。直到8月21日晚上,其中一個老大匆匆忙忙的讓其自己離開,該窩點大概有八九個人,都是男子,分別是管家、楊翻、林某、李犬富、杜某、年紀大的一個男子以及另外幾個叫不出名字的男子。經辨認,姚某指認出雷鵬軍、楊翻。
4、同案犯曹某供述,證明其系蓮塘鎮澄湖東路126弄10棟1單元301室的傳銷窩點管家,主任是徐某1,家庭成員有石迎春、毛某、魏某1、楊某1、黃某2、謝某1、李某4、任某。毛某、魏某1是2016年8月11日晚上來到窩點,為了讓毛某、魏某1加入傳銷組織,其參與非法拘禁毛某和魏某1,其不知道是誰將毛某、魏某1騙來,但是其知道李棟棟將他們接到其窩點來的,李棟棟是另一個窩點的成員,徐某1是大主任,平時有新朋友來窩點,徐某1都會過來恐嚇他們,徐某1就是這樣對待毛某和魏某1的,其就負責管理窩點的事務,保管窩點鑰匙,石迎春負責看守毛某和魏某1,不讓她們自由出入,窩點的其他人都跟毛某和魏某1上傳銷課、聊天等,穩定她們的情緒,讓她們加入傳銷組織,沒有人毆打過她們,她們只是不能離開窩點,不能自由出入。經辨認,曹某指認出石迎春。
5、同案犯張某2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雷鵬軍帶來新朋友姚某,在姚某來的前一天晚上11時許,其窩點主任徐某1、楊翻、其三人在窩點上傳銷課,徐某1跟其說第二天下午另一個窩點的主任雷鵬軍會帶一個新朋友來窩點,叫大家做好準備和分工,其就讓楊翻和盧可可在課堂等新朋友過來,其窩點其他人在男寢和廚房里等,如果新朋友脾氣暴躁,大吵大鬧,在男寢和廚房的人就一起出來震懾新朋友,讓他不要吵鬧,如果新朋友比較老實,不吵鬧,在男寢和廚房等的人就在其拿到新朋友手機后再出來,徐某1說讓楊翻和盧可可在課堂等新朋友,其他人都在男寢等,其他的就按其說的去做,徐某1還說到時候雷鵬軍有其窩點的鑰匙,會用鑰匙開其窩點的門。17日14時許,其聽見雷鵬軍說讓姚某在房間休息下,雷鵬軍拿了200元錢叫其給姚某買點日常用品,雷鵬軍就離開了其窩點,其看見姚某坐在課堂的凳子上,楊翻和盧可可站在姚某兩旁,看見其進課堂后,楊翻和盧可可就各拉著姚某的一只手,將姚某架著站起來,其叫姚某把手機拿出來,他就拿了手機給其,并且說了手機開機密碼,其沒有毆打過姚某,好像第一天來的另外一個窩點的主任用拳頭打了姚某胸部一兩下,當時打的不是很重。其他人有沒有毆打過姚某其就不清楚,姚某在其窩點不能自由出入,做任何事都有人跟著他,窩點的防盜門也是反鎖了的,鑰匙在其手上,姚某不能和外界自由聯系,打電話都要經過徐某1批準,并且打電話時其窩點的人會在身旁監督,電話開著揚聲器。
6、同案犯李犬富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8月17日,其窩點來了一個新成員叫姚某,估計是雷鵬軍帶來的,在其窩點呆了3、4天,其窩點成員主任徐某1,管家張某2,業務員楊翻、盧可可、其、林某、楊某2、黃某3、杜某。張某2、楊翻、盧可可和姚某單獨待在一個房間,姚某出來時,其發現新朋友好像被打了,其懷疑張某2、楊翻、盧可可打了姚某,張某2、楊翻、盧可可平時會罵姚某,張某2負責拿著姚某的隨身物品及電話,防止跟外界聯系,窩點的大門鑰匙在張某2手上,平時門都是鎖住的,杜某是姚某的帶師傅,負責姚某的日常起居,姚某做任何事都會被跟著看守,姚某上廁所時楊翻和盧可可也會看守,楊翻、其、楊某2、林某、黃某3、杜某會陪新朋友聊天、打牌,緩解姚某的情緒。姚某在其窩點是沒有通訊自由,平時姚某要打電話其窩點的人都會在旁邊監督,并且手機會開揚聲器,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想讓姚某交錢加入傳銷組織。經辨認,李犬富指認出姚某。
7、原審被告人石迎春供述,證明2016年8月,李棟棟及崔晨光將毛某和魏某1帶到其窩點,來了之后,毛某和魏某1手機和行李被曹某收走,安排其看守毛某、張某3看守魏某1,毛某和魏某1來了以后,不能出去,任某、黃某2、李某4、謝某2輪流跟她們講傳銷課,但是她們到現在還沒有交錢,沒有成為業務員,新朋友在窩點不可以出去,沒有人身自由,平時在家里,傳銷窩點的成員全部都陪著她們兩個人,睡覺的時候其和張某3陪著她們兩人,管家曹某睡在房間門口外,其和張某3負責她們的日常起居,做什么都陪著她們,這都是主任和管家安排其這樣做的。
8、上訴人李棟棟供述,證明毛某和魏某1是其騙到窩點的,其和崔晨光接毛某和魏某1去曹某窩點的,傳銷的規矩是新來窩點的人不能自由出入,做任何事情都有人跟著,其和崔晨光接完她們后就離開了曹某窩點。
9、上訴人崔晨光供述,證明2016年8月,其和李棟棟接毛某和魏某1去曹某窩點,二十分鐘后,其就離開了該窩點。
10、上訴人雷鵬軍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其以來南昌玩的名義將姚某騙到傳銷窩點,姚某到南昌時,其去接姚某,并將姚某送到張某2窩點,其就立即離開。
11、上訴人楊翻供述,證明2016年8月17日,雷鵬軍將姚某帶到其窩點就立即離開,其窩點的人都參與了看守姚某,其負責登記姚某的隨身物品,張某2、盧可可均動手打過姚某,杜某是姚某的帶師傅,負責姚某的日常起居,李犬富給姚某講傳銷課。
證明上述各犯罪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雷鵬軍、李棟棟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定罪錯誤。經查,雷鵬軍系傳銷窩點負責人,為迫使被害人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余某1人身自由,指使并伙同其他傳銷組織人員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雷鵬軍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李棟棟在共同故意傷害余某1的犯罪中,實施看守行為,起幫助作用。雷鵬軍、李棟棟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故雷鵬軍、李棟棟的該上訴理由,與事實、證據不符,不能成立。
崔晨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崔晨光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是從犯。經查,崔晨光系傳銷窩點“管家”,為迫使被害人余某1加入傳銷組織,多次毆打被害人余某1,并指使傳銷組織其他人員毆打余某1,在共同故意傷害余某1犯罪中,系指揮者和主要傷害行為實施者,是主犯。故崔晨光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證據不符,不能成立。
楊翻上訴提出,其只是第一天在場,沒有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經查,黃杰等同案被告人供述,余某1被帶至傳銷窩點后,不聽從指揮,楊翻用拳毆打了余某1胸、背等部位。黃杰的該供述與楊翻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楊翻對余某1實施了傷害行為。故楊翻的該上訴理由與事實、證據不符,不能成立。
何川上訴提出,其家屬已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等經濟損失4萬元,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一審法院再判決其共同賠償李某2等經濟損失38735元錯誤。經查,一審期間,何川家屬代為賠償李某2、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并達成和解協議,何川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故何川的該上訴理由于法有據,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間,毆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崔晨光、雷鵬軍、李棟棟、楊翻及原審被告人石迎春為強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對崔晨光、雷鵬軍、李棟棟、楊翻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在共同故意傷害余某1犯罪中,崔晨光、雷鵬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杰、屈軍輝、李棟棟、何川、楊翻起輔助或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石迎春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崔晨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歸案后,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雷鵬軍、李棟棟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崔晨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崔晨光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和自首情節,黃杰、屈軍輝上訴提出其系初犯、偶犯、從犯的情況屬實,一審法院對其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述情節。故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上訴再要求從輕處罰,本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何川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8735元不當,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1刑初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項。即被告人崔晨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雷鵬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黃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屈軍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楊翻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棟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人何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石迎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發廷、冉述碧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1刑初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第九項。即被告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何川、石迎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發廷、冉述碧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735元。
三、上訴人崔晨光、雷鵬軍、黃杰、屈軍輝、楊翻、李棟棟、原審被告人石迎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發廷、冉述碧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7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云
審判員 郭志成
審判員 陳向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熊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