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豫08刑終49號
抗訴機關溫縣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聶肖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副主任科員,2011年1月14日至今任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法庭(西向法庭)庭長,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陽市,現住河南省沁陽市。因涉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國利、陳帥(實習),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溫縣人民法院審理溫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聶肖瓊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豫0825刑初6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彥、頓艷娜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聶肖瓊及辯護人李國利、陳帥(實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9月11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沁陽法院)受理范某1申請執行馬某1、慕鴻淵、溫縣華榮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榮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2014年9月17日沁陽法院裁定凍結華榮公司及馬某1銀行存款350萬元。其中在中行焦作塔南路支行凍結馬某1存款455856.18元,在工行焦作大學支行凍結了馬某1存款161348.33元,在建行焦東路支行凍結了馬某1存款103959元,在溫縣工行凍結23000元。9月18日沁陽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限馬某1、慕鴻淵、華榮公司收到裁定書三日內償還范某1本金及利息3341865.59元。
2014年9月24日,華榮公司向沁陽法院提出執行異議。2014年12月26日,沁陽法院以公證債權文書有重大爭議為由對本案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2015年1月8日,范某1就本案向沁陽法院西向法庭起訴。西向法庭當日予以受理,由西向法庭審判人員楊某1主審,被告人聶肖瓊任審判長。當天范某1向法庭提出對馬某1、華榮公司、慕鴻淵銀行存款89萬元予以凍結的保全申請,并以一套房屋、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和9萬元現金作擔保。2015年1月9日,沁陽法院作出凍結馬某1、華榮公司、慕鴻淵存款89萬元的裁定,執行人員楊某2與聶肖瓊、楊某1一起先到焦作。由楊某2對凍結的款解除凍結,聶肖瓊與楊某1再予以凍結。賬戶解凍時間是12點46分9秒,而12點46分18秒馬某1賬戶17×××28存款301000元被轉走,對該賬戶凍結時間是13點7分47秒。隨即聶肖瓊將此情況匯報給主管院長席曉玲。15點50分10秒三人到溫縣工行對華榮公司賬戶17×××29解凍,15點50分25秒該賬戶存款119000元被轉至馬某2任法人代表的孟州市牧馬紙業有限公司。16點48秒該賬戶被凍結。后聶肖瓊將錢被轉走的情況向席曉玲作了匯報。2015年3月31日,沁陽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5月21日再次開庭。6月,馬某1、范某1申請和解。由于凍結期滿未續凍,7月10日,華榮公司溫縣工行賬戶被凍結的存款106479元被轉走,焦作塔南路建行馬某1被凍結的存款被轉走457000元,焦作人民路支行馬某1被凍結的存款被轉走113300元。7月20日,范某1的代理人勾某接聶肖瓊通知后向西向法庭再次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馬某1、慕鴻淵、華榮公司存款89萬元凍結。21日及23日,沁陽法院對上述凍結的賬戶予以凍結,各賬戶存款余額共為1740.65元。2015年8月6日,范某1收到沁陽法院判決書,判決馬某1、華榮公司償還范某1本金1733764.72元、利息513847.56元等,慕鴻淵承擔連帶責任。至今范某1未得到馬某1、華榮公司及慕鴻淵的還款。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有:
(一)證人證言:證人范某1、馬某1、勾某、范某2、胡某、楊某1、馬某2、楊某2、席某的證言。
(二)書證:(1)沁陽法院任命通知、職級、職務文件證明。(2)凍結裁定書、財產保全擔保復印件證明。(3)沁陽法院執行局凍結、解除馬某1賬戶相關手續。(4)馬某1轉走301000元的銀行明細及具體時間。(5)沁陽法院西向法庭2015年1月9日凍結馬某1賬戶手續。(6)2014年沁陽法院執行局凍結、解除華榮公司賬戶明細。(7)馬某12015年1月9日轉走119000元銀行明細、西向法庭凍結手續。(8)馬某12015年7月10日轉走106479元、457000元,113000元的銀行明細。(9)2015年7月21日凍結裁定書、手續,7月23日凍結馬某1賬戶相關手續。(10)查明被轉走錢的去向明細。(11)楊某1職務證明、合議庭工作職責證明。
(三)鑒定意見證明: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四)被告人聶肖瓊的供述。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聶肖瓊無罪。
抗訴機關溫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稱,1、聶肖瓊在對第一輪凍結進行解凍、續凍時未采取輪候凍結,導致二筆款共計420000元被惡意轉走。2、凍結款項到期前,在當事人沒有采取申請時,聶肖瓊沒有及時通知當事人續凍或依職權續凍,導致凍結逾期二天后三個賬戶上的676779元被轉走。3、聶肖瓊沒有書面告知當事人凍結到期的具體日期。聶肖瓊作為原告范某1訴被告馬某1、慕鴻淵、溫縣華榮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沁陽市連啟鋼構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審判長,在履行職責時一而再再而三的嚴重失職,導致被法院凍結的1096779元款項被惡意轉走,其行為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聶肖瓊辯稱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其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聶肖瓊實施保全行為時沒有任何過錯,執行局解凍和聶肖瓊查封是基于同一債權不適用輪候查封。2、法院沒有義務在保全到期前通知申請人延長保全期限,法院也沒有法定職責在保全到期后延長保全期限,和解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3、范某1及代理人對保全裁定做出的時間、保全行為實施的時間是明知的,與是否送達、什么時間送達保全裁定無關。聶肖瓊客觀上沒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符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列舉的證據已在一審開庭時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本院對一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證據予以確認。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相同。
關于“輪候凍結”問題,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該問題對江蘇高院有個答復“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后順序問題”。“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拜喓騼鼋Y”的主體只能是不同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案在執行局和西向法庭系同一個債權,不能輪候凍結,沁陽法院先解凍再凍結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重復凍結。
關于“凍結到期沒有及時通知續凍以及沒有依職權續凍”的問題,經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睆脑摲梢幎ǖ木窨梢钥闯觯m凍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依職權辦理為補充。人民法院是“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而不是“必須”或者“應當”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痹撘幎ㄟM一步明確了申請保全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關于“沒有及時通知范某1續凍”及“沒有書面告知當事人凍結到期的具體日期”問題。經查,1、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保全到期前應當通知保全申請人延長保全期限,法院沒有職責或者義務通知當事人續凍。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钡哧柗ㄔ涸趯徖矸赌?案件時,尚沒有法律規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凍結到期的具體日期”。只是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確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贝撕蠓揭蟆皶妗蓖ㄖ斒氯恕?、范某1對財產保全的日期是明知的。2015年1月9日,聶肖瓊等人凍結賬戶時是范某1的代理人勾某讓范某1的女兒范某2給派的車輛,當天凍結賬戶時發生的情況,聶肖瓊隨時電話告知了勾某,當天下午勾某到法庭查看了凍結結果并將結果電話告知了范某2。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聶肖瓊在參與范某1訴馬某1等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過程中,沒有失職行為,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乖V機關溫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元明
審判員 張愛國
審判員 原樹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宜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