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乳刑初字第23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中共黨員,原威海監獄監區長。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受賄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文霞,山東正海北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曦,山東晨曦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乳檢公刑訴(2015)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山、李靜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董文霞、張曦到庭參加訴訟。乳山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5年10月29日、2016年5月29日,以本案需補充證據為由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2015年11月29日、2016年6月29日,本院根據乳山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決定恢復法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威海監獄二監區監區長期間,利用本監區承擔服裝加工經營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人員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甲、威海迪尚華錦服裝有限公司經理臧家亮、威海錦源服裝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任某、威海吉美服裝有限公司經理王某乙、威海佳德服裝有限公司經理邢某人民幣26000元。(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事實。2009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威海監獄二監區監區長期間,利用監管服刑人員的職務便利,在審查并決定報請本監區減刑、假釋人員名單的過程中,為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張某乙心、肖某甲、牛某甲、徐某甲、劉建璐報請減刑、假釋,非法收受張某乙心、肖某甲、牛某甲、徐某甲、劉建璐的親屬現金賄賂,共計人民幣6900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非法收受的人民幣95000元已全部被追繳。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身為監管人員收受賄賂為不符合減刑假釋的服刑人員辦理減刑、假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辯稱是合作方給他們的補貼,不構成受賄罪;對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罪名沒有意見,但收受罪犯家屬的錢沒有個人私用。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甲接受五家公司的好處費26000元均用于監區干警發放福利及其他方面,并未歸個人所有,不構成受賄罪;2、偵查機關只掌握被告人張某甲收取張某乙心、徐某甲財物的犯罪事實,其余部分是被告人張某甲主動交待的,系自首;3、被告人張某甲檢舉他人犯罪,屬重大立功;4、被告人張某甲主動退還涉案款項,具有悔罪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在擔任威海監獄二監區監區長期間,利用本監區承擔服裝加工經營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人員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甲、威海迪尚華錦服裝有限公司經理臧家亮、威海錦源服裝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任某、威海吉美服裝有限公司經理王某乙、威海佳德服裝有限公司經理邢某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利用監區長的職務便利,以調整罪犯工作崗位為目的,非法收受罪犯張某乙心、肖某甲、牛某甲、徐某甲、劉建璐親屬現金賄賂,共計人民幣6900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非法收受的人民幣95000元已全部被追繳。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物證、書證
1、乳山市檢察院辦案說明,證實偵查人員將被告人張某甲在其家中傳喚到案。
2、乳山市檢察院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被傳喚到案,并主動交待收受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張某甲揭發的唐濤已經立案偵查。
3、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財物清單,證實2015年6月18日,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張某甲涉案款共計95000元。
4、威海錦源服裝有限公司、威海佳德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威海吉安進出口公司、威海迪尚華錦服裝公司與威海鹿鳴制衣廠(即二監區,下簡稱二監區)于2010年至2013年的服裝加工合同、明細賬,證實上述公司與二監區有服裝加工業務,被告人張某甲為合同簽訂人,二監區與上述公司的賬目已平。
5、深圳千柏葉服飾公司與二監區的加工合同,證實二者在2010年簽訂過服裝委托加工合同。
6、威海嘉泰制衣有限公司與二監區的賬目明細,證實2010年到2012年威海嘉泰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二監區服裝加工費的情況。
7、二監區現金日記賬,證實二監區“小金庫”的收支情況,其中收入主要是“張某甲給、賣垃圾”,支出是“干警加班費,水果、食品及罪犯加餐等監區日常消費”。
8、威海監獄出具的證明、威海監獄組織機構代碼、鹿鳴制衣廠營業執照,證實威海監獄系機關法人;威海鹿鳴制衣廠為威海監獄全資全民所有制企業。
9、被告人張某甲的任職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9月任威海市監獄第二監區監區長。
10、山東省監管改造工作規范,證實監區長負責本監區罪犯的考核工作。
11、銀行賬戶交易查詢明細、銀行卡存款憑條,證實2012年6月1日,張某乙心的父親張某丁存入1萬元到張某甲妻子孫某的賬戶。
12、罪犯服刑期間考核得分情況、辦理假釋的審核表、裁定書、釋放證明等材料,證實張某乙心在服刑期間有打架行為、罪犯牛某甲、肖某甲在服刑期間,因私藏違禁品被扣分,被評為積極改造分子,經監獄方面提請被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罪犯徐某甲、劉建璐被評為積極改造分子,經監獄方面提請被法院裁定減刑、假釋。
13、中國銀行開戶及綜合服務申請、徐興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孫某的中國銀行存折交易記錄證實,徐興錄于2011年1月3日在中國銀行開戶存款1萬元,同年1月5日轉出1萬元,同日孫某從徐興錄的銀行卡上轉賬1萬元到自己的存折的情況。
1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的身份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證實,2010年他從深圳千柏葉服飾公司經理陳紅英處分得加工10萬件服裝工作,后經周承軍介紹與張某甲洽談加工服裝一事,談好價錢后的201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張某甲約他吃飯,吃飯過程中,張某甲對他說價錢太低不能干了,得加錢。他怕不能及時交貨違約,對張某甲說每件給張某甲個人5角錢的提成。張某甲說接下這批活要抽出幾個班組保證按時交貨,其家屬沒有工作,孩子在日本讀書,都挺困難的。他聽張某甲說完就明白了,到洗手間拿出2萬元錢給了張某甲,并說這2萬元錢是個人提成,讓其自己留著花。張某甲就把錢收起來了。過了幾天,張某甲通知他到監獄簽訂了合同。2011年春節前,張某甲又打電話約他吃飯,他就知道張某甲又想要錢了,他就準備了1萬元錢給了張某甲。因為張某甲是監區長,直接管著加工的事,給提成款就是為了趕工期,他也多賺錢。
2、證人藏家亮證實,他們威海迪尚華錦公司委托二監區加工服裝,有一批訂單延誤了,為了不影響服裝的交期,便催張某甲趕工期,后這批貨如期交貨了,為了感謝張某甲,2012年年底,他給了張某甲2萬元錢。
3、證人任某證實,他們威海迪尚凱時公司與威海監獄有業務合作,2010年中秋節前,在張某甲的辦公室談業務過程中,他給了張某甲個人6000元現金,同年年底,在張某甲的辦公室給了張某甲個人10000元現金。因為張某甲是監區的監區長,為了保證服裝的質量和工期,才送給張某甲個人16000元錢。2010年年底,在張某甲的辦公室對賬時,張某甲說他們公司還欠監獄四五萬元的加工費,這部分錢就不要給監獄了,讓他直接把錢給張某甲作為干警發獎金福利,年底,他按張某甲說的把這筆四五萬的加工費直接付給了張某甲,并扣了17%的增值稅。
4、證人王某乙證實,威海吉美服裝公司與二監區合作,為了讓張某甲對他們公司的服裝加工保證工期,不出質量問題,2009年冬天,她請張某甲吃飯過程中給了張某甲3000元的購物卡。張某甲不讓女跟單員進監區掌握加工的進度,2010年冬天,她給了張某甲5000元現金。
5、證人邢某證實,威海佳德紡織服裝公司與二監區有加工服裝的業務,2012年底,他在張某甲從監獄回來的路上給了張某甲2000元現金和一箱紅酒。
6、證人張某丙證實,他是威海監獄二監區的出納會計,管著二監區的小金庫的賬,期間一直記著每筆的收入和支出。2014年四五月份,他找一本正規的賬把2009年到2013年的賬都抄到新賬本上,內容與原始記錄一致。小金庫的收入都是監區的額外收入,并不是張某甲額外給他的錢,一部分是監區自己組織電子班掙的錢,一部分是賣布料的錢,還有一部分是用假的飯費發票從監獄財務科報銷的業務費和賣垃圾的錢,賬上一共159300元,除了這些錢,張某甲再沒有給過他別的錢。其中報銷的業務費套出來的錢放在監區給干警發福利了。
7、證人張某乙心(20150309)證實,2011年夏天,他的哥哥張某戊為了讓張某甲照顧他,在威海監獄門口外面送給張某甲幾千元錢。第二次,他的父親張某丁為了讓張某甲給他辦假釋,在2012年五六月份通過別人給張某甲匯了1萬元錢,張某甲在收到錢后的同年8月份給他辦了假釋。
8、證人張某丁(張某乙心之父20150309)證實,2012年,在威海監獄服刑的兒子張某乙心給他打電話要錢,后來一個威海監獄的人直接打電話向他要1萬元錢,然后用短信把賬戶名字和賬戶都發到他的手機上,賬戶是孫某的名字,他讓親屬張某己幫忙過去了。
9、證人張某戊(張某乙心之兄201503012)證實,2011年威海監獄的一個張姓男子給他電話說他弟弟張某乙心想辦假釋,讓他準備3000元錢,過了幾天,他在威海監獄門口把錢給了姓張的3000元錢。
10、證人張某己證實,2012年,張某丁讓她幫忙往威海匯了1萬元錢,是從朋友馬某的卡上轉的。
11、證人馬某證實,2012年6月1日,張某己讓他轉1萬元給孫某。
12、證人徐某乙(徐某甲之父)證實,為了給他的兒子徐某甲早點出來,于2011年1月4日,他和妻子請張某甲吃飯時對張某甲說希望能勸勸徐某甲,別惹事,早早從監獄出來。張某甲說需要2萬元錢,他說現在有1萬元的銀行卡,說著就把1萬元的銀行卡給了張某甲,并告訴張某甲銀行卡密碼。考慮還差1萬元錢送給張某甲,2012年九月份,在請張某甲吃飯過程中,并表示想想辦法讓徐某甲早點從監獄出來,并把裝有1萬元錢現金的信封給了張某甲,張某甲說徐某甲干得挺好的,能辦個假釋提前出來。之后,徐某甲對他說張某甲對其挺照顧的。2013年初,徐某甲提前從監獄出來了。
13、證人杜某(徐某甲之母)證實,為了讓徐某甲早點從監獄出來,分兩次給張某甲送了2萬元錢。
14、證人徐某甲證實,他剛到監獄服刑時活很累,他要求張某甲給他調換,張某甲沒有同意,后張某甲要了他父親的電話,并說要換崗位要問問他父母的意見。過了一段時間,他就選上了質檢,工作也輕快了一些。他父親對他說給張某甲送過錢。
15、證人肖某乙(肖某甲之父)證實,2010年9月份,為了張某甲照顧他的兒子肖某甲,肖某甲給了他張某甲的電話號碼,他打電話約張某甲見面,并給了張某甲15000元的感謝費。
16、證人肖某甲證實,2010年,因距離辦理減刑、假釋的分數差的太遠,他找到張某甲說想弄個減刑假釋早點出去,幫他加加分,調到輕松的崗位。張某甲同意了,他讓張某甲給他父親肖某乙打電話,讓肖某乙給他錢。后他對肖某乙說給張某甲1萬元錢,后肖某乙對他說給了張某甲錢,張某甲給他調換了工作崗位,可以得到最高的考核分。
17、證人牛某甲證實,在服刑期間,他父親牛某乙問用不用找張某甲,2010年底,張某甲給他調到了維修崗位,出獄后,他父親對他說一共給了張某甲兩次錢,共七八千元。
18、證人牛某乙(牛某甲之父)證實,他為了讓張某甲照顧其子牛某甲換個崗位,并早點出獄,分兩次給了張某甲7000元錢。
19、證人劉某(劉建璐之父)證實,2009年或2010年冬天的一天,其子劉建璐為了早點出獄,讓他找張某甲疏通關系,在威海汽車站附近的飯店里,他對張某甲說照顧劉建璐,讓其早點從監獄出來,并把用報紙包著的6000元給了張某甲,張某甲說能幫上忙的一定幫。2010年,劉建璐讓他再找找張某甲,想早點出去。他又找到張某甲,對張某甲說讓劉建璐早點出來,把用報紙包著的8000元錢給了張某甲。
20、證人孫某(張某甲之妻)證實,2012年6月1日,他的農業銀行卡上收到馬某的匯款1萬元,肯定是張某甲讓人打款的。這些錢讓她用于日常花銷了。2011年1月張某甲給她一張銀行卡,說里面有1萬元錢,讓他取出,他取出來后轉到他中國銀行的賬戶上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甲供述,他在擔任威海監獄二監區監區長期間,負責承攬二監區的服裝加工業務。威海監獄當時規定,每個監區加工業務由監區長全權負責,他負責決定與哪家企業合作、加工費定價及監管加工質量和交期。2010年下半年,在錦源公司任某的辦公室里談業務,任某遞給6000元現金,并對他說為了錦源的業務費心了,自己拿著用吧。他推辭一下后就收下了。過了不久,臨近過年,他又去任某的辦公室,任某又拿出一捆100元的現金對他說快過年了,沒有準備年貨,這是1萬元錢你自己留著花吧。其中6000元,他自己零花了,另10000元交給張某丙用于干警發福利了。2010年底,在對賬時發現錦源公司欠威海監獄5萬多元錢的加工費,想給干警發福利,他對任某說這筆錢不用給監獄財務,直接給他就行了。任某把五萬元左右的加工費給了他,他把這筆加工費又給了張某丙留著用于春節干警的福利。2009年下半年,王某乙請他吃飯時,王某乙給了他一張3000元的購物卡。2010年冬天,王某乙為了讓單位跟單員進監獄找到他,在王某乙的車上,王某乙給他5000元錢,并對他說你自己留著花吧,麻煩通融一下,讓他們公司的女跟單員進去看看。這些現金和卡都被他自己消費了。2012年底,邢某約他見面,在威海交警大隊附近,邢某給了他一個裝錢的信封和一箱紅酒,并對他說今年佳德的活多虧他費心了,信封里有2000元錢,自己留著買點年貨。這2000元錢用于自己家庭日常支出了。2010年下半年,王某甲通過周承君找到他說從富士康攬了一批服裝加工的活,想讓他在二監區幫他加工,為了感謝他幫助干這批活,分兩次給了他30000元錢的提成款。自己留一萬用于家庭消費,剩下二萬元交給張某丙給監區用。這幾個人給他錢就是為了讓他定價低一點,再就是讓他們監督犯人的加工質量,干工期。他收受76000元中,交給張某丙5萬元,剩下的26000元留著自己用于個人和家庭消費了。2010年底,徐某甲多次找他調整工作崗位,他沒有答應。后徐某甲的父親約他和妻子孫某在一個飯店見面,徐某甲的父親給他一張銀行卡,讓他幫助徐某甲早點出來,并說卡里有1萬元錢。他推辭一下就收了,他把卡給了孫某,讓她把錢取出來留著花。徐某甲在機臺工作比較辛苦,還要加班,他父親找后把徐某甲調整去干質檢,工作相對輕松,也能多賺考核分。2011年下半年,徐某甲的父親又約他們見面,又給了他一萬元錢現金,這2萬元都用于自己和家庭消費。2010年,肖某甲找到他要調個好活,并讓其父親與他聯系。2010年六七月份,肖某甲的父親約他在家附近見面,肖某甲的父親對他說多照顧孩子,讓孩子早點出來。肖某甲的父親塞給他一疊報紙包著的東西后開車走了。他回家打開后里面是15000元現金。他把這15000元用于消費和家庭日常支出了。后他讓肖某甲做紀律委員和值夜崗,這個崗位不用干活,考核分也高一些。2010年下半年,牛某甲的父親約他在監獄附近見面,讓他照顧牛某甲,早點出去,并給了他2000元錢。過了一段時間,他把牛某甲調到維修班,這個崗位不用干活,考核分也高一些。2011年,牛某甲的父親又約他見面,給了他一個信封,讓他幫忙給牛某甲報個減刑、假釋,早點出來。他表示盡量照顧,回監區后,看到信封里裝了5000元錢。2012年上半年,張某乙心找他表示想早點出去,讓他給個銀行卡號,讓家人打點錢,張某乙心用他的電話給其父親打了電話,意思是讓家里打1萬元到他的銀行卡上。過后,他找了個銀行卡號用他的手機發短信給了張某乙心的父親。過了幾天,張某乙心的父親告訴他把1萬元錢存到了銀行卡上了。他查了一下銀行卡,發現上面多了1萬元錢,他陸續把這1萬元錢取出來用于個人家庭日常支出了。2011年夏天,張某乙心的哥哥約他在監獄停車場附近見面,對他說多照顧一下張某乙心,順手給了他一個牛皮紙信封,他回去后,發現里面有3000元錢。2010年秋天,劉建璐的父親打電話約他見面,在約定吃飯的地點,劉建璐的父親讓他幫助照顧一下,讓劉建璐早點從監獄出來,他考慮是同鄉,就答應了,劉建璐的父親順手給了他一個紙包,他就收下了,回去打開紙,里面是6000元錢,在劉建璐在假釋前,劉建璐的父親又給了他8000元現金。這14000元錢,都讓他用于個人日常消費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受賄罪成立。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的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收受罪犯家屬財物后,利用自己的職權將罪犯調整到干活輕松、考核分高的崗位上,罪犯在調整后的崗位,依照監獄管理規定獲得減刑或假釋所需要的考核分數,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張某甲在為罪犯辦理減刑、假釋的過程中,為了達到減刑、假釋的目的而實施了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行為,故指控該被告人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收受罪犯肖某甲、牛某甲、劉建璐親屬及威海迪尚華錦服裝有限公司、威海錦源服裝有限公司、威海吉美服裝有限公司、威海佳德服裝有限公司及王某甲的財物,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甲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甲辯解稱其收受的財物用于單位干警福利支出,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接受五家公司的好處費26000元均用于監區干警發放福利及其他方面,并未歸個人所有,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出于受賄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用于個人家庭支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用于單位干警福利支出款項出自其受賄款物,即使監區發放干警的福利出自其受賄款,私自將受賄贓款用于單位干警福利支出,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故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甲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甲提出服裝公司給他們的是補貼,不構成受賄,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甲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并退還涉案款項,可以對被告人張某甲從輕處罰,但被告人張某甲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并在開庭過程中否認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不符合緩刑條件,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的本案贓款9.5萬元,由乳山市人民檢察院在本判決生效后依法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朱義全
人民陪審員 鄭友林
人民陪審員 于翠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程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