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被告人馬某某的委托,根據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其涉嫌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案件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閱了本案有關材料和卷宗,會見了被告人,現結合今天法庭的調查和質證,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廣東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馬某某,以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馬某某過失破壞定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馬某某不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傳送網絡運營中心某某客戶響應中心出具的證明不具有合法性與權威性。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唯一的證據即是被告人馬某某拉斷通信光纜,造成4621通信用戶和33戶專線用戶通信中斷2小時左右。其證據只有一份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傳送網絡運營中心某某客戶響應中心的一份打印資料,資料顯示“普通用戶合計4621”、“專線用戶合計33”、“另外影響平安某某視頻、某某WLA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可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傳送網絡運營中心某某客戶響應中心的證明,一方面沒有附帶任何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關于測算受損用戶數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的說明,另一方面也沒有提供該響應中心有資質出具公用電信設施受到損害測算結果的證書或相關文件,不能證明某某客戶響應中心的統計數據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2、通信中斷2小時左右的證據不足。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造成通信中斷2小時左右,但是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資料,更沒有提供任何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關于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時間長度測算標準和計算方法的說明。毫無疑問,僅憑公訴機關移交的現行資料,不足以證明被告人馬文才的過錯造成通信中斷2小時左右。
此外,造成通信中斷2小時左右,時間概念含糊不清,更加說明該時間長度只是電信部門單方面估計的數據,法庭應當予以駁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和《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被告人馬某某的犯罪行為,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所規定的情形,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傳送網絡運營中心某某客戶響應中心所出具的打印資料具有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威性。因此,被告人馬某某不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只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部隊某某分隊提供的《光纜損失證明》。一方面該證明所計算的賠償費計算方法即《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1日廢除,另一方面該數據沒有價格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所以該光纜損失無法確定。
此外,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故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也不屬于過失損害軍事通信罪。
三、被告人馬某某不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
被告人馬某某雖然客觀上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但是該破壞行為是被告人在施工過程中,所駕駛的自卸車卸完泥土后車廂沒有復位時掛斷公用電信設施所導致的,即屬于過失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只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才構成本罪。因此,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依法不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
四、即使有其他合法證據證明被告人馬某某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存在從輕或減輕情節。
1、公用電信設施高度不符合安全標準。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這說明架空電力線路包括光纜高度應當不低于4米,而據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該光纜高度只有2-3米,電信部門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破壞的光纜高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2、公用電信設施沒有設置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建設地下、水底等隱蔽電信設施和高空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電信部門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了標志,僅憑被告人馬某某單方面的供述顯然證明力薄弱。
3、電信部門沒有依法阻止施工方的違法行為。
被告人馬某某屬于某某新城建設工地的雇工,其挖掘泥土的行為屬于施工方雇工的職務行為。電信部門沒有及時阻止施工方的違法施工,所導致的犯罪后果即使屬實,也因為電信部門存在過錯,應當減輕被告人責任。
4、被告人馬某某屬于初犯,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某沒有犯罪前科,且有正常職業,屬于技術工人,其過失破壞公用通信設施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判處緩刑既有利于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也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國家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當寬則寬,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對輕微犯罪等,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盡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并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方式,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鑒于被告人馬某某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任何嚴重后果,并愿意認真悔罪,請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的具體情節,盡可能給予悔過自新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應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使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馬某某構成過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也應當從實際出發,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政策,依法判處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望法院從實際出發,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無罪或判處緩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
余安平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