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皖03刑終173號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克軍,男,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住蚌埠市淮上區小蚌埠。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8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被懷遠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6月24日被懷遠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年8月5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平,安徽卞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克軍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懷刑初字第00199號刑事判決。曹克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后,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蚌刑終字第00315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懷遠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懷遠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懷刑重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曹克軍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單學利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曹克軍及其辯護人趙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4日8時許,上海亞泰公司雇傭張某駕駛挖掘機在位于懷遠縣工業園區的懷遠金兌公司院墻外挖排水溝,被告人曹克軍是上海亞泰公司的現場施工負責人。施工中,挖掘機駕駛員張某從地下挖到一根白色的塑料管道,遂向被告人曹克軍報告,曹克軍上前查看后認為沒事,讓張某繼續施工。張某繼續施工時,將白色塑料管里的部分通信光纜挖斷,造成蚌埠線務局網間障礙4小時25分和約5萬用戶受到影響;張某發現有光纜被挖斷后即停下挖掘機,再次向曹克軍報告,曹克軍再次讓張某繼續施工。張某繼續施工又將該處塑料管里的懷遠移動公司和懷遠電信公司兩家單位的通信電纜挖斷,造成懷遠移動公司網間障礙達943分鐘、約636家寬帶用戶及10家集體專線用戶受到影響;造成懷遠電信公司網間通信障礙10小時及131戶政企單位客戶互聯網專線、745戶家庭寬帶、872戶普通語音客戶受到影響。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曹克軍和張某與被害單位蚌埠線務局、懷遠移動公司、懷遠電信公司分別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分別賠償三家單位經濟損失4萬元、1.5萬元、1.5萬元,取得了三家被害單位的諒解。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克軍明知地下管道內有通信光纜設施仍指令他人施工,造成多家通信光纜中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鑒于被告人曹克軍歸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實,并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有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對被告人曹克軍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案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克軍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曹克軍上訴提出:1、原判認定造成約五萬用戶受到影響證據不足。2、其沒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也沒有破壞的目的。其按施工圖紙施工,施工圖紙上沒有警示標志,施工方未告知上訴人施工地點有電信設施,施工現場及周圍有其它單位挖掘機挖出的拋漏在外的廢舊電纜線,施工現場也沒有禁挖標志或提示地下有電纜,其認為是廢棄不用的管線。綜上所述,原判定性不準,量刑過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評判。
曹克軍的辯護人同意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另提出:1、上訴人曹克軍沒有從事過道路施工或排水施工工程的經驗,上訴人是在被其它單位挖掘過的下水管道口進行施工,不可能知道被人挖掘過的地方還有正在使用的電信設施而故意破壞,上訴人的行為只能是一種過失;2、原判認定上訴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證據不足;3、上訴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其行為已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4日8時許,上海亞泰公司雇傭張某(未成年人)駕駛挖掘機,在懷遠金兌公司院墻外挖排水溝,于2013年8月份左右進入上海亞泰公司工作的上訴人曹克軍是現場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挖掘機駕駛員張某從地下挖到一根往外流水的白色塑料管子,遂向曹克軍報告,曹克軍上前查看后認為沒事,讓張某繼續施工。張某繼續施工時,將白色塑料管里的部分通信光纜挖斷,造成蚌埠線務局網間障礙4小時25分和約5萬用戶受到影響。張某發現部分光纜被挖斷后停下挖掘機,再次向曹克軍報告,曹克軍認為是廢棄的光纜再次讓張某繼續施工。隨后,張某又將該塑料管里的懷遠移動公司和懷遠電信公司二家單位的通信電纜挖斷,造成懷遠移動公司在本地網范圍內,新綜合樓-工業園、梅橋傳輸光纜網間通訊全阻,光纜中斷時長943分鐘、約636家寬帶用戶及10家集體專線用戶受到影響;造成懷遠電信公司在本地網范圍內,關口局懷遠至蚌埠中山街局向全部中斷,光纜中斷時長10余小時及131戶政企單位客戶互聯網專線、745戶家庭寬帶、872戶普通語音客戶受到影響。三家被害單位在施工現場設有電纜警示標志,但因307省道施工被土掩埋。
2014年7月7日,上訴人曹克軍和張某與被害單位蚌埠線務局、懷遠移動公司、懷遠電信公司分別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分別賠償三家單位4萬元、1.5萬元、1.5萬元,并取得了三家被害單位的諒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傳輸線路維護局蚌埠線務局“關于2014年7月4日光纜影響戶數的說明”及報案材料證實:2014年7月4日8:28:27,國家二級干線蚌阜亳14芯懷五路光纜被挖排水溝的施工方挖斷,當日12:53:18業務完全恢復,造成通信光纜中斷4小時25分、約5萬戶的通信受到影響。且有障礙告警處理說明、通信建設工程預算書佐證。
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安徽有限公司懷遠縣分公司“工業園光纜影響說明”證實:2014年7月4日8:34:03網元上報新綜合樓-工業園、梅橋傳輸光纜中斷;8:35左右網元上報懷遠五岔-梅橋前呂、大崗-懷遠縣局、火星-工業園傳輸、懷遠第三人民醫院-懷遠工業園等多處傳輸故障告警,7月5日00:17分搶修復通,造成光纜中斷時長943分鐘及10家集體專線和636家寬帶用戶通信不可用。且有告警故障信息單、通信建設工程預算書佐證。
3、中國電信服務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報案材料證實:2014年7月4日8:37接省NOC派發單,懷遠至蚌埠中山街2.5G光纜中斷,10:22巡查發現因施工方挖排水溝將7根電信光纜挖斷,造成光纜通信中斷10小時及131戶政企客戶單位互聯網專線、745戶家庭寬帶、872戶普通語音用戶通信中斷。且有障礙信息一覽表、受影響客戶詳單和線路搶修工程預算表佐證。
4、懷遠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業園派出所說明證實:2014年7月4日8時許,其單位電話、寬帶中斷時長10小時以上。
5、現場圖、現場照片、懷遠縣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案發現場位置及光纜被挖斷等情況。
6、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證實:2014年7月7日,曹克軍、張某與被害單位蚌埠線務局、懷遠移動公司、懷遠電信公司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分別賠償三家被害單位經濟損失4萬元、1.5萬元、1.5萬元,取得了三家被害單位的諒解。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曹克軍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況。
8、上海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證明證實:被告人曹克軍個人及工作情況。
二、勘驗、檢查筆錄
9、懷遠縣公安局(懷)公(刑)勘(2014)040098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在307省道南邊華海大市場西邊,懷遠金兌公司北側有一條正在施工的排水溝,在排水溝南邊有一東西走向的土壩子被挖斷,該處有一臺頭朝西的黃色挖掘機,在挖掘機北側有斷掉的黑色光纜,貫穿在一根白色管子內的7根光纜均已斷開等。
三、證人證言
10、證人張某證實:2014年7月4日7點半左右,我按老板鈕某的安排帶挖掘機到華海大市場西口工地施工,我到現場后,曹工(曹克軍)讓我在懷遠金兌公司北院墻外挖排水溝。我按他的要求施工時挖到一根往外淌水的白色塑料管子就向曹工報告,曹工看后讓我繼續施工。后白色塑料管里的光纜被挖斷幾根。我又問曹工怎么挖,曹工讓我繼續挖。時間不長,剩下的光纜也被我挖斷了。
11、證人黃某證實:我是蚌埠線務局工作人員。2014年7月4日上午8點28分,我單位報警器報警有通信光纜線路中斷。我們用儀器測量發現光纜中斷處位于懷五路銀瑞玻璃有限公司大門西側。我帶搶修人員趕到現場見銀瑞公司大門西側有剛挖的排水溝。移動公司和我公司埋在該處地下管道里的光纜都被挖斷了。我單位在此地埋電纜有警示標志,警示標志都被307省道施工工地的土埋起來了。我單位的光纜在12時53分修復,中斷時長4小時25分,五萬用戶受到影響。
12、證人崔某證實:我是懷遠電信公司網絡部主任。2014年7月4日8:37,我接省電信局通知,懷遠至蚌埠中山街2.5G的通信光纜中斷。9時許,維護中心主任趙強講故障點位于華海大市場西首。我和搶修組趕至現場見有一剛挖的排水溝,移動公司和我公司埋在該處地下管道里的光纜被全部挖斷了,造成通信光纜中斷10小時以上,131戶政企單位互聯網專線中斷、745戶家庭寬帶中斷、872戶普通語音客戶通信中斷。我單位在此地埋有電信標志,這些標志都被工地埋起來了。
13、證人楊某證實:我是懷遠移動公司工作人員。2014年7月4日8:34,我單位報警器報警有通信光纜線路中斷。我們用儀器測量發現懷遠縣工業園傳輸光纜中斷,我帶領維修人員巡查,發現通信光纜中斷位于銀瑞公司大門西側,在現場有一剛挖的排水溝,蚌埠線務局、懷遠電信公司和我公司埋在該處的通信光纜被全部挖斷了,造成通信光纜中斷時長943分鐘及朝陽鏈條廠、黃山松肥業、大富機電、翔宇鋼業等多家集團專線和移民小區182戶、五岔集街道216戶、華海大市場67戶、新星小區171戶寬帶通信中斷。我單位在此地埋電纜有警示標志,這些標志都被307省道施工工地的土埋起來了。
14、證人蘇某證實:我是金兌公司副總經理。金兌公司二期在建工地是承包給上海亞泰建筑安裝公司的,工地有排水工程,做排水工程是經我同意的,排水設施也是他們做的。廠房是設計院設計的,廠區道路是我們自己設計的。曹建軍是亞泰公司在我們施工現場的施工員,2013年左右,曹克軍已經在施工現場了。施工有施工圖紙,施工圖紙的原件是有的,但現在找不到了,該圖紙是我們與亞泰公司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我們不清楚路面下是否有光纜,圖紙上沒有標注,我也沒有告知曹克軍地下是否有光纜。該圖紙復印件與原件一致,與施工結果相同,施工圖紙復印件上的簽字是我本人書寫的,我愿意對圖紙的真實性負責。當日下午3時,我得知該處通信光纜被挖斷。
15、證人安某證實:我是上海亞泰公司蚌埠分公司負責人。上海亞泰公司承建金兌公司的廠房和道路。曹克軍是我公司現場施工負責人,之前我在刑警隊陳述沒有施工圖紙,是因為我理解的施工圖紙是有正規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蓋有出圖專用章的圖紙。這兩張圖紙都是曹克軍本人繪制的,由金兌公司負責人蘇某和吳興簽字確認并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施工圖紙的原件是有的,在工程結算時都一并交給蘇某和吳興了,該圖紙復印件與原件一致,與施工結果相同,施工圖紙復印件上的簽字是我本人書寫的,我愿意對圖紙的真實性負責。今天上午,我公司在金兌公司墻外挖排水溝時將該處的通信光纜挖斷了,金兌公司也沒有告知我們施工地點下面有光纜。
16、證人鈕某證實:張某是我找來給我開挖掘機的,每月給他300元。2014年7月4日,我從華海附近帶張某和挖掘機到懷遠縣公安局新大樓干活,后曹工打電話讓我去他們工地搶修。我到曹工工地見圍很多人,有人在接線路,有好幾根線路被挖斷。
17、證人宋某證實:2014年7月初,懷遠工業園正大壓縮機公司電話、寬帶中斷10小時以上。
四、上訴人的供述與辯解
18、上訴人曹克軍供述:我是亞泰公司在金兌公司建筑工地的現場施工負責人。2014年7月4日8點多鐘,我讓挖掘機司機(張某)在懷遠金兌公司院墻外挖排水溝,不一會挖掘機司機告訴我有個管道被挖斷了。我看是一根白色塑料管往外冒水,認為沒事就讓司機繼續挖。后挖掘機把幾根光纜挖斷了,司機把挖掘機停下問我怎么辦,我以為是不用的光纜就示意司機繼續挖,并讓他快點挖。司機加快施工,很快那個白色塑料管里的光纜都被挖斷了。后挖掘機老板鈕金緯把挖機調走了。我在廠里繼續干活,大約過一個小時左右,我見挖排水溝的地方來十幾個人,我過去才知道他們是來搶修光纜的。我按他們要求又打電話給鈕某把挖掘機調回來幫他們搶修。我有過建筑施工員證,因五年未審核已作廢。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曹克軍的辯護人向本院遞交兩份施工圖紙復印件,欲證明施工圖紙上未標注地下有電纜,曹克軍不是故意挖斷電纜。
針對上訴人曹克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曹克軍上訴提出原判認定“造成約五萬用戶受到影響”證據不足。經查,蚌埠線務局對受影響用戶數的計算不但有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且有障礙告警處理說明、受影響客戶詳單、通信建設工程預算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證明受損單位對于受影響用戶數的計算真實可信,原判以此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
2、曹克軍及其辯護人提出曹克軍沒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也沒有破壞的目的,曹克軍的行為只能是一種過失。經查,從三家被害單位提供的材料看,造成通信光纜被挖斷有兩次,第一次蚌埠線務局的8:28:27;第二次是8:34:03。從曹克軍和張某的供述看,挖斷光纜也分前后兩次,第一次光纜被挖斷后,張某向被告人曹克軍匯報,曹克軍讓張某繼續施工,然后造成懷遠移動公司、懷遠電信公司的光纜全部被挖斷,兩人的供述與被害單位的證明材料互相印證,但如何看待兩次挖掘造成的光纜中斷:
第一次挖斷光纜是挖掘機駕駛員張某挖到白色塑料管后報告曹克軍,曹克軍只看到一根往外淌水的白色塑料管子,沒有看到光纜的情況下指揮張某繼續施工,導致光纜被挖斷,此次曹克軍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故意。
第二次挖斷電纜,即當張某發現光纜被挖斷后向曹克軍報告時,曹克軍指使張某繼續施工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綜合本案的證據來看,現場照片證實當時307省道正在改造,施工現場環境雜亂,施工現場附近有拋漏在外的光纜,電纜警示標志被掩埋,施工方也沒有告知曹克軍地下是否有光纜,可能造成曹克軍作出是廢棄光纜的錯誤判斷,因此認定曹克軍主觀上明知該處光纜是正在使用的缺乏依據。曹克軍應當預見該處光纜可能是正在使用的光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讓張某繼續施工,以致造成正在使用的光纜被挖斷,應認定為過失犯罪,且系疏忽大意的過失。
3、對曹克軍的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上訴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證據不足及曹克軍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其行為已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三)規定:“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后果”。本案曹克軍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在本地網范圍內懷遠移動公司新綜合樓-工業園、梅橋傳輸光纜網間通信全阻及關口局懷遠至蚌埠中山街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曹克軍的犯罪行為造成多家通信光纜中斷,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嚴重,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4、二審中,曹克軍的辯護人向本院遞交兩份施工圖紙復印件,欲證明施工圖紙上未標注地下有光纜,曹克軍不是故意挖斷光纜。經審查,該施工圖紙系曹克軍根據金兌公司的施工要求繪制,金兌公司副總經理蘇某及上海亞泰公司蚌埠分公司負責人安某均對該施工圖紙的真實性表示認可,并表示該圖紙也是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該施工圖紙上未標注地下是否有光纜。蘇某同時證實其一方不清楚施工現場地下是否有光纜,也沒有告知曹克軍地下是否有光纜。故曹克軍上訴稱施工圖紙上未標注地下有光纜,施工方未告知其施工地點有電信設施的上訴理由與證人安某、蘇某等人的證言及施工圖紙復印件記載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克軍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原判認定曹克軍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性錯誤。曹克軍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有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對曹克軍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依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2015)懷刑重初字第0001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曹克軍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秀蓮
審判員 饒 剛
審判員 秦 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海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