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豫1625刑初434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宏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鄲城縣,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鄲城縣巴集鄉計生辦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住鄲城縣,因涉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經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鄲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鄲檢公訴刑訴〔2017〕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于濤、劉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宏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宏建身為鄲城縣巴集鄉計生辦工作人員,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過程中,明知不符合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農村計劃生育雙女戶家庭的學生不能享受普通中招考生獎勵與照顧條件的情況下,為了不傷及朋友、同事、領導的面子,礙于情面、徇于私情,將7名不符合加分條件的學生,按應當享受加分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計劃生育雙女戶家庭審核通過并加蓋了本單位計生辦公章,致使該7名不符合加分政策的學生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過程中得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顧。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宏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不符合加分條件的7名學生相關加分材料、2015年中招加分名單、2015年中招考試工作意見相關文件、何宏建戶籍證明、工作證明,證人丁某、楊某、牛某、于某1和于某2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宏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為已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何宏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何宏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金 建
審判員 侯良清
審判員 梁 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