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開辦銀行卡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在臺灣地區受人指派,帶領被告人劉育民、蔡宇彥等進入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劉育民、蔡宇彥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依然積極參加。當日下午,抵達杭州機場,后乘坐高鐵來到金華市區并入住酒店。當晚,侯博元、劉昱祈告知其他人辦理銀行卡時謊稱系來大陸投資,并交代了注意事項及具體操作細節。5月29日上午,在金華多家銀行網點共開辦了12張銀行卡,并開通網銀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以同樣的方式在金華市區義烏兩地辦理銀行卡,并帶回臺灣地區。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蔡宇彥、劉育民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侯博元、劉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蔡宇彥、劉育民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