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贛刑終206號
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禮先,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南昌市青山湖區。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吳洪平,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萬義沖,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南昌市青山湖區。2018年7月29日曾因賭博、吸毒被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羅久保,江西久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郡,江西久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潘家鑫,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羅禮先犯故意殺人罪,萬義沖、潘家鑫犯聚眾斗毆罪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付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贛01刑初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后,原審被告人羅禮先、萬義沖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羅禮先、萬義沖,并聽取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8年9月20日晚11時許,羅某某(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周某2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鎮青文二路香港街一家燒烤店吃夜宵,期間遇見歐某及其女朋友等人,因瑣事與對方發生爭執。羅某某見歐某女朋友打電話誤以為要叫人來打架,便打電話叫其哥哥即被告人羅禮先來香港街。同時,被告人萬義沖駕駛別克轎車到歐某處接朋友時,發現周某2在現場,便用微信打了招呼,周某2誤以為萬義沖是歐某方叫來打架的人,隨后歐某和萬義沖等人相繼離開現場。之后,羅禮先駕駛車牌號為贛A×××××的“梅賽德斯-奔馳”牌越野車來到香港街,羅禮先用周某2手機撥打萬義沖的微信電話,在電話里兩人發生爭吵并約好在香港街打架。羅禮先聯系羅某、被告人潘家鑫前來助仗,萬義沖聯系李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及其堂弟即被害人萬某等人前來助仗,并準備打架用的工具放在萬義沖駕駛的別克車上。次日1時32分許,雙方人員在香港街一夜宵攤邊見面,羅禮先與萬義沖發生爭吵,隨后萬義沖一方跑到馬路對面萬義沖停車處準備拿工具,羅禮先見狀則駕駛贛A×××××牌汽車向萬義沖等人撞去,萬某被車撞在路旁店面的墻上,萬義沖被撞致右眉弓處受傷。車撞停后,羅禮先下車到萬義沖的車內拿了一把砍刀,與手持木質板凳的潘家鑫共同與萬義沖方發生打斗。萬義沖手持砍刀參與打斗,李某某在打斗中手持砍刀砍傷羅禮先頭部。之后雙方人員逃離現場。隨后,120救護車將萬某送往醫院搶救治療,凌晨6時許,萬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日,羅禮先前往京東派出所投案、萬義沖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同年10月15日潘家鑫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
經鑒定,萬某系被他人用機動車撞擊致創傷性休克死亡。萬義沖的身體損傷銳器作用可以形成,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車號為贛A×××××的“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痕跡系車頭正面直接碰撞人體及現場墻體可以形成。該車制動、轉向、燈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國標要求。該車碰撞時瞬時速度為44公里/小時-45公里/小時。
案發后,被告人羅禮先、萬義沖的家屬分別代為賠償被害人萬某家屬208萬元和8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物證
1.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等,證明本案立案等情況。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鎮青文二路香港街塘南淦村51號居民樓樓下,西距51號居民樓西墻430cm處見一輛牌號為贛A×××××的頭朝東南,尾朝西北停放的灰色奔馳汽車,該車前方兩車輪及右后車輪在步道上,左后車輪在步道下,車頭呈V型內陷變性狀。
3.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相關刑事照片,證明疑似血跡五處,短柄砍刀和長柄砍刀各一把,一輛機動車灰色奔馳GLA260越野車,車牌A4D024。
4.扣押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短柄砍刀和長柄砍刀各一把;一輛機動車灰色奔馳GLA260越野車,車牌:A4D024。
5.被害人家屬萬某某、付某某對被告人萬義沖的諒解書、刑事和解協議,證明萬義沖賠償給萬某某、付某某人民幣8萬元,被害人家屬要求對其從輕處理。
6.被害人家屬萬某某、付某某對羅禮先的諒解書、和解協議、收據,證明被告人羅禮先母親李某賠償人民幣208萬元,被害人家屬對羅禮先進行諒解,要求對羅禮先從輕處罰。
7.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羅禮先于2018年9月21日前往京東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萬義沖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潘家鑫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
8.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羅禮先、潘家鑫、萬義沖作案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萬義沖2018年7月29日曾因賭博、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二)鑒定意見
1.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肇事汽車各處及地面提取的血跡是萬某的。
2.痕跡鑒定意見書,證明事故車輛痕跡,車號為贛A×××××的“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車頭正面直接碰撞人體及現場墻體可以形成。
3.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性能鑒定意見,證明車號為贛A×××××的“奔馳”小型普通客車制動、轉向、燈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國標要求。
4.事故車輛行使速度技術鑒定,證明牌照為贛A×××××的“奔馳”牌普通客車碰撞時的瞬時速度為44公里/小時-45公里/小時。
5.司法鑒定乙醇含量和尿樣檢測意見書,證明2018年9月21日,對被告人羅禮先血、尿樣進行提取,經鑒定,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尿液中氯胺酮類、嗎啡類、甲基苯丙胺類試劑盒檢驗均為陰性。
6.萬某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南昌市第一醫院出具的萬某的入院死亡記錄,證明死者萬某系被他人用機動車撞擊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死亡時間為2018年9月21日6時10分。
7.被告人萬義沖的人體損傷檢驗鑒定,證明萬義沖身體損傷銳器作用可以形成,萬義沖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三)辨認筆錄,證明經辨認:
1.被告人羅禮先辨認出“大象”(李某某)、“萬聰”、毛某某、羅某某、羅某(外號“羅某某”)、潘家鑫。
2.被告人萬義沖辨認出羅禮先、胡小偉、周某1。
3.李某某辨認出“萬沖”、“劉某1”、周某1。
4.被告人潘家鑫辨認出羅禮先、羅某、羅某某。
5.毛某某辨認出“王沖”(萬義沖)。
6.羅某辨認出“小寶”(羅某1)、胡某某、羅禮先。
7.羅某某辨認出萬聰(萬義沖)、“大象”(李某某)。
(四)視聽資料
事發當天的天網視頻資料,證明涉事車輛撞人及雙方打斗場面。
(五)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1、周某2的證言,均證明2018年9月20日23時許,周某1、周某2和羅某某、毛某某等人在京東鎮香港街一家夜宵店吃夜宵,期間遇到初中同學歐某及其女友等人,因敬酒與對方發生爭執,大概過了二十分鐘左右來了一輛別克轎車,從車上下來了兩名男子和三名女子。羅某某打電話叫她哥哥羅禮先過來,羅禮先到后拿周某2的手機和對方開別克轎車的男子對罵,并約架。過了大概半個小時,那輛別克車和另外一輛車就開過來了,車上的和走過來的大概有十多個人。萬義沖方的人突然往他們自己的車子方向跑,羅禮先開奔馳車往萬義沖所在方向沖過去猛地往右拐撞在了墻上,有一個人的腿卡在車和店面中間動不了。羅禮先下車后拿著長矛,萬義沖方的人有拿鋤頭的、有拿魚叉的,羅禮先與萬義沖打了起來,羅禮先爬上萬義沖方車子的車頂,把手里的長矛往萬義沖一方丟,萬義沖方也把一根很長的東西往羅禮先身上丟,羅禮先被一個胖子用東西打到腦袋。
2.證人蔡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20日23時許,其男朋友羅某接到了羅禮先的電話說羅禮先的妹妹在香港街夜宵攤出了事,要打架,叫羅某趕緊過去,其也跟著過去了。后來萬義沖方來了一車人,有胡某某、胡某1和周某1,一伙人圍著一輛奔馳車,羅禮先撞了對方的車。然后羅禮先捂著頭部,羅某帶著羅禮先跑,羅某手上還拿著萬義沖方丟過來的一根鐵棍。
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21日1時許,其丈夫羅禮先在家里接到羅某某的電話,后其和羅禮先開奔馳車到了香港街,羅禮先打電話給萬義沖方的人,等了一段時間準備走的時候,萬義沖方來了兩車人,在談判過程中,羅禮先在后備廂找東西,萬義沖方的人以為羅禮先去拿打架的工具,萬義沖方帶頭的人就跑到車邊準備拿打架的東西,其他人全都跑到車邊上去拿打架的東西,羅禮先看見萬義沖方的人拿東西就開車撞向萬義沖方,奔馳車的車頭上卡著一個人,撞過去以后萬義沖方的人全部散開了。羅禮先下車后就爬到萬義沖方的車里拿了一把大砍刀,爬上車頂,然后萬義沖方的人被沖散后又回過頭來打羅禮先,在此過程中羅禮先被李某某用刀打到了頭。
4.證人歐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20日23時許,其與女朋友彭某等人到香港街的一家路邊燒烤攤吃燒烤,期間因敬酒與周某1等人發生爭執,彭某就拉著歐某到一邊去打電話,過了十多分鐘,彭某就坐著朋友的車走了。其之前看到對方打電話好像在叫人,看到有輛奔馳車開到對方那邊后,怕被打就趕緊離開了。
5.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份案發凌晨之前,其和女朋友蔡某在羅某位于京東鎮香港街邊上的出租房里,接到羅禮先的電話說羅禮先的妹妹在香港街吃宵夜跟別人起了爭執,被欺負了,叫羅某過去看一下。胡某某和十多個人一起從夢趴酒吧方向過來,有一個高個子過來指著羅禮先說“是你在電話里罵我,約的我是啵”,羅某就迎上去說“都是誤會,大家都認識”。然后不到一分鐘,萬義沖方的人就跑到車上去拿“家伙”準備打架,羅禮先就開車朝萬義沖方撞過去,羅禮先頭上受了傷流了血。
6.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1時許,李某接到兒子羅禮先的電話說羅禮先被人打破了頭,正在腫瘤醫院看病,對方叫了好多人帶了刀砍他。
(六)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羅某某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0日22時30分,其跟周某1、周某2、毛某某四個人在京東鎮香港街的一家燒烤店吃夜宵,碰到歐某一行人在隔壁的燒烤店吃夜宵,因敬酒產生沖突。隨后歐某的女朋友當場就離開了酒桌,走到一旁拿出手機打電話,其知道是要叫人過來,之后歐某也在打電話叫人過來,意思是要叫人來打他們等四人。歐某女朋友叫的人開車過來了,從車上下來了三名女子,羅某某只認識余某。其打電話叫羅禮先趕快過來。羅禮先和萬義沖在電話里發生了矛盾,約了“殺點子”。過了十來分鐘左右,萬義沖帶著十來個人從京東大道那邊開車過來碰見了羅禮先,后來萬義沖就喊了一句“拿東西”,接著萬義沖一方的人就跑到他們車后備箱拿出關公刀、鋼管等,羅禮先就一個人上了車直接朝萬義沖方車子開了過去,并撞上了萬義沖方車子旁的墻面,把對方一個人撞在墻上,羅禮先就爬到萬義沖方人的車上去,拿著一把長砍刀跟對方的人搏斗,李某某用砍刀打到了羅禮先的頭,把羅禮先打傷了。
2.同案人毛某某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0日22時許,其和女朋友羅某某等四個人在青山湖區香港街的一家燒烤攤吃宵夜,半個小時后夜宵店又來了兩男兩女吃宵夜,因敬酒與對方發生爭吵,歐某和女朋友都打電話叫了人過來。其聯系一個叫“色龍”的人(姓鄧)過來助仗。歐某的女朋友離開夜宵攤去了馬路對面的一輛別克車,車上下來了李某某(后來用刀砍羅禮先的人)和三名女子。羅禮先開奔馳車到了,后座還有一名男子。羅禮先把周某2的電話搶了過來,在電話里和對方爭吵對罵。羅禮先的妻子劉某和羅禮先的朋友陸陸續續的過來了,“色龍”帶了三個人過來,“色龍”乘坐的出租車后座放了一根鐵棍,于是其把這根鐵棍撿起來丟到旁邊的巷子里面。對方一輛白色的轎車開過來,大概有五至六名男子,其中有兩個人帶了砍刀下車,下車之后就把砍刀藏到自己的衣服里面。大概過了五分鐘對方一輛蒙了牌照的灰色別克轎車開了過來停在了燒烤攤的對面,車上下來了四、五名男子。沒過多久羅禮先一個人往他自己的車邊跑,把后備箱打開,萬義沖方有好多人就往別克車的方向跑,打開車門拿東西出來,羅禮先發動了車子加速往對面的別克車的位置直接撞了過去,車頭先撞到別克車尾部側面,再撞到店面的卷閘門后停了下來,羅禮先下車之后從別克車的后座上面拿了一把綁在鋼管上的砍刀爬到別克車的車頂上,一邊指一邊罵,羅禮先從別克車頂上跳了下來,李某某拿砍刀在羅禮先的頭上砍了一下就跑掉了。羅禮先一個人用手蒙著頭往巷子里面跑了。后來發現奔馳車還撞了一個人擠在車頭和卷閘門中間。
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0日晚上,其在萬義沖帶領下到青山湖區香港街夜宵攤去接一個女人,一桌宵夜攤上的人都在勸那個女人喝酒,那個女人不想喝酒就要萬義沖帶她離開,然后萬義沖、李某某等人就護著那個女人打車走了。萬義沖在路上接到周某2的電話,但是電話那頭是一個男的,對方與萬義沖爭吵并約架。萬義沖就打電話給一個叫“小胖子”的男子,叫“小胖子”帶兩個人等他,又打電話給了“劉某1”,“劉某1”和萬義沖的弟弟萬某在一起,萬義沖就讓他們一起去香港街。然后萬義沖開車帶著李某某到洪都大道與順外路的交界處接“小胖子”、周某1和另外一個李某某不認識的男子。萬義沖抱了四把長柄砍刀和一把短刀,李某某等人就幫忙側著放在車里面座位上。到了香港街后李某某看到羅禮先方有7、8個人坐在夜宵攤那邊,夜宵攤邊停了一輛奔馳越野車。萬義沖和對方穿黃色褲子的男子吵了幾句,羅禮先方有個人去打開奔馳越野車的后備箱,李某某這邊的人就往萬義沖開的別克車那邊跑,其他六個人都跑過去拿“家伙”,對方穿黃色褲子的男子上了奔馳車開車往萬義沖那邊撞了過去,車子撞到了萬某和萬義沖,萬義沖捂著頭跑了出來,對方穿黃色褲子的男子拿了一根萬義沖一方帶的長柄砍刀站在萬義沖的別克車車頂上指著李某某等人罵,然后把長柄砍刀丟了過來,沒砸到人,李某某撿起長柄砍刀打中了對方穿黃色褲子男子的腦袋,后來“劉某1”打電話說萬某被車撞的很嚴重,在醫院死了。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羅禮先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其妹妹羅某某打電話叫其到青山湖區香港街,其打電話叫潘家鑫趕快過來助仗,并開車帶妻子一起到了香港街,又打電話給羅某某,告訴羅某某其妹妹羅某某在外面和別人打架,讓羅某某過來助仗,后羅某某帶了兩名男子到香港街碰頭。其拿周某2的手機和萬義沖微信通話,萬義沖說“你想干什么?”,羅禮先答“在香港街等你”。隨后雙方在香港街碰面,沒說幾句話就談崩了,其聽見萬義沖方說要拿東西,就立即回頭往自己車子方向跑,隨后駕駛車輛向萬義沖方別克車方向撞過去,車子撞到人之后再撞到商店卷簾門后熄火。羅禮先就打開車門跑到萬義沖方的別克車里面拿了一把砍刀并爬到了別克車頂上面,萬義沖拿一把刀向其扔過去,其就把手上的砍刀向萬義沖扔過去。在逃跑的過程中,羅禮先的后腦被一個胖子砍了一刀,后被同伙拉著逃離了案發現場。
2.被告人萬義沖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0時許,其開著一輛別克車送朋友余某到香港街的夜宵攤,當時車上還有李某某、余某及兩個不認識的女孩子。到地方后余某下車與兩個不認識的女孩子在夜宵攤跟別人吵架,余某說有人在夜宵攤逼她妹妹喝酒,后余某上車,其開車離開。其接到周某2打的微信電話,即與對方爭吵并約架。掛了電話后其就開始打電話叫“小胖子”、“劉某1”,“小胖子”帶了兩個朋友,還有堂弟萬某,車上有李某某。其開車接了“小胖子”和“小胖子”的兩個朋友,“小胖子”和他的兩個朋友帶了五把長的關公刀和一把短砍刀放到車上,“劉某1”和萬某是自己去的香港街。其直接帶人去找穿黃色褲子的男子,雙方互罵了幾句,穿黃色褲子男子的朋友就去開他奔弛車后備箱,其本方人員去拿車上的砍刀,等其從車上抽出一把關公刀,穿黃色褲子的男子開著奔弛車飛速向其撞過來,其往左邊躲閃,但是頭還是被帶到了,奔弛車直接撞在其后面的墻上,其本方人員就用刀敲打奔馳車,穿黃色褲子的男子從奔弛車里爬了出來,跑到其車上拿了一把關公刀,然后站在車頂上,雙方就打起來。其把手里的關公刀往穿黃色褲子的男子身上丟過去,穿黃色褲子的男子也把關公刀往其這邊丟。萬某被奔弛車撞到,經搶救無效死亡。
3.被告人潘家鑫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其被羅禮先打電話叫到香港街吃宵夜,羅某坐在香港街一家奶茶店門口的座位上,羅禮先這邊在跟萬義沖方一桌人吵架,羅某某和萬義沖方的人吵的最兇。吵了不到一分鐘,其就聽到對方的人說“拿東西、拿東西”,萬義沖方的人就往馬路對面遠處跑去,羅禮先就駕駛奔馳車直沖沖的撞了過去,撞停在對面馬路墻上。然后羅禮先的妻子就叫其趕緊把羅禮先拉下來,其就提了一個板凳用作防身過去了,萬義沖方7、8個人每個人都拿著長柄砍刀,其就把凳子往對方那邊砸過去,羅禮先跟萬義沖方打斗,其再走到羅禮先的車頭邊上,撿起了一根鐵棍用于防身,羅禮先捂著頭,好像受傷了。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付某某系被害人萬某父母。被害人萬某于2018年9月21日2時入院,于2018年9月21日6時10分死亡,搶救治療花費人民幣15619.67元,辦理喪事部分服務費支出人民幣80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6419.67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南昌市第一醫院入院死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被害人萬某于2018年9月21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萬某某、付某某、萬某身份證及戶口簿,證明萬某某、付某某是被害人萬某的父母。
3.江西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南昌市新建區洪安喪葬服務有限公司收據,證明被害人萬某搶救治療花費人民幣15619.67元,辦理喪事部分服務費支出人民幣800元,共計人民幣16419.67元。
據此,原審認為,被告人羅禮先伙同他人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萬義沖、潘家鑫伙同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羅禮先、萬義沖系本案犯罪的糾集者,積極參與斗毆,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潘家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羅禮先、萬義沖、潘家鑫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羅禮先、萬義沖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費15619.67元、殯葬服務費800元、喪葬費35386元、必要的交通費5000元,共計人民幣56805.67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羅禮先糾集潘家鑫等人參與斗毆,羅禮先駕駛車輛撞擊萬某致其死亡,羅禮先應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總額的80%,剩余20%即人民幣11361.13元由潘家鑫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禮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萬義沖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潘家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潘家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付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361.13元(該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五、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羅禮先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1、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存在錯誤,即羅禮先聯系羅某、潘家鑫等人的行為發生在羅禮先與萬義沖在電話里產生沖突之前。2、羅禮先不具有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羅禮先前往香港街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從其案發前的諸多客觀表現也能反映出不具有聚眾斗毆的故意。3、羅禮先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所致的故意傷害犯罪,僅構成故意傷害罪。4、原審量刑明顯畸重,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人萬義沖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1、本案是對方引發的,萬義沖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2、萬義沖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3、萬義沖的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家屬,并取得其諒解。4、萬義沖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5、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
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除上訴人羅禮先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第1點意見外,其他均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羅禮先因其妹妹羅某某等人的原因糾集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并駕車沖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萬義沖糾集、原審被告人潘家鑫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羅禮先、萬義沖屬聚眾斗毆犯罪的糾集者,并積極參與其中,屬主犯;潘家鑫積極參與其中,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羅禮先、萬義沖、潘家鑫均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羅禮先,萬義沖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羅禮先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除第1、4點外,其他均與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但鑒于本案聚眾斗毆的具體情節和羅禮先的上述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原審對羅禮先的量刑畸重,依法予以改判。萬義沖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除第5點不予采納外,其他均成立。但根據萬義沖的犯罪情節和上述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原審對萬義沖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改判。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潘家鑫的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1刑初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三項、第五項;
二、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1刑初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三、上訴人羅禮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上訴人萬義沖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云
審判員 鄧揚茂
審判員 岑麗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馬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