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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保成、楊某甲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1月15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5863   收藏[0]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三初字第0000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保成,男,1938年12月出生。


  

1976年5月21日,因犯反革命罪被南召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83年8月31日,因犯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4月16日,因非法游行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詐騙犯罪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榮會,河南浩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方軍,河南宛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甲,男,1958年8月出生。

 

2015年4月16日,因非法游行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詐騙犯罪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學會,河南民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0年12月出生。

 

2015年4月16日,因非法游行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艷軍,河南豫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乙,男,1968年1月出生。

 

2015年4月16日,因非法游行被行政拘留15日。

 

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2年5月出生。

 

2015年4月16日,因非法游行被行政拘留15日。

 

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宛檢刑訴(2015)36號起訴指控被告人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保成、楊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褚海建、喬帥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辯護人張榮會、方軍、張艷軍等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人李保成自1961年起任南召縣黃金垛基督教會負責人,并自稱“活耶穌”,能與耶和華對話。

 

李保成陸續成立二十四個教會分會點,由被告人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四名骨干成員負責教會分會點的日常管理。

 

2014年10月14日,李保成召集楊某甲等四名骨干成員開會,自稱受耶和華指點,欲成立“金花愛民黨”領導國家,楊某甲等四骨干成員均未提出反對意見。

 

后李保成先后于2014年10月25日、2015年3月7日、3月12日、4月9日召集楊某甲等四名骨干成員及分會點負責人開會,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在全國掀起為期三個月的入黨運動、更改國家性質為“富產階級”等反動內容,并將其會議精神擬定草稿交由楊某甲打印、復印,并發放各分會點負責人向教眾傳達。

 

同年4月14日,李保成聲稱受耶和華的指點,需組織教眾游行示威,催逼政府認可“金花愛民黨”的存在,遂指使楊某甲通知教眾參加游行示威活動,并書寫“繼續文化大革命”;“金花愛民黨萬歲、金華人民永和國萬歲”;“炮打司令部、砸爛公檢法”等宣傳口號,讓楊某甲進行印發。

 

2015年4月15日9時許,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領導組織基督教教眾列隊在南召縣城進行游行示威。

 

對指控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宣讀有被告人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的供述,證人胡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張某甲等人的證言及書證等證據。

 

二、詐騙罪

 

2015年4月初,被告人李保成明知基督教會不允許施洗收費的規定,而假借耶和華的旨意,指使被告人楊某甲通知未施洗的教眾,每人繳納500元的“施洗費”代替施洗儀式。

 

共計收取“施洗費”人民幣141500元。

 

對指控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宣讀有被告人李保成、楊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姜某某、屈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陳述;證人李某甲、李某庚、李某乙、楊某丙等人的證言及書證等證據。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以被告人李保成為首要分子,伙同被告人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等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保成、楊某甲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保成、楊某甲二人犯數罪,均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李保成辯解其行為不是犯罪。

 

辯護人稱李保成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行為應定性為非法游行示威罪;李保成收取“施洗費”用于教會支出,且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不構成詐騙罪;李保成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且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甲辯稱其在參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請求從輕處罰。

 

另辯解其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稱楊某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較輕,且自愿認罪,應從輕處罰;楊某甲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僅是傳達李保成的通知,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且其自身也是繳納“施洗費”的受害者。

 

楊某甲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起訴指控楊某甲犯詐騙罪,證據不足。

 

被告人李某甲對起訴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另辯解其曾反對李保成成立“金花愛民黨”,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稱李某甲受精神脅迫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協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乙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人李保成自幼信奉基督教,1961年起擔任南召縣黃金垛基督教會負責人,下屬二十四個教會分會點。

 

被告人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為該教會骨干成員,具體負責教會日常事務管理。

 

李保成自稱能與耶和華對話,并將耶和華的意旨通過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傳授給教會分會點負責人,再由分會點負責人傳授給教眾。

 

2014年10月14日,李保成召集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在其居住處開會,自稱受耶和華的指點,為挽救國家免遭帝國主義的侵略,欲成立“金花愛民黨”領導國家。

 

楊某甲、李某甲等人提出疑問時,李保成解釋是耶和華的旨意后,均表示同意。

 

后李保成草擬《“愛民黨”會議精神》讓楊某甲打印復印,用于向教眾傳達發放。

 

李保成先后于2014年10月25日、2015年3月7日、3月12日、4月9日在李某甲教會點召開的教會骨干成員及分會點負責人會議上,講述《“愛民黨”會議精神》、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宣布北京改名為“仙督”、國名改為“金國”、國家性質改為“富產階級”。

 

2015年4月14日,李保成自稱受耶和華的指點,需組織教眾游行示威,以催逼政府認可“金花愛民黨”的存在,遂指使楊某甲等人通知各分會點負責人組織教眾參加游行示威活動,并將其書寫的游行示威的宣傳口號,交由楊某甲復印,用于游行示威宣傳發放。

 

2015年4月15日,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帶領其組織的二百余名教眾,列隊沿南召縣世紀大道、人民路、光明路、黃洋路等路段游行示威,并沿街呼喊“炮打司令部、砸爛公檢法”;“金花愛民黨萬歲、金花人民永和國萬歲”等內容宣傳口號。

 

后被公安機關攔截、疏散。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

 

1.南召縣公安局發破案經過。

 

證實2015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南召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后發現一支游行隊伍正正徒步游行。

 

經初步了解,系南召縣太山廟黃金垛基督教會負責人李保成組織部分教眾進行游行示威活動,游行過程中呼喊“打倒美帝國主義”、“砸爛公檢法”、“金花愛民黨萬歲”、“金花人民永和國萬歲”等口號。

 

公安民警隨即對游行隊伍進行攔截、疏散,并于當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立案偵查。

 

先后依法傳喚組織游行的主要負責人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等人。

 

2015年4月16日,對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等人,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實施行政拘留強制措施。

 

2.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

 

證實公安機關在李保成租住房內發現一記錄關于成立“愛民黨”的會議精神等內容筆記本1冊,“愛民黨”會議精神材料1張,成立“金花人民永和國”會議精神記錄2張,游行示威宣傳口號2張,并予以扣押。

 

3.李保成筆記本。

 

證實李保成在該筆記本記載有2015年3月7日即日起“愛民黨”正式成立,毛澤東一派人物是反革命派;2015年3月12日會議宣布北京改名為仙督,中國改名為金國、國旗為八星紅旗,國家性質為富產階級,國共兩黨自行滅亡等內容。

 

4.《“愛民黨”會議精神》材料。

 

證實由李保成草擬楊某甲打印的“愛民黨”會議精神材料的主要內容:耶和華號召我們每一位基督徒要愛國愛黨愛家。

 

我們要響應號召,樹立一個黨派是“愛民黨”。

 

入黨年齡:男30歲至50歲,女25歲至45歲。

 

入黨規模:在全國掀起三個月入黨運動。

 

5.2015年4月9日會議記錄材料。

 

證實李保成于2015年4月9日宣布“金花人民永和國”正式成立。

 

6.游行示威宣傳口號材料。

 

證實由李保成草擬,楊某甲抄寫并復印的2015年4月15日游行示威宣傳口號主要內容:“掀起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群眾運動”;“炮打司令部、砸爛公檢法”;“金花愛民黨萬歲”;“金花人民永和國萬歲”等。

 

7.南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證明。

 

證實李保成不是教職人員,游行活動沒有申請報告備案。

 

8.人口信息表。

 

證實李保成、楊某甲等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況。

 

9.刑事判決書。

 

證實李保成曾有兩次犯罪前科的情況

 

10.南陽耿介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南陽耿鑒(2015)精鑒字第381號鑒定意見。

 

證實李保成身體健康情況:1.器質性精神障礙;2.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11.證人胡某甲的證言。

 

證實胡某甲是南陽市潦河坡一教會分會點的負責人。

 

其本人先后多次在李某甲教會集會點參加關于成立“金花愛民黨”和“金花人民永和國”的會議。

 

李保成在會議上講述成立“金花愛民黨”及形式、規模;宣布北京改名為“仙督”,中國改名為“金國”,立國號為“金華人民永和國”,國家性質為“富農階級”;提出“炮打司令部,砸爛公檢法”,“金花愛民黨萬歲”等言論。

 

2015年4月14日,楊某甲通知其本人到南召縣參加游行示威。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證實李某乙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15日期間,多次到李某甲教會點開會。

 

李保成先后在會議上宣讀“金花愛民黨”會議精神;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等內容。

 

2015年4月15日上午,根據楊某甲的通知,聯系了10名教眾到南召縣參加游行示威。

 

13.證人李某丙的證言。

 

證實在南召縣黃金垛基督教會內,信徒稱李保成是“活耶穌”、無所不能的“神”。

 

2015年4月15日,根據楊某甲電話通知,一行5人到南召縣參加游行示威活動。

 

14.證人張某甲、趙某某、李某丁、朱某某、丁某某、王某甲、狄某某、李某戊、彭某某、李某己、任某某、王某乙、胡某乙的證言。

 

證實上述人員曾參加李某甲教會點的聚會,李保成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

 

2015年4月15日,參與李保成組織的游行示威活動。

 

15.被告人李保成的供述。

 

證實李保成自1961年接替其父親李清德,成為南召縣黃金垛教會負責人,并在南召縣及周邊縣市先后建立24個基督教分會點。

 

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負責教會和分會點的日常管理。

 

李保成自稱其三年前開始能和耶和華對話,在教眾心中是“活耶穌”。

 

2014年10月份,耶和華指點其建立“金花愛民黨”,讓中國共產黨加入,國旗采用八星,國徽采用國民黨的國徽。

 

2014年10月14日在其租住處召集楊某甲等四班子成員開會,在講述欲成立“金華愛民黨”時。

 

楊某甲等人開始不同意,經其解釋是耶和華的旨意后,均表示同意。

 

之后,李保成草擬《“愛民黨”會議精神》讓楊某甲打印印發,并在2014年10月25日的分會點負責人會議上宣讀了《“愛民黨”會議精神材料》。

 

2015年3月7日,李保成在分會點負責人會議上正式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

 

2015年3月12日,在分會點負責人會議上宣布耶和華指示的幾項內容:即:北京改名為“仙督”、中國改名為“金國”、立國號為“金花人民永和國”、立國旗為“八星紅旗”、國家性質為“富產階級”、“國共兩黨的黨派名稱自行滅亡”。

 

2015年4月14日,李保成自稱受耶和華指點,組織教眾到街上游行示威,催逼政府認可“金花愛民黨”的存在,遂決定于4月15日上午舉行游行示威,并將其書寫的游行示威口號交楊某甲復印。

 

2015年4月15日9時許,李保成伙同楊某甲等人組織教眾沿南召縣世紀大道、人民路、光明路、黃洋路示威游行。

 

游行期間用喇叭喊口號。

 

16.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

 

證實2014年10月份,李保成召集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到李保成在南召縣城租住的房內開會,李保成說現在中國的形勢嚴峻,外國勢力要攻打中國,因此要成立一個“金花愛民黨”替代共產黨,由李保成管理世界,避免戰爭的發生。

 

其參會人員問李保成原因時,李保成解釋是耶和華的旨意。

 

2014年10月25日開會之前,李保成把寫好的《“愛民黨”會議精神》草稿讓其打印、復印,用于會議上發放。

 

在這次會議上,李保成宣讀了《“愛民黨”會議精神》。

 

2015年3月7日的會議上,李保成正式宣布成立“金花愛民黨”,2015年3月12日的會議上,李保成宣布北京改名為“仙督”、中國改名為“金國”、立國號為“金華人民永和國”、立國旗為“八星紅旗”、國家性質為“富產階級”。

 

2015年4月9日的會議上,李保成宣布“金花人民永和國”正式成立,并提出“炮打司令部,砸爛公檢法”;“金花愛民黨萬歲”等口號。

 

2015年4月14日,李保成讓其通知分會點負責人組織人員參加游行示威活動,同時將李保成草擬的游行示威口號材料抄寫并復印二三十份,游行示威時使用。

 

2015年4月15日早上,李保成、楊某甲等人組織前來的教眾列隊沿世紀大道、人民路、光明路、黃洋路等路段進行游行示威,并高呼口號。

 

1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證實2014年10月,李保成召集李某甲、楊某甲、杜某某、楊某乙開會。

 

李保成提出目前有很多國家威脅中國,耶和華旨意成立“金花愛民黨”救中國。

 

李某甲等人提出疑問時,李保成解釋是神的旨意,后同意了李保成的想法。

 

李某甲供述的其他內容,與楊某甲供述證實的內容相同。

 

18.被告人楊某乙的供述。

 

證實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在李保成暫住地開會,李保成說耶和華指示成立一個“金花愛民黨”拯救國家,這是神的旨意。

 

2015年4月15日,在李某甲教會點聚集有二三百人,李保成說今天要舉行游行示威,并讓楊某甲把傳單發到教眾,然后開始游行示威。

 

楊某乙的其他供述內容,與楊某甲供述證實的內容相同。

 

19.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證實在南召縣黃金垛教會中,李保成是教主。

 

杜某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負責教會日常事務。

 

在李某甲教會點會議上,李保成宣布成立“金花人民永和國”、“砸爛公檢法”等內容。

 

2015年4月15日,李保成伙同杜某某等人組織游行示威。

 

上述發破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書證材料,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印證證實了李保成假借耶和華的旨意,虛構中國遭受威脅的事實,向教眾煽動更改國家領導人、國家性質,并組織游行示威活動,宣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動言論的事實。

 

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對李保成起初提議成立金花愛民黨事宜,雖曾提出過疑問,但之后表示同意,且多次參加教內反動會議,并協助李保成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的游行示威活動的事實。

 

證據已經庭審出示、宣讀,并經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予以確認。

 

(二)詐騙罪

 

2015年4月初,被告人李保成明知自己不具有基督教內施洗資格及施洗不收費的規定,而假借“耶和華”的旨意,指使被告人楊某甲通知其教會內未“施洗”的教眾,每人繳納500元“施洗費”代替施洗儀式。

 

后楊某甲將其收到的“施洗費”人民幣140500元連同向繳納人開具的54張收條,一并交給李保成。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

 

1.發破案情況說明。

 

證實南召縣公安局因李保成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對李保成實施抓捕時,查獲到李保成收取“施洗費”的收據等書證材料。

 

經向南召縣宗教協會、基督協會詢問,發現李保成涉嫌詐騙犯罪,隨即對該案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并案偵查。

 

2.扣押物品清單。

 

證實2015年4月16日,公安偵查人員在李保成租住地扣押署名華光地毯廠李保成的“施洗費”收條54張。

 

3.“施洗費”收條。

 

證實由楊某甲書寫,李保成簽名的54張“施洗費”收條共計140500元。

 

4.南召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南召基督教協會證明。

 

證實李保成不是神職人員,沒有施洗資格,施洗不收費,教會的資金收入,個人無權侵占和任意支配。

 

5.南召縣公安局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

 

證實南召縣公安局于2015年4月17日凍結李付養南召縣農村信用社兩個存款賬戶共計910000元。

 

6.被害人姜某某、屈某某、王某丙等19人的陳述。

 

證實2015年4月份,各被害人接到各分會點負責人關于繳納每人500元“施洗費”的通知,分別替代其子女、孫子女向分會點負責人或楊某甲交“施洗費”的情況。

 

7.證人李某庚的證言。

 

證實基督教會有兩大圣禮,施洗和圣餐。

 

兩大圣禮必須有教內受過圣職的長老、牧師、主教主持,其他任何人不可以主持。

 

施洗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存在以收取費代替施洗儀式的做法。

 

8.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

 

證實2015年4月初,李保成決定進行施洗活動,以每個收500元代替施洗儀式。

 

其本人按照李保成的要求打電話給24個教會點的負責人,然后把所收的錢和收條交給了李保成。

 

楊某甲本人也代替其兩個孫子交納1000元施洗費。

 

9.證人李某甲的證言。

 

證實施洗不收取任何費用。

 

2015年4月份收取“施洗費”是李保成決定的。

 

李保成說施洗費是耶和華讓他收取的,所以也就相信他說的。

 

10.證人李某乙、楊某丙、馬某某、張某乙等15個分會點負責人的證言。

 

證實2015年4月的一天,接到楊某甲關于收取未施洗信徒每人500元“施洗費”的電話通知后,向其所屬教眾進行傳達,并將收取的“施洗費”交給楊某甲或交給李保成的情況。

 

11.被告人李保成的供述。

 

證實按照基督教規定,只有牧師、長老可以進行施洗,其本人沒有資格舉行施洗儀式。

 

李保成自稱是耶和華授意用“施洗費”代替施洗,所以決定向教會群眾收取每人500元“施洗費”,收費時間僅限三天。

 

李保成把耶和華的話告訴了楊某甲,讓楊某甲向教會群眾收“施洗費”。

 

后楊某甲及教眾陸續交來10萬余元。

 

李保成把收取的“施洗費”交李付養存入銀行。

 

上述發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施洗費”收條,基督教協會證明,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印證證實了李保成虛構耶和華的旨意,指使楊某甲通知教會分會點負責人收取“施洗費”的事實。

 

證據已經庭審出示、宣讀,并經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保成利用宗教信仰,并假借耶和華旨意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為由伙同被告人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以教會會議和游行示威等形式向群眾宣傳“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砸爛公檢法”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其行為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保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宗教信仰,采用虛構耶和華旨意收取“施洗費”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李保成、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保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李保成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活動中,是首要分子,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李保成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且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楊某甲、李某甲、楊某乙、杜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均可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公訴機關起訴指控楊某甲犯詐騙罪一案,經查,本案詐騙犯罪是由李保成虛構耶和華旨意指使楊某甲通知收取“施洗費”,后楊某甲將其收到的“施洗費”錢款如數交給李保成,且楊某甲自身也是向李保成交納“施洗費”的被害人。

 

綜合審查楊某甲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欺詐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楊某甲犯詐騙罪,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辯護人提出李保成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保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所收取“施洗費”行為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李保成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李保成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15日,先后多次采取召開教會會議或游行示威形式,向基督教教眾和社會群眾宣講成立“金花愛民黨”、“金花人民永和國”,并煽動更改國名和國家性質,煽動“砸爛公檢法”等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李保成主觀上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煽動行為,其行為已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足以認定;李保成明知基督教會“施洗”是宗教儀式,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而故意虛構是耶和華的旨意,使教眾產生錯誤認識,自愿向其交納“施洗費”。

 

李保成利用欺詐手段騙取他人錢財,并非法占有的行為,已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故辯護人提出的李保成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李保成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且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楊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楊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較輕,且自愿認罪,應予以從輕處罰;楊某甲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起訴指控其犯詐騙罪,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本院已查明的事實相同,依法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李某甲因精神受到脅迫參與犯罪,是脅從犯的辯護意見。

 

經查,李某甲提出受到李保成以“神”的意旨壓制而參與犯罪情形,不符合認定脅從犯的主客觀要件,不認定脅從犯,其辯護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楊某乙、杜某某提出的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依法予以采納。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十七條  之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05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05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

 

二、被告人楊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四、被告人楊某乙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五、被告人杜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李保成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楊某甲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李某甲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楊某乙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杜某某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計算。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需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張東漢

 

審判員楊峨生

 

審判員吳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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