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晉11刑終334號
原公訴機關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中共黨員,太原市第三監獄刑罰執行科科長。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經文水縣人民法院決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審。
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減刑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晉1121刑初15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至2015年先后擔任太原第三監獄第五監區監區長、獄政科科長、刑罰執行科科長。罪犯程某甲因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太原第三監獄服刑。2013年3月的一天,程某甲的妻子張某甲得知徐某與被告人王某是同學后,通過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對程予以關照。在日后監管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為罪犯程某甲減刑創造了條件。
1、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接到罪犯程某甲舉報三監區服刑人員張某乙在五監區賭博,后王查住張某乙有私藏現金的行為,而未查清是否有其他人員參賭。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程某甲的獎勵審批中弄虛作假,明知程只舉報過一次賭博且未查證屬實的情況下,以程有多次舉報賭博、查證屬實兩件為其記功一次。
2、2014年4月,程某甲因瑣事頂撞、辱罵第七監區副監區長何幼楠,被告人王某未根據《罪犯日常考核獎懲辦法》和《罪犯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對程進行處罰,而是找何幼楠為程說情,同年10月,程某甲因頂撞、辱罵干警一事,太原第三監獄對其暫緩報請減刑。
3、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在晉城監獄未出具任何公函要求調取罪犯程某甲檔案的情況下,隱瞞程頂撞、辱罵干警的事實,以“該犯能夠認罪服法,認清自己的犯罪危害,在日常表現中嚴格要求,服從管理”,為程出具《關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服刑表現及未參加年終評審情況說明》,《關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12月份考核的情況說明》以及出勤證明,并于2015年3月將上述三份材料送至晉城監獄。2016年5月16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程減去余刑。同月23日,程某甲被釋放。程某甲出獄過程中聚集多名社會閑雜人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況。
2、中共太原汽修壓縮機廠委員會文件、中共山西省太原第三監獄委員會文件證明,王某歷任科員,1997年4月任太原第三監獄教育科副科長,1999年2月任教育科科長,2001年9月任文水監區教導員,2003年任鑄造廠黨支部書記,2010年3月任勞務分監區分監區長,2010年11月任五監區監區長,2013年任獄政科科長兼獄政分監區分區長,2014年11月任刑罰執行科科長。
3、罪犯調動令、花名表證明,程某甲于2013年1月24日調入太原第三監獄關押,2014年12月17日調入晉城監獄。
4、罪犯獎勵審批表證明,2013年6月24日,獄政科以程某甲在“凈化”行動期間和省監管改造秩序專項整頓活動中多次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其他犯人的違規違紀事實,查證屬實兩件,建議給予立功獎勵,簽字人為王某,監獄考核同意。
5、關于暫緩罪犯程某甲提請減刑的請示證明,2014年9月,太原三監紀委因程某甲頂撞、辱罵干部建議暫緩為程提請減刑。
6、山西省晉城監獄提請罪犯程某甲減刑建議書、獄政科罪犯行政獎懲合議、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證言證明,她在晉城市中國銀行工作,和張某甲之間有業務,張是該行儲蓄業務中的大客戶,早就互相認識了。她了解到張的丈夫程某甲在太原第三監獄服刑,隨口說了句她的同學王某在那上班,張就提出讓王某照顧一下程某甲。她給王某打了電話說了此事,并告王張某甲隨后和王聯系。在這件事情中,她沒有收過張某甲任何東西,也沒給過王某。2014年,王某母親在北京住院期間,她給王墊付過5萬元醫藥費。但與此事無關,這是他們之間的個人情義。
2、證人張某甲證言證明,她與徐某是朋友。2013年3月的一天,她得知張的同學王某在太原市第三監獄工作,就托她介紹并得到了王某的電話。她就打電話給王某讓照顧一下她丈夫程某甲。因為她丈夫有××,監獄的條件又不好。2013年7月,她去過一次,2014年后半年,去過一次到王某辦公室找過王,給她丈夫帶些藥,帶些吃的。她丈夫程某甲調到晉城監獄后,在探監中程告她說,太原三監隨程一起調到晉城的資料中少報了三個減刑材料,印象是缺出勤情況,評審鑒定表,考核分什么的,讓她從太原三監補回來。她就給王某打了個電話,希望王能幫助收集這些材料,因為這是歸王某的獄政科管。王說盡量幫助辦理,后她又探監時,她丈夫說辦了。
3、證人段某證言證明,他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至2016年一直被關押在太原市第三監獄服刑。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下午4時左右,他在五監區拿煙賭博,參與的人有趙某1、駱某1、謝某1、王某2和他共5個人,有人舉報后被王某抓住處罰。懷疑是服刑人員程某甲舉報的。處罰是每個人扣3分,當時沒有作筆錄,只是口頭說了一下。他還聽說三監區有一個服刑人員賭博,現金有七八千元。當時,這個服刑人員在他們監區賭博,完了以后回了三監區。過了十幾分鐘王某過來就查到這個服刑人員,并關了禁閉。
4、證人謝某證言證明,他因犯搶劫罪是于2011年10月一直關押在太原三監服刑。2013年春節后的正月初二三,因參與賭博被抓住處罰。當時參與賭博的有段某、趙某1、駱某1、王某2,還有其他人旁觀。就是用撲克牌賭香煙。當時沒有被查處,過了半個月有人告到王某那被處罰的。每人扣了3分,也沒有做材料。2014年八九月份,他和賀某2、曹某、李某3也因賭香煙被王某處罰,他被關了15天禁閉。
5、證人趙某1證言證明,他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2月在太原三監五監區服刑。大約是2013年正月初一二,他和段某、謝某、駱某1、王某25個人因賭博受了扣分的處罰。他懷疑是程某甲舉報的,程是配合干部管其他人犯人的大組長。他覺得程某甲與王某關系好,一段時間就是吃的王某的工作餐。
6、證人張某乙證言證明,他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關押到太原三監服刑。2013年春節期間,他因私藏現金被王某發現后關了禁閉。當時王某從他身上掏出8000多元現金。刑滿釋放時,退還了他6000元,王某說其余2000元獎勵人們了。
7、證人程某甲證言證明,他是2012年底到太原市第三監獄第五監區服刑。2013年春節前后的一天,他從宿舍出來看一個人從他斜對面的宿舍出來,穿著一身大紅的保暖衣褲,手里拿著一塌100元人民幣,有5000多元,正往懷里裝。他到了那個宿舍看見人們吵吵,有人說怎么讓外隊的人把錢贏了,有人說輸了一萬來塊錢,有人叫喊要再約人賭博,結果那人走了,也沒有再賭。他知道賭博是嚴重違反規定的,對他來說是一次立功的機會,他就找到一個當班干警說了此事,干警讓他不要管。他就將此經過反映到獄政科王科長,王科長應了一下就走了。后來聽說監獄把此事查處了。他就舉報過這一次,監獄里處罰的很厲害,有扣分的,有關禁閉的。以后再沒有發現賭博,也就再沒有舉報賭博了。在他舉報賭博后就認識了王科長。并沒有以王的名義吃過小灶,在三監,他從來沒有和人發生過沖突。
8、證人何某證言證明,他是太原三監安全科副科長。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正在七監區值班,有一個五監區外協工人沒有請示就跑到他們監區找另一個外協工人。他就把那個外協工人扣下來等監區長李某回來處理。過了一會兒,五監區的程某甲(后來才知道名字)過來跟他講,讓把那個工人放了。他說不行,等監區長回來作處理。程很不高興,指著外協工人罵到:“媽的X你給我走,看他媽的誰敢攔”。程罵完就走了,當時那工人也沒敢走。他很生氣,在場的還有干警張曉峰及干活的犯人,他馬上用對講機給李某匯報。過了一會兒王某和李某來到七監區了解情況,但最后也沒有給程處分。他就向監獄的紀檢焦某書記作了反映。后來在2014年10月的減刑聯席會上,焦書記將此事提了出來,程的減刑申請給撤銷了。程指著外協工人在罵他,這話的意思他能聽出來,這事在監獄是很嚴重的。在減刑會議召開前,王某問過他程某甲的事情該怎么處理。他說按規定處理就行。但程并沒有處罰。
9、證人焦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何某到他辦公室反映服刑人員程某甲頂撞何,不應該減刑。經查,何某反映屬實。在召開監務會研究減刑時,他提出程某甲減刑放一放,隨后監務會取消了程的減刑。他們紀委還打了報告。
10、證人韓某證言證明,他是太原三監第五監區分隊長。程某甲剛到該監區服刑時改造很積極,到2014年后幾個月就不太積極了,思想上有情緒。鬧情緒的原因好像是因為和七監區干警何某吵架,2014年的減刑申請沒有被通過。程某甲被調監后,沒有干部向他了解過程某甲的出勤情況。2015年3月份左右,王某問他,五監區怎么考核服刑犯的出勤率。他說他們監區從來不考核出勤率,因此從來不登記出勤情況。
11、證人張某丙證言證明,他是太原三監五監區區長。程某甲和何某發生糾紛時他不在場,后經調查,外協人員沒有罵過何,這事沒有處理過,也沒有向其他部門反映過,這事情就擱置下來了。
12、證人申某證言證明,他在太原第三監獄任副監獄長,分管獄政、偵查、衛生等工作。真正了解程某甲頂撞、辱罵干部一事是在五監區第一次上會討論程某甲減刑的時候,這次會議沒有通過程減刑的事。按規定如果知道此事發生,應由獄政科依職權調查,作出相應處理。第二次會議討論時,因他安排刑罰執行科的劉彥斌去調查后沒有這回事,就通過了。后在監獄長會議上討論時,焦某書記說程某甲辱罵、頂撞干部的事屬實,就暫停對程報請減刑了。按照罪犯日常獎懲考核和減刑假釋辦法規定,程的行為既要處罰又要延緩報請減刑,他們習慣上認為延期報請減刑就算是處罰程了,不需要再對程另行處罰了。關于張某乙賭博的事情,王某跟他說過張威脅王要退錢。審批表中表述的程多次舉報的事記不清了。當時張某乙也說知道舉報人是程某甲,王某認為威脅到監獄的管理安全。他也意識到這件事的危險,他就找了監獄長岳某,到監獄管理局找到獄政處長請求調走程,2014年12月,程就被調到晉城監獄了。
13、證人李某證言證明,他于2012年至2014年11月任太原三監七監區區長。2014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對他說,七監區發生了點問題,一起去一下吧。到了現場,何幼楠說,五監區一名外協人員私闖七監區勞動現場,何就扣留下,這時五監區的程某甲過來要帶人走。何阻止時,程就罵何。當時他覺得罪犯不屬于七監區管,而且獄政科長王某也在,所以他們就沒管。
14、證人賀某證言證明,2007年,他任太原第三監獄副監獄長,2015年2月分管刑罰執行科和教育科。2015年3月17日,刑罰執行科內勤馬某找他說,晉城監獄要求該監獄出具關于罪犯程某甲在該監服刑時年終評審情況說明。由于他分管此項工作不久,不清楚罪犯年終評審工作應有教育科負責,看到馬某拿著已經寫好的情況說明,問清程犯確已調晉城監獄和確未參加該監評審后,就同意給晉城監獄出具程犯的情況說明,并簽名、同意蓋章。2015年3月18日,刑罰科長王某找他請假,說要去晉城監獄送程的材料,并拿著介紹信讓他簽了名,介紹信上寫的兩個人,后來知道是他一個人去的。關于程某甲2014年考核情況說明的文件他不清楚,也沒經手起草、蓋章、簽字等。
15、證人馬某證言證明,他在太原三監刑罰執行科負責減刑材料的審核和內勤工作,“罪犯程某甲2014年服刑表現及未參加年終評審情況說明”的文件是科長王某起草的,他打印好后找到賀某簽字蓋章,后交給王某。“關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12月考核的情況說明”是王某起草的,打印是閆某,蓋章情況不知道。
16、證人閆某證言證明,他于2013年4月到太原三監刑罰執行科工作,主要工作是錄入罪犯的基本信息和減刑的信息。“關于程某甲2014年12月考核的情況說明”是王某把寫好的手稿給他打印的,落款獄政科的章不是他蓋的,他沒有收到過晉城監獄關于程某甲的電話、函等。
17、證人張某丁證言證明,他于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太原三監教育科長。教育科的職責包括罪犯的年終評審工作、“三課”教育等,他沒有給晉城監獄出具過關于程某甲的情況說明,也沒有收到要程的材料的電話或信函。
18、證人程某乙證言證明,他于2014年的12月22日調回太原三監制造部主持工作。制造部的主要職責是制造部管監區的生產和統計報表。關于給晉城監獄出具程某甲出勤證明蓋章的情況,因為王某是部門負責人,王過來說晉城監獄讓出具證明出勤率的證明,是讓勞動改造部蓋章。他說監獄沒有這個部門。王說對方要了,蓋個制造部章也行,他就給蓋了章。
19、證人岳某證言證明,他從2014年元月擔任太原三監監獄長。關于程某甲調監獄的事,當時是副監獄長申某向他匯報的,他同意后口頭向省監獄局請示辦的。至于晉城監獄要求補送材料的事他不清楚,也沒有人給他看過。王某去晉城監獄送材料時向他請過假。按正常程序,考核服刑人員考核分數應由獄政科實施。
一審庭審出庭作證證明,他安排過王某按照規定給程某甲補送材料,這是他們正常的業務工作。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程某甲調到他們三監后兩三個月,他同學徐某介紹程某甲的妻子張某甲認識他。張剛開始打電話說程某甲有病,讓她給予照顧,但沒說具體干什么。2014年,張某甲相跟著幾個人到他辦公室要和程某甲會面,但因不是會見日,就沒有見上。張就留下1000元給程上了帳。后程某甲調到晉城監獄,張又給他打過電話,說晉城監獄的人說程的檔案材料不全。他說這與張沒關系,讓監獄的人聯系補全材料。后來過了幾天,晉城監獄一個叫中青的人給他打電話要求補全程的材料。關于張某乙的賭博的事是當時他和劉某4副監獄長在禁閉室談話,王培健帶著程某甲找他反映情況,說三監區有人賭博,然后他就和王培健相跟上去了監區3號家,見有五六個人圍在床鋪跟前(張某乙也在),床上有一副撲克。張某乙跑到外面走廊里,他和王培健將張控制住,從身上搜出現金7000元,還有兩個骰子,一張電話卡,一張內存。程舉報過兩次,第一次是張某乙、第二次是說剛舉報,他們就又賭博開了。他過一會去了五監區查住確有謝某等五人賭博的事實。至于在罪犯獎勵審批表中說程多次舉報,也有關照程的成分。
2014年4月的一天,他正在開會,李某通過對講機叫他說涉及五監區和七監區的事,要求他去處理。他就趕到七監區生產車間門口,現場只剩下何幼楠一個人。何告他說五監區的一個外協工人未經允許就來到七監區,何不讓走。程某甲就過來要人,罵那個外協工人。何認為程指桑罵槐,即程是罵何。李某一會就也來到現場。當時他讓侯鵬了解情況,后來他將此情況向申某做了匯報。后偵查科科長吳小明曾調查此事,他沒有參與。按照規定,偵查科調查之后向他們提供調查情況,他們獄政科做處理。因偵查科沒有給他們相關情況,獄政科也沒有做處理。事后,他也找過何某、張某丙等人并請吃過飯,目的就是想讓何某不要揪著這事不放,以免影響程的減刑。
2015年2月的一天,晉城監獄的一個叫中青的人打電話說從他們監獄調到晉城監獄的程某甲檔案中缺少東西,包括2014年的評審鑒定表、12月份的考核情況和2013年和2014年的出勤情況,讓他補充好提供過去。幾天后,中青寄來了一個清單和2014年的考核臺帳。他就跟賀某把情況說了一下,后來又找岳某監獄長說了一下,岳某監獄長讓他們刑罰執行科牽頭,協調這幾個部門把這件事處理好。然后,他就找到獄政科的副科長崔彬和五監區的內勤宋志紅商量12月份給程某甲考核計分的事,崔彬還打電話請示省監獄政處副處長賈文廷,賈處長說罪犯如果調到晉城監獄后表現好的話,月初的類別分就成了月終的最終得分。然后,他就起草了程某甲12月份考核情況說明,給了閆某打印出來到崔彬這蓋了獄政科的章,2014年的服刑表現情況證明是他先找到張某丁,張寫了一個簡單東西他又整理成情況說明,讓馬某打印成稿,給賀某看了并簽字蓋章。出勤率證明是他找到五監區分隊長韓某,韓寫了個程某甲2013年、2014年的出勤情況的便條,他寫出一個稿子打印好讓程某乙蓋的章。關于晉城監獄的來信就是個便條,沒有按照公文程序處理,當時去晉城監獄介紹信開的是他和崔彬,但去送是他一個人去的,是因為當時他想順便回一趟家。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情、隱瞞事實,偽造材料,違反規定為罪犯程某甲減刑創造條件,導致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程某甲獲得減刑,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以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訴人王某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請求二審改判無罪。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本案的事實清楚,所采信的證據已經在一審時出示質證。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上述事實和采信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為不符合減輕條件的罪犯創造減刑條件,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關于上訴人王某所提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求二審改判無罪的上訴意見,經查,上訴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證言、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明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罪犯程某甲獲得減刑條件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徇私舞弊行為,其行為符合徇私舞弊減刑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白永華
審判員 劉 寧
審判員 康照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王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