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鄂刑一終字第00091號
原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甲。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勞動教養一年;2005年3月2日,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08年7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甲、李某。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30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湖南省張家界市和湘潭市開辦了兩期“中功”培訓班,每期參學人員近20人。其間,王某甲利用培訓授課之機,向參學人員散布誹謗、詆毀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并在明知《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等書中含有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的情形下,仍上網下載后進行復制,繼而將復制的材料及其非法獲得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等,向參學人員大肆散發。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參學人員處扣押了王某甲散發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2本。經湖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屬違禁出版物。同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甲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雄楚大街44號天華新村6棟1單元202室進行搜查、勘驗,查獲惠某筆記本電腦1臺、U盤3個、佳能打印機1臺。經鑒定,上述U盤中含有21個“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2012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甲抓獲歸案。上述事實,有抓獲及破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電腦、U盤、《九評共產黨圖文版》書冊,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出版物鑒定書,證人一、證人二、證人三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公安機關扣押的違禁出版物《九評共產黨圖文版》書冊2本、惠某筆記本電腦1臺、U盤3個、佳能打印機1臺,依法予以沒收。
原審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以下上訴理由:1、湖北省司法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我已經被湖南省司法機關處罰過,本案程序上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2、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一致,并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了本案的發破案情況及王某甲系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2、搜查筆錄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2011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對王某甲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雄楚大街44號天華新村6棟1單元202室進行搜查、勘驗,查獲惠某黑色筆記本電腦1臺、ADATA(C003)藍色U盤1個、S0NY銀色U盤1個、聯想黑色U盤1個、佳能灰色打印機1臺。并有搜查時扣押的物品清單在卷。
3、扣押物品清單證實:(1)2011年12月8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證人二持有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博大出版社)1本。(2)2011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證人五持有的《九評共產黨》1本。并有扣押的書籍原物在案。
4、湖北省新聞出版局鄂新出鑒字(2012)025號出版物鑒定書證實:《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屬違禁出版物。
5、武漢市公安局武公國物鑒字(2011)053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實:公安機關在王某甲住所搜查到筆記本電腦1臺、U盤3個,均被送檢。從ADATA(C003)藍色U盤(4GB)中,檢出10個文件,大小716KB,數據均為“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從S0NY銀白色U盤(4GB)中,檢出11個文件,大小904KB,數據均為“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
6、證人證言
證人一的證言:我參加過“中功”組織。2011年五六月份,我在張家界一戶私人家里參加過一次“中功”培訓。是宋某甲叫我去的,一起參加的有證人二、石某、證人三等20多人。我去后看見不是張宏堡師傅,而是一個自稱姓王,約50歲講普通話的男子。王某乙師說他上課不白上,要交辛苦費,每人1200元。我和證人三交錢后,王某乙師給我們每人發了一些復印件,還發了一本封面印有《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小冊子。培訓中,王某乙師給我們念了發放的復印材料和《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內容。
證人二的證言:1997年我開始練“中功”,2002年國家不準練后我就沒練了。2011年五六月份,我到張家界參加過一次培訓,一起去的還有證人一、石某等人。給我們上課的老師約40多歲,男性,北方口音。我交費1200元,沒開憑證。培訓的內容是老師組織我們打坐練功,后來他講了些評論共產黨的話,說共產黨是魔,文革時殺了很多人,共產黨腐敗等反對共產黨的話。我聽了很反感,感覺這次培訓有點政治色彩了。老師還發了一本《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和一些“中功”資料。我把這些都交給公安機關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二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培訓并發放《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老師。上述事實有證人三、證人四的證言予以印證。
證人五的證言:我參加了2011年6月的“中功”培訓班,我聯系的老師叫王某甲,在證人六家辦的班,大概20多人參加,辦了3天。王某甲講課,主要是讓我們練功,講了“中功”的歷史和現在處于低谷等,要我們堅持。他上課時給我們介紹《九評共產黨》,說想要可以到他那里領,我就領了一本。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五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中功”培訓班授課的老師。
證人六的證言:2011年6月份,武漢的王某甲在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我家的3樓辦了個培訓班,來了20人左右。培訓班一共辦了3天。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六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中功”培訓班授課的老師。
證人七的證言:2011年五六月份,我去湘潭參加了一次“中功”學習班,參加的人員有20人左右,主要是王某乙師講課。他收了我1200元某費。王某乙師授課時發了一些資料,有《零八憲章》、《六四燭光革命方案》等資料,還有些“中功”的資料,都是復印、打印的。他還拿出了幾本《九評共產黨》的書,并說這是介紹共產黨不好的,可以發給我們。我當時沒要,有幾個人要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七從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證人八的證言:2011年6月我去湘潭參加了一個“中功”學習班,交給王某乙師1200元錢,主要是王某乙師講課,他自己介紹他是武漢的,有40多歲。他講了一些“中功”養生的內容,還發了些資料,其中有《九評共產黨》,他介紹這書主要講共產黨迫害法輪功人員及張某甲在美國怎么被迫害的。我沒拿這書,有一些人拿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八在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證人九的證言:2011年6月初,武漢的王某乙師在湘潭辦培訓班,我去了。王某乙師叫王某甲,40多歲。我只交了100元錢。新學員交了1200元的培訓費。培訓地點在湘潭羅某的老家。參加培訓的有十幾人。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九從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7、上訴人王某甲的供述:2011年6月初,湖南張家界的“中功”人員證人五邀請我去辦培訓班,我就去了張家界,在學員杜某甲家私房的3樓辦了一次培訓班,有18人左右,老學員每人收100元,新學員每人收1200元。證人五、杜某甲、證人一、劉某乙、田某、張某乙等人參加了培訓。在培訓過程中,我發了一些“中功”學習資料,也發了《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資料。《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是我在家附近的網吧上網,用翻墻軟件上動態網下載后,存在U盤里,到培訓地點打印的。我是在網上看到的《九評共產黨》,《九評共產黨》提出了共產黨產生、發展、壯大過程某在的問題,有些制度有問題,需要完善。還提到憲政改革,宏堡師傅也提出過建立影子政府,其中也涉及憲政改革問題,我覺得內容相近,需要給功友看看,交流,就把《九評共產黨》發給他們了。張家界培訓班之后,我直接去了株洲,在株洲“中功”人員證人九的引領下,也辦了“中功”培訓班。是在湘潭縣羅某的親戚家,有證人九、羅某、證人八、厄小珍、黃某、證人七等人參加。收費和張家界一樣,在培訓快結束時,給一部分學員發了《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我知道《九評共產黨》的內容,是中國共產黨的對立面寫的,用來攻擊共產黨,我看過很多次。我在培訓班上散發該書的目的,也不是想讓他們鬧事,只是想讓參加培訓的“中功”人員知道和了解我國政府之外的聲音,想讓他們知道中國共產黨發展歷程。再就是我覺得我們國家民主和法制發展進程太慢了,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和人民的希望,認為當政者應該對不同的觀念、聲音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傾聽,多一些改善。我出獄后沒和境外“中功”組織通過電話,也沒有在網上和他們聯系。我和境外“中功”組織沒有任何聯系。
8、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了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況。
9、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及湖北省漢陽監獄罪犯檔案資料證實了王某甲系累犯的事實。
上列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湖北省司法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已經在湖南省被處罰過,本案程序上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某甲確實曾經被湖南省司法機關調查過,但湖南省司法機關未對王某甲進行過任何刑事和行政處罰。王某甲辯護人提交的株洲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針對的系王某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在傳喚時及時到案的行為,而不是對王某甲開辦培訓班的處理。故本案不存在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王某甲的居住地在武漢,湖北省司法機關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故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甲明知違禁出版物及復制材料中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宣傳、印制、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王某甲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再犯同類罪,依法以累犯論處,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柯武松
代理審判員 鄧海兵
代理審判員 郭 鵬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唐 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