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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棟等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1月1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8863   收藏[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刑初5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樊俊華,女,51歲(1968年3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石義占,北京京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井和,男,56歲(1963年3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原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濤,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惠軍,北京市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國棟,男,43歲(197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浙江省紹興市,大學文化,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住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肖中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廣躍,男,61歲(1958年4月2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辦事員(已退休),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于永強,男,61歲(1958年1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城鎮管理科主任科員、規劃建設與環境保護辦公室主任科員(已退休),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住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職檢刑訴〔2019〕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犯貪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崔譽、代理檢察院劉丹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俊華及其辯護人石義占、被告人李井和及其辯護人張濤、劉惠軍、被告人張國棟及其辯護人肖中華、被告人張廣躍、被告人于永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期間,在參與北京市海淀區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過程中,經過共謀,利用樊俊華擔任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黨支部書記、被告人李井和擔任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以下簡稱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二人協助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人民政府從事車耳營村拆遷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利用被告人張廣躍擔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以下簡稱土儲海淀分中心)辦事員,負責配合辦理征地拆遷前期手續及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職務便利,利用被告人于永強擔任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蘇家坨鎮政府)城鎮建設管理科主任科員,負責項目相關部門單位的對接協調工作及監督補償款發放的職務便利,伙同該項目評估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人張國棟,采取簽訂虛假租地協議書申請地上物拆遷補償款等手段,共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資金人民幣448.9689萬元。五被告人將該款伙分,其中樊俊華分得人民幣165萬元、李井和分得人民幣130萬元、張國棟分得人民幣33萬余元、張廣躍分得人民幣30萬元、于永強分得人民幣30萬元,另人民幣60萬元由樊俊華、李井和支配。
案發后,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或其親屬分別向辦案機關退繳款項人民幣165萬元、50萬元、33萬元、30萬元、30萬元,共計退繳人民幣308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及書證材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廣躍、于永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張國棟,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樊俊華在庭審中辯解稱:其初衷不是為了獲取違法所得,是因補償款過低與工作組進行的協商,其不是主犯;其認為有工作組的同意,以及村長的參與,補償形式應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法律意識淡薄,做錯了事,認罪、悔罪。其有主動到案情節,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樊俊華的辯護人石義占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貪污罪的定性沒有異議。指控的犯罪數額448萬元,樊俊華與其他被告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樊俊華家所獲補償款過低,其要求“二次補償”沒有超過最高補償標準,且經工作組同意;樊俊華事前不明知“二次補償”采用虛假租地協議形式;樊俊華在拆遷工作中只是輔助作用,是從犯;樊俊華有自首情節,已主動退繳165萬元,且一貫表現良好。請求對樊俊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井和在庭審中辯解稱:其只得了130萬元,并能全部退贓,認罪、悔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井和的辯護人張濤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李井和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發生在村集體獲得拆遷補償款以后,在對本村拆遷戶進行分配的過程中,系村民自治范圍內處理集體事務,不應認定為協助政府執行政府事務;拆遷款發放至車耳營村后該款屬村集體所有,不屬于起訴書指控的“國家拆遷資金”;李井和僅應對130萬元承擔責任,其對448萬余元缺乏認識,與其他被告人之間沒有共謀;李井和有自首情節;全部退贓、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
被告人李井和的辯護人劉惠軍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李井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土儲海淀分中心與車耳營村的協議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蘇家坨鎮政府不是項目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僅為監督方;涉案錢款不屬于國家拆遷補償款,其性質屬集體所有,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李井和不應對448萬余元承擔責任;李井和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張國棟在庭審中辯解稱:李井和、樊俊華有正當理由獲得補償款,但不應使用虛假手段,其認罪、悔罪;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且全部退贓;評估報告都是如實出具的,其在與被拆遷戶辦理拆遷補償過程中付出了勞務,其對村里給的服務費有錯誤認識。
被告人張國棟的辯護人肖中華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本案屬職務侵占性質。涉案448萬余元是村集體財產,非國有財產,與集體保管使用的其他財產性質一致,錢款來源雖為土儲海淀分中心,但作為補償款發放到村集體為集體財產性質;在三方協議中,雖然有蘇家坨鎮政府參與,但其屬于沒有實際權利義務的一方;對車耳營村的補償款以評估報告為依據,1.7億元為固定數額,不存在多退少補的情況;448萬余元轉到村集體后被據為己有,未使國家遭受損失,李井和、樊俊華利用了管理村財務上的便利,不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的活動,張廣躍、于永強沒有對村集體財產的管理、經手權力;張國棟系從犯,沒有對涉案款項的管理權;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國棟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張國棟的親屬代其向法庭退繳130.09元的案款收據,用以證實張國棟已將所得贓款全部退繳。
被告人張廣躍在庭審中表示認罪、悔罪,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賠了違法所得。
被告人于永強在庭審中表示認罪悔罪,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賠了全部贓款。
經審理查明:
2009年8月,土儲海淀分中心作為北京市海淀區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開發主體單位,通過招標委托北京海創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創公司)對開發項目范圍內的車耳營村土地上的地上物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價格進行評估。2009年10月,經評估車耳營村地上物及附屬物的補償價格為17191.68萬元。2009年11月13日,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托拆遷公司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約定補償款為17191.68萬元。2009年11月27日,土儲海淀分中心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蘇家坨鎮政府簽署補償款付款協議書,約定17191.68萬元先由土儲海淀分中心轉入蘇家坨鎮政府,資金到賬后3日內再由蘇家坨鎮政府撥付給車耳營村專用的監管賬戶內。2009年11月25日,土儲海淀分中心向蘇家坨鎮政府支付地上物補償款的60%即10315.01萬元,2009年12月2日,蘇家坨鎮政府將該款轉入車耳營村村委會在農商銀行的賬戶內。2009年12月16日,車耳營村將該款轉入專用的監管賬戶內。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間,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在參與北京市海淀區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過程中,樊俊華、李井和以其各自家庭在拆遷補償過程中少分到補償款為由,與土儲海淀分中心、蘇家坨鎮政府在項目中負責監督協調的被告人張廣躍、于永強及評估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人張國棟商議進行再次補償。經五人共謀,利用樊俊華在車耳營村任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被告人李井和在車耳營村任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負責車耳營村委會與被該項目占地的村民簽署地上物及附屬物補償協議、申請補償資金撥付的職務便利,由被告人張國棟虛構租地、補償合同,騙取土儲海淀分中心通過蘇家坨鎮政府支付至車耳營村的地上物及附屬物補償款中的448.9689萬元。五被告人將該款伙分,其中樊俊華以“二次補償”名義分得165萬元、李井和以“二次補償”名義分得130萬元、張國棟以“辛苦費”名義分得33萬余元、張廣躍以“辛苦費”名義分得30萬元、于永強以“辛苦費”名義分得30萬元,另60萬元由樊俊華、李井和支配。
案發后,樊俊華退繳贓款165萬元,李井和退繳贓款50萬元,張國棟退繳贓款33.955291萬元,張廣躍退繳贓款30萬元,于永強退繳贓款30萬元。在本院庭審后,李井和的親屬向法庭退繳了80萬元、張國棟的親屬向法庭退繳了130.09元。另有10萬元已被監察機關追繳。以上共計追繳涉案錢款398.9689萬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井和、張國棟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談話,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樊俊華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談話,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張廣躍、于永強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談話,二人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李某(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原副鎮長)的證言證明: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是海淀土地收儲項目,由區國土局牽頭(項目具體負責人張廣躍),蘇家坨鎮政府協助國土局開展工作,項目前期規劃科在車耳營村與國土局談補償價格時會介入進行指導和協助,鎮里、國土局、車耳營村開過幾次協調會,確定價格后簽訂了協議,具體的再由國土局和村里對接推進。鳳凰嶺這個項目中,鎮里主要起到監督和管理作用,主要監督土地補償費、地上物補償款等錢必須要進專戶,專戶在經營科管理,用錢審批應該鎮長簽字。車耳營村兩委會在鳳凰嶺項目中有雙重身份,既是老百姓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國家征地項目的執行者,在開協調會的時候,領導也提出要求,有義務配合國土局、配合政府推進車耳營村的土地收儲工作。樊俊華、李井和作為村書記和村長應當帶頭拆遷,至于說先讓他倆帶頭拆遷后期再給他們補償損失這個說法是不可能有的,應該按照評估進行補償。有一次李井和到鎮政府找我,說要給我一個小禮物,我看他手里拎著一個包,預測可能是要送錢,我沒有要。
2、證人付某(蘇家坨鎮車耳營村村民)的證言證明:2011年6月之前,我擔任車耳營村村委會出納期間,村里的村委會章、發票章在我這里保管。黨支部章不在我這,一般村民需要蓋章的時候,都需要經過村主任的同意,我都會做登記,然后讓村民簽字,記錄蓋章的事項。書記樊俊華、主任李井和需要用章的時候,他們就直接找我拿走,一般不會登記,有時候會拿走好幾天才歸還,具體拿走作什么用途我不清楚,就說有事要用。鳳凰嶺項目拆遷補償過程中,李井和、樊俊華都來找我拿過章,具體他倆誰負責在拆遷補償協議上蓋章我也不清楚,他們怎么蓋的我不清楚,我沒有在拆遷補償材料上蓋過章。拆遷補償過程中,樊俊華會把需要發放補償款的明細寫在紙條上給我,條上寫著村民名字和對應的補償款數,一般由我聯系村民,要他們盡快去銀行辦理新的存折,我在四五天內打款。如果遇到我不認識的人或者外面的人,都是樊俊華聯系好把身份證號或者存折等信息準備好給我,我再去銀行辦理存折或者直接打款。以張某1名義獲得補償的那塊地,實際上是一塊野荒坡地,上面都是石頭和荊條等,村里租地的村民都了解情況,張某1并沒有租過這塊地,也沒有在我這交過租金,我不認識張某1,發放補償款的時候是樊俊華把張某1的身份證號和補償款明細拿給我,我直接去銀行辦理的,其他情況我就不了解了。
3、證人張某1(張國棟之妻)的證言證明:我沒有在車耳營村租過地,包括簽協議、交租金都是張國棟告訴我,讓我這么做的。張國棟讓我補繳這塊地的租金,是張國棟和村里聯系好了,我去車耳營村委會二層辦公樓,一個姓樊的女書記給我的錢,我就直接把錢給了村里的出納,出納開了收據我簽了字。《租地協議書》是張國棟拿來給我簽的。這上面的簽字是我本人簽字。《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也是張國棟拿給我簽的,他沒告訴我原因。2010年1月6日,我的賬戶收到448萬多元,張國棟告訴了我兩個賬號和金額,讓我給這兩個賬戶分別轉賬165萬元和130萬元,沒說原因。2010年1月15日、29日轉出30萬元,取現60萬元,都是張國棟讓我去辦的,我取出錢后交給張國棟了。剩下的3.9萬余元是張國棟讓我去銀行取的現金用于家里的消費了,這張卡一直在張國棟手中。
4、證人張某2(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09年海創公司參與車耳營村鳳凰嶺征地項目是由張國棟負責的,張國棟2012年擔任公司副總,后任法定代表人。評估中,地上物登記表記錄地上物的種類和數量,地上物如果有房子還會附圖,上面由評估師、造價員簽字;評估單蓋公司章和估價師簽字。按照一般的工作流程,評估公司負責地上物的作價,然后由村里負責去和村民分別談補償價格。
5、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2009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文件及附件、項目用地規劃審批材料、招投標文件等材料證明: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主體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負責籌措項目所需全部資金,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負責地上物拆遷評估工作。
6、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匯報、委托拆遷合同、投標文件、資金支出申請表證明:經土儲海淀分中心招標,北京市建喜聯征地拆遷有限公司成為鳳凰嶺土地一級開發一、二期拆遷項目的拆遷中標人,負責完成項目范圍內拆遷,代理土儲海淀分中心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2010年11月,建喜聯公司完成拆遷工作后,土儲海淀分中心撥付給建喜聯公司拆遷服務費189萬余元。
7、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房地產估價報告》、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工商資料等證明:北京市海創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注冊資金200萬元,法定代表人彭源,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信息咨詢,土地價格評估。2016年張國棟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北京海創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估價作業日期為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0月20日,地上物及附屬物評估價格共計17191.68萬元,估價人員為張國棟、高輝。
8、海淀區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協議書證明:2009年11月13日,北京市建喜聯征地拆遷有些公司作為甲方,受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托,與乙方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約定,依據海創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對車耳營村在鳳凰嶺項目中屬于車耳營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所有地上物、附屬物補償17191.68萬元,由土儲海淀分中心根據本協議向乙方付款,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協助乙方與土儲海淀分中心簽訂付款協議;乙方在與土儲海淀分中心簽署協議之日起60日內將全部地上物及附屬物移交土儲海淀分中心;如乙方集體土地范圍內遇到第三人對地上物和附屬物的所有權提出異議或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李井和代表車耳營村簽字,村委會蓋章。
9、委托代管協議證明:甲方北京市建喜聯征地拆遷有些公司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訂該協議,協議記載,2009年11月13日拆遷,拆遷工作全部完成,現按土儲海淀分中心要求保留地上樹木,甲方委托乙方對現場進行樹木維護、安全防火等工作,甲方撥付費用。
10、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付款協議書證明:2009年11月27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甲方)與車耳營村村委會(乙方)、蘇家坨鎮人民政府(丙方)三方簽訂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付款協議書,約定按照海創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地上物補償款總額17191.86萬元,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預付60%補償款、60日內乙方將全部地上物及附屬物移交甲方確定的拆遷公司,同時甲方將剩余補償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給乙方。補償款由土儲海淀分中心支付給蘇家坨鎮政府,資金到賬后3日內,再由鎮政府撥付至車耳營村專用的監管賬戶內。如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及附屬物的向甲方賠款。李井和代表車耳營村簽字,村委會蓋章。
11、土地的地上物移交單證明:2010年2月4日,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作為移交方,與接收方土儲海淀區分中心、監督方蘇家坨鎮人民政府、海創公司及建喜聯征地拆遷公司簽署該協議。將集體土地及地上物移交給接收方,涉及到老百姓的轉人安置補償等問題,由移交方負責解決。并由接收方按照協議支付補償費。接收方負責土地及地上物的看管工作,按規劃進行建設。
12、海淀分局土地儲備中心合同審批表、委托拆遷合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資金支出申請表、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局長辦公會會議紀要、大額經費審批表、北京市行政事業性統一銀錢收據、記賬憑證、銀行進賬單等證明:土儲海淀分中心于2019年12月4日至2010年2月17日分三筆支付蘇家坨鎮政府地上物補償款17191.68萬元,后上述款項轉入車耳營村專用監管賬戶。
13、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結果通知單、交房交地拆房通知書、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租地協議書等證明:張漢勇承租土地面積12.42畝,2009年12月15日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署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地上物補償款為156萬元。李井和承租土地面積10畝,2009年12月15日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署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通知書,地上物補償款為216萬元。張某1于2009年1月1日與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署租地協議書,租用土地20畝,期限10年,租地協議有村委會公章,李井和簽字,2009年12月17日與車耳營村委會簽署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補償款為448.9689萬元。張慧敏承租土地兩塊,共計21.98畝,對其地上物補償金額共計465萬元;邢春霞轉租于張漢勇土地面積12.6畝,對其地上物補償金額85萬元。
14、車耳營村專項資金申請,地上物拆遷補償款明細,張某1北京農商銀行0412000103280184626賬戶明細、取款憑條、電匯憑證等證明:李井和代表車耳營村向蘇家坨鎮政府申請《車耳營村專項資金申請》撥付工作。2010年1月6日,申請撥付第四批共4戶補償款12126789元中包含張某1的補償款448.9689萬元。2010年1月15日,張某1轉賬至張漢勇賬戶165萬元,轉賬至李井和賬戶130萬元,轉賬至張某1其他賬戶30萬元,提現60萬元,2010年1月29日,提現60萬元,2010年2月20日提現3.955291萬元。
15、征地補償款使用承諾書證明:征地單位土儲備海淀分中心因建設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征收車耳營村集體土地23.8774公頃,按征地補償協議,應支付人員安置費2507.13萬元,土地補償費10744.83萬元,現已將以上所有補償費共計13251.96萬元支付到車耳營村征地補償費監管專戶,支付比例100%。車耳營村承諾在確定轉非、轉工及超轉人員名單后,按148號令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及時辦理手續,核減社保費用,妥善解決征地工作涉及的補償安置問題。
16、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結案證明、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公文批辦單、《關于申請支付蘇家坨鎮車耳營村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地上物補償款的情況報告》、《關于申請支付蘇家坨鎮車耳營村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地上物補償款的函》等書證證明:2010年1月6日、2011年1月4日,蘇家坨鎮政府與車耳營村委會共同向土儲海淀分中心申請支付地上物補償款;2010年5月4日,蘇家坨鎮政府與車耳營村委會共同承諾妥善解決征地工作補償安置問題;2011年3月2日,蘇家坨鎮政府與車耳營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鳳凰嶺旅游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征地補償費全部到位,不存在拖欠征地補償款問題,有關人員安置問題已全部落實解決,雙方無爭議,同意土儲海淀分中心辦理結案手續、
17、樊俊華、李井和的干部任免審批表、村干部履歷表、任職簡歷、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樊俊華2003年12月至案發,任車耳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負責車耳營村黨支部全面工作;李井和2001年3月至案發,任蘇家坨鎮車耳營村支委委員、村主任,負責車耳營村村委會全面工作。
18、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工作職責、任職情況說明、干部履歷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證明:張廣躍為土儲海淀分中心科員,現已退休。張廣躍在單位曾承擔配合項目單位辦理征地、拆遷等前期手續方面的相關工作,參與東埠頭和鳳凰嶺一期、二期等項目的相關工作。2014年9月起,負責協助統籌海淀南部項目。2016年后,主要工作為協調項目部日常工作,指導項目土地一級開發相關工作。
19、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海淀區分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土儲海淀分中心為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舉辦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
20、海淀分局土地儲備中心合同審批表、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資金支出申請表證明:根據土儲海淀分中心與拆遷公司簽訂的委托拆遷合同,拆遷服務費按照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總費用的1.1%計取,2010年11月,土儲海淀分中心向建喜聯征地拆遷公司支付拆遷服務費189萬余元,張廣躍作為項目經辦人簽字。
21、干部任免審批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明:于永強2006年11月至2012年8月,任蘇家坨鎮城鎮管理科主任科員,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任蘇家坨鎮規劃建設與環境保護辦公室主任科員。2018年1月退休。
22、蘇家坨鎮政府2018年6月26日出具的《關于我鎮未保存蘇家坨鎮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建設用地評估報告的情況說明》、蘇家坨鎮政府城鎮管理科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蘇家坨鎮黨委組織部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土儲海淀分中心是蘇家坨鎮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進行建設開發的實施主體,蘇家坨鎮政府規劃科配合征地單位,協調被征地的村委會開展工作,監督補償款及時到位。海創公司作為土儲海淀分中心的招標單位,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對土儲海淀分中心負責,評估報告交給土儲海淀分中心,不交付蘇家坨鎮政府,蘇家坨鎮政府未保存評估報告。于永強2009年受指派負責車耳營村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中和相關部門單位的對接協調工作。
23、蘇家坨鎮政府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在蘇家坨鎮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因相關會議材料未保存且當時參與該工作的人員已離職或退休,因此,蘇家坨鎮政府無法出具“關于車耳營村委會有義務協助和配合蘇家坨鎮人民政府對車耳營村相關土地進行調查、地上物補償工作”方面的證明。
24、蘇家坨鎮人民政府[2007]30號關于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2010]22號蘇家坨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2012]25號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2010]22號蘇家坨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證明:蘇家坨鎮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征占補償款的所有權、使用權、增值收入規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資金的使用、管理需按照審批權限報請鎮政府批準。
25、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2019年3月20日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7年12月25日,海淀區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將實名反映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黨支部書記樊俊華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交第八紀檢監察室辦理,該室工作人員于2017年12月28日對反映問題開展初步核實。舉報材料主要反映樊俊華偽造虛假合同,借李虎名義,侵吞土地補償款198萬元;借嘉德公司名義侵吞土地補償款900余萬元;收受嘉德公司為其購置的一輛本田SUV轎車等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其舉報內容不包括本案最終查實的樊俊華等五人共同貪污的事實。經初核發現除樊俊華外,李井和作為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車耳營村集體土地地上物的補償工作;張國棟作為海創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鳳凰嶺項目中涉及土地地上物的評估工作,二人同樣存在違紀違法的可能。經過近四個月的調查取證工作,辦案組決定與涉案人員正面接觸,2018年4月16日,辦案人員首先與張國棟談話了解情況,張國棟否認其在拆遷項目中存在虛假評估的情形。
在了解征地評估工作的基本流程后,經電話通知,樊俊華于2018年4月18日9時12分來海淀區紀委監委談話室接受談話,雖能承認存在使用嘉德公司購買車輛等違紀行為,但并不承認其違法獲得土地補償款的行為。
經電話通知,李井和于2018年4月18日9時11分來海淀區紀委監委談話室接受談話,辦案人員在調取查閱其名下銀行存款及交易流水時,發現其名下一張工商銀行卡于2010年1月15日收到一筆130萬元的轉賬,針對該筆轉賬的來源進行了解時,李井和稱該筆補償款系其與張國棟以張某1名義制作虛假租地合同、拆遷補償協議所套取的補償款,樊俊華同樣獲得了額外補償,但李井和同時辯稱該補償款是由于其和樊俊華帶頭拆遷、原評估價格較低而后獲得的“二次補償”,認為雖然手段不合法,但補償具有合理性,當日談話后李井和、樊俊華離開我委正常回家。
辦案人員進一步調取相關信息,發現張某1系張國棟妻子,其在車耳營村從未租賃土地,但通過偽造補償材料后收到400余萬元地上物補償款,分別轉給李井和130萬、樊俊華丈夫165萬,張某1本人30萬,余款分別以60萬、60萬和3萬余元取現,考慮到于永強五人極有可能相互勾結,利用開展征地補償工作的便利套取地上物補償款。2018年10月17日辦案人員電話通知李井和、張國棟來海淀區紀委監委談話室再次接受談話,李井和供述保持穩定,但張國棟依舊辯解其確實在車耳營村租賃過土地并依法獲取土地補償,經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于當日對李井和、張國棟的違法問題予以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張國棟開始如實供述自己參與虛構征地補償材料、套取征地補償款的犯罪事實;經電話通知,于永強、張廣躍于2018年10月19日9時許來海淀區紀委監委談話室接受談話,二人交代其與張國棟等人商議虛構征地補償材料并各分得30萬元“辛苦費”的犯罪事實;經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2018年10月24日,對樊俊華、張廣躍、于永強的違法問題予以立案調查;2018年10月25日,經電話通知樊俊華來海淀區紀委監委談話室再次接受談話,樊俊華開始并不承認存在貪污地上物補償款的情況,后經反復思想教育,態度有所好轉,承認其參與虛構征地補償材料、套取征地補償款165萬元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除165萬元外還有60萬元現金為五人共同商議給村里留的備用金。經海淀區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于當日對樊俊華采取留置措施。
26、海淀區紀委監察委對李筱潔的談話筆錄、違紀事實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單、建設銀行客戶回單證明:李筱潔證實2009年期間,樊俊華到蘇家坨鎮政府找其,在其車內給其10萬元,對其在車耳營村征地中的工作表示感謝。2018年12月21日,李筱潔將10萬元轉入海淀區紀委監察委賬戶。
27、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海淀分局關于對鳳凰嶺旅游設施項目審計工作情況的說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淀區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成本預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及實施意見、委托審計通知單證明:2013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審計局、北京市海淀區財政局委托北京中興新世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眾環海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鳳凰嶺旅游設施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進行成本審核。因該項目一級開發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審計公司尚未完成審計工作。
28、工作說明證明:李筱潔于2010年初收受樊俊華給予的10萬元現金已被立案審查,該款已上交紀委贓款賬戶,經審批,已統一上交區財政賬戶,暫不便移送司法機關。
29、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證明:對于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就業促進、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
30、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限制出境決定書證明:各被告人被立案、留置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1、查封扣押通知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案款收據證明:案發后,監察機關依法扣押樊俊華案款165萬元,扣押李井和案款50萬元,扣押張國棟案款33.955291萬元,扣押于永強案款30萬元,扣押張廣躍案款30萬元。共計扣押涉案款項308.955291萬元。該款已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32、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明: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向海創評估公司調取評估報告、地上物清單、交房交地拆房通知書等證據材料。
33、被告人樊俊華的供述:2009年底,鳳凰嶺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在車耳營村征地,由土儲海淀分中心牽頭,相關單位有鎮政府規劃科、評估公司和村委會進行,工作組成員主要有評估公司張國棟、土儲張廣躍,蘇家坨鎮規劃科于永強,還有村委會負責人。李井和是法人、財務負責人,由他負責村里的征地拆遷工作,我主要負責其他常態工作,有時也幫村里通知村民談補償的事。2009年征地時,李井和找到我說工作組讓我們作為村領導帶頭拆遷,先把我們兩家承包的土地地上物評估低一些,等到補償完村民之后以另外一種方式再補給我們錢。根據評估報告,補償給了我愛人156萬,補償款是村里財務統一給打的。我覺得補償款低了,就找到李井和,李井和也覺得他們家補償的也虧了,我們就一起去找到了當時的工作組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他們。我們五個在一起商量,說想再獲得一些補償,當時我和李井和說想和周邊面積類似村民拿到差不多的補償款,張廣躍說給我倆補償總數補到300萬左右同意嗎,我們倆都同意。張廣躍還問我,李井和的補償總數比我多個十萬、二十萬同意嗎,我說同意。張廣躍還提議,說這次拆遷工作鎮里也很辛苦,大概需要多少錢用于感謝鎮里領導,我記得我和李井和說大概五六十萬就行。工作組幫著我們村推進征地工作,也很辛苦,有人就提議給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三人一些辛苦錢,具體誰提的記不清了。以上這些錢數相加,得出最后440多萬元的總數。征地結束后,張國棟給我愛人張漢勇的賬戶上又轉了165萬,就是這次說的作為“二次補償”,李井和也得到了“二次補償”。這件事情具體是張國棟去辦的。用于打點鎮里領導的“辛苦費”,是張國棟到村委會把裝有60萬元現金的紙袋子交給我,我知道這筆錢是從之前商量的那400多萬中出的。還有4萬元給了張國棟愛人張某1補繳租金了。剩下的零頭和李某沒有收的20萬元,李井和就跟我分了,每人十二三萬元用于日常開銷了。
34、被告人李井和的供述:2009年土儲海淀分中心開展鳳凰嶺二期土地一級開發征地項目,其中涉及車耳營村300多畝土地,當時村里配合評估公司和國土做好地上物補償工作,征地補償工作組成員包括我和樊俊華,土儲海淀分中心張廣躍,規劃科于永強,評估公司張國棟。我和樊俊華負責跟不配合征地拆遷的村民做工作。村里使用的所有的錢,包括征地補償款都要經過鎮里審批,但是錢都是村里的錢。因為我們是村里的領導,為了推進征地項目盡快落實,征地工作小組的張廣躍、于永強、張國棟讓我和樊俊華帶頭簽補償協議,如果最后我們虧了,再給我們補償。我倆當時就同意了。我的解除協議金額是216萬元,最后征地快結束了,我和樊俊華覺得我倆的補償跟別的村民比要少,我倆就到村委會當時租的一個征地辦公場所,找到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跟他們商量再給我們補償的事情。跟張慧敏家補了400多萬相比,我覺得虧了100多萬,樊俊華也說自己家的補償少了。當時張廣躍、于永強、張國棟也同意了,再給我們補一部分補償款。商量結束時,樊俊華說大家都辛苦了,事情辦完后給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一點辛苦費,大家都不白忙活,我印象中沒有說具體金額。張國棟拿了一份承租人是空白的租地協議讓我簽字,說就是之前商量的給我們二次補償的事,我沒看協議具體內容就簽了。后來張國棟做了一份虛假的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交給村里后蓋了村委會的公章。材料收全后,按照程序給各戶轉補償款,需要給鎮領導打資金申請報告,我在上面簽字蓋章了。當時我認為這是給我和樊俊華二次補償的錢,后來我知道這筆錢轉到了張國棟妻子張某1的賬戶上。張某1的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租地協議書是后補的。張某1不是車耳營村村民,也沒有在車耳營村租地。張國棟向我銀行卡轉了130萬元,其他人拿了多少錢我不知道。當時五個人商量的時候,沒說給村里留一部分錢,我沒有給李某、李筱潔送錢。
35、被告人張國棟的供述:2009年7月,土儲海淀分中心在車耳營村有一個鳳凰嶺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我們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評估工作,公司派我作為項目負責人一起參與評估,2009年8、9月,開始清點地上物,評估工作主要參加的人有我們評估公司的人、村委會負責人書記樊俊華、主任李井和、土儲的工作人員張廣躍、蘇家坨鎮規劃科工作人員于永強。1.7億余元的補償價格是客觀評估出來的,也是土儲跟村里談補償價格的依據,是大包干性質的,不存在多退少補的問題。在進行地上物評估時,李井和、樊俊華主動提議,希望我們評估公司、土儲和鎮里的人可以幫著他們一起做村民工作,完成解除承包和補償的工作。李井和、樊俊華表示過,說這項工作結束后會給我們三個一些辛苦費。當時我們公司主要是我和于洋跟村民聊補償價格,張廣躍、于永強以及樊俊華、李井和偶爾也會參與,主要是我這邊為主。最開始談的時候,村民都覺得補償太少不愿意簽,張廣躍作為土儲代表,希望盡快補償完把土地移交給土儲,就建議李井和、樊俊華作為村領導先帶頭簽協議,便于拆遷工作的進行,如果第一次補償少了回頭再想辦法對他們進行二次補償。等到所有補償合同簽完之后,李井和、樊俊華表示希望得到再次補償,另外他倆也說張廣躍、于永強和我三個人比較辛苦,提出給我們一些辛苦費。所以,我、李井和、樊俊華、張廣躍、于永強我們五個人在一起商量,看從哪里出這筆錢,后來覺得沒什么特別合適的辦法。考慮到當時村里有一塊荒地,我們就決定通過補一個假的租賃合同,來獲得地上物補償款,然后五個人再分這筆補償款。我出于義氣就說簽我這邊的名字吧。就決定以我愛人張某1的名義補了租賃合同。我擬定了租賃合同之后拿給李井和簽字蓋章,補償協議打出來后我讓我愛人簽字,簽完后把全部材料給了樊俊華,之后就按照流程把錢打到了張某1名下的農商銀行存折里。補償價格是我們五個人一起商量的,李井和、樊俊華說自己家補償虧了,張廣躍就問他倆說給李井和130萬、給樊俊華165萬怎么樣,他倆沒有意見,這樣加起來就是近300萬。另外,張廣躍提議給我、張廣躍、于永強的辛苦費按每人30萬元給,大家都沒有意見,這樣又是90萬元。張廣躍還問村里有沒有其他用錢的地方,需要的話再預留點,村里也說可以,意思就是留個幾十萬,所以最終補償款就是400多萬。補償款到張某1賬戶上后,我問他們四個怎么給錢,李井和、樊俊華說轉賬,就把銀行賬號給了我,我讓我愛人給李井和轉了130萬元、給樊俊華的丈夫張漢勇轉了165萬元,剩下的錢往張某1的另一張銀行卡轉了30萬元,兩次提現60萬元,因為張廣躍和于永強要現金,所以30萬元給張廣躍,30萬元給了于永強。剩下的60萬元現金我直接給了樊俊華。
36、被告人張廣躍的供述:我在土儲海淀分中心的日常工作是協調蘇家坨、溫泉等山后鄉鎮和土儲海淀分中心之間的關系,主要是談征地補償的地價,還有就是涉及土儲自己項目的時候,土儲會派我作為工作組成員參與征地工作,主要是督促進度、處理糾紛。2009年參與了車耳營村的鳳凰嶺征地項目。土儲海淀分中心通過招投標委托建喜聯公司負責鳳凰嶺土地一級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工作。建喜聯公司代表土儲海淀分中心與車耳營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再由村委會與各家各戶具體談判補償價格。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配合村委會進行談判,我代表土儲海淀分中心、于永強代表蘇家坨鎮政府規劃科跟“釘子戶”一起談判,都是在給村委會幫忙。拆遷公司的人沒有參與以張某1名義套取補償款的事。給村里的補償款是大包干的,是村里的錢,不會再多退少補。最后一次協調會的時候,村里因為在這方面沒有經驗,在會上就表示希望土儲和鎮里能幫忙協助征地工作,我們土儲也覺得這樣更好開展工作、順利及時把土地征用到位,當時領導就同意成立工作組,工作組成員包括鎮里的于永強、土儲的我以及村里的李井和、樊俊華、評估公司的張國棟。當時開協調會的時候,鎮長或者書記說李井和、樊俊華要帶頭拆遷,說要是虧了到時候再補償他倆,他們兩個就帶頭簽了拆遷協議。征地補償工作快要結束時,李井和、樊俊華來到拆遷辦公室,找到我、于永強、張國棟說我、于永強、張國棟三個幫忙征地挺辛苦的,要給我們一些辛苦費,問給我們多少合適,我說我們每人二、三十萬吧,他們表示同意。李井和、樊俊華說他們和其他村民比虧的太多了,李井和說他旁邊的張慧敏的地面積以及地上物情況和他的那塊地基本一樣,但是張慧敏補了400多萬元,李井和只有200多萬,所以他想再要一些補償。樊俊華也跟著說自己虧了,他倆的意思就是每人再補100多萬。因為村里要給我們辛苦費了,我們當時也就同意了這個數額。李井和、樊俊華還說想給村里留一些請客送禮的錢,大概幾十萬,我們也都同意了。我們當時商量完大概需要400多萬,我就讓李井和、張國棟去具體做這件事,2010年3、4月份,張國棟給我打電話約好在車耳營村村口見面,我開車過去,在車上張國棟給了我三捆現金,每捆10萬元人民幣,我用來買了一輛雷諾的越野車。
37、被告人于永強的供述:蘇家坨鎮政府規劃科負責鎮域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宣傳土地政策法規,具體包括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征地審核協調、違法建設審批手續的查詢認證、接待村民因為宅基地糾紛的上訪等。我參與了車耳營鳳凰嶺征地項目,主要是審核征地材料是否齊全,協調征地單位和村委會之間的溝通,確定村之間的土地邊界,防止出現糾紛,不參與地上物清點、補償價格談判等工作。2009年7、8月份,土儲海淀分中心征用車耳營村集體土地,前期先找的鎮政府并召開前期協調會,主要是談判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是由土地局領導、鎮領導和村領導參加,最后一次協調會,決定召開協調會當天下午就直接去村里清點地上物,當時分了三個組去村里清點,每個組都有村里的人帶隊,主要是村委會工作人員。應車耳營村的李井和要求,鎮里領導派我一塊參與清點。確定下來給村里的1.7億余元的補償款是一次性分階段給村里的,鎮里是監督作用,并沒有約定是多退少補的,是大包干的。這次鎮里派我去,我也參與了具體的評估和談判過程。村委會的負責人李井和、樊俊華、評估公司張國棟、國土局張廣躍和我都會參與實地的地上物清點。在確定補償價格階段,村委會通知村民談補償價格,由評估公司、張廣躍一起和村民談,我一般不參與,只有幾次碰到比較難談攏的村民,李井和、樊俊華才會介入談判,跟村民做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李井和、樊俊華家租賃的土地都涉及到這次征地,按照以往慣例,村兩委的領導都應當帶頭,所以當時張廣躍和我也對李井和、樊俊華說過,讓他們帶頭簽補償合同,他倆同意了。李井和、樊俊華說帶頭簽協議別虧太多。張廣躍說過,該帶頭簽就帶頭簽,要是虧太多的話再給他們補償。征地補償后期,大部分村民的補償都談完并簽完合同了。李井和、樊俊華就和我、張廣躍、張國棟說,他們補償虧得太多,虧了有百八十萬。當時張廣躍就說,既然你們覺得虧了100多萬,就讓張國棟把他那塊地的評估做高一點,從中把錢補給李井和、樊俊華。張廣躍還說,他自己、我以及張國棟也挺辛苦的,給大家弄點“秀氣錢”,也就是辛苦錢,也是通過把張國棟那塊地的評估做高點出的錢。當時商量的時候,是在村里租賃的臨時拆遷辦公室一樓談的,我印象中沒有談每個人具體分多少錢,只是說了要給李井和、樊俊華每人一百多萬,至于給我和張廣躍、張國棟的辛苦錢是多少當時沒有說,我是后來才知道辛苦錢是30萬元,最后合同確定的總價格是多少我也不知道。2010年春節前后,張國棟給我拿了30萬元現金。樊俊華、李井和的補償價格同前幾批補償的村民基本相同,沒有差多少,談判的時候都是以地上物清點為基礎,沒有太大的談判空間,我覺得他們兩個就是想再要一些錢。當時帶頭的不只有李井和、樊俊華兩個人,其他村兩委人員也都提前帶了頭,但他們沒有要求“二次補償”。
公訴人還向法庭提交了證人方某、紀某的證言:
1、證人方某(原蘇家坨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的證言證明:蘇家坨鎮政府派于永強作為鎮政府派出的現場負責人,要求他的工作職責是全程在現場進行監督協調,主要是因為他跟村里熟,方便跟各戶談,必須從頭到尾在現場,直到征地項目整體完全結束為止。張廣躍是土儲海淀分中心具體負責的,職責更重要,也是全程在現場。車耳營村負責配合于永強、張廣躍的是李井和和樊俊華。蘇家坨鎮政府開過協調會,土儲海淀分中心和鎮里的人都在,于永強、張廣躍、李井和、樊俊華都在,討論決定了整體工作,具體包括工作流程、怎么通知、收儲方案、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等。我明確跟李井和、樊俊華說過征地是國家大事,你們必須配合好鎮里和土儲的工作。征地項目中解決了全部村民的農轉非的問題,當時如果這部分的錢不夠,屬于集體的地上物補償款也可以用來解決農轉非的問題,但實際上沒用。土儲海淀分中心根據評估作了地上物補償款的預算,比實際的補償高,大致有10%的浮動。后期還要按實際發生的數額結算,補償款少了土儲給補,補償款多了就得退回土儲。地上物補償款打到村里監管專戶,未經鎮里審批不屬于村里資產,村里無權支配,鎮里必須出面協調指導、監督管理。
2、證人紀某(土儲海淀分中心原副主任)的證言證明:涉案項目開展之前曾開過協調會,土儲海淀分中心的領導去了蘇家坨鎮政府,鎮里鎮長和副鎮長接待的。主要談了項目如何開展,地上物如何清點以及補償標準,要求蘇家坨鎮政府對項目進行監管,我們不會和村里直接簽署協議。當時委派張廣躍代表土儲海淀分中心在征地現場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參與征地拆遷項目工程,代表土儲海淀分中心了解和督促地上物的補償情況,保證項目能夠按期進行。在項目實施前,土儲海淀分中心有大概預算,委托評估公司對地上物進行了評估,按照一般的做法,這個評估數額是能夠足額保障的,可以保障在日后的補償過程中不發生問題,使老百姓能夠滿意,及時把土地騰退出來,所以地上物補償款可以說是只多不少,得打出富余來,這也是我們的一貫做法,在合情合理的條件下給的補償相對比較高,在后續支付時按照實際補償數額支付,多退少補,但這種情況比較少,預算已經考慮到各種情況了,不至于讓這個項目翻車。如果因為評估或其他問題,存在造假騙取補償款的問題,我們肯定將相應的錢追回,因為這是土儲代表國家給老百姓的錢,如果是騙取的錢我們肯定會追回,如果審計發現問題了,也得按照程序予以追回。項目地上物補償款有結余不屬于村集體。補償款應按實際情況足額發放給老百姓。如果村集體利用村民不懂征地規則的情況下,克扣或壓低老百姓的補償數額,把剩下的結余歸村集體所有,這是有問題的,村集體如果沒有對應的地上物是不能拿這部分錢的。多退少補的問題在協議中沒有體現,因為不知道對方會造假和克扣,如果存在騙取或侵占的問題,我們土儲會通過審計等環節進行監管和追討。
證人方某、紀某證實被告人于永強、張廣躍分別受蘇家坨鎮政府、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派到車耳營村監督征地補償工作的事實與被告人于永強、張廣躍的供述內容一致,且與證人李某證實的情況相互吻合,應予認定。方某、紀某證言中稱支付補償款以實際發生的為準,補償款少了土儲給補,補償款多了就得退回土儲的說法,與在案的2009年11月13日,北京市建喜聯征地拆遷有限公司作為甲方,受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托,與乙方車耳營村村民委員會簽屬的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協議書存在矛盾;方某證言中所稱地上物補償款打到村里監管專戶,未經鎮里審批不屬于村里資產的說法,與蘇家坨鎮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相矛盾,同時上述說法也與在案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二證人經法庭傳喚未能到庭,其證言與在案書證及其他證據相互矛盾,且未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故對二證人的此部分證言內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國棟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案款收據,證實張國棟已將其所得全部贓款退繳,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被告人樊俊華關于其初衷不是為了獲取違法所得,是因補償款過低與工作組進行的協商,誤認為補償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解,以及樊俊華的辯護人關于樊俊華家庭所獲補償款過低,其要求“二次補償”沒有超過最高補償標準,且經工作組同意,樊俊華事前不明知“二次補償”采用虛假租地協議形式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國棟關于李井和、樊俊華有正當理由獲得補償款,其對村里給的服務費有錯誤認識的辯解,經查:根據在案的車耳營村被補償人員統計表、拆遷補償及解除合同協議書、租地協議書及樊俊華供述證實,樊俊華家庭租賃的集體土地,與轉承租人邢春霞共同獲得地上物補償,所獲補償款數額并不低于同期獲得補償的其他被補償人。樊俊華作為村黨支部書記亦參與辦理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補償協議簽署、蓋章,資料整理等事項,且經樊俊華安排,提供給張某14萬元作為虛假租地協議對應的租地資金交給村里,用以掩蓋虛假補償協議的事實。故樊俊華不具有再獲補償的合理事由,同時其對使用虛假手續騙取補償款一節系明知。張國棟明知其未在車耳營村租地,仍虛構租地及補償協議,對騙取補償款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對樊俊華及其辯護人的此項意見、被告人張國棟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李井和的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張國棟的辯護人關于本案被告人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應屬職務侵占性質的辯護意見,經查:涉及本案的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托海創公司對地上物及附屬物進行補償價格評估,除海創公司之外,村委會、土儲海淀分中心、蘇家坨鎮政府均派員參與工作,在評估過程中未出現虛報地上物及附屬物情況,土儲海淀分中心依據評估報告將對車耳營村地上物及附屬物的補償數額,經與車耳營村進行協商,確定為17191.86萬元。土儲海淀分中心委托北京市建喜聯征地拆遷有限公司與車耳營村村委會簽署了地上物及其它附屬物補償協議書以及此后簽署了付款協議書后,陸續支付了車耳營村村委會補償費用,該款到達村委會賬戶后,再由車耳營村村委會對租賃集體土地的農戶進行補償款的分配。按照協議約定,補償資金進入村集體賬戶,由車耳營村對土儲海淀分中心承擔交付土地及地上物義務。車耳營村村委會對租地農戶的補償款分配,由村委會與農戶簽署解除租賃及補償協議,雖然張廣躍、于永強受單位委派在車耳營村進行監督協調,但補償方案無需經土儲海淀分中心或蘇家坨鎮政府確定,補償過程中的全部手續材料亦由車耳營村自行保管,不再交土儲海淀分中心或蘇家坨鎮政府審核,系村集體自治行為。故無證據證實,樊俊華、李井和代表村委會與租地農戶簽署解除租賃及補償協議系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時,按照蘇家坨鎮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規定,以及補償協議書及補償付款協議書,土儲海淀分中心將補償款轉入蘇家坨鎮政府賬戶,鎮政府再將該款支付給車耳營村后,該款即成為村集體管理的財產,被告人利用在村委會任職,管理村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以虛構租地及補償協議手段騙取集體財產,應以職務侵占罪認定。因此,對李井和及張國棟各自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被告人樊俊華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井和及其辯護人關于樊俊華、李井和不應對全部數額承擔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各被告人的供述均可證實,五被告人一起商議了以虛假補償手續再獲取補償款的事實。其中樊俊華不僅明知其與李井和各自再獲“補償”的數額,還同意其他三名被告人分獲“辛苦費”,另將60余萬元送交他人或與李井和分贓;李井和不僅對上述情況明知,還直接經手辦理了張某1名下的租地協議,且在有張某1補償數額的專項資金申請手續上簽字。二被告人對于使用虛假補償協議騙取補償款有明確共謀,且共同分贓,對于全部涉案贓款數額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對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及其辯護人的此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樊俊華的辯護人、被告人李井和的辯護人關于樊俊華、李井和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2018年10月25日,樊俊華經電話通知到監察委后,否認知道以虛構補償合同的手段騙取補償款的事實,稱五被告人未商量過此事,在庭審中,樊俊華對明知使用張某1的虛假協議套取補償款的情節仍不能做到全部如實供述,故其雖經電話傳喚到案,但對犯罪手段等主要事實不能如實供述,不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李井和始終否認知道以虛假手續騙取補償款的總數額,在庭審中否認與其他被告人對此有過共謀,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亦不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對樊俊華的辯護人、李井和的辯護人的此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樊俊華及其辯護人關于樊俊華為從犯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李井和的辯護人關于李井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作為被征用土地內的租地農戶,其所得的地上物及附屬物補償款并不明顯低于同期被補償的其他農戶。二人卻以補償過低為由提出再獲補償,是騙取補償款的犯意提起者。二人還在共同犯罪中分得了大部分贓款。同時樊俊華作為車耳營村的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委員,李井和作為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利用了二人對村集體事務、財務的管理職權,使犯罪得以實現。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具體特殊身份的人員,起主要作用,不屬從犯。因此,對樊俊華及其辯護人、李井和的辯護人的此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國棟的辯護人關于張國棟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張國棟雖依照共謀,參與制作虛假協議、負責轉款,但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亦無職務身份,對于涉案資金沒有管理權,且分贓數額較低,對于全部贓款的處置沒有決定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因此,對張國棟的辯護人的此項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作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采取虛構租地及補償協議的手段,將村集體財產非法占有,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犯罪的事實清楚,但定性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五被告人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被告人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能積極退賠贓款,均可酌予從輕處罰,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有退贓情節,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結合被告人張廣躍、于永強的犯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可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被告人張國棟、張廣躍、于永強雖經電話傳喚到案,但在到案后對使用虛假協議、騙取錢款的數額等重要犯罪情節,不能如實供述,故均不構成自首。被告人張國棟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本院在量刑時酌予考慮。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樊俊華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李井和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張國棟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四、被告人張廣躍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于永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六、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三百八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九元發還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
七、責令被告人樊俊華、李井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發還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車耳營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關 芳
審 判 員  呂 晶
人民陪審員  張垣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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